描述
开 本: 16开纸 张: 胶版纸包 装: 平装-胶订是否套装: 否国际标准书号ISBN: 9787521608755
◎形式新颖 采用表格形式,一目了然
◎权威准确 根据权威资料精心编撰
◎全面实用 基本囊括了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中的所有罪名
第四分册主要囊括了妨害社会管理秩序案的所有罪名,共计137个罪名。具体包括:妨害公务案、煽动暴力抗拒法律实施案、招摇撞骗案、非法获取国家秘密案、扰乱无线电通讯管理秩序案、侮辱国歌案等。每个具体的罪名都按照【概念】【立案标准】【定罪标准】【证据参考标准】【量刑标准】【法律适用】的体例结构形式编排。
本书根据《*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组织考试作弊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利用信息网络实施黑恶势力犯罪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办理实施“软暴力”的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等*颁布的法律法规、司法解释、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进行全面修订。
·妨害社会管理秩序案·
1妨害公务案(刑法第277条)()
2煽动暴力抗拒法律实施案(刑法第278条)()
3招摇撞骗案(刑法第279条)()
4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案(刑法第280条第1款)()
5盗窃、抢夺、毁灭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案(刑法第280条第1款)()
6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印章案(刑法第280条第2款)()
7伪造、变造、买卖身份证件案(刑法第280条第3款)()
8使用虚假身份证件、盗用身份证件案(刑法第280条之一)()
9非法生产、买卖警用装备案(刑法第281条)()
10非法获取国家秘密案(刑法第282条第1款)()
11非法持有国家绝密、机密文件、资料、物品案(刑法第282条第2款)()
12非法生产、销售专用间谍器材、窃听、窃照专用器材案(刑法第283条)()
13非法使用窃听、窃照专用器材案(刑法第284条)()
14组织考试作弊案(刑法第284条之一第1款、第2款)()
15非法出售、提供试题、答案案(刑法第284条之一第3款)()
16代替考试案(刑法第284条之一第4款)()
17非法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案(刑法第285条第1款)()
18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案(刑法第285条
第2款)()
19提供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程序、工具案(刑法第285条第3款)()
20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案(刑法第286条)()
21拒不履行信息网络安全管理义务案(刑法第286条之一)()
22非法利用信息网络案(刑法第287条之一)()
23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案(刑法第287条之二)()
24扰乱无线电通讯管理秩序案(刑法第288条)()
25聚众扰乱社会秩序案(刑法第290条第1款)()
26聚众冲击国家机关案(刑法第290条第2款)()
27扰乱国家机关工作秩序案(刑法第290条第3款)()
28组织、资助非法聚集案(刑法第290条第4款)()
29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交通秩序案(刑法第291条)()
30投放虚假危险物质案(刑法第291条之一第1款)()
31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案(刑法第291条之一第1款)()
32编造、故意传播虚假信息案(刑法第291条之一第2款)()
33聚众斗殴案(刑法第292条)()
34寻衅滋事案(刑法第293条)()
35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案(刑法第294条第1款)()
36入境发展黑社会组织案(刑法第294条第2款)()
37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案(刑法第294条第3款)()
38传授犯罪方法案(刑法第295条)()
39非法集会、游行、示威案(刑法第296条)()
40非法携带武器、管制刀具、爆炸物参加集会、游行、示威案(刑法第297条)()
41破坏集会、游行、示威案(刑法第298条)()
42侮辱国旗、国徽案(刑法第299条)()
43侮辱国歌案(第299条第2款)()
44组织、利用会道门、邪教组织、利用迷信破坏法律实施案(刑法第300条
第1款)()
45组织、利用会道门、邪教组织、利用迷信致人重伤、死亡案(刑法第
300条第2款)()
46聚众淫乱案(刑法第301条第1款)()
47引诱未成年人聚众淫乱案(刑法第301条第2款)()
48盗窃、侮辱、故意毁坏尸体、尸骨、骨灰案(刑法第302条)()
49赌博案(刑法第303条第1款)()
50开设赌场案(刑法第303条第2款)()
51故意延误投递邮件案(刑法第304条)()
52伪证案(刑法第305条)()
53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毁灭证据、伪造证据、妨害作证案(刑法第306条)()
54妨害作证案(刑法第307条第1款)()
55帮助毁灭、伪造证据案(刑法第307条第2款)()
56虚假诉讼案(刑法第307条之一)()
57打击报复证人案(刑法第308条)()
58泄露不应公开的案件信息案(刑法第308条之一第1款)()
59披露、报道不应公开的案件信息案(刑法第308条之一第3款)()
60扰乱法庭秩序案(刑法第309条)()
61窝藏、包庇案(刑法第310条)()
62拒绝提供间谍犯罪、恐怖主义犯罪、极端主义犯罪证据案(刑法第311条)()
63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案(刑法第312条)()
64拒不执行判决、裁定案(刑法第313条)()
65非法处置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案(刑法第314条)()
66破坏监管秩序案(刑法第315条)()
67脱逃案(刑法第316条第1款)()
68劫夺被押解人员案(刑法第316条第2款)()
69组织越狱案(刑法第317条第1款)()
70暴动越狱案(刑法第317条第2款)()
71聚众持械劫狱案(刑法第317条第2款)()
72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案(刑法第318条)()
73骗取出境证件案(刑法第319条)()
74提供伪造、变造的出入境证件案(刑法第320条)()
75出售出入境证件案(刑法第320条)()
76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案(刑法第321条)()
77偷越国(边)境案(刑法第322条)()
78破坏界碑、界桩案(刑法第323条)()
79破坏永久性测量标志案(刑法第323条)()
80故意损毁文物案(刑法第324条第1款)()
81故意损毁名胜古迹案(刑法第324条第2款)()
82过失损毁文物案(刑法第324条第3款)()
83非法向外国人出售、赠送珍贵文物案(刑法第325条)()
84倒卖文物案(刑法第326条)()
85非法出售、私赠文物藏品案(刑法第327条)()
86盗掘古文化遗址、古墓葬案(刑法第328条第1款)()
87盗掘古人类化石、古脊椎动物化石案(刑法第328条第2款)()
88抢夺、窃取国有档案案(刑法第329条第1款)()
89擅自出卖、转让国有档案案(刑法第329条第2款)()
90妨害传染病防治案(刑法第330条)()
91传染病菌种、毒种扩散案(刑法第331条)()
92妨害国境卫生检疫案(刑法第332条)()
93非法组织卖血案(刑法第333条)()
94强迫卖血案(刑法第333条)()
95非法采集、供应血液、制作、供应血液制品案(刑法第334条第1款)()
96采集、供应血液、制作、供应血液制品事故案(刑法第334条第2款)()
97医疗事故案(刑法第335条)()
98非法行医案(刑法第336条第1款)()
99非法进行节育手术案(刑法第336条第2款)()
100妨害动植物防疫、检疫案(刑法第337条)()
101污染环境案(刑法第338条)()
102非法处置进口的固体废物案(刑法第339条第1款)()
103擅自进口固体废物案(刑法第339条第2款)()
104非法捕捞水产品案(刑法第340条)()
105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案(刑法第341条第1款)()
106非法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案
(刑法第341条第1款)()
107非法狩猎案(刑法第341条第2款)()
108非法占用农用地案(刑法第342条)()
109非法采矿案(刑法第343条第1款)()
110破坏性采矿案(刑法第343条第2款)()
111非法采伐、毁坏国家重点保护植物案(刑法第344条)()
112非法收购、运输、加工、出售国家重点保护植物、国家重点保护植物制
品案(刑法第344条)()
113盗伐林木案(刑法第345条第1款)()
114滥伐林木案(刑法第345条)()
115非法收购、运输盗伐、滥伐的林木案(刑法第345条第3款)()
116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案(刑法第347条)()
117非法持有毒品案(刑法第348条)()
118包庇毒品犯罪分子案(刑法第349条)()
119窝藏、转移、隐瞒毒品、毒赃案(刑法第349条)()
120非法生产、买卖、运输制毒物品、走私制毒物品案(刑法第350条)()
121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案(刑法第351条)()
122非法买卖、运输、携带、持有毒品原植物种子、幼苗案(刑法第352条)()
123引诱、教唆、欺骗他人吸毒案(刑法第353条第1款)()
124强迫他人吸毒案(刑法第353条第2款)()
125容留他人吸毒案(刑法第354条)()
126非法提供麻醉药品、精神药品案(刑法第355条)()
127组织卖淫案(刑法第358条第1款)()
128强迫卖淫案(刑法第358条第1款)()
129协助组织卖淫案(刑法第358条第4款)()
130引诱、容留、介绍卖淫案(刑法第359条第1款)()
131引诱幼女卖淫案(刑法第359条第2款)()
132传播性病案(刑法第360条第1款)()
133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牟利案(刑法第363条第1款)()
134为他人提供书号出版淫秽书刊案(刑法第363条第2款)()
135传播淫秽物品案(刑法第364条第1款)()
136组织播放淫秽音像制品案(刑法第364条第2款)()
137组织淫秽表演案(刑法第365条)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组织考试作弊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利用信息网络实施黑恶势力犯罪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办理实施“软暴力”的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等最新修订、公布的法律、法规、规章、司法解释,我们对本书进行了全面修订,以适应刑事立法和司法的最新变化。
书中引用的罪名,根据1997年12月11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确定罪名的规定》、2002年3月15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确定罪名的补充规定》、2003年8月15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确定罪名的补充规定(二)》、2007年10月25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确定罪名的补充规定(三)》、2009年10月14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确定罪名的补充规定(四)》、2011年4月27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确定罪名的补充规定(五)》、2015年10月30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确定罪名的补充规定(六)》确定。
二○二○年二月
妨害公务案概 念本罪是指以暴力、威胁的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行为。立
案
标
准根据《刑法》第277条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立案:
(1)以暴力、威胁的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
(2)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依法执行代表职务的;
(3)在自然灾害和突发事件中,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红十字会工作人员依法履行职责的;
(4)故意阻碍国家安全机关、公安机关依法执行国家安全工作任务,未使用暴力、威胁方法,造成严重后果的;
(5)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的。定罪标准犯罪
客体本罪侵犯的是复杂客体,既侵犯了国家的正常管理活动,又侵犯了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人大代表等人的人身权利。
妨害公务罪侵犯了国家的正常管理活动。任何一个国家欲求得稳定有序的存在与发展,都必须享有一系列的管理职能,进行一系列的管理活动,而这些管理活动通常是通过国家机关等组织机构中的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履行职责来实现的。因此,妨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和红十字会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犯罪行为,必然是对国家正常管理活动的干扰和破坏。这是本罪区别于单纯侵害公务人员人身、财产的犯罪行为的关键所在。
妨害公务罪通常还侵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以及红十字会工作人员的人身权利。本罪的构成必须以行为人使用暴力、威胁手段为要件。而在行为人以暴力、威胁手段妨害公务时,其所造成的危害结果除了能使被妨害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或红十字会工作人员的公务活动受到干扰无法正常进行,从而给国家的正常管理活动造成不利影响外,也必然会给上述公务人员的身体健康或者其他人身权利造成侵害。
本罪侵害的对象是依法正在执行职务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阻碍非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从事某种活动的,或者虽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但其执行的不是职务活动,或者其活动不是依法正在进行的职务范围内的活动,均不构成本罪。这就是说,成为本罪侵害对象的,第一,必须是在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已经着手执行职务、尚未结束之前;第二,必须是依法进行的、而不是超越职权范围的活动。“执行职务”,既包括在国家机关工作时间和场所内的公务活动,也包括根据特定的命令在其他场所的公务活动。比如,公安人员不论在何时何地抓捕正在实施犯罪的犯罪嫌疑人,都是依法执行职务。但是,超越职权范围的活动,或者滥用职权侵犯国家和群众利益的活动,受到他人阻止的,不构成妨害公务罪。依《刑法》第277条第2款、第3款的规定,本罪的犯罪对象还包括人大代表和红十字会工作人员。所谓人大代表,是指依照我国《宪法》与《选举法》的规定,按照法定程序当选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所谓红十字会,是指一种国际性的志愿救济团体,主要是救护战时伤、病军人和平民,也救济其他灾害的受难者。行为人只有在上述人员依法履行职务、职责时才能构成本罪。《刑法》第277条第4款规定,故意阻碍国家安全机关、公安机关依法执行国家安全工作任务的,即使未使用暴力、威胁方法,只要造成严重后果的,也构成本罪。而根据第5款的规定,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的,需从重处罚。定罪标准犯罪
客观
方面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以下几种情形:
1以暴力或者威胁的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行为。所谓依法执行职务,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国家规定的范围内,运用其合法职权从事公务活动。这种公务活动,不仅包括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工作时间或工作单位中所进行的公务活动,而且还包括国家工作人员根据有关规定或命令在其他时间或场所内的公务活动。其次,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必须是在依法执行职务,即其所进行的管理活动,确实属于他的合法职权范围,并且活动的方式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例如,工商行政管理人员依法对市场贸易进行监督管理,海关人员依法进行进出口物品检验等。如果国家工作人员超越其职务范围进行其他非法活动,或者滥用职权,以权谋私,违法乱纪,侵犯国家和人民群众利益,激起民愤,受到阻碍的不能视为妨害公务。同时,行为人必须是以暴力或者威胁的方法阻碍执行公务。《刑法》第277条所称暴力,是指行为人对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国家工作人员的身体实施了暴力打击或者人身强制,如殴打行为、捆绑行为等。如果行为人的暴力行为造成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重伤结果或因重伤导致死亡结果,甚至故意杀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应按处理吸收犯的原则,以重罪吸收轻罪,按故意伤害(重伤)罪或者故意杀人罪定罪,从重处罚。本罪所称威胁,是指行为人以杀害、伤害、毁坏财产、破坏名誉、扣押人质等对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进行威逼、胁迫,企图迫使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放弃执行职务。行为人如果并未采用暴力或威胁方法,而是用其他方法干扰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执行职务,如谩骂、吵闹等行为,虽然对执行职务有一定程度的妨害,但也不能构成本罪。对此种行为可以批评教育,或进行治安管理处罚,其情节恶劣者,则可能构成侮辱罪或其他犯罪。
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含在依照法律、法规规定行使国家有关疫情防控行政管理职权的组织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在受国家机关委托代表国家机关行使疫情防控职权的组织中从事公务的人员,虽未列入国家机关人员编制但在国家机关中从事疫情防控公务的人员)依法履行为防控疫情而采取的防疫、检疫、强制隔离、隔离治疗等措施的,依照《刑法》第277条第1款、第3款的规定,以妨害公务罪定罪处罚。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的,以妨害公务罪定罪,从重处罚。
2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执行代表职务。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包括乡、镇、县、市、旗、地、市、盟、省、自治区、直辖市乃至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所谓代表职务,是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组织法规定的人民代表在各所在的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有权执行的职务,如保守国家秘密;在自己参加的生产、工作和社会活动中,协助宪法和法律的实施;列席原选举单位的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听取和反映人民的意见和要求;列席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提出对各方面工作的建议、批评和意见;对于确定的候选人参加投票选举;宣传法律和政策;协助本级人民政府推行工作;向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人民政府反映群众的意见和要求;依法与选民联系;检查、考察、视察工作;等等。无论是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期间依法执行职务,还是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依法执行职务,只要属于代表职务,对其以暴力、威胁方法进行阻碍的,就可构成本罪。应当指出,有的代表本身属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如果其是在执行其工作职务,对其进行阻碍的,应是本罪客观方面的第一种情况,即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如果其不是在执行工作职务,而是在执行代表职务,就构成本罪的这种情况。代表如属非国家机关定罪标准犯罪
客观
方面工作人员,则只有执行代表职务时才可构成本罪。
3在自然灾害和突发事件中,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红十字会工作人员依法履行职责。根据《红十字会法》规定,中国红十字会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统一的红十字组织,是从事人道主义工作的社会救助团体。其活动宗旨是为了保护人的生命和健康,发扬人道主义精神,促进和平进步事业。其遵循国际红十字会和红新月运动确立的基本原则,依照我国参加的日内瓦公约及其附加议定书和中国红十字会章程独立自主地开展工作,履行自己的职责。根据《红十字会法》的规定,红十字会履行下列职责:(1)开展救灾的准备工作;在自然灾害和突发事件中,对伤病人员和其他受害者进行救助;(2)普及卫生救护和防病知识,进行初级卫生救护培训,组织群众参加现场救护;参与输血献血工作,推动无偿献血;开展其他人道主义服务活动;(3)开展红十字青少年活动;(4)参加国际人道主义救援工作;(5)宣传国际红十字会和红新月运动的基本原则和日内瓦公约及其附加议定书;(6)依照国际红十字会和红新月运动的基本原则,完成人民政府委托事宜;(7)依照日内瓦公约及其附加议定书的有关规定开展工作。红十字会有权处分其接受的救助物资;在自然灾害和突发事件中,执行救助任务并标有红十字标志的人员、物资的交通工具有优先通行的权利。在自然灾害和突发事件中,对红十字会工作人员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其履行职责,可构成妨害公务罪。对于这种情况必须注意把握三个方面:(1)行为对象必须是红十字会的工作人员。如果不是红十字会的工作人员,即使从事一些人道主义工作,对其进行暴力、威胁阻碍的,也不能构成本罪。(2)红十字会的工作人员必须是正在依法履行自己的职责。(3)行为人必须是在自然灾害或突发事件中,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红十字会工作人员履行职责。虽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了红十字会工作人员依法履行职责,但如不是在自然灾害或突发事件中,亦不能构成本罪。
4故意阻碍国家安全机关、公安机关依法执行国家安全工作任务,未使用暴力、威胁方法,但造成严重后果的。此种情况是上述暴力、威胁方法以外的手段,如围攻、哄闹,对执行国家安全工作任务的有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要求提供方便条件置之不理或拖延不办等而阻碍执行有关国家安全公务。如果是以暴力、威胁方法直接阻碍,则属于本罪客观方面的第一种情况,即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而不能以此种情况论处。行为人必须阻碍了执行国家安全工作的人员依法执行国家安全公务。所谓阻碍,是指行为人通过种种方式使执行国家安全工作的人员不能正常地行使自己的职权、履行其职责。其既表现为执行国家安全工作的人员被迫停止执行国家安全公务,亦表现为其被迫变更依法应当执行的国家安全公务的内容。如果不是阻碍国家安全机关、公安机关的工作人员执行职务或者虽是阻碍上述机关的工作人员执行职务,但不是执行国家安全职务,如公安机关在抓捕故意杀人犯或者虽欲阻碍其执行国家安全职务,但没有对其公务造成阻碍,则不构成本罪。如先拒绝执行国家安全工作人员的要求,经做工作后,能及时让其执行国家安全公务的,亦不构成犯罪。阻碍执行国家安全工作的人员执行国家安全公务,还必须造成严重的后果,才构成此种行为方式的本罪。所谓严重后果,是指耽误了国家安全工作,放纵了犯罪分子,或者给国家安全造成了严重损害,具体则如致使犯罪嫌疑人逃跑,侦查线索中断,犯罪证据灭失,赃款、赃物被转移,等等。
5对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民警实施下列行为的,属于《刑法》第277条第5款规定的“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应当以妨害公务罪定罪从重定罪标准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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