描述
开 本: 32开纸 张: 胶版纸包 装: 平装-胶订是否套装: 否国际标准书号ISBN: 9787220116964
- 独辟蹊径的解读视角
尝试还原先民的思维方式,将汉字视为先民与神交流的途径,从神事的角度理解汉字构型,提供了迥异于《说文解字》的文字学新思路。同时发掘作为汉字产生之背景的古代世界,向读者揭示野蛮而鲜活的古代图卷。
- 丰富的字形示例和文献用例
结合甲骨字形阐释构造意图,征引《说文》《左传》《诗经》《万叶集》等众多中日典籍。
- 多文化对比的手法
通过横向对比,追寻原始习俗在不同文化中的痕迹,为汉字解读提供了新思路。
《汉字的世界》为日本著名汉学家、“*后的硕学”白川静先生代表作之一,该作深入解读汉字体系及文化系统,揭示汉字的文化意涵,并由此追寻先民的思想世界。本书是《汉字的世界》的下册。
日本著名汉学家白川静,通过对甲骨文、金文资料的缜密分析,建立了完整的汉字体系及汉学文化系统,在文字研究领域影响巨大。
本书从言灵信仰、法律与刑罚、祭祀与宗庙、生产与技术、人生在世、生命思想等主题入手,延续上册的思路,分析汉字的文化意涵,以博识而明快的理论风格,描绘汉字初创的世界。
第七章 言灵崇拜
关于语言
言部杂说
祝祷文学
金柜之书
第八章 原始法的问题
“法”的原义
古代的审判
古代的刑罚
修祓仪式
第九章 神圣之地与祭祀场所
高木神
社的形态
奠基
宗庙仪礼
斋敬的少女
第十章 生产与科技
生产的形态
农耕仪式
都邑的营建
关于职能者
第十一章 人生在世
家族关系
感情与表现
人体文字
关于医术
第十二章 生命的思想
寄物陈思
寄托于衣
死者之书
真和僊
参考文献
后记
平凡社文库版后记
译后记
关于语言
有人相信,肢体语言成熟后才有了语言。其实,肢体语言与语言相去甚远,它既无词汇,亦无语法。在人和人进行交流的时候,肢体语言固然能起到作用,然而倘若向神明祷告,肢体语言就很难充分派上用场了。人类的语言之所以能发展起来,正是因为语言是人类与神明交流的必要媒介。换言之,逻各斯(logos)与语言是共同孕育出来的。所谓“逻各斯即语言”,便是此意。自那以来的语言,便始终拥有一种神力。所谓语言,并非仅仅是某一单个的声音或某一串声音流,它是某种具有实体的存在。人们相信,若呼唤神明之名,可将某位神明请至身旁,若让逝者之名从自己嘴里说出,则有招致亡灵的危险。所谓“言灵招福”,并不仅仅出现于古代日本,事实上,这种现象普遍存在于人类语言的产生进程之中。
可以说,语言是将内在之物外显化的产物。内在之物通过语言实现客体化,这便是与自我发生了“分离”。这样,我们才能为之赋予形象,使之成为某种东西,这便是所谓“表达”。这种客体化之后的产物,便脱离了我们的管辖。
出言宜郑重,有似朝颜花,花开不过穗,隐恋深无涯。《万叶集》十·二二七五
如其所言,即便是我们最私密的爱情,也未必就是能诉诸语言之物。古代的日本人在悼念去世的贵族时所作的“祷文”亦是如此。为了悼念安积皇子,大伴家持在创作长歌(《万叶集》三·四七五)时以“欲道多威仪,欲言太严明”开篇,听闻讣告时则“忽然恶耗来,忽然狂言生”。“狂言”表达了悲痛欲绝的作者希望噩耗不实的愿望。言灵又可占吉凶,故古人可行“言占”之事,中臣连的先祖兴台产灵即占卜之神,被人们认为是掌管着言占的神明。正是因为承认语言有如此的功能,故而语言还可立誓。如《仁德纪·二二年》所言:“贵人立言有此说,诸弦备为绝间继,是以并置八田女。”由于誓言是在神明面前所立,所以绝对不得背弃。
关于言三上,《说文》曰:“言,直言曰言,论难曰语。”这个字义符是“口”,声符是“?”。?三上,依《说文》,训辠(罪),表示罪愆之义,指“言出祸入”“祸从口出”。然而立足甲骨卜辞、金文字形,“言”字明显是以“辛”为义符,而“盾”则多指收纳祭祀或起誓文书的容器,几乎没有被用来指人的嘴的用例。“辛”是用于执行墨刑的针状刑具。因此,有观点认为“言”指犯人的口供。不过,考虑到古人将言语视为神圣之物,故而此说不可能成立,不可能以犯人的口供来表示言语。在日本,“言”表示“言 立て”,即誓言,指人在神明面前起誓,日后若言行不一,则须承受墨刑的惩罚,换言之,“言”表示一种自我盟誓的行为。古人一般是在会盟或诉讼时宣誓。《周礼·秋官·司盟》曰:“有狱讼者,
则使之盟诅。”《周礼·秋官·司约》曰:“若有讼者,则珥(即一种清洗的仪礼)而辟藏(盟书)。其不信者服墨刑。”由此可见,古人对于立誓有着非常严格的规定。“言”这个字表示的是一种在神明面前起誓时的仪礼。
背誓当罰(罚)四下。《说文》曰:“罰,辠之小者。”“詈”和“刀”会意。“未以刀有所贼,但持刀骂詈,则应罚。”也就是说,“罚”虽然可以解作行使暴力和威逼他人之罪,但“罚”这个字并非指向犯人的恶行,而是指向犯人所承受的制裁。周初有师旂鼎,其上记载师旂麾下有兵卒厌战,率兵者伯懋父命令这些厌战之人缴纳罚金,如不能缴纳,则将其流放。“罚”在这里就表示罚金之义。春秋列国时期的齐国有叔夷镈,其上记有“谏罚朕庶民,左右毋讳”。这里的“罚”则应表示训诫之义。然而,笔者依据字形,认为“罰”之本义应更具象征性,而非特指某种具体的惩罚行为。
“罰”,由在詈七下的基础上添加“刀”构成。《说文》:“詈,骂也。”“网”“言”会意,“网罪人”,许慎认为这个字表示逮捕之义,但笔者认为该字或许应该表示向人施加诅咒之义。“网”在“言”上,以遮盖表示立誓无效。古人在亡国神社之上加修屋顶,使之不再受到阳光照射,应当与之是同一个意思。此外,如《诗经·大雅·桑柔》的“覆背善詈”,也是表示一种违背盟誓的行为。“覆背”即改变心意。当时应该有一种诅咒的方法,对这样的人进行惩戒。“罰”字是在“詈”的基础上添加一个“刀”,表示通过用刀斩断骂詈之器,迫使诅咒失效。无论是出于攻击,还是出于防御,所有这类行为都是以一种象征性的方式进行的。这便是古代的祝咒之术。
与“罚”意思相同的还有罪七下。“罪”,依《说文》则本义为捕鱼竹网。捕捉鸟兽虫鱼当以罔罟,捉拿触犯刑律之人当以罪罟。罪,初文作辠十四下,《说文》曰:“辠,犯法也”,从“自”、从“辛”,“言辠人蹙鼻,苦辛之忧”,许慎认为该字表示犯人蹙着鼻子,表现出痛苦辛酸之貌。然而笔者认为,这个汉字表示用辛这种刑具,向犯人施以墨刑。有人认为,早先秦始皇不满“辠”与“皇”字形相近,遂为其新制“罪”这一形体。秦始皇大概是在一统汉字时进行的这一变动吧。对于一个想要将全部文字进行一番改变的实权者而言,这类肆意妄为之举并不少见。
“言”,指在与他人立誓或自我起誓时,向神明宣誓的话语。这是以此来宣扬自己的正当性,并向对手展现出攻击姿态。与其相对应的则是语三上,可以说,这个字表示的是具有防御性的话语。《说文》曰:“语,论也。”论三上:“议也。”议三上:“语也。”许慎在解释这些汉字时进行了循环递训。而“语”的本义则保留在吾三上这个字当中。也即是说,“吾”是“语”的亦声部分。《说文》曰:“吾,我自称也。”许慎认为它是第一人称代词,认为“五”是“吾”的声符。笔者认为,“吾”最初并不做第一人称代词,该义由假借而来,必然不是“吾”的本义。我们可以尝试将“吾”解作会意字。依《说文》,许慎认为“五”表示阴阳二气交互错综之貌,也有观点认为“五”指议论交错。然而在金文字形中,“吾”是由在“盾”的上方叠加“五”而构成的。将重叠的“五”这一形体覆盖于“盾”之上,可以表示捍御祝告之义。可知,“吾”最初当读作“御”。
在金文中,有“干吾”这种将汉字连用的用法,这便是后世的“攼敔三下”。西周末年有师询簋,其上记有“率以乃友干吾王身”,又有毛公鼎,其上记有“以乃族干吾王身”,其中“干吾”都表示皇亲拱卫君王之义。“扞”表示持干(盾)防御,“吾”最初指保护祝告的咒能。“盾”,是祝告之器,表示保护它的汉字有“吉”“咸”“古”等,而表示割裂它、击破咒能的汉字则如前文所述,有“舍”“害”“?”等(详见上卷第二章)。从构造上看,“吾”可归为前一类汉字,这一类汉字均是在“口”上添加有宗教意味的兵器。倘若击打“吾”“古”,则有“敔”“故”,这两个字与“殴”“敲”等字相同,应该表示某些与咒术相关的行为。
“言”具有攻击性,“语”具有防御性,因此语言本身就具有了一对相对的属性。同时拥有两种属性的言灵,自“口合战”“歌合战”开始,便成了先人的斗争工具。此类斗争行为多由巫职人员操控。巫言为诬三上,“诬”,依《说文》训“加言”,可能是由于巫之言多荒诞无稽的缘故。在日语中,“语言(ことば)”也被写作“こと”。所谓“こと”,既可以表示言辞,也可以表示特殊,指代不同的事物,但无论其所指为何,均读作乙类音。“もの”与“こと”相对,泛指一般。据此而来,“そんなことがあるものか”(这种情况会有吗?)这句日语,表示的就是将特殊的情况,放入一般的情况中进行否定。语言拥有一种特殊性,即在语言最为紧张的地方,便是咒语最能发挥效用的地方。语言的发达,是因为它可以充当人类与神明交流的媒介,也正是因为相同的道理,人们才认为逻各斯与语言共同孕育。至于文字,则可以认为是将语言所拥有的功能,固定在字形之上的产物。
获奖记录
1984年 毎日出版文化奖特別奖
1991年 菊池宽奖
1996年 朝日奖
1996年 京都府文化特別功劳奖
1998年 文化功劳者
1999年 二等瑞宝章
2001年 第八回井上靖文化奖
2004年 文化勋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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