描述
开 本: 16开纸 张: 胶版纸包 装: 平装-胶订是否套装: 否国际标准书号ISBN: 9787519738754
在“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理论指引下,我国自2008年以来通过中央财政转移支付的方式向重点生态功能区所在的县(市)进行生态补偿,对于重点生态功能区生态环境建设及精准扶贫工作均起到了积极成效。然而,区域补偿理论的不足及专门性立法的缺位严重影响重点生态功能区生态补偿的规范性、稳定性及可救济性。本书以“区域”补偿为视角,围绕“减贫与环保”关系理论,通过理论构建、立法论证及国内外相关立法借鉴,*终落实到立法设计。建构的重点生态功能区生态补偿理论、区域土地发展权交易补偿模式以及提出的《重点生态功能区生态补偿条例(草案建议稿)》,为弥补生态补偿法制研究中“区域主体”的理论不足、实践中亟待解决的地区间横向生态补偿制度难题和今后重点生态功能区生态补偿立法提供参考和借鉴。
导入篇
一、问题缘起
二、研究现状
三、研究价值
四、核心概念
五、框架结构
六、创新之处
第一篇基础篇
第一章减贫与环保:理论框架与法律应对
第一节发展视角下“贫困—环境恶化”关系理论
一、多维认识贫困:定义、分类及其发生学
二、贫困—环境恶化关系理论争议的回顾
三、发展议题下减贫与环保规范融合的演进
第二节环境法应对贫困问题的理论与路径
一、环境法应对的贫困问题类型理论
二、环境法应对贫困问题正当性理论
三、益贫功能:环境法功能之拓展方向
四、环境法应对贫困问题的路径:失衡利益矫正
第二章“区域”尺度下生态补偿正当性理论重构
第一节生态补偿正当性理论通说
一、生态补偿的生态学基础
二、生态补偿的经济学基础
三、生态补偿的法学基础
第二节生态补偿理论基础的“区域”困境
一、生态学理论基础的“区域”困境
二、经济学理论基础的“区域”困境
三、法学理论基础的“区域”困境
第三节重点生态功能区生态补偿正当性理论
一、主体功能区划之法律性质分析
二、管制性准征收视角下之权利剥夺与补偿
第三章重点生态功能区生态补偿关系的法律建构
第一节重点生态功能区生态补偿关系模型
一、限制开发的重点生态功能区生态补偿关系模型
二、禁止开发的重点生态功能区生态补偿关系模型
第二节重点生态功能区生态补偿法律关系
一、重点生态功能区生态补偿法律关系的成立
二、重点生态功能区生态补偿法律关系主体
三、重点生态功能区生态补偿法律关系客体
四、重点生态功能区生态补偿法律关系内容
第二篇论证篇
第四章为何立法:必要性与可行性分析
第一节重点生态功能区生态补偿立法的必要性
一、贫困的“绿水青山”与“两难”的区域抉择
二、主体功能区划及其挑战与回应
三、我国生态补偿相关立法现状
四、重点生态功能区生态补偿须专门性立法
第二节重点生态功能区生态补偿立法的可行性
一、政治基础
二、法律基础
第五章 如何立法:理念与设想
第一节重点生态功能区生态补偿立法理念
一、“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
二、“受益者补偿”与“养护者受益”
三、“横向补偿”补足“纵向补偿”
第二节重点生态功能区生态补偿立法设想
一、重点生态功能区生态补偿之立法位阶
二、重点生态功能区生态补偿之立法框架
三、重点生态功能区生态补偿立法路线图
第六章如何立法:核心制度构想
第一节重点生态功能区生态补偿主体制度
一、谁是生态补偿之正当“区域主体”?
二、区域主体求偿之请求权基础
第二节重点生态功能区纵向生态补偿制度
一、制度基础:中央—地方政府间生态产品供给博弈分析
二、制度现状:重点生态功能区转移支付政策法规分析
三、重点生态功能区纵向生态补偿制度的完善建议
第三节重点生态功能区横向生态补偿制度
一、制度建构之总体思路
二、制度建构之具体设计
三、制度建构之可行性论证
第三篇借鉴篇
第七章国外相关立法和政策要览及借鉴
第一节BO相关立法和政策要览及借鉴
一、生态补偿相关法律、法规和指令
二、生态补偿相关法律政策的目标、原则和机制
三、借鉴小结
第二节PES相关立法和政策要览及借鉴
一、越南《森林环境服务收费法令》要览
二、越南《森林环境服务收费法令》借鉴
第八章国内相关立法和政策要览及借鉴
第一节《生态补偿条例(草案框架建议)》要览及借鉴
一、《生态补偿条例(草案框架建议)》要览
二、《生态补偿条例(草案框架建议)》借鉴
第二节地方区域生态补偿相关立法和政策要览及借鉴
一、地方区域生态补偿相关立法和政策要览
二、地方区域生态补偿相关立法和政策借鉴
第四篇设计篇
一、《重点生态功能区生态补偿条例(草案建议)》
二、《重点生态功能区生态补偿条例(草案建议)》条文说明
参考文献
总序
百余年来,风云激荡,国家开启现代化进程,社会迭经变迁。中国法学与民族命运共浮沉,历经数变。改革开放,法学新生,日累寸进,乃有今日之成。国家顺应时代趋势,高瞻远瞩,倡导“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及至今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宣告建成,蔚为壮观。然当今中国,经济体制变革,社会结构变动,利益格局调整,思想观念变化,转型加剧凸显结构矛盾,社会向学界提出挑战。社会转型催生法学转型,法学教育亟须“突围”。中国法学教育以解决中国问题为出发点,亦必以之为归宿。盖因中国有中国之问题,中国法学必须有中国意识,必须有能力把握和解决中国的法治问题。
“法者天下之公器也,变者天下之公理也。”法律是公共资源,立法者立法律为据,条贯社会;守法者以法律为凭,指导行为,充当法律请求权基础;执法者执行法律,让法律行于天下;司法者,秉持正义,衡断纠纷,匡正法度。然法律运行于社会,非有学术之研讨、化育与引导,无法建其功。法学本基于实践亦志于实践,是知识之学、智慧之学,更是实践之学,以依法合乎正义地解决社会纠纷为其要务。王泽鉴先生有言:“有实务而无理论,犹如盲目,有理论而不重实务,则近空谈。”中国并非缺乏法学理论,数十年来,主要法治国家之法学理论被大力引入,几成泛滥,又显蔡枢衡所谓的法学“殖民地”风景。中国更不乏法律实务,“为有源头活水来”,三十年改革开放,现代化进程一路高歌猛进,为法学研究所准备之实务资源无限丰富。身处伟大时代,中国当今法治实践为展开法学研究提供了广阔天地,只是“犹在深闺人未识”。而今,从“立法主义”向“应用”转变的社会需求,促动中国法学转型,为中国法学教育锦上添花。挑战与机遇并存,西南政法大学2012年首创“应用法学”学科生逢其时。
“形而上者谓之道,形而下者之谓器。”法学理论界常以追求法学中的“形而上者”自居,带有追求弘法论“道”的自我优越感,鄙视法律实务“低级”;法律实务界则谓法学理论界“玄而又玄”,所研究者为“擒龙之术”,无以应对社会实践。而在法学界内部,理论法学与应用法学的隔膜亦至如此。应用法学研究在法学实务界与法学理论界、教育界遭到了截然不同的命运,实务界如火如荼与理论界、教育界落寞孤寂适成鲜明对照。改革开放以来,大学全面卷入市场经济大潮,斯文扫地,人文精神丧失。与此相应,大学教育之技术导向与职业化蓬勃发展。曾几何时,大学教育之技术导向与职业化成为批评的众矢之的。然天不丧斯文,国学重建及文化软实力战略,助成大学人文精神恢复。唯中国法学教育,实无力承受技术导向与职业化教育指责。若然,中国法学教育以应用为导向当备受诟病。然而,现实所提问题恰恰相反,中国法学教育所培养之法科学生竟然仍需较长时间方能应付法律实务。果如是,则中国法学教育职业化程度还远远不够,无法培养出合格的“法匠”。原因何在?从法学教育角度看,缺乏沟通法学理论与法律实务的“应用法学”,乃是一重要原因。
中国当前法学体系中,本有理论法学与应用法学之分。所谓应用法学者,是旨在直接服务法律实际生活、帮助解决法律实际问题之法学分支学科总称,其代表性学科是各种部门法学。在此意义上,应用法学几成一无所不包之庞然大物。盛名之下,其实难副。究其实质,这种“应用法学”还只是停留在部门法学层次。在这个庞大体系中,每一具体部门法学,皆形成各自独立之理论体系。尽管诸部门法学均以解决法律实际问题相标榜,却处于杂乱状态。各部门法学以研究对象和研究方法为主要标准,于应用法学名义下,纵向上各自确定自己之学科地位。而诸部门法学之间壁垒森严,各自为政,扞格难通,成各自为政之局面,甚至相互踏伐,基于利益诉求争夺学术地盘。传统应用法学内部“纵向分割”,各部门法学孤军奋战,有碍通盘考量。一叶障目,不见泰山。每一种分类,无疑都是一种遮蔽。遮蔽之后需去蔽。综合运用法学理论,有效衔接法律规范与社会事实,非各部门法学单打独斗所能独力完成。欲去现行法学教育之蔽,加强薄弱环节,当形成真正之“应用法学”学科。
此“应用法学”,旨在会通理论与实践,研究对象上一改传统之“纵向”划分,在横向上贯通各部门法学,精研各法律部门于“应用”过程中所生之共同问题与共同规律。“法之理在法外。”应用法学旨在为“法之理”与“法之外”搭建学科桥梁,实现法学内部各学科之间的交叉融合,提升法律人的法律综合应用能力,意欲为“仰望星空”和“脚踏实地”建立中介,打破以部门法为界的划分方法,从横断面切入各个部门法学,突出法学知识的综合运用,实现关注对象从“立法”到“法律实施”的转变,强化法律应用技术,特别是法律方法论研究。总而言之,应用法学要借助法律方法论,把作为权威系统的法、作为社会系统的法和作为价值系统的法有机协调起来,沟通实务与学说,促进法学进步。而应用法学,实有助于法律职业共同体的养成。法官、检察官、律师、公证员等只是法律人从事不同法律职业分化之结果,但在培养法律职业共同体的过程中,仍有赖于法律思维的训练乃至内化。就此而言,应用法学的创立,是法律思维和法学教育理念的一场革命。
独立之精神,自由之思想,是现代大学之精髓。《诗经》有云:“周虽旧邦,其命惟新。”思想自由与学术创新,亦是现代大学的社会职责。秉持创新理念,担当社会责任,西南政法大学首创“应用法学”学科,举“应用法学院”“西南政法大学应用法学院”现已更名为“西南政法大学人工智能法学院(应用法学院、中国仲裁学院)”。西南政法大学人工智能法学院(应用法学院、中国仲裁学院)以“回应国家战略、坚持错位竞争”为发展理念,以“智慧法治研究前沿、法律实务教育高地”为发展目标,力争将学院打造成培养“通识和专才皆备、知识和技能并举”的应用型、复合型、创新型高素质法治人才的摇篮。学院是智能司法研究重庆市2011协同创新中心的牵头单位。学院有“应用法学”和“人工智能法学”2个法学二级学科;设有“人工智能法学”“法律职业伦理与技能”“仲裁学”3个教研室;建有“西部基层卓越法律人才教育培养基地”和“西南政法大学最高人民法院应用法学研究基地”等教学科研平台。其中,西南政法大学最高人民法院应用法学研究基地始建于2013年7月,是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中国应用法学研究所与西南政法大学签署的《关于加强应用法学与审判理论教学科研战略合作框架协议》的内容之一。一个学院之力,倾力打造“应用法学”。“应用法学文库”将以关注法律职业人员等特定主体运用法律的具体行为和实际效果为宗旨,概括、提炼法律职业主体在法律实务中应当遵循的技术、方法、规律和原则,期许为法律的正确应用进而制度完善提供实际指引和理论支持。西南政法大学诚欲和海内外有志之士,共谋应用法学发展大业。
海纳百川,有容乃大。“应用法学”乃新生事物,初创时期,尚显幼稚,然所针对问题,实具普遍意义,直指中国当前法学教育软肋。“应用法学”欲深入理论,润养于经典;关注实践,立足于现实;阐幽发微,沟通实务与理论两端;回应时代需求,服务现实社会。“应用法学”之发展壮大,端赖法学理论与法律实务携手共进,践行法律,弘扬法治。涓涓细流,汇成大海。应用法学方兴未艾。唯愿法学理论与实务界,持开放心态,扶持发展,协力共进,共同推进中国法治事业。
唯今日为应用法学尽绵帛,希冀他日成蔚蔚大观。
是为序。
西南政法大学校长 付子堂
二〇一二年六月于重庆渝北宝圣湖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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