描述
开 本: 16开纸 张: 胶版纸包 装: 平装-胶订是否套装: 否国际标准书号ISBN: 9787521607895
权威:参加本法修订的专家编写
即时:*时间推出,竭诚服务于读者
到位:精准诠释立法原意及法律修订要点
实用:结合实践,着眼应用,指导法律实务
全国人大农业与农村委员会、农业农村部有关专家联合编写
2002年8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 2002年8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七十三号公布 根据2009年8月2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十八号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部分法律的决定》修正 根据2018年12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十七号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的决定》修正。
该法为稳定和完善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赋予农民长期而有保障的土地使用权,维护农村土地承包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农业、农村经济发展和农村社会稳定,发挥了重要的作用。
为了配合农村土地承包法的学习、宣传,帮助广大读者准确理解立法原意,我们组织编写了本书。全国人大农业与农村委员会副主任委员刘振伟同志、中央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副主任韩俊同志担任本书主编,阐释了每一个条文的具体含义,以期更好地推动该法的贯彻和实施!
地上万物,唯土为宝(代序)
绪论巩固和完善农村基本经营制度
第一章总则
一、修改农村土地承包法的必要性和可行
二、农村土地承包法的立法目的
三、农村土地承包法调整的农村土地的范围
四、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制度
五、土地承包与土地所有权性质
六、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享有承包权
七、妇女农村土地承包权的保护
八、农村土地承包的原
九、土地承包双方当事人合法权益的保护
十、土地经营权的流转
十一、土地经营权流转合法权益的保护
十二、土地承包经营中土地资源的保护
十三、农村土地承包中相关部门职责的规定
第二章家庭承包
第一节发包方和承包方的权利和义务
一、家庭承包概述
二、发包方
三、承包方
四、发包方的权利、义务
五、承包方的权利、义务
第二节承包的原则和程序
一、承包原则
二、承包程序
第三节承包期限和承包合同
一、农村土地承包期
二、农村土地承包合同
三、农村土地统一登记及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
四、发包方不得随意变更或者解除承包合同
五、不得干涉农村土地承包
第四节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保护和互换、转让
一、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保护
二、承包期内承包地的个别调整
三、承包期内承包地的自愿交回
四、妇女土地承包权益的保护
五、家庭承包权益的继承
六、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互换
七、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转让
八、土地承包经营权互换、转让登记
第五节土地经营权
一、土地经营权的定义及相关权利
二、土地经营权的流转
三、土地经营权登记
四、工商资本取得土地经营权
五、土地经营权融资担保
第三章其他方式的承包
一、其他方式的承包
二、其他方式承包的土地承包合同
三、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优先承包权
四、给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和个人的
发包程序
五、以其他方式承包取得的土地经营权的流转
六、以其他方式承包取得的土地经营权的继承
第四章争议的解决和法律责任
一、争议解决的途径
二、侵害土地承包经营权、土地经营权的民
事责任
三、发包方侵害土地承包经营权承担的民事
责任
四、承包合同中违背意愿的内容无效
五、承担违约责任的法律适用
六、强迫互换、转让或者流转无效
七、违法截留、扣缴互换、转让或者流转收
益应予以退还
八、非法征收、征用、占用土地或者贪污、
挪用土地征收、征用补偿费用的法律
责任
九、违法将承包地用于非农建设的法律责任
十、擅自改变土地用途、弃耕抛荒、给土地
造成损害的法律责任
十一、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法干涉的法律
责任
第五章附则
一、关于二轮承包的效
二、限制预留机动地
三、省级人大常委会制定实施办法
四、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
五、法律实施日期
附录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
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的决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修订前后
对照表
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修正案
(草案)》的说明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宪法和法律委员会关于《中
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修正案(草案)》
修改情况的汇报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宪法和法律委员会关于《中
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修正案(草案)》
审议结果的报告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宪法和法律委员会关于《全
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
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的决定(草案)》
修改意见的报告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情况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于2002年8月经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自2003年3月1日起施行。2009年8月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作出决定,将法律中的土地“征用”修改为“征收、征用”。2017年11月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第一次审议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修正案(草案)》。2018年10月第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第二次审议了修正案(草案),2018年12月第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第三次审议后通过了修正案。
2002年的农村土地承包法,对稳定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赋予农民长期而有保障的土地承包经营权,维护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农业、农村经济发展和农村社会稳定,发挥了重大作用。实践证明,农村土地承包法确立的农村基本经营制度是符合国情的。农村土地承包法实施以来,我国经济社会快速发展。从宏观层面看,国家工业化、城镇化、信息化加速推进,为农业农村经济发展和农民增收提供了强有力支撑,但在土地、资金、劳动力等生产要素流动上,又对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提出新挑战。从农村内部看,随着农业农村现代化水平的提升,大量富余劳动力转移到城镇就业,各类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大量涌现,土地流转面积扩大,规模化、集约化水平提高,土地经营方式呈现多元化格局。农业产业化、水利化、机械化、标准化及科技进步,都对完善农村土地制度提出了新的要求。
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对稳定和完善农村基本经营制度、深化农村土地制度改革提出一系列方针政策,主要包括:在坚持农村土地集体所有的前提下,促使承包权和经营权分离,形成所有权、承包权、经营权“三权”分置、经营权流转的格局;维护进城务工落户农民土地承包经营权、宅基地使用权、集体收益分配权,依法规范权益转让;允许承包方以承包土地的经营权入股和发展农业产业化经营,探索承包土地的经营权融资担保;健全工商资本租赁农地的监管和风险防范制度,加强用途管制,严守耕地红线;建立完善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制度;保障农村妇女的土地承包权益;在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中确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等。党的十九大报告进一步明确提出,“巩固和完善农村基本经营制度,深化农村土地制度改革,完善承包地‘三权’分置制度。保持土地承包关系稳定并长久不变,第二轮土地承包到期后再延长三十年”。把被实践检验行之有效的农村土地承包政策及实践中的成功经验转化为国家法律规范,是完善农村土地承包法律制度首先要考虑的问题。适应农村生产力发展的新要求,稳定和完善适合国情的农村基本经营制度,保护农民的土地权益,是完善农村土地承包法律制度的基本出发点。
一、修改农村土地承包法的必要性和可行性
在农村实行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是改革开放的重大成果,是我国宪法明确的农村基本经营制度。农村土地承包法自2003年施行以来,对稳定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赋予农民长期而有保障的土地承包经营权,维护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农业、农村经济发展和农村社会稳定,发挥了重大作用。
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对稳定和完善农村基本经营制度、深化农村土地制度改革提出一系列方针政策,习近平总书记对农村土地承包制度改革多次作出重要指示。党的十九大报告进一步明确提出,“巩固和完善农村基本经营制度,深化农村土地制度改革,完善承包地‘三权’分置制度。保持土地承包关系稳定并长久不变,第二轮土地承包到期后再延长三十年”。
随着我国经济社会快速发展,“三农”所处的内外部环境变化明显,原农村土地承包法的一些规定已不适应“三农”发展的需要。从宏观层面看,国家工业化、城镇化、信息化加速推进,为农村经济发展提供了强有力支撑,但在土地、资金、劳动力等生产要素流动上,对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提出新挑战。从农村内部看,随着富余劳动力转移到城镇就业,各类合作社、家庭农场、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等新型经营主体大量涌现,土地流转速度加快,规模化、集约化经营水平不断提升,土地经营方式呈现多元化格局。产业化、水利化、机械化及科技进步等,对调整完善农村生产关系提出了新要求。农村土地承包法涉及农村基本经营制度的稳定和完善,社会影响大,关注度高。近年来,历次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上,都有代表提出修改农村土地承包法的议案。2015年,修改农村土地承包法列入第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规划,明确由全国人大农业与农村委员会牵头修改。
在修改过程中,始终坚持把经实践检验行之有效的农村土地承包政策及实践中的成功经验转化为国家法律规范,力求通过完善农村土地承包法律制度,适应农村生产力发展的新要求,稳定和完善适合国情的农村基本经营制度,保护农民的土地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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