描述
开 本: 16开纸 张: 胶版纸包 装: 平装-胶订是否套装: 否国际标准书号ISBN: 9787519738730
投资者与国家间争端解决机制(ISDS)改革是当前国际经济法律与政策的重要议题。尽管各国对ISDS改革的立场不同,但“多边投资法院”是一个具有开创性的乃至颠覆性的改革选项。
本书以欧盟视角对多边投资法院及多边投资上诉机制(机构)的设立、机构及运作的各方面与程序进行了细致而周全的“顶层设计”和“全局考量”,对非欧盟国家以及其他ISDS改革的利益相关者在此议题上提供丰富的启示、珍贵的灵感和公允的借鉴。
第一章问题的提出
第二章重构国际投资保护制度的目标
一、新方法的积极作用
(一)裁判的一致性
(二)更具正当性
(三)法官的独立性和中立性
(四)缺乏控制机制
(五)成本效益
(六)中小企业利用投资争端解决机制
(七)透明度
(八)时间效率
二、多边投资法院的优点
第三章两审制多边投资法院的设计和实施
一、制度和程序设计
二、多边投资法院的上诉程序
(一)多边投资法院的管辖权
(二)多边投资法院与其他法院和仲裁庭的关系
(三)多边投资法院与国内法院的关系
(四)多边投资法院与国家间争端解决(仲裁)的关系
(五)多边投资法院的一般程序
(六)多边投资法院未决程序的合并
第四章适用法律
一、应予适用的实体法
(一)欧盟法是否作为应予适用的实体法?
(二)保护标准的统一解释
(三)确保对投资保护标准的解释公正、客观
二、应予适用的程序法和程序原则
(一)透明度
(二)效率
(三)司法调查实践和争议事项的限制
第五章判决的作出及效力
一、国际争端解决机构的决定之法律效力
二、投资仲裁庭的裁决之法律效力
第六章判决的承认与执行
一、多边投资法院的判决被视为ICSID仲裁裁决
二、多边投资法院的判决被视为《纽约公约》仲裁裁决
(一)争端由当事人自愿提交
(二)争端解决具有约束力和终局性
(三)非国家裁判者
(四)仲裁员由当事人指定
(五)外国裁决与非国内裁决
(六)自然人或法人之间的诉讼
(七)多边投资法院作为《纽约公约》第1条第(2)款“常设仲裁机构”
(八)《纽约公约》第1条第(3)款“商事”保留
三、多边投资法院判决的承认与执行
第七章多边投资法院与既有制度的联结与整合
一、设立多边投资法院的可行性
二、将多边投资法院构建成国际组织
三、与现有机构的联结
四、《多边投资法院规约》只在满足最少数量成员时方可生效
五、通过明确修订国际投资协定确立多边投资法院的管辖权
(一)缔结新国际投资协定与自由贸易协定投资章节
(二)欧盟现有经济协定的重谈与改革
(三)将欧盟成员国的国际投资协定纳入多边投资法院的管辖范围
六、《多边投资法院规约》作为修订现行国际投资协定的选择适用公约
(一)标准情形:确立多边投资法院管辖权的共识
(二)例外情形:投资者母国为非法院成员而引发的管辖权问题
(三)多边投资法院在多边国际投资协定体系下的管辖权
(四)确立多边投资法院管辖权的综述
七、过渡条款与多边投资法院的制度整合
八、多边投资法院的工作语言及程序语言
九、新体制下的费用分摊
十、设立多边投资法院之必要协定和次级规则
第八章独立的多边投资上诉机制
一、多边投资上诉机制的组织结构
二、一般程序
三、具体事项
(一)上诉期限
(二)审查范围和调查权限
(三)分庭和全体上诉法官的决定
(四)多边投资上诉机制与原仲裁程序中仲裁员的不公正裁决
(五)二审判决创设先例
四、多边投资上诉机制的决定
五、多边投资上诉机制的决定之执行
六、设立多边投资上诉机制的可能性
(一)设立一个自治的国际组织
(二)最低数量成员的必要性
(三)多边投资上诉机制管辖权的确立
七、过渡条款与多边投资法院制度的兼容
八、多边投资上诉机制的工作语言和程序语言
九、多边投资上诉机制的费用
十、设立多边投资上诉机制之必要协定
参考文献
一、专著
二、专著章节
三、期刊论文
四、博客条目及其他来源
中文版序
恰如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United Nations Commission on Interna-tional Trade Law,UNCITRAL)第三工作组当前如火如荼的工作所展现的那样,国际投资争端解决机制改革是当前国际经济法学领域最热点的议题之一。拙著可能是迄今为止国际社会关于未来可能设立的多边投资法院这一在当前极富争议的议题的最具专门性和综合性的研究成果。拙著先以德文写就并出版,后被译为英文出版,我们认为,如拙著能翻译为中文出版,对中国相关问题的学术研究和政策制定将有所助益。
对外经济贸易大学的池漫郊教授是我们多年以来的合作伙伴和令人尊敬的同仁,我们很荣幸邀请他主持拙著的翻译工作。我们期待拙著能对中国学术界探讨和研究国际投资争端解决机制改革锦上添花。毫无疑问,对于未来国际投资法及投资争端解决机制的发展而言,中国及中国学者对这个议题的积极参与是不可或缺的。
我们由衷感谢池漫郊教授的合作与支持,也对对外经济贸易大学法学院和法律出版社对拙著中文版的出版而作的努力深表谢意。
薄克暮(Marc Bungenberg)
芮离谷(August Reinisch)
2020年2月25日
译者序
自20世纪90年代以来,国际社会对投资者与国家间争端解决(Investor-state dispute settlement,ISDS)机制正当性的质疑越来越深,对该机制进行改革的呼声也逐渐增强。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UNCITRAL)也于近年设立了工作组对ISDS改革进行专门研究。无论对这场改革持何种立场及改革的最终结果如何,ISDS机制的主要利益相关者,包括但不限于国家、国际组织、企业、律师及仲裁员、学者乃至第三方资助方等都对改革表示了关切。此外,仍在涌现的国际投资争端和不断增加的国际投资协定(包括双边投资协定及双边或区域性自由贸易协定的投资章节)也在很大程度上对推动ISDS改革推波助澜。
诚然,各国对于ISDS改革的立场不尽相同,但从任何角度观察,欧盟提出的建立多边投资法院的倡议都不啻于一个具有开创性的乃至颠覆性的改革选项。尽管全球学者对ISDS改革的论述似已汗牛充栋,但关于多边投资法院及多边投资上诉机制(机构)的专门性及综合性的论著尚付之阙如。在此背景下,两位负有盛名的欧洲国际法学者–德国萨尔大学的薄克暮教授(Marc Bungenberg)和奥地利维也纳大学的芮离谷教授(August Reinisch)经深入研究后撰写了国际法学界关于多边投资法院制度的首部专著,并先后以德文及英文出版。
本书对多边投资法院及多边投资上诉机制(机构)的设立及运作进行了细致而周全的“顶层设计”和“全局考量”。考虑到欧盟是多边投资法院制度的积极倡议者和坚定推动者,二位作者在写作时侧重采取了欧盟的视角。正因如此,非欧盟国家在评估本书所提出的某些制度架构和考量因素是否以及在多大程度上有利于其本国立场的形成与发展,应充分结合该国的法律体系(特别是国际投资协定体系)与争端解决机制作进一步考量。尽管如此,不应否认本书仍能对包括非欧盟国家在内的诸多ISDS改革的利益相关者提供丰富的启示、珍贵的灵感和公允的借鉴。
在本书的翻译和再创过程中,我得到了胡佳卉、姜翠萍、赖婧宜、乔梁、汪子健和朱佳倩热情与细致的协助,否则这项工作无法在短时间内高效完成。我对他们的努力表示由衷感谢。
为确保学术严谨性及方便读者查找原著的确切资料以作进一步研究,译著保留了原著的注释与参考文献,并尽可能不作变动。在行文方面,为了方便读者,部分专业名词,特别是国际条约、国际组织的名称,均在正文中同时提供了中文、英文。
池漫郊
2020年3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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