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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 本: 16开纸 张: 胶版纸包 装: 平装-胶订是否套装: 否国际标准书号ISBN: 9787521609561
燃气行业政策法规适用一本通
新中国成立前,我国燃气事业的发展速度十分缓慢,直到1949年,我国仅有上海、大连、抚顺、鞍山、沈阳、丹东、长春、锦州、哈尔滨九个城市有煤气设施,都是以焦炉煤气为主,使用煤气的人口只有27万。新中国成立后,随着冶金、石油工业的不断发展,我国的燃气事业也得到了迅速的发展。
经过40年改革开放,我国已发展成为年消费量超过2000亿立方米的天然气大国。其中城市燃气消费量达到122627亿立方米,较1978年的69亿立方米增长了近200倍。城市燃气消费格局由过去的煤制气与液化石油气为主,逐步进入到如今的天然气时代。
在燃气事业发展的进程中,相关政策法规厥功至伟。比如,2002年出台的《关于加快市政公用行业市场化进程的意见》,推动了市政公用行业由原来的政府或国有企业投资向社会资本、外资放开,民营、外资等经济成分开始进入燃气行业。2004年出台的《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进一步对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活动进行了规范。上述政策法规大大推动了社会资本进入燃气行业,从而带动了燃气基础设施的建设,推动了燃气事业的发展。2011年出台的《城镇燃气管理条例》,标志着我国城镇燃气行业步入法制化、规范化管理的新阶段,对规范燃气市场主体行为、强化政府监管、增强全社会燃气安全意识、提高燃气安全供应保障能力和安全管理工作水平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在燃气行业法规政策的整理方面,国内尚未见有完整系统的书籍。本书从综合、价格、经营管理、特许经营四个方面对现行燃气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等进行了整理汇编,以供燃气行业从业者、政府监管人员、高等院校相关专业学生、相关法律人士学习、研究或处理相关事务时参考使用。
一、综合篇
导读
中华人民共和国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法
(2010年6月25日)
天然气基础设施建设与运营管理办法
(2014年2月28日)
油气管网设施公平开放监管办法
(2019年5月24日)
关于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企业资质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
(2007年10月31日)
天然气利用政策
(2012年10月14日)
加快推进天然气利用的意见
(2017年6月23日)
国务院关于促进天然气协调稳定发展的若干意见
(2018年8月30日)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加快推进储气设施建设的指导意见
(2014年4月5日)
关于加快储气设施建设和完善储气调峰辅助服务市场机制的意见
(2018年4月26日)
关于统筹规划做好储气设施建设运行的通知
(2018年5月16日)
二、价格篇
导读
天然气管道运输价格管理办法(试行)
(2016年10月9日)
天然气管道运输定价成本监审办法(试行)
(2016年10月9日)
关于加强配气价格监管的指导意见
(2017年6月20日)
关于北方地区清洁供暖价格政策的意见
(2017年9月19日)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理顺居民用气门站价格的通知
(2018年5月25日)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调整天然气基准门站价格的通知
(2019年3月27日)
关于规范城镇燃气工程安装收费的指导意见
(2019年6月27日)
三、经营管理篇
导读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
(2016年2月6日)
燃气经营许可管理办法
(2019年3月11日)
燃气经营企业从业人员专业培训考核管理办法
(2014年11月9日)
黑龙江省城镇燃气管理条例
(2018年6月28日)
吉林省燃气管理条例
(2018年11月30日)
……
导读
就燃气行业的立法现状而言,仍存在立法层次不高、法规之间矛盾冲突等问题。在燃气行业管理方面,尚缺乏一部统筹规制行业上、中、下游的天然气基本法。因篇幅所限,本书并未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气瓶安全监察规定》等其他与燃气行业密切相关的法律、法规、规章收入。
燃气行业,尤其是管道燃气企业,基于网络垄断的特性以及特许经营制度的实施,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垄断行为时有发生,市场监管部门近年来重点针对包括燃气企业在内的市政公用行业开展反垄断专项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禁止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暂行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对燃气从业者而言尤为重要。
根据《危险化学品名录》,天然气和液化石油气均属于危险化学品。但是,并非所有与燃气有关的事项都由《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进行调整,结合《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的规定,“城镇燃气的经营活动”不适用该条例,而由《城镇燃气管理条例》规制,但是涉及燃气的长输管道输送、道路运输等活动仍是由该条例调整。
燃气行业属于重资产行业,其中的压力管道、气瓶均属于特种设备,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气瓶安全监察规定》办理安装监检、使用登记、充装许可等,对于设备的设计、使用、充装、维修等均有严格要求。
本综合篇主要收录了涉及天然气输送管道保护,以及燃气具安装、燃气设施监管、促进储气设施建设、推动天然气产业发展方面的相关法律、法规、政策文件。
燃气行业政策法规适用指南
中华人民共和国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石油
天然气管道保护法
(2010年6月25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2010年6月2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30号公布自2010年10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保护石油、天然气管道,保障石油、天然气输送安全,维护国家能源安全和公共安全,制定本法。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输送石油、天然气的管道的保护,适用本法。
城镇燃气管道和炼油、化工等企业厂区内管道的保护,不适用本法。
第三条本法所称石油包括原油和成品油,所称天然气包括天然气、煤层气和煤制气。
本法所称管道包括管道及管道附属设施。
第四条国务院能源主管部门依照本法规定主管全国管道保护工作,负责组织编制并实施全国管道发展规划,统筹协调全国管道发展规划与其他专项规划的衔接,协调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管道保护的重大问题。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管道保护的相关工作。
第五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能源主管部门和设区的市级、县级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依照本法规定主管本行政区域的管道保护工作,协调处理本行政区域管道保护的重大问题,指导、监督有关单位履行管道保护义务,依法查处危害管道安全的违法行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管道保护的相关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能源主管部门和设区的市级、县级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统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主管管道保护工作的部门。
第六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管道保护工作的领导,督促、检查有关部门依法履行管道保护职责,组织排除管道的重大外部安全隐患。
第七条管道企业应当遵守本法和有关规划、建设、安全生产、质量监督、环境保护等法律、行政法规,执行国家技术规范的强制性要求,建立、健全本企业有关管道保护的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并组织实施,宣传管道安全与保护知识,履行管道保护义务,接受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保障管道安全运行。
第八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实施危害管道安全的行为。
对危害管道安全的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主管管道保护工作的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举报。接到举报的部门应当在职责范围内及时处理。
第九条国家鼓励和促进管道保护新技术的研究开发和推广应用。
第二章管道规划与建设
第十条管道的规划、建设应当符合管道保护的要求,遵循安全、环保、节约用地和经济合理的原则。
第十一条国务院能源主管部门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组织编制全国管道发展规划。组织编制全国管道发展规划应当征求国务院有关部门以及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意见。
全国管道发展规划应当符合国家能源规划,并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以及矿产资源、环境保护、水利、铁路、公路、航道、港口、电信等规划相协调。
第十二条管道企业应当根据全国管道发展规划编制管道建设规划,并将管道建设规划确定的管道建设选线方案报送拟建管道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审核;经审核符合城乡规划的,应当依法纳入当地城乡规划。
纳入城乡规划的管道建设用地,不得擅自改变用途。
第十三条管道建设的选线应当避开地震活动断层和容易发生洪灾、地质灾害的区域,与建筑物、构筑物、铁路、公路、航道、港口、市政设施、军事设施、电缆、光缆等保持本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家技术规范的强制性要求规定的保护距离。
新建管道通过的区域受地理条件限制,不能满足前款规定的管道保护要求的,管道企业应当提出防护方案,经管道保护方面的专家评审论证,并经管道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主管管道保护工作的部门批准后,方可建设。
管道建设项目应当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
第十四条管道建设使用土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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