描述
开 本: 16开纸 张: 胶版纸包 装: 平装-胶订是否套装: 否国际标准书号ISBN: 9787521608939
国家法官学院、*人民法院司法案例研究院隆重推出!简便易用、权威实用,打造“好读好用”的案例!含财产保险、人身保险、代位求偿权等案件。
权威的作者
国家法官学院持续20年编辑了享誉海内外的《中国审判案例要览》丛书,自2012年起推出《中国法院年度案例》丛书,旨在探索编辑案例的新方法、新模式,以弥补当前各种案例书的不足。
*人民法院司法案例研究院是中编办批准设置的*人民法院的司法案例专门研究机构,与国家法官学院合署办公,在*人民法院领导下,秉持服务司法审判实践、经济社会发展、法学教育研究、中外法学交流、法治中国建设的办院宗旨,坚持“服务、创新、合作、开放、共享”工作原则,依托国家法官学院开展司法案例的收集、生成、研究、发布和国际交流工作。
强大的规模
今年推出23本,含传统和新近的所有热点纠纷,这些案例是从全国各地法院收集到的上一年度审结的近万件典型案例中挑选出来的,具有广泛的选编基础和较强的代表性。
独特的内容
不再有繁杂的案情,高度提炼案情和裁判要旨,突出争议焦点问题。
不再有冗长的分析,主审法官撰写“法官后语”,展现裁判思路方法。
数据库增值服务
2018年全新推出数据库增值服务,凡购买本书,按照前勒口的提示进行操作,即可兑换使用相应的案例数据库。
本书是《中国法院2020年度案例系列》(全23册)的一个分册。内容包含财产保险、人身保险、代位求偿权等案件。所选案例均是国家法官学院从各地2019年上报的典型案例中挑选出来的精品案例,全面涵盖该领域常见纠纷内容。案情凝练,并由主审法官精心撰写裁判要旨与法官后语,可读性、适用性强,能帮助读者*限度地节约查找和阅读案例的时间,获得真正有用的信息,为法官、检察官、执法人员、律师、法律顾问办理相关案件以及案件当事人处理纠纷必备参考书。
一、财产保险
(一)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
1.保险公司对“醉驾”享有的交强险追偿权即事实上的免赔权并不适用于“酒驾”情形
——刘某诉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晋江支公司责任保险合同案
2.保险事故发生后应及时通知保险人
——杨某诉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阳江中心支公司财产损失保险合同案
3.施工车辆停在原地施工发生事故不属交强险赔付范围
——福州吉成建材有限公司诉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分公司保险合同案
4.车上人员离车从事与驾驶无关作业被本车挤压应获得交强险赔偿
——李某、刘甲诉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黑龙江分公司哈尔滨中心支公司保险纠纷案
5.车上人员因事故甩出车外不能成为交强险的“第三者
——孙甲诉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沙依巴克区支公司责任保险合同案
6.承保交强险保险公司的追偿数额范围的正确认定
——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潍坊中心支公司诉孟某追偿权案
7.特种机动车作业事故损害应属于交强险赔偿范围
——李某诉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德阳中心支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案
8.投保人未如实陈述导致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无法查明,保险人对
无法确定的部分免责
——张甲诉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福州中心支公司保险案
(二)机动车商业保险
9.保险合同中从业资格证等免责条款的效力认定
——唐某诉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盐城市分公司财产损失保险合同案
10.无证据证明保险事故真实发生的情况下能否适用弃权制度
——郭某诉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平度支公司财产保险合同案
11.违反近因原则的保险条款无效
——陈某诉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金华中心支公司财产保险合同案
12.投保时车牌号填写错误,保险公司承担责任
——张甲等诉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包头中心支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案
13.排除保险车辆本身以外的火源引起的火灾造成的损失不属于车损险的保险责任范围
——李某诉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财产保险合同案
14.挂靠的车辆未按约定足额投保,超出保额的交通事故赔偿责任承担的认定标准
——广州市康旺运输有限公司诉冯某追偿权案
15.对新能源汽车按照补贴前价格收取保费,保险公司不得按照扣除补贴后价格进行赔付
——王甲诉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财产保险合同案
16.财产保险全损事故中获得残值并非保险理赔的前置程序
——郑某诉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吉林分公司财产保险合同案
17.单方委托鉴定的效力法院能否认定
——顾某诉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分公司责任保险合同案
18.挂靠车辆的实际车主放弃对第三人请求赔偿权利的,车损险保险人
不承担相应的保险金赔偿责任
——上海两淮汽车运输有限公司诉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财产保险合同案
……
二、人身保险
三、代位求偿权
序
坚持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是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作出的一项重要部署。作为其核心组成部分,高效的法治实施体系所要实现的就是让静态的法律制度在实践中得到良好实施。《中国法院年度案例》丛书的价值追求,即公开精品案例,研究案例所体现的裁判方法和价值理念,提炼裁判规则,助推司法标准统一。
《中国法院年度案例》丛书,是国家法官学院于2012年开始编辑出版的一套大型年度案例丛书。丛书由国家法官学院案例开发研究中心具体承担编辑工作,每年年初定期出版。此前,该中心坚持20余年连续不辍编辑出版了《中国审判案例要览》丛书近90卷,分中文版和英文版在海内外发行,颇有口碑,享有赞誉。作为一种全新的案例研究产品,《中国法院年度案例》丛书旨在加强完善中国特色案例指导制度,探索编辑案例的新方法、新模式,以弥补当前各种案例出版物的不足。该丛书2012~2019年已连续出版8套,一直受到读者的广泛好评,并迅速售罄。为更加全面地反映我国司法审判执行工作的发展进程,顺应审判执行实践的需要,响应读者需求,2014年度新增3个分册即金融纠纷、行政纠纷、刑事案例,2015年度将刑事案例调整为刑法总则案例、刑法分则案例2册,2016年度新增知识产权纠纷分册,2017年度新增执行案例分册,2018年度、2019年度将刑事案例扩充为4个分册。现国家法官学院及时编撰推出《中国法院2020年度案例》系列丛书,共23册。
当前市面上的案例丛书百花齐放,又有裁判文书网,可以查询各级法院、各类的裁判文书,还有各种专门领域的案例汇编书籍,以及各种案例指导、案例参考等读物,各具特色。而《中国法院年度案例》丛书则以开放务实的态度、简洁明快的风格,试图把案例书籍变得“好读有用”,故在编辑中坚持以下方法:一是高度提炼案例内容,控制案例篇幅, 每个案例基本在3000字以内;二是突出争议焦点,剔除无效信息,尽可能在有限的篇幅内为读者提供有效、有益的信息;三是注重对案件裁判文书的再加工,大多数案例由案件的主审法官撰写“法官后语”,高度提炼、总结案例的指导价值。
同时,《中国法院年度案例》丛书还有以下特色:一是信息量大。国家法官学院案例开发研究中心每年从全国各地法院收集到的上一年度审结的典型案例近万件,使该丛书有广泛的选编基础,可提供给读者新近发生的全国各地多种类型的代表性案例。二是方便检索。为体现以读者为本,丛书分卷细化,每卷下还将案例主要根据案由分类编排,每个案例用一句话概括裁判规则、裁判思路或焦点问题作为主标题,让读者一目了然,迅速找到目标案例。
中国法制出版社始终全力支持《中国法院年度案例》丛书的出版,给了作者和编辑们巨大的鼓励。2018年、2019年连续推出数据库增值服务,2020年继续提供数据库增值服务并充实完善数据内容。购买本书,扫描前勒口二维码,即可在本年度免费查阅往年同类案例数据库。我们在此谨表谢忱,并希望通过共同努力,逐步完善,做得更好,真正探索出一条编辑案例书籍、挖掘案例价值的新路,更好地服务于学习、研究法律的读者,服务于社会,服务于国家的法治建设。
本丛书既可作为法官、检察官、律师等司法实务工作人员的办案参考和司法人员培训推荐教程,也是社会大众学法用法的极佳指导,亦是教学科研机构案例研究的精品素材。当然,案例作者和编辑在编写过程中也难以一步到位实现最初的编写愿望,可能会存在各种不足,甚至错误,欢迎读者批评指正,我们愿听取建议,并不断改进,不断扩大案例研究领域,实现中国特色案例研究事业新发展。
从今年起,《中国法院年度案例》改由国家法官学院与最高人民法院司法案例研究院共同编辑。最高人民法院司法案例研究院是中编办批准设置的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案例专门研究机构,与国家法官学院合署办公,在最高人民法院领导下,秉持服务司法审判实践、经济社会发展、法学教育研究、中外法学交流、法治中国建设的办院宗旨,坚持“服务、创新、合作、开放、共享”工作原则,依托国家法官学院开展司法案例的收集、生成、研究、发布和国际交流工作。司法案例研究院的加入,必将使本套丛书的编辑力量更加壮大,案例质量将进一步提升。
《中国法院2020年度案例·保险纠纷》:
【案件焦点】
驾驶员离车从事与驾驶无关作业时,被本车挤压致死,可否作为“第三者”获得机动车强制责任保险的赔付。
【法院裁判要旨】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系机动车交通事故引发的保险合同纠纷,应根据侵权责任法、道路交通安全法、最高人民法院有关司法解释及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因刘乙已经死亡,李某、刘甲作为赔偿权利人提起诉讼主体适格。案外人李某在本次事故中无责,现李某、刘甲要求华安财险公司在B重型半挂牵引车的交强险的范围内承担10%的赔偿责任,即12000元的主张,华安财险公司同意赔偿,故对李某、刘甲的该项主张法院予以支持。
本案争议焦点为刘乙是否为A重型半挂牵引车机动车强制保险的“第三者”。我国《机动车强制责任保险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本车人员、被保险人以外的受害人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依法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保险公司所称的驾驶人员的正确理解应当为正在驾驶车辆的具备驾驶资格的人员,并且是实际在操作、控制着车辆的行驶或者正在进行与车辆的行驶有关的操作,如果驾驶人停车后离开车辆.而做与驾驶车辆无关的事项,此时其身份已不是车辆驾驶员。根据交通事故认定书记载,刘乙在停车后因未拉手刹造成A重型半挂牵引车溜车,刘乙发现后到车头前推车,被挤压在案外人李某停放在停车场西侧的B重型半挂牵引车上,致使刘乙受伤,后经医院抢救无效后死亡。本案中,交通事故发生的时间应为车辆挤压刘乙的时间,在这个时间节点,刘乙所处的空间位置是车外,已经由车上人员转化为第三者,故刘乙应属于被保险车辆发生事故遭受人身损害的保险车辆下的受害者,适用交强险对第三者的理赔。因案件受理费不在交强险理赔范围内,故李某、刘甲主张华安财险公司负担案件受理费的主张不予支持。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四十八条、第四十九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第十七条,《机动车强制责任保险条例》第二十一条、第四十二条之规定,作出如下判决:
一、华安财险公司在B重型半挂牵引车交强险责任范围内赔偿李某、刘甲12000元:
二、华安财险公司在A重型半挂牵引车交强险责任范围内赔偿李某、刘甲120000元:
三、驳回李某、刘甲的其他诉讼请求。
华安财险公司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机动车辆是一种交通工具,任何人都不可能永久地置身子机动车辆上,故机动车辆保险合同所涉及的“第三者”和“车上人员”均为在特定时空条件下的临时身份,二者可以随特定时空条件的变化而转化。具体到本案中,关于刘乙是否属于交强险“第三者”的问题,应以发生事故时即受害人遭受损害的当时身体所处位置为依据,结合受害人因事故所损害的原因来加以分析。在该案中,刘乙在下车作业之前是驾驶员身份,属于“车上人员”。其在车辆停止以后、下车作业时发生了交通事故,事故发生时受害人刘乙已经离开车辆,已停止了对该车辆的操作和控制,在做与驾驶无关的事情,已经不属于“车上人员”,应认定为“第三者”。华安财险公司主张刘乙作为被保险人和机动车驾驶人,不属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和机动车第三者责任险中的第三人,华安财险公司不应承担本车交强险的保险责任,依据不足,不予支持。华安财险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作出如下判决: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后语】
近年来,我国机动车的保有量突飞猛进。机动车未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第三者责任保险、肇事者无力赔偿、机动车肇事后逃逸等现象,使交通事故受害人的赔偿问题显得尤为突出。因此,制定《机动车强制责任保险条例》的目的首先在于为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的受害人提供基本保障,及时、合理地填补其遭受的损害,在此基础上,借助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所具有的社会管理效用更好地履行政府职责,促进道路交通安全,进而维护社会大众的安全与权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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