描述
开 本: 16开纸 张: 胶版纸包 装: 平装-胶订是否套装: 否国际标准书号ISBN: 9787521609141
2020年继续推出数据库增值服务!国家法官学院、*人民法院司法案例研究院隆重推出!简便易用、权威实用,打造“好读好用”的案例!
权威的作者
国家法官学院案例开发研究中心持续20余年编辑了享誉海内外的《中国审判案例要览》丛书,自2012年起推出《中国法院年度案例》丛书,旨在探索编辑案例的新方法、新模式,以弥补当前各种案例书的不足。
强大的规模
今年推出23本,含传统和新近的所有热点纠纷,这些案例是从全国各地法院收集到的上一年度审结的近万件典型案例中挑选出来的,具有广泛的选编基础和较强的代表性。
独特的内容
不再有繁杂的案情,高度提炼案情和裁判要旨,突出争议焦点问题。
不再有冗长的分析,主审法官撰写“法官后语”,展现裁判思路方法。
数据库增值服务
全新推出数据库增值服务,凡购买本书,扫描前勒口二维码,即可在本年度免费使用往年同类案例数据库。
本书是《中国法院2018年度案例系列》(全23册)的一个分册,合同纠纷。内容包含赠与合同纠纷、租赁合同纠纷、供用电、水、气、热力合同纠纷、承揽合同纠纷、建设工程合同纠纷、运输合同纠纷、居间合同纠纷等案件。所选案例均是国家法官学院从各地2017年上报的典型案例中挑选出来的精品案例,全面涵盖该领域常见纠纷内容。案情凝练,并由主审法官精心撰写裁判要旨与法官后语,可读性、适用性强,能帮助读者节约查找和阅读案例的时间,获得真正有用的信息,为法官、检察官、执法人员、律师、法律顾问办理相关案件以及案件当事人处理纠纷必备参考书。
一、合同的成立与生效
1.当事人可通过实际履行行为变更合同生效条件
——厦门联发电子商城开发有限公司诉黄某林房屋租赁合同案
2.以票据方式交付的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生效要件认定
——傅某飞诉吴某江、姚某通保证合同案
3.无权处分不影响买卖合同的效力
——甘某星诉甘某龙等确认合同无效案
4.他人在借款合同上签字的效力认定
——王某侠诉深圳市天佑云舟物流有限公司等民间借贷合同案
5.擅自改变土地用途的租赁合同无效
——农某华诉李某勤土地租赁合同案
二、合同变更、转让和解除
6.预付式服务合同的法律认定及单方解除权
——李某诉北京逸丝风尚袁群群美容美发设计室服务合同案
7.承揽合同中定作人仍然有权行使法定解除权
——舍尔特中加(天津)钢木结构工程有限公司诉北京大地溪客露营建筑科技有限公司承揽合同案
8.合同目的无法实现,违约方主张解除合同可以支持
——冯某飞诉王某华房屋租赁合同案
9.委托理财合同限制任意解除权的条款无效
——胡某佳诉梁某立、梁某超委托理财合同案
10.不可归责于双方原因的合同法定解除的适用
——某部队诉北京八达岭野生动物世界有限公司租赁合同案
11.违约方发出合同解除通知的效力认定
——广东安华美博经济发展有限公司诉北京世纪天乐美博汇商贸有限公司联营合同案
12.迟延履行合同解除权的行使
——北京江河幕墙系统工程有限公司诉曙光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案
13.采矿权转让合同解除中的举证责任
——莫某诉李某灵等合同案
三、违约责任
14.新冠肺炎疫情并非当然的不可抗力免责事由
——北京铺铺旺科贸集团有限公司诉孙某晗房屋租赁合同案
15.“组团社”与“地接社”的违约责任认定
——赵某平诉北京和平天下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北京天元假期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旅游合同案
16.股权众筹平台居间义务及违约赔偿范围的认定
——李某兵诉北京原始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北京网信众筹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居间合同案
17.政府行为导致出租人瑕疵履行的违约责任认定
——厦门平陆贸易公司诉游某丰房屋租赁合同案
18.居间合同的违约责任应当包括合理的房屋价值损失
——李某诉千氏(北京)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居间合同案
四、赠与合同
19.赠与人的继承人可在赠与房产过户前撤销赠与
——金某华诉刘某国等赠与合同案
20.无权处分并不必然影响赠与合同的效力
——赵某香诉李某等赠与合同案
21.夫妻一方擅自将共同财产赠与他人的法律效力问题
——吴某荣诉李某赠与合同案
22.附离婚条件民事调解书的赠与条款不能被任意撤销
——黄某荧诉吴某阳、黄某才赠与合同案
五、供用电、水、气、热力合同
23.计量错误导致多收用电人电费的,供电人应返还多收电费
——广西壮族自治区昭平县现代页岩砖厂诉昭平县水利电业有限公司供用电合同案
24.收取城市供热配套设施费系行政强制征收行为,不属于人民法院民事案件受理范围
——淄博民通热力有限公司诉淄博市临淄区辛店街道窝托社区居民委员会供用热力合同案
六、租赁合同
25.租赁物致人损害,如租赁人未履行赔偿义务则不能要求出租人承担赔偿责任
——吴某春诉李某租赁合同案
26.经营性房屋租赁合同中,出租方违反开具租金发票的义务导致承租方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承租方有权解除合同
——吴某涛诉无锡蓝光置业有限公司租赁合同案
27.以无偿赠与使用年限的约定规避法定租赁期限的租赁合同效力应如何认定
——袁某白诉东莞市亿洲实业投资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案
28.保障性住房租赁合同纠纷的程序适用问题
——广西壮族自治区上思县房地产管理所诉韦某祺房屋租赁合同案
29.触发房屋租赁合同解除条款是否一定能够解除合同
——江苏省启东市供销机械有限公司诉南通中恒螺旋桨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案
30.商业地产租赁合同约定租金高于市场现价属于情势变更还是商业风险
——吴某芬诉吴某奋房屋租赁合同案
31.作为基础的诉请已过诉讼时效时,则附属于基础的违约金诉请也随之超过诉讼时效
——四川省成都市永冠建筑设备租赁站诉成都市黄河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案
七、融资租赁合同
32.出租人解除融资租赁合同应考量承租人违约程度
——江某年诉福建成融融资租赁有限公司融资租赁合同案
33.融资租赁合同中出租人对自己有所有权的租赁物设立的抵押权不享有优先受偿权
——先锋太盟融资租赁有限公司诉王某融资租赁合同案
八、承揽合同
34.存在漏算或者漏扣情形的结算协议是否应当得到支持
——重庆市高通工贸有限公司诉重庆台兴交通器材有限公司承揽合同案
35.买卖合同与承揽合同的确定需根据合同履行方式
——天津吉润达研磨科技有限公司诉盐城展仕精密机械有限公司承揽合同案
36.关于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与加工承揽合同承揽人受害责任的区分认定
——孙某霞诉潘某玲加工承揽合同案
九、建设工程合同
37.建设工程违法承包方的雇佣人员可成为工程款的支付主体
——沧州临港九易市政工程有限公司诉宁夏煤炭基本建设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案
38.法院可以直接依据非司法鉴定意见的其他专业性比较强的多方面证据来认定导致建设工程质量问题的原因
——湖南省保靖县城镇建设投资有限公司诉湖南水总水电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合同案
39.协议被撤销,但协议中的意思表示真实的部分仍具有法律约束力
——北京中凯天弘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诉中基发展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案
40.补充责任与连带责任在建设工程案件中的适用
——王某利诉赵某山等建设工程合同案
十、运输合同
41.履行货物运输合同因意外事故致押运人死亡的责任承担
——胡某才、蒋甲诉陈某俭、无锡市金达运输有限公司运输合同案
42.运输合同的承运人除法律另有规定外,可以自行留置货物,不必通过法定程序
——新疆新晶华浮法玻璃有限公司诉王某、梁某军公路货物运输合同案
43.APP平台不因用户“误点”按钮而构成欺诈
——赵某立诉滴滴出行科技有限公司运输合同案
十一、委托合同
44.以自己的名义帮助他人管理出借钱款应认定为委托合同关系
——孙某华诉邵某杰、王某君委托合同案
45.转委托的第三人超越代理权情况下受托人承担责任的认定
——谢某竺、谢某巍诉张某莹合同案
46.通过对方转入投资资金并领取收益,能否认定双方存在委托理财合同关系
——李某霞诉白某民间委托理财合同案
十二、居间合同
47.中介服务企业以格式条款方式免除其诚信履责义务的应认定为无效
——江苏省无锡市如家房地产经纪咨询有限公司诉陈某娟居间合同案
48.居间报酬的认定规则
——杭州瑞肯投资咨询有限公司诉吴某宇居间合同案
49.主要条款缺乏约定可视为专业居间方不适当履行
——北京我爱我家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诉任某强居间合同案
50.“跳单”违约行为的认定标准
——北京链家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诉刘某、平某帆居间合同案
51.未订立书面合同但存在事实法律关系的居间报酬如何认定
——江苏诚兆投资有限公司诉北京建谊投资发展(集团)有限公司居间合同案
52.房地产居间人虚假宣传构成欺诈的认定
——张某林诉北京迎龙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涿州市金九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居间合同案
53.赔偿损失应遵循可预见性规则
——曾某阳诉广西中议农业开发有限公司等居间合同案
54.居间人违反如实报告义务应承担不利后果
——阳某珍诉江苏省无锡市易成房产中介有限公司居间合同案
十三、服务合同
55.物业公司的服务瑕疵并不构成业主减交或免除物业服务费的理由
—福建省厦门市佰鸿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樊某荣物业服务合同案
56.预付卡消费纠纷中的法律适用规则
——邵某青诉北京熙凤尚佳美容美发有限公司服务合同案
57.物业服务企业可直接起诉制止业主违法搭建行为
——上海启胜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诉游某磊物业服务合同案
58.美容服务合同中消费欺诈的认定
——盛某某诉北京都市佳茵美容设计中心服务合同案
59.转供电过程中的线损电费应当由终端用户与转供电经营者共同承担
——张某、徐某诉保利物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公司、保利物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物业服务合同案
60.物业服务涉及公共部分建筑物所有权的整体性,小区外的商铺也应遵守物业服务合同
——四川省乐山市郡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张某容、王某物业服务合同案
十四、保管、仓储合同
61.夫妻协议离婚并已就共同财产处理完毕后,一方以保管合同关系起诉另一方返还婚前财产,法院不予支持
——顾某生诉许某风保管合同案
62.动产质押监管合同的法律性质应参照具体案件认定
——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诉广东诚通物流有限公司仓储合同案
十五、保险合同
63.保险业务员代填保单的效力和保险人对免责事由的告知义务
——胡某安诉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宜昌中心支公司人身保险合同案
64.“私”改“营”车辆的保险责任认定
——王某诉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齐齐哈尔中心支公司财产损失保险合同案
65.保险人主张投保人“虚高恶意投保”时保险价值的认定
——卓某谱诉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财产保险合同案
66.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纠纷中猝死的情况是否属于保险范围
——湖北鹏程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诉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五峰土家族自治县支公司人身保险合同案
十六、其他合同
67.P2P网贷平台依据债权转让协议对投资者享有期限利益
——吴某诉福建省易天贷投资管理有限公司、邱某晖合同案
68.无过错抵押权预告登记权利人对商品房有权优先受偿
——某支行诉徐某甲等金融借款合同案
69.因网约车的影响,非传统出租车拒缴承包费的正当理由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柳航出租车客运有限公司诉杨某春合同案
70.离婚协议中第三人的给付承诺如何定性
——李某诉孙国某、孙某合同案
71.贫困户基于政府金融扶贫政策从银行贷款委托企业进行经营享受固定收益的不属于非法高利转贷行为
——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贵港市昌林木业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案
72.安置房屋实测面积与安置面积不一致时的处理原则
——王某萍诉北京泰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案
73.在借款合同中借款人处签名是否就能认定借贷关系
——黑龙江省七台河市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徐某仁等借款合同案
新冠肺炎疫情并非当然的不可抗力免责事由——北京铺铺旺科贸集团有限公司诉孙某晗房屋租赁合同案
【案件基本信息】
1.裁判书字号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2020)京0102民初8631号民事调解书
2.案由: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3.当事人
原告:北京铺铺旺科贸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铺铺旺科贸公司)
被告:孙某晗
【基本案情】
2019年10月29日,铺铺旺科贸公司与孙某晗签订《合作经营协议书》,约定:铺铺旺科贸公司出租西城区一处房屋,孙某晗承租该房屋用于经营超市,租金标准为9000元/月,支付方式为半年一付,押金18000元,首期租金应于合同签订后三日内支付。合同签订后,铺铺旺科贸公司依约交付房屋,但孙某晗仅支付押金18000元及5个月房租,拖欠1个月房租迟迟未予支付。经多次催收未果,铺铺旺科贸公司起诉至法院,请求判令:孙某晗继续履行双方之间的《合作经营协议书》;立即支付拖欠的1个月房租9000元及违约金33300元。孙某晗以新冠肺炎疫情爆发,以疫情影响,公众消费需求降低,导致其收入巨减为由,以合同履行过程出现不可抗力抗辩,拒绝承担违约责任。
【案件焦点】
1.新冠肺炎疫情是否属于法律意义上的不可抗力;2.若新冠肺炎疫情构成不可抗力,孙某晗能否以此为由免除违约责任。
【法院裁判要旨】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八十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的规定,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不能预见”是指依据现有技术水平,一般对某事件的发生没有预知能力;“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是指一般社会人已经尽到最大努力,并采取了一切可以采取的措施,仍不能避免某一事件的发生且不能克服事件所造成的后果。当前我国发生了新冠肺炎疫情这一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为了保护公众健康,政府也采取了相应疫情防控措施。对于因此不能履行合同的当事人来说,新冠肺炎疫情属于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不可抗力。既然新冠肺炎疫情属于不可抗力,那么本案承租人能否以此为由主张免除违约责任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的规定,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当事人迟延履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责任。本案中,孙某晗应于《合作经营协议》签订后三日内支付租金,但其未能按时足额支付,故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承担违约责任。孙某晗迟延支付租金之时新冠肺炎疫情尚未爆发,故其以疫情爆发导致收入巨降为由主张免除责任,缺乏法律依据。因此,本案承租人无权要求免除因未及时足额支付租金而产生的违约责任。
经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主持调解,双方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孙某晗于2020年3月12日之前支付拖欠铺铺旺科贸公司的一个月房租9000元;
二、本案纠纷一次性解决完毕,双方再无争议。
【法官后语】
当前我国发生了新冠肺炎疫情这一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为了保护公众健康,政府也采取了相应疫情防控措施。这导致很多合同——特别是房屋租赁合同的当事人无法继续履行合同,也因此引发了很多诉讼。本案系北京市首例涉新冠肺炎疫情不可抗力抗辩的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其处理思路能为后续类似案件的审理提供一些借鉴。
第一,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相关室负责人在答记者问时已明确表示,对于因新冠肺炎疫情或政府防控措施不能履行合同的当事人来说,新冠肺炎疫情属于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不可抗力。司法机关在审判实践中应当贯彻落实这一立法意见。
第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四条的规定,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因此,新冠肺炎疫情,虽然属于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不可抗力,但并不必然导致合同免责解除。新冠肺炎疫情作为不可抗力,是否构成合同解除免责事由,与房屋用途、合同期限、履行情况、疫情影响程度及因果关系等相关。只有在疫情直接导致合同无法继续履行,从而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情形下,承租人才能以疫情构成不可抗力为由主张解除租房合同,同时免除责任。如疫情仅仅导致合同履行难度增加,则并不能以此为由主张解除合同,而应按照公平和诚实信用原则协商变更合同内容。
第三,在一般情况下,承租人可以新冠肺炎疫情为由主张不可抗力,要求减免房租,但仍需注意以下特殊情形:不可抗力作为免责事由,免除的是承租人的违约责任,而非全部合同义务,因此,只有在不可抗力直接导致合同履行不能,合同目的不能实现情形下,承租人才有权请求减免剩余租期的租金;承租人未能及时通知出租人,在合理期限内未提供不可抗力证明的,不能免除责任;承租人迟延履行支付义务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责任;疫情发生之后签订合同,又以疫情爆发为由主张不可抗力免责的,不能免除责任;迟延履行金钱债务的,不因不可抗力而免除责任。
第四,注意区分经营性商业用房与个人居住用房在适用不可抗力制度时的不同。经营性商业用房租赁合同一般存在合同期限长,承租人装修投入大以及合同主体多为公司等特点,短期的疫情影响一般不会导致合同目的不能实现,故对此类合同的解除,法院应持谨慎态度:合同能够继续履行的,鼓励继续履行;一方可以履行而拒绝履行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与经营性商业用房租赁合同相比,个人居住用房租赁合同一般存在合同期限短、装修投入少及人身附随性高等特点,对确因疫情原因无法使用承租房屋的,如承租人要求解除合同,已及时通知出租人,并在合理期限内提交了不可抗力证明,法院一般可以准许解除合同。
第五,对疫情结束后,可能出现的类似纠纷,法官建议:首先,根据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审慎评估合同是否能够继续履行,能够履行的,应当继续履行;其次,确实无法继续履行的,应当及时通知对方,减少其损失,并在合理期限内提交不可抗力证明材料;最后,积极友好协商,按照公平和诚实信用原则变更合同条款或另行签订补充协议,降低双方损失。
编写人: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韩永飞
评论
还没有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