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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 本: 16开纸 张: 胶版纸包 装: 平装-胶订是否套装: 否国际标准书号ISBN: 9787519737467
《刑事诉讼法:规则 原理 应用(第五版)》以法解释学为基本方法,对刑事诉讼法的重点条文和基本规则作深入浅出的阐释,对刑事诉讼的基本原理作追根溯源的探究,对刑事诉讼中的基本问题作全面深刻的分析研讨。本书正文以基础知识、案例、评注、思考等形式加以展现,既包括对基础知识的解说与示范,也包含对域外经验的展示和借鉴,并力图通过对法理、规则、案例、实务的有机结合,实现理论与实务的有效沟通、原理与规则的完美诠释。基础性、知识性、完整性、可读性,是本书的基本追求。
《刑事诉讼法:规则 原理 应用(第五版)》分五编。*编导论,论述刑事诉讼法的学科属性,刑事诉讼的历史沿革、主要模式、当代理念及其基本原则。第二编总论,阐述刑事诉讼法总则规定的基本制度。第三编侦查程序与人权保障,阐述侦查机关的基本权限、侦查中可能涉及的公民基本权利,以及对基本权利的救济–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第四编起诉与审判,介绍从审查起诉到申诉与再审以及死刑复核在内的基本程序。第五编是执行程序与特别程序。
第一章 刑事诉讼概论
第一节 刑事诉讼
一、刑事诉讼的概念与本质
二、刑事诉讼的起因
三、刑事诉讼的特征
四、刑事诉讼的阶段
五、刑事诉讼中的当事人
六、其他诉讼参与人
七、刑事诉讼中的公众与媒体
第二节 刑事诉讼法
一、刑事诉讼法典
二、宪法中的刑事诉讼规范
三、监察法中的刑事诉讼规范
四、人民陪审员法
五、其他法律中的刑事诉讼规范
六、有关刑事诉讼的法律解释与司法解释
七、国际法中的刑事诉讼规范
第三节 刑事诉讼法学
一、刑事诉讼法学的概念
二、刑事诉讼法学的对象
三、刑事诉讼法学的方法
第二章 刑事诉讼历史沿革
第一节 古老的弹劾式诉讼
一、古罗马的弹劾式诉讼
二、古代英国的弹劾式诉讼
三、古代中国的弹劾式诉讼
第二节 欧洲大陆之纠问式诉讼
一、纠问式诉讼的起源
二、教会法院纠问式诉讼的特征
三、世俗法院诉讼程序的纠问化
第三节 英美陪审团审判
一、威廉征服与陪审团的引进
二、亨利二世改革与陪审团的司法化
三、拉特兰宗教会议及审判陪审团的产生
第三章 刑事诉讼模式
第一节 埃斯曼的三分法理论
一、弹劾式诉讼
二、纠问式诉讼
三、混合式诉讼
第二节 帕卡的“两个模式”理论
一、犯罪控制模式
二、正当程序控制模式
第三节 达马斯卡的诉讼模式理论
一、国家理念与诉讼目标
二、司法官僚结构及其对诉讼程序的影响
三、法律程序的类型与应用
第四章 刑事诉讼理念
第一节 程序正义
一、正义与程序正义
二、什么是程序正义
三、为什么需要程序正义?
四、程序正义的实践效果
五、程序正义与我国刑事诉讼
第二节 人权保障
一、人权保障观念的起源与发展
二、平等自由主义者的人权观
三、我国刑事诉讼的人权保障
第三节 审判独立
一、审判独立之制度价值
二、法官独立是审判独立之前提
三、我国审判独立之制度建设
第五章 刑事诉讼原则
第一节 国际通行原则
一、无罪推定
二、有权获得辩护
三、不受任意逮捕与拘禁
四、私生活秘密不受任意侵犯
五、不被强迫自证其罪
六、迅速审判
七、审判公开
八、对质和申请法庭强制证人出庭作证
九、反对双重归罪
第二节 我国特有的刑事诉讼原则
一、侦查权、检察权、审判权由专门机关行使
二、严格遵守法律程序
三、依靠群众
四、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
五、对一切公民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
六、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
七、人民检察院依法对刑事诉讼实行法律监督
第三节 基本制度与规则
一、使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诉讼
二、两审终审
三、人民陪审
四、认罪认罚从宽
五、具有法定不追究刑事责任情形不能追究
六、追究外国人刑事责任适用我国刑事诉讼法
七、国际司法协助
第六章 律师帮助权
第一节 律师帮助权概论
一、律师帮助权的起源
二、律师帮助权的理论基础
三、我国宪法与刑事诉讼法规定的律师帮助权
第二节 选任律师辩护
一、选任律师辩护的权利
二、选任辩护律师的主体
三、选任律师的时间
四、执法机关的告知义务
五、辩护人的人数与人员范围
第三节 指定律师辩护
一、为可能面临严厉刑罚者指定辩护
二、为有生理缺陷者指定辩护
三、为经济困难者指定辩护
四、刑事案件律师辩护全覆盖
五、值班律师制度
六、自我辩护与拒绝律师辩护
第四节 辩护人的责任与地位
一、辩护人的责任
二、辩护人的义务
三、辩护人的独立地位
第五节 辩护人的权利
一、侦查阶段的法律帮助权
二、会见、通信权
三、阅卷权
四、调查取证权
五、保守执业秘密权
六、申诉控告权
七、特定情形下拒绝辩护的权利
第六节 有效的律师帮助权
一、有效律师帮助权的含义
二、有效律师帮助的标准
第七节 被害人的律师帮助权
一、被害人律师帮助权的意义
二、被害方委托律师的权利主体
三、被害方委托律师的时间
四、被害人诉讼代理人的范围
第七章 管辖与回避
第一节 刑事诉讼中的国家机关
一、人民法院
二、人民检察院
三、监察委员会
四、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
第二节 立案管辖
一、人民法院直接受理的案件
二、监察机关直接调查(侦查)的案件
三、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案件
四、公安机关直接受理的案件
第三节 审判管辖
一、级别管辖
二、地域管辖
三、移送管辖
四、指定管辖
五、专门管辖
第四节 回避制度
一、申请人与申请对象
二、回避的原因
三、申请回避的程序
第五节 整体回避与管辖权异议
一、整体回避的来由
二、整体回避与管辖权异议
第八章 证 据
第一节 证据的概念与属性
一、证据的概念
二、证据的属性
第二节 证据的可采性
一、可采性的含义
二、证据的适格性
第三节 证据的关联性
一、关联性的功能与含义
二、关联性的判断
第四节 证人证言规则
一、证人的作证义务与强制证人出庭作证
二、特免权规则
三、对证人的保护
四、证人的作证能力与证言范围
五、对证人的诘问与弹劾
六、证言的审查判断与不能作为定案根据的情形
第五节 专家证言与鉴定意见
一、鉴定意见的审查判断规则
二、鉴定意见不得作为定案根据的情形
三、检验报告的可采性
第六节 实物证据的验真
一、验真的含义与性质
二、验真的基本方法
三、我国刑事诉讼中实物证据的验真
第七节 文书证据的原始性要求
一、原件要求及其适用范围
二、例外情形
第九章 证 明
第一节 证明对象
一、证明对象之界定
二、我国刑事诉讼中之证明对象
三、无须证明之事实
第二节 证明责任的分配
一、证明责任分配的基本原理
二、英美刑事诉讼中的证明责任
三、大陆法系证据法上之证明责任:以德国为例
四、大陆法系与英美法系证明责任概念之比较
五、我国刑事诉讼中的证明责任
第三节 证明标准
一、证明标准的概念与实质
二、我国刑事诉讼中的证明标准
三、补强证据规则
第十章 期间、送达与附带民事诉讼
第一节 期 间
一、期间与期日
二、期间的计算
三、期间的恢复
四、法定期间
第二节 送 达
一、送达的概念及特点
二、送达回证
三、送达程序
第三节 附带民事诉讼
一、附带民事诉讼的概念与意义
二、程序特征
三、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
四、附带民事诉讼的提起
五、附带民事诉讼的审判
第十一章 立案、侦查与调查
第一节 立 案
一、立案的材料来源
二、立案的条件
三、对立案材料的接受与审查
四、对立案材料审查后的处理
五、对不立案决定的救济
第二节 侦查概述
一、侦查的概念和原则
二、侦查的目的与方法
三、侦查工作的种类
第三节 对职务犯罪的立案与调查
一、调查的含义与实质
二、对职务犯罪案件的立案
三、职务犯罪调查工作的原则与方法
第四节 侦查终结与调查终结
一、侦查终结前听取辩护律师意见
二、提出起诉意见书或不起诉意见书
三、撤销案件或作其他处理
第五节 补充侦查与补充调查
一、补充侦查
二、补充调查
第十二章 搜查与扣押
第一节 不受任意搜查、扣押的权利
一、搜查、扣押涉及的公民宪法权利概述
二、不受任意搜查、扣押的权利
第二节 搜查、扣押的基本含义
一、搜查
二、扣押
三、我国刑事诉讼中的搜查与扣押
第三节 搜查、扣押的程序规制
一、适当根据与令状主义
二、搜查、扣押的合理性要求
三、对搜查、扣押的其他程序约束
第十三章 强制措施
第一节 强制措施的概念、功能与体系
一、强制措施的概念与特征
二、强制措施的功能
三、强制措施的体系
第二节 抓捕、带到措施
一、紧急情况下的抓捕、带到措施:拘留
二、拘留的辅助措施:留置盘问
三、拘留的补充措施:扭送
四、通常情况下的抓捕、带到措施:拘传
第三节 羁押措施:逮捕
一、逮捕的一般条件
二、对可能判处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人、累犯以及身份不明之人的逮捕
三、对违反取保候审、监视居住之人的逮捕
四、逮捕的权限与程序
五、对人大代表适用的特别程序
六、逮捕后的继续审查
七、逮捕的撤销与变更
第四节 羁押替代性措施:取保候审
一、取保候审的适用对象
二、取保候审的种类
三、被取保候审人的义务
四、保证人的条件与义务
五、取保候审的决定
六、取保候审的执行
七、保证金的没收程序
八、对保证人的处罚程序
九、保证金的退还程序
第五节 准羁押措施:监视居住
一、监视居住的法律性质
二、监视居住的适用对象
三、监视居住的决定与执行
四、被监视居住人应遵守的义务
五、监视居住的期限与刑期折抵
刑事诉讼法:规则 原理 应用(第五版)
第十四章 讯问犯罪嫌疑人
第一节 反对强迫自证其罪
一、历史沿革
二、基本含义
第二节 严禁刑讯逼供和以其他非法方法收集证据
一、为什么严禁刑讯逼供?
二、刑讯逼供及其他非法方法
三、刑讯逼供与律师在场权
四、同步录音录像制度
五、讯问前告知权利与义务
第三节 侦查讯问的其他规则与询问证人、被害人规则
一、讯问主体
二、讯问场所
三、保证犯罪嫌疑人的休息和饮食
四、讯问同案嫌疑人应分别进行
五、特殊对象讯问规则
六、笔录核对规则
七、询问证人、被害人规则
第十五章 其他侦查措施
第一节 技术侦查
一、概念与适用范围
二、适用程序与期限
三、技术侦查措施的执行与获得的证据的使用
第二节 陷阱侦查与控制下的交付
一、概念与目标
二、限制性规定与陷阱辩护
三、诱惑侦查获得的证据的可采性
第三节 鉴 定
一、对专门性问题进行鉴定
二、鉴定人的资格与鉴定意见
三、犯罪嫌疑人的权利
第四节 辨 认
一、目击证人指认/辨认的意义及其局限
二、有关辨认的程序性规定
第五节 通 缉
一、通缉的概念与性质
二、通缉的程序规定
目 录
第十六章 非法证据排除规则
第一节 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概述
一、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历史发展
二、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理论基础
三、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模式
第二节 非法证据排除的范围
一、因侵犯反对强迫自证其罪特免权获得的非法言词证据的排除
二、因侵犯住宅权、隐私权获得的非法实物证据的排除
三、因侵犯人身权获得的非法证据的排除
四、因侵犯获得律师帮助权获得的非法证据的排除
五、间接渊源于违法行为的证据是否排除——“毒树之果”原理
第三节 非法证据排除的程序
一、非法证据排除程序的启动
二、争议证据合法性的证明
三、侦查、审查起诉阶段对证据合法性的审查与处理
第十七章 审查起诉
第一节 审查起诉概论
一、审查起诉的概念与地位
二、审查起诉的内容与功能
三、审查起诉的程序
四、审查起诉的期限
五、审查起诉后的处理
六、对监察机关移送审查起诉案件的处理
第二节 提起公诉
一、提起公诉的条件
二、起诉书的制作
三、起诉书与其他案卷材料的移送
四、建议适用简易程序或速裁程序
五、提起公诉之效果
六、起诉事实的同一性与单一性
七、公诉之追加、变更与撤回
第三节 不起诉
一、不起诉的分类
二、不起诉的程序
三、对不起诉决定的救济
第十八章 公正审判权
第一节 迅速审判权
一、迅速审判权的意义
二、迅速审判权中“迅速”的界定
三、侵犯迅速审判权的后果
第二节 由无偏倚的法庭审判的权利:电视认罪与媒体审判
一、由无偏倚的法庭审判的权利概述
二、对被告人不利的审前报道
三、律师庭外言论的自由与边界
第三节 知悉被指控证据的权利:证据开示
一、作为被告人基本权利的证据开示:单向模式
二、防止突袭式辩护的证据开示:双向模式
三、我国双向模式的证据开示
第四节 对质权与强制取证权
一、对质权与强制取证权的含义
二、我国刑事诉讼中的对质权
三、我国刑事诉讼中的强制取证权
第五节 反对双重归罪
一、法律渊源与理论基础
二、“同一罪行”
三、“双重危险”/“再次起诉”
第十九章 公诉案件第一审程序
第一节 公诉案件庭前审查
一、公诉审查的概念与分类
二、对公诉案件进行审查的内容
三、审查后的处理
第二节 庭前准备与庭前会议
一、庭前准备
二、庭前会议
第三节 公诉案件法庭审判
一、开庭
二、法庭调查
三、法庭辩论与被告人最后陈述
四、法庭纪律与法庭秩序
五、法庭审判笔录
第四节 延期审理与中止审理
一、延期审理
二、中止审理
第五节 评议和宣判
一、评议
二、宣判
第六节 判决、裁定和决定
一、判决
二、裁定
三、决定
第二十章 自诉案件第一审程序
第一节 自诉概论
一、自诉与自诉案件
二、自诉案件的范围
三、提起自诉之限制
第二节 自诉案件之提起
一、提起自诉的主体
二、提起自诉的条件
三、提起自诉的方式
四、自诉之可分性
五、自诉与公诉之合并审理
第三节 自诉之追加与撤回
一、自诉之追加
二、自诉之撤回
第四节 自诉之受理与审判
一、对自诉案件的审查与受理
二、自诉案件的审判
第五节 反 诉
一、反诉之概念及适用程序
二、反诉成立之条件
第二十一章 认罪认罚从宽程序
第一节 认罪认罚与控辩协商
一、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立法背景
二、认罪认罚从宽与辩诉交易
三、认罪认罚从宽的基本含义
四、认罪认罚的自愿性原则
五、认罪认罚从宽程序中的控辩协商
六、认罪认罚具结书与律师帮助
七、人民法院对指控罪名与量刑建议的接受与拒绝
第二节 简易程序
一、刑事程序之正当化与简易化
二、简易程序的适用范围
三、简易程序的适用条件
四、简易程序的适用方式
五、适用简易程序案件的审理
六、简易程序变更为普通程序
第三节 速裁程序
一、速裁程序的由来
二、速裁程序的适用范围、适用条件和适用方式
三、速裁程序对普通程序的简化
四、速裁程序的审理期限
五、速裁程序转化为普通程序或简易程序
第二十二章 上诉与抗诉
第一节 上诉与抗诉概论
一、上诉、抗诉与第二审程序
二、上诉与抗诉制度之意义
第二节 上诉与抗诉之主体
一、上诉权人(上诉人)
二、抗诉机关
三、被害人的申请抗诉权
第三节 上诉与抗诉之提起与撤回
一、提起上诉、抗诉之期限
二、提起上诉、抗诉之方式
三、上诉、抗诉之理由
四、上诉与抗诉之撤回
第四节 上诉、抗诉案件的审判
一、全面审查原则
二、第二审审判方式
三、第二审程序对案件的处理
四、审理期限及裁判效力
五、查封、扣押、冻结在案财物的处理
第五节 上诉不加刑原则
一、上诉不加刑原则的含义
二、上诉不加刑原则的意义
三、上诉不加刑原则的适用
第二十三章 申诉与再审
第一节 再审的概念与特征
一、再审的概念
二、再审的特征
三、再审程序的材料来源
第二节 申诉的提起与受理
一、申诉的概念
二、申诉的理由
三、申诉的受理和审查
四、申诉的审查期限及审查之后的处理
五、对驳回申诉的救济与处理
第三节 再审程序的提起与审判
一、再审程序的提起
二、对再审案件的审理
三、再审后的处理
第二十四章 死刑复核
第一节 死刑与死刑复核程序
一、死刑正当性之反思
二、我国对待死刑的态度
三、死刑复核程序与死刑复核权
第二节 死刑案件的报核
一、向最高人民法院报核死刑立即执行案件程序
二、向高级人民法院报核死缓案件程序
三、死刑报核中的案卷移送
第三节 死刑案件的复核
一、死刑复核的内容与方式
二、复核后的处理
三、其他程序上之事项
第二十五章 执 行
第一节 执行的概念与对象
一、执行的概念
二、执行的对象
第二节 死刑立即执行裁判的执行
一、签发执行死刑命令与交付执行
二、指挥与监督执行
三、执行死刑的方法与场所
四、执行中若干问题的处理
五、执行后的若干事项
第三节 其他生效裁判的执行
一、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无期徒刑的执行
二、有期徒刑和拘役的执行
三、管制、缓刑和剥夺政治权利的执行
四、宣告无罪或者免除刑罚判决之操作
五、财产与财产刑的执行
第四节 执行的变更
一、执行变更的概念
二、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变更程序
三、无期徒刑等刑罚的减刑程序
第五节 执行的变通
一、执行变通的概念
二、假释及假释的决定程序
三、监外执行的法律规定及相应程序
第六节 对新罪、漏罪及申诉的处理
一、对新罪、漏罪的处理
二、对判决有误及罪犯申诉的处理
第二十六章 特别程序
第一节 未成年人刑事司法程序
一、历史溯源
二、未成年人刑事司法程序的一般原则
三、指定辩护制度
四、成长经历调查
五、限制羁押措施的适用与分管分押制度
六、讯问、审判中的特别保护
七、附条件不起诉制度
八、不公开审理制度
九、犯罪记录封存制度
第二节 公诉案件刑事和解程序
一、适用范围
二、适用程序
三、轻缓刑罚
第三节 缺席审判程序
一、缺席审判程序的由来
二、缺席审判适用的案件范围与适用条件
三、缺席审判案件的管辖
四、缺席审判案件中传票的协助送达
五、缺席审判案件中的律师帮助权
六、缺席审判案件的上诉与抗诉
七、缺席审判案件的重新审理
第四节 刑事被追诉人逃亡案件违法所得没收程序
一、适用范围
二、适用程序
三、处理结果与程序的终止与回转
第五节 精神病人强制医疗程序
一、制度渊源
二、适用条件
三、适用程序
四、法庭审理与检察监督
案例与评注目录
案例1-1 武松怒杀西门庆——《水浒传》第二十五回
评注1-1 诉讼是和平解决争端的理性形式
评注1-2 诉讼、欲望、人性、资源与争斗
案例1-2 郝辛卯被控职务侵占案
评注1-3 刑事诉讼法是国家法、程序法、限权法
案例1-3 布朗诉马特诺玛郡地区法院
案例1-4 村官任建宇被劳教案
案例1-5 纽泽西诉某未成年女生
评注2-1 弹劾式诉讼的理念
评注2-2 大陆法系诉讼制度的现代化
评注2-3 当代民事陪审团的适用状况
案例2-1 波士顿倾倒茶叶案
评注2-4 当代美国的大陪审团起诉制度
评注2-5 陪审团审判之相关制度及其意义
评注3-1 诉讼模式的方法论意义
评注3-2 达马斯卡诉讼模式的理论贡献
评注4-1 《大宪章》——程序正义的法律溯源
评注4-2 罗尔斯的程序正义理论
评注4-3 刑事诉讼人权保障的终极价值:主体性原则
评注4-4 中国当代刑事诉讼应当加强人权保障
评注4-5 审判独立与审判权的制约
评注5-1 无罪推定与有罪推定之关系
评注5-2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权利的优先性
评注5-3 直接、言词原则的含义及其法理
案例5-1 张立状告锦州市公安局案
评注5-4 法官判案何需请示
案例5-2 云南法院对糯康犯罪团伙的审判
案例5-3 赖昌星案
评注5-5 中国腐败贪官引渡任重道远
案例6-1 律师帮助权的目的在于实现程序正义:鲍威尔诉亚拉巴马
案例6-2 美国诉宫泽勒兹·洛佩兹
评注6-1 刑事辩护律师垄断制度
案例6-3 吉迪恩诉温赖特
评注6-2 为贫穷被告人提供法律援助的理论基础
案例6-4 对贫穷被告人的法律援助费用能否要求返还——富勒案
评注6-3 刑事案件律师辩护全覆盖的对象应当限定为贫穷被告人
评注6-4 值班律师也是辩护律师
案例6-5 法里塔诉加利福尼亚
评注6-5 律师是否只能为好人辩护?
案例6-6 李庄被控“律师伪证”案
案例6-7 律师做无罪辩护就是作伪证?
评注6-6 西方辩护制度亦曾经历曲折
评注6-7 辩护律师职业伦理不同于检察官职业伦理
评注6-8 会见权是谁的权利?
评注6-9 律师执业秘密特免权的理论基础
评注6-10 英美律师—委托人特免权的例外
案例6-8 律师不做精心准备,辩护意见自相矛盾
案例6-9 斯特里克兰诉华盛顿
案例7-1 告诉才处理的案件也可以提起公诉
评注7-1 告诉才处理的案件不一定就是自诉案件
评注7-2 所有自诉案件均可为公诉案件
评注7-3 司法工作人员包括监察机关负责职务犯罪调查的工作人员
案例7-2 贵阳黎庆洪案
评注7-4 我国与西方回避主体范围之区别及原因
案例7-3 法官“谋杀”院长案
评注7-5 回避事项涉及审判公正,法官遇合理申请应当主动回避
评注8-1 事实是用来证明主张的客观陈述
评注8-2 刑事诉讼法并未给证据下定义
评注8-3 对证据属性争论之检讨
评注8-4 行政机关在行政执法及查办案件过程中收集的证据无须转换
评注8-5 我国刑事诉讼中的关联性概念
案例8-1 关联性法则的实践应用
评注8-6 刑事诉讼法确立了配偶、父母、子女间的证言特免权
评注8-7 意见证据规则的例外
案例8-2 蓝羽毛的红帽子与实物证据的验真
评注8-8 最佳证据规则的法理基础
案例9-1 英国刑事诉讼中证明责任的分配
评注9-1 真有所谓关于举证责任倒置吗?
评注9-2 “留有余地”之判决
评注9-3 自由心证主义与证据裁判主义
案例10-1 精神损失是否可以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评注10-1 附带民事诉讼不应仅限于物质损失
案例10-2 物质损失与犯罪行为之间应当存在因果关系
案例11-1 女子粗心误转3万元治病钱 银行、警方均拒绝帮忙
案例12-1 黄碟案与卧室里的宪法权利
评注12-1 美国联邦宪法第四修正案规定的公民基本权利
案例12-2 凯茨诉美国(Katz v. United States)
评注12-2 美国宪法上关于隐私权的“合理期待标准”
案例12-3 适当根据的审查判断标准:伊利诺伊诉盖茨
评注12-3 令状要求的例外
案例12-4 作为截停、盘查根据的合理怀疑:特里诉俄亥俄
评注13-1 拘留的法律性质
案例13-1 对可能判处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人一律逮捕的规则是否应当设置例外:某甲走私普通货物案
评注13-2 对逮捕条件之立法解释的学理解释
评注14-1 不被强迫自证其罪特免权的起源与发展
案例14-1 李尔本案件与沉默权的确立
评注14-2 学者的推动与反对强迫自证其罪特免权的确立
评注14-3 美国宪法上反对强迫自证其罪特免权的含义
案例14-2 米兰达诉亚利桑那
评注14-4 反对强迫自证其罪特免权与米兰达规则的区别
评注14-5 严禁刑讯逼供中的冤假错案原理与人格尊严原理
案例14-3 瓦茨诉印第安纳
案例14-4 受害人讲述牢狱噩梦
评注14-6 被刑事诉讼修改法学忽略的律师在场权
评注14-7 同步录音录像的功能
案例14-5 侦查讯问规则与囚徒困境理论
案例15-1 克罗诉美国
评注15-1 美国的技术侦查法案及技术侦查程序
案例15-2 索勒斯诉美国
评注15-2 陷阱辩护——概念、起源与判断标准
案例15-3 陷阱辩护中的“诱惑”概念——谢尔曼诉美国
评注15-3 英、美的专家证言制度
案例15-4 辩护人缺席的辨认——美国诉韦德
案例16-1 杜培武冤案的前前后后
案例16-2 佘祥林杀妻案件
评注16-1 美国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理论基础
评注16-2 裁量排除的解释立场并不符合立法原意
案例16-3 马普诉俄亥俄
案例16-4 加利福尼亚诉荷达莱·D
评注16-3 因侵犯人身权而获得的非法证据也应当排除
案例16-5 布鲁尔诉威廉姆斯
评注16-4 宪法权利不因犯罪的严重程度而受到权衡
案例16-6 尼克斯诉威廉姆斯
评注16-5 “毒树之果”原理与最终必然发现的例外
评注16-6 控方是否有权作为申请排除非法证据的主体?
案例16-7 袁小乐受贿案
评注16-7 美国争议证据合法性的证明责任承担模式
案例17-1 某甲盗窃一案被“退回公安机关处理”
评注17-1 “退回公安机关处理”为何退出历史舞台
案例17-2 嫌疑人不讲真实姓名,检察院以某“甲”将其起诉
评注17-2 全卷移送主义与起诉书一本主义
评注17-3 起诉事实同一性理论的意义
案例17-3 起诉事实同一性理论有助于解决实践难题
评注17-4 起诉法定主义与起诉便宜主义
评注17-5 酌定不起诉的理论基础
案例17-4 决定不起诉可基于案件的各种因素
案例18-1 巴克尔诉温格
案例18-2 斯特朗科诉美国
案例18-3 韩建勋故意杀人案
案例18-4 俄温诉都德
案例18-5 美国律师庭外言论的边界:金泰尔诉内华达州律师协会
案例18-6 陈建湘故意杀人案引发的法院对律师投诉案
评注18-1 律师庭外言论是被告人辩护权的自然延伸
评注18-2 证据开示的对象应当包括犯罪嫌疑人、被告人
案例18-7 拉雷案件与对质权的确立
案例18-8 欧尔登诉肯塔基(Olden v. Kentucky)
评注18-3 对质权的意义
评注18-4 证人出庭只需两个条件
评注18-5 我国已经部分确立了反对双重归罪原则
案例18-9 被告人贿赂法官导致的无罪裁决不影响检察官再次起诉:人民诉埃尔曼
案例18-10 反对双重归罪原则禁止控方就暗含的无罪裁决中包含的同一事实再次起诉:格林诉美国
案例18-11 布林顿诉密苏里州
案例19-1 刘志军案法院秦城监狱召集庭前会议
评注19-1 庭前会议应当着眼于解决重大程序事项
评注19-2 警察作证不应仅限于目击犯罪的情形
案例19-2 被告人最后陈述朗诵诗歌无意义
案例19-3 到法庭作证为贪官鼓掌 河南卢氏公安副局长被拘
案例20-1 自诉人死亡的自诉案件应如何处理:邱兴隆诉喻国强案
案例21-1 辩诉交易导致对不同被告人量刑差异悬殊:美国诉罗德里格斯
评注21-1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中的“从宽”不应限于刑法的限制框架
案例21-2 不认罪,就从严:博登科切尔诉哈耶斯
评注21-2 审查起诉阶段的认罪认罚包含了控辩双方的认罪协商
评注22-1 通过上诉率看第一审程序吸收不满的功能
评注22-2 为什么允许上诉?为什么限制上诉?——审级制度的价值目标
评注22-3 第二审程序中的开庭审理与不开庭审理
评注22-4 第二审程序的实施状况
评注22-5 上诉不加刑原则的应用问题
评注23-1 再审程序与刑事裁判的终局性
案例23-1 聂树斌强奸杀人案
评注23-2 再审理念之重构
评注24-1 全球范围内的死刑状况
评注24-2 死刑核准权的历史沿革
评注24-3 什么情况下应当发回重审?
评注24-4 死刑复核程序不应当设置期限
评注25-1 死刑复核结果应当通知家属和辩护律师
案例26-1 杨发晓违法所得没收案
案例26-2 农妇因上访被送精神病院
案例26-3 申请对杨鹏解除强制医疗案
第五版序言
2018年10月,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再一次对《刑事诉讼法》作了修改。2018年《刑事诉讼法》修改的主要内容包括五个方面:一是随着《监察法》的颁布,将原属于人民检察院直接立案侦查的贪污贿赂等犯罪案件改由监察机关立案调查,同时赋予了国家海警局对海上发生的案件立案侦查的权力,由此导致《刑事诉讼法》在立案管辖、侦查权限、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与监察机关之间的衔接等一系列的变化。二是在总则中确立了“认罪认罚从宽原则”,在分则各相应部分为体现该原则增加了一系列的规则,并设立了速裁程序。三是在特别程序一章另辟专节专门规定了刑事缺席审判制度。四是基于《人民陪审员法》的颁布对合议庭的组成形式做了修改。五是增加了值班律师制度。为回应关于侦查权限的变化,本教材对立案管辖、侦查权限、审查起诉等相应章节作了修订,对《监察法》的有关内容进行了吸收和阐述。对于认罪认罚从宽,本书专门增设了认罪认罚从宽程序,在吸纳原有“简易程序” 的基础上,增设了“速裁程序”和“认罪认罚从宽程序”,专门对以认罪认罚从宽为基础的控辩协商程序进行讨论。对于刑事缺席审判程序,本书在特别程序一章专辟一节,讨论缺席审判程序的具体内容。对于《人民陪审员法》,本书在第五章第三节“人民陪审”原则中作了论述,并在相应章节对合议庭的组成形式根据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作了修订。对于值班律师制度,本书在第六章律师帮助权中专门做了阐述。
本次修订还根据需要调整和增加了部分内容。首先,对第六章“律师帮助权”在内容和结构方面都作了比较大的调整。本书认为,辩护权的核心是律师帮助权,律师帮助权又属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享有。因此,选任律师辩护和指派律师辩护都应当围绕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利益。也因此,选任律师和指派律师分别成为其中的两节。其中,指派律师一节又对值班律师制度作了完整的归纳和概括。同时,律师帮助权一章还增加了“有效辩护”一节,对实务中日益成为问题、理论界的探讨也正在逐步深入的主题进行了全面和深入的讨论。其次,对非法证据排除规则一章根据2012年以来新颁布的司法解释和法律解释作了新的阐述,增加了部分案例。最后,在公正审判权一章,将原有内容例如“公平法院的组成”中包含的审判管辖、回避等内容调整到总则的“管辖与回避”,仅保留了“对质权与强制程序取证权”,同时增加了“迅速审判权”、“由无偏倚的法庭审判的权利”、“知悉被指控证据的权利”(证据开示)以及“反对双重归罪的权利”等内容,几乎是重写了这一章。
另外,本书对结构重新作了安排。第四版采用“基本原理”“审前程序”“审判与执行”这一结构,目的是突出程序的重要性,因此将很多属于总则讨论的内容分散到各个不同的程序中;这样安排的好处是让学生在学习刑事诉讼法的时候能够尽快看到程序的开始和进展,弊端是容易将本来可以放在一起论述的内容分散到不同程序中,另外也与刑事诉讼法典的编排不够统一。因此,本次修订将原来的三编改为五编:第一编导论,就是原来的“基本原理”,除了第一章概论和第五章原则因为涉及刑事诉讼法的修改而作了比较大的改动外,其他三章基本上未做修订。第二编总论,具体阐述刑事诉讼法总则规定的管辖与回避、辩护与代理、证据与证明、期间、送达与附带民事诉讼等内容;为了强调和突出律师帮助权,辩护与代理的内容以“律师帮助权”为章名,作为总论的第一章。第三编侦查程序与人权保障,从立案、侦查与调查开始,阐述侦查机关的基本权限、在侦查机关行使国家侦查权的过程中可能对公民基本权利构成的威胁和侵犯,包括对住宅权、财产权、隐私权的侵犯(搜查与扣押);对人身自由权的侵犯(强制措施)、对反对强迫自证其罪的权利的侵犯(讯问犯罪嫌疑人),其他侦查措施可能导致的对基本权利的侵犯(技术侦查、辨认、通缉等);以及基本权利遭受非法侵犯后的救济–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第四编起诉与审判,介绍审查起诉、公正审判权、公诉案件第一审程序、自诉案件第一审程序、认罪认罚从宽程序、上诉与抗诉、申诉与再审以及死刑复核程序等。第五编是执行程序与特别程序。如此安排,既照顾了《刑事诉讼法》本身的体系,同时又借鉴了美国刑事诉讼法教材的体例编排和写作方法,延续了第四版以基本人权为写作顺序和阐述重点的做法,力图做到中西合璧。
光阴荏苒,岁月如梭。一转眼,本书已经走过了十六个年头。当初呱呱坠地一婴儿,今已长成翩翩一少年。衷心感谢购买和使用本书的学生、法官、检察官、律师和教师同行。没有他们的支持与呵护,本书不会走到今天。特别感谢那些将本书作为指定教材或将本书推荐给学生的教师同行。他们对本书的认可始终是我前进动力的源泉。也有一些同行虽然没有推荐学生使用本书,但自己却在使用本书进行教学,并告诉我他们这样做取得了很好的教学效果,尤其是赢得了学生的崇敬和爱戴。对这些同行,我同样心怀感激。他们的坦诚和对本书的认可也鼓舞了我继续前行的勇气和信心。衷心地谢谢他们。谢谢所有关心和支持本教材的亲人和朋友!
易延友
2019年8月22日
第四版序言
一、2012年刑事诉讼法的修改和我的贡献
2012年,世界末日没有来临,但却发生了许多大事。对于中国而言,其中影响最为深远的也许莫过于刑事诉讼法的修改。我本人一直对修改刑事诉讼法持怀疑态度。这主要是因为,第一,法律修改应当主要是由于社会思想发生了重大变化,而过去十几年来中国社会主流思想并未发生重大变化。第二,法律的修改应当是在该法律经充分解释后仍然不能适应社会生活的变化与发展,但1996年刑事诉讼法显然没有得到充分解释。第三,法律修改应当能够解决司法实践中突出存在的问题,但刑事诉讼法的修改显然无法完成这一任务,因为司法实践中的诸多问题并非因为刑事诉讼法本身不完善,而是刑事诉讼法未能获得贯彻实施所致。因此,我几乎从未参加过有关刑事诉讼法修改的项目论证、学术会议和高层讨论。
但是,没有亲自参与立法,并不表明对新修改的刑事诉讼法就毫无贡献。相反,修正后的刑事诉讼法在诸多方面与我的学术主张不谋而合,有的甚至直接渊源于我的学术主张。例如,我在2001年出版专著《沉默的自由》,这是国内第一部以沉默权为研究对象的专著,我在这本书中集中论证了反对强迫自证其罪的特免权的正当性与可行性。2012年《刑事诉讼法》第50条规定了不得强迫任何人证实自己有罪的条款。又如,我于2010年发表在《中国社会科学》的《证人出庭与刑事被告人对质权的保障》一文,明确提出必要证人出庭率这个概念,其中关键因素一是被告人对证人证言有异议,二是证人证言对定罪量刑有影响。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第187条的表述,基本上吸收了我的意见。另外,我在2011年9月以个人名义,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提交书面意见,对《刑事诉讼法(修正案草案)》提了八条意见,其中两条被采纳。这两条意见分别是:第一,关于证明责任分配。草案规定:证明被告人有罪的举证责任,由控诉方承担;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我的意见是,删除但书规定。修正后的刑事诉讼法删除了但书的规定。第二,草案规定,严禁以刑讯逼供等非法方法收集证据。我的意见是,在刑讯逼供一词后应当保留原刑事诉讼法规定的威胁、引诱、欺骗以及其他非法方法,将这些方法与刑讯逼供一道,列入严格禁止的范围。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保留了威胁、引诱、欺骗以及其他非法方法的禁止性规定。
我并不是说刑事诉讼法修改一定就是直接采纳了我的意见,也很可能是比我更有影响力的学者也提出了相同的意见。无论如何,我都相信我对于刑事诉讼法最终条文的形成贡献了自己的力量。刑事诉讼法修改之后,最高人民检察院、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也分别作了修改。在撰写本版教材的过程中,我发现:本教材第二版、第三版批评过的那些司法解释,很多也都采纳了我的意见,或者予以删除,或者作了修改。作为一位学者,即便不赞成在不恰当的时机修改立法,但如能为立法修改提供政策选择或立法技术上的帮助,能够通过自己的学术研究为中国的程序法治贡献哪怕是微薄的力量,也是极为荣幸之事。
二、解释刑事诉讼法的意义
在本书前三版,我就一直主张认真对待刑事诉讼法,认真对待对刑事诉讼法的解释。这并不是说我认为刑事诉讼立法不重要,而是说对相关立法的批评、修改和完善都应当以对当时法律的正确解释为前提。没有正确的解释,就不会有正确的批评,也就不会有成功的立法。但由于声音微弱,这种呼吁仿如空谷足音,未能激起哪怕一点点回声。在刑事诉讼法修改之后,我也发表了对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一些激烈的批评意见,指出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在某些方面还不如原来的刑事诉讼法。但是,批评归批评,归根结底还是要实施这部不能让人满意的刑事诉讼法。实施的前提则在于正确解释。如果不解释,则即使是那些进步的部分,也不能成其为现实。如今,本书虽然也随着刑事诉讼法的修改而改版,但是解释的初衷依然不变。因此,本书秉持一贯的原则,将解释刑事诉讼法作为明确的目标,并且成为贯彻全书的一种努力。
如果这种努力仍然只是一两个人或一小部分人的努力,那么它也许仍然会是空谷足音,不会引起任何反响。但是,如果所有刑事诉讼法学者都加入到解释的阵营,哪怕他们不同意我的解释,甚至对我的解释提出了批判,这种努力也是值得的,因为通过这种同行间的对话、沟通、批判、反思、检讨,我们至少可以在能够达成一致的地方达成一致,形成共识,从而在这些领域影响有权发布立法解释、司法解释和其他形式法律解释的部门,促使这些部门认同法学界对刑事诉讼法文本的解释,修改他们自以为是的解释,从而推动法治的进步。对于那些未能达成共识的部分,也可以通过学术上的探讨,加深对这些领域问题的认识,为将来达成共识奠定知识的基础。
无论如何,刑事诉讼法都应当是大家共同解释、分析、研究和探讨问题的前提,是大家期望其在实践中兑现允诺的目标。这是一个基础。没有了这个基础,所有人都可以从自己设定的原点出发,向着自己设定的目标前进。学术界就不会有真正的争鸣,不会有真正的理论批评,也不会有真正的法律科学的进步。
三、本书可能引起争鸣的解释意见
刑事诉讼法修改后,全国人大法工委、最高人民检察院、最高人民法院以及学术界各位同仁,纷纷出版解释刑事诉讼法的专著或教材,发表了自己对刑事诉讼法修改条文的见解。在这些见解中,有一些涉及可能引起争鸣的问题,但大多数不涉及完全可能引起争鸣的问题,或虽有涉及而语焉不详。对于其中的有些问题,原先的理论研究纯粹是从立法学、比较法学(介绍外国经验、批评中国制度)的角度而不是从法解释学的角度所作的探讨。如今,我们有了一个更加具有诠释空间的刑事诉讼法,如果仍然从立法学、比较法学的角度来研究这些问题,就是对刑事诉讼法的大不敬。因此,我们应当从法解释学的角度来阐述这些问题。本书的特色在于,本书不回避这些有争议或者可能有争议的问题,而是选择了直接面对这些问题,提出自己对这些问题的看法,并对其进行广泛和深入的探讨。
例如,《刑事诉讼法》第50条规定“不得强迫任何人证实自己有罪”,第118条又规定,“犯罪嫌疑人对侦查人员的提问应当如实回答”。本书的解释是:第50条的规定属于总则性规则,第118条属于分则性规定,第50条的规定应当优先适用。因此,当犯罪嫌疑人选择回答问题时,他才应当如实回答;当犯罪嫌疑人选择不回答问题时,不得强迫他回答。又如,对于侦查讯问中的律师在场权问题,本书通过评注的方式指出:刑事诉讼法的规定暗含了犯罪嫌疑人在遭受侦查讯问时享有要求其律师在场提供法律咨询的权利。再如,《刑事诉讼法》第188条规定:“证人没有正当理由不出庭作证的,人民法院可以强制其到庭,但是被告人的配偶、父母子女除外。”这一规定既可以理解为被告人的配偶父母子女既不能被强制到庭也不能被宣读书面证言,从而确立了配偶父母子女之间的证言特免权,也可以理解为配偶父母子女不能被强制到庭但可以宣读其书面证言,从而没有确立特免权。本书明确解释为该规定应当且只能理解为确立了特免权。又如关于物证、书证的非法证据排除问题,理论上大多赞成“裁量排除”或“可补正的排除”这一立场,本书则旗帜鲜明地指出,刑事诉讼法关于物证、书证的排除,应当解释为强制排除的规则。本书对这些问题的解释提供了详细的论证。
这样的例子在本书中随处可见,此处仅列举一二。我并不是说我的解释一定是正确的。我热烈欢迎来自立法机关、司法机关和学术界乃至任何方面的批评。如果我的解释能够引起大家对这些文本应当如何理解的探讨、争鸣、批判,我将感到无比欣慰。因为,我衷心地希望有更多学者走出刑事诉讼修改法学的老路,对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给予认真的对待。
四、案例在本书的运用
本书大量运用了案例分析。这既是解释刑事诉讼法文本的一种方法,也是本书对实务的一种关照。理论与实务脱节的批评,在过去的理论研究中一直不绝于耳。最主要的原因,仍然是因为学者的理想不在于解释法律,而在于另起炉灶,按照自己的意愿来立法;而实务部门却只能在刑事诉讼法的框架内行事。这样当然会产生理论和实务脱节的现象。本书既以法解释学为基本方法,以法律的可操作性为基本目标,自然要努力避免这一问题。当然,由于立场的不同,本书的解释不一定为实务部门所采纳,但是,对于刑事诉讼实务中存在的大部分问题,本书至少能给出一个答案,告诉他们一个认真对待刑事诉讼法文本的学者对于这些问题,在理论上是如何思考的。
网络时代,自媒体时代,使这个国家发生的每一件事情,都可以进入公共的视野。刑事司法实践中的每一个案件,也都可以成为公众关注的事件。但由于本书是一本公开出版发行的教材,因此只能选用已经公开报道的案例。本书用这些案例来说明刑事诉讼法以及相关司法解释条文设置的目的、含义、实践中存在的问题以及解决问题的方案。例如《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1条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发回重新审判的案件,人民检察院撤回起诉后,又向原第一审人民法院的下级人民法院重新提起公诉的,下级人民法院应当将有关情况层报原第二审人民法院。原第二审人民法院根据具体情况,可以决定将案件移送原第一审人民法院或者其他人民法院审判。”对于初次接触刑事诉讼法的学生而言,甚至对于广大律师、检察官、法官而言,乍然读到上述文本,也许会不知所云。其实这就是贵阳市小河区法院审理黎庆洪案件审出来的教训。感谢媒体把这个案件进行了详尽的报道,本书得以使用这个案件来说明上述规定的具体含义及其法理基础。
有时候,本书不得不使用西方的案例尤其是美国的案例来说明我国刑事诉讼法条文的含义,以及它应有的含义。这是因为,一方面,我们的案例指导制度仍然在摸索当中,最高司法机关发布的所谓指导性案例实际上并无太多指导意义,有时候仅仅是表明一种态度,对于刑事诉讼法真正需要解释的地方,实际上并不存在指导性案例。另一方面,媒体公开报道的案件很多最多只能用来说明一项制度设置的背景、立法的原因和动机,但对于刑事诉讼法文本的具体含义,这些案例却无能为力。但是,用一些西方的案例却恰好能够说明文本的含义。这实际上也说明,我们的法律实际上借鉴了西方尤其是美国的一些制度,这既是国际交流的一个自然的结果,也表明了立法者对于西方法律制度的开放态度。
五、本书结构与体例
本书完全打乱了传统上以及本书前三版采取的总论、制度、分论的结构,而是尽量照顾到刑事诉讼发生、发展的先后顺序,并以此为线索来安排章节顺序;在此基础上,本书尽量将刑事诉讼法总则规定的基本制度放到分则相应程序部分加以论述,或者放到与程序部分最密切相关的章节论述。另外,本书所有的论述都基本上围绕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诉讼权利展开。因此,本书除第一编论述刑事诉讼的基本原理以外,第二编实际上是论述审前程序中刑事被追诉人的基本权利,如获得律师帮助权(辩护制度)、私生活秘密权(搜查与扣押)、人身自由权(强制措施)和反对强迫自证其罪的特免权(侦查讯问),以及对这些权利的救济(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第三编则主要论述被告人的公正审判权、上诉权、申诉权,以及执行程序、特别程序中的相关权利。
在形式方面,本书将全部内容分为基础知识、案例、评注、思考等板块,并以不同的字体加以区分。其中,基础知识是全书的主体部分。案例是对基础知识的说明,也是对相关理论问题的阐释。评注分几种情况:一是笔者对某一特定理论问题或案例发表的意见;二是域外法治,是对相关问题域外经验的介绍,是基础知识的重要补充;三是对个别理论问题的详细探讨,目的是充实和丰富有关基础知识的内容。思考是对读者提出的建议,表明该领域在理论或实务上均有探讨的空间,但是笔者并不给出答案,目的仅仅是激发读者对相关问题进一步探索的兴趣。
做如此区分的目的,主要是希望本书能够做到重点突出、层次分明、阅读方便。对于一般读者而言,如果仅仅想获取有关规则的知识,只需要阅读基础知识部分即可。对于法学本科生、研究生,则应当精读全部内容。对于实务界人士,则可以作为刑事诉讼实践的指南,随时翻阅。
六、本书的定位与目标
本书定位为精英大学法学院本科生、法律硕士生的基础教材以及优秀本科生、研究生的增进阅读教材。本书的目标是为精英大学法学院本科生、法律硕士生、法学研究生提供有关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理、基本制度、基本程序方面的基础知识,为其全面了解、掌握、精通刑事诉讼法奠定基础。本书以基础性、知识性、全面性、务实性、可读性为其基本追求。本书试图通过对法理、规则、案例、实务的有机结合,实现理论与实务的有效沟通,原理与规则的完美诠释。不谦虚地说,本书亦希望成为高端法律人士尤其是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的检察人员、审判人员以及专业刑辩律师的案头书。
七、关于本书的改版
本书脱胎于2008年《刑事诉讼法》(第三版)。本版沿用了《刑事诉讼法》这一书名,但增加了“规则原理应用”这一副标题;在内容、结构和版面上均作了重大调整,同时也从原来的“21世纪法学规划教材”系列调整到“法学新阶梯”教材系列。本书自2003年出版第一版以来,得到很多高校教师和学生的认可,在学生中享有很好的声誉。2004年,本书即获再版,此后的五年当中,每年至少重印一次。2008年,本书荣获清华大学优秀教材一等奖,并出版第三版。2011年,刑事诉讼法修正案草案公布,本书的改版也随即列入规划。同一年,本书入选清华大学首批名优教材支持计划。
但是,新的刑事诉讼法颁布之后,我并没有急于立即修订,而是对新教材作了全新的构思,无论是从内容上还是结构上都做了全面的调整。我希望它不仅改头换面,而且脱胎换骨。2013年年初,我有幸在耶鲁大学法学院学习半年,也对这所举世闻名的大学使用的教材进行了仔细研读。在写作本教材期间,对该法学院使用的刑事诉讼法教材自然也时有参照。从《刑事诉讼法》在2011年8月公布修正案开始至今,我用了将近两年的时间来构思、探索和写作本版教材。但因水平所限,书中谬误仍然在所难免,敬请各位方家批评指正。
易延友2013年6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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