描述
开 本: 16开纸 张: 胶版纸包 装: 平装-胶订是否套装: 否国际标准书号ISBN: 9787509219638
20年资深会计经验总结,11个税种全新政策解读
93个典型案例精透解析,184个实务问题透彻解答
按照建筑施工企业涉及的主要税种来安排章节内容
全面分析建筑施工企业财税业务的新发展、新变化
立法宗旨 税务处理 会计核算 税收风险等多维度
理清建筑施工企业涉税风险与财会、税务处理要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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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照案例讲解全税种的税务与会计处理要点
■一本书搞定
增值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房产税|印花税|城镇土地使用税|耕地占用税|车船税|契税|车辆购置税|城市维护建设税等税种
■一站式解决
征收范围|纳税义务人|税率适用|收入确认|费用扣除|税额计算|发票开具|优惠政策|纳税申报|税收征管|减税降费等实操要点
目 录
第1章 增值税
1.1征收范围、纳税人、扣缴义务人
1.1.1征收范围
1.1.2纳税人
1.1.3扣缴义务人
1.2税率和征收率
1.2.1税率
1.2.2征收率和预征率
1.2.3兼营和混合销售的税率选择
1.3一般计税方法
1.3.1计税原理
1.3.2销项税额
1.3.3进项税额
1.3.4期末留抵税额退税
1.4简易计税方法
1.4.1适用简易计税方法的情形
1.4.2一般纳税人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的情形
1.4.3建筑服务增值税简易计税方法备案事项
1.4.4建筑服务增值税简易计税方法销售额的计算
1.5预缴税款和纳税申报
1.5.1跨县(市)提供建筑服务预缴税款
1.5.2纳税申报
1.6发票管理
1.6.1发票领取
1.6.2增值税发票系统
1.6.3开票注意事项
1.6.4代开发票
1.7增值税会计核算
1.7.1会计科目及专栏设置
1.7.2账务处理
1.7.3财务报表相关项目列示
1.8典型问题解析
1.8.1一般纳税人问题
1.8.2小规模纳税人问题
1.8.3综合问题
第2章 企业所得税
2.1利润总额的计算
2.2收入类调整项目
2.3扣除类调整项目
2.3.1税前扣除基本原则
2.3.2税前扣除凭证
2.3.3职工薪酬
2.3.4业务招待费
2.3.5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
2.3.6捐赠支出
2.3.7利息支出
2.3.8罚金、罚款和被没收财物的损失
2.3.9税收滞纳金、加收利息
2.3.10佣金和手续费支出
2.3.11跨期扣除项目
2.3.12党组织工作经费
2.3.13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费用
2.3.14与取得收入无关的支出
2.3.15境外所得分摊的共同支出
2.3.16母子公司间提供服务支付费用
2.4资产类调整项目
2.4.1资产折旧、摊销
2.4.2资产减值准备金
2.4.3资产损失
2.5特殊事项调整项目
2.5.1以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
2.5.2兼并重组
2.6减税免税收入及加计扣除
2.6.1免税收入
2.6.2减税收入
2.6.3加计扣除
2.7企业境外所得税收抵免
2.7.1一般企业境外所得税收抵免
2.7.2境外承包工程税收抵免
2.8所得减免优惠
2.8.1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
2.8.2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
2.8.3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项目
2.9弥补以前年度亏损
2.10抵扣应纳税所得额
2.10.1创业投资企业直接投资
2.10.2通过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投资
2.11减免所得税额
2.11.1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减免所得税
2.11.2国家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
2.11.3经济特区和上海浦东新区新设立的高新技术企业在区内取得的所得
2.12抵免所得税额
2.13关联申报
2.13.1关联关系的认定
2.13.2关联交易类型
2.13.3同期资料
2.13.4其他
2.14建筑施工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
2.14.1建筑施工企业所得税的就地预缴
2.14.2建筑施工企业总机构企业所得税预缴
2.14.3建筑施工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
2.14.4加强企业所得税后续管理
2.15典型问题解析
2.15.1工资及附加费类问题
2.15.2固定资产及无形资产类问题
2.15.3管理费用类问题
2.15.4利息支出类问题
2.15.5税前扣除凭证类问题
2.15.6其他问题
第3章 个人所得税
3.1概述
3.1.1纳税人
3.1.2征税对象
3.1.3扣缴义务人
3.1.4境外已缴纳税款的抵免
3.2综合所得
3.2.1综合所得的分类
3.2.2综合所得的应税所得额
3.2.3可以不并入综合所得的收入:居民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
3.2.4不并入综合所得的收入
3.2.5综合所得的应纳税额
3.2.6综合所得的预扣预缴税款
3.2.7综合所得汇算清缴
3.3经营所得
3.3.1应税所得额
3.3.2应纳税额
3.4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和偶然所得
3.4.1应税所得额
3.4.2应纳税额
3.5加强个人所得税纳税信用建设
3.5.1建立个人所得税纳税信用管理机制
3.5.2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机制
3.5.3加强信息安全和权益维护
3.6典型问题解析
第4章 其他税费
4.1印花税
4.1.1纳税义务人
4.1.2税目和税率
4.1.3计税依据
4.1.4应纳税额
4.1.5征收管理
4.2房产税
4.2.1纳税义务人、征税对象与征税范围
4.2.2应纳税额的计算
4.2.3税收优惠
4.2.4征收管理
4.3城镇土地使用税
4.3.1纳税义务人和征税范围
4.3.2应纳税额的计算
4.3.3税收优惠
4.3.4征收管理
4.4耕地占用税
4.4.1纳税人
4.4.2征税范围
4.4.3应纳税额的计算
4.4.4减免税情形
4.4.5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和纳税地点
4.4.6征收管理
4.5车船税
4.5.1纳税义务人与征税范围
4.5.2适用税额
4.5.3应纳税额的计算
4.5.4税收优惠
4.5.5征收管理
4.6契税
4.6.1纳税人
4.6.2应纳税额的计算
4.6.3减免征规定
4.6.4征收管理
4.7车辆购置税
4.7.1纳税人
4.7.2税率
4.7.3应纳税额
4.7.4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4.8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
4.8.1城市维护建设税
4.8.2教育费附加
4.8.3纳税人异地预缴增值税有关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政策
4.9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4.9.1实行分档征收
4.9.2暂免征收小微企业残保金
4.9.3明确社会平均工资口径
4.9.4合理认定按比例安排就业形式
4.10社会保险费
4.10.1基本养老保险
4.10.2基本医疗保险
4.10.3工伤保险
4.10.4失业保险
4.10.5生育保险
4.10.6用人单位法律责任
4.11典型问题解析
4.11.1印花税问题
4.11.2房产税问题
4.11.3城镇土地使用税和耕地占用税问题
4.11.4车船税问题
4.11.5契税问题
4.11.6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问题
第5章 税收征管与减税降费
5.1科学分类,精准施策
5.2精简征管事项,减少表单资料
5.3构建税收信用体系,褒扬诚信惩戒失信
5.4税收征管的几个具体问题
5.4.1关于欠税滞纳金的加收
5.4.2关于非正常户的认定与解除
5.4.3关于企业破产清算程序中的税收征管
5.4.4关于《无欠税证明》的开具
5.5减税降费
5.5.1从结构性减税到实施更大规模的减税降费
5.5.2现行减税降费政策归纳
后记
序 言
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以来,在《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 指引下,我国不断深化税收制度改革,完善税收制度。近几年来,税收法定、税制结构、“放管服”改革、减税降费、纳税信用逐渐成为税收领域的高频关键词。
税收法定。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首次明确提出“落实税收法定原则”:一是今后开征新税的,应当通过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相应的法律;二是将现行的税收条例修改上升为法律,力争在 2020 年前完成改革的任务。目前,我国只有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车船税、车辆购置税、船舶吨税、烟叶税、环保税、耕地占用税、资源税等税种已完成立法,其他税种如增值税、消费税、关税、房产税等仍未完成立法。应当根据社会经济发展的实际需要,推动税收立法工作,尽快将目前成熟的暂行条例上升为正式法律,提高税收的权威性,从而全面落实税收法定原则。
税制结构。在税收征纳实践中,间接税(即流转税)通常采用比例税率,具有累退性,对于相同的商品或劳务,高收入者的平均有效税负往往低于低收入者;而直接税(即所得税)通常采用累进税率,平均有效税负随着纳税人收入水平的提高而增加,承担着调节收入分配的重要功能。我国所得税占总税收比重较低,流转税所占比重较高,所得税在税制体系中的地位有待提高。如2019年,全国税收收入157992亿元,其中国内增值税62346亿元,占39.5%,国内消费税12562亿元,占7.95%,企业所得税37300亿元,占23.61%,个人所得税10388亿元,占6.58%。
优化税制结构,本质上是通过调整各税种的比例关系产生优化资源配置的效果,以提高经济效率、促进社会公平。下一阶段的税制建设应当进一步优化我国流转税和所得税“双主体”的税制结构,一方面继续坚持在流转税领域落实减税降费,适当降低流转税在我国税收总收入中的比重,降低商品流通成本,助推先进制造业、现代服务业等实体经济的发展;另一方面在所得税领域坚持“宽税基、低税率、严征管”的原则,逐步提高所得税在我国税收总收入中的比重,并适当增加高收入人群的所得税税负,降低中低收入群体税负,强化税收的收入分配功能。
“放管服”改革。党的十八大以来,党中央提出要持续推进行政体制改革,并做出了一系列决策部署。2016年5月国务院召开全国推进“放管服”改革电视电话会议,正式提出各级行政机关要进一步深入贯彻落实“放管服”改革政策,不断提高政府效能。由此,“放管服”改革作为一项常态化工作在我国推行开来。各级税务机关以*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以纳税人和缴费人为中心的服务理念,吸纳国际先进经验,对标国际先进水平,结合国内营商环境评价要求,不断深化办税(缴费)便利化改革,引导和促进纳税人、缴费人自愿遵从,充分发挥税收职能作用,全面提升税收治理能力,努力打造国际一流的税收营商环境。
减税降费。自2016年政府工作报告首次正式提出“减税降费”后,政府通过缩小征税范围、降低征税标准、增加税收优惠和减少收费项目等方式,实现了减税税种的拓宽、降费力度的增强。 2019年中国实施了更大规模的减税降费政策,涉及减税降费的主要税种收入下降或增幅明显回落:受到降低增值税税率和实施增值税留抵退税等政策的影响,国内增值税收入同比增长1.3%,增幅比上年回落7.8个百分点,其中,工业企业实际缴纳的增值税收入下降6%;受降低进口环节增值税税率等政策的影响,进口货物增值税、消费税收入同比下降6.3%;受提高基本减除费用标准和实施6项专项附加扣除等政策的影响,个人所得税收入同比下降25.1%;受提高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等政策和工业企业利润下降的影响,企业所得税收入同比增长5.6%,增幅比上年回落4.4个百分点。在国内外经济形势复杂多变的情况下,减税降费政策充分发挥了逆周期调节作用,更直接更有效地惠及了广大纳税人、缴费人,提振了市场主体信心。
纳税信用。近几年来,守信激励、失信惩戒的纳税信用管理体系初步构建。税务机关实施信用动态监控,为信用积分高的纳税人、缴费人提供更多更优的增值服务,对信用积分低的纳税人、缴费人适当加大检查力度。对纳税人而言,一份良好的纳税信用可能直接换来促进发展的“真金白银”,而一份有瑕疵的纳税信用将面临税务机关的重点关注、相关部门的联合惩戒,即便不是寸步难行,也是举步维艰。
在这样的税收制度下,如果纳税人不能与时俱进地更新理念、观念,那么他将会面临很多的困惑,甚至纳税风险。
困惑一:税务机关实施“放管服”改革,税收优惠事项由审批到备案再到留存备查,纳税风险怎么反而加大了呢?
在税务机关实施“放管服”改革的背景下,过去很多由税务机关审批的税收优惠事项改成了备案制,甚至从备案制进一步简化成了留存备查。例如,2015年之前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实行审批制管理。2015年出台的旧办法将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的管理机制调整为“自行判断、备案管理、自主享受”。在此基础上,又进一步取消了事前备案要求,企业可以通过“自行判别、申报享受、相关资料留存备查”的方式办理税收优惠事项。在此方式下,如果企业自行判断其符合相关税收优惠条件,即可按照新办法所附《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管理目录(2017年版)》列示的时间自行计算减免税额,并通过填报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享受税收优惠,在完成年度汇算清缴的同时,将留存备查资料归集齐全,以备税务机关核查。需要注意的是,国家税务总局在新办法的解读中强调,年度汇算清缴和留存备查资料整理应在同一天完成。这些资料需要自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期结束的次日起保存10年。
但是,改成备查制并不意味着税务机关将放松监管。主管税务机关在后续管理中会采用各种方式进行事后核查。企业因判断失误或对政策理解有偏差,导致不应享受优惠而自行享受的,或企业不能提供留存备查资料的,或未提交后续管理要求列示的资料的,或留存备查资料与实际情况不符,不能证明企业符合税收优惠政策条件的,税务机关将追缴税款,加收滞纳金,严重的还将予以处罚。可见,备查制对企业理解分析税收法规、充分合理收集整理证据、自觉准备文档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困惑二:政府大规模减税降费,税收收入为什么不减反增?企业获得感为什么不强?
现象之一:一面是减税政策迭出,为企业减负的呼声一浪高过一浪,另一面则是税收收入增幅一年高过一年。2017年税收收入增长了10.7%,增速是2016年的2.47倍,高于GDP增幅4个百分点;2018年税收收入增长了8.3%,高于GDP增幅6.2个百分点;2019年在更大规模的减税降费背景下,税收收入仍然同比增长1%。
现象之二:一面是政府真金白银减税,宏观税负率不断下降,另一面则是企业获得感不强。为此,国家税务总局专门发布《关于进一步做好减税降费政策落实工作的通知》(税总发〔2019〕54号),要求重点选取执行中操作性不强、受益面有限、纳税人获得感不明显,以及减免税数据反映落实情况异常的政策,开展深入调研、深度剖析,分门别类查找原因,认真研究“对症施策”的有效办法,积极提出意见建议。对偶发性、局部性的问题,要立足本地实际,及时研究采取有针对性的解决措施;对多发性、普遍性的问题,要及时向上级税务机关反映报告,并提出解决问题的意见建议。
困惑三:说好了是税收优惠政策,怎么应纳税额不减反增了呢?
2018年8月3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经过第7次修改后颁布。随即,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了继续有效的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目录(见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177号),将居民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的税收政策列入其中。但是,不少纳税人发现,如果机械地、不加分析地执行这个政策,将会落入“无效区间”的陷阱,应纳税额不减反增!
还有,为进一步扩大优惠范围,引导企业加大设备、器具投资力度,提高企业创业创新积极性,自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将固定资产一次性税前扣除优惠政策范围由企业新购进的单位价值不超过100万元的研发仪器、设备扩大至企业新购进的单位价值500万元以下设备、器具。但是,对于短期无法实现盈利的亏损企业而言,选择实行一次性税前扣除政策会进一步加大亏损,且由于税法规定的弥补期限的限制,该亏损可能无法得到弥补,实际上减少了税前扣除额。
……
皮裤套棉裤,必定有缘故。少知才多惑。
笔者认为,在新时代税收制度环境下,纳税人应该对其所从事行业的所有涉税法规,在精准理解其立法背景、立法宗旨的情况下,做出如何理性遵从的决策。尤其在当前大量纳税事项需要纳税人“自行判断”、实施“承诺制”的背景下,纳税风险的潜伏期必定很长,如不能对博大精深的税法体系做出精准解读,多纳税或少纳税都将是大概率事件,这无疑将是一件很“可怕”的事情。
正是出于以上考虑,笔者在《建筑施工企业十大税种操作实务与会计处理》的基础上,将建筑施工企业的涉税事项与会计处理进行了全面的梳理与分析,完成了本书。它基本涵盖了建筑施工企业所能遇到的全部涉税事项,能够帮助读者更好地理解与把握其税务与会计处理的要点。但是,本人毕竟才疏学浅,又是在繁重的工作之余写作此书,疏漏错谬之处还请读者海涵。我的交流邮箱依然是[email protected],期待您的赐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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