描述
开 本: 32开纸 张: 胶版纸包 装: 精装是否套装: 否国际标准书号ISBN: 9787559832900
1.以时间为线索,人物、历史事件穿插其中,脉络清晰,娓娓道来;
2.文笔优美,有想象力,同时极具严谨性。整本书有着推理小说的呼吸感,史诗的复调想象,以及亲历者的现场感;
3.作者是讲故事的高手,具有匠人精神,尽可能还原历史的细节且不失神秘。对读者而言,此书除了揭示一些探讨西方自由主义的学术路径,还提供了某种指引——历史是*好的侧写师,它有温度、人情味、并不高冷;
4.该书一面回望历史,一面观照现实,将现世的诸多问题,如信仰缺失、文化冲突,带回古典时代及中世纪中去思考。
一部思想史、心理史和精神史的杰出著作。作者引领我们走过一段两千年的旅途,始于古代城邦,终于文艺复兴。讲述了一个新的、平等的社会角色——个体是如何出现并逐渐取代了家庭、部落和种姓而成为社会组织的基础。同时,以西方文化基础中的一些共通概念(如“自由”“平等”)为基础,将古典时代与中世纪作为切入,追溯了西方自由主义的起源,促使我们重新思考构建西方社会、政府的相关概念的演变。
第一编 古代世界
第一章 古代家庭
第二章 古代城邦
第三章 古代宇宙
第二编 道德革命
第四章 颠转的世界: 保罗
第五章 内在的真理: 道德平等
第六章 重释英雄主义
第七章 一种新的团契形式: 修道运动
第八章 意志的软弱: 奥古斯丁
第三编 通向基本法的理念
第九章 塑造新的心态与习惯
第十章 属灵权力与世俗权力的区分
第十一章 蛮族法典、罗马法与基督徒的直觉
第十二章 加洛林王朝的折衷
第四编 欧洲身份认同的形成
第十三章 为什么封建主义没有再造古代奴隶制
第十四章 推进“上帝的和平”
第十五章 教宗革命: 一部欧洲宪法?
第十六章 自然法与诸自然权利
第五编 统治的新模式
第十七章 中央集权与新的司法意识
第十八章 理性的民主化
第十九章 迈向民族国家的缔造
第二十章 城市造反
第六编 现代自由的阵痛
第二十一章 民众的愿望与托钵修士
第二十二章 捍卫平等主义的道德直觉
第二十三章 上帝的自由与人的自由相融合: 奥卡姆
第二十四章 为实现教会的代议式统治而战
第二十五章 告别文艺复兴
“西方”意味着什么?
现在谈论“西方”(the West)还有意义吗?我们生活的各个国家曾经被称为基督教世界的一部分,现在很多人则称之为后基督教的世界——我们似乎已经丢掉了自己的道德方位(moral bearings)。我们再也没有一个有说服力的故事,告诉自己我们的起源和发展。在我们对各种事情的看法里,几乎不存在什么叙事上的全面胜利。不论好坏,事情已经发生在了我们身上。
也许有人会对这种处境表示欢迎,认为这是从种种历史神话(historical myths)中获得了解放,这些神话诸如人类原罪与救赎的《圣经》故事,或者是由科学的发展来“保证”的进步信仰。还有人会说,一种更加包容的全球化叙事,已经让任何诸如西方叙事之类的东西变得不仅过时,而且道德上可疑。
我不能同意。如果我们是在一个全球的背景下看待西方,我们处境的最突出之处就在于:无论我们乐意与否,我们都正处在各种信念的相互竞争之中。
最明显的例子就是伊斯兰基要主义的发展。在一种世界观里,宗教律法驱除了世俗领域,妇女的从属地位也违背了人人平等的信念——这种世界观与西方流传甚广的道德直觉水火不容,而这还只是一例。
不过,有了这些道德直觉,难道就意味着我们还能根据共同信念(shared beliefs)来定义西方吗?西方能够提供的种种信念,通常被人们形容为 “自由主义的”(liberal)。但在这里,我们立刻遭遇了一个难题。因为在伊斯兰基要主义者和不少西方人的眼里,自由主义已经成为“不信”(non-belief)的代表——因为它的漠然中立与宽容放任,不然就是因为它的衰落。为什么会这样?这项指控成立吗?
本书试图弄清楚这些问题。它的论证有赖于两个假定:首先,如果我们想理解各种信念与各种社会制度之间的关系,也就是理解我们自己,那就得把眼光放得非常长远。道德和信念的深刻变革,可能花费数世纪才渐渐改变了各种社会制度。期望流行的习俗和态度能在一夜之间改变,这是很愚蠢的想法。
第二个假定在于,信念仍然具有第一位的重要性;这个假定曾经获得过远比今日更多的人的认可。19世纪,围绕着历史变革的问题有过一场旷日持久的论战——“观念论者”和“唯物论者”的论战,后者主张社会秩序与其说是依赖共同信念,不如说依赖于技术、经济的相互依存,以及一套先进的社会劳动分工。即便马克思主义的说服力在20世纪末受到挑战,这个观点也未曾失去信誉。毋宁说,在一种奇特的来世里,马克思主义渗入了自由主义的思想,不断引诱着我们贬抑各种信念的作用。由于二战后西方享受的前所未有的繁荣,这种诱惑变得越来越大。我们已经开始去经济增长的神殿做礼拜了。
与此相反,本书要尽可能严肃地对待道德信念,途径就是观察一系列“时刻”;在这些时刻里,各种业已改变的信念在两千年间渐渐影响了各种社会关系。这不是说,这些信念就是唯一起作用的原因。西方发展的故事既不简单,也不是线性的。任何原因都不可能永远保持独一无二的强力;尽管如此,在我看来道德信念已经为西方历史赋予了某种清晰、总体的“方向”。
因此,我讲的故事是关于“个体”(individual)如何成为西方的组织性社会角色,也就是说,我们认为理所当然的“公民社会”(civil society)及其著名的公私领域区分,以及它对良心和选择的作用的强调,这些东西究竟是如何产生的。这个故事讲的是一系列缓慢的、高低不平的、艰难的步伐,它们迈向了现已得到公开承认和保护的个体的道德自主(moral agency),在法律面前的平等,以及各种强制性的“基本”权利。
一场道德信念的根本变革塑造了我们生活的这个世界。但这并不是说,那些引起或推动了这场变革的人预见或意欲这场变革最终的社会结果。我的故事一部分是关于这场信念变革所造成的出乎意料的结果。追溯这些结果,在西方自由主义的故事里占了很重要的一个部分。
如今,许多西方人自称是基督徒,却没有定期上教堂,甚至对于基督教教义都只有很粗浅的认识。这是虚伪还是无知?也许都不是。这一点可能暗示,人们意识到他们生活的同时也是大多数人热爱的这个自由主义的世俗世界,是一个由基督教信仰所塑造的世界。如果这是事实,以这种方式来描述他们,他们就会对自己的道德直觉的起源表示敬意。
自由主义的世俗主义发源于基督教西方,难道这只是偶然吗?本书试图回答这个问题。讲述一个概念的两千年发展历程的故事,至少已经不是时尚了。可以理解,历史学家对于技术化论证之类的事情已经变得十分敏感,所以他们会去调查18世纪、19世纪关于“进步”的历史理论所造成的危险。我已尽力避免这样的危险。
但这也不是唯一的危险。如今,智识劳动的分工和知识的单纯积累,为想要从这么长的时段中探索出一条通路的人营造了巨大的风险。专家不得不有所保留,不得不小心遗漏或歪曲,否则会犯大错。但是,难道我们也必须放弃努力,再也不去确认和追溯历史进程中那些更长的发展线索了吗?在我们看来,这样做未免代价太高了。
本书难免是一部解释的著作,而非初级的学术著作。我认为它所利用的资源是最富有穿透力和最具原创性的,也是从我能找到的无数资源里筛选出来的。我确信,这场筛选的过程也排除掉了许多有价值的资源。尽管如此,还是有一些在世的或已经离世的历史学家的著作让我留下了深刻的印象;这些著作既是巍峨耸立的成就,对于我所要解决的问题也是关键性的帮助。我极大地受惠于他们的榜样。以下人物就是这本书的真正英雄:福斯泰尔·德·库朗热(Fustel de Coulanges)、弗朗索瓦·基佐(Franois)、布莱恩·蒂尔尼(Brian Tierney)、哈罗德·伯尔曼(Harold Berman)、彼得·布朗(Peter Brown)。如果这本书只是让他们的著作获得了更多读者关注的话,那它也是有所成就了。不过,我希望这本书能为处于西方身份之核心的自由主义传统提供一份更好的理解。
一生的阅读、交谈和争论,让后面的篇章得以成形。一些影响过我的最重要的友谊,现在已是回忆的材料:这些朋友是保罗·弗里德(Paul Fried)、米戎·吉尔莫(Myron Gilmore)、约翰·普拉门纳(John Plamenatz)、以赛亚·伯林(Isaiah Berlin)和约翰·布罗(John Burrow)。布罗在逝世以前,读过大部分手稿,并一如既往地提供了很多敏锐、有益而机智的评论。还有一些人也阅读和评论过几乎全部手稿,他们是古列尔莫·维迪拉梅(Guglielmo Verdirame)、亨利·马耶-哈丁(Henry Mayr-Harting)、迪阿梅·麦克库洛(Diarmaid MacCulloch)和爱德华·斯基德斯奇(Edward Skidelsky)。他们的评论和批评总是无价的。我还要特别感谢古列尔莫和亨利·纽曼(Henry Newman),他们和我度过了数不尽的夜晚,我们的交谈涵盖了我们时代的几乎所有问题。他们的慷慨和忠诚也促成了这本书的出现。最后,我要向牛津基布尔学院的路得·德里(Ruth Dry)表示敬意。对于这份手稿接二连三的修订,她的耐心总是令人感到愉快。
LAS
基布尔学院,牛津
2013年8月
《发明个体》是一部思想史、心理史和精神史的杰出著作,很难确定它哪一方面zui杰出:学识洋溢在几乎每一页纸上,一股感人的热情浸透全书,核心论证具有引人入胜的原创性及情感力量。西登托普引领我们走过一段两千年的旅途——始于遥远得几乎不可捉摸的古代城邦,终于文艺复兴。在这段旅途中,他揭示了支配着当今公共文化的许多前设,而我在阅读本书前已然接受了它们。《发明个体》既不是一部好古癖的枯燥习作,也没有流行史学的玩笑把戏。西登托普的目标透露着一种宏大的气息:通过展示我们来自何方,他要劝服我们去追问,我们是谁,我们要去哪里?
——戴维·马宽德,《新政治家》
跨度广大、学术深厚、文辞优美、充满洞见……西登托普完成了一项非同寻常的事业。在这部富有学识、敏锐而令人享受的著作里,他向我们阐明了我们自己……大师手笔,恒久流传。
——道格拉斯·穆雷,《观察家》
全书富有趣味,从根本上令人信服……考虑到作者所用材料的宏博与论证的大胆,本书解释却是细致入微,令人惊叹……《发明个体》的写作不费吹灰之力地达到了明晰之境。
——杰弗里·柯林斯,《泰晤士报文学增刊》
《发明个体》试图回答一个问题:“基督教西方发展出了自由主义的世俗主义,这是不是纯属偶然?”西登托普令人信服地主张,这不是偶然。他提出了一种迷人而恰当其时的综合观点,上溯至基督教世界以解释为什么如此……如果这个夏天只有一本书要读,那就读这一份勇敢、智慧、文笔隽永的捍卫西方传统的辩词吧。
——保罗·莱,《今日史学》
正如拉里·西登托普这部博学而富有挑战性的文化史学所言,前基督教世界的住民并不像今天的我们那样自视为“个体”……《发明个体》跨越了两千年的历史,却传达了二十一世纪的讯息……西登托普为这场有趣的历史争论作了一项原创性贡献,证明他至少不惮于从普通人当中脱颖而出。
——安德鲁·林奇,《星期日商业邮报》
理性的民主化:自然法的发展与新理性的塑造
自然权利的观念在法律术语中塑造了一种平等主义的道德愿景,而这种愿景曾经塑造了保罗对于基督的看法,进而在奥古斯丁笔下得到了详尽阐述。不仅如此,这种愿景还促使奥古斯丁拒绝了支撑古代思想的等级制观念,并且将骄傲所带来的各种诱惑一道斥为“上帝之城”的敌人。保罗和奥古斯丁都借用了犹太传统,尤其是上帝的诫命“托拉”,以此颠覆合理性与不平等这两者在古代的结合。为此,上帝的意志要从每个自我的“内心”中寻得,这样才能实现一种良心的响应和道德化的意志。保罗和奥古斯丁将“正确理性”与个体意志相结合,从而为理性提出了一种“民主式”的愿景。理性与等级秩序之间的联系断掉了,取而代之的是理性与个体的良心和意志建立了联系,从而赋予人类个体一种新的尊严。这就是既为礼物、亦为重担的自由。
犹太教信仰的神意只关注一支“受拣选”的民族,而保罗和奥古斯丁改造了它,使神意的诉求变得内在化和普世化,所有人皆可通达。期间,他们为“基督徒的自由”创造了潜力,创造了一种所有个体所具有的正当力量。由于人类平等的前提与发现神意的需要相结合,一种新的人神关系成为了可能,而这种关系更具有人身性而非部族性。不过,虽然保罗和奥古斯丁构想了道德自由的愿景,但要到12世纪的教会法学家,这种愿景才转变成了一种以诸自然权利为基础的形式化法律体系。
只是最近一段时间,人们才将自然权利观念的起源追溯到12世纪的教会法,此前则一般认为起源于中世纪晚期或早期现代。不过,蒂尔尼已经证明12世纪的教会法学家就是创始者,他讲了一个十分有趣的故事。
在格拉提安《教令集》的评注者当中,围绕“自然法”(jus naturale)一词的争论迅速产生,因为他们已经注意到这个词的不同用法所导致的混乱。他们很快放弃了廊下派将自然法视为客观、外在的秩序的做法,但也对格拉提安的自然法定义感到不满,因为格拉提安将自然法定义为一套道德诫命,以《圣经》为基础,也能被理性辨识。这些评注者急着要将自然法清晰分明地固定在个体的能动性之中,所以用这个词来表示一种人所固有的主体力量,进而表示一种“自然”既不命令也不禁止人行动的自由领域。
大约在1160年,教会法学家鲁菲努斯(Rufinus)详尽地解释了这种重要的新定义,将自然法解释作正当力量:“自然法是一种特殊的力量,它出于自然植根于所有生物当中,目的是做得好。”反过来讲,这种正当力量隐示了一种个体自由的领域,因而,鲁菲努斯将自然的命令和禁止与一种可变的领域——“指示”(demonstration)——区别开来,诉诸自然并不排除可能有不同的结论产生,例如财产所有权既可以是公有,也可以是私有。这种新的范畴划出了一块自由的领域,并且予以保护:“自然法包括三个要点:命令、禁止和指示。它在命令和禁止方面的含义一丝也不能减损……但它也可以与指示相关,这是自然既无命令也不禁止的情况……”由此而论,自然法不再是一些相对简单的“做与不做”的规定。这是一项重大革新,因为它创造了一片领域,能让选择也具有权威地位。这种做法创造了“一片许可性的领域,其中能合法行使各项权利”。正是一种权利的观念,孕育了这样一种选择的领域。
渐渐地,教会法学家开始强调选择的作用。大约在1170年,多佛的奥多(Odo of Dover)评注道:“自然法是一种上帝在人之内感生的特殊力量,借此引导人去选择正当、公义的事物。”而在《以主之名》(In nomine)中,我们看到:“自然法是一种特殊禀赋,有了它,人们能辨别善恶。在这种意义上,自然法就是一种能力……也是自由意志。”
12世纪80年代,人们认为,个体的正当诉求在自由的领域里可以实现也可以不实现:
“合法且经过认可的自然法,并非来自上主或任何成文法的命令或禁止……例如收回或不收回个人的东西,吃或不吃,休或不休一个不忠的妻子……在评注使徒的话‘凡事我都可行’时,安布罗修注了一句‘出于自然法’(lege naturae)。”
趋势已经明朗,个体能动性渐渐成了自然法的基础。到了12世纪末,一些评注者已经与格拉提安距离甚远了:
“许多《教令集》学者将一种人的人格所固有的主体力量或能力,以及其他许多定义,统统列入了自然法的定义。但是,这群人中最伟大的胡古奇奥(Huguccio)有一个不寻常的主张,认为这种主体力量或能力就是自然法一词的首要含义和确切含义。根据他的定义,‘自然法被称为理性,也就是灵魂的一种自然力量’。胡古奇奥还说,在第二种意义上,自然法一词也能用来表示那些凭借理性可知的道德法则,而它们汇为一条《圣经》大法——己所不欲,勿施于人。”
真正值得注意的是,胡古奇奥如何用他的论证来反驳格拉提安,因为它表明了,道德平等的前提渐渐使得教会法学家将理性固定于个体的能动性,而非外部世界当中。胡古奇奥认为,作为道德法则或诫命的第二种意义其实不是自然法的恰切定义:“我们应该说,道德诫命是自然法的结果,或者说它们来源于自然法,但它们本身并不是自然法。”
这种戏剧性做法的背后是什么?古代的自然法学说受到了修正,将道成肉身的信仰纳入了进来,也就是“上帝与我们同在”的观念。这种信仰废除了过去在神的能动性与人的能动性之间的区分,无论是多神教的“众神”,还是旧约的耶和华。道成肉身的观念是基督教平等主义的根基,同时也是古代自然法学说转变为一种自然权利理论的真正原因。原因在于,道成肉身的观念意味着神性并非某种与人的能动性相距遥远的东西,而是内在于它的正确使用之中。14世纪的神学家让—热尔松(Jean Gerson)对这一进程作了如下总结:“自然王国是上帝的一份礼物。借着它,受造物直接从上帝那里获得了一种权利(jus),即为了自己的用途和保存而利用更下等的事物。”这种神的逻各斯或曰“圣言”,不再是一种外在的限制,而是成了人类获得解放的手段。
如果说教会法学家的第一步是坚持一种关于许可性领域的看法,认为能动主体在其中可以负责任地进行自由选择,那么,第二步就是界定各种具体的自然权利。这不是一夜完成的,他们的主张也并不总是前后融贯。尤其在于,人法与自然权利之间的斗争还没有清晰的结果。尽管格拉提安说过,人法背离了自然法就会失效,但他也没有真正穷尽其中隐含的深意。不过,蒂尔尼也可以说,截至1300年,有许多特殊的权利都是以自然权利的名义来予以捍卫的:“它们包括拥有财产的权利、同意政府统治的权利、自卫的权利、异教徒的权利、婚姻的权利以及各种程序性的权利。”不止如此,教会法学家最初采取的一系列做法武装了这些权利,使其在实定法面前也能执行。
这样一种“司法审查”的形式究竟是如何诞生的呢?教会法学家将自我保存的权利界定为基本权利,哪怕是牺牲一般的财产权也要捍卫这项权利。另外,他们还通过强调意图的作用,发展了这种观念。胡古奇奥首开先河,重新定义了“偷盗”:如果一个穷人偷了东西,而物主认可偷盗者对这东西有着真正的“需要”,那么这位穷人就没有犯偷盗罪。但胡古奇奥并未止步于此。有一种习传观念认为,“共同所有权”根据自然法的某种“指示”而被视为善,适用于一种原始的处境,之后则是允许私有财产存在的人法和神圣诫命,例如“不可偷盗”。就连这种观念也遭到了胡古奇奥的拒绝:
“根据自然法,所有东西都是公有的……如果这么说,那意思就对了。根据自然法,也就是符合理性的判断,所有东西皆公有,是指在穷人需要的时候,这些东西都要拿来和穷人分享。原因在于,理性自然地引导我们认为,我们只应该保留下需要的东西,而将剩余的分发给需要的人。”
因而,胡古奇奥重新定义了“公有”一词,用它来表示“分享”。蒂尔尼作出了一个正确的结论:教会法学家逐渐将财产权理解为一种社会制度,既是私人的也是公共的,既创造了个体的权利,也带有一种“在需要的时候”与他人分享的义务。研究《教令集》的一位教会法专家甚至认为,一个人只要是有需要,就能“为自己宣告他的权利”!
不过,嘴上说说是一回事,强制实行又是一回事。这种享有权利的主张能得到实行吗?即便胡古奇奥也深感怀疑。在他看来,“许多事情不能通过司法程序来求得,例如尊严、宽恕和救济……但它们是某种为了上帝和虔敬的缘故而应有的东西”。但是,胡古奇奥的后继者们有更大的决心。公元13世纪,教会法学家打造了一套司法程序,使上述主张变得可行。主教法庭被授予权利,可以凭借一套名为“福音谴告”(evangelical denunciation)的程序进行干预:它使一个人在极端贫困的情况下,能以“自然权利”的名义向主教法庭寻求帮助。然后,主教会以开除教籍为威胁,要求富人施予救济。这套程序写入了一本讲《教令集》的标准教科书,由此出现了“一种旨在保护穷人权利的法律制裁”。
这些自然权利观念的发展,既反映了也巩固了新的理性观。新的理性观与人的能动性相关,与选择和正当意图相关,并且为社会干预奠定了基础,而这正是现代福利国家的先驱。在12世纪的另外两个争论领域里,我们还能看见类似的“现代”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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