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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 本: 16开纸 张: 胶版纸包 装: 平装-胶订是否套装: 否国际标准书号ISBN: 9787521615111
新旧对照
民法典与10余部法律、近20个司法解释及行政法规等详细对照,轻松了解民法典与民事法律法规的不同
旧新对照
民事单行法(民法总则、物权法、合同法、婚姻法、继承法、侵权责任法)全文对照民法典,旧法删减条文一目了然,以民法典快速定位旧法条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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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书以表格的形式,按照民事法律新旧法条对照的内容,将民法典全部法条与其生效之前对应各民事法律、司法解释条文一一进行对比,以黑体方式标注删减、新增及修改内容,使新法与旧法的删减变化内容都一目了然,并根据法律规范变化内容从实务角度对全部删减、新增及修改条文进行专业解读,以帮助读者轻松学习、理解民法典。
第一编总则
第一章基本规定
第一条【立法目的和依据】
第二条【调整范围】
第三条【民事权利及其他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第四条【平等原则】
第五条【自愿原则】
第六条【公平原则】
第七条【诚信原则】
第八条【守法与公序良俗原则】
第九条【绿色原则】
第十条【处理民事纠纷的依据】
第十一条【特别法优先】
第十二条【民法的效力范围】
第二章自然人
第一节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
第十三条【自然人民事权利能力的起止时间】
第十四条【民事权利能力平等】
第十五条【出生和死亡时间的认定】
第十六条【胎儿利益保护】
第十七条【成年时间】
第十八条【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第十九条【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未成年人】
第二十条【无民事行为能力的未成年人】
第二十一条【无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
第二十二条【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
第二十三条【非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的法定代理人】
第二十四条【民事行为能力的认定及恢复】
第二十五条【自然人的住所】
第二节监护
第二十六条【父母子女之间的法律义务】
第二十七条【未成年人的监护人】
第二十八条【非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成年人的监护人】
第二十九条【遗嘱指定监护】
第三十条【协议确定监护人】
第三十一条【监护争议解决程序】
第三十二条【公职监护人】
第三十三条【意定监护】
第三十四条【监护职责及临时生活照料】
第三十五条【履行监护职责应遵循的原则】
第三十六条【监护人资格的撤销】
第三十七条【监护人资格撤销后的义务】
第三十八条【监护人资格的恢复】
第三十九条【监护关系的终止】
第三节宣告失踪和宣告死亡
第四十条【宣告失踪】
第四十一条【下落不明的起算时间】
第四十二条【财产代管人】
第四十三条【财产代管人的职责】
第四十四条【财产代管人的变更】
第四十五条【失踪宣告的撤销】
第四十六条【宣告死亡】
第四十七条【宣告失踪与宣告死亡申请的竞合】
第四十八条【死亡日期的确定】
第四十九条【被宣告死亡人实际生存时的行为效力】
第五十条【死亡宣告的撤销】
第五十一条【宣告死亡及其撤销后婚姻关系的效力】
第五十二条【死亡宣告撤销后子女被收养的效力】
第五十三条【死亡宣告撤销后的财产返还与赔偿责任】
第四节个体工商户和农村承包经营户
第五十四条【个体工商户】
第五十五条【农村承包经营户】
第五十六条【“两户”的债务承担】
第三章法人
第一节一般规定
第五十七条【法人的定义】
第五十八条【法人的成立】
第五十九条【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
第六十条【法人的民事责任承担】
第六十一条【法定代表人】
第六十二条【法定代表人职务行为的法律责任】
第六十三条【法人的住所】
第六十四条【法人的变更登记】
第六十五条【法人登记的对抗效力】
第六十六条【法人登记公示制度】
第六十七条【法人合并、分立后的权利义务承担】
第六十八条【法人的终止】
第六十九条【法人的解散】
第七十条【法人解散后的清算】
第七十一条【法人清算的法律适用】
第七十二条【清算的法律效果】
第七十三条【法人因破产而终止】
第七十四条【法人的分支机构】
第七十五条【法人设立行为的法律后果】
第二节营利法人
第七十六条【营利法人的定义和类型】
第七十七条【营利法人的成立】
第七十八条【营利法人的营业执照】
第七十九条【营利法人的章程】
第八十条【营利法人的权力机构】
第八十一条【营利法人的执行机构】
第八十二条【营利法人的监督机构】
第八十三条【出资人滥用权利的责任承担】
第八十四条【利用关联关系造成损失的赔偿责任】
第八十五条【营利法人出资人对瑕疵决议的撤销权】
第八十六条【营利法人的社会责任】
第三节非营利法人
第八十七条【非营利法人的定义和范围】
第八十八条【事业单位法人资格的取得】
第八十九条【事业单位法人的组织机构】
第九十条【社会团体法人资格的取得】
第九十一条【社会团体法人章程和组织机构】
第九十二条【捐助法人】
第九十三条【捐助法人章程和组织机构】
第九十四条【捐助人的权利】
第九十五条【公益性非营利法人剩余财产的处理】
第四节特别法人
第九十六条【特别法人的类型】
第九十七条【机关法人】
第九十八条【机关法人的终止】
第九十九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人】
第一百条【合作经济组织法人】
第一百零一条【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法人】
第四章非法人组织
第一百零二条【非法人组织的定义】
第一百零三条【非法人组织的设立程序】
第一百零四条【非法人组织的债务承担】
第一百零五条【非法人组织的代表人】
第一百零六条【非法人组织的解散】
第一百零七条【非法人组织的清算】
第一百零八条【非法人组织的参照适用规定】
第五章民事权利
第一百零九条【一般人格权】
第一百一十条【民事主体的人格权】
第一百一十一条【个人信息受法律保护】
第一百一十二条【婚姻家庭关系等产生的人身权利】
第一百一十三条【财产权受法律平等保护】
第一百一十四条【物权的定义及类型】
第一百一十五条【物权的客体】
第一百一十六条【物权法定原则】
第一百一十七条【征收与征用】
第一百一十八条【债权的定义】
第一百一十九条【合同之债】
第一百二十条【侵权之债】
第一百二十一条【无因管理之债】
第一百二十二条【不当得利之债】
第一百二十三条【知识产权及其客体】
第一百二十四条【继承权及其客体】
第一百二十五条【投资性权利】
第一百二十六条【其他民事权益】
第一百二十七条【对数据和网络虚拟财产的保护】
第一百二十八条【对弱势群体的特别保护】
第一百二十九条【民事权利的取得方式】
第一百三十条【权利行使的自愿原则】
第一百三十一条【权利人的义务履行】
第一百三十二条【禁止权利滥用】
第六章民事法律行为
第一节一般规定
第一百三十三条【民事法律行为的定义】
第一百三十四条【民事法律行为的成立】
第一百三十五条【民事法律行为的形式】
第一百三十六条【民事法律行为的生效】
第二节意思表示
第一百三十七条【有相对人的意思表示的生效时间】
第一百三十八条【无相对人的意思表示的生效时间】
第一百三十九条【公告的意思表示的生效时间】
第一百四十条【意思表示的方式】
第一百四十一条【意思表示的撤回】
第一百四十二条【意思表示的解释】
第三节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
第一百四十三条【民事法律行为的有效条件】
第一百四十四条【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
第一百四十五条【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
第一百四十六条【虚假表示与隐藏行为效力】
第一百四十七条【重大误解】
第一百四十八条【欺诈】
第一百四十九条【第三人欺诈】
第一百五十条【胁迫】
第一百五十一条【乘人之危导致的显失公平】
第一百五十二条【撤销权的消灭期间】
第一百五十三条【违反强制性规定及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
行为的效力】
第一百五十四条【恶意串通】
第一百五十五条【无效或者被撤销民事法律行为自始无效】
第一百五十六条【民事法律行为部分无效】
第一百五十七条【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被撤销、不生效力的法
律后果】
第四节民事法律行为的附条件和附期限
第一百五十八条【附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
第一百五十九条【条件成就或不成就的拟制】
第一百六十条【附期限的民事法律行为】
第七章代理
第一节一般规定
第一百六十一条【代理的适用范围】
第一百六十二条【代理的效力】
第一百六十三条【代理的类型】
第一百六十四条【不当代理的民事责任】
第二节委托代理
第一百六十五条【授权委托书】
第一百六十六条【共同代理】
第一百六十七条【违法代理的责任承担】
第一百六十八条【禁止自己代理和双方代理】
第一百六十九条【复代理】
第一百七十条【职务代理】
第一百七十一条【无权代理】
第一百七十二条【表见代理】
第三节代理终止
第一百七十三条【委托代理的终止】
第一百七十四条【委托代理终止的例外】
第一百七十五条【法定代理的终止】
第八章民事责任
第一百七十六条【民事责任】
第一百七十七条【按份责任】
第一百七十八条【连带责任】
第一百七十九条【民事责任的承担方式】
第一百八十条【不可抗力】
第一百八十一条【正当防卫】
第一百八十二条【紧急避险】
第一百八十三条【因保护他人民事权益而受损的责任承担】
第一百八十四条【紧急救助的责任豁免】
第一百八十五条【英雄烈士人格利益的保护】
第一百八十六条【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的竞合】
第一百八十七条【民事责任优先】
第九章诉讼时效
第一百八十八条【普通诉讼时效】
第一百八十九条【分期履行债务诉讼时效的起算】
第一百九十条【对法定代理人请求权诉讼时效的起算】
第一百九十一条【未成年人遭受性侵害的损害赔偿诉讼时效的起算】
第一百九十二条【诉讼时效届满的法律效果】
第一百九十三条【诉讼时效援用】
第一百九十四条【诉讼时效的中止】
第一百九十五条【诉讼时效的中断】
第一百九十六条【不适用诉讼时效的情形】
第一百九十七条【诉讼时效法定】
第一百九十八条【仲裁时效】
第一百九十九条【除斥期间】
第十章期间计算
第二百条【期间的计算单位】
第二百零一条【期间的起算】
第二百零二条【期间结束】
第二百零三条【期间计算的特殊规定】
第二百零四条【期间法定或约定】
第二编物权
第一分编通则
第一章一般规定
第二百零五条【物权编的调整范围】
第二百零六条【我国基本经济制度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原则】
第二百零七条【平等保护原则】
第二百零八条【物权公示原则】
第二章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
第一节不动产登记
第二百零九条【不动产物权的登记生效原则及其例外】
第二百一十条【不动产登记机构和不动产统一登记】
第二百一十一条【申请不动产登记应提供的必要材料】
第二百一十二条【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履行的职责】
第二百一十三条【不动产登记机构的禁止行为】
第二百一十四条【不动产物权变动的生效时间】
第二百一十五条【合同效力和物权效力区分】
第二百一十六条【不动产登记簿效力及管理机构】
第二百一十七条【不动产登记簿与不动产权属证书的关系】
第二百一十八条【不动产登记资料的查询、复制】
第二百一十九条【利害关系人的非法利用不动产登记资料禁止
义务】
第二百二十条【更正登记和异议登记】
第二百二十一条【预告登记】
第二百二十二条【不动产登记错误损害赔偿责任】
第二百二十三条【不动产登记收费标准的确定】
第二节动产交付
第二百二十四条【动产物权变动生效时间】
第二百二十五条【船舶、航空器和机动车物权变动采取登记对
抗主义】
第二百二十六条【简易交付】
第二百二十七条【指示交付】
第二百二十八条【占有改定】
第三节其他规定
第二百二十九条【法律文书、征收决定导致物权变动效力发生
时间】
第二百三十条【因继承取得物权的生效时间】
第二百三十一条【因事实行为设立或者消灭物权的生效时间】
第二百三十二条【非依民事法律行为享有的不动产物权变动】
第三章物权的保护
第二百三十三条【物权保护争讼程序】
第二百三十四条【物权确认请求权】
第二百三十五条【返还原物请求权】
第二百三十六条【排除妨害、消除危险请求权】
第二百三十七条【修理、重作、更换或者恢复原状请求权】
第二百三十八条【物权损害赔偿请求权】
第二百三十九条【物权保护方式的单用和并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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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分编所有权
第四章一般规定
第二百四十条【所有权的定义】
第二百四十一条【所有权人设立他物权】
第二百四十二条【国家专有】
第二百四十三条【征收】
第二百四十四条【保护耕地与禁止违法征地】
第二百四十五条【征用】
第五章国家所有权和集体所有权、私人所有权
第二百四十六条【国家所有权】
第二百四十七条【矿藏、水流和海域的国家所有权】
第二百四十八条【无居民海岛的国家所有权】
第二百四十九条【国家所有土地的范围】
第二百五十条【国家所有的自然资源】
第二百五十一条【国家所有的野生动植物资源】
第二百五十二条【无线电频谱资源的国家所有权】
第二百五十三条【国家所有的文物的范围】
第二百五十四条【国防资产、基础设施的国家所有权】
第二百五十五条【国家机关的物权】
第二百五十六条【国家举办的事业单位的物权】
第二百五十七条【国有企业出资人制度】
第二百五十八条【国有财产的保护】
第二百五十九条【国有财产管理法律责任】
第二百六十条【集体财产范围】
第二百六十一条【农民集体所有财产归属及重大事项集体决定】
第二百六十二条【行使集体所有权的主体】
第二百六十三条【城镇集体财产权利】
第二百六十四条【集体财产状况的公布】
第二百六十五条【集体财产的保护】
第二百六十六条【私人所有权】
第二百六十七条【私有财产的保护】
第二百六十八条【企业出资人的权利】
第二百六十九条【法人财产权】
第二百七十条【社会团体法人、捐助法人合法财产的保护】
第六章业主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
第二百七十一条【建筑物区分所有权】
第二百七十二条【业主对专有部分的专有权】
第二百七十三条【业主对共有部分的共有权及义务】
第二百七十四条【建筑区划内的道路、绿地等场所和设施属于
业主共有财产】
第二百七十五条【车位、车库的归属规则】
第二百七十六条【车位、车库优先满足业主需求】
第二百七十七条【设立业主大会和选举业主委员会】
第二百七十八条【由业主共同决定的事项以及表决规则】
第二百七十九条【业主将住宅转变为经营性用房应当遵循的
规则】
第二百八十条【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决定的效力】
第二百八十一条【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维修资金的归属和处分】
第二百八十二条【业主共有部分产生收入的归属】
第二百八十三条【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费用分摊和收益分配
确定规则】
第二百八十四条【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管理】
第二百八十五条【物业服务企业或其他接受业主委托的管理人
的管理义务】
第二百八十六条【业主守法义务和业主大会与业主委员会职责】
第二百八十七条【业主请求权】
第七章相邻关系
第二百八十八条【处理相邻关系的原则】
第二百八十九条【处理相邻关系的依据】
第二百九十条【相邻用水、排水、流水关系】
第二百九十一条【相邻关系中的通行权】
第二百九十二条【相邻土地的利用】
第二百九十三条【相邻建筑物通风、采光、日照】
第二百九十四条【相邻不动产之间不得排放、施放污染物】
第二百九十五条【维护相邻不动产安全】
第二百九十六条【相邻权的限度】
第八章共有
第二百九十七条【共有及其形式】
第二百九十八条【按份共有】
第二百九十九条【共同共有】
第三百条【共有物的管理】
第三百零一条【共有人对共有财产重大事项的表决权规则】
第三百零二条【共有物管理费用的分担规则】
第三百零三条【共有物的分割规则】
第三百零四条【共有物分割的方式】
第三百零五条【按份共有人的优先购买权】
第三百零六条【按份共有人行使优先购买权的规则】
第三百零七条【因共有产生的债权债务承担规则】
第三百零八条【共有关系不明时对共有关系性质的推定】
第三百零九条【按份共有人份额不明时份额的确定】
第三百一十条【准共有】
第九章所有权取得的特别规定
第三百一十一条【善意取得】
第三百一十二条【遗失物的善意取得】
第三百一十三条【善意取得的动产上原有的权利负担消灭及其
例外】
第三百一十四条【拾得遗失物的返还】
第三百一十五条【有关部门收到遗失物的处理】
第三百一十六条【遗失物的妥善保管义务】
第三百一十七条【权利人领取遗失物时的费用支付义务】
第三百一十八条【无人认领的遗失物的处理规则】
第三百一十九条【拾得漂流物、埋藏物或者隐藏物】
第三百二十条【从物随主物转让规则】
第三百二十一条【孳息的归属】
第三百二十二条【添附】
第三分编用益物权
第十章一般规定
第三百二十三条【用益物权的定义】
第三百二十四条【国家和集体所有的自然资源的使用规则】
第三百二十五条【自然资源有偿使用制度】
第三百二十六条【用益物权的行使规范】
第三百二十七条【被征收、征用时用益物权人的补偿请求权】
第三百二十八条【海域使用权】
第三百二十九条【特许物权依法保护】
第十一章土地承包经营权
第三百三十条【农村土地承包经营】
第三百三十一条【土地承包经营权内容】
第三百三十二条【土地的承包期限】
第三百三十三条【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设立与登记】
第三百三十四条【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互换、转让】
第三百三十五条【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登记对抗主义】
第三百三十六条【承包地的调整】
第三百三十七条【承包地的收回】
第三百三十八条【征收承包地的补偿规则】
第三百三十九条【土地经营权的流转】
第三百四十条【土地经营权人的基本权利】
第三百四十一条【土地经营权的设立与登记】
第三百四十二条【以其他方式承包取得的土地经营权流转】
第三百四十三条【国有农用地承包经营的法律适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草案)》于2019年12月23日公布以后,冯刚律师团队利用春节假期,将《民法典》与民事法律规范逐条进行对比解读,耗时一月,方有初稿。2020年5月28日15时,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表决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万众瞩目的新中国首部《民法典》,全文共七编,依次为总则编、物权编、合同编、人格权编、婚姻家庭编、继承编、侵权责任编,以及附则,1260个条文,10万余字,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婚姻法》《继承法》《民法通则》《收养法》《担保法》《合同法》《物权法》《侵权责任法》《民法总则》将同时废止。收到正式公报版,冯刚律师团队立即启动对比解读稿的更新,进行了上百处修改,然后经过数轮修改校对,再经过排版、设计和制图,遂呈现此书。
《民法典》被誉为“社会生活的百科全书”,也是目前最长的、拥有条文最多的法律,集民事单行法律之大成,旨在保护民事主体的民事权利,关怀人们的生老病死。翻阅《民法典》,亮点纷呈,处处闪烁着立法者的智慧之光,也处处体现着富有人情味的制度安排。
在“第一编总则”中,明确将“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作为一项重要的立法目的;重申或者确立了平等、自愿、公平、诚信、守法、公序良俗和“绿色原则”等民法基本原则;回应现实关切,将数据、网络虚拟财产纳入保护范畴;考虑疫情防控出现的现实问题,补充完善了临时监护制度;保护胎儿权利,明确涉及遗产继承、接受赠与等胎儿利益保护的,胎儿视为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从出生(孕育)就接受《民法典》的关怀。
在“第二编物权”中,重申《物权法》确立的自动续期制度,并明确续期费用的缴纳或减免,必须依据法律、行政法规方可执行,减少博弈的阻力,让有恒产者有恒心;新增居住权制度,提高房屋利用率,平衡人民群众在经济保障和居住安全方面的需求;完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制度,鼓励成立业主委员会,降低业主共同决定事项的表决门槛,让业主委员会真正运行起来;删除耕地使用权不得抵押的规定,扫除土地“三权分置”的障碍。
在“第三编合同”中,总结重大疫情等重大事件的经验和教训,完善国家订货合同制度;提升司法解释的立法层级,将情势变更制度纳入法典;完善代位权、撤销权等合同保全制度,强化对债权人利益的保护;因应经济发展阶段,新增保证合同、合伙合同、保理合同和物业服务合同等新的有名合同;针对霸座现象,细化了客运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建立租购同权住房制度,保障承租人的优先购买权和优先承租权;禁止高利放贷,借款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规定,防止网贷变身“套路贷”。
在“第四编人格权”中,鼓励遗体捐献的善行义举,规范与人体基因、人体胚胎等有关的医学和科研活动;明确“机关、企业、学校等单位”防止性骚扰责任,应当采取合理措施,防止和制止利用职权、从属关系等实施性骚扰;保护姓名和声音,参照适用肖像许可和肖像权保护的法律规定。
在“第五编婚姻家庭”中,筑牢以夫妻为核心的家庭关系,设置离婚冷静期,促进家庭稳定;同时针对“久调不判”,新增规定,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诉讼的,应当判决离婚(前述两项规定,关上了一扇门,却又打开了一扇窗);完善收养制度,保护妇女儿童权益;明确夫妻共同债务和个人债务,经济账要算清。
在“第六编继承”中,修改继承制度,新增代位继承,同时肯定被继承人的宽恕效力;取消公证遗嘱优先的规定,尊重“遗嘱自由”;明确继承人以外的组织和个人可以成为遗赠扶养协议的当事人,满足养老形式多样化需求。
在“第七编侵权责任”中,确立“自甘风险”规则,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参与者不承担责任;确立“自助行为”制度,肯定“自力救济”;完善精神损害赔偿制度和惩罚性赔偿制度;明确高空抛物坠物治理规则;回应医疗损害责任、生态破坏、交通事故等公众关注的热点问题等。
草案历经多轮审议修改,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多次召开论证会、听证会和研讨会,法学家、全国人大代表及司法实务部门等各相关部门共同参与,《民法典》由此逐渐清晰。
提交给全国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的草案,同时在网上公布、征求社会意见。在《民法典》起草过程中,共收到13718位网民提出的114574条意见。草案审议过程中,根据各代表团、有关方面所提意见,不到一周,又作了100余处修改,实质性修改40余处。
比如,有的代表提出,已满8周岁的子女已有一定的自主意识和认知能力,抚养权的确定与其权益密切相关,应当尊重他们的真实意愿,这更有利于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这一建议被采纳,增加规定“子女已满八周岁的,应当尊重其真实意愿”。
再如,实践中,为催收物业费,一些物业公司以断水、断电等措施相逼,对业主基本生活造成严重影响。修改后,规定“物业服务人不得采取停止供电、供水、供热、供燃气等方式催交物业费”,有利于规范物业行为,保护业主权利。
近年来,高空坠物抛物事件频发,导致生命伤亡、财物损坏,如何确定具体侵权人是个现实难题。草案修改后,“公安等机关应当依法及时调查”及相应机制形成,更有利于维护“头顶上的安全”。
在《民法典》人格权编草案中,禁止以言语、行为等方式对他人实施性骚扰。草案修改后,将言语、文字、图像、肢体行为等方式作为性骚扰的实施方式,以列举方式明确禁止行为,更有预防性和司法实践适用性。
聆听民众的呼声,捍卫人民的权利,成为这部法典最鲜明的主旨。人格权独立成编,是《民法典》最大的亮点,突破了《法国民法典》《德国民法典》等立法成例,维护生命健康、身体、姓名、肖像、名誉、荣誉、隐私等重要权利,彰显了《民法典》人本主义的现代立法精神。
回看《民法典》的编纂过程,聆听立法起草小组专家王利明、杨立新、李永军、谢鸿飞、崔建远、王轶等老师的演讲,笔者深知《民法典》由表及里遭受争议达成共识的难度,也深知《民法典》条文精雕细琢来之不易,更深知成典之后,尚有很多问题留待解决。然最终能形成并出台,本身就具有划时代的意义。
《民法典》是一个时代的天平,从1954年首次启动,到今天应运而生,经过了几代人的努力。从《婚姻法》(1950年)、《继承法》(1985年)、《民法通则》(1986年)、《收养法》(1991年)、《担保法》(1995年)、《合同法》(1999年),到《物权法》(2007年)、《侵权责任法》(2009年)、《民法总则》(2017年),中国民事法律体系逐步健全。编纂以上所有法律,一部统一规范的《民法典》就这样诞生了。它将为满足人民对美好生活的向往提供法治保障,将衡量并改变我们的社会生活!
《民法典》来了,由此开启“民法典时代”!
冯刚律师团队
2020年12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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