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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页畅销榜法律 畅销榜民法典一本通

民法典一本通

以法释法、逐条解读,以各个主体法为主干、以相关法条为内容对每一条进行逐条解析。

作者:法规应用研究中心 出版社:中国法制出版社 出版时间:2020年08月 

ISBN: 9787509383919
年中特卖用“SALE15”折扣卷全场书籍85折!可与三本88折,六本78折的优惠叠加计算!全球包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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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UR €28.99

类别: 民法, 法律 畅销榜 SKU:60129eaef0f2241c683848ac 库存: 有现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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描述

开 本: 32开纸 张: 胶版纸包 装: 平装-胶订是否套装: 否国际标准书号ISBN: 9787509383919

编辑推荐

方便快捷 以主法条为干,迅速查找相关规定

突出重点 目录标注重点,归纳相关规定要点

实例参考 收录权威案例,提炼归纳裁判摘要

适用解疑 提示冲突法条,准确解释适用关系

增值服务 扫描封底条码,使用法律数据全库

 

内容简介

“法律一本通”系列丛书自2005年出版以来,以其科学的体系、实用的内容,深受广大读者的喜爱。2019年开始进行对劳动法一本通第七次改版,丰富了其内容,增强了其实用性,以达到“应办案所需,适教学所用”的目标。2020年5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通过。此次改版整合原有民法相关分册,新增《民法典一本通》分册。该书以主体法的条文为序,逐条穿插关联的现行有效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司法解释、请示答复,以方便读者理解和适用,是广大师生及相关实务人士查阅、解决有关法律问题必不可少的参考书。

作者简介

法规应用研究中心是中国法制出版社内设的研究机构,由从事法规、案例图书品种策划出版的资深编辑、国内法学院系的资深教授组成,专门从事法学法律法规图书的编辑研究,为广大读者提供学习法律的资料。

 

目  录

第一编 总则

 

  第一章 基本规定

  第二章 自然人

  第三章 法人

  第四章 非法人组织

  第五章 民事权利

  第六章 民事法律行为

  第七章 代理

  第八章 民事责任

  第九章 诉讼时效

  第十章 期间计算

 

  第二编 物权

 

  第一分编 通则

  第一章 一般规定

  第二章 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

  第三章 物权的保护

 

  第二分编 所有权

  第四章 一般规定

  第五章 国家所有权和集体所有权、私人所有权

  第六章 业主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

  第七章 相邻关系

  第八章 共有

  第九章 所有权取得的特别规定

 

第三分编 用益物权

  第十章 一般规定

  第十一章 土地承包经营权

  第十二章 建设用地使用权

  第十三章 宅基地使用权

  第十四章 居住权

  第十五章 地役权

 

第四分编 担保物权

  第十六章 一般规定

  第十七章 抵押权

  第十八章 质权

  第十九章 留置权

 

  第五分编 占有

  第二十章 占有

 

  第三编 合同

 

  第一分编 通则

  第一章 一般规定

  第二章 合同的订立

  第三章 合同的效力

  第四章 合同的履行

  第五章 合同的保全

  第六章 合同的变更和转让

  第七章 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

  第八章 违约责任

 

  第二分编 典型合同

  第九章 买卖合同

  第十章 供用电、水、气、热力合同

  第十一章 赠与合同

  第十二章 借款合同

  第十三章 保证合同

  第十四章 租赁合同

  第十五章 融资租赁合同

  第十六章 保理合同

  第十七章 承揽合同

  第十八章 建设工程合同

  第十九章 运输合同

  第二十章 技术合同

  第二十一章 保管合同

  第二十二章 仓储合同

  第二十三章 委托合同

  第二十四章 物业服务合同

  第二十五章 行纪合同

  第二十六章 中介合同

  第二十七章 合伙合同

 

  第三分编 准合同

  第二十八章 无因管理

  第二十九章 不当得利

 

  第四编 人格权

 

  第一章 一般规定

  第二章 生命权、身体权和健康权

  第三章 姓名权和名称权

  第四章 肖像权

  第五章 名誉权和荣誉权

  第六章 隐私权和个人信息保护

 

  第五编 婚姻家庭

 

  第一章 一般规定

  第二章 结婚

  第三章 家庭关系

  第四章 离婚

  第五章 收养

 

  第六编 继承

 

  第一章 一般规定

  第二章 法定继承

  第三章 遗嘱继承和遗赠

  第四章 遗产的处理

 

  第七编 侵权责任

 

  第一章 一般规定

  第二章 损害赔偿

  第三章 责任主体的特殊规定

  第四章 产品责任

  第五章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

  第六章 医疗损害责任

  第七章 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责任

  第八章 高度危险责任

  第九章 饲养动物损害责任

  第十章 建筑物和物件损害责任

 

  附则

 

前  言

“法律一本通”系列丛书自2005年出版以来,以其科学的体系、实用的内容,深受广大读者的喜爱。2007年、2009年、2011年、2014年,2016年、2018年我们对其进行了六次改版,丰富了其内容,增强了其实用性,再次博得了广大读者的赞誉。

我们秉承“以法释法”的宗旨,在保持原有的体例之上,2019年再次对“法律一本通”系列丛书进行改版,以达到“应办案所需,适学习所用”的目标。2020年5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通过。此次改版整合原有民法相关分册,新增《民法典一本通》分册。新版丛书具有以下特点:

1.丛书以主体法的条文为序,逐条穿插关联的现行有效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司法解释、请示答复和部分地方规范性文件,以方便读者理解和适用。尤其是请示答复,因其往往是针对个案而抽象出来的一般性规则,实践中具有操作指导意义。

2.丛书紧扣实践和学习两个主题,在目录上标注了重点法条,并在某些重点法条的相关规定之前,对收录的相关文件进行分类,再按分类归纳核心要点,以便读者最便捷地查找使用。

3.丛书紧扣法律条文,在主法条的相关规定之后附上案例指引,收录最高人民法院指导案例、公报案例以及最高人民法院相关机构公布的典型案例的裁判摘要。通过相关案例,可以进一步领会和把握法律条文的适用,从而作为解决实际问题的参考。并对案例指引制作索引目录,方便读者查找。

4.丛书以脚注的形式,对各类法律文件之间或者同一法律文件不同条文之间的适用关系、重点法条疑难之处进行说明,以便读者系统地理解我国现行各个法律部门的规则体系,从而更好地为教学科研和司法实践服务。

5.丛书结合二维码技术的应用为广大读者提供增值服务,扫描封底二维码,即可免费部分使用中国法制出版社最新推出的【法律法规司法解释数据库】,便于读者查阅法律文件准确全文及效力的同时,更有部分法律文件权威英文译本等独家资源分享。

 

免费在线读

 

第七十条 法人解散后的清算

法人解散的,除合并或者分立的情形外,清算义务人应当及时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

 

法人的董事、理事等执行机构或者决策机构的成员为清算义务人。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清算义务人未及时履行清算义务,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主管机关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

 

〔法律〕

1.《公司法》(2018年10月26日)

第183条 公司因本法第一百八十条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第(五)项规定而解散的,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十五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有限责任公司的清算组由股东组成,股份有限公司的清算组由董事或者股东大会确定的人员组成。逾期不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的,债权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人民法院应当受理该申请,并及时组织清算组进行清算。

2.《保险法》(2015年4月24日)

第89条 保险公司因分立、合并需要解散,或者股东会、股东大会决议解散,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解散事由出现,经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批准后解散。

经营有人寿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除因分立、合并或者被依法撤销外,不得解散。

保险公司解散,应当依法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

第149条 保险公司因违法经营被依法吊销经营保险业务许可证的,或者偿付能力低于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规定标准,不予撤销将严重危害保险市场秩序、损害公共利益的,由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予以撤销并公告,依法及时组织清算组进行清算。

 

〔司法解释〕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2014年2月17日)

第18条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东未在法定期限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导致公司财产贬值、流失、毁损或者灭失,债权人主张其在造成损失范围内对公司债务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东因怠于履行义务,导致公司主要财产、账册、重要文件等灭失,无法进行清算,债权人主张其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

上述情形系实际控制人原因造成,债权人主张实际控制人对公司债务承担相应民事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

 

〔案例指引〕

上海某贸易有限公司诉蒋某、王某等买卖合同纠纷案(最高人民法院指导案例9号)

 

裁判要点: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东,应当依法在公司被吊销营业执照后履行清算义务,不能以其不是实际控制人或者未实际参加公司经营管理为由,免除清算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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