描述
开 本: 32开纸 张: 胶版纸包 装: 平装-胶订是否套装: 否国际标准书号ISBN: 9787521610260
为家庭和睦聚力
将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缔结的婚姻从无效变为可撤销;规定了家事代理权;将劳务报酬、投资收益列为共同财产;规定离婚冷静期;明确夫妻共同债务;增加了离婚财产处理中对无过错方的照顾原则,离婚补偿制度及无过错方损害赔偿原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四十五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节录)
第五编婚姻家庭
章一般规定
第二章结婚
第三章家庭关系
节夫妻关系
第二节父母子女关系和其他近亲属关系
第四章离婚
第五章收养
节收养关系的成立
第二节收养的效力
第三节收养关系的解除
……
附则
第五编 婚 姻 家 庭
章 一 般 规 定
千零四十条 本编调整因婚姻家庭产生的民事关系。
千零四十一条 婚姻家庭受国家保护。
实行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平等的婚姻制度。
保护妇女、未成年人、老年人、残疾人的合法权益。
千零四十二条 禁止包办、买卖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
禁止重婚。禁止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
禁止家庭暴力。禁止家庭成员间的虐待和遗弃。
千零四十三条 家庭应当树立优良家风,弘扬家庭美德,重视家庭文明建设。
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互相关爱;家庭成员应当敬老爱幼,互相帮助,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
千零四十四条 收养应当遵循有利于被收养人的原则,保障被收养人和收养人的合法权益。
禁止借收养名义买卖未成年人。
千零四十五条 亲属包括配偶、血亲和姻亲。
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为近亲属。
配偶、父母、子女和其他共同生活的近亲属为家庭成员。
第二章结婚
千零四十六条 结婚应当男女双方完全自愿,禁止任何一方对另一方加以强迫,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加以干涉。
千零四十七条 结婚年龄,男不得早于二十二周岁,女不得早于二十周岁。
千零四十八条 直系血亲或者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禁止结婚。
千零四十九条 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结婚登记。符合本法规定的,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完成结婚登记,即确立婚姻关系。未办理结婚登记的,应当补办登记。
千零五十条 登记结婚后,按照男女双方约定,女方可以成为男方家庭的成员,男方可以成为女方家庭的成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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