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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 本: 16开纸 张: 胶版纸包 装: 平装-胶订是否套装: 否国际标准书号ISBN: 9787519749866
规范精要:概述条文核心内容
裁判释理:展示规则适用逻辑
理论延伸:链接不同理论观点
新法关联:衔接民法典之新规
为使广大法律工作者更好地学习、理解《纪要》精神和条文主旨,掌握其中的适用规则和裁判思路,编者按照《纪要》的条文顺序,就每个条文的核心含义提炼了内容概要,并结合条文内容编辑、整理了相关案例。全部案例选自近年各级法院的裁判文书,分12个部分、94个专题,案例总数218例。案例中有一部分为《纪要》出台之后适用新规则作出的裁判,有一部分发生于《纪要》发布之前但裁判意见与《纪要》相吻合;少数在《纪要》发布之前作出的与《纪要》意见相异的裁判,书中对其中的差别作了简要提示,便于读者比较阅读。
一、关于民法总则适用的法律衔接
1.民法总则与民法通则的关系及其适用
案例1 民法总则与民法通则不相冲突的部分,因民法通则未被废止,现行有效,依然适用——何某与周某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案
案例2 虽然法律事实发生在民法总则施行前,但当时的法律对此没有规定而民法总则有规定的,可以将民法总则的相关规定作为裁判依据——张某1等与张某4等继承析产纠纷案
案例3 民法总则与民法通则规定不一致的,根据新的规定优于旧的规定的法律适用规则,适用民法总则的规定——民智公司与庞某亮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
2.民法总则与合同法的关系及其适用
案例1 关于可撤销、可变更的合同,合同法总则部分与民法总则规定不一致的,适用民法总则的规定——肖某与金某市场管理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
案例2 民法总则施行后成立的合同发生的纠纷,如合同法总则与民法总则规定不一致的,根据新的规定优于旧的规定应适用民法总则——中某置业有限责任公司、陈某合同纠纷案
3.民法总则与公司法的关系及其适用
案例1 公司法相对民法总则是特别法,根据“特别法优于普通法”的精神,在公司法已有相关规定的情况下,应适用公司法——李某丹与源某经贸有限公司公司解散纠纷案
案例2 因公司法另有规定,且特别法优于普通法,应适用公司法的规定——广州市某应网络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广州某信息科技有限公司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案
案例3 公司法与民法总则涉及的内容规定一致的,适用民法总则或者公司法皆可;民法总则制定时有意修正公司法有关条款的,应当适用民法总则的规定——宁波朗某股权投资合伙企业与杨某生其他执行异议纠纷案
案例4 评价股东会决议的效力问题,除依据公司法外,还应依据民法总则的相关规定——周某艺、北京金某汇通投资咨询有限公司与韦某波、蔡某公司决议效力确认纠纷案
案例5 公司法与民法总则涉及的内容规定一致的,适用民法总则或者公司法皆可;民法总则在公司法规定基础上增加了新内容的,应当适用民法总则的规定——全某荣与阳某平、衡阳L行、德R公司损害公司利益责任纠纷案
二、关于公司纠纷案件的审理
1.对赌协议的效力
案例1 公司法对于有限责任公司回购股权没有作出禁止性规定,投资人与目标公司签订的股权转让合同并未违反公司法的强制性规定,应属合法有效;目标公司未完成减资程序,投资人请求目标公司回购其所持有的股权,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公司收购本公司股权的例外情形,法院不予采纳——李某与熊某平等合同纠纷案
案例2 对于目标公司直接与投资方“对赌协议”的效力,《纪要》颁布之前可能以协议违背资本维持原则认定为无效——凌某亮与圣D公司、上海莫E公司合伙协议纠纷、新增资本认购纠纷、买卖合同纠纷案
2.公司股东出资加速到期的情形
案例1 案涉债务产生后,执行案件中被执行人的股东出资未届即转让股权,新股东出资到期后又延长出资期限,导致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被执行人的股东应交出资额加速到期——金某海、青岛恒H有限公司返还原物纠纷执行审查类执行裁定书
案例2 公司债务产生后,公司股东(大)会决议或以其他方式延长股东出资期限,债权人可以主张公司股东出资加速到期,追加到期未出资股东为被执行人——侯某荣、刘某采等与何某欢等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
案例3 股东出资时间未到期,且无证据证明存在《纪要》规定的股东出资加速到期的情形,对追加股东为被执行人的请求不予支持——康发物流集团有限公司申请追加案
案例4 原告未对被告公司强制执行穷尽执行措施无财产可供执行的,要求被告公司股东承担补充责任不予支持——昆明典经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与云南万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李某伟装饰装修合同纠纷案
3.表决权的限制
案例1 本案被上诉人在行使其表决权时第二期出资期限尚未届满,其分期出资的行为具有合法性,亦不违反约定的出资义务;无论是公司章程,还是股东会决议,均未作出有关被上诉人在第二期出资期限届满前应按其实际出资比折算股权比例来行使表决权等类似规定,不具有限制其表决权的依据——梁某利与南京运坊科技实业有限公司、余某庚等股东会决议效力纠纷案
案例2 股东会以其实际出资金额占注册资本金进行限制股东权利,其实质是修改了公司章程的规定,修改公司章程必须经代表2/3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股东会会议由代表出资比例即认缴比例51%并享有51%表决权的股东出席,股东会决议所涉决议内容应认定无效——金某与沈某公司决议效力确认纠纷案
案例3 股东会决议将“出资比例”解释为“实缴出资比例”实际是对公司章程的修改,需经代表2/3以上表决权股东通过,而案涉股东会决议第三项决议仅经代表51%表决权股东通过,违反公司法及公司章程规定,应予以撤销——沈某与华L公司公司决议撤销纠纷案
4.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变动
案例1 受让人受让股权未依法经过审批机关批准,对其主张取得受让股权不予支持——丹江口某银行、尚某阳与懋洪纺织公司异议纠纷案
案例2 受让人不能证明公司出具股东出资证明并修改股东名册,受让股权并不具备股权转让的形式要件,法院依法认定股权未产生转让法律后果
——佛山随X投资有限公司与李某案外人执行异议纠纷案
5.侵犯优先购买权的股权转让合同的效力
案例1 股东与股东之外的受让人签订的股权转让合同具有相对性,其效力状态并无当然的法律瑕疵,其他股东是否行使优先购买权,并不改变该合同的原有效力状态——姚某非与邹某股权转让纠纷案
案例2 《公司法》第71条旨在维护公司的内部信赖关系,否定第三人优先于公司其他股东取得公司股份的行为,并不否定转让股东与第三人之间转让协议的有效性;其他股东主张优先购买权超过保护优先购买权的除斥期间,其诉请不被支持——薛某东、余某亮与公司有关的纠纷案
6.公司人格否认
案例1 在特定情况下,依据法律规定可以对公司独立人格和股东有限责任加以否定,由公司股东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但否认公司独立人格,要求公司股东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应符合必要条件——牛某等与亿园公司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案
案例2 公司法人人格与股东的人格存在混同,公司经营过程中资本显著不足,公司资产明显不足以偿还公司债务,严重损害了公司债权人的利益,股东在公司的资产不足以偿还债权人的债权时,应当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世代明志企业咨询管理有限公司、杨乙合同纠纷案
案例3 股东与公司虽存在工程款结算,由其中的企业负责人代签、使用同一本收据等情形,但这些事实均属于公司人格混同补强的表现形式,不能证明存在公司资产和股东财产边界不清、公司财务混同的情形——辽宁开程路桥有限公司、朝阳开强市政公用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
案例4 资本显著不足,致公司欠较大外债不能清偿,为逃避债务、转嫁风险,将公司全部股权低价对外转让,被认定为符合法人人格否认的情形——吉某荣、万某委托理财合同纠纷案
7.人格否认案件当事人的诉讼地位
案例 债权人对债务人公司享有的债权提起诉讼的同时,一并提起公司人格否认诉讼,请求股东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可到公司和股东为共同被告——万理控制科技(上海)有限公司与汉克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案
8.股东怠于履行清算义务
案例1 《公司法司法解释(二)》第18条第2款规定的“公司股东责任”,并不能简单理解为“发生不能清算的情形时,无需区分各个股东内部的责任,股东的责任是整体的,一并对债权人承担责任”,若不在股东间区分善意与否,既与该司法解释所依据的《公司法》第20条的立法宗旨相悖,也与该司法解释所依据的“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的理论逻辑不符,更是让有限责任公司股东特别是小微股东的有限责任制度完全落空——保尚公司、大地公司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案
案例2 股东提交初步证据证明公司可以进行清算的情况下,债权人关于股东应对案涉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之诉请不能得到支持——梁某湖与润锦财富投资管理集团有限公司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案
案例3 股东既未提供证据证明其已经为履行清算义务采取了积极措施,也未证明其怠于履行清算义务与公司账册、财务凭证等资料的灭失系第三人造成而非其怠于履行义务所致,同时,也未提供证据证明其不参与公司经营管理,对公司账册等资料不负有保管的义务,故应对公司案涉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王某平、麻某原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案
案例4 作为债务人公司的股东主张不承担连带责任,应举证证明其不存在怠于履行义务的情形或其消极不作为与“公司主要财产、账册、重要文件等灭失,无法进行清算”的结果之间没有因果关系——鑫昌物业有限公司与惠海荣信公司普通破产债权确认纠纷案
案例5 债权人无证据证明债务人公司的主要财产因为股东怠于履行义务导致灭失,又无证据证明公司账册、重要文件已灭失,也无证据证明无法对公司进行清算,其主张股东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不被支持——陆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代某枫、章某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案
案例6 股东是否怠于履行清算义务与案涉债权无法清偿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债权人主张股东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依据不足——上诉人鹏伟贸易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曾某华与公司有关的纠纷案
案例7 本案诉讼时效应从公司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股东怠于履行清算义务且由此导致公司无法进行清算之日开始计算——黄某美、黄某等与波尚工业泵制造厂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案
9.公司为他人提供担保的效力
案例1 本案原告对第三人是否经被告公司授权及被告公司机关的决议内容未尽形式审查注意义务,故原告的行为不应视为善意,应认定案涉的保证合同无效——曾某与凌迈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保证合同纠纷案
案例2 债权人对决议的审查仅限于形式审查;借款人与担保人公司在本次借款前双方即存在相互担保等商业合作关系,即使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没有公司决议,也应当认定担保合同符合担保人公司的真实意思表示,合同有效——盟殷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昌运茶叶专业合作社、诗山水生态农业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
案例3 担保合同系由单独持有公司2/3以上有表决权的股东签字同意,即便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没有公司机关决议,也应当认定担保合同符合公司的真实意思表示,此情形属于无须机关决议的例外情况,该代表行为有效,本案抵押担保条款成立并生效——某信用合作联社与庞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
案例4 公司是以为他人提供担保为主营业务的担保公司,即便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没有公司机关的决议,也应当认定担保合同符合公司的真实意思表示,合同有效——林某磊、某市融资担保公司追偿权纠纷案
案例5 债权人明知担保人公司法定代表人系超越权限订立担保合同,其无权请求担保人公司承担担保合同无效后的民事责任——尚某雨与孙某娟、吉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案
10.债务加入准用担保规则
案例1 债务人以分公司名义向债权人表示加入涉案债务,并签订债务加入协议书,参照公司为他人提供担保的有关规则认定约定的效力,本案当事人签订的担保合同(债务加入协议)被认定为无效——宝尚建设公司与吴某俊、盛某莲等合同纠纷案
案例2 根据债务加入准用担保规则,法定代表人以公司名义与债务人约定加入债务并通知债权人或者向债权人表示愿意加入债务,该约定的效力应为担保——某行北湖支行与林某胜、李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
11.何时成为股东不影响起诉
案例 原告通过签订案涉协议受让公司股权,并办理股权变更登记成为公司股东后,其在提起本案诉讼时具有股东资格,可以提起股东代表诉讼。在本案诉讼中,其又将其持有公司的股权转让给案外人,并已办理股权变更登记。在此情形下,其已在诉讼中失去公司股东身份,不能再行使股东的相关权利,不具有诉的利益,不再具有诉讼主体资格——苗某畅、黄某盟损害公司利益责任纠纷案
12.股东提起代表诉讼的前置程序
案例1 本案被告董事会成员和监事在同一案件中,无法既代表公司又代表被告,在此特殊情况下,应予免除提起代表诉讼的股东履行前置程序的义务——林某与邹某枫、卢某珍损害公司利益责任纠纷案
案例2 股东在向一审法院提起本案股东代表诉讼之前,已经向公司监事发函要求向人民法院起诉,故已符合上述法律规定股东代表诉讼的前置程序条件——丹采纺织有限公司与桃花源纺织工艺有限公司损害公司利益责任纠纷案
案例3 股东认为法定代表人损害了公司利益,以书面形式要求公司监事提起损害公司利益的诉讼,在监事以书面形式明确拒绝的情况下,股东有权以自己的名义提起本案诉讼——秦某荣等与周某1损害公司利益责任纠纷案
案例4 两原告未经公司内部程序,未经以公司名义起诉,而径直以股东名义提起本案诉讼,不符合法律规定——伊旺公司与盟万公司股权转让纠纷案
13.股东代表诉讼的反诉、调解
案例 反诉的当事人应当限于本诉的当事人,即反诉的原告只能是本诉的被告,反诉的被告只能是本诉的原告,无论是提起反诉的主体,抑或反诉的对象,如果超越了本诉当事人的范围,则均不构成反诉,需要另行起诉——林某鑫、陈某满损害公司利益责任纠纷案
14.实际出资人显名的条件
案例 原告系案涉股份的实际出资人,被告、第三人均未提出异议,对原告的持股事实,应予以确认——蒋某安与雅盟化工有限公司股东资格确认纠纷案
15.公司内部治理事项不可诉
案例1 公司内部治理不属于人民法院民事诉讼受理案件的范围——孙某与卢某华损害股东利益责任纠纷案
案例2 公司内部治理的事项,通过公司内部解决,原告的起诉不属于人民法院的受理范围——贵凌电梯有限公司与梁某明、梁某启公司证照返还纠纷案
案例3 司法救济介入公司自治有一定限度,本案争议应通过公司内部治理机制并按照有关规定解决,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北山投资有限公司与李某石补办公司印章纠纷案
案例4 本案请求事项属于公司内部治理范畴事项,故争议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苗某逸与非凡广告传媒有限公司海南分公司、非凡广告传媒有限公司请求变更公司登记纠纷案
三、关于合同纠纷案件的审理
1.强制性规定的识别
案例1 法律及条例涉及国家土地政策,属于效力性强制性规定——姜某云与黄某珍返还原物纠纷案
案例2 期货交易具有特殊的金融属性和风险属性,直接关系到经济金融安全和社会稳定,必须在经批准的特定交易场所,遵循严格的管理制度规范进行,《期货交易管理条例》第4条、第6条的规定属于效力性强制性规定——孙某和、某有色金属交易中心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
2.违反规章的合同效力
案例 规章的内容涉及金融安全、市场秩序、国家宏观政策等公序良俗的,应当认定合同无效——登捷房地产公司与柴某国挂靠经营合同纠纷案
3.合同不成立、无效或者被撤销时的缔约过失责任
案例1 在合同无效的情形下,当事人所承担的系缔约过失责任,且该责任不应超过合同履行利益——时某朋、时某庆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
案例2 在确定财产返还范围时已经考虑过财产增值或者贬值因素,避免双重获利或者双重受损的现象发生——原告兆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卢某惠、第三人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某市分行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案
案例3 双向返还时,房屋转让方主张的房租损失应当与其占用受让方的转让费相应的资金占用利息相互抵销,受让方无须支付转让方的房租损失——占某顺与某地区财政局返还原物纠纷案
4.合同无效、被撤销、解除时法院的释明问题
案例1 第二审人民法院认为应当对合同不成立、无效或者被撤销的法律后果作出判决的,可以直接释明并改判。如果返还财产或者赔偿损失的范围确实难以确定或者双方争议较大的,也可以告知当事人通过另行起诉等方式解决——占某芳、孙某东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
案例2 原告主张合同无效,被告主张合同有效,经法院释明被告可提出同时履行抗辩——胡某、孙某与方某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
案例3 原告主张合同无效并请求被告返还原物,被告可提出同时履行抗辩
——陈某、叶某与丁某确认合同无效纠纷案
5.未经批准的合同效力
案例 案涉转让合同关系中,批准是合同的法定生效条件,未经批准的合同因欠缺法律规定的特别生效条件而未生效,在该生效条件成就前,不能产生请求对方履行合同主要权利义务的法律效力——鑫关矿业有限责任公司、运达矿业有限责任公司与孙某林探矿权转让合同纠纷案
6.报批条款效力的独立性
案例1 开发合同中就防潮大坝工程约定使用海域的条款,尚未生效,但该合同约定的报批条款,已独立成立并生效——某镇獐D村委会、由某东合同纠纷案
案例2 本案合同虽成立未生效,但合同就未履行股权报批义务而约定的违约条款是双方当事人真实的意思表示,应确认为合法有效——鹏程贸易有限公司与柴某、柴某敏股权转让纠纷案
7.请求履行报批义务的有关问题
案例 根据司法解释的规定,只有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不予批准矿业权转让申请,或者转让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报批义务,致使矿业权转让合同的目的不能实现、转让合同不能生效的情况下,受让人才可以请求解除合同、返还已付转让款及利息,并由转让人承担违约责任——黎某敏与满某林、黄某陆采矿权转让合同纠纷案
8.盖章行为的效力
案例1 以被告名义出具借条者是被告的出纳,其盖章之时并未取得公司的代表权或者代理权,该行为对被告不发生效力——娄某源与衡山耐磨材料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案
案例2 签约人作为被告的表见代理人与原告所签订的合同,尽管所加盖的被告印章属假章,但因原告尽到了签订合同的审慎义务,该合同对原、被告有约束力,被告应当对签约人的代理行为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滇粤公司与孙某时、梁某等承揽合同纠纷案
案例3 不可简单根据加盖公章这一事实就认定盖章显示的公司就是合同当事人,关键要看盖章之人有无代表权或代理权——鑫R公司与龙庚公司、黄某骏买卖合同纠纷案
9.撤销权的行使
案例 被告虽然没有明确地提出反诉,但以存在重大误解为由进行抗辩,并请求撤销合同,在此情况下,法院应当对合同是否可撤销进行审查。在本案中一并对合同是否可撤销进行判断,既符合立法本意,也可减轻当事人诉累,与“不告不理”和处分原则并不冲突——林某江、鲁某俊等与尚秀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案
10.抵销权行使方式及抵销顺序
案例1 被上诉人作为一审被告在诉讼中选择以抗辩的方式行使抵销权,符合法律规定抵销权行使的构成要件——腾M电子有限公司与码Y集成电路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
案例2 债务抵销的效力溯及各自债务到期、抵销条件成就之时,双方互负的债务在同等数额内消灭——符某珍与吴某元民间借贷纠纷案
11.以物抵债
案例1 当事人在债务履行期限届满后达成以物抵债协议,抵债物尚未交付债权人,债权人请求交付抵债物,以物抵债协议不存在合同无效事由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黎某、陆某强申请执行人执行异议之诉纠纷案
案例2 债权人与债务人在债务履行期届满前就作出以物抵债的约定,在处理上一般认为应参照《物权法》关于禁止流押、流质的相关规定,不确认该种情形下签订的以物抵债协议的效力——信淮公司、运坊公司、曲某买卖合同纠纷案
案例3 本案当事人在债务清偿期届满前达成了以物抵债协议,且债权人占有了抵债的动产的,债权人有权依据以物抵债协议,在以物抵债条件成就后向债务人主张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其抵债物,并从拍卖、变卖价款中清偿债务,但不得直接主张其对抵债物享有所有权,更不得以抵债物归属于自己所有为由直接占为己有——邵某魁与庄某云、鉴湖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物权保护纠纷案
案例4 以物抵债协议损害了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违反民事诉讼诚实信用原则,当事人通过法院调解达成以物抵债协议,案涉民事调解书被再审撤销——原审原告某村村民委员会与原审被告葛某鹏农业承包合同纠纷案
12.通知解除的条件
案例 合同解除权的行使必须以解除权成就为前提,只有享有法定或者约定解除权的当事人才能以通知方式解除合同,不享有解除权的一方向另一方发出解除通知,另一方即便未在异议期限内提起诉讼,也不发生合同解除的效果——吕某某与孙某某、张某某合同纠纷案
13.合同约定解除条件的审查
案例 即使被告先期存在违约行为,但嗣后积极履行还款义务,并未影响合同目的的实现,故对原告主张的解除合同,不予支持——S银行与颜某、龙腾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
14.违约方请求解除合同的条件
案例 根据查明的事实,原告管理后目的变更为建造办公场所,而因目前园区只能放置厢房,建造办公场所的目的不能实现,其提出解除合同虽构成违约,但并非出于恶意,因为协议约定原告负责所有投资,若合同继续履行将造成其损失不断扩大,对其显失公平。被告得知上述情况后仍拒绝解除协议,有违诚实信用,双方形成合同僵局——叶某与舒某合同纠纷案
15.合同解除时违约责任条款的适用
案例 合同解除时,一方依据合同中有关违约金、约定损害赔偿的计算方法、定金责任等违约责任条款的约定,请求另一方承担违约责任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陆某烈与孙某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
16.判断违约金是否过高的标准
案例1 除借款合同外的双务合同,不能以受法律保护的民间借贷利率上限作为判断违约金是否过高的标准——孙某与空韵置业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案
案例2 违约金是否过高,应以《合同法》第113条规定的损失为基础进行判断——威尚公司与梅岭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
案例3 违约方主张违约金过高,应当对违约金约定是否过高承担举证责任
——施某林等与章某中等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
17.变相利息的认定
案例 贷款人发放贷款时额外收取服务费等费用,属于变相收取利息,该费用应予返还或抵扣借款本金——梅某战、淮顺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案
18.高利转贷的认定
案例1 贷款人和借款人在借款时均事先知道出借资金来源于银行贷款,法院以贷款人套取金融机构信贷资金又高利转贷,认定民间借贷合同无效
——裘某朗与陆某富民间借贷纠纷案
案例2 虽原告陈述该贷款现已还清,但根据其在银行尚有其他贷款未还的事实,应当认定两被告知道或应当知道原告转贷出借的事实——朱某方与卞某胜等民间借贷纠纷案
案例3 套取金融机构信贷资金又高利转贷给借款人,且借款人事先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的,应当认定民间借贷合同无效——李某冲、黄某凤与黄某燕民间借贷纠纷案
19.职业放贷人的认定
案例1 构成职业放贷行为必须符合三个条件:(1)出借人为同一人;(2)在一定期间多次反复放贷;(3)以营利为目的的有偿放贷——胡某燕与王某应、刘某必、王某、杨某、唐某阳民间借贷纠纷案
案例2 贷款人在两年内平均每年3件总计6件民间借贷案件,尚不足以认定系多次反复从事有偿民间借贷行为,不宜认定案涉《借款抵押担保合同》无效——许某与周某通、刘某庆民间借贷纠纷案
四、关于担保纠纷案件的审理
1.独立担保
案例1 被告并非银行或者非银行金融机构,双方当事人在担保合同中有关排除担保从属性的约定,应当认定无效。根据“无效法律行为的转换”原理,法院在否定其独立担保效力的同时,认定该担保合同为从属性担保
——原告(反诉被告)宝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反诉原告)港皇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保证合同纠纷案
案例2 当事人以案涉独立保函不具有涉外因素为由,主张保函独立性的约定无效的,法院不予支持——银G集团有限公司与H电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
2.担保责任的范围
案例 被告向原告出具的担保函中关于利息的约定超出主债务利息的部分无效——朗某兰与古丽建材有限公司、骆某原买卖合同纠纷案
3.混合担保中担保人之间的追偿问题
案例1 本案无证据证明相关的担保合同或者抵押合同中存在担保人可以相互追偿的约定,担保人无权向其他担保人进行追偿,仅可向债务人追偿——刘某龙、周某花与胡某秋、史某君追偿权纠纷案
案例2 案涉债务既有债务人提供的办公楼及土地抵押担保,也有担保人提供的担保,担保合同中没有约定担保人可以相互追偿,原告作为担保人承担了担保责任后无权向其他担保人追偿,但可向债务人追偿——旺邦燃气有限公司与虎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黄某朗追偿权纠纷案
案例3 本案的担保并非混合担保,不适用混合担保中担保人之间追偿问题的相关规定,被告关于原告无权向其追偿的辩解理由不成立——李某与尹某军、景某刚民间借贷纠纷案
案例4 《纪要》颁布之前的案例之一:混合担保中担保人之间享有追偿权——谷某刚、龙发公司追偿权纠纷案
案例5 《纪要》颁布之前的案例之二:混合担保中担保人之间享有追偿权——袁某艳与袁某隆、方某平等追偿权纠纷案
4.担保债权的范围
案例1 虽然抵押权登记证书备注栏仅记载了担保主债权的本金,但当事人未将利息、复利、逾期罚息和复利等担保债权范围和金额在登记证书中登记,具有不能归责于抵押权人的客观原因,故抵押权设立的效力不仅及于借款本金,还应及于该借款本金所产生的利息、复利、逾期罚息和复利
——HR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市分公司与锦玉地产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
案例2 合同约定抵押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合同项下的借款本金、利息、逾期利息、复利、罚息、违约金、补偿金及乙方为实现债权的所有费用,而办理的抵押权登记中仅记载担保债权数额为2100万元,本案担保物权的担保范围应以双方签订的《最高额抵押合同》为准——某农商行与唐某执行其他一案执行裁定书
5.主债权诉讼时效届满请求涂销担保物权登记
案例 抵押权人没有证据证明其行使了抵押权,抵押人在主债权诉讼时效届满后请求涂销抵押权登记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金湖服装厂、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某支行抵押权纠纷案
6.未办理登记的不动产抵押合同的效力
案例1 被告负有协助原告办理抵押登记的义务,原告享有要求被告协助办理抵押登记的权利,但其怠于行使该权利,抵押物现均存在权利瑕疵,且未办理抵押登记,原、被告均存在过错,且责任相当,故被告在抵押物价值范围内对债务人的债务承担50%的赔偿责任——赵某娟与鸿运公司抵押合同纠纷案
案例2 抵押人以林权作为抵押物,该抵押合同系生效合同,但因双方未办理抵押登记,债权人对抵押物不享有优先受偿权,抵押人应以其提供的抵押物价值为限对担保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某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与冯某、马某等借款合同纠纷案
7.房地分别抵押的债务清偿
案例1 法律确立了“房随地走”和“地随房走”的原则,但并未规定附有建筑物的土地使用权不可单独设定他项权利,本案所涉房地产存在分别抵押登记的情形,但当事人设定两项抵押权的行为是自愿的,只要在实现权利转移和处置抵押物时能够保持权利归属上的一体,则可解决权利冲突——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海盐支行与达冠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
案例2 案涉房与地被不同法院分别查封,因“房地一体”原则的设立,其本意其一是保证处分房地产时房屋所有权和土地使用权要一同转移,其二是处置完成后,两项权利最终归属于同一主体,故对案涉房产及其项下土地使用权应一并予以处置——郑某仪申请复议一案执行裁定书
8.抵押权随主债权转让
案例1 上诉人主张担保债权转让时,案涉抵押未办理变更登记,被上诉人对上诉人所抵押的财产不具有抵押权,没有法律依据,法院不予采纳——白某敏与铭华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案
案例2 债权转让的,担保该债权的抵押权一并转让。受让人向抵押人主张行使抵押权,抵押人以受让人不是抵押合同当事人、未办理变更登记为由提出抗辩,法院不予采纳——何某梁与CC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分公司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
9.流动质押的委托监管
案例1 在原地交付大宗散货的流动质押或浮动质押交易中,对于质权是否有效设立,应严格依照《物权法》第212条的规定,结合当事人的约定和实际履行情况认定——某发展银行深州市支行、某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分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
案例2 监管人依约对案涉小麦进行了控制与监管,可以认定案涉小麦作为质物已通过监管人监管的方式交付给了质权人——某储备粮L河直属库有限公司、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Y支行确认合同无效纠纷案
案例3 由于案涉质物交付形式不符合法律规定的质权设立形式,故案涉质权未能依法设立;债权人关于监管人在履行监管义务的过程中存在过错的主张,无事实及法律依据,其提出的监管人承担补充赔偿责任的请求,法院不予支持——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某旗中远糖业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
案例4 由于质押人、质权人、质物监管人对涉案质权不能设立均存在过错,故三方均应承担相应的责任——展帜公司与某储运公司等借款合同纠纷案
10.浮动抵押的效力
案例 同一财产向两个以上债权人抵押,抵押权均已登记的,拍卖、变卖抵押财产所得价款按照登记的先后顺序清偿——Z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宜兴支行与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分行、河阳铸造集团有限公司别除权纠纷案
11.动产抵押与质押竞存
案例1 物权法虽未明确规定同一动产上依法成立的抵押权与质权竞存时的受偿顺序,但结合物权法关于动产抵押权与动产质权对抗效力产生时间的规定,应以动产抵押权和动产质权具备对抗效力的时间先后顺序,决定同一动产上抵押权和质权竞存时的顺位——某商银行、建行某县支行第三人撤销之诉
案例2 浮动抵押权与动产质权竞存时的清偿顺序——北远担保有限公司、黄某2追偿权纠纷案
12.非典型担保关系认定
案例 本案合同虽明为商品房买卖合同,但其实质是为双方的借贷关系履行提供担保。虽然双方合同约定的权利义务关系不属于物权法规定的担保形式之一,但担保约定条款不存在法定的属于禁止行为,双方对此标的物作为担保的约定应属有效——凯远公司、占某柯担保物权纠纷案
13.保兑仓交易
案例1 案涉保兑仓交易没有真实的贸易背景,因此当事人之间并不存在真实有效的保兑仓交易法律关系,案涉《三方业务合作协议》的各方当事人之间真实的法律关系应为借款及担保合同关系,该借款及担保均是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应认定有效——某能源集团晋城有限公司、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分行合同纠纷案
案例2 当事人之间因履行保兑仓业务三方合作协议产生的纠纷,法院可依当事人的申请追加被告——Y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分行与海钢公司、海钢济南公司等合同纠纷案
14.让与担保
案例1 在存在合法债务的前提下,《民间借贷司法解释》第24条和会议《纪要》第44条、第45条、第71条所列明的三种情形均不能根据协议的约定取得买卖合同标的物的所有权,而本案中民间借贷并没有真实发生,而是虚拟的,买卖合同受让人更不能根据以上协议的约定取得财产性权益——国Y投资开发有限公司与鑫R机械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案
案例2 股权让与担保与股权转让从形式上均需要办理股权工商登记手续,股权让与担保区别于股权转让之处在于股权让与担保本身并不具有股权转让的意思表示,仅具有为债权设立担保的意思——庄某1、庄某2股东资格确认纠纷案
五、关于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纠纷案件的审理
金融产品卖方机构适当性义务
案例1 卖方机构适当性义务及金融消费者的请求权基础——黄某梅与某银行龙潭支行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案
案例2 不论基金产品内容为保底还是不保底、原告承诺对自己不利条款、被告免责条款,只要两被告未履行适当性义务,原告均有向被告追回全部投资款的权利——周某与某期货有限公司某营业部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案
案例3 银行在涉案基金销售过程中既应履行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的合规性义务,也应履行商业银行开展个人理财业务的合规性义务——某行科技园支行与雷某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案
案例4 本案金融消费者利息损失系基于受欺诈投资产生的损失,应以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为参考值——某银行马鞍山路支行、黄某生委托理财合同纠纷案
六、关于证券纠纷案件的审理
1.证券虚假陈述共同管辖的案件移送
案例 法院依被告申请追加发行人或者上市公司为共同被告后的案件移送
——关某晓等与G信证券公司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案
2.证券虚假陈述立案登记及公告前审查
案例 当事人在提起证券虚假陈述民事赔偿诉讼时,应当提供有关机关的行政处罚决定或者人民法院的生效刑事裁判文书,以证明证券虚假陈述事实的存在,此为当事人提起证券虚假陈述民事赔偿诉讼并为人民法院实体审理的前提条件,案件审查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登记立案若干问题的规定》并不矛盾——何某玉与雷启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案
3.揭露日和更正日的认定
案例1 《纪要》第84条的规定虽对于涉及虚假陈述的行为被公开揭露的程度未要求达到精确的程度,但亦明确市场所能够知悉、了解该行为构成虚假陈述系认定揭露日的前提条件,案涉《调查通知书》并未涉及“虚假陈述”的表述及内容,故对立案调查的公告并不构成认定揭露日的前提条件——程某其、鑫瑞金融股份有限公司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案
案例2 被告对证券交易所问询函的回复公告,是国家证券监管机构对被告存在虚假陈述行为的证实和确定,该公告内容属于在全国范围内首次被公开揭露,且该公开揭露对证券市场发出了警示信号,提醒投资者要重新判断股票价值,注意证券市场投资风险,对市场起到了足够的警示作用,故该公告日应确认为虚假陈述揭露日——钱某喜与巨禄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案
4.证券虚假陈述重大性要件的认定
案例1 证券行政管理部门的处罚决定,不仅是法院受理证券虚假陈述案件的前提条件,也是法院在实体审理中认定证券虚假陈述行为的重要依据,一审认定被广东证监局行政处罚的事项属于重大事件,被告的行为构成证券虚假陈述,并无不当——F照明股份有限公司与黄某欢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案
案例2 证券监督管理部门以被告未按照法律规定披露信息,对被告给予了行政处罚,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及行政处罚的事实,本案应当认定被告构成证券市场虚假陈述——游某广与海业智能机器人股份有限公司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案
5.场外配资合同
案例1 除依法取得融资融券资格的证券公司与客户开展的融资融券业务外,其他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与用资人的场外配资合同均无效,对配资方请求用资人支付约定的利息和费用的请求法院不予支持——徐某衍、胡某明合同纠纷案
案例2 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依法核准非法经营配资业务,场外配资合同无效,对于配资人要求按约定给付利息或资金占用费的请求应不予支持——吴某明、彭某合同纠纷案
七、关于营业信托纠纷案件的审理
1.营业信托纠纷的认定
案例 合同约定内容没有明确的信托目的,不符信托法律关系的构成要件,以信托法律关系来确定案由并适用信托法的主张不能成立——于某某与吉某委托理财合同纠纷案
2.资产或者资产收益权转让及回购
案例1 信托公司在信托资金依法募集后的资金运用行为,双方之间不成立信托法律关系;转让及回购合同不存在法律规定的无效情形,应当认定为有效——金某德投资置业有限公司与新某信托股份有限公司其他合同纠纷案
案例2 通过向信托公司转让股权的形式为主合同提供担保,则合同属于让与担保合同——西某信托有限公司等与曹某股东资格确认纠纷案
3.劣后级受益人的责任承担
案例 信托合同约定当期优先级受益人的信托收益低于其预期收益率,不足部分由次级受益人以其已收取的信托利益为限予以补足的,优先级受益人有权请求次级受益人按照约定承担补足责任——某信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江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案
4.增信文件的性质
案例1 信托合同之外第三方差额补足约定不符合保证担保规定的,第三方主张差补协议实为担保合同,因主合同不存在,差补协议作为从合同应无效的理由不能成立——安某与郭某泽、某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营业信托纠纷案
案例2 信托合同之外第三人差额补足承诺约定不符合担保法规定的保证责任性质,不认定为保证合同关系,按承诺文件的内容确定权利义务——原告某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与被告颜某刚、吕某等信托纠纷案
5.保底或者刚兑条款无效
案例 受托人承诺的保底或者刚兑条款无效,受益人可请求受托人对其损失承担与其过错相适应的赔偿责任——赖某、广州财D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委托理财合同纠纷案
6.通道业务的认定
案例1 受托人仅提供通道业务,而非真正意义的信托投资理财,按合同约定的内容确定权利义务——陈某与准D石油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工会委员会、准D石油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企业借贷纠纷、借款合同纠纷案
案例2 过渡期内通道业务中违规行为效力的认定——泽州某银行与太康某银行债权转让合同纠纷案
7.受托人的举证责任
案例 对委托合同中受托人是否履行义务发生争议的,由负有履行义务的受托人承担举证责任——原告金S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骏M矿业有限责任公司、第三人中N工业投资有限责任公司、第三人远W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案
8.信托财产的诉讼保全
案例1 信托财产独立于委托人的固有财产,除法定情形外,对信托财产不得强制执行——某信托公司、Z农商行合同纠纷执行审查类执行裁定书
案例2 对案外人的信托受益权可否执行的审查——案外人方某平与高T科技小额贷款有限公司、金P源建材有限公司、孙某军等案外人异议一案执行裁定书
9.信托公司固有财产的诉讼保全
案例 财产保全中能采取“活封”“活扣”措施的,尽量不“死封”“死扣”,使保全财产继续发挥其财产价值——某阳置业有限公司、苏某股权转让纠纷执行审查类执行裁定书
八、关于财产保险合同纠纷案件的审理
1.未依约支付保险费的合同效力
案例1 保险合同不以交付保险费作为生效条件,保险合同自成立时生效,投保人支付了部分保险费,为合法有效的状态,当事人应当按照合同的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H航物流有限公司、长J责任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某支公司责任保险合同纠纷案
案例2 保险合同约定保险人以实际收取的保险费与全额保险费的比例承担保险责任,保险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双方应遵守合同约定的权利义务
——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某分公司与某纺织有限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案
2.仲裁协议对保险人的效力
案例 保险人代位求偿权行使的前提是被保险人对第三者享有的债权,所涉及的权利义务等实体以及程序内容都应以被保险人对第三者享有的债权为基础,理应包括管辖协议以及仲裁协议,被保险人与第三者之间所签订的仲裁条款对代位行使求偿权的保险人具有约束力——Z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绍兴营业部、R制钢机械商贸(上海)有限公司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案
3.第三者直接索赔的诉讼时效
案例 只有被保险人对第三者应负的赔偿责任确定时,被保险人才具有赔偿请求权,第三者向责任保险的保险人请求赔偿保险金的诉讼时效,应当从确定被保险人责任的民事判决生效之日起算——Y海事局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某分公司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案
九、关于票据纠纷案件的审理
1.合谋伪造贴现申请材料的后果
案例 银行工作人员伪造贴现申请材料,并采取伪造的方法以贴现申请人的名义,与银行签订商业汇票贴现协议书,银行贴现后持有该汇票,当然不应享有票据权利——原告创伊物资有限公司诉被告刘某顺、H银行有限公司东大街支行、第三人X银行北城支行票据纠纷案
2.民间贴现行为的效力
案例1 原告、被告之间以支付现金(扣除部分费用)换取汇票的行为本质上属于票据“贴现”,因个人不具有法定贴现资质,双方之间的行为违反了国家特许经营制度,应认定为无效,案涉“贴现”款和票据应当相互返还——姜某竹与康某财合同纠纷案
案例2 合法持票人向不具贴现资质的主体“贴现”,该贴现人给付贴现款后直接将票据交付给其后手,其后手支付对价并记载自己为被背书人后,又基于真实债权债务关系将票据背书转让的情形下,可认定最后持票人是合法持票人——大成冶金振动设备有限公司、九步山农机电器修配部票据纠纷案
3.转贴现协议
案例 案涉商业承兑汇票所承载的票据法律关系仅存在于在票据上背书的各方主体之间,无票据行为则不产生票据法律关系以及发生票据权利的变动,未在商业承兑汇票上签章背书的银行不是票据法律关系当事人,案涉法律关系不是票据法律关系,而应为合同法律关系——M银行三亚分行与B银行北京分行、S银行合同纠纷案
4.票据清单交易、封包交易案件的处理
案例1 当事人虽签订转贴现合同,但未发生票据的实际流转和背书,存在倒打款行为,属于票据清单进行交易,此类纠纷以一次性解决为宜,应追加实际用资人等有关主体作为被告——楚州银行、长富银行合同纠纷案
案例2 本案双方当事人系名为票据转贴现合同关系而实为资金通道合同关系,双方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应当按照实质法律关系予以确认——长富银行、河西银行合同纠纷案
5.恶意申请公示催告的救济
案例1 被告不当申请公示催告,除权判决作出后,被告支取了票据款,导致原告票据权利无法行使,被告应当赔偿原告票据利益损失;原告作为实际持票人,有权在除权判决作出一年内起诉——某贸易公司与路顺达公司票据利益返还纠纷案
案例2 以票据为核心存在基础法律关系与票据法律关系两种法律关系,票据除权判决作出后,因涉案银行承兑汇票被法院宣告无效,原有的票据法律关系归于无效,导致最后持票人承兑不能,原有票据法律关系当事人之间产生纠纷,当事人有权依据基础法律关系要求相关责任人承担相应责任——夏益资源有限公司与冠岩电气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
十、关于破产纠纷案件的审理
1.破产案件中对和解申请的受理
案例1 债务人在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宣告债务人破产前向法院申请和解,并已提出和解协议草案,符合法律规定的,法院应受理债务人的和解申请
——书酷鞋业有限公司破产清算
案例2 人民法院对债务人提起的和解申请不仅有权进行形式审查,也有对和解协议的实质审查权——红葵生态开发有限公司申请公司清算
2.破产申请的不予受理和撤回
案例1 债权人撤销权事由有别于破产管理人,其提出的撤销事由属《企业破产法》第31条、第32条规定的情形,属主体不适格——俊道建设有限公司与河君投资有限公司、财信银行嘉兴分行破产撤销权纠纷案
案例2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申请人可以请求撤回申请——王某育与某镇经济发展总公司申请破产清算
案例3 《纪要》颁布前的案例:破产申请受理后,申请人可请求撤回破产申请——谷路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宝健建筑安装工程公司申请破产清算
3.破产申请受理后有关债务人诉讼的处理
案例1 破产申请受理后,债权人新提起的要求债务人清偿的民事诉讼,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同时告知债权人向管理人申报债权——黄某美与利中置业发展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案
案例2 破产申请受理后,已经开始而尚未终结的有关债务人的民事诉讼,在管理人接管债务人财产和诉讼事务后继续进行——华实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盖某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
案例3 原告就被告可能承担的保证责任债权,有权要求被告确认为破产债权,法院可临时确定该破产债权金额——某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乐山分行与鹏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破产债权确认纠纷案
案例4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债权人提起的要求债务人清偿的民事诉讼,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债权人应当向管理人申报债权——胡某与新疆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新疆某大学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案
4.债务人自行管理的条件
案例1 债务人在法院受理重整申请并指定管理人后,其法人的民事行为能力虽未消灭,但其未向法院递交由其自行管理财产和营业事务的申请,故不能自行管理财产和营业事务,不能再代表企业独立从事各种民事活动——六方信用担保有限公司与中万置业有限公司确认合同无效纠纷案
案例2 债务人自主管理财产和经营,前提是应在管理人的监督下进行,因债务人的法人独立人格受到一定限制,债务人法定代表人行使职权应受管理人监督,其在未取得管理人授权也未征得管理人同意的情况下,为债务人增加新的债务,事后也未得到管理人追认,该行为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陆捷钢构有限公司与昼虎实业有限公司普通破产债权确认纠纷案
5.重整中担保物权的恢复行使
案例 重整期间,担保物权有损坏或价值明显减少的可能,足以危害担保权人权利的,担保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恢复行使担保权——岚纶运输贸易有限公司、虎山船舶修造有限公司船舶修理合同纠纷执行审查类执行裁定书
6.重整计划监督期间的诉讼管辖
案例1 重整程序终止后,破产重整企业所涉民事案件实行集中管辖的必要性和合理性已经不存在,不应再适用集中管辖的规定——平筑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麦某绵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
案例2 重整计划执行期间,因重整程序终止后新发生的事实或者事件引发的有关债务人的民事诉讼,不适用集中管辖的规定——钱某与千腾公司职工破产债权确认纠纷案
案例3 被告已进入重整计划执行阶段,其重整程序已经终止,重整计划执行期间,因重整程序终止后新发生的事实或者事件引发的有关债务人的民事诉讼,不适用有关集中管辖的规定——某设计研究院与长运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案
案例4 法院在确定或者调整管理人报酬方案时,应当考虑管理人的工作量等因素——春雷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与重信投资有限公司与破产有关的纠纷案
7.重整程序的终结
案例1 是否更换管理人,由人民法院依法在审理破产案件的程序中决定——兰丰实业有限公司诉鸿某律师事务所管理人责任纠纷案
案例2 重整计划执行完毕后,法院根据管理人的申请确认债务人重整计划执行完毕,裁定终结破产重整程序——铭伟山泉饮品有限公司管理人申请公司清算破产
案例3 重整计划执行完毕后,管理人可以申请法院确认重整计划执行完毕并终结破产程序——某州东斯石油专用管制造有限公司破产管理人破产民事裁定书
8.强制清算与破产清算
案例1 债务人资不抵债,已经同时符合破产清算条件和强制清算条件的,应当及时适用破产清算程序实现对债权人利益的公平保护——中实集团财务有限责任公司与铜堡实业有限公司申请公司清算强制清算与破产申请审查
案例2 债务人已被法院裁定受理破产清算,依法应当终结其强制清算程序
——钟某虎与中乾公司清算责任纠纷案
9.无法清算案件的审理与责任承担
案例1 破产案件受理后,债务人的法定代表人、财务管理人员和其他经营管理人员不履行《企业破产法》第15条规定的配合清算义务,依据该法第126条、第127条追究其相应法律责任——柳某花与熊某浪、熊某庆等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案
案例2 《纪要》颁布之前关于破产清算案件中配合清算义务主体是否包括公司股东、如何判断承担责任的条件的问题,可能适用《公司法司法解释(二)》第18条——某展经贸有限公司与某毅、马某等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案
十一、关于案外人救济案件的审理
1.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的审理
案例1 案外人在提出排除对执行标的执行的诉讼请求时,可以就其对执行标的所享有的权利提起确权之诉,但不能在执行异议之诉中单独就执行标的提起确权之诉——柳某宫、陆某明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
案例2 法律规定案外人提起异议之诉时,可以同时提出确认权利的诉讼请求,并非指案外人在提起异议之诉后,可另行提起确权之诉——刘某白、卢某玉第三人撤销之诉
案例3 案外人在提起异议之诉外,不能另行提起确权之诉——尹某、鲁某合、柳某郁等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
案例4 案外人在执行异议之诉中未提出确权或者给付诉讼请求的,不作出确权判项,仅对案外人是否排除执行进行审理——鲁某桥与通汇财商贸有限公司执行异议之诉
案例5 执行异议之诉不以否定作为执行依据的生效裁判为目的——广纳投资咨询有限公司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
2.债权人提起的第三人撤销之诉
案例1 普通债权人不属于争议案件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也不属于该案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案件纠纷并未损害债权人享有的普通债权,生效民事判决没有阻碍债权人依法行使主张普通债权的权利,故债权人不具有提起第三人撤销之诉的主体资格——博铭律师事务所、刘某训第三人撤销之诉
案例2 生效裁判所确认的债务人的相关财产处分行为符合《合同法》第74条所规定的撤销权的条件,享有撤销权的债权人与案件处理结果具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具备以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的身份提起第三人撤销之诉的原告主体资格——建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陈某北第三人撤销之诉
案例3 生效民事判决确认所有权的房屋包括在债权人享有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工程范围内,债权人对该民事判决提起第三人撤销之诉主体适格
——野马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刘某第三人撤销之诉
案例4 因工程款优先受偿权优先于抵押权,使抵押权人权益在法律上受到影响,故抵押权人对于工程款债权人与债务人之前确认工程款优先受偿权的诉讼,具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属于《民事诉讼法》第56条所规定的第三人——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西壮族自治区分行与跃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福信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第三人撤销之诉纠纷案
3.必要共同诉讼漏列的当事人申请再审
案例1 案外人对驳回其执行异议的裁定不服,认为原判决、裁定、调解书内容错误且损害其民事权益的,可以自执行异议裁定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向作出原判决、裁定、调解书的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姚某信、重庆汇通房屋开发有限公司与重庆建工第某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
案例2 再审申请人以案外人身份对驳回其执行异议的裁定不服,认为原判决、裁定、调解书错误,再审申请因提出时间超过执行异议裁定送达之日起6个月的期限而被驳回——富功工贸有限公司、余某喜等民间借贷纠纷案
案例3 再审申请人以案外人身份对驳回其执行异议的裁定不服,认为原判决、裁定、调解书内容错误,再审申请因未向作出原判决的法院提出而被驳回——胡某仕、龙达典当有限责任公司典当纠纷案
案例4 当事人以必要共同诉讼人身份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00条第8项规定申请再审,其申请超过法定申请再审的6个月期限,再审申请被驳回
——陈某与陈某广等合伙协议纠纷案
4.程序启动后案外人不享有程序选择权
案例1 案外人提出的执行异议被裁定驳回后的申请再审与第三人撤销之诉两种程序,当事人只能选择一种相应的救济程序,不能同时启动两种程序,一旦选定就不能变更——黄某平、孙某雨第三人撤销之诉
案例2 再审申请人未向执行法院提出书面执行异议,亦不是民事借贷关系的必需共同诉讼当事人,不符合案外人申请再审的主体资格,且在其已经选择第三人撤销之诉的权利救济程序后,不能再选择案外人申请再审的权利救济程序——占某水与刘某江等合同纠纷案
案例3 《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303条第2款确定案外人申请再审与第三人撤销之诉不得并行,只能择一途径行使权利的原则,适用的前提是,相关异议属于《民事诉讼法》第227条规定的案外人异议,在第三人提出的异议不归属于该条规定的案外人异议的情况下,《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303条规定的途径限制即失去意义——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西壮族自治区分行与跃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福铁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
5.案外人依据另案生效裁判对非金钱债权的执行提起执行异议之诉
案例 案外人提出异议认为本案执行依据的民事判决书在其已于另案轮候查封被执行人名下房产后,确权上述房产归申请执行人所有损害其合法权益,应予撤销。其主张民事权利指向的标的物与原判决、裁定确定的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客体具有同一性,异议内容与本案执行依据有直接关联,应属认为原判决、裁定错误的情形,其应通过审判监督程序寻求权利救济
——虎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华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合资、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纠纷执行审查类执行裁定书
6.案外人依据另案生效裁判对金钱债权的执行提起执行异议之诉
案例1 案外人依据执行标的被查封后作出的另案生效裁判提出排除执行异议,且买卖合同解除后案外人未返还价款,不符合排除执行的规定——启胜置业集团有限公司、荣煤雷诺能源有限责任公司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
案例2 在金钱债权执行中,作为案外人提起执行异议之诉依据的裁判将执行标的物确权给案外人,可以排除执行——衡平中企投资担保有限公司、酷地筑机股份有限公司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
案例3 金钱债权执行中,案外人主张排除执行依据的另案生效裁判涉及的基础权利实质是债权请求权,不能排除执行——彭某兴、牛某兰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
案例4 本案民事调解书的内容系以转移财产权属为目的的买卖合同纠纷,而非权属纠纷,其性质属于债权请求权,不能排除执行——胡某聪、承德某典当有限公司云丹分公司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
案例5 金钱债权执行中,案外人提出执行异议之诉依据的生效裁判认定买卖合同无效或应当解除,案外人未返还价款的,不能排除执行——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东升支行与百岁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王某飞执行异议之诉
7.案外人系商品房消费者
案例1 案外人提出的执行异议符合《执行异议和复议规定》第29条规定的情形,足以排除本案执行——占某与黄某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
案例2 案外人名下虽已有一套住房,再购买案涉房屋,购买的房屋在面积上仍然属于满足基本居住需要——关于周某、刘某水提出执行异议一案执行裁定书
案例3 原告在案涉房屋被查封前交付的购房款,虽不足合同总价款的50%,但原告已交付的房屋价款接近于合同总价款的50%,综合考虑原告对于案涉房屋的情形,应理解为符合规定的精神——谢某云与平远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
案例4 案外人仅为商品房消费者之外的一般买受人,在案涉房屋已设定抵押的情形下,不享有排除强制执行的民事权益——曾某发与某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丰韵生态旅游开发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执行异议之诉
案例5 商品房买卖合同是在法院查封之后签订,不能对抗在先抵押权——李某与长信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竹海盛置业有限公司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
案例6 案外人就涉案商品房未及时办理产权预售登记和过户登记是否存在过错的问题,该内容不属于《执行异议和复议规定》第29条规定所需审查的要件,本案无须就此问题进行评判——麦某平、胡某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
案例7 买受人阻却享有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金钱债权执行时,应适用《执行异议和复议规定》第29条规定,是否排除第28条的适用?——某钢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李某云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
8.案外人系商品房消费者之外的一般买受人
案例1 买受人有向房屋登记机构递交过户登记材料,或向出卖人提出了办理过户登记的请求等积极行为的,可以认为符合该条件;买受人无上述积极行为,其未办理过户登记有合理的客观理由的,亦可认定为“非因买受人自身原因未办理过户登记”——钱某瑞、黄某书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
案例2 案外人提出了办理过户登记的请求等积极行为,可以认为本案符合《执行异议和复议规定》第28条第4项的规定——游某新、曾某荷执行异议之诉
案例3 涉案房屋因无土地使用权证,至今亦无法办理房产过户登记手续,可以认定为“非因案外人自身原因”未办理过户登记,对此案外人没有过错
——张某1、孙某1等与胡某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
十二、关于民刑交叉案件的程序处理
1.民商事案件与刑事案件分别审理的情形
案例1 原告因追索被告在刑事犯罪中非法占有处置的财产而提起的民事诉讼,不符合民事案件立案条件,应通过刑事追缴、退赔的途径解决——原告黄某与被告远景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千至食品有限公司等民间借贷纠纷案
案例2 本案起诉符合《纪要》第128条第1项、第5项规定的情形,应予受理
——胡某兴、管某山民间借贷纠纷案
2.涉众型经济犯罪与民商事案件的程序处理
案例1 本案属于受害人就同一事实提起的以刑事被告人为被告的民事诉讼,依法应当裁定驳回起诉,受害人的民事权利保护应当通过刑事追赃、退赔的方式解决——谢某地与大丰新型建筑材料集团有限公司、某水泥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案
案例2 正在侦查、起诉、审理的非法集资刑事案件,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就同一事实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袁某菊与盛茂公司、佳实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
案例3 涉嫌集资诈骗、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等涉众型经济犯罪,受害人就同一事实提起的以犯罪嫌疑人或者刑事被告人为被告的民事诉讼,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仟祥置业有限公司与赵某芬民间借贷纠纷案
案例4 原告所诉的民间借贷纠纷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刑事案件属于同一事实,受害人的民事权利保护应当通过刑事追赃、退赔的方式解决,侦查机关作出立案决定前,人民法院应中止审理——穆某建与薛某亮、通业蔬菜种植农民专业合作社民间借贷纠纷案
3.民刑交叉案件中民商事案件中止审理的条件
案例1 本案不是必须以相关的刑事案件的审理结果为依据,应继续审理——井桥集团工程有限公司、韩某雷劳务合同纠纷案
案例2 本案并不以刑事案件的审理结果为依据,再审申请人认为案件应当中止审理的理由不能成立——秦某安、张某光债务转移合同纠纷案
附录: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
序 言
2019年11月8日,最高人民法院正式发布了《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以下简称《纪要》)。《纪要》共计12部分130条,内容涵盖民法总则适用的法律衔接、公司纠纷案件、合同纠纷案件、担保纠纷案件、金融纠纷案件及民刑交叉案件的程序处理等诸多争议较大、亟待统一裁判标准的问题。《纪要》的出台受到法律理论界和实务界的广泛关注。
为使广大法律工作者更好地学习、理解《纪要》精神和条文主旨,掌握其中的适用规则和裁判思路,编者按照《纪要》的条文顺序,就每个条文的核心含义提炼了内容概要,并结合条文内容编辑、整理了相关案例。全部案例选自近年各级法院的裁判文书,分12个部分、94个专题,案例总数218例。案例中有一部分为《纪要》出台之后适用新规则作出的裁判,有一部分发生于《纪要》发布之前但裁判意见与《纪要》相吻合;少数在《纪要》发布之前作出的与《纪要》意见相异的裁判,书中对其中的差别作了简要提示,便于读者比较阅读。本书对案例中的当事人姓名、名称作了适当的隐名或者化名处理。
本书编写过程中,编者所在律师事务所刘青川、曾凡琼两位律师协助进行书稿的校对工作,在此对她们的辛勤劳动表示感谢。
由于《纪要》发布的时间不长,编者对《纪要》的理解存在不深不透之处,加之编选时间仓促,案例选择未必妥适,错误在所难免,敬希读者指正。
廖正江
2020年2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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