描述
开 本: 16开纸 张: 胶版纸包 装: 平装-胶订是否套装: 否国际标准书号ISBN: 9787519748777
《智能合约–重构社会契约》是以合规为视角的智能合约著作,区分智能合约和链上代码,结合计算机与法律的融合演进,全面介绍智能合约的发展趋势。
系统思考:从尼克·萨博首提“智能合约”概念,到伊恩·格里格创造出“李嘉图合约”,到维塔利克·布特林开创以太坊,再到美国和英国律师开启的雅阁项目,系统剖析合规智能合约发展的重要历程。
权威把脉:分析当前美国商品期货交易委员会、英国法律协会、英国中央银行、美国斯坦福大学法律规约协议团队、国际金融标准组织国际掉期与衍生工具协会等权威机构的新研究成果,很多观点不谋而合。
中国实践:比格犬模型、皋陶模型、熊猫模型等方案模型,既深含中国文化底蕴,又切合中国现实场景,引领中国智能合约创新方向。
应用剖析:深度剖析智能合约在司法、金融、保险、政务等领域的应用创新,探索智能合约为公司、企业和消费者提供的重要价值。
2020年8月,世界银行认定智能合约技术促进普惠金融,助力供应链金融和保险业务。和中国皋陶模型观点一致,世界银行也建议制定智能合约标准,包括验证和安全性标准。
部分 智能合约是新技术、新思路
章 区块链横空出世
一、从比特币到区块链
二、从互联网到互链网
第二章 智能合约的到来
一、合同的代码化与法律的代码化
二、智能合约简史
三、认识现代智能合约
四、智能合约的误区
第三章 智能合约带来社会治理的新思路
一、新技术推动新监管方法
二、智能合约推动法治改革
三、智能合约要求新法律人才
四、智能合约改变公司管理模式
五、智能合约促进社会进化
第二部分 完善法律基础,保障智能合约执行
第四章 智能合约的法理变革——以中国为例
一、智能合约的法理基础
二、智能合约在法律执行中的价值内涵
三、智能合约面临的法律风险——以合同为例
四、智能合约的法律规制
第五章 英国法律界在智能合约上的讨论
一、英国法律委员会和英国司法工作组对智能合约展开工作
二、英国法律界关心的问题
三、对英国法律界讨论的补充
第六章 智能合约与法律自动执行
一、科技与法律结合的历史
二、科技与法律结合的现状
三、科技与法律结合的未来
第七章 ISDA金融智能合约交易的法律研究和主协议
一、ISDA的思想哲学
二、智能衍生品交易总协议
三、事件
四、讨论
第三部分 创新智能合约基础设施,提升法律执行效率
第八章 李嘉图合约开启“可计算的合约”
一、原始李嘉图合约与原始智能合约的异同
二、作业流程
三、李嘉图合约案例
四、总结
第九章 雅阁项目为智能法律合约开发开源框架
一、雅阁项目的诞生
二、雅阁项目的开发工具
三、雅阁项目合约建造流程
四、雅阁模型合同样本
五、总结
附录:延迟交付和罚款示例
第十章 LSP与可执行的法律
一、认识LSP
二、法言法语设计
三、模型设计
四、开发的工具
五、讨论
第十一章 比格犬模型实现智能合约
一、比格犬模型的提出
二、智能合约如何与法律结合
三、智能合约软件的特点
四、基于模型驱动的智能合约开发
五、基于领域工程的智能合约开发
第十二章 预言机的设计与实现
一、预言机并非用来“预言”
二、预言机系统的设计与实现
附录:智能合约的安全标准
第四部分 智能合约的实际应用
第十三章 当前智能合约平台与语言
一、以太坊
二、超级账本
三、天秤币
四、天德区块链智能合约
五、其他重要平台
第十四章 智能合约在中国司法执行的应用
一、“智能合约 司法”的突破
二、智能合约在司法执行的实践
第十五章 智能合约在数字法币领域的应用
一、英国中央银行在数字法币领域的尝试
二、英国中央银行提出三大智能合约架构
第十六章 智能合约在金融领域的应用
一、“智能合约 金融”蓄势待发
二、智能合约在金融领域的应用实践
三、保险智能合约备受资本青睐
第十七章 智能合约在政务民生中的应用
一、数字政务时代“奇点”来临
二、智能合约带来政务民生的变革
三、“ABCD5”奠定数字政务
附录:使用CodeTract制定的智能合约的服务示例
第五部分 积极拥抱智能合约革命(趋势展望)
第十八章 智能合约与数字新社会
一、链满天下,打造数字社会
二、节约成本,改善社会生活
三、创造信任,促进价值流动
四、治理变革,重塑未来秩序
第十九章 皋陶模型指引智能合约的未来
一、天人合一:智能合约与区块链融合
二、民本思想:智能合约需要以人为本
三、司法公正:标准化是公正的基础
四、德法结合:智能合约要拥抱监管
五、利泽中华:中国智能合约发展方向
六、圆梦中国:智能合约与中国梦
参考文献
后 记 蔡维德谈为何研究区块链和智能合约
前言
无心插柳柳成荫
–技术“错误”与智能合约的诞生
人类的技术进步看似必然,其实伴随许多的偶然,甚至是“错误”,难能可贵的是总有一群人孜孜以求,不断地抓住每一个机会,终开创了新的天地。
智能合约的出现也是如此,它的出现离不开历史上的三个“错误”,并且改变了计算法学的历史,甚至改变整个法学。
个“错误”发生在1994年,尼克·萨博(Nick Szabo)提出了智能合约的概念,被许多人称为智能合约之父。不仅如此,根据许多国外纪录片和文章,以及对尼克·萨博的许多演讲进行分析,2019年笔者在《比特币的发明者“中本聪”到底是谁?》中提到
,其非常可能就是比特币的创始人中本聪。【ZW(】参见蔡维德:《比特币的发明者“中本聪”到底是谁?》,载微信公众号“天德信链”2019年1月4日。【ZW)】当时有能力做这项技术而且还没有被排除的只剩一人,就是尼克·萨博。可是他不会承认,如果承认,他可能会因为发行货币而面临牢狱之灾–和他同期发行货币的朋友后来在美国被判刑且入狱。而且如果他承认,还可能需要支付大量的税金,因为比特币从开始到高点暴涨至少百万倍(有报道说千万倍),他如果要补税(需要加恐怖的利息),这会是天文数字。
尼克·萨博既是律师又是计算机工程师。在1994年写了一篇文章,提出了“智能合约”这个概念。如果大家去读这文章,会发现里面有创新思想,但是没有提出关于系统的设想。这个名词非常好听,但是这篇文章却存在许多漏洞。
尼克·萨博将智能合约定义为:“一个智能合约是一套以数字形式定义的承诺(promises),包括合约参与方可以在上面执行这些承诺的协议。”智能合约就是任何能自行执行部分功能的协议。例如,股票交易后需要支付资金,这可以用智能合约完成。上述定义的个重点是协议或是合同,第二个重点是自动化执行。
但是问题马上来了。这个“数字形式定义的承诺”是法院认可有法律效用的合同?显然不是。就算法院认为是,这些计算机语言可以保证执行正确的指令?数据来源是不是正确?计算是不是正确?谁可以验证协议是不是正确?如果出错,哪个单位应该负责?如果出问题,是协议出了问题?还是执行出了问题?还是数据出了问题?因为在计算机端,算法可以正确,代码也可以正确,但是如果使用不正确的数据,还是会出错。就算数据正确,但是支持系统出了问题,例如,网络(断网就是一个例子)或是数据库出了问题,还是会有问题。诉诸法院,谁可以判定由谁负责?法官和律师可能都不懂计算机语言,也不懂智能合约,不了解计算机和网络系统。
这一连串的问题都没有解释,所以这次只是提出了一个概念或是想法,这个概念就是“可执行的协议”,但是没有解决实际问题。
一直到19年后,一个年轻人出现,再一次改变了历史。这是历史上的第二个“错误”。这个“错误”是什么?这个年轻人认为,只要把代码放在区块链上运行,该代码就成为“智能合约”。这是什么逻辑?代码放在区块链上运行,就成为合法合规的合约?在法庭上,法官可以用该合约判断是非?代码运行在区块链上和原来定义的“智能合约”没有任何关系,原来还假设可以是合同,这里连合同这一概念都不需要了,只要是代码,运行在区块链上,就是“智能合约”。
值得注意的是,这个年轻人的确在建设智能合约。他的成果是让智能合约使用区块链上的数据以及把智能合约结果存放在区块链上。区块链上的数据是非常难更改的,所以数据放在区块链上“有机会”可以成为有法律效力的证据。这是因为在法律上,没有更改过的证据才有法律效力,而区块链具有这样的特性。因此,这样的代码“有机会”可以成为智能合约。但是使用“有机会”成为证据的数据,并不代表其就是具有法律效力的证据,而且代码和合同差距太大。这样的智能合约机制距离实际可计算的合同还是非常遥远。
2015年,笔者在北京航空航天大学和这个年轻人进行了交流,直接表明他的想法太过乐观。这个年轻人也同意,但是他认为如果不叫“智能合约”,这个机制便卖不出去。这就是在历史上,包括创始人(年轻人)和评论人(笔者)都认为是错误的名词,却被保留下来。
这个年轻人就是以太坊的创始人维塔利克·布特林(Vitalik Buterin),一个少年天才。维塔利克说得对,“智能合约”这个名词响亮得多,比“链上代码”好。链上代码实际是学术名词,是正确名词,但是大家都不喜欢(后来维塔利克在2018年10月公开表示他后悔使用这一名词,因为他开发的系统的确和法律没有关系)。
以太坊也是公认的世界上个智能合约系统,而尼克·萨博只是提出了这一名词。后来智能合约的发展是根据以太坊的路线(和李嘉图合约模板)。现在智能合约如果没有运行在区块链上,根本没有机会成为有法律效力的协议。
第三个“错误”的出现则是真有人相信以太坊的智能合约是“智能”的“合约”,还在2016年开启了一个大项目The DAO。当时这个项目大受欢迎,融资上亿美元。这真是个历史上的一个认知大错误。《美国银行家》(American Banker)杂志连续发表文章批评这个项目,认为是胡闹,该智能合约并不合法,全世界没有国家承认这是有法律效力的合同,而且也不智能。2016年笔者撰文《两种选择,两种结构–The DAO事件的反思》也对这一事件进行了讨论。
就是在这种环境之下,项目出了纰漏。出了纰漏后需要追责,The DAO项目方和以太坊都有法律责任,以太坊是技术提供方,技术出了问题也需要负责。于是他们只好退钱给投资人。问题在于没有国家承认“智能合约”是有法律效力的合同,既然没有合同,这个项目就没有法律依据,必须退钱。
经历这三个“错误”后,人们应该对“智能合约”技术说再见了吧?
结果正好相反,世界开始拥抱智能合约。大家承认以前的错误,但是可执行的代码在法律上的革命却是真实的,而且必定改变世界。
但是这一次世界不再愚蠢,世界开始走上正确的路线:
,研究智能合约的法律问题,目标是建立一个可执行的法律体系来支持“可执行的合同”。这属于法律范畴,而且会影响到立法、司法和执法。
第二,研究如何验证智能合约软件,如何设计,如何和区块链交互。这属于计算机范畴的工作。
并且这两个方向必须是交互的,不能单独独立出来,不能把计算机和法律分离。
例如,笔者在2019年的《智能合约三个重要原则》一文中提出了“三原则”:(1)数据完全来自区块链;(2)计算结果有共识;(3)计算结果完全存在区块链上。加上这“三原则”,智能合约会更加进步。
首先,数据来源如果有法律效力,而且存在区块链上,没有被更改过,智能合约就可使用正确的数据来计算,这是步。另外,智能合约不能使用没有存在区块链上的数据,以保证数据来源正确。
其次,现在智能合约在多服务器上执行,执行后,结果必须有共识,减少计算错误,这是第二步。假如没有遵守这一原则,没有共识,直接认为计算正确,可能导致不正确的计算结果存在区块链上。
后,计算结果如果一致,结果完全存在区块链上,避免被更改,以增加数据可以成为有法律效应的证据的可能性,这是第三步。注意,计算结果必须完全记录在区块链上,保证结果可以完全地保留下来,没有减少,没有被更改。如果有部分结果没有存在区块链上,就有可能证据出问题。
这些看起来简单的原则,却可以提高智能合约成为有法律效力的协议的可能性。另外,数据上链也是重要问题,需要由预言机来解决。
当然,这些还不够,还需要大量算法、模型、代码、系统开发和验证,而且这些不只需要计算机学者的验证,也需要法官、律师、法学家的验证。
有了区块链、智能合约三原则、预言机和大量验证,智能合约终于有机会成为有法律效力的协议。当可执行的协议有法律效力的时候,改变是巨大的。因为以前合同从来不是“可执行的代码”,都是自然语言(如中文)。现在计算机语言可以成为合同,而法规也可以计算机化,这将改变立法、司法和执法。这是人类次开始考虑使用计算机语言来表述合同和法规,是一次历史性的改革。
智能合约和传统计算法学(Computational law)大不相同,以前是利用这些工具来分析法律,如使用大数据、自然语言处理、软件工程、机器学习等来分析查询法规和案例。现在面对的是可执行的法律,意义上有了巨大差异。分析是辅助,执行却是在线上工作,计算机从辅助走到线工作。
英国法律委员会(Law Commission)作为一个独立修法的机构,在2018年正式提出在英国法律中考虑使用智能合约和区块链,并且认为这会增加英国在数字经济上的竞争力。在2019年英国法律协会研究智能合约后发表法律声明支持智能合约(见本书第二部分的讨论)。中国也是一样,在2018年开始探讨使用区块链和智能合约来执法,保存证据。就从这一年开始,人类法学历史被改变了。因其重要性,笔者在2018年提出这是一个区块链中国梦,记录在《区块链中国梦之三:法律的自动执行将颠覆法学研究、法律制度和法律实践》一文中。
可以预想,区块链上的智能合约可以建立信任、可编程、不可篡改等特性,可灵活嵌入各种数据和资产,帮助实现安全高效的信息交换、价值转移和资产管理,终有望深入变革传统商业模式和社会生产关系,为构建可编程资产、系统和社会奠定基础,对于中国以及世界将会有着非常重要的意义。
评论
还没有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