描述
开 本: 16开纸 张: 胶版纸包 装: 平装-胶订是否套装: 否国际标准书号ISBN: 9787519737955
《破产程序中利息债权审查问题研究》在严谨完整的体例框架下,充分总结提炼了不同理论学说、我国现行立法的具体内容、其他国家的立法例、各地司法机关的立场和态度,较为全面的梳理了管理人审查利息债权中的重点、难点及热点问题。在此基础上,对现实争议问题提出了独到的观点和见解,亦对管理人的每一项利息审查提出具有可操作性的建议,增强了本书的实用性。问题导向、资料丰富、观点鲜明是本书的三大亮点,基于利息问题在司法实践中的共性,本书不仅可以直观地为管理人的债权审查实践提供指引,亦对法律界人士的理论研究和诉讼实务活动颇有裨益。
章利息债权审查的基本原则
一、基本原则概述
二、不报不审原则
三、裁判优先原则
四、合法合理原则
五、政策考量原则
六、意思自治原则
第二章利息审查中的法律问题
一、利息概述
二、利率概述
三、利息的结算与支付
四、利息计算方式
(一)积数计息法
(二)逐笔计息法
五、民间借贷利率审查规则
(一)民间借贷利率规则在债权审查中的运用
(二)超额支付利息(超过年利率24%但不足36%)时的审查
(三)超额支付利息(超过年利率36%)时的审查
(四)涉“职业放贷人”的利率审查问题
六、金融贷款利率审查规则
七、破产程序停止计息规则
(一)从“破产宣告日”到“破产申请受理日”
(二)停止计息规则的扩张适用及例外规定
(三)对停止计息规则规范目的的理解
(四)“附利息的债权”的判断标准
(五)停止计息日的确定
(六)主从债权停止计息问题
第三章罚息(逾期利息)审查中的法律问题
一、罚息(逾期利息)概述
二、罚息(逾期利息)的起算日
三、罚息(逾期利息)利率审查规则
(一)民间借贷逾期利率审查规则
(二)金融贷款罚息利率审查规则
四、银行承兑汇票垫款罚息利率审查规则
(一)银行承兑汇票业务关于罚息利率的特别规定
(二)由垫付票款转为逾期贷款户引发的争议
五、罚息(逾期利息)利率超限时的处理
(一)民间借贷逾期利率超限时的处理
(二)金融贷款中罚息利率上浮超限时的处理
六、罚息(逾期利息)和违约金及其他费用并存时的处理
(一)民间借贷中的并存处理规则
(二)金融贷款中的司法政策导向
第四章复利审查中的法律问题
一、复利概述
二、复利规范梳理
(一)从完全否定到有限制的保护
(二)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复利的规定
三、复利计息周期
四、复利利率审查规则
(一)民间借贷中对前期利率及实际利率的双重限制
(二)金融贷款中对复利利率的区别限制
五、复利基数审查规则
(一)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复利计算基数的规定
(二)对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复利计算基数规定的思考
(三)关于罚息能否计算复利的主流观点及理由
(四)借贷双方约定对罚息计收复利时如何处理
第五章迟延履行利息审查中的法律问题
一、迟延履行利息制度的确立与发展
二、迟延履行利息相关概念梳理
(一)“迟延履行期间的一般债务利息”与“加倍部分债务利息”
(二)“迟延履行利息”在本书中的含义
三、债权人未申报迟延履行利息时的处理
四、迟延履行利息是否属于破产债权
(一)司法实践的分歧
(二)争议的平息与再起
(三)迟延履行利息属于破产债权,但应劣后清偿
五、迟延履行利息新旧计算规则的衔接与适用
(一)《民事诉讼法意见》中的迟延履行利息计算规则已无现实意义
(二)《迟延履行利息批复》和《迟延履行利息解释》的分别适用
六、对“同期贷款基准利率”的理解和适用
(一)对“同期”“同期同档”的理解
(二)对“同期同类”的理解
(三)根据迟延履行期间确定“同期贷款基准利率”档次较为合理
七、2014年8月1日前利率档次的确定
八、迟延履行期间遇贷款基准利率调整的处理方式
(一)司法实践多倾向于分段计算
(二)几种不同的分段计算法
(三)根据贷款基准利率变化分段计算更为合理
九、迟延履行利息计算基数的确定
(一)对“清偿的法律文书确定的金钱债务”的理解
(二)对“债务人尚未清偿的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除一般债务利息之外的金钱债务”的理解
十、《迟延履行利息批复》与生效法律文书的冲突解决
(一)《迟延履行利息批复》与生效法律文书发生冲突的五种解决方式
(二)按双倍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的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的构成
(三)在尊重生效法律文书的基础上,按一倍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迟延履行利息
十一、生效法律文书未确定一般债务利息时的处理
十二、迟延履行利息劣后清偿数额的确定
十三、迟延履行利息能否优先受偿
(一)司法实践的分歧
(二)对法定担保范围中的“利息”一词含义的理解
(三)明确将“迟延履行利息”约定为担保范围的如何处理
第六章金融不良债权转让中的利息审查问题
一、争议的开端
二、《海南座谈会纪要》的历史背景
三、《海南座谈会纪要》的适用范围
(一)《海南座谈会纪要》的溯及力
(二)《海南座谈会纪要》的适用主体
(三)《海南座谈会纪要》的对象范围
四、《海南座谈会纪要》的补充和完善
(一)对非国有企业债务人给予平等保护
(二)适用范围扩张至执行程序
(三)明确《海南座谈会纪要》不具有溯及力
五、“受让日”的确定
(一)因受让主体不同而产生分歧
(二)对具体时间点的不同理解
六、对“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的界定
七、是否停止计息在破产债权审查中的考量
(一)司法实践对《海南座谈会纪要》第9条的不同理解
(二)对管理人适用《海南座谈会纪要》第9条审查破产债权的建议
八、一般金融不良债权转让中的利息审查问题
(一)否定说的理由
(二)本书的观点
(三)关于能否计收复利的问题
九、金融不良债权受让日之前产生的利息如何审查
(一)对“受让人向国有企业债务人主张利息的计算基数应以原借款合同本金为准”的理解
(二)司法实践的分歧
(三)对“利息”及“以本金为计算基数”的理解
(四)对管理人审查受让日之前的利息债权的建议
附录1:典型案例索引
一、逾期违约金参照适用停止计息规则
二、“破产申请受理日”当天是否计息
(一)计算至破产申请受理日的前一日
(二)计算至破产申请受理日
三、主债权停止计息的,从债权是否停止计息
(一)主债务人进入破产程序的,停止计息效力及于从债务人
(二)主债务人进入破产程序的,停止计息效力不及于从债务人
四、提前收贷时的罚息起算日
(一)起诉日为提前到期日,次日为罚息起算日
(二)起诉状副本送达之日为提前到期日
(三)借款人收到提前收贷通知日为提前到期日
(四)违约之日为提前到期日
(五)宽限期的后一天为提前到期日
五、外币借贷罚息利率标准
(一)外币借贷逾期罚息利率上浮不可超过20%
(二)外币借贷逾期罚息利率上浮不受20%的限制
六、银行承兑汇票垫款转为逾期贷款后的罚息利率
(一)按日万分之五计算
(二)按逾期贷款罚息利率计算
七、对金融贷款利率的限制
八、罚息不应作为复利的计算基数
九、约定对罚息计收复利的如何处理
(一)肯定说
(二)否定说
十、约定对承兑汇票垫款罚息计收复利的效力
(一)肯定说
(二)否定说
十一、对“清偿的法律文书确定的金钱债务”的理解
(一)以履行期届满时,法律文书确定的金钱债务总额为计息基数
(二)逾期付款违约金属于清偿的法律文书确定的金钱债务
(三)逾期付款违约金不属于清偿的法律文书确定的金钱债务
十二、生效法律文书未确定一般债务利息时的处理
(一)不确认
(二)确认
十三、迟延履行利息能否优先受偿
(一)肯定说
(二)否定说
十四、非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受让金融不良债权的停止计息问题
(一)严格遵循《海南座谈会纪要》的适用范围
(二)政策性和商业性不良债权适用《海南座谈会纪要》,不具有溯及力
(三)政策性和商业性不良债权适用《海南座谈会纪要》,且有溯及力
(四)无论是否属于政策性或商业性不良债权,均不可主张受让日之后的利息
十五、金融不良债权受让日之前产生的利息如何处理
(一)按合同约定计算正常利息和逾期利息,核减复利
(二)按合同约定计算正常利息,核减罚息和复利
(三)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重新调整
(四)依据债权转让协议的约定,不再重新核算
附录2:重点法律法规、司法解释及规范性文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节录)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节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节录)
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节录)
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节录)
人民法院关于在执行工作中如何计算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等问题的批复
人民法院关于执行程序中计算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节录)
关于人民法院受理破产案件前债务人未付应付款项的滞纳金是否应当确认为破产债权请示的答复
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节录)
人民法院印发《关于审理涉及金融不良债权转让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的通知(节录)
人民法院关于如何理解人民法院法发〔2009〕19号《会议纪要》若干问题的请示之答复
人民法院关于非金融机构受让金融不良债权后能否向非国有企业债务人主张全额债权的请示的答复
人民法院关于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为企业家创新创业营造良好法治环境的通知(节录)
人民法院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金融审判工作的若干意见》的通知(节录)
人民法院印发《全国法院破产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的通知(节录)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人民币利率管理规定》的通知(节录)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人民币贷款利率有关问题的通知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进一步推进利率市场化改革的通知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商业银行向社会投资者转让贷款债权法律效力有关问题的批复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关于审理破产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的通知(节录)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破产案件债权审核认定指引》的通知(节录)
后记
总序
现代破产法融清算退出与挽救更生程序于一体,是警醒正常市场主体“向死而生”之法,是帮助困境企业“涅槃重生”之法,是促使失败企业“规范退出”之法。破产法律制度是市场经济法律体系不可或缺的重要组成部分,甚至被称为市场经济之“宪法”。市场经济社会的基本法则乃公平竞争、优胜劣汰。故,凡市场经济之法治国家,无不将破产法视为其法律体系不可或缺之重要组成部分,并将其作为评价一国市场经济地位和营商环境水准的重要标志。
中国自改革开放以来,高度重视营商环境建设,逐步健全完善市场主体退出制度。1986年12月2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通过了《企业破产法(试行)》,于1988年11月1日起施行。2006年8月27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企业破产法》,自2007年6月1日起施行,《企业破产法(试行)》同时废止。2013年11月《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指出:要“健全优胜劣汰市场化退出机制,完善企业破产制度”。2014年10月《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指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本质上是法治经济。使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和更好发挥政府作用,必须以保护产权、维护契约、统一市场、平等交换、公平竞争、有效监管为基本导向,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制度。”2018年8月第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规划发布,《企业破产法》的修订纳入立法规划,属于“需要抓紧工作、条件成熟时提请审议”的项目。2018年11月中央全面深化改革委员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加快完善市场主体退出制度改革方案》,将加快以破产法为核心的市场主体退出制度建立健全的步伐,以更好地服务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和营商环境优化建设。
我国破产法的历史虽然短暂,但也已走过了30余个春秋,《企业破产法》及其司法解释构成了较为完整的破产法制度体系,全国各地各级法院组建了约100家破产审判庭,北京、上海、深圳三地更是在人民法院的批准下组建了破产法庭,破产审判的市场化、法治化、专业化建设取得了长足的进步,破产案件数量逐渐上升,破产法的理念、文化与制度规则也得到了更广泛的传播和认可。
破产法律制度的建立健全和破产审判的市场化、法治化、常态化推进,是市场经济可持续发展、营商环境优化建设的重要保障,市场经济之发展亦注定离不开破产法学研究之繁荣。中国人民大学破产法研究中心和北京市破产法学会自成立以来,始终坚持学术为本、理论联系实际和以问题为导向的研究理念,不遗余力地创办“中国破产法论坛”及其专题研讨会等权威交流平台,多年来持续编辑出版《破产法论坛》等图书,凝聚了中国破产法理论与实务界之研究力量,致力于破产法治事业之发展与进步,赢得了全体“破人”之赞誉与支持。
为进一步整合中国破产法理论界与实务界之研究力量,经与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民四庭庭长章恒筑法官、中国人民大学破产法研究中心副主任郑志斌律师、中国人民大学破产法研究中心副主任兼秘书长徐阳光教授、法律出版社法治与经济出版分社社长沈小英编审反复商议,中国人民大学破产法研究中心、北京市破产法学会决定联合法律出版社创办“破产法文库”,面向国内外同仁开放。
“破产法文库”设置5个子系列,其中,学术系列希冀广纳中国学界高水准之破产法专著;译著系列拟推介域外之经典破产法文献与法典;论坛文集系列继续推出“中国破产法论坛”及其专题研讨会之优秀论文;实务系列侧重出版破产法实务经验总结之佳作;茶座系列则旨在分享破产法实施中的趣闻轶事以及破产法同仁办理破产案件的心得体会。
从历史上看,中国是一个缺乏破产法文化传统与理论实务研究积淀的国家。“破产法为一重要之法律,然学者研究之者,远不如研究民刑之法之夥;良以向者适用较少,兴趣遂减。”民国法学家吴传颐先生数十年前之感慨,仍让今人有现实之叹。而今,破产法的社会调整作用日益得到人们的认可与重视,破产法的研究也日益深入。破产法是一个综合性的法学领域,破产法治建设是我们共同的事业追求。但愿“破产法文库”之创办能够团结更多法学同仁来关注和研究破产法理论与实践之重点难点问题,并将自己高水平的研究成果纳入文库中出版,共同推动中国破产法学术之繁荣、立法之完善与司法之进步。
是为序!
2016年7月16日撰写
2019年2月26日修订
序言(一)
在破产程序中,管理人是站在破产债权审查确认线的,债权的审查确认必然会涉及本金与利息两部分债权。一般而言,破产债权本金的审查与确认相对简单一些,而破产债权利息的审查与确认,由于破产法的特别规定和利息存在的种种特殊情况就会复杂得多。浙江大公律师事务所以冯坚主任为首的管理人组成写作团队,奉献给大家的《破产程序中利息债权审查问题研究》一书,专门就破产程序中利息债权的审查确认问题进行了深入研究。古人云,“治大国若烹小鲜”。本书所涉及的内容从某种意义上来讲,算不上破产程序中的重大题材,或曰所治者非“大国”也,但作者仍以“烹小鲜”之严谨文风,呈献全面、深入且富有创见的研究成果,实值得我们点赞。
在市场经济中,资源的配置原则上都是通过商品交换完成的。在商品交换中,非即时清结的信用交易会在交易人之间形成债权债务关系。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债权通常都是要收取利息的。因此,债权的利息或曰利息之债在保障市场经济交易秩序、维护债权人债务人正当权益方面具有重要意义,需要对其进行深入研究。
在破产程序中,各方当事人之间的债务清偿矛盾格外激化。在债权数额的审查确认上,本金的确认规则与非破产程序差异不大,利息债权则因破产程序的复杂性往往成为争议的焦点。所以,正确审查破产利息债权对管理人来说,不仅是勤勉尽责、忠实执行职务的基本要求,也是其需要时时面对的巨大挑战。但当前立法对债权利息问题的规定往往散见于不同的法律、司法解释和规则文件之中,有些问题缺乏规定,有些规定不够明确具体,在理解上易发生歧义,各地法院就利息问题所作裁判文书中的裁判观点也存在很大分歧。这些现实问题给管理人的破产利息债权的审查工作带来了很大困扰,为此系统地梳理和研究破产利息债权审查中存在的各种问题,以求确立管理人的利息债权审查标准是非常有必要的。这也正是浙江大公律师事务所《破产程序中利息债权审查问题研究》一书写作的重要意义之所在。
通观本书,其亮点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以法理和实务问题的解决为导向,体系完整、内容全面。当前对破产债权利息问题的研究探讨较松散,本书在完整、严谨的体例框架下,对管理人审查利息债权中的重点及难点问题以及在目前司法实践中探讨的热点问题,进行了全面的梳理和研究,包括职业放贷人中的利息、金融贷款的利率上限、主从债权停止计息及迟延履行利息能否优先受偿等诸多前沿问题,力求囊括管理人在审查利息债权中的各种常见情形,以敷实践之用。
第二,引证资料全面充实,注释丰富详尽。本书在写作中对文献资料进行了全面、细致、多渠道的法律检索,充分总结并提炼了不同的理论学说、我国现行立法的具体内容、其他国家的立法例、各地司法机关的立场和态度等,并以注释的形式在书中进行了标注,以便读者可以复原原始资料以进行独立研究。尤其有价值的是,本书对人民法院和各级地方人民法院的裁判文书进行了较全面的检索,并将不同裁判观点的典型案例均以附录的形式进行了收录。丰富的基础资料和注释不仅可以直观地为管理人的债权审核实践提供指引,也对法律界人士的理论研究和诉讼实务活动颇有裨益。
第三,观点鲜明突出,论述有理有据。在充分检索资料、总结前人研究成果并熔炼现实问题的基础上,本书将理论与实践密切结合,就书中总结的每个争议问题进行了分析论证,力求观点新颖、见解独到。在提出观点主张的同时,本书还对管理人的每一项利息审查提出了具有可操作性的建议,增强了本书的实用性。本书不仅可以供法律界人士进行理论研究探讨,而且也是一本不错的关于破产债权利息问题的全面工具用书。
本书的结构紧凑合理,共分为六个章节及两个附录。
章主要论述破产利息债权审查确认的基本原则,重点论述的是利息债权的审查确认具体规则,但考虑到破产案件的复杂性及规范的滞后性,仅仅探讨具体的规则显然是不够的,确立一般性的基本原则同样非常重要。所以本书在探讨具体的利息债权审查规范的同时,努力确立能够贯穿整个利息债权审查规则的基本原则,唯有如此才能帮助管理人在遇到新问题、新情况而找不到具体的审查规范时也能作出正确的审查结论。根据基础理论和实务需要,本章主要提出了不报不审原则、裁判优先原则、合法合理原则、政策考量原则与意思自治原则5个审查原则。
第二章主要论述利息债权审查中的一般性法律问题。首先明确了利息和利率的概念与内涵,然后就民间借贷利率审查规则、金融贷款利率审查规则、利息审查计算公式、利息的结算与支付、破产程序中的停止计息规则等方面进行了论述。其中,对破产程序中的停止计息规则进行了重点研究,包括停止计息规则的立法目的、“附利息的债权”的判断标准及目前法学理论界与实务界探讨激烈的主从债权停止计息、职业放贷人的利息等问题。
第三章主要论述罚息(逾期利息)审查中的法律问题。金融机构申报的破产债权往往都已逾期,逾期就会产生逾期利息,而且逾期利率也比正常利率要高,利息审查的结论对债权人的利益影响重大。故该章就管理人审查罚息(逾期利息)债权中的主要问题作了全面的梳理,主要包括罚息(逾期利息)概述、罚息(逾期利息)起算日的确定、罚息(逾期利息)利率审查规则、银行承兑汇票垫款罚息利率审查、罚息(逾期利息)利率超限时的处理及罚息(逾期利息)和违约金及其他费用并存时的处理6个方面。
第四章主要论述复利债权审查中的法律问题。在破产债权审查中,金融机构申报的债权中,计算复利的占比非常之大,这对管理人的审查工作提出了很高要求。本章从复利概述、复利规范梳理、复利利率审查规则、复利计息周期及复利基数审查规则5个方面对复利审查问题进行了研究,其中就目前在实践中争议较大的罚息能否计算复利,复利能否计算复利等问题作了全面分析。
第五章主要论述迟延履行利息审查中的法律问题。该章结合了人民法院出台的《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从迟延履行利息制度的确立与发展、迟延履行利息相关概念梳理、债权人未申报迟延履行利息时的处理、迟延履行利息是否属于破产债权、迟延履行利息新旧计算规则的衔接与适用、对“同期贷款基准利率”的理解和适用、迟延履行期间跨越2014年8月1日(人民法院《关于执行程序中计算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施行日)时如何确定利率档次、迟延履行期间遇贷款基准利率调整的处理方式、迟延履行利息计算基数的确定、《迟延履行利息批复》与生效法律文书的冲突解决、生效法律文书未确定一般债务利息时的处理、迟延履行利息能否优先受偿12个方面就管理人如何审查迟延履行利息、如何确定迟延履行利息的分配顺序作了全面的梳理和深入的分析。
第六章主要论述金融不良债权转让中的利息审查问题。目前,在司法实践中对于如何适用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金融不良债权转让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以下简称《海南座谈会纪要》)存在很大的分歧,这些分歧给管理人审查利息问题带来了很大的困扰。该章在全面归纳司法实践中的不同观点和做法的基础之上,从争议的开端、《海南座谈会纪要》的历史背景、《海南座谈会纪要》的适用范围、《海南座谈会纪要》的补充和完善、“受让日”的确定、对“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的界定、是否停止计息在破产债权审查中的考量、一般金融不良债权转让中的利息审查问题及金融不良债权受让日之前产生的利息如何审查8个方面对金融不良债权转让中的利息争议问题作了系统的梳理和研究探讨。
后一章为典型案例和重点法律法规的附录。该章附上了与本书中探讨的核心问题有关的典型案例,主要为人民法院和各地法院的典型案例及重点的法律法规,并以索引的形式作了分类梳理,以便读者查找阅读,不同裁判观点的展示也有助于引发读者的思考,为法律界人士办理破产案件以及诉讼案件提供帮助。
综上所述,本书作为由国内优秀破产管理人团队,经深入研究后写作的关于破产利息债权审查与确认问题的司法实务研究专业书籍,具有很好的理论研究与实务操作价值。本书的出版对进一步健全、完善我国的利息债权审查制度,尤其是其操作规则,无疑具有重要的推动作用。我相信读者们也可以从本书中获得关于破产利息债权的有益理论知识与实务经验。
欣然,是以为序。
2019年8月21日
序言(二)
“注意看那些
在窗户光线里移动的尘屑。
它们的舞蹈就是我们的舞蹈。
我们鲜少用心倾听我们内在的音乐,
但我们莫不随着它起舞。”
–鲁米
我们做任何选择都是为了追求好处–古波斯诗人、哲学家鲁米用这样的诗句表达了人性中对“利好”的普遍欲求。在破产管理的法律实务中,利息,相对于破产企业的大宗资产而言是个小问题,却也是失之毫厘谬以千里的大问题。在破产程序中,经过漫长的债权催收程序而积累下的巨额利息与债权人的利益休戚相关,稍有不慎就可能导致利息债权被不当增加、其他债权被不当稀释,这对管理人而言,也潜藏着巨大的执业风险。如何在关涉多方“好歹”的时候,完成公平清理债权债务的使命,是我们对破产程序中利息债权审查问题进行研究和探讨的意义之所在。
我国对于破产程序中利息债权审查问题的研究还处于发展阶段,尚未建立统一明确的审查规则,在理论和实务上也还有许多亟待解决的问题。本书是国内为数不多的专门研究破产程序中利息债权审查问题的司法实务书籍。为充分揭示司法实践中存在的问题,本书从破产审判实践出发,对学术专著、期刊论文、人民法院及各地高级人民法院的裁判文书等文献进行了较为全面地检索,在归纳、提炼问题的基础上,提出独到的见解和可资参考的方法。
另外,本书还收录了人民法院及各地高级人民法院具有代表性意义的典型案例,并将其中涉及的重点法律法规以附录的形式进行整理。诉讼程序和破产程序中的利息问题是具有共性的,本书探讨的问题不仅可以为管理人办理破产案件提供指引,同时,对于法官、诉讼律师、公司法务、金融机构工作人员及其他司法实务工作者来说,同样是重要的参考工具书。
本书编写组系浙江大公律师事务所管理人团队成员,在繁忙的工作之余,他们仍能抽出时间进行实务研究,这种精神很令人感动。今年恰逢浙江大公律师事务所成立25周年,本书的付梓出版既是大公人送给自己特别的“生日礼物”,又是大公所在业界亮出的成绩单,可喜可贺!后,希望大公所的破产管理团队再接再厉,继续为我国的破产司法实务与理论研究贡献自己的力量。
2019年7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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