描述
开 本: 16开纸 张: 胶版纸包 装: 平装-胶订是否套装: 否国际标准书号ISBN: 9787562084372
内容简介
票据法是技术性、专业性极强的法律体系,即使有一定法学基础的人,学习和掌握这个法律也颇为耗费精神,《票据法(第四版)》贯彻“使读者明白法理、知晓法律、会运用法理和法律解决具体问题”的思想,力图化深奥为通俗、解复杂为简约,向读者清晰地阐释票据法的基本概念、基本知识、基本原理,相对完整地说明票据法理和我国现行票据法律规范,较为深入地揭示票据行为和票据关系的规则,努力地帮助读者构建票据法律知识结构、培养票据法律思维,引导读者形成运用票据法理和法律解决票据问题的能力。
《票据法(第四版)》注重理论说明。作者以票据关系、票据行为为主线,展开述、释、论。全书主要分成总论、分论两个部分。在总论部分,主要讲解票据、票据关系、票据行为、票据权利的一般理论和我国有关的法律规范;在分论部分,以汇票为核心,阐释了出票、背书、承兑、保证、追索等票据行为的公认原理及我国现行法律规则。
《票据法(第四版)》强调法律适用,力求帮助、引导读者形成运用票据法理和法律规范,分析、解决具体票据纠纷问题的能力。为达此教学目的,在注重释明基本概念、基本知识和基本原理的同时,对我国《票据法》《*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票据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票据管理实施办法》《支付结算办法》等现行票据法律规范和规章制度的含义、规范功能、适用中的重要问题等,有不同于同类著作的深入释论说明。
为扩大读者视野,适度地比较分析了日内瓦统一法系的主要票据法律、英国和美国的票据法律,以及我国香港、台湾地区的票据法律。
《票据法(第四版)》主要适应法律专业本科生、硕士研究生的需要;对金融、财会、商业等相关专业的学生,有相当适应度;对票据法有兴趣的社会各界人士,也会有所裨益。
《票据法(第四版)》注重理论说明。作者以票据关系、票据行为为主线,展开述、释、论。全书主要分成总论、分论两个部分。在总论部分,主要讲解票据、票据关系、票据行为、票据权利的一般理论和我国有关的法律规范;在分论部分,以汇票为核心,阐释了出票、背书、承兑、保证、追索等票据行为的公认原理及我国现行法律规则。
《票据法(第四版)》强调法律适用,力求帮助、引导读者形成运用票据法理和法律规范,分析、解决具体票据纠纷问题的能力。为达此教学目的,在注重释明基本概念、基本知识和基本原理的同时,对我国《票据法》《*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票据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票据管理实施办法》《支付结算办法》等现行票据法律规范和规章制度的含义、规范功能、适用中的重要问题等,有不同于同类著作的深入释论说明。
为扩大读者视野,适度地比较分析了日内瓦统一法系的主要票据法律、英国和美国的票据法律,以及我国香港、台湾地区的票据法律。
《票据法(第四版)》主要适应法律专业本科生、硕士研究生的需要;对金融、财会、商业等相关专业的学生,有相当适应度;对票据法有兴趣的社会各界人士,也会有所裨益。
目 录
编 总论
章 票据概说
节 票据的意义和用途
第二节 票据的种类
第三节 我国票据的样式
第四节 票据的性质
第五节 票据的起源及发展
第二章 票据法概述
节 票据法的意义与特点
第二节 票据法的立法宗旨
第三节 票据法的演进及法系
第四节 我国票据立法的发展史
第三章 票据关系及其基础关系
节 票据关系
第二节 票据关系的基础关系
第四章 票据行为
节 票据行为的意义和种类
第二节 票据行为的性质和特点
第三节 票据行为的要件
第四节 票据行为的代理
第五章 票据权利
节 票据权利的意义和特点
第二节 票据权利的取得
第三节 票据权利的行使和保全
第四节 票据权利的消灭
第六章 票据的伪造与变造
节 票据的伪造
第二节 票据的变造
第七章 票据的更改与涂销
节 票据的更改
第二节 票据的涂销
第八章 票据抗辩权
节 票据抗辩的意义和种类
第二节 票据抗辩权及其行使条件
第三节 票据抗辩权的限制
第九章 票据时效
节 票据时效的意义与效力
第二节 票据时效的期间
第十章 票据利益返还请求权
节 票据利益返还请求权的意义和性质
第二节 票据利益返还请求权的要件和效力
第十一章 票据责任和票据法上的法律责任
节 票据责任
第二节 票据法上的法律责任
第十二章 票据丧失后的救济
节 票据的丧失及其后果
第二节 票据丧失后的救济方法
第三节 我国的失票救济制度
第四节 伪报票据丧失及其责任
章 票据概说
节 票据的意义和用途
第二节 票据的种类
第三节 我国票据的样式
第四节 票据的性质
第五节 票据的起源及发展
第二章 票据法概述
节 票据法的意义与特点
第二节 票据法的立法宗旨
第三节 票据法的演进及法系
第四节 我国票据立法的发展史
第三章 票据关系及其基础关系
节 票据关系
第二节 票据关系的基础关系
第四章 票据行为
节 票据行为的意义和种类
第二节 票据行为的性质和特点
第三节 票据行为的要件
第四节 票据行为的代理
第五章 票据权利
节 票据权利的意义和特点
第二节 票据权利的取得
第三节 票据权利的行使和保全
第四节 票据权利的消灭
第六章 票据的伪造与变造
节 票据的伪造
第二节 票据的变造
第七章 票据的更改与涂销
节 票据的更改
第二节 票据的涂销
第八章 票据抗辩权
节 票据抗辩的意义和种类
第二节 票据抗辩权及其行使条件
第三节 票据抗辩权的限制
第九章 票据时效
节 票据时效的意义与效力
第二节 票据时效的期间
第十章 票据利益返还请求权
节 票据利益返还请求权的意义和性质
第二节 票据利益返还请求权的要件和效力
第十一章 票据责任和票据法上的法律责任
节 票据责任
第二节 票据法上的法律责任
第十二章 票据丧失后的救济
节 票据的丧失及其后果
第二节 票据丧失后的救济方法
第三节 我国的失票救济制度
第四节 伪报票据丧失及其责任
第二编之一 汇票的基本原理
第十三章 汇票的意义、特点与种类
节 汇票的意义与特点
第二节 汇票的种类
……
第二编之二 无记名背书商业汇票纠纷案件的法律适用
第三编 本票
第四编 支票
第五编 涉外票据
主要参考资料
附录一票据流转程序图
附录二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相关法规
在线试读
《票据法(第四版)》:
(一)定票据为要式证券
规定票据须具备法定形式,一可使人们易辨识,二可在出票、转让、提示等方面省事节时。为达此目的,各国不仅规定票据的必要记载事项,而且在票据管理方面,也规定票据空白凭证须由国家指定的部门印制,格式须统一。如我国《票据法》第108条就明确规定:“汇票、本票、支票的格式应当统一。票据凭证的格式和印制管理办法,由中国人民银行规定。”
(二)简化票据转让手续
规定票据转让以交付(无记名式)票据和背书加交付(记名式)票据为有效方式。
票据权利为一种债权,其转让方式,若依民法上一般债权转让之规则,则有通知债务人之麻烦手续。手续麻烦,必不为人所喜用。为鼓励人们使用票据,就得简化票据转让手续。票据法上规定,记名式票据的转让,采背书加交付票据的方式;无记名式票据,只要交付票据,就生转让效力。这种做法,自然比一般债权转让的手续要简便,从而为票据流通的便捷和安全提供了程序上的有利条件。
(三)使票据为文义证券
票据权利的内容仅依票据上所载文义而定,不允许于票据外另行补充或加以变更。易言之,票据行为采取严格的表示主义,债务人依票据上所载文义负责。如此,使票据权利内容确定,债务人责任明晰,票据权利有了基本的安全保障。
(四)认票据为无因证券
票据权利与票据原因关系中的权利义务相分离,持票人行使票据权利,无需证明其取得权利的原因;原因关系即使无效或不再存在,对票据权利亦不发生影响。这样,票据权利的安全性与票据原因关系无涉,票据的使用和流通自然摆脱了不必要的约束,票据的“便捷和安全”也就成为现实。
(五)采票据行为独立原则
同一票据上有数个票据行为时,各行为相互独立,一行为无效,并不影响其他有效行为的有效性。在尽可能范围内,不使票据归于无效,以避免动摇票据权利而减弱票据的安全性。我国《票据法》第6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票据上签章的,其签章无效,但是不影响其他签章的效力。”《票据法》第14条第2款规定:“票据上有伪造、变造的签章的,不影响票据上其他真实签章的效力。”这些规定,体现了票据行为独立原则。票据行为独立,就使票据的安全性不受个别无效行为的影响。
(六)行善意取得制度
票据流通中,持票人为善意取得的,其票据权利不因出让人无权而受追夺。我国《票据法》第12条规定,以欺诈、偷盗或者胁迫等手段取得票据的,或者明知有前列情形,出于恶意取得票据的,不得享有票据权利。持票人因重大过失取得不符合本法规定的票据的,也不得享有票据权利。这是关于恶意取得和重大过失取得的规定,反过来说,善意取得,即受法律保护。
善意取得为民法上动产物权取得方法之一,旨在保护合法交易中善意受让人的合法利益,维护交易的安全性。票据权利虽为债权,但票据作为代表财产权的私权证券,又属动产之列,票据法虽属债法,为了维护票据之安全性,采用动产物权善意取得制度,特别保护善意受让人,让人们放心地使用票据。
(七)限制人的抗辩
人的抗辩是指票据债务人因特定持票人的权利无合法基础,得对抗该持票人的权利主张。人的抗辩的结果是特定持票人的票据权利不能实现,防止票据债务人受到损失,因此,此项制度特为保护债务人而设。但是,为防止债务人滥行人的抗辩,票据法为特别保护票据受让人,对人的抗辩作了限制,规定票据受让人(后手)不承受票据出让人(前手)取得票据时的权利瑕疵,只要受让人取得票据无恶意,即使出让人与票据债务人之间存在抗辩事由,也不妨害受让人的票据权利。我国《票据法》第13条规定,票据债务人不得以自己与出票人或者与持票人的前手之间的抗辩事由对抗持票人。但是,持票人明知存在抗辩事由而取得票据的除外。《统一汇票和本票法》、英、美两国的票据法中,都有相同的规定。
限制人的抗辩使票据流通更具安全性,票据受让人只需对自己的受让行为加以注意,善意取得就可安全地享有票据权利,排除票据债务人与任何背书前手之间的抗辩事由对自己权利的影响。
(八)设参加承兑和参加付款制度
汇票的持票人被拒绝承兑,或者付款人或承兑人破产、死亡、逃亡或有其他原因而使持票人不能请求承兑,付款人拒绝付款都会使持票人权利暂时难以实现。此时,持票人虽可行使追索权,但追索权的行使,须具备法定要件。有没有不让持票人行使追索权就可实现票据权利的方法,是票据立法的一个不可忽略的问题。参加承兑和参加付款正是为解决这个问题而创设的两个制度。在持票人遇有法定事由难获承兑时,由票据上记载的预备付款人或票据关系之外的第三人参加到票据关系中来,为承兑行为;在持票人遇拒绝付款时,付款人之外的人参加付款,这样,特定票据债务人免遭追索,票据信誉得以保全,持票人乜免受追索之累,迅捷、安全地实现票据权利,获得票款。
……
(一)定票据为要式证券
规定票据须具备法定形式,一可使人们易辨识,二可在出票、转让、提示等方面省事节时。为达此目的,各国不仅规定票据的必要记载事项,而且在票据管理方面,也规定票据空白凭证须由国家指定的部门印制,格式须统一。如我国《票据法》第108条就明确规定:“汇票、本票、支票的格式应当统一。票据凭证的格式和印制管理办法,由中国人民银行规定。”
(二)简化票据转让手续
规定票据转让以交付(无记名式)票据和背书加交付(记名式)票据为有效方式。
票据权利为一种债权,其转让方式,若依民法上一般债权转让之规则,则有通知债务人之麻烦手续。手续麻烦,必不为人所喜用。为鼓励人们使用票据,就得简化票据转让手续。票据法上规定,记名式票据的转让,采背书加交付票据的方式;无记名式票据,只要交付票据,就生转让效力。这种做法,自然比一般债权转让的手续要简便,从而为票据流通的便捷和安全提供了程序上的有利条件。
(三)使票据为文义证券
票据权利的内容仅依票据上所载文义而定,不允许于票据外另行补充或加以变更。易言之,票据行为采取严格的表示主义,债务人依票据上所载文义负责。如此,使票据权利内容确定,债务人责任明晰,票据权利有了基本的安全保障。
(四)认票据为无因证券
票据权利与票据原因关系中的权利义务相分离,持票人行使票据权利,无需证明其取得权利的原因;原因关系即使无效或不再存在,对票据权利亦不发生影响。这样,票据权利的安全性与票据原因关系无涉,票据的使用和流通自然摆脱了不必要的约束,票据的“便捷和安全”也就成为现实。
(五)采票据行为独立原则
同一票据上有数个票据行为时,各行为相互独立,一行为无效,并不影响其他有效行为的有效性。在尽可能范围内,不使票据归于无效,以避免动摇票据权利而减弱票据的安全性。我国《票据法》第6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票据上签章的,其签章无效,但是不影响其他签章的效力。”《票据法》第14条第2款规定:“票据上有伪造、变造的签章的,不影响票据上其他真实签章的效力。”这些规定,体现了票据行为独立原则。票据行为独立,就使票据的安全性不受个别无效行为的影响。
(六)行善意取得制度
票据流通中,持票人为善意取得的,其票据权利不因出让人无权而受追夺。我国《票据法》第12条规定,以欺诈、偷盗或者胁迫等手段取得票据的,或者明知有前列情形,出于恶意取得票据的,不得享有票据权利。持票人因重大过失取得不符合本法规定的票据的,也不得享有票据权利。这是关于恶意取得和重大过失取得的规定,反过来说,善意取得,即受法律保护。
善意取得为民法上动产物权取得方法之一,旨在保护合法交易中善意受让人的合法利益,维护交易的安全性。票据权利虽为债权,但票据作为代表财产权的私权证券,又属动产之列,票据法虽属债法,为了维护票据之安全性,采用动产物权善意取得制度,特别保护善意受让人,让人们放心地使用票据。
(七)限制人的抗辩
人的抗辩是指票据债务人因特定持票人的权利无合法基础,得对抗该持票人的权利主张。人的抗辩的结果是特定持票人的票据权利不能实现,防止票据债务人受到损失,因此,此项制度特为保护债务人而设。但是,为防止债务人滥行人的抗辩,票据法为特别保护票据受让人,对人的抗辩作了限制,规定票据受让人(后手)不承受票据出让人(前手)取得票据时的权利瑕疵,只要受让人取得票据无恶意,即使出让人与票据债务人之间存在抗辩事由,也不妨害受让人的票据权利。我国《票据法》第13条规定,票据债务人不得以自己与出票人或者与持票人的前手之间的抗辩事由对抗持票人。但是,持票人明知存在抗辩事由而取得票据的除外。《统一汇票和本票法》、英、美两国的票据法中,都有相同的规定。
限制人的抗辩使票据流通更具安全性,票据受让人只需对自己的受让行为加以注意,善意取得就可安全地享有票据权利,排除票据债务人与任何背书前手之间的抗辩事由对自己权利的影响。
(八)设参加承兑和参加付款制度
汇票的持票人被拒绝承兑,或者付款人或承兑人破产、死亡、逃亡或有其他原因而使持票人不能请求承兑,付款人拒绝付款都会使持票人权利暂时难以实现。此时,持票人虽可行使追索权,但追索权的行使,须具备法定要件。有没有不让持票人行使追索权就可实现票据权利的方法,是票据立法的一个不可忽略的问题。参加承兑和参加付款正是为解决这个问题而创设的两个制度。在持票人遇有法定事由难获承兑时,由票据上记载的预备付款人或票据关系之外的第三人参加到票据关系中来,为承兑行为;在持票人遇拒绝付款时,付款人之外的人参加付款,这样,特定票据债务人免遭追索,票据信誉得以保全,持票人乜免受追索之累,迅捷、安全地实现票据权利,获得票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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