描述
开 本: 16开纸 张: 胶版纸包 装: 平装-胶订是否套装: 否国际标准书号ISBN: 9787503569944
1、为满足各地开展民法典学习培训、测试、知识竞赛等需求,特编写本书
为让读者进一步学习好、掌握好、运用好民法典,将所学、所思、所悟运用到日常。中国政法大学民法研究所副所长、教授,硕士研究生导师编写了本书,以满足各地开展民法典学习培训、测试、知识竞赛等需求。
2、本书通过问答形式,紧扣民法典各编内容结合案例进行讲解,具有系统性、知识性、实用性
本书精选民法典中总则、物权、合同、人格权、婚姻家庭、继承、侵权责任,以及附则中的热点问题,以案例的形式进行讲解,题目设置贴近日常,贴近民生,帮助读者了解并熟悉民法典这部“社会生活的百科全书”,引导读者做民法典的信仰者、捍卫者、实践者和维护者。本书适合学校、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大众等学习。
《民法典知识竞赛1000题》按民法典条文顺序,精选民法典各编中的热点问题,通过1000个知识问答,以贴近工作、贴近生活的案例形式讲解,帮助读者有针对性地理解民法典条文。本书案例丰富,并附有试卷,实用性强,适合各地组织学习培训、测试、知识竞赛的需要。
第一编 总 则
第一章 基本规定
第二章 自 然 人
第三章 法 人
第四章 非法人组织
第五章 民事权利
第六章 民事法律行为
第七章 代 理
第八章 民事责任
第九章 诉讼时效
第十章 期间计算
第二编 物 权
第一分编 通 则
第一章 一般规定
第二章 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
第三章 物权的保护
第二分编 所 有
第四章 一般规定
第五章 国家所有权和集体所有权、私人所有权
第六章 业主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
第七章 相邻关系
第八章 共 有
第九章 所有权取得的特别规定
第三分编 用益物权
第十章 一般规定
第十一章 土地承包经营权
第十二章 建设用地使用权
第十三章 宅基地使用权
第十四章 居 住 权
第十五章 地 役 权
第四分编 担保物权
第十六章 一般规定
第十七章 抵 押 权
第十八章 质 权
第十九章 留 置 权
第五分编 占 有
第二十章 占 有
第三编 合 同
第一分编 通 则
第一章 一般规定
第二章 合同的订立
第三章 合同的效力
第四章 合同的履行
第五章 合同的保全
第六章 合同的变更和转让
第七章 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
第八章 违约责任
第二分编 典型合同
第九章 买卖合同
第十章 供用电、水、气、热力合同
第十一章 赠与合同
第十二章 借款合同
第十三章 保证合同
第十四章 租赁合同
第十五章 融资租赁合同
第十六章 保理合同
第十七章 承揽合同
第十八章 建设工程合同
第十九章 运输合同
第二十章 技术合同
第二十一章 保管合同
第二十二章 仓储合同
第二十三章 委托合同
第二十四章 物业服务合同
第二十五章 行纪合同
第二十六章 中介合同
第二十七章 合伙合同
第二十八章 无因管理
第二十九章 不当得利
第四编 人 格 权
第一章 一般规定
第二章 生命权、身体权和健康权
第三章 姓名权和名称权
第四章 肖 像 权
第五章 名誉权和荣誉权
第六章 隐私权和个人信息保护
第五编 婚姻家庭
第一章 一般规定
第二章 结 婚
第三章 家庭关系
第四章 离 婚
第五章 收 养
第六编 继 承
第一章 一般规定
第二章 法定继承
第三章 遗嘱继承和遗赠
第四章 遗产的处理
第七编 侵权责任
第一章 一般规定
第二章 损害赔偿
第三章 责任主体的特殊规定
第四章 产品责任
第五章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
第六章 医疗损害责任
第七章 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责任
第八章 高度危险责任
第九章 饲养动物损害责任
第十章 建筑物和物件损害责任
编纂一部真正属于中国人民自己的民法典,是新中国几代民法学人的夙愿。党和国家曾于1954年、1962年、1979年和2001年先后4次启动民法典制定工作,但是四次都未能得偿所愿。第一次开始于1954年,到1956年12月完成草稿,计525条,包括总则、所有权、债、继承四编,主要参考1922年的苏俄民法典。第二次开始于1962年,到1964年完成草案试拟稿,计262条,包括总则、所有权和财产流转三编。这两次民法典的起草均由于政治原因而未能取得实际成果。改革开放以后,新中国历史上第三次民法典起草工作拉开帷幕。1979年8月,全国人大常委会成立民法起草小组,到1982年5月,完成了民法(草案)第四稿,包括8编,43章,计465条。然而,由于改革开放初期政治、经济、社会、文化等诸方面的制度尚未固定下来,作为上层建筑的法律制度亦无法得以确定,故最终并未能够提交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予以表决。不过此次民法典编纂却形成了1985年的继承法、1986年的民法通则、1995年的担保法、1999年的合同法等单行法律制度。2001年,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组织起草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草案)》,并于2002年进行了一次审议,经讨论,仍确定继续采取分别制定单行法的做法。后来又于2007年通过了物权法、2009年通过了侵权责任法等单行法。
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把全面依法治国摆在突出位置,推动党和国家事业发生历史性变革、取得历史性成就,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已经迈入新时代。2015年3月2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编纂工作正式启动。此次民法典的编纂分两步进行:第一步,起草民法总则;第二步,编纂民法典各分编。《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已于2017年3月15日审议通过,同年10月1日开始施行,民法典的编纂迈出关键的第一步。2018年8月,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对民法典各分编草案进行了初次审议,民法典编纂迈出了第二步。2019年12月,民法典(草案),全文公布,依次为总则编、物权编、合同编、人格权编、婚姻家庭编、继承编、侵权责任编7编以及附则,共84章,1260个条文。2020年5月28日,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表决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并规定:婚姻法、继承法、民法通则、收养法、担保法、合同法、物权法、侵权责任法、民法总则同时废止。
民法典被喻为“社会生活的百科全书”,是“人民权利的宣言书与守护神”,也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基本法”。它诞生之前,经历了4次孕育过程中的大起大落,历时66年,一部适应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发展要求、真正属于中国人民的民法典才得以问世。而在这风雨一甲子中,老中青三代民法学人付出了无数的艰辛。饮水思源,在学习民法典的同时,让我们在此对所有为中国法治建设以及民法典之诞生作出贡献的法律人致以崇高的敬意,同时吾辈学人亦须为社会主义法治建设而鞠躬尽瘁。
法律是善良与公正的艺术,让我们怀着一颗善良与公正的心一同走进民法典,聆听民法典在新时代跳动的脉搏,喊出民法典在新时代的最强音,学习并应用好这部“权利保障宣言书”,时刻准备好“为权利而斗争”。本书遵照民法典的篇章结构,通过1000 个知识问答题,以苏格拉底式对话模拟生活场景,讲述了民法典中1000 个与您休戚相关的民法知识。仓促成书,失误之处在所难免,欢迎广大读者批评指正。
是为序!
687.10岁的甲在河边玩耍,不小心落入水中,乙跳入河中救了甲。乙在救助甲的过程中,不小心使甲的面部受损,乙的手表也因进水损坏。在此案例中,甲、乙的损失应该如何处理?
答:在此案例中,乙的行为构成无因管理。在无因管理中,管理人如果没有尽到善良管理义务,造成受益人损失的,需要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但是,如果管理人是对受益人的生命、身体以及财产等具有紧急危险性的事务进行管理的,需要降低管理人的善良管理义务,管理人只有在故意或重大过失的情况下造成受益人损失的,才需要承担相应赔偿责任。在此案例中,乙是为了救助落水的甲,才不小心造成甲面部受损,乙没有故意也没有重大过失,因此乙不需要对甲面部受损承担赔偿责任。但乙是因为无因管理而导致自己的手表损坏,乙有权利请求甲给予适当补偿。
688.在什么情形下,无因管理适用委托合同的规定?
答:民法典第九百八十四条规定:管理人管理事务经受益人事后追认的,从管理事务开始时起,适用委托合同的有关规定,但是管理人另有意思表示的除外。
例如,在管理人的通知义务中,如果管理人管理的事务不具有紧急性,应当等待受益人的指示。受益人如果指示管理人继续管理的,此时的无因管理则转化为委托合同;受益人如果指示管理人停止管理,而管理人违背受益人的意思继续管理的,则自受益人指示时起,管理人构成不当的无因管理。
693.甲去乙饭店吃饭,甲只点了西红柿炒蛋、青椒炒肉和一碗米饭,但是服务员误将他人点的酸菜鱼汤端给了甲。甲没有吭声,把酸菜鱼汤也食用了。请问,甲是否构成不当得利?
答:按照不当得利构成要件分析,具有足够消费能力的甲获得利益,原本应该支付酸菜鱼汤的费用没有支付,即财产消极增加。乙饭店受到了损失,因为甲没有支付酸菜鱼汤的费用。甲获得利益和乙受到损失之间存在因果关系。甲获得利益并没有法律根据。因此,甲喝掉不属于他的酸菜鱼汤的行为构成了不当得利。乙可以向甲主张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甲负有向乙返还不当得利的债务。一般情况下,如果没有法律根据地食用了他人的食物、饮用了他人的酒水等,都构成不当得利。
694.某大学学生甲花了800元在蛋糕店定制了一款豪华蛋糕,并让蛋糕店在具体时间送去给他暗恋的女生乙。但是住在同一宿舍楼的丙与乙同名同姓还同一天生日,送蛋糕的小哥错将蛋糕送给了丙。丙没有打算买蛋糕过生日,收到蛋糕后很开心并吃了蛋糕。请问,丙是否需要返还甲买蛋糕的费用?
答:丙不需要返还甲买蛋糕的费用,因为在此案例中丙属于善意得利人。根据民法典第九百八十六条的规定,善意得利人在取得的利益不存在时,不承担返还该利益的义务。由于蛋糕已经被丙食用,其取得的利益不再存在,因此丙无需返还甲买蛋糕的费用。
- 某日路人王先生在行走途中被楼上掉下的烟灰缸砸成重伤。公安机关介入后,由于没有监控录像和目击证人,未能找到加害人。经查,此小区月内已发生数次高空抛物伤人事件,物业并未采取任何措施防止此类事件再次发生。请问,王先生能否请求小区物业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答:可以。
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物业服务企业等建筑物管理人应当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防止前款规定情形的发生;未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的,应当依法承担未履行安全保障义务的侵权责任。
本题中,小区月内已多次发生高空抛物伤人事件,物业并未采取安全保障措施防止高空抛物情形发生,应当承担责任。
- 某日路人王先生在行走途中被楼上掉下的烟灰缸砸成重伤,由于没有监控录像和目击证人,未能找到加害人。请问,王先生是否只能自己寻找加害人?
答:可以请求公安等机关予以调查,公安机关应当调查。
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四条第三款规定:发生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的,公安等机关应当依法及时调查,查清责任人。由于高空抛物行为恶劣,且极易造成人员伤亡,还有可能构成刑事责任,因此民法典规定公安等机关也应当及时调查,公权力的介入有利于早日确定加害人,以便后续民事甚至刑事责任的承担,遏制高空抛物的不良风气。
- 张先生为盖菜园,将土堆和砖块放在家门口附近的公共道路上,邻居发现后,向公共道路管理部门说明此情况。公共道路管理部门未敦促张先生清理,也没有在附近放置防护栏和警告标志。夜晚,路人王先生不慎被砖块绊倒,摔倒受伤。请问,王先生应该请求谁承担赔偿责任?
答:张先生和公共道路管理部门均应承担责任。
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六条规定:在公共道路上堆放、倾倒、遗撒妨碍通行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的,由行为人承担侵权责任。公共道路管理人不能证明已经尽到清理、防护、警示等义务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本题中,张先生在公共道路上堆放物品,公共道路管理部门知情后未能尽到义务,造成王先生的损伤,因此张先生和公共道路管理部门都应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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