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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 本: 16开纸 张: 胶版纸包 装: 平装-胶订是否套装: 否国际标准书号ISBN: 9787301316269
民法典立法专家杨立新教授著作用简单的语言,全面系统准确地讲解了民法典的基本制度,是广大读者学习使用民法典,值得信赖的学习读本。
本书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领导干部专用的普及读本。
2020年5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通过后,党中央即号召广大干部群众学好、用好民法典。为满足广大读者的需求,我国著名民法学者杨立新教授,结合几十年来的学术研究与经学经验,撰写了这部通俗易读的民法典知识普及读物。全书包括民法典的概念与价值、民法典的编纂历史、民法典的结构体例、民法典的适用方法,以及民法总则、物权、合同、人格权、婚姻家庭、继承、侵权责任等重要内容。全书内容丰富而全面,深入而浅出,使读者能够有效地学习民法典,更好地发挥民法典在新时代所起重要作用。
引言上卷民法总论
章民法与民法典
一、民法与民法典的概念
(一)民法的语源
(二)民法的不同含义
(三)民法的概念
(四)民法典
二、民法的性质和本位
(一)民法的性质
(二)民法的本位
三、民法的历史发展
(一)罗马法
(二)日耳曼法
(三)近现代民法
(四)中国的民法
第二章《民法典》的基本规定
一、《民法典》的调整对象
(一)民法的调整对象及其意义
(二)《民法典》调整对象的内容
二、《民法典》的基本内容
(一)规定民事权利
(二)规定民事权利行使规则
(三)对民事权利的保护
三、《民法典》的基本结构
(一)《民法典》的基本结构
(二)《民法典》结构与内容的关系
四、《民法典》规定的民法基本原则
(一)私权神圣原则
(二)平等原则
(三)意思自治原则
(四)公平原则
(五)诚信原则
(六)公序良俗原则
(七)绿色原则
第三章民事法律关系
一、民事法律关系概述
(一)民事法律关系的意义
(二)学习与研究民法的基本方法必须从法律关系入手
二、民事法律关系的概念和特征
(一)民事法律关系的概念
(二)民事法律关系的特征
三、民事法律关系要素的具体内容
(一)主体
(二)客体
(三)内容
四、民事法律关系的基本类型
(一)民事法律关系类型划分的意义
(二)民事法律关系类型化的级别
(三)按照性质划分的民事法律关系类型
第四章民事主体
一、自然人
(一)自然人的概念
(二)自然人与公民概念的区别
(三)民事权利能力
(四)民事行为能力
(五)监护
(六)个体工商户与农村承包经营户
二、法人
(一)法人的概念与特征
(二)法人的产生原因与本质
(三)法人的类型
三、非法人组织
(一)非法人组织的概念
(二)《民法典》规定非法人组织为独立民事主体的主要根据
第五章民事权利与民事义务
一、民事权利的概念
(一)民事权利概念的界定
(二)与民事权利相关的概念
二、民事权利的本质和本位
(一)民事权利的本质
(二)权利本位
三、民事权利的特征
(一)民事权利以特定的民事利益为客体
(二)民事权利是对特定民事利益赋予的法律之力
(三)民事权利是民事主体自由行使意志实施法律行为的范围
四、民事权利类型的一般划分
(一)人身权、财产权与综合性权利
(二)权和相对权
(三)主权利和从权利
(四)专属权与非专属权
(五)既得权与期待权
五、民事权利的类型
(一)支配权
(二)请求权
(三)抗辩权
(四)形成权
六、民事权利行使
(一)民事权利行使的概念
(二)《民法典》规定的民事权利行使规则
(三)民事权利行使的限制
(四)民事权利失效
七、民事权利保护
(一)民事权利保护方法
(二)民事权利保护途径
八、民事义务的概念和特征
(一)民事义务的概念
(二)民事义务的特征
九、民事义务的类型
(一)作为义务与不作为义务
(二)法定义务与约定义务
(三)对世义务与对人义务
(四)主给付义务、从给付义务与附随义务
(五)真正义务和不真正义务
第六章民事法律行为
一、民事法律行为的基本问题
(一)民事法律行为的概念和特征
(二)法律行为的分类
二、民事法律行为的成立
(一)民事法律行为成立的概念
(二)民事法律行为的成立要件
三、民事法律行为的形式
(一)书面形式
(二)口头形式
(三)特定形式
四、民事法律行为的生效
(一)民事法律行为生效
(二)民事法律行为生效对行为人的拘束力
五、意思表示
(一)意思表示的概念
(二)意思表示的特征
(三)意思表示的调控范围
(四)意思表示的心理过程
(五)意思表示的构造
(六)意思与表示不一致
(七)意思表示不自由
(八)意思表示的生效
(九)意思表示的形式
(十)意思表示的撤回
六、民事法律行为生效的要件
七、涉及民事主体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状态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
(二)效力待定的民事法律行为
八、相对无效的民事法律行为
(一)相对无效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概念和特征
(二)重大误解的效力
(三)欺诈行为的效力
(四)胁迫行为的效力
(五)显失公平的效力
(六)撤销权的行使
(七)撤销权消灭的事由
九、无效的行为
(一)虚假行为无效
(二)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行为无效
(三)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四)恶意串通的行为无效
(五)根据法律规定确定效力的民事法律行为
十、民事法律行为无效和被撤销的法律后果
(一)自始无效
(二)部分无效
(三)返还责任
十一、民事法律行为的附条件与附期限
(一)附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
(二)附期限的民事法律行为
十二、民事法律行为的代理
(一)代理的法律概念与特征
(二)代理权
(三)代理行为
(四)职务代理
(五)表见代理
第七章民事责任与诉讼时效
一、民事责任
(一)民事义务与民事责任的关系
(二)按份责任与连带责任
(三)民事责任的承担方式
(四)抗辩事由
(五)见义勇为受害人的特别请求权
(六)善意救助者的赔偿责任豁免
(七)英雄烈士的人格利益保护
(八)民事责任竞合
(九)非冲突性责任竞合与民事责任优先原则
二、诉讼时效
(一)《民法典》对于诉讼时效类型和期间的改革
(二)对三种特别请求权诉讼时效期间的计算方法
(三)诉讼时效期间届满的法律后果
(四)诉讼时效期间中止和中断
(五)诉讼时效适用的权利类型及不适用的范围
(六)诉讼时效期间的强制性
(七)仲裁时效与诉讼时效的衔接
(八)有关除斥期间的一般规定下卷民法分论
第八章物权编
一、物权和物权法律关系
(一)物权的概念
(二)物权法律关系
(三)物权平等保护原则
二、物权的设立、变更与转让
(一)物权变动概述
(二)不动产物权变动
(三)动产物权变动
三、物权的保护
(一)物权保护及其方法
(二)物权请求权的行使
(三)侵权请求权的行使
四、所有权
(一)所有权的概述
(二)国家所有权、集体所有权和私人所有权
(三)业主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
(四)相邻关系
(五)共有
(六)善意取得
五、用益物权
(一)用益物权概述
(二)土地承包经营权
(三)建设用地使用权
(四)宅基地使用权
(五)居住权
(六)地役权
六、担保物权
(一)担保物权概述
(二)抵押权
(三)质权
(四)留置权
七、占有
(一)占有的概念与功能
(二)占有的种类
第九章合同编
一、合同与《民法典》合同编
(一)合同
(二)《民法典》合同编的调整范围
二、合同的订立
(一)合同的形式
(二)合同条款
(三)要约与承诺
(四)合同的成立
(五)悬赏广告
(六)缔约过失责任
三、合同的效力
(一)合同生效的一般规则
(二)格式合同及其效力
(三)免责条款
四、合同的履行
(一)合同履行及其原则
(二)对合同非主要条款的确定
(三)网络交易合同的履行
(四)双务合同中的抗辩权
(五)情事变更原则
五、合同的保全
(一)债权人代位权
(二)债权人撤销权
六、合同的变更和解除
(一)合同变更
(二)合同转移
七、合同消灭
(一)合同消灭的概念和效力
(二)合同消灭的原因
八、违约责任
(一)违约的形态
(二)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
(三)违约金
(四)定金
(五)债权人拒绝受领和受领迟延
九、准合同
(一)无因管理
(二)不当得利
第十章人格权编
一、《民法典》闪耀着大写的“人”字
(一)我国《民法典》重要的突破是人格权独立成编
(二)《民法典》人格权编形成了比较完整的人格权体系
(三)《民法典》规定的人格权的内容充实而且丰满
(四)《民法典》规定了完善的人格权保护体系
二、人格权及其法律特征
(一)具体人格权与一般人格权
(二)人格权保护
(三)人格权的固有性
(四)人格权的公开权
(五)人格权请求权
三、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
(一)生命权
(二)身体权
(三)健康权
(四)禁止性骚扰
四、姓名权和名称权
(一)姓名权
(二)名称权
五、肖像权
六、名誉权和荣誉权
(一)名誉权
(二)荣誉权
七、隐私权和个人信息保护
(一)隐私权
(二)个人信息保护
第十一章婚姻家庭编
一、一般规则
(一)婚姻家庭法的地位
(二)我国婚姻家庭制度的基本原则
(三)婚姻家庭法中的禁止性规则
二、亲属、近亲属、家庭成员
(一)亲属
(二)近亲属
(三)家庭成员
三、结婚
(一)结婚的要件
(二)禁婚亲
(三)结婚的程序
(四)无效婚姻
(五)可撤销婚姻
四、家庭关系
五、离婚
六、收养
第十二章继承编
一、继承
二、法定继承
三、遗嘱继承
四、遗产的处理
第十三章侵权责任编
一、侵权责任的归责原则
二、多数人侵权行为与责任
三、损害赔偿
四、责任主体的特殊规定
五、产品责任
六、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
七、医疗损害责任
八、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责任
九、高度危险责任
十、饲养动物损害责任
十一、建筑物和物件损害责任
2020年5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下简称《民法典》)在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上经过审议表决,高票通过,自此,我国有了自己的《民法典》,开启了民法典时代。
我国的《民法典》是具有时代精神特征的民法典。这部《民法典》是中国人民自己的民法典,具有中国的鲜明特色,是新时代“中国特色”的法治表达。
我国《民法典》无论是体例、结构还是具体内容,都不同于任何一个国家的民法典。这部《民法典》,是改革开放之后几十年民事立法积累的经验总结,遵循了民事立法的基本规律,体现的是民事立法的中国经验和中国特色。我们经常说,在改革开放之后,如果没有及时制定《民法通则》,就不能保证我国社会生活能有今天这样的进步,改革开放就不会有今天的成果。而《民法典》是社会、经济和生活的法治基础,特别是改革开放到今天,社会关系更加复杂,社会经济形态更为多样,人民对美好生活的追求标准更高。在这样的形势下,如果只是依靠《民法通则》等一批松散的民事单行法来治理国家,显然是不够的。因而,没有《民法典》,就无法进一步实现依法治国,就无法进一步改革开放,就无法实现人民对美好生活的更高追求。《民法典》的正式出台,正是为了顺应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的现代化,进一步改革开放、推进社会的进一步发展和进步的需求,必将开启国家法治建设的新篇章。
《民法典》对完善国家治理体系具有重要的价值。
国家治理体系包括各种治理国家的方法,是各种治理国家的方法有机结合形成的系统。其中,依法治国、依法治理是重要的部分。而在对国家依法治理的不同方式中,依照私法的治理方法对国家进行治理,是主要的法治治理方法。
治理国家的私法治理方法,主要是通过对民事主体的地位和行为设置规范,确立权利、义务和责任的规范体系,实现对国家的治理。
首先,国家的主体是人。私法把人作为社会生活的主体,包括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他们是国家的主人,是社会的主体,是国家发展和稳定的力量,也是国家应当关怀和保护的对象,实际上,国家的一切活动都是为了保护自己的人民,包括法人和非法人组织的地位和权益。所谓私法,就是把民事主体作为私的主体,具有至高无上的地位。国家治理的私法方法,就是通过《民法典》,确立民事主体的地位,使民事主体成为国家的主宰。
国家尊重民事主体,保护民事主体,通过《民法典》的制定,规定民事主体享有何种民事权利。《民法典》的总则编规定,民事主体享有人格权、身份权、物权、债权、知识产权、继承权以及股权及其他投资性权利。民事主体享有这些民事权利,并且按照《民法典》的规定依照自己的意志行使权利,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干涉,就能够实现自己的价值,发挥自己的才干,享受自己的生活,实现自己的人格尊严。
国家保障民事主体实现自己的权利,主要的方法是,通过《民法典》规定民事主体对他人的权利负有义务。当民事主体享有的权利是人格权、身份权、物权、知识产权、继承权、股权等性的民事权利时,要求权利主体之外的所有的自然人、法人、非法人组织都对其权利负有不可侵的义务。《民法典》在规定民事权利的条文中,差不多都规定了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害其权利的内容,就是规定对他人享有的权负有的不可侵的义务。在民事主体享有相对性的民事权利时,一方面要求义务主体必须依照权利主体的请求履行作为或者不作为的义务,以保证权利的实现,例如合同的债权人和债务人的债权和债务;另一方面也规定其他任何人也对债权负有不可侵义务。如果民事主体负有的民事义务都能够充分履行,民事主体的权利就能实现。
如果民事主体不履行义务,权利主体的民事权利就不能实现,甚至受到侵害,不仅民事主体自己的地位和权利受到损害,而且还会破坏整个社会的和谐、稳定和发展。《民法典》为保障民事主体权利的实现,推进社会发展和进步,设置民事责任制度,强令不履行民事义务甚至违反民事义务要求的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强制其履行义务,使民事主体受到侵害的民事权利得到恢复,使其民事权利得到实现,因而使社会恢复正常秩序,稳定发展。
所以,民法通过民事主体以及民事主体在社会生活中的“权利—义务—责任”基本逻辑体系,强化对私法社会主体的尊重和保护,维持私法社会的基本秩序,实现对私法社会的基本治理。当将这些民法对私法社会的基本治理方式确定下来,并且形成《民法典》的时候,就是把这些成熟的治理私法社会的规则形成法典的体系,在国家治理中应用,实现对国家的治理。
社会生活中的私法社会,不同于社会生活中的政治社会、经济社会、文化社会等社会形态,但是,又与这些社会形态具有密切的联系。国家是通过各种方法调整各种社会关系,达到治理国家的目的。而对私法社会的治理,就必须通过《民法典》以及《民法典》规定的私法治理方法实现。国家制定了一部成熟的《民法典》,对于私法社会中的民事法律关系的调整,就交给《民法典》处理,在执行《民法典》的过程中出现了民事纠纷,交由司法机关裁断,而非由政府天天去念“紧箍咒”,把人民作为行政管理的相对人,天天进行管理。
《民法典》对每一个人的生活都具有重要价值。
有人说,对于任何一个人,从生到死,都要受到《民法典》的规制。这样来认识《民法典》的重要性,当然是对的。一个人自出生开始,直到死亡为止,必定离不开《民法典》规定的行为规则的约束,一举一动都在《民法典》的规范之下。人格权自是如此,生而享有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人身自由权、个人信息权。这些权利与人须臾不能分离。身份权也是如此,亲子关系、祖父母外祖父母与孙子女外孙子女关系、兄弟姐妹关系,以及其他亲属关系,地位固定,权利义务明确。即使对于财产的享有和流转,无一不依靠物权规则、债权规则、知识产权规则、股权以及其他投资性权利规则的规制。即使在自己即将离开人世的时候,也需要通过遗嘱或者通过法律规定,流转遗留下来的财产,使之在亲属或者亲友之间分配。
其实还并非如此,一个人不仅在生而至死的一生中,受到《民法典》规定的权利的保护,而且在其出生之前的胎儿时期,以及死亡之后的一定时间,其人格利益和部分财产利益仍然受到法律的保护。《民法典》确认人在胎儿时期和死亡后的一段时间,仍然具有部分民事权利能力,在胎儿时期,接受遗产、赠与以及人格利益的保护,都视为已经出生,予以保护;在死亡之后,其姓名、肖像、名誉、荣誉、隐私和尸体也都受到《民法典》的保护。在《民法典》对人的这种保护下,说《民法典》保护的是人从生到死的民事权利,显然是不够的。
当然还有法人和其他组织,在《民法典》的视野下,也都是具有人格的组织,也都受到《民法典》的全面保护。
通过以上对《民法典》价值的一般分析,应当能够看到我国《民法典》在我国社会生活中的地位和价值。
有了《民法典》,还应当学好《民法典》,掌握好《民法典》,适用好《民法典》。让我们的《民法典》在国家治理中,在每一个人的生活和工作中,发挥它的规范作用。
在只有156个条文的《民法通则》的规范下,我国社会的几十年改革开放就取得了这样大的成绩,相信在1260个条文的《民法典》的规范下,我国的改革开放事业一定会不断深入发展,取得更伟大的成果。
应当特别说明的是:本书的编写,是为了使更多想要了解我国《民法典》的读者尽快了解和掌握该法,用简洁的方法说明《民法典》规定的基本规则。一部10万字的《民法典》要用30万字来表达其精要,确实有点强人所难。为应急需而勉为其难,在对《民法典》进行解说的时候,只能选择重点说明,对有的规则有所忽略,且点到为止,例如,对《民法典》合同编规定的典型合同,就完全没有说明。功力不足,篇幅有限,书中出现问题难免,既请读者谅解,也请读者批评。
中国人民大学民商事法律科学研究中心研究员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
杨立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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