描述
开 本: 16开纸 张: 胶版纸包 装: 精装是否套装: 否国际标准书号ISBN: 9787519748067
第1篇总则/1
第1章总则/1
第1.101条简称/1
第1.102条本篇适用范围/1
第1.103条本法的解释应促进本法之基本宗旨的实现;补充性法律原则的适用/1
第1.104条不作默示废除解释/2
第1.105条可分割性/2
第1.106条单数和复数的使用;词性/2
第1.107条各条的标题/3
第1.108条与《国际及国内商业电子签名法》的关系/3
第2章通用定义和解释原则/3
第1.201条通用定义/3
第1.202条通知;知道/12
第1.203条租赁与担保权益的区别/13
第1.204条价值/16
第1.205条合理时间;及时/16
第1.206条假定/17
第3章地域效力和一般原则/17
第1.301条本法的地域效力;当事方选择适用法的权力/17
第1.302条通过协议加以改变/18
第1.303条履约过程、交易过程和行业惯例/19
第1.304条善意的义务/21
第1.305条灵活提供救济/21
第1.306条违约发生后放弃索赔或权利/21
第1.307条第三方文件构成表面证据/21
第1.308条保留权利的履约或接受履约/22
第1.309条任意提前的选择权/22
第1.310条债务的降位/22
词汇索引/24
第2篇买卖/26
第1章简称、通用释义和适用范围/26
第2.101条简称/26
第2.102条适用范围;排除在本篇之外的某些担保交易和其他交易/26
第2.103条定义和定义索引/26
第2.104条定义:“商人”;“商人之间”;“融资机构”/28
第2.105条定义:可转让性;“货物”;“待定”货物;“一批”;“商业单位”/29
第2.106条定义:“合同”;“协议”;“买卖合同”;“买卖”;“即时出售”;“符合”合同;“终止”;“解除”/31
第2.107条尚待与不动产分离的货物:登记/32
第2章合同的形式、订立和变更/33
第2.201条形式要求;反欺诈法/33
第2.202条终书面表示:口头证据或外部证据/34
第2.203条蜡印无效/35
第2.204条合同订立的一般规定/35
第2.205条不可撤销的要约/35
第2.206条订立合同的要约与承诺/36
第2.207条承诺或确认中的补充条款/37
第2.208条[保留]/38
第2.209条修改、取消和弃权/38
第2.210条委托履约;转让权利/38
第3章一般义务与合同的解释/41
第2.301条当事方的一般义务/41
第2.302条显失公平的合同或条款/41
第2.303条风险的承担或分担/41
第2.304条价款以金钱、货物、不动产或其他形式支付/42
第2.305条价格条款存在空缺/42
第2.306条产出、需求和独营/43
第2.307条整批交付或分批交付/44
第2.308条未规定交货地点/44
第2.309条未规定具体时间;终止通知/44
第2.310条未规定付款时间或信用开始时间;有权作出保留权利的发运/45
第2.311条履约中的选择权与合作/46
第2.312条担保所有权;担保不存在侵权;买方不得侵权的义务/47
第2.313条通过确认、许诺、描述或样品作出的明示担保/48
第2.314条默示担保:商销性;行业惯例/48
第2.315条默示担保:适用于特定用途/49
第2.316条排除或修改担保/50
第2.317条明示担保或默示担保的叠加和冲突/52
第2.318条本篇对质量担保之第三方受益人问题及合同关系之必要性问题不作规定/52
第2.319条“运输工具上交货”条款;“船边交货”条款/52
第2.320条“成本加保险费运费”条款;“成本加运费”条款/54
第2.321条“成本加保险费运费”条款或“成本加运费”条款:“到货净重”;“货到付款”;担保到货品质/56
第2.322条“目的港船上交货”条款/57
第2.323条海外运输所需的提单格式;“海外”/58
第2.324条“货到成交”条款/59
第2.325条“信用证”条款;“保兑信用证”/59
第2.326条试用和试销;债权人的权利/60
第2.327条试用和试销的特殊规定/60
第2.328条拍卖/61
第4章所有权、债权人和善意购买人/62
第2.401条所有权的转移;保留权利作为担保;本条的有限适用/62
第2.402条卖方债权人对已售货物的权利/64
第2.403条转让的权力;善意购买货物;“委托”/65
第5章履约/67
第2.501条对货物的保险利益;货物特定化的方式/67
第2.502条卖方毁约、未能交付或破产时买方对货物的权利/68
第2.503条卖方提示交付的方式/69
第2.504条卖方发运货物/70
第2.505条卖方保留权利的发运/71
第2.506条融资机构的权利/72
第2.507条卖方提示交付的效力;附条件交付/73
第2.508条卖方对不适当提示交付或交付的补救;替换货物/73
第2.509条不存在违约时损失风险的承担/74
第2.510条存在违约时损失风险的承担/75
第2.511条买方提示付款;以支票付款/76
第2.512条买方在检验货物前付款/76
第2.513条买方检验货物的权利/77
第2.514条承兑交单;付款交单/78
第2.515条货物存在争议时保存证据/78
第6章违约、毁约和免责/79
第2.601条交付不当时买方的权利/79
第2.602条正当拒收的方式和效力/79
第2.603条商人买方对被正当拒收之货物的义务/80
第2.604条买方处置被正当拒收之货物的选择权/81
第2.605条未作出具体说明构成买方放弃异议/81
第2.606条接受货物的方式/82
第2.607条接受的效力;违约通知;作出接受后的违约举证责任;向责任人通知索赔或诉讼/82
第2.608条全部或部分撤销接受/84
第2.609条就履约获得充分保证的权利/85
第2.610条预前毁约/86
第2.611条撤回预前毁约/86
第2.612条“分期交货合同”;违约/87
第2.613条特定化的货物遭受损失/88
第2.614条替代履约/88
第2.615条失去预想条件时的免责/89
第2.616条免责通知后的程序/90
第7章救济/91
第2.701条违反从属合同的救济不受削弱/91
第2.702条卖方发现买方破产时的救济/91
第2.703条卖方救济的一般规定/92
第2.704条违约后卖方将货物特定于合同项下的权利;卖方挽救半成品货物的权利/93
第2.705条卖方就运输中或其他情况下的货物阻止交付/93
第2.706条卖方转售或订立转售合同/95
第2.707条“处于卖方地位的人”/97
第2.708条买方不接受交付或毁约时卖方损失的计算/97
第2.709条价款诉讼/98
第2.710条卖方的附带损失/99
第2.711条买方救济的一般规定;买方对被拒收之货物的担保权益/99
第2.712条“补进”;买方获取替代货物/100
第2.713条卖方未能交付或作出毁约时买方损失的计算/101
第2.714条已被接受的货物存在违约时买方损失的计算/101
第2.715条买方的附带损失和间接损失/102
第2.716条买方获得实际履行或取回货物的权利/102
第2.717条从价款中扣除损害赔偿/103
第2.718条约定或限制损害赔偿;预付款/103
第2.719条通过合同修改或限制救济/104
第2.720条“解除”或“撤销”合同对前存违约之索赔的影响/105
第2.721条针对欺诈的救济/106
第2.722条第三方对货物造成损害时有权提起诉讼的人/106
第2.723条市场价格的确定:时间和地点/107
第2.724条可接受的市场牌价/107
第2.725条买卖合同的诉讼时效/108
词汇索引/110
第2A篇租赁/112
第1章总则/112
第2A.101条简称/112
第2A.102条适用范围/112
第2A.103条定义和定义索引/112
第2A.104条受其他法律约束的租赁/120
第2A.105条涉及产权证书覆盖的货物时本篇的地域效力/121
第2A.106条消费者租赁之当事方选择适用法和司法机构的权力受到限制/121
第2A.107条违约发生后放弃索赔或权利/122
第2A.108条显失公平/122
第2A.109条任意提前的选择权/123
第2章租赁合同的订立和解释/124
第2A.201条反欺诈法/124
第2A.202条终书面表示:口头证据或外部证据/126
第2A.203条蜡印无效/127
第2A.204条合同订立的一般规定/127
第2A.205条不可撤销的要约/127
第2A.206条订立租赁合同的要约与承诺/128
第2A.207条[保留]/128
第2A.208条修改、取消和弃权/128
第2A.209条融资租赁中承租方作为供应合同的受益人/129
第2A.210条明示担保/130
第2A.211条担保不造成干扰和不存在侵权;承租方不得侵权的义务/131
第2A.212条商销性的默示担保/132
第2A.213条适用于特定用途的默示担保/133
第2A.214条排除或修改担保/133
第2A.215条明示担保或默示担保的叠加和冲突/134
第2A.216条明示担保和默示担保的第三方受益人/135
第2A.217条特定化/135
第2A.218条保险和理赔款/136
第2A.219条损失风险/137
第2A.220条违约对损失风险的影响/138
第2A.221条特定化的货物遭受损失/139
第3章租赁合同的效力/139
第2A.301条租赁合同的强制履行力/139
第2A.302条货物的所有权和占有/140
第2A.303条租赁合同项下当事方权益的可转让性;货物中出租方残余权益的可转让性;委托履约;权利转让/140
第2A.304条出租方随后另行出租货物/143
第2A.305条承租方出售或分租货物/144
第2A.306条某些依法自动产生之留置权的优先权/145
第2A.307条某些权益的优先权:查封或扣押货物产生的留置权;货物中的担保权益;对货物的其他主张权/146
第2A.308条债权人的特别权利/146
第2A.309条货物成为不动产附着物后出租方和承租方的权利/147
第2A.310条货物成为添附物后出租方和承租方的权利/152
第4章租赁合同的履行:毁约、替代和免责/154
第2A.401条不安全:履约的充分保证/154
第2A.402条预前毁约/155
第2A.403条撤回预前毁约/155
第2A.404条替代履约/156
第2A.405条免除履约/157
第2A.406条免除履约后的程序/158
第2A.407条不可撤销的承诺:融资租赁/159
第5章违约/159
第2A.501条违约:程序/159
第2A.502条违约后的通知/160
第2A.503条权利和救济的修改或削弱/160
第2A.504条约定损害赔偿/161
第2A.505条解除和终止;解除、终止、取消或欺诈对权利和救济的影响/163
第2A.506条诉讼时效/164
第2A.507条证明市场租金/165
第2A.508条承租方的救济/166
第2A.509条不当交付时承租方的权利;正当拒收/168
第2A.510条分期租赁合同:拒收和违约/168
第2A.511条商人承租方对被正当拒收之货物的义务/169
第2A.512条承租方对被正当拒收之货物的义务/170
第2A.513条出租方对不当提示交付或交付的补救;替换货物/171
第2A.514条承租方放弃异议/172
第2A.515条接受货物/172
第2A.516条接受货物的效力;违约通知;作出接受后的违约举证责任;向责任人通知索赔或诉讼/173
第2A.517条撤销对货物的接受/175
第2A.518条补进;替代货物/176
第2A.519条未能交付、毁约、违约以及被接受之货物违反担保时承租方损失的计算/177
第2A.520条承租方的附带损失和间接损失/179
第2A.521条承租方获得实际履行、取回货物及其他救济的权利/180
第2A.522条出租方破产时承租方对货物的权利/180
第2A.523条出租方的救济/181
第2A.524条出租方将货物特定于租赁合同项下的权利/182
第2A.525条出租方占有货物的权利/183
第2A.526条出租方就运输中或其他情况下的货物阻止交付/184
第2A.527条出租方处置货物的权利/185
第2A.528条不接受交付、不付款、毁约或出现其他违约时出租方损失的计算/186
第2A.529条出租方的租金诉讼/188
第2A.530条出租方的附带损失/190
第2A.531条第三方对货物造成损害时的起诉权/190
第2A.532条出租方对残余权益的权利/191
词汇索引/192
第3篇流通票据/194
第1章总则和定义/194
第3.101条简称/194
第3.102条适用范围/194
第3.103条定义/194
第3.104条流通票据/198
第3.105条票据的出立/201
第3.106条无条件承诺或命令/202
第3.107条以外国货币支付的票据/203
第3.108条即时付款;定时付款/204
第3.109条凭票付款;凭令付款/205
第3.110条确定票据向谁付款/206
第3.111条付款地点/208
第3.112条利息/208
第3.113条票据日期/209
第3.114条票据的冲突条款/209
第3.115条不完整票据/210
第3.116条连带责任;份额/210
第3.117条影响票据的其他协议/211
第3.118条诉讼时效/211
第3.119条通知第三方有权应诉/213
第2章流通、转让和背书/214
第3.201条流通/214
第3.202条可撤销的流通/214
第3.203条票据转让;转让后取得的权利/215
第3.204条背书/216
第3.205条记名背书;空白背书;异常背书/217
第3.206条限制性背书/218
第3.207条再取得/220
第3章票据的强制履行/221
第3.301条有权强制履行票据的人/221
第3.302条正当执票人/221
第3.303条价值和对价/224
第3.304条过期票据/224
第3.305条抗辩和扣减权/226
第3.306条票据索赔/229
第3.307条违反信托义务的通知/229
第3.308条签名及正当执票人地位的证明/231
第3.309条遗失、损毁或被盗票据的强制履行/232
第3.310条票据对基础义务的影响/233
第3.311条使用票据作出和解/235
第3.312条遗失、损毁或被盗的银行本票、银行支票或保兑支票/237
第4章当事方的责任/240
第3.401条签名/240
第3.402条代表人的签名/240
第3.403条无授权签名/242
第3.404条冒名人;虚构受款人/242
第3.405条雇员作出欺诈背书时雇主的责任/244
第3.406条对票据之伪造签名或涂改起助推作用的疏忽/246
第3.407条涂改/246
第3.408条受票人不对未承兑的汇票承担责任/247
第3.409条汇票的承兑;保兑支票/248
第3.410条改变汇票的承兑/248
第3.411条拒绝支付银行本票、银行支票和保兑支票/249
第3.412条本票或银行本票立票人的义务/250
第3.413条承兑人的义务/250
第3.414条出票人的义务/251
第3.415条背书人的义务/253
第3.416条转让时的担保/254
第3.417条提示时的担保/255
第3.418条基于误解的付款或承兑/258
第3.419条用于融通而签署的票据/259
第3.420条侵占票据/262
第5章拒付/263
第3.501条提示/263
第3.502条拒付/264
第3.503条拒付通知/267
第3.504条提示和拒付通知的免除/268
第3.505条拒付的证明/269
第3.506条支付工具之执票人的手续费/270
第6章解除义务和付款/271
第3.601条解除义务;解除义务的效力/271
第3.602条付款/271
第3.603条付款表示/273
第3.604条注销或弃权引起的义务解除/274
第3.605条次义务人的义务解除/275
词汇索引/281
第4篇银行存款和收款/283
第1章总则和定义/283
第4.101条简称/283
第4.102条适用范围/283
第4.103条通过协议加以改变;损失的计算;构成正常谨慎的行为/284
第4.104条定义和定义索引/285
第4.105条“银行”;“存款银行”;“中间银行”;“收款银行”;“付款银行”;“提示银行”/288
第4.106条通过银行支付或在银行支付;收款银行/289
第4.107条银行的独立营业厅/289
第4.108条收到票证的时间/290
第4.109条延迟/290
第4.110条电子提示/291
第4.111条诉讼时效/291
第4.112条按票面金额支付支票/292
第2章票证收款:存款银行和收款银行/292
第4.201条收款银行的代理身份及信贷的临时性;本篇的适用范围;载有“向任何银行付款”背书的票证/292
第4.202条收款或退回时的责任;作为的及时性/293
第4.203条指示的效力/294
第4.204条发送和提示的方式;直接发送至付款银行/295
第4.205条存款银行作为无背书票证的执票人/295
第4.206条银行间的转让/296
第4.207条转让时的担保/296
第4.208条提示时的担保/298
第4.209条录入和保存时的担保/300
第4.210条收款银行对票证、附属单据和收益的担保权益/301
第4.211条银行何时通过支付价值成为正当执票人/302
第4.212条以通知方式提示非由或非在或非通过银行付款的票证;出票人或背书人的责任/303
第4.213条银行作出结算的方法和时间/304
第4.214条倒账权或退款权;收款银行的责任;票证的退回/305
第4.215条付款银行对票证的终付款;临时借记和贷记成为终的
时间;某些信贷可供提取的时间/307
第4.216条破产和优先权/309
第3章票证收款:付款银行/310
第4.301条延迟入账;通过退回票证收回付款;拒付的时间;付款银行退回票证/310
第4.302条付款银行延迟退回票证的责任/311
第4.303条通知、停付命令、诉讼传票或账目抵销对票证产生影响的时间;票证支取或保兑的顺序/312
第4章付款银行和客户的关系/314
第4.401条银行支取客户账户的条件/314
第4.402条银行错误拒付时对客户的责任/315
第4.403条客户停止付款的权利;损失的举证责任/316
第4.404条银行无义务支付超过六个月的支票/317
第4.405条客户死亡或丧失行为能力/317
第4.406条客户有义务发现并报告无授权签名或涂改/318
第4.407条付款银行不当付款后取得代位权/321
第5章跟单汇票的收款/321
第4.501条跟单汇票的处理;就提示作出发送的义务;向客户通知拒付的义务/321
第4.502条“到货”汇票的提示/322
第4.503条提示银行对单据和货物的责任;报告拒付原因;临时协调人/322
第4.504条提示银行处置货物的选择权;就费用取得担保权益/323
词汇索引/324
第4A篇资金转账/325
第1章适用范围和定义/325
第4A.101条简称/325
第4A.102条适用范围/325
第4A.103条支付命令:定义/325
第4A.104条资金转账:定义/326
第4A.105条其他定义/327
第4A.106条收到支付命令的时间/329
第4A.107条联邦储备条例和实施细则/330
第4A.108条排除由联邦法管辖的消费者交易/331
第2章支付命令的出具和接受/331
第4A.201条安全程序/331
第4A.202条已授权和已核实的支付命令/331
第4A.203条某些已核实的支付命令不可强制履行/333
第4A.204条付款的退还;客户报告无授权支付命令的义务/334
第4A.205条错误的支付命令/335
第4A.206条通过资金转账系统或其他通信系统发送支付命令/337
第4A.207条错误描述受益人/338
第4A.208条错误描述中间银行或受益人银行/340
第4A.209条接受支付命令/342
第4A.210条拒绝支付命令/344
第4A.211条取消和修改支付命令/346
第4A.212条接收银行对未被接受之支付命令的责任和义务/349
第3章接收银行执行发送人的支付命令/350
第4A.301条执行与执行日/350
第4A.302条接收银行执行支付命令时的义务/350
第4A.303条错误执行支付命令/353
第4A.304条发送人报告错误执行之支付命令的义务/354
第4A.305条延迟执行、不当执行或未能执行支付命令的责任/355
第4章付款/357
第4A.401条付款日/357
第4A.402条发送人向接收银行付款的义务/357
第4A.403条发送人向接收银行的付款/359
第4A.404条受益人银行向受益人付款并作出通知的义务/361
第4A.405条受益人银行向受益人的付款/362
第4A.406条发起人向受益人的付款;基础义务的解除/365
第5章其他规定/366
第4A.501条通过协议加以改变;资金转账系统规则的效力/366
第4A.502条向接收银行送达债权人查封书;受益人银行作出的抵销/367
第4A.503条针对资金转账的禁止令/369
第4A.504条票证或支付命令支取账户的顺序;从账户提取款项的顺序/369
第4A.505条无权反对借记客户账户/370
第4A.506条利率/370
第4A.507条法律选择/371
词汇索引/374
第5篇信用证/375
第5.101条简称/375
第5.102条定义/375
第5.103条范围/378
第5.104条形式要求/379
第5.105条对价/379
第5.106条开立、修改、取消和期限/380
第5.107条保兑人;指定人;通知人/380
第5.108条开证人的权利和义务/382
第5.109条欺诈与伪造/384
第5.110条担保/386
第5.111条救济/386
第5.112条信用证的转让/388
第5.113条依法自动发生的转让/389
第5.114条收益的转让/390
第5.115条诉讼时效/392
第5.116条选择法律和诉讼地/392
第5.117条开证人、申请人和指定人的代位/394
第5.118条开证人或指定人的担保权益/395
词汇索引/397
第6篇整体转让(已废止)/398
第7篇所有权凭证/399
第1章总则/399
第7.101条简称/399
第7.102条定义和定义索引/399
第7.103条本篇与条约或法律的关系/401
第7.104条流通与不可流通所有权凭证/402
第7.105条以替代媒介再次出具/403
第7.106条电子所有权凭证的控制/404
第2章仓单:特殊规定/405
第7.201条可以出具仓单的人;需要保证金的存储/405
第7.202条仓单的格式/406
第7.203条未收到货物或错误描述货物的责任/407
第7.204条谨慎的义务;通过协议限制承储人的责任/408
第7.205条某些情况下仓单代表的所有权失去效力/409
第7.206条承储人终止存储的权利/409
第7.207条货物必须分开存储;种类物/411
第7.208条涂改的仓单/411
第7.209条承储人的留置权/411
第7.210条承储人留置权的强制履行/414
第3章提单:特殊规定/417
第7.301条未收到货物或错误描述货物的责任;“据报装有”;“发运人的装货和数量”;不适当处理货物/417
第7.302条联运提单和类似的所有权凭证/419
第7.303条改变目的地;改变收货人;改变指示/420
第7.304条实体成套提单/421
第7.305条目的地出具提单/422
第7.306条涂改的提单/422
第7.307条承运人的留置权/422
第7.308条承运人留置权的强制履行/423
第7.309条谨慎的义务;通过协议限制承运人的责任/425
第4章仓单和提单:一般义务/426
第7.401条仓单或提单的非正常出具;开单人的非正常行为/426
第7.402条所有权凭证的副本;超量出具/427
第7.403条承储人或承运人交付货物的义务;免责/427
第7.404条根据所有权凭证善意交付货物后不承担责任/429
第5章仓单和提单:流通和转让/429
第7.501条流通的方式;正常流通的条件/429
第7.502条正常流通赋予的权利/431
第7.503条某些情况下货物的所有权凭证失去效力/433
第7.504条非正常流通赋予的权利;改变货物目的地的效力;阻止交付货物/434
第7.505条背书人不是其他当事方的保证人/435
第7.506条缺少背书的交付;要求补充背书的权利/436
第7.507条流通或交付所有权凭证时的担保/436
第7.508条收款银行对所有权凭证的担保/436
第7.509条足以符合商业合同/437
第6章仓单和提单:其他规定/437
第7.601条所有权凭证的遗失、被盗或损毁/437
第7.602条扣押流通所有权凭证覆盖的货物/438
第7.603条冲突的权利主张;相向诉讼/439
词汇索引/440
第8篇投资证券/441
第1章简称和一般事项/441
第8.101条简称/441
第8.102条定义/441
第8.103条某些债务和权益属于证券还是金融资产的认定原则/446
第8.104条证券、金融资产或其中权益的取得/447
第8.105条对立主张的通知/448
第8.106条控制/450
第8.107条背书、指示或权利命令的生效条件/452
第8.108条直接持有时的担保/454
第8.109条间接持有时的担保/457
第8.110条适用范围;法律选择/458
第8.111条清算公司规则/461
第8.112条债权人查封书/461
第8.113条反欺诈法不适用/462
第8.114条票式证券的证据规则/463
第8.115条证券中间人和其他人不向对立主张人承担责任/463
第8.116条证券中间人作为支付了价值的购买人/464
第2章发行和发行人/465
第8.201条发行人/465
第8.202条发行人的责任和抗辩;瑕疵或抗辩的通知/466
第8.203条过期即构成瑕疵或抗辩的通知/468
第8.204条发行人限制转让的效力/469
第8.205条证券证书上无授权签名的效力/469
第8.206条证券证书的添补完整或涂改/470
第8.207条发行人对注册所有权人的权利和义务/470
第8.208条鉴证受托人、登记人和转让代理人之签名的效力/470
第8.209条发行人的留置权/471
第8.210条超量发行/471
第3章票式证券和无票证券的转让/472
第8.301条交付/472
第8.302条购买人的权利/473
第8.303条受保护购买人/474
第8.304条背书/474
第8.305条指示/475
第8.306条对签名、背书或指示作出保证的效力/476
第8.307条购买人取得转让登记要件的权利/478
第4章登记/478
第8.401条发行人登记转让的义务/478
第8.402条对背书或指示的有效性作出确认/480
第8.403条请求发行人不得登记转让/481
第8.404条错误登记/483
第8.405条证券证书遗失、损毁或错拿后的替换/484
第8.406条证券证书遗失、损毁或错拿后通知发行人的义务/485
第8.407条鉴证受托人、转让代理人和登记人/486
第5章证券权利/486
第8.501条证券账户;从证券中间人取得证券权利/486
第8.502条对权利持有人提出对立主张/487
第8.503条权利持有人对证券中间人持有的金融资产享有财产权益/488
第8.504条证券中间人掌管金融资产的义务/490
第8.505条证券中间人对于付款和分红的义务/491
第8.506条证券中间人根据权利持有人之指示行使权利的义务/491
第8.507条证券中间人遵从权利命令的义务/492
第8.508条证券中间人有义务变更权利持有人地位至其他形式的证券持有/493
第8.509条其他法律或规则对证券中间人义务的规定;证券中间人
履行义务的方式;权利持有人行使权利的方式/493
第8.510条从权利持有人取得证券权利之购买人的权利/494
第8.511条担保权益持有人与权利持有人之间的优先顺序/496
词汇索引/498
第9篇担保交易/500
第1章简称、定义和一般概念/500
第9.101条简称/500
第9.102条定义和定义索引/500
第9.103条价款担保权益;付款的使用;举证责任/522
第9.104条对存款账户的控制/525
第9.105条对电子动产契据的控制/526
第9.106条对投资财产的控制/527
第9.107条对信用证权利的控制/528
第9.108条描述的充分性/528
第9.109条范围/529
第9.110条根据第2篇或第2A篇产生的担保权益/533
第2章担保协议的效力;担保权益的附着;担保协议当事方的权利/534
第9.201条担保协议之效力的一般原则/534
第9.202条担保物所有权无关紧要/535
第9.203条担保权益的附着和强制履行;收益;支持性债务;形式要求/535
第9.204条后得财产;未来贷款/538
第9.205条允许使用或处置担保物/539
第9.206条购买或交付金融资产时产生的担保权益/540
第9.207条受担保方占有或控制担保物时的权利和义务/541
第9.208条受担保方控制担保物时的进一步义务/543
第9.209条应收款债务人收到转让通知后受担保方的义务/545
第9.210条对账请求;担保物清单请求;债务清单请求/546
第3章完善和优先顺序/549
第9.301条约束担保权益之完善和优先顺序的法律/549
第9.302条约束农业留置权之完善和优先顺序的法律/550
第9.303条约束产权证书覆盖之货物中担保权益之完善和优先顺序的法律/550
第9.304条约束存款账户中担保权益之完善和优先顺序的法律/551
第9.305条约束投资财产中担保权益之完善和优先顺序的法律/552
第9.306条约束信用证权利中担保权益之完善和优先顺序的法律/554
第9.307条债务人所在地/555
第9.308条担保权益或农业留置权获得完善的时间;完善的持续性/557
第9.309条发生附着时即获得完善的担保权益/559
第9.310条必须通过登记获得完善的担保权益或农业留置权;登记条款不适用的担保权益和农业留置权/560
第9.311条受某些法律或条约约束之财产中担保权益的完善/562
第9.312条动产契据、存款账户、凭证、凭证覆盖的货物、票据、投资财产、信用证权利以及金钱中担保权益的完善;通过许可性登记获得完善;无须登记或转移占有的临时完善/564
第9.313条受担保方取得占有或交付后无须登记而获得完善的担保权益/566
第9.314条通过取得控制获得完善/568
第9.315条担保物被处置后受担保方的权利和对收益的权利/569
第9.316条适用法改变后担保权益保持完善/571
第9.317条优于或不受制于担保权益或农业留置权的权益/574
第9.318条收款权利出售后不再保留权益;应收款或动产契据之卖方相对于债权人和购买人的权利和所有权/576
第9.319条寄售受托人相对于债权人和购买人的权利和所有权/576
第9.320条货物的买方/577
第9.321条正常业务中的一般无形财产之被许可方和货物之承租方/578
第9.322条同一担保物中冲突的各项担保权益或农业留置权之间的优先顺序/579
第9.323条未来贷款/581
第9.324条价款担保权益的优先顺序/583
第9.325条被转让之担保物中担保权益的优先顺序/587
第9.326条新债务人设立之担保权益的优先顺序/588
第9.327条存款账户中担保权益的优先顺序/589
第9.328条投资财产中担保权益的优先顺序/589
第9.329条信用证权利中担保权益的优先顺序/591
第9.330条动产契据或票据之购买人的优先权/592
第9.331条其他各篇项下票据、凭证和证券之购买人之权利的优先顺序;第8篇项下金融资产和证券权利中之权益的优先顺序/594
第9.332条金钱的转移;存款账户中资金的转移/594
第9.333条某些依法自动产生之留置权的优先顺序/595
第9.334条不动产附着物和农作物中担保权益的优先顺序/595
第9.335条添附物/599
第9.336条融入物/600
第9.337条产权证书覆盖之货物中担保权益的优先顺序/601
第9.338条融资声明登记信息不正确时通过其获得完善之担保权益或农业留置权的优先顺序/602
第9.339条优先权可以降位/602
第9.340条扣减权或抵销权对存款账户的效力/602
第9.341条银行对存款账户的权利和义务/603
第9.342条银行有权拒绝签订或拒绝披露控制协议/603
第4章第三方的权利/604
第9.401条债务人权利的可转让性/604
第9.402条受担保方不承担债务人的合同责任或侵权责任/604
第9.403条不向受让人主张抗辩的协议/605
第9.404条受让人取得的权利;对抗受让人的索赔和抗辩/606
第9.405条被转让之合同的修改/607
第9.406条应收款债务人的债务解除;转让通知;转让的指明和证明;对应收款、动产契据、无形支付和本票之转让的限制无效/608
第9.407条限制租赁权益中或出租方残余权益中担保权益的设立或强制履行/612
第9.408条对本票、医疗保险应收款和某些一般无形财产之转让的限制无效/613
第9.409条对信用证权利之转让的限制无效/616
第5章登记/617
第9.501条登记处/617
第9.502条融资声明的内容;不动产抵押记录作为融资声明;登记融资声明的时间/618
第9.503条债务人和受担保方的名字/620
第9.504条说明担保物/622
第9.505条寄售、租赁、其他存储和其他交易:登记及遵守其他法律和条约/622
第9.506条错误或遗漏的后果/623
第9.507条某些事件对融资声明有效性的影响/624
第9.508条新债务人受到担保协议约束后融资声明的有效性/625
第9.509条有权作出登记的人/626
第9.510条已登记之记录的有效性/627
第9.511条注册受担保方/628
第9.512条融资声明修订文件/628
第9.513条终止声明/630
第9.514条注册受担保方之权力的转让/632
第9.515条融资声明的期限和效力;过期融资声明的效力/633
第9.516条构成登记的条件;登记的有效性/635
第9.517条错误编目的影响/638
第9.518条指出不准确记录或错误登记/638
第9.518(增)条欺诈性登记/639
第9.519条记录的编号、保存和编目;提供记录信息/640
第9.520条接受和拒绝接受记录/643
第9.521条书面融资声明和修订文件的统一格式/644
第9.522条记录的保存和销毁/644
第9.523条登记处提供的信息;记录之买卖或许可/645
第9.524条登记处的延迟/647
第9.525条费用/647
第9.526条登记处规则/649
第9.527条报告的义务/650
第6章违约/651
第9.601条发生违约后的权利;司法强制履行;寄售委托人;应收款、动产契据、无形支付或本票的买方/651
第9.602条权利和义务的放弃和变更/652
第9.603条规定权利和义务之标准的协议/654
第9.604条担保协议覆盖不动产或不动产附着物时的程序/654
第9.605条未知债务人或次义务人/655
第9.606条农业留置权发生违约的时间/656
第9.607条受担保方的收款和强制履行/656
第9.608条收款或强制履行之收益的使用;不足部分的责任及剩余部分的权利/658
第9.609条发生违约后受担保方取得占有的权利/660
第9.610条发生违约后处置担保物/661
第9.611条处置担保物前的通知/662
第9.612条处置担保物前之通知的及时性/664
第9.613条处置担保物前之通知的内容和格式:一般规定/665
第9.614条处置担保物前之通知的内容和格式:消费品交易/667
第9.615条处置之收益的使用;不足部分的义务及剩余部分的权利/670
第9.616条对剩余部分或不足部分之计算的解释/673
第9.617条担保物受让人的权利/676
第9.618条某些次义务人的权利和义务/677
第9.619条注册所有权或法定所有权的转让/677
第9.620条收取担保物作为全部或部分债务的清偿;担保物的强制处置/679
第9.621条建议收取担保物的通知/682
第9.622条收取担保物的效力/683
第9.623条赎回担保物的权利/683
第9.624条弃权/684
第9.625条受担保方未能遵守本篇时的救济/684
第9.626条不足部分或剩余部分的争议诉讼/687
第9.627条确定行为是否属于商业上合理/689
第9.628条受担保方的免责和限制责任;次义务人的责任/690
词汇索引/692
三十年的历程
《美国统一商法典》在美国法律体系和商业活动中占据着显著地位,在国际上有较大影响,对中国相关法律的制定和发展亦有重要参考意义。我初次翻译这部法典是在1985年,当时在对外经济贸易大学法律系读硕士研究生,至1988年毕业时,译稿基本完成。经导师冯大同教授作保,导师沈达明教授作序,译稿得以顺利出版。
当年,译稿的出版还得到美国法学会的大力支持。美国法学会时任会长哈泽德教授(Geoffrey Hazard, Jr.)专门委托两位法律专家对译稿进行审阅,一位是后来在斯坦福大学法学院任教的克劳斯纳教授(Michael Klausner),另一位是后来任谢尔曼斯特灵律师事务所合伙人的李小琼律师(Hsiao Chiung Li)。1990年我去耶鲁大学法学院读硕士研究生时,拜见了在那里任教的哈泽德教授,对他的支持和授权表示感谢,并送了他一本已出版的法典中文版。
从初次翻译统一商法典到现在已时隔三十余年,能够有机会在法律出版社的支持下重新翻译这部法典,我感到非常高兴。重译的想法很多年前即已产生,因为法典已历经多次重大修改,重译可使读者更方便地了解法典的现状。同时,也希望这部具有经典意义的法典有一个更好的中译本。
统一商法典的雏形可以追溯至美国统一州法全国委员会(也称统一法委员会)于1896年公布的统一流通票据法,以及随后公布的一系列单独领域的统一法示范本。统一法委员会的愿望是通过美国各州把这些示范本采纳为本州法律,使各州的商法达到事实上的统一。统一法委员会之后与美国法学会合作,将单独领域的统一法示范本进行整合,于1952年形成综合性的统一商法典。在经历一番波折后,法典在20世纪60年代得到美国几乎所有各州立法机构的采纳,达到了预期目的。
统一商法典代表了美国法律人士一百多年来为规范和完善美国商法体系所作的不懈努力。法典及其前身单行示范本的起草工作均由相关领域的知名学者和律师承担,并经过各界法律人士的反复讨论和修改。统一法委员会和美国法学会还专门设立了统一商法典常设编辑委员会,根据商业实践对法典不断进行修改。在美国法律界,统一商法典亦成为单独的研究领域,著述浩繁。
统一商法典问世之后,依照修订时间存在不同版本。1985年我初次翻译时使用的是1972年版本,即当时美国各州普遍采纳的版本。之后的法典修订分篇进行,不再有统一的修订年份。法典每篇后一次实质性修改的年份:第1篇《总则》为2001年;第2篇《买卖》为1995年;第2A篇《租赁》为1990年;第3篇《流通票据》为2002年;第4篇《银行存款和收款》为2002年;第4A篇《资金转账》为1989年;第5篇《信用证》为1995年;第7篇《所有权凭证》为2003年;第8篇《投资证券》为1994年;第9篇《担保交易》为2010年。法典近年已较少修改,说明其结构和内容已基本稳定,能够较好地适应美国的商业实际。上述不同年份的各篇组成了法典的“”版本。法典第6篇《整体转让》没有列入,是因为美国法学会因其内容已失去现实意义而建议将其废除,且很多州实际上已将其废除;第2篇《买卖》曾有过2003年版,但后被美国法学会撤销,因此第2篇目前的版本仍为1995年版。
此次重译依据的英文原文是美国得克萨斯州通过立法程序所实际采纳的统一商法典,只在个别地方作了技术性调整。之所以选择该州,是因为该州采纳的统一商法典非常接近美国法学会的标准文本。一般而言,各州在将法典采纳为本州法律时,都会根据本州情况作出某些修改,并且不一定对法典的每一篇都使用该篇的版本。
法典的这个中译本采用中英对照的形式,使读者在阅读中文时,可以根据自己的需要方便地看到英文原文。相信这对读者更加准确地理解法典会有极大的帮助。无论译者尽多大努力,由于翻译水平的限制、中美法律制度的差异以及语言某些内在的不可翻译性,译文必定存在相当的局限,因此,参考原文有时是非常必要的。此外,中英对照的形式可以使有兴趣的读者将本书作为法律英语的参考资料。
虽然我在三十多年前曾翻译过法典,并在近二十多年的律师工作中一直使用法律英语,现在仍然感到法典翻译并非易事。专业词汇是首先遇到的困难。由于中美两国的法律制度存在巨大差异,因此,作为反映两种不同制度的专业词汇,常常无法一一对应,有时甚至完全无法对应。例如,法典大量使用的“enforce”这个词,在很多翻译中(包括在我自己以前的翻译中)都被译为“强制执行”,但两者的含义其实有很大差别。在中国法律中,“强制执行”的概念相对狭窄,主要指当事方不主动履行法院判决时,法院通过强制措施使判决得到履行;而在美国法律中,“enforce”泛指当事方通过法律上承认的任何措施(包括非司法措施和自助措施,也包括被动的应诉措施)来实现自己的权利或免除自己的义务。中文里实际上没有真正对应“enforce”的词汇。这次将其译为“强制履行”,只是希望比“强制执行”稍好。同样,译文中将“lien”这个词译为“留置权”也是无奈之举。在中国法律中,“留置”意味着担保物的占有;但在美国法律中,“lien”的含义很广,包括占有和不占有。虽然“lien”这个词也有一些其他译法,但都有各自的问题。此外,还有一些词汇则属于完全不能对应。例如,法典第9篇中有关担保交易的“attach”和“perfect”这两个词,在中国法律中没有相应概念,在中文里也没有惯用的表达。
在这种情况下,如何翻译这些专业词汇呢?我认为首先应该坦率承认,准确或完美对应有时是不现实的,是虚幻的概念,因此不应强求,而应退而求其次。我采用的方法是尽量顺其自然,并力争相对合理。对于不能完全对应的词汇,尽量使用相对而言接近和合理的中文词汇,如上述提到的“强制履行”和“留置权”。所谓相对合理,就是在无法做到合理的情况下,综合考虑各种因素后找到相对较好的译法。接近理想的不理想,暂且可以视为理想。对于完全不能对应的词汇,则在尊重原文基本含义的原则下,尽量顺其自然。法典使用的绝大多数专业词汇,实际上在英文中也是日常用词,有大体对应的中文词汇。例如,上面提到的“attach”和“perfect”这两个词,不仅在英文中是日常用词,而且法典从专业的角度也是借用了它们的自然含义,因此,虽然中国法律或中文惯用表达中没有相应词汇,但顺其自然地将它们直译为“附着”和“完善”,应该说既符合原文,亦不失原意。偏离自然含义太远的译法,有时会超出翻译的范畴,而且效果未必更好。
对于译文中与法典原文不完全对应的中文词汇,以及中国法律或中文惯用表达中没有的中文词汇,应该如何加以理解呢?我认为应该在承认翻译具有局限性的基础上,避免过度解读中文词汇的字面含义,并避免过度套用中国或其他国家的法律概念。应该把法典中所有的专业词汇,都放到法典自身环境和美国法律制度中去理解,并仔细注意法典对这些词汇的定义。专业词汇在一定意义上是一个符号,关键不在于如何画这个符号,而在于赋予这个符号什么意义。很多词汇,即使从英文原文的角度看,如果缺少定义,缺少使用环境,其含义也是不确定的。正因如此,对专业词汇进行定义,是美国法律界的标准做法。例如,法典第9篇中“chattel paper”的含义比较复杂,所以法典需要仔细加以定义。相应地,译文中无论将其译为“动产契据”还是任何其他词,要准确理解其含义,都离不开定义。所以,对专业词汇的理解,除去翻译因素,更重要的是方法和角度。只要认真注意法典对专业词汇的定义,认真注意它们在法典中的使用,就能比较容易和比较准确地理解这些词汇在法典和美国法律中的真实含义。
在阅读译文时,读者还应注意词汇之间的细微差别,以减少混淆和误解。例如,票据的“holder”和“bearer”被分别译为“执票人”和“持票人”,而“maker”、“drawer”和“issuer”被分别译为“制票人”“出票人”和“立票人”。从中文角度,“执”和“持”的含义几乎没有区别,而“制”“出”和“立”也没有明显区别,但在法典中,这些词的定义是完全不同的。又如,“agreement”和“contract”被分别译为“协议”和“合同”。这两个词在中文里常被用作同义词,但它们在法典中的定义却是不同的。“购买”(purchase)这个词在法典中不仅指买卖,也包括赠予等其他取得方式。因此,“购买”不等于“买进”(buy),而 “购买人”(purchaser)也相应地不同于“买方”(buyer)。“权利”和“权力”看上去比较接近,但对应的英文right和power具有不同含义。“票据”(instrument)和“票证”(item)的含义也不完全相同,而“所有权凭证”(document of title)和“产权证书”(certificate of title)的含义则完全不同。“价值”虽然基本上等于“对价”,但英文使用的是“value”和“consideration”两个不同的词,含义也有一定差别。为了减少可能给读者造成的混淆或误解,译文中尽量做到专业词汇的表述一致,即同一个英文词汇尽量在全书中始终对应同一个中文词汇。但是,有些地方由于上下文和其他限制,未能完全做到这一点。例如,“claim”被分别译为“索赔”或“主张”,而“obligation”则被分别译为“债务”或 “义务”。但在第9篇中, “债务人”(debtor)和“义务人”(obligor)是两个不同的概念,需要注意区分。此外,还应注意法典对标点的使用。在涉及排列的内容时,如果法典的表述是“甲、乙或丙”,即指甲乙丙任何一者。如果是“甲、乙及丙”,则指甲乙丙全部。
除去上面谈到的专业词汇,法典翻译的真正难题,在于如何准确理解法典每一句话所要表达的真实含义和细微含义,并在尽可能接近原文含义、措辞、风格、排列和韵律的原则下,把那些与中文表达方式有巨大差异的英文句子,组装成符合中文阅读和思维习惯的简洁、清晰、通顺和易读的中文句子。法典英文整体较为艰涩曲折,很多细节不易把握,因此准确理解已有相当难度;但相较而言,中文的完美表达则更为重要和更为困难。中文作为我们的母语,本来应把握好,但恰恰难把握好。英文理解的错误通常是个别的,而中文表达的不足则可能是整体的。英文理解决定译文的对错,而中文表达则决定译文的优劣。尽管每个方面都有程度之分,而且相互制约,但总体而言先有对错后有优劣,错的不可能是优的,而对的也有可能是劣的。这是以匠人精神追求完美的过程,一分耕耘,一分收获,没有止境。
影响译文对错优劣的另一个重要因素是法律和专业知识。法典涉及多个法律和专业领域,从比较常见的货物买卖和货物租赁,到不常接触的流通票据和银行业务,比较专门的所有权凭证和投资证券,以及高度复杂的担保交易,每个领域都包含各自的专业概念和法律问题。翻译法典的过程,实际上也是我学习的过程。有时为了一个词汇或一个概念,花费很大精力,但也未必获得满意结果。不足之处,只好留给未来改进。
无论如何,法典重译工作暂告一个段落。首先要感谢我的导师沈达明教授和冯大同教授,他们是带我进入这个领域的启蒙老师,并在起步阶段给予我巨大的帮助,他们对我的教诲和提携使我受益终生。还要感谢我在对外经济贸易大学的研究生同学吴兴光教授。吴教授长期从事美国统一商法典的研究,是国内这个领域的专家,著述颇丰。他当年即对我初次翻译法典的尝试给予了很多鼓励和支持。在担任广东外语外贸大学法学院院长和资深教授后,还是一直不断鼓励我重译法典,并多方给予帮助。重译完成后,他花费大量时间对译稿进行了审阅,提出了很多重要的改进建议。可以说,吴兴光教授是我重译法典坚定的支持者和推动者。特别要感谢美国的汉宁(William H.Henning)教授。汉宁教授是统一商法典的权威专家,曾任美国统一州法全国委员会执行主任以及法典第2篇和第2A篇修订委员会主任。我十年前产生重译统一商法典的想法后,一直得到汉宁教授的热情帮助和支持。对于一些非常具体的问题,汉宁教授也给予耐心的解答,令我十分感动。同时感谢法律出版社的黄琳佳编辑。她对法典重译所给予的巨大支持,是这个译本得以顺利出版的基础。从开始讨论重译事项到完成法律出版社的出版安排,只用了一个多星期的时间。这样的热情和专业效率,十分令人钦佩。在编辑和排版过程中,她花费了大量心血,只是为了向读者呈现一部更好的图书。此外,感谢对外经济贸易大学法学院的李喆同学,她从繁忙的学业中抽出时间进行了大量校对工作,并帮助准备了专业词汇索引。
我希望并相信此次重译的《美国统一商法典》比前次有所进步,但是,由于前面提到的诸多原因,译文必定存在种种不足和缺陷。我愿与对美国统一商法典有兴趣的读者进行交流和讨论,互相学习。我的电子邮箱是:[email protected]。
潘琪
2018年10月于北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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