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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 本: 大32开纸 张: 胶版纸包 装: 精装是否套装: 否国际标准书号ISBN: 9787519746551
翻译质量更高
1.作者由法文原文译著而来,以1995年法文版为基础,参考多个法文、英译版本,历经十年译制精心打磨。
2.译作准确凝练,全文译名、概念、顺序、术语既忠实于原著行文规范,又保持了翻译上的准确统一,阅读更流畅通顺。
适读性更强
1.译作根据原文段落相关性和文字多寡,进行技术性分段、并段,更符合中文阅读习惯。
2.用心编校排版,正文版式设计时预留批注位置,阅读时可随手笔记记录。
《天下·博观 论法的精神》是法国著名启蒙思想家孟德斯鸠倾力二十年,跨时代的经典巨著,被黑格尔誉为“一部美妙的著作”。本书反映了当时欧洲大陆各国,特别是法国的封建专制制度和新兴资本主义之间的尖锐矛盾以及行将到来的资产阶级革命的时代要求。作者阐述了自然法理论、法和法律定义,法律与政体关系,以及政体分类、各种政体的性质和原则等问题。阐述政治自由和三权分立学说,并以英国为例提出了君主立宪制的政治主张。论述了自然条件同政治法律的关系,认为自然地理环境对社会政治法律制度具有重大的制约性。论述了法律和工业、商业、货币、贸易、人口及宗教等关系,主张兴办工商业,发展贸易,反对横征暴敛,促进国际交往和世界和平。
编
章 法之概论
节 法与万物
第二节 自然法
第三节 实定法
第二章 直接源于政体性质之法
节 三种政体性质
第二节 共和政体以及民主政体性质之法
第三节 贵族政体性质之法
第四节 君主政体性质之法
第五节 专制政体性质之法
第三章 三种政体原则
节 政体性质与原则之区别
第二节 不同政体原则
第三节 民主政体原则
第四节 贵族政体原则
第五节 美德非君主政体原则
第六节 君主政体用何物代替美德
第七节 君主政体原则
第八节 荣誉非专制政体原则
第九节 专制政体原则
第十节 温和与专制政体之服从区别
第十一节 本章结论
第四章 教育法应适应政体原则
节 教育法
第二节 君主政体教育
第三节 专制政体教育
第四节 古今教育效果差异
第五节 共和政体教育
第六节 古希腊某些制度
第七节 如此奇特制度适宜何种情形
第八节 某些古代习俗悖论之析
第五章 立法应符合政体原则
节 本章主旨
第二节 共和政体美德含义
第三节 在民主政体热爱共和国之含义
第四节 如何激发平等与节俭之爱
第五节 民主政体如何运用法律确立平等
第六节 民主政体如何保持节俭
第七节 民主政体原则其他维护方法
第八节 法律应如何适应贵族政体原则
第九节 法律如何适应君主政体原则
第十节 君主政体之特有行政高效
第十一节 君主政体优势
第十二节 君主政体优势(续)
第十三节 何谓专制
第十四节 法律应如何适应专制政体原则
第十五节 法律应如何适应专制政体原则(续)
第十六节 委托行使权力
第十七节 礼物
第十八节 君主赏赐
第十九节 三种政体原则新结论
第六章 政体原则与民刑法繁简、审判形式和刑罚
节 不同政体民法繁简
第二节 不同政体刑法繁简
第三节 在何种政体与情形下应依法断案
第四节 审判方式
第五节 何种政体元首可以充当法官
第六节 君主政体大臣不应充当法官
第七节 的法官
第八节 不同政体之控告
第九节 不同政体之刑罚轻重
第十节 法国古代法
第十一节 民有德,则刑罚少
第十二节 刑罚力量
第十三节 失效日本法
第十四节 罗马元老院精神
第十五节 罗马法刑罚
第十六节 罪刑相当
第十七节 刑讯逼供
第十八节 罚金与肉刑
第十九节 同态复仇
第二十节 子罪父坐
第二十一节 君主之仁慈
第七章 三种政体不同原则与奢侈、节俭法和妇女地位
节 奢侈
第二节 民主政体节俭法
第三节 贵族政体节俭法
第四节 君主政体节俭法
第五节 何种情形节俭法有利君主政体
第六节 中国奢侈
第七节 中国奢侈致命后果
第八节 公众节操
第九节 不同政体妇女地位
第十节 罗马家庭法庭
第十一节 罗马审判制度如何随政体改变
第十二节 罗马人针对妇女之监护
第十三节 罗马皇帝针对妇女淫乱之刑罚
第十四节 罗马人节俭法
第十五节 不同政体嫁妆与婚姻利益
第十六节 苏尼特人优良习俗
第十七节 女性执政
第八章 三种政体原则腐化
节 本章主旨
第二节 民主政体原则腐化
第三节 平等精神
第四节 人民腐化特殊原因
第五节 贵族政体原则腐化
第六节 君主政体原则腐化
第七节 君主政体原则腐化(续)
第八节 君主政体原则腐化危险
第九节 贵族捍卫王位
第十节 专制政体原则腐化
第十一节 政体原则健全与腐化必然后果
第十二节 政体原则健全与腐化必然后果(续)
第十三节 誓言对品德高尚者之作用
第十四节 政体微小变化如何破坏原则
第十五节 坚持三种原则的有效方法
第十六节 共和政体显著特性
第十七节 君主政体显著特性
第十八节 西班牙君主政体系特例
第十九节 专制政体显著特性
第二十节 前述各节结论
第二十一节 中华帝国
第二编
第九章 法与防御
节 共和国如何维护安全
第二节 联盟国应由性质相同之国尤其是共和国组成
第三节 联盟共和国其他要件
第四节 专制国如何维护安全
第五节 君主国如何维护安全
第六节 国家防御力量概论
第七节 反思
第八节 防御弱于进攻情形
第九节 相对国力
第十节 邻邦之衰弱
第十章 法与进攻
节 进攻
第二节 战争
第三节 征服权
第四节 被征服人民所获好处
第五节 叙拉古王格隆
第六节 共和国征服行为
第七节 共和国征服行为(续一)
第八节 共和国征服行为(续二)
第九节 君主国对邻邦之征服
第十节 君主国对君主国之征服
第十一节 被征服民族习俗
第十二节 居鲁士法律
第十三节 查理十二
第十四节 亚历山大
第十五节 巩固征服成果新手段
第十六节 专制君主征服行为
第十七节 专制君主征服行为(续)
第十一章 确立政治自由之法与政体
节 本章要旨
第二节 自由诸种含义
第三节 何谓自由
第四节 何谓自由(续)
第五节 不同政体目标
第六节 英格兰政治制度
第七节 我们所熟悉的君主政体
第八节 古人为何对君主政体认识不清
第九节 亚里士多德观点
第十节 其他政治家观点
第十一节 希腊英雄时代国王
第十二节 罗马王政时期政体及其三权配置
第十三节 驱逐国王后的罗马政体反思
第十四节 驱逐国王后的三权配置变化
第十五节 罗马何以在共和政体鼎盛时期突然丧失自由
第十六节 罗马共和国立法权
第十七节 罗马共和国行政权
第十八节 罗马政体司法权
第十九节 罗马诸行省政体
第二十节 本章结语
第十二章 确立政治自由之法与公民
节 本章主旨
第二节 公民自由
第三节 公民自由(续)
第四节 罚当其罪有利自由
第五节 某些指控务必特别克制与谨慎
第六节 违背天性罪
第七节 大逆罪
第八节 滥用亵渎神明罪与大逆罪
第九节 滥用亵渎神明罪与大逆罪(续一)
第十节 滥用亵渎神明罪与大逆罪(续二)
第十一节 思想
第十二节 言辞不慎
第十三节 文字狱
第十四节 惩罚犯罪时对羞耻心的破坏
第十五节 为控告主人而释奴
第十六节 诬告大逆罪
第十七节 揭发阴谋
第十八节 共和国过于严厉惩治大逆罪之危险
第十九节 中止共和国自由之情形
第二十节 有利共和国自由之法律
第二十一节 残酷对待债务人的共和国法律
第二十二节 君主国侵害自由之物
第二十三节 君主国密探
第二十四节 匿名控告信
第二十五节 君主国治国方略
第二十六节 君主应平易近人
第二十七节 君主品行
第二十八节 君主应尊重臣民
第二十九节 专制政体中给予少许自由之市民法
第三十节 专制政体中给予少许自由之市民法(续)
第十三章 征税及国库收入多寡与自由
节 国库收入
第二节 从重征税好之论调荒唐
第三节 蓄奴国赋税
第四节 蓄奴共和国赋税
第五节 蓄奴君主国赋税
第六节 蓄奴专制国赋税
第七节 非蓄奴国赋税
第八节 如何维持未征商品税之错觉
第九节 无理之税
第十节 赋税轻重取决于政体性质
第十一节 没收财产
第十二节 税额与自由
第十三节 何种政体可以增税
第十四节 赋税性质与政体
第十五节 滥用自由
第十六节 穆斯林征服之战
第十七节 扩军备战
第十八节 免税
第十九节 包税与国家直接征税何者更适宜
第二十节 包税人
第三编
第十四章 法与气候
节 本章主旨
第二节 气候不同,人也不同
第三节 某些南方民族性格矛盾
第四节 东方国家宗教、风俗和法律持久不变之因
第五节 拙劣立法者助长气候弊病而优秀立法者革除其弊病
第六节 炎热气候之耕作
第七节 僧侣制度
第八节 中国优良习俗
第九节 奖掖勤劳之法
第十节 法与节制饮酒
第十一节 法与气候疾病
第十二节 反对自杀之法
第十三节 英国气候效应
第十四节 其他气候效应
第十五节 立法者信任人民程度因气候而异
第十五章 民事奴役法与气候
节 民事奴役
第二节 罗马法学关于家奴役权起源之观点
第三节 奴役权起源另一学说
第四节 奴役权起源又一学说
第五节 黑奴
第六节 奴役权真正起源
第七节 奴役权另一起源
第八节 奴役权对我们无益
第九节 公民自由已普遍确立之国
第十节 各种奴役
第十一节 法律应为奴役做什么
第十二节 滥用奴役
第十三节 奴隶众多之危险
第十四节 军事奴隶
第十五节 军事奴隶(续)
第十六节 温和政体应采取的防备措施
第十七节 主奴关系规范
第十八节 释奴
第十九节 释奴与太监
第十六章 家庭奴役法与气候
节 家庭奴役
第二节 南方地区两性天然不平等
第三节 一夫多妻制取决于供养能力
第四节 多偶制情形
第五节 马拉巴尔一项法律来历
第六节 多偶制本身
第七节 多个妻子之平等待遇
第八节 男女隔离
第九节 治家与治国
第十节 东方道德原则
第十一节 与多偶制无关之家庭奴役
第十二节 天生廉耻心
第十三节 嫉妒
第十四节 东方治家之道
第十五节 离婚与休婚
第十六节 罗马人休婚与离婚
第十七章 政治奴役法与气候
节 政治奴役
第二节 各民族勇气差异
第三节 亚洲气候
第四节 上述各种因素之影响
第五节 亚欧北方民族之征服及其影响
第六节 亚洲奴役与欧洲自由之其他物质原因
第七节 非洲与美洲
第八节 帝国首都
第十八章 法与土质
节 土质对法之影响
第二节 土质对法之影响(续)
第三节 适合开垦之地
第四节 土质好坏其他影响
第五节 岛屿居民
第六节 凭借勤劳智慧开垦之地
第七节 人造工程
第八节 法之内容丰富度
第九节 美洲土地
第十节 人口与生存方式
第十一节 未开化民族与蛮族
第十二节 非农耕民族万民法
第十三节 非农耕民族市民法
第十四节 非农耕民族政治状况
第十五节 会使用货币民族
第十六节 不会使用货币民族市民法
第十七节 不会使用货币民族政治法
第十八节 迷信力量
第十九节 阿拉伯人自由与鞑靼人奴役
第二十节 鞑靼人万民法
第二十一节 鞑靼人市民法
第二十二节 一条日耳曼人市民法
第二十三节 法兰克王长发
第二十四节 法兰克王婚姻
第二十五节 希尔代里克
第二十六节 法兰克王成年
第二十七节 法兰克王成年(续)
第二十八节 日耳曼人收养
第二十九节 法兰克王血腥残忍
第三十节 法兰克人全民大会
第三十一节 墨洛温王朝僧侣权威
第十九章 法与培育民族普遍精神、道德习俗之原则
节 本章议题
第二节 接受良法需要充分思想准备
第三节 暴政
第四节 民族普遍精神
第五节 切忌改变民族普遍精神
第六节 不必纠正一切
第七节 雅典人与斯巴达人
第八节 社交效应
第九节 民族虚荣与骄傲
第十节 西班牙人与中国人性格
第十一节 一点感想
第十二节 专制国道德习俗
第十三节 中国人风尚
第十四节 改变国家道德风俗之自然途径
第十五节 治家对治国之影响
第十六节 某些立法者混淆规范人之原则
第十七节 中国政体独有特点
第十八节 前节结论
第十九节 中国人如何将宗教、法律、道德与习俗融为一体
第二十节 中国人矛盾现象解释
第二十一节 法律与道德习俗关系
第二十二节 法律与道德习俗关系(续)
第二十三节 法律追随道德习俗
第二十四节 法律追随道德习俗(续一)
第二十五节 法律追随道德习俗(续二)
第二十六节 法律追随道德习俗(续三)
第二十七节 法律对民族道德、习俗与性格形成之影响
第四编 向缪斯祈求灵感
第二十章 法与贸易
——从贸易性质与特点谈起
节 贸易
第二节 贸易精神
第三节 贫困
第四节 不同政体贸易
第五节 从事节俭贸易民族
第六节 大航海效应
第七节 英国贸易精神
第八节 如何限制节俭贸易
第九节 排他贸易
第十节 适合节俭贸易制度
第十一节 适合节俭贸易制度(续)
第十二节 贸易自由
第十三节 破坏贸易自由
第十四节 没收商品贸易法
第十五节 人身羁押
第十六节 良法
第十七节 罗得岛法律
第十八节 商事法官
第十九节 君主不应经商
第二十节 君主不应经商(续)
第二十一节 君主国贵族贸易
第二十二节 独特思考
第二十三节 贸易赔本国
第二十一章 法与贸易
——从世界贸易变迁谈起
节 概论
第二节 非洲人
第三节 南北民族需求不同
第四节 古今贸易主要差异
第五节 其他差异
第六节 古代贸易
第七节 希腊人贸易
第八节 亚历山大及其远征
第九节 亚历山大身后希腊诸王贸易
第十节 绕非洲航行
第十一节 迦太基与马赛
第十二节 德洛斯岛与米特里达提
第十三节 罗马人海上特质
第十四节 罗马人贸易特质
第十五节 罗马人与蛮族之贸易
第十六节 罗马人与阿拉伯和印度之贸易
第十七节 西罗马灭亡后的贸易
第十八节 特殊规定
第十九节 东罗马衰败后的贸易
第二十节 冲破欧洲野蛮樊篱之贸易
第二十一节 发现两个新大陆对欧洲的影响
第二十二节 西班牙从美洲攫取之财富
第二十三节 问题
第二十二章 法与使用货币
节 使用货币之因
第二节 货币性质
第三节 虚拟货币
第四节 金银数量
第五节 金银数量(续)
第六节 发现西印度后利率为何减半
第七节 在价值符号变动中如何确定物价
第八节 在价值符号变动中如何确定物价(续)
第九节 金银相对稀缺
第十节 兑换率
第十一节 罗马人货币调节措施
第十二节 罗马人采取货币调节措施时机
第十三节 帝政时期货币调节措施
第十四节 汇兑何以令专制国为难
第十五节 意大利诸国惯例
第十六节 银行对国家之支持
第十七节 公债
第十八节 公债偿还
第十九节 有息贷款
第二十节 海上贸易高利贷
第二十一节 罗马人民事借贷与高利贷
第二十二节 罗马人民事借贷与高利贷(续)
第二十三章 法与人口
节 人与动物之繁衍
第二节 婚姻
第三节 子女身份
第四节 家庭
第五节 合法妻子等级
第六节 不同政体私生子
第七节 父亲婚姻权限
第八节 父亲婚姻权限(续)
第九节 少女
第十节 决定婚姻因素
第十一节 暴政
第十二节 不同国家男女婴数量
第十三节 港口
第十四节 土地出产与劳力需求
第十五节 人口与工业
第十六节 立法者对人类繁衍看法
第十七节 希腊及其人口
第十八节 罗马兴起前诸国人口状况
第十九节 世界人口减少
第二十节 罗马需要立法促进人口增长
第二十一节 罗马促进人口增长之法
第二十二节 弃婴
第二十三节 罗马灭亡后世界局势
第二十四节 欧洲及其人口演变
第二十五节 欧洲及其人口演变(续)
第二十六节 结论
第二十七节 法国促进人口增长之法
第二十八节 如何弥补人口损失
第二十九节 救济院
第五编
第二十四章 法与宗教
节 宗教概论
第二节 培尔先生悖论
第三节 基督教适合温和政体而伊斯兰教适合专制政体
第四节 基督教与伊斯兰教特征及其效果
第五节 天主教适合君主政体而新教适合共和政体
第六节 培尔先生另一悖论
第七节 宗教完美之法
第八节 道德法与宗教法
第九节 艾赛尼派
第十节 斯多葛学派
第十一节 静修
第十二节 苦行
第十三节 不可救赎之罪
第十四节 宗教如何影响世俗法
第十五节 世俗法如何纠正伪宗教弊端
第十六节 宗教如何纠正政治体制弊端
第十七节 宗教如何纠正政治体制弊端(续)
第十八节 宗教法如何发挥世俗法作用
第十九节 教义对世俗有利或者有害不在真伪而在是否滥用
第二十节 教义对世俗有利或者有害不在真伪而在是否滥用(续)
第二十一节 轮回转世
第二十二节 宗教教人憎恶无关紧要之事十分危险
第二十三节 宗教节日
第二十四节 宗教法地域性
第二十五节 宗教移植弊端
第二十六节 宗教移植弊端(续)
第二十五章 法与各国宗教建立及其对外政策
节 宗教感情
第二节 信教动机
第三节 寺庙
第四节 神职人员
第五节 法律应限制神职人员财富
第六节 修道院
第七节 奢侈迷信
第八节 宗教领袖
第九节 宗教宽容
第十节 宗教宽容(续)
第十一节 更换宗教
第十二节 刑罚
第十三节 劝谏西班牙与葡萄牙宗教裁判官
第十四节 日本人厌恶基督教之因
第十五节 宗教传播
第二十六章 法与调整对象
节 本章主旨
第二节 神法与人法
第三节 悖于自然法之市民法
第四节 悖于自然法之市民法(续一)
第五节 何种情形可以不按自然法原则而按市民法原则审判
第六节 继承顺序取决于政治法与市民法原则而不是自然法原则
第七节 教规不应对属自然法调整的作出规定
第八节 应依世俗法原则调整的就不能依教会法原则调整
第九节 应由世俗法原则调整的大多不能由宗教法原则调整
第十节 应遵循世俗法所允许的而不应遵循宗教法所禁止的情形
第十一节 世俗法庭不应受宗教法庭原则制约
第十二节 世俗法庭不应受宗教法庭原则制约(续)
第十三节 婚姻何时遵循宗教法、何时遵循世俗法
第十四节 近亲结婚何时遵循自然法、何时遵循市民法
第十五节 应由市民法调整的就不应由政治法调整
第十六节 应由政治法调整的就不应由市民法调整
第十七节 应由政治法调整的就不应由市民法调整(续)
第十八节 应研究似乎互相抵触之法是否属同类型之法
第十九节 应由家庭法调整的就不应由市民法调整
第二十节 应由万民法调整的就不应由市民法调整
第二十一节 应由万民法调整的就不应由政治法调整
第二十二节 印加人阿图阿尔帕之不幸遭遇
第二十三节 某一政治法会摧毁国家时应制定另一可以保护国家之政治法
第二十四节 治安法与市民法分属不同类别
第二十五节 应由特别规则调整的就不应由市民法一般规则调整
第六编
第二十七章 罗马继承法起源与演变
第二十八章 法国市民法起源与演变
节 日耳曼各族法不同特点
第二节 蛮族诸法皆为属人法
第三节 《萨利克法》与《西哥特法》《勃艮第法》主要区别
第四节 罗马法何以消失在法兰克人地区而保存在哥特人与勃艮第人地区
第五节 罗马法何以消失在法兰克人地区而保存在哥特人与勃艮第人地区(续)
第六节 罗马法何以在伦巴第人地区保留
第七节 罗马法何以在西班牙被废弃
第八节 伪造敕令
第九节 蛮族法与敕令之消亡
第十节 蛮族法与敕令之消亡(续)
第十一节 弃用蛮族法、罗马法与敕令的其他原因
第十二节 地方习惯法以及蛮族法与罗马法演变
第十三节 《萨利克法》或者萨利克法兰克法以及里皮埃尔法兰克法与其他蛮族法之区别
第十四节 其他区别
第十五节 一点说明
第十六节 《萨利克法》沸水取证
第十七节 先辈观念
第十八节 司法决斗何以蔓延
第十九节 弃用罗马法、《萨利克法》与敕令的另一原因
第二十节 名誉问题由来
第二十一节 日耳曼人名誉问题新思考
第二十二节 与决斗有关习俗
第二十三节 司法决斗法律原则
第二十四节 司法决斗规则
第二十五节 司法决斗限制规定
第二十六节 诉讼当事人与证人决斗
第二十七节 当事人与领主家臣之决斗以及对裁决不公之上诉
第二十八节 针对司法渎职行为之上诉
第二十九节 圣路易统治时代
第三十节 上诉考察
第三十一节 上诉考察(续一)
第三十二节 上诉考察(续二)
第三十三节 上诉考察(续三)
第三十四节 何以演变为秘密审理
第三十五节 诉讼费用
第三十六节 公诉人
第三十七节 何以遗忘圣路易《条例》
第三十八节 何以遗忘圣路易《条例》(续一)
第三十九节 何以遗忘圣路易《条例》(续二)
第四十节 为何采用教皇圣谕的司法形式
第四十一节 宗教与世俗裁判此消彼长
第四十二节 罗马法复兴及其法庭变化
第四十三节 罗马法复兴及其法庭变化(续)
第四十四节 人证
第四十五节 法兰西习惯法
第二十九章 立法研究
节 立法精神
第二节 立法精神(续)
第三节 看似与立法意图相悖之法往往符合其意图
第四节 违背立法意图之法
第五节 违背立法意图之法(续)
第六节 相似之法未必产生相似效果
第七节 相似之法未必产生相似效果(续)与妥善立法必要性
第八节 相似法律未必出于相似动机
第九节 惩罚自杀的希腊法、罗马法动机不同
第十节 看似相悖之法可能源自同一精神
第十一节 如何比较两种不同之法
第十二节 看似相同之法其实不同
第十三节 不应把法律与其立法宗旨分开:与盗窃有关的罗马法
第十四节 应在立法背景中考察法律
第十五节 法律有时应有自我修正功能
第十六节 撰写法律条文应注意事项
第十七节 不良立法方式
第十八节 大一统观念
第十九节 立法者
第三十章 法兰克封建法理论与君主政体建立
节 封建法
第二节 封建法来源
第三节 臣属起源
第四节 臣属起源(续)
第五节 法兰克人征服之地
第六节 哥特人、勃艮第人与法兰克人
第七节 不同分地方式
第八节 不同分地方式(续)
第九节 合理分地之勃艮第人与西哥特人法律
第十节 奴役
第十一节 奴役(续)
第十二节 蛮族所分土地不缴赋税
第十三节 法兰克君主统治下罗马人与高卢人赋税
第十四节 所谓“赋税”
第十五节 只向农奴而不向自由民征收之“税”
第十六节 封臣或者领主
第十七节 自由民军役
第十八节 双重身份
第十九节 蛮族人补偿金
第二十节 领主司法权
第二十一节 教会领地司法权
第二十二节 建立于加洛林王朝末期的司法权
第二十三节 泛论迪波教士《法兰西君主国在高卢的建立》
第二十四节 泛论迪波教士《法兰西君主国在高卢的建立》(续)及其体系
第二十五节 法兰西贵族
第三十一章 法兰克封建法理论与君主政体演变
节 官职与封地演变
第二节 内政改革
第三节 宫相职权
第四节 从宫相看国家特性
第五节 宫相何以获取军队指挥权
第六节 墨洛温王朝王权衰落第二阶段
第七节 宫相治下高官与封地
第八节 自由地何以变成封地
第九节 教会地产何以变成封地
第十节 教会财富
第十一节 查理·马特时代欧洲状况
第十二节 什一税之设立
第十三节 主教与修道院院长之选举
第十四节 查理·马特之封地
第十五节 查理·马特之封地(续)
第十六节 王权与相权在加洛林王朝合而为一
第十七节 加洛林王朝推选国王之特殊情形
第十八节 查理曼
第十九节 查理曼(续)
第二十节 宽厚者路易
第二十一节 宽厚者路易(续一)
第二十二节 宽厚者路易(续二)
第二十三节 宽厚者路易(续三)
第二十四节 自由民拥有封地
第二十五节 加洛林王朝衰落主因以及自由地变迁
第二十六节 封地变迁
第二十七节 封地另一变迁
第二十八节 重要官职与封地变迁
第二十九节 秃头查理当政后封地性质
第三十节 秃头查理当政后封地性质(续)
第三十一节 帝国何以摆脱查理曼家族控制
第三十二节 法兰西王权何以传至于格·加佩家族
第三十三节 封地永久化若干影响
第三十四节 封地永久化若干影响(续)
附录:孟德斯鸠生平大事年表
高绍先序:重译《论法的精神》的价值与挑战
当严复为他的译稿《法意》画上后一个句号而掩卷沉思时,或许并未想到在他殁后的一百年间还会有这么多的人钟情于这部法国人的法学巨作。
孟德斯鸠代表作《论法的精神》,耗费了他二十年心血,几乎占据了他生命的三分之一。如果除去孩童、青年时期,孟德斯鸠也可谓倾尽毕生精力了。
《论法的精神》被学者誉为自亚里士多德以来政治法律著述的书,对近代西方法律政治之影响至为深远。孟德斯鸠《论法的精神》和卢梭《社会契约论》堪称双星辉耀。如果说《社会契约论》重在民主政治的理念,则《论法的精神》除对许多法律理论有精辟论断外,其对政治制度的设计,则无人能及。他的“三权分立”理论几乎为西方所有重要国家所采纳,变成了数百年来的政治实践。虽然“三权分立”并不为我国现行体制所采用,但他的权力制衡与监督思想,对我们仍有重要的借鉴作用。《论法的精神》名言“一切拥有权力者,皆会滥权,皆会滥权至无以复加地步”“为防止滥权,就必须用权力制衡权力”,至今仍有振聋发聩的影响。
孟德斯鸠不但对西方资本主义国家影响至深,而且对我国近代思想也有重要启蒙作用。康有为、梁启超、孙中山等一批早“睁眼看世界”的中国人,都深受孟氏影响。梁启超还写有《法理学大家孟德斯鸠之学说》的专论,文中称孟德斯鸠为“造势时之英雄”,对《论法的精神》一文推崇备至:“此书一出,全国之思想言论,为之丕变。直有河出伏流,一泻千里之势。”在政治实践中,孙中山五权宪法更直接源于孟氏三权分立的理论依据。
我不懂翻译,照理说是不应该来写这篇序言的,但我和译者有过三年师生之谊,学生既有所请,老师是不便拒绝的,只好“欣然命笔”。当译者告诉我《论法的精神》和《社会契约论》都将相继出版时,我确实感到震惊。这种震惊概括起来就是“两难感”。
一是有感于译者之难。译者是位检察官,而且是在经济发达、改革开放桥头堡的深圳,工作任务之繁重,更是可想而知。一般而言,从事法律实务的同志容易陷于具体事务,桌上堆的是案卷,心中想的是案情。即使有一点空闲时间,也比较零碎,况且还有家事需要料理,朋友需要应酬,很难有完整时间来考虑著书立说。而著书立说恰巧需要捉笔展卷、凝神静气、心无旁骛才行。译者能在繁忙紧张的检察官生活之余,修完博士学业,在短短几年内,翻译出近百万字的大部头著作《美国财产法精解》和卢梭《社会契约论》、孟德斯鸠《论法的精神》两部巨作。姑且不论翻译水平如何,就是要完成这近两百万字的翻译也是一个很大的工作量。译者名书峰。峰者,山之尖顶也。“书山有路勤为径”,爬山尚且以勤为路,登峰更不待言。我对他在求学时期感知深的,也就是这个“勤”字。勤能补拙,书峰虽不算十分聪慧,但也绝不笨拙,于是勤就不但是一种补助作用,而且是一种支撑和促进作用。
二是有感于译著之难。翻译界有所谓“喜新厌旧”倾向。大家都喜欢翻译从来还未有过译本的著作,把信息介绍到中国来,抢得先机,拔得头筹。据说对于这种首译材料的争夺还十分紧张激烈,而对于已经问世多年的老版本,则钟情者不多。这也难怪,因为已有译本问世,自己又何必多此一举呢?特别是已有名家翻译在前的名著,敢于问津者更是寥寥。弄不好难免遭“狗尾续貂”之讥,“自讨苦吃”不说,而且还“吃力不讨好”。《论法的精神》即属于这样的书,作者是名人,作品是名著,问世以来译者无数,在中国不说译者成林,也是名家辈出,赫然站在历史云端的就是严复,以书峰这样的年轻人敢于问津这样的鸿篇巨著,没有超常的勤奋和勇气是不可想象的。
严复是近代翻译西方著述的大家,他自幼即饱受传统文化熏陶,后又赴英留学,于中英文均有很深造诣。说到他的翻译,就不能不提他的“信、达、雅”翻译三字经。严复在《天演论》“序言”中说“译事三难:信、达、雅。求其信已大难矣,顾信矣不达,虽译犹不译也,则达尚焉”。信,指忠于原文,不能随意增减,曲解杜撰。达,指通达,即用汉语把原文通顺流畅地表达出来,有人把翻译比作桥梁,由一国文字变成另一国文字,正像由此岸过渡到彼岸一个“达”字便点出了由此到彼的核心。说到雅,则要多费唇舌了。雅,本意为典雅,不仅要文理通顺流畅,还要文采斐然,而严复所谓的“雅”则需用汉以前的古文。所谓“译则信雅达,文必夏殷周”。所以他的《法意》译来古风盎然,甚至连音韵都要讲究。这在现在就未免太不合时宜了。因为现在古籍整理,所有的古代典籍都要译成现代文的,哪里还需要让外国文字又穿戴上古代衣冠呢?不过我们可以这样来理解严复的“雅”:文字要优美。这对文学著作而言,更容易理解。如许多世界名著《巴黎圣母院》《悲惨世界》《双城记》等,文字之传神,使人读来,就好像作者是用汉语写作似的。对于政治法学译作,是否应当讲“雅”,我认为还是不应忽视的,作为典范,以《共产党宣言》为例,其首句云:“一个幽灵,共产主义的幽灵,在欧洲游荡,为了对这个幽灵进行神圣的围剿,旧欧洲的一切势力,教皇和沙皇、梅特涅和基佐、法国的激进派和德国的警察都联合起来了。”可谓语出惊人,一下子就把读者吸引住了。再如对封建社会主义的批判:“贵族们把无产阶级的乞食袋当作旗帜来挥舞。但是每当人民跟着他们走的时候都发现他们的臀部带有旧的封建纹章,于是就哈哈大笑,一哄而散。”我想这就是文采。那种认为法学著作只能板着脸孔讲话,容不得幽默,不需要文采的观点,恐怕是一种误解。当然,我这样讲,也是坐而论道,隔靴搔痒。法学著作的翻译究竟是否要讲信、达、雅,如何才算信、达、雅,只有靠译界的名家、大腕们去研究了。
书峰能有机会翻译这两部巨作,凭借的是实力;能克服困难完成翻译,体现的是执着。我为有这样的学生感到高兴,所以唠唠叨叨地说了许多。至于这部译著水平到底如何,则只有就教于法学和译界方家了。
2012年12月15日
于重庆西南政法大学
徐昕序:中国需要孟德斯鸠
孟德斯鸠《论法的精神》堪称不朽之经典。钟书峰先生重译该书,令人感佩。遥想当年,歌乐山下,烈士墓旁,西南政法,声名远扬,我与书峰,三年同窗,论法辩理,求学问道,铁西漫步,川外打望,嘉陵放歌,登山远眺……那时年少,学法只见法条,却难得要领,更未参透法的精神;那时青春,未曾想,今日一位工作繁忙的公务员,竟能静心研学问,重译这样一部充满挑战的经典著作。书峰兄嘱我作序,百般推却,但碍于西政同学之情,江西同乡之谊,请辞未成,说上几句。
早的《论法的精神》中译本,系何礼之(日本人)、程炳熙、张相文合译的前四章《万法精理》,1900年开始刊于中国学者在东京出版的《译书汇编》。第二个译本,系张相文节译的二十章《万法精理》,1903年上海文明书局出版。第三个译本,系严复节译的前二十九章《法意》,1913年商务印书馆出版。1961年,商务印书馆出版张雁深翻译的《论法的精神》全译本。主要囿于时代,包括严复和张雁深译本在内的前四个译本,均在翻译上存在不少问题。改革开放后,陆续有其他中译本问世,其中,2009年商务印书馆出版的许明龙翻译的《论法的精神》比较受关注。而将钟书峰译本与商务印书馆严复译本、张雁深译本和许明龙译本稍作对比,还是能看到钟书峰译本力图有所超越。这也是我愿意斗胆作序的原因之一。
孟德斯鸠,18世纪法国伟大的启蒙思想家、法学家,历任波尔多省法院法官、庭长以及法兰西学院院士、英国皇家学会会员、柏林科学院院士。他著述丰富,影响较大的有1721年《波斯人信札》、1734年《罗马盛衰原因论》和1748年《论法的精神》。《波斯人信札》显示了孟德斯鸠反封建统治、反教会迫害,争取平等、自由的思想。《罗马盛衰原因论》首次概述了他的政治法律理论。这些作品为撰写《论法的精神》做了铺垫。
《论法的精神》凝结了孟德斯鸠一生的心血,奠定了近代西方政治与法律理论发展的基础。这部集大成的著作,以法律为中心,遍涉社会、经济、政治、宗教、历史、地理等领域,被誉为“亚里士多德以后本综合性的政治学著作;是到他的时代为止的进步的政治理论书”。该书涉猎法学的方方面面,是法学史上为数不多的鸿篇巨制,是一部包罗万象的法学百科全书。透过法律和社会现象,孟德斯鸠超越法律规范本身,力图探寻和阐释法律的精神,即法律符合人类理性之规律。孟德斯鸠基于历史事实和世界各国的制度实践,力图从法律与其他事物的普遍联系,从社会、历史、文化以及人们生存环境中诸因素的相互联系和影响中把握法律的精神。他认为,法律与国家政体、自由、气候、土壤、民族精神、风俗习惯、贸易、货币、人口、宗教等皆有关联,法律与法律、法律渊源、立法目的以及作为法律建立基础的各种事物的秩序也有关系。例如,他认为气候对一个民族的性格、感情、道德、风俗等会产生巨大影响,土壤与居民性格乃至政治制度有密切关联,国家疆域大小与政治制度联系密切。这些被称作“地理环境决定论”。
在《论法的精神》中,孟德斯鸠憧憬实行立宪、分权和法治的国家,并以英国为例提出君主立宪制的政治主张。在洛克分权思想的基础上,他次明确提出立法、行政、司法“三权分立”的学说。他认为,只有法律才能保障自由,而保障自由的基本手段即以权力制约权力,因此必须实行宪法框架下“三权分立”与制衡的宪政制度。《论法的精神》不仅为法国和其他国家的资产阶级革命提供了理论武器,也为资产阶级国家和法律制度的建立提供了思想资源和制度设计。
《论法的精神》是法律人之经典,但真正读完的人或许并不多,原因之一是译本可读性不足。期望钟书峰先生译本能在一定程度上促进法意传播,点滴推动中国法治进步。
草于2012年春节
改于2019年立夏
北京昆玉河畔
译者序:为何重译《论法的精神》
钟书峰
当年重译卢梭《社会契约论》时,就有人问,为何重译?我也一直苦苦追问自己:值不值得重译?有无必要重译?当时我给出了三个理由:,它是经典。第二,它对当代中国政治民主法治等方面的建设具有借鉴意义和现实意义。第三,已有译本存在不少改进空间。这同样可以回答人们可能提出的“为何重译《论法的精神》”之问。
一
沾沾自喜以为有点新感想的时候,翻开它,发现前人早有论述;遇到困惑久思不得其解的时候,翻开它,会有拨云见日豁然开朗的感觉。它,就是经典。
一本书,初版后即被当局列为禁书,不到两年印行22版,接着被翻译为多种外文;一本书,美国独立战争领袖们予以熟读,其治国理论尤其是分权理论被写入宪法;一本书,尽管其作者不受法国大革命领导人待见,但其内容却对法国大革命纲领性文件《人权宣言》具有潜在的巨大影响:该宣言不但宣布没有分权就没有宪法,而且把该书提出的人的自然权利即私有财产权宣布为“神圣的”。它,就是经典的《论法的精神》。
这本书,引进中国后,一再被重译;其宪治思想,先后对清朝、民国、新中国三个时期具有深刻影响。它,就是经典名著《论法的精神》。
若想领略亚里士多德以后的部涉猎哲学理论、政治理论、法律理论、经济理论等诸多领域的综合性社会科学著作,若想领略至孟德斯鸠时代为止进步的政治法律著作,若想了解孟德斯鸠如何开风气之先批驳当时上帝创造人的神学迷信主义及其愚民政策,若想理解法与政体、地理、气候、人口、民族、历史、风俗、教育、内政、外交、战争、贸易、货币、税收、宗教等种种关系中的必然联系,即根本理性或者法的精神,就请阅读孟德斯鸠经典名著《论法的精神》。
二
1900年12月6日,有“留学生界杂志元祖”称号的清末留日学生创办的份法政月刊《译书汇编》,在日本东京出版。早的《论法的精神》中译本,系何礼之(日本人)、程炳熙、张相文以日译版为母本合译的前四章,名为《万法精理》,从1900年《译书汇编》期开始刊载。第二个译本,系张相文以日译版为母本节译的前二十章,也名为《万法精理》,1903年上海文明书局出版。第三个译本,系严复很可能以托马斯·纽金特(Thomas Nugent)英译版为母本节译的前二十九章,名为《法意》,1913年商务印书馆出版,下称“严译”。第四个译本,系张雁深以法国卡尔涅兄弟出版社1949年法文版为母本翻译的《论法的精神》全译本,1961年商务印书馆出版,下称“张译”。第五个译本,系许明龙主要以法国伽利玛出版社1995年法文版为母本翻译的《论法的精神》全译本,2009年4月商务印书馆出版,2010年6月于北京第2次印刷,下称“许译”。
窃以为,上述五个译本,无论从所依据母本,还是从完译程度,抑或从译文准确程度来看,皆为后浪推前浪。不过,超越了前四个译本的许译,粗略来看,也存在如下一些值得商榷之处。
(一)同文不同译
1.同一人名,不同译文。例1:撰有《西班牙人内战史》《秘鲁通史》等著作的印加文学家、历史学家,许译有时译为“加尔希拉索”,有时译为“加尔希拉梭”,有时译为“加尔西拉索”。例 2:撰有《东哥特史》《远古史》等著作的古罗马政治家,许译有时译为“卡西奥多鲁斯”,有时译为“卡西奥多卢斯”,有时译为“卡西多鲁斯”。例3:罗马皇帝狄奥多西一世、二世,许译有时译为“狄奥多西”,有时译为“提奥多西”,有时译为“提奥多西亚努斯”。例4:撰有《李维〈罗马史〉补编》的古代学者,许译有时译为“佛兰舍缪斯”,有时译为“佛兰舍谬斯”,有时译为“弗赖因什谬斯”。例5:墨洛温王朝国王克洛维第二子,在第十八章第二十七节前后紧连的两个脚注中,许译前注译为“克洛多米尔”,后注译为“克罗多米尔”。
2.同一地名,不同译文。例如:法国中部城市布尔日,时而译为“布尔日”,时而译为“布尔热”;法国古地名,墨洛温王朝时期的奥斯特拉西亚,时而译为“奥斯特拉西亚”,时而译为“奥斯特拉里亚”;法国古地名,墨洛温王朝时期的纽斯特里亚,时而译为“纽斯特里亚”,时而译为“纽斯特利亚”。
3.同一书名,不同译文。例如:古罗马历史学家李维名著《罗马史》,许译先后译为《罗马编年史》《罗马古代史》《古代罗马史》《罗马史》等。古罗马拉丁语历史学家查士丁著作《世界通史》,许译先后译为《腓力史摘要》《世界史纲》《世界通史》等。古罗马著名法学家乌尔比安法学著作《摘要》,许译不但时而译为《摘录》时而译为《摘要》,而且在第二十三章第二十一节正文中译为《摘录》,在该节脚注中既有《摘要》又有《摘录》之译。
4.同一法律,不同译文。例如:古罗马保民官欧皮乌斯倡议通过的防止妇女奢华之法,许译此处译为“欧皮阿法”,彼处译为“欧皮安法”。古罗马有关婚姻规定的同一部法律,许译此处译为“帕皮亚法”,彼处译为“巴比安法”。罗马皇帝小狄奥多西时期编纂的同一法典,此处译为“狄奥多西法典”,彼处译为“迪奥多西法典”;此处译为“提奥多西法典”,彼处译为“提奥多西亚努斯法典”。
5.同一篇章,不同译文。例如:许译把第104页第七章第二节的前一脚注译为“……《世界文库》第三十六章……”,却把同一页同一章同一节指向同一著作同一篇章的另一脚注译为“……《世界文库》第三十六卷……”。
6.同一段落,不同译文。《论法的精神》有三处引述塔西佗名著《日耳曼尼亚志》同一段落,许译有三个不同译文:在第十一章第六节脚注中,译为:“小事君主问,大事人人问;即使是人民有权决定的事,也要由君主通盘考虑。”在第十八章第三十节第二段正文中,又译为:“小事由首领们讨论,大事由公民讨论;不过,民众所了解的事情也要向君主报告。”更令人匪夷所思的是,就是在这个第十八章第三十节第二段的脚注中,再次译为:“大事问民众,小事问首领,不过,民众有权决定的事情,首先要由君主考虑。”拙译将其统译为:“小事君主斟酌,大事国民审议,由国民审议之事也同时提交君主。”
(二)误译
1.误译名著书名。例1:把《学说汇纂》误译为《法学阶梯》。例2:把《法学阶梯》误译为《学说汇纂》。例3:把亚里士多德的《政治学》误译为柏拉图的《理想国》。尤其值得注意的是,在第二十三章第十七节第四、六段正文中,原著已明示作者系亚里士多德,但是,在相应的三个脚注中,许译仍然把亚里士多德的《政治学》译为柏拉图的《理想国》。
2.误译章节标题或者顺序。一是误译章节标题。第二十九章标题,许译系“制定法律的方式”。根据标题原文以及该章各节论述内容,应译为“立法研究”之类;第二十九章第十六节标题,许译系“制定法律时的注意事项”,应译为“撰写法律条文应注意的问题”之类;第三十一章第二节标题,许译系“民事管理有什么改革”,应译为“内政改革”之类。二是误译章节顺序。第二十三章第十二节段脚注原文“Au liv. XVI, chap. IV.”,“本书第十四章第四节”的许译,应改为“本书第十六章第四节”;第二十一章第十六节第八段中的原文“chapitre VI”,许译“他们维持着我在本章第四节中……”,明显受张译“我们在前面第四节中……”的影响,应译为“……本章第六节……”;许译把色诺芬《希腊史》“第691、692页”误译为“第六百九十一至六百九十二章”。
3.误译术语。例1:许译将第十二章第十八节倒数第二段的“三巨头同盟”误译为“十人委员会”:原文是“三巨头同盟”;从上下文来看,也应译为“三巨头同盟”。例2:许译将第十七章第二节后一段后一句“这种现象也在美洲得到证实,两个专制帝国墨西哥和秘鲁都位于赤道附近,几乎所有自由的小国则过去和现在都靠近南极”中的“南极”,应为南北“两极”。拙译将其改正为:“美洲亦然:墨西哥与秘鲁这两个专制帝国,皆靠近赤道;几乎所有自由小国,无论今昔,皆靠近两极。”例3:许译将多处的“世俗法”误译为“民法”或者“公民法”,如第二十五章第五节第五段首句的“民法……”,第二十六章若干节标题的“公民法”及其相应正文的诸多“公民法”,均应改为“世俗法”之类译文。
4.误译内容。例1:第十八章第二十二节第十七段,“父死而无子,法兰克法规定儿女不得继承萨利克土地,这份土地属于儿子们”中的“无子”与“儿女”,许译明显误译。若译为“父死遗有子女,《萨利克法》排斥女儿继承萨利克土地,而规定由儿子继承”之类译文,既符合原文,也合乎逻辑。例2:许译将第二十章第七节后一段译为,“英国是世界上善于借助宗教、贸易和自由炫耀自己的民族”,无论从原文还是上下文来看,均属误译。若译为“英国,乃世上善于权衡宗教、贸易与自由三者关系之国”之类译文,才符合原意,才合乎上下文逻辑。例3:许译将第二十八章第七节第二段第三句译为 “瓦姆巴在672年登上王位,从他的那部《瓦姆巴王的历史》获知……”,与原意不符、逻辑上不通,应改为“从672年登上王位的瓦姆巴传记,即可得知……”之类译文。
(三)疑欠准确与凝练
例1:第十一章第三节第二段,许译:“我们应该牢记,什么是不受约束,什么是自由。自由是做法律所许可的一切事情的权利;倘若一个公民可以做法律所禁止的事情,那就没有自由可言了,因为,其他人同样也有这个权力。”许先生曾作长文《译事历五载,甘苦告世人–写在新译〈论法的精神〉出版之际》,其中,围绕原文“liberté”与“indépendance”,详细探讨该如何翻译。窃以为,孟德斯鸠此处系定义自由,先从否定方面定义,后再从肯定方面定义。此外,许译随处可见的“……因为……”之类表述,在汉语中极其罕见,甚至属语病。因此,拙译改为:“应牢记:自由,不是无拘无束;自由,是做法律允许之事的权利。倘若可以做法律禁止之事,就不可能拥有自由,盖其他人也会享有这种权利。”
例2:第二十四章第二节段后一句,“宗教纵然对于臣民们没有用处,对于君王们却不会没有好处,因为那些不怕人类法律的人只受一种约束,而这种约束就像是马嚼子,所以,以白沫清洗马嚼子不会没有好处”的许译结尾部分,令人费解。拙译改为“宗教,纵然于臣民没有用处,于君王却不会没有用处:对那些不惧怕人类法律者而言,宗教乃约束,犹如马嚼子,能把口吐白沫、四处狂奔的烈马牢牢勒住”,并针对一般人没有什么概念的“马嚼子”加上脚注,以方便读者理解:“马嚼子,指连着缰绳、套在马嘴巴上的金属部分,借以控制马匹活动。一拉缰绳,马嚼子就被拉进马嘴巴里,如此可以控制马匹行进速度或者让马匹停步。”
例3:第十六章第八节后一段正文,许译:“中国的一部古籍认为,一个男子在远离人群的房间里与女子独处而不对她施暴,这简直就是美德的奇迹。”该正文对应的脚注,许译:“在无人之处发现可以据为己有的财宝,在远离人群的房间里与女子独处,听到仇敌遇险求救的呼喊,这些都是极具考验力的试金石。”许译未注意到,“考验力”与“试金石”语义重复,应删除前者;更没有注意到,原文转述的系中国几个典故或者成语,翻译时完全可以而且应当把它们直接用上。因此,拙译改为:“中国有部经典认为:坐怀不乱,正人君子也。”“能否拾金不昧、坐怀不乱、以德报怨,皆为绝佳试金石。”
此外,第二十章貌似突兀的“向缪斯祈求灵感”抒情散文与第二十三章节所引用的大段诗歌的理解与翻译,许译疑似存在一些问题,值得另行撰文探讨。
借此机会,特别说明以下几点:
1.拙译依据的原文。拙译如许译一样以法国伽利玛出版社1995年法文版“DE L’ESPRIT DES LOIS”为母本,同时参考了以前述法文版为基础的如下网址“http://classiques.uqac.ca/classiques/montesquieu/de_esprit_des_lois/de_esprit_des_lois_tdm.html#Anchor-Seconde-7933”的网络法文版“DE L’ESPRIT DES LOIS”(登录下载文档时间:2010年12月2日),以及张译所依据的法国卡尔涅兄弟出版社1949年法文版“DE L’ESPRIT DES LOIS”。在翻译中遇到难以理解的段落语句时,除参考许译、张译、严译外,还分别参考了托马斯·纽金特英译版和安妮·M. 科勒(Anne M. Cohler)、贝莎·C. 米勒(Basia C. Miller)、哈罗德·S. 斯通(Harold S. Stone)英译版“THE SPIRIT OF LAWS”。
2.段落的技术处理。一是原文没有分段的,拙译予以分段。例如:“原著说明”部分原文只有三个自然段,拙译将其分为五个自然段。把原著自然段首句中的“为更好理解本书前四章,应注意”单独拎出,作为自然段内容。把原著第三自然段尾句“……为更准确表达我的思想,本版兹作以上说明,并以’政治美德’取代多数’美德’”单独拎出,作为第五自然段内容。二是原文分段的,拙译鉴于原著有时分段太随意并考虑相关性、文字多寡等因素,予以并段。限于篇幅,恕不再举例说明,请读者明鉴。
三
拙译定稿即将出版之际,特别感谢:
(一)许明龙、硕导高绍先与博导王家福三位老师
虽然前文对许译“吹毛求疵”,但是,窃以为,许译超越了此前所有译本。从我2010年着手翻译时收集的《论法的精神》中译本来看,没有译本可以超越许译。从2019年7月我向法律出版社交稿前夕已出版的中译本来看,也没有译本可以超越许译。1996年离休的许明龙老师,在2003年70多岁高龄时带病翻译《论法的精神》并发表了诸多这方面的论著,至出版时已是80岁高龄,令人无比敬佩。我博士时就读的学校,就是许老师任职的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生院。虽然求学时无缘得到许老师指点,但是,翻译《论法的精神》,就是接受许老师点拨的过程,就是向许老师学习的历程。拙译从许译得到诸多启发,甚至许多方面借鉴了许译。况且,没有许译指引,拙译不知要走多少弯路。诚挚感谢许老师!
在歌乐山求学时,硕导高绍先老师与师母给予无微不至的关怀。我们喜欢到老师家品尝老师与师母精心准备的美味佳肴。快毕业时,老师与师母为我们的工作到处找人。毕业那年,祖父仙逝,得知消息的老师与师母,为我做了妥善安排,甚为感动。我考博士时,老师亲自到学校档案馆复印我的有关学业资料,亲自担任推荐人,并邀请知名学者担任另一推荐人。光明日报出版社出版拙译《论法的精神》(选译本)后,我斗胆请高老师为非常粗糙的当时尚未完稿的全译本作序,老师欣然应允,很快把序发来。谁知,我拖拖拉拉,几乎快十年了,还没定稿。迟交作业,要向恩师与师母作出深刻检讨。
0在2018年12月18日庆祝改革开放40周年大会上,党中央、国务院授予博导王家福老师“改革先锋”称号,表彰其作为“推动依法治国的理论创新者”的卓越贡献。记得博士入学时,平易近人的王老师就谆谆教导我们:法学研究与实践,要有家国情怀。恩师曾为部拙译美国《不动产》作序,我不满足,欲在《论法的精神》全译本定稿后,斗胆再请王老师作序。可是,没等到愚生定稿,王老师就于2019年7月13日仙逝。“家国情怀蕴法治睿智作先声雅范隽永,福泽学苑彰公理仁惠为师表卓品长存”。泪花纷飞,化成悲雨!王老师,愚生会谨记您的教诲!迟到的拙译,权且作为对恩师的纪念吧。
(二)梁永春与韩满春两位编辑老师
没有光明日报出版社梁永春老师,我就可能无缘翻译出版《论法的精神》。记得当年,是他从众多参与试译的译者中,选择了我,并于2012年4月在光明日报出版社出版了拙译《论法的精神》(选译本)。梁老师又安排我尝试翻译泰戈尔作品,2012年12月光明日报出版社出版拙译《萨达那:生命的证悟》。后来,他又向中国长安出版社成功推荐我翻译出版《旧制度与大革命》。衷心感谢梁老师的知遇之恩!
法律出版社韩满春老师,邀我重译卢梭《社会契约论》并任责任编辑,而后担任该书再版责任编辑,默默做了诸多出色的幕后工作。后又争取拙译托克维尔《旧制度与大革命》、泰戈尔《修行:生命的证悟》在法律出版社再版,并任责任编辑。感谢韩老师耐心等待,容许我前前后后拖了将近十年,才把《论法的精神》全译本交给他。没有他的耐心等待,没有他的不断催促,拙译全译本也许就无法问世。
(三)硕士同学徐昕教授
北京理工大学法学院博导徐昕教授,是我硕士同学。他,是一位被民诉法耽误的刑辩专家,是一位被法学教授耽误的洗刷冤案的知名律师。《论私力救济》《诗性正义》《无罪辩护:为自由和正义呐喊》等著作等身的他,忙得很,专门抽空为拙译作序,甚为感动!
(四)自己
孟德斯鸠在《论法的精神》“原著前言”中写道:在二十年写作历程中,他“多次提笔,又多次搁笔。曾无数次丢弃草稿让其随风飘去,曾每天都觉得执笔之手无力下垂”。这也是我近十年重译历程的写照。重译期间,因眼睛术后阅读写作极其不习惯,想过停笔;因惊闻青年翻译家孙仲旭,伏案工作,积劳成疾,英年早逝,想过搁笔;因肩颈僵硬,容易疲劳,想过弃笔。后来想想,有始无终,不应是我的风格。重新振作后,一边见缝插针搞翻译,一边挤时间锻炼身体,甚至练起瑜伽。但是,提笔又搁笔的状态,仍然反反复复。有时的翻译进度,不如减脂速度;有时的修改进度,不如增肌速度。值得骄傲自豪的是,到如今终于要交稿了,肩颈灵活了一点点,胸肌有了一点点,腹肌有了一点点。
(五)读者
很不成熟的拙译《论法的精神》(选译本)出版后,不少读者的鼓励,是促使我完译《论法的精神》的动力之一。我深知,拙译甚是粗糙。有几次,我准备次日交稿,但晚上总是梦到诸多应改之处,惊醒后发现果然如此。甚至有一次,我交稿后酣然入梦,又梦到这也要修那也要改,晨起赶忙核对,确实如此,赶紧给责任编辑留言:容我再改后重新交稿。因此,衷心感谢读者诸君斧正拙译!
2019年7月23日大暑于南国鹏城
原著说明
为更好理解本书前四章,应注意:
首先,我所说“美德”,在共和政体,指爱祖国,即爱平等。它,非指伦理美德,非指基督教美德,而指政治美德。犹如荣誉乃推动君主政体原动力一样,美德乃推动共和政体原动力,故把爱祖国与爱平等称作“政治美德”。为表达一些新思想,我不得不寻找新词或者赋予旧词新义。在不明白上述情况者看来,我所论述的皆为令世界各国愤慨之谬论,盖任何国家与政体皆崇尚美德。
其次,“某种品德、纯洁心灵或者美德不是推动政体发展动力”与“这种政体根本不存在这种动力”,迥然有异。例如,不能从“这个齿轮或者传动装置并非这只钟表运转动力”论断中推出结论:该钟表根本没有这个齿轮或者传动装置。因此,认为君主政体排斥伦理美德、基督教美德甚至政治美德,显然与事实不符。总之,在共和政体,尽管政治美德是动力,但仍然存在荣誉;在君主政体,尽管荣誉是动力,但仍然存在政治美德。
再次,第三章第五节所谈“善人”,非指基督教善人,而指政治善人,即我所说的具有政治美德之政治善人。其爱国家之法,而这种爱乃其行为动力。
为更准确表达我的思想,本版兹作以上说明,并以“政治美德”取代多数“美德”。
原著前言
本书论述内容众多,若有什么违背初衷而冒犯谁,绝非居心不良。我天生不喜吹毛求疵。柏拉图感谢上苍,让其生在苏格拉底时代;我感谢上帝,让我生为我所在政体之臣民,让我服从它令我爱戴之人。
有个请求,却担心得不到读者支持:不要只浏览片刻,就对这部二十年心血之作妄下结论。请对全书而不是其中只言片语予以褒贬。欲探明作者意图,唯有从全书之中寻找。
我先研究的是人,并得出如下结论:在千差万别的法律与习俗中,人并非只受奇思异想支配。
我探讨若干原则后发现:这些原则必会衍生诸多个例;各民族历史,皆为上述原则之体现;每一规则,皆与另一规则有关,或者说,皆取决于另一更具普适性的规则。
回溯古代历史时,我已竭尽全力把握其精神实质,以免误将真正不同之物视为相同之物,或者误将表面相同之物视为实质不同之物。
上述原则,并非出于偏见而是通过考察事物本质而得出的。
唯有明白环环相扣的真理之链,才能让诸多真理大白于世。对个例研究越多,就越能洞察原则之确定性。当然,我并未逐一提及所有个例。谁会不厌其烦罗列所有个例?
读者无法在本书中读到当今作品所具有的生花妙笔。只要稍稍放宽视野,奇思异想般的生花妙笔就会不复存在。只集中精力注意问题的某方面而忽视其他方面,就往往会有生花妙笔。
本书无意指责任何国家已建立的任何制度。各国皆可以在本书中为其所遵循的原则找到依据,并自然而然地得出如下结论:唯有那些有幸天生就具有能力洞察国家整个政治制度者,才能提出政治制度的改革建议。
启迪民智并非无关紧要。官吏偏见始于民众偏见。在蒙昧时代,官吏即使犯下弥天大罪,也会毫无顾忌;在开明时代,官吏即使做了天大好事,也会诚惶诚恐。应洞悉旧时代弊端,应明白必须改革,也应了解改革本身也存在弊端。担心改革会带来更坏局面,就会任由旧制度继续存在;怀疑改革会带来更好局面,就会满足于旧制度。研究局部乃为对全局作出判断,研究种种原因乃为看清种种结果。
若我能提供全新理由,让每个人都热爱君主、祖国、法律和义务,让每个人都感觉在其国家与政体下生活更为幸福,我乃世上幸福者。
若我能让治国者获得更多的其应获得的知识,让服从他们者在服从时找到新乐趣,我乃世上幸福者。
若我能让人们抛弃偏见,我乃世上幸福者。此处所说偏见,并非指人们不了解某物,而是指人们不了解自身。
唯有努力启发人的心智,才能将包括博爱在内的普世美德付诸实践。人乃能屈能伸之物,既能在社会中迎合他人思想和看法,也能在自身本性被揭示时认识自身,但是,倘若自身本性被遮掩,人也可能无法了解自身。
撰写本书,多次提笔,又多次搁笔。曾无数次丢弃草稿让其随风飘去,曾每天都觉得执笔之手无力下垂。虽然没有固定计划,但我一直追寻心中目标。我不懂得有什么条条框框,也不懂得有什么变通特例。我曾发现真理,却又弃之不顾。但是,在我揭示那些原则后,我所追寻的一切皆向我脑中涌来。在二十年写作历程中,我目睹此书萌芽、成长、成熟和完成。
若本书获得成功,主要应归功于宏大而严肃之主题。不过,我并不认为自己毫无才能。读到法国、英国和德国诸多伟人在我之前撰写的那些著述时,我敬仰不已,但我并未气馁,不妨借用勒科莱乔之语吧:“我,也是画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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