描述
开 本: 16开纸 张: 胶版纸包 装: 平装-胶订是否套装: 否国际标准书号ISBN: 9787509219065
所得税征管人员、企业税务/财务人员业务精进、案头参考
★103个真实稽查案例
★261个税务风险提示
★ 94个税会注意事项
★160个详细举例说明
标注为 “注意” 的,为企业可能多交税的地方;
标注为 “风险提示” 的,为企业可能产生税务风险的地方;
标注为 “案例” 的,均来源于媒体报道的真实案例;
标注为“争议”的,为目前存在争议的涉税政策问题
■直击所得税征管痛点、难点
■提示企业频发的风险点所在
■把握全新的所得税优惠政策
■特别提醒关注涉税争议问题
★★本书读者对象★★
■税务征管、稽查人员
■企业财务、税务、内控人员
■财税培训机构、税务师事务所
★纳税调整政策法规全面梳理,及时更新所得税重磅新政策
★税务和会计处理详尽分析,结合实例讲解,一目了然
★重大风险误区一一指出,对症给出防范措施和借鉴案例
★针对涉税争议问题,列出不同观点,提示纳税人和税务机关注意
所得税九大内容详解企业日常业务的税收风险,紧贴基层税务的基本需求:
■收入
■扣除
■资产
■税收优惠
■投资业务
■资产损失
■纳税申报
■特殊事项
■源泉扣缴
■常用法规
目 录
第1章 收 入
1.1 应税收入
1.2 销售收入确认
1.2.1 权责发生制
1.2.2 收入确认原则
1.2.3 收入确认时间
1.3 各种销售方式
1.3.1 重大融资成分
1.3.2 分摊交易价格
1.3.3 商业折扣
1.3.4 现金折扣
1.3.5 销售折让
1.3.6 委托代销
1.3.7 附有销售退回条款的销售
1.3.8 附有质量保证条款的销售
1.3.9 售后回购
1.3.10 建造合同
1.3.11 授予客户奖励积分
1.3.12 储值卡
1.3.13 买一赠一
1.4 权责发生制的例外
1.4.1 租金收入
1.4.2 利息收入
1.4.3 特许权使用费收入
1.5 提供劳务收入确认
1.5.1 收入确认原则
1.5.2 收入确认方法
1.5.3 特殊劳务收入确认
1.6 视同销售
1.6.1 一般规定
1.6.2 视同销售收入的确认
1.6.3 与增值税视同销售的区别
1.6.4 其 他
1.7 政府补助收入
1.7.1 政府补助范围
1.7.2 与收益相关的政府补助
1.7.3 与资产相关的政府补助
1.8 不征税收入
1.8.1 一般企业的不征税收入
1.8.2 软件企业的不征税收入
1.8.3 社保基金和养老基金的不征税收入
1.8.4 不征税收入和免税收入的区别
1.9 非货币性资产交换
1.9.1 基本规定
1.9.2 以公允价值为基础计量
1.9.3 以账面价值为基础计量
1.10 汇兑收益
1.11 企业所得税与增值税收入确认的差异
1.11.1 企业所得税确认收入而增值税不确认收入
1.11.2 企业所得税确认收入而增值税暂不确认收入
1.11.3 增值税确认收入而企业所得税不确认收入
1.11.4 增值税确认收入而企业所得税暂不确认收入
1.11.5 两税都确认收入但企业所得税不计营业收入
1.12 其 他
1.12.1 扣缴手续费
1.12.2 试运行收入
1.12.3 确实无法偿付的应付款项
1.12.4 固定资产盘盈
1.12.5 返利收入
1.12.6 违约金收入
1.12.7 小企业的注意事项
1.12.8 合伙企业法人合伙人应分得的应纳税所得额
第2章 扣 除
2.1 要点与基本原则
2.1.1 直接相关
2.1.2 支出合理
2.1.3 实际发生
2.1.4 取得合法有效的凭据
2.1.5 五项原则
2.2 工资薪金支出
2.2.1 定 义
2.2.2 合理的工资薪金
2.2.3 劳务派遣费用
2.2.4 股权激励
2.3 职工福利费
2.4 职工教育经费
2.4.1 会计处理
2.4.2 税务处理
2.5 工会经费
2.5.1 会计处理
2.5.2 税务处理
2.5.3 工会经费的凭据
2.6 住房公积金
2.7 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
2.8 捐赠支出
2.8.1 一般规定
2.8.2 特殊规定
2.8.3 股权捐赠
2.8.4 公共租赁住房
2.8.5 公益性社会团体
2.9 业务招待费
2.10 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
2.10.1 一般规定
2.10.2 特殊规定
2.10.3 关联企业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
2.11 手续费及佣金支出
2.11.1 基本规定
2.11.2 特殊规定
2.12 保险费
2.12.1 “五险”费用
2.12.2 财产保险费
2.12.3 商业保险费
2.12.4 银行业金融机构存款保险保费
2.13 利息支出
2.13.1 一般规定
2.13.2 关联企业的利息支付
2.13.3 自然人借款利息
2.13.4 投资未到位情形下的利息支出
2.13.5 借款利息资本化
2.13.6 混合性投资的利息支出
2.13.7 统借统还业务
2.14 资产减值损失
2.14.1 会计处理
2.14.2 税务处理
2.14.3 特殊规定
2.15 准备金
2.15.1 银行的准备金
2.15.2 保险公司的准备金
2.15.3 证券行业的准备金
2.15.4 中小企业融资(信用)担保机构的准备金
2.16 劳动保护支出
2.17 维简费
2.17.1 区分收益性支出和资本性支出
2.17.2 相关公告实施前的维简费支出的处理
2.18 罚 款
2.19 税收滞纳金
2.20 赞助支出
2.21 违约金
2.22 筹建期费用
2.22.1 筹办费
2.22.2 业务招待费和广告费
2.23 违法支出
2.24 会计支出小于税法规定情形的处理
2.25 以前年度应扣未扣支出
2.26 包税合同
2.27 其 他
2.27.1 通讯费
2.27.2 管理费
2.27.3 服务费
2.27.4 融资费用
2.27.5 服饰费
2.27.6 党组织经费
2.27.7 棚户区改造支出
2.27.8 私车公用支出
2.27.9 行政和解金
2.28 税前扣除凭据
2.28.1 原 则
2.28.2 类 型
2.28.3 不合规发票
2.28.4 补救措施
2.28.5 共用支出
2.28.6 境外发票
2.28.7 管 理
第3章 资 产
3.1 存 货161
3.1.1 存货成本
3.1.2 发出存货的计价方法
3.1.3 存货减值
3.1.4 存货清查
3.1.5 存货盘盈
3.1.6 存货盘亏及毁损
3.2 固定资产
3.2.1 固定资产成本
3.2.2 经营租入的固定资产
3.2.3 融资租入的固定资产
3.2.4 固定资产盘盈
3.2.5 固定资产折旧
3.2.6 预计净残值
3.2.7 固定资产减值
3.2.8 固定资产处置
3.2.9 固定资产改建支出
3.2.10 购入旧固定资产
3.3 投资性房地产
3.3.1 范 围
3.3.2 采用成本模式进行后续计量的投资性房地产
3.3.3 采用公允价值模式进行后续计量的投资性房地产
3.4 无形资产
3.4.1 范 围
3.4.2 外部取得无形资产的成本
3.4.3 内部研发取得的无形资产
3.4.4 无形资产摊销
3.4.5 无形资产减值
3.4.6 无形资产处置
3.5 生物资产
3.5.1 范 围
3.5.2 生物资产成本
3.5.3 生物资产折旧
3.5.4 生物资产减值
3.5.5 生物资产公允价值计量
3.5.6 生物资产处置
3.6 石油天然气开采
3.6.1 矿区权益
3.6.2 勘探支出
3.6.3 开发资产
3.6.4 税会差异
3.7 其 他202
3.7.1 资产评估增值的处理
3.7.2 小企业的处理
第4章 税收优惠
4.1 基本规定
4.1.1 资料留存备查
4.1.2 后续管理
4.1.3 需要提交资料的项目
4.1.4 总分机构汇总纳税的处理
4.2 免税收入
4.2.1 国债利息收入
4.2.2 股息、红利收入
4.2.3 非营利组织收入
4.2.4 沪港通的相关规定
4.2.5 深港通的相关规定
4.2.6 其他专项优惠
4.3 减计收入
4.3.1 资源综合利用收入
4.3.2 利息收入和保费收入
4.3.3 铁路建设债券利息收入
4.3.4 社区养老、托育、家政服务收入
4.4 所得减免
4.4.1 农、林、牧、渔业项目
4.4.2 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
4.4.3 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
4.4.4 技术转让所得
4.4.5 清洁发展机制项目
4.4.6 合同能源管理项目
4.5 加计扣除
4.5.1 研发费用加计扣除
4.5.2 安置残疾人员工资加计扣除
4.6 所得税减免
4.6.1 高新技术企业
4.6.2 小型微利企业
4.6.3 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
4.6.4 软件和集成电路产业企业
4.6.5 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企业
4.6.6 动漫企业
4.6.7 鼓励就业
4.6.8 生产和装配伤残人员专门用品企业
4.7 加速折旧
4.7.1 会计处理
4.7.2 税务处理
4.7.3 老的加速折旧办法
4.7.4 新的加速折旧办法
4.7.5 一次性税前扣除
4.8 抵扣应纳税所得额
4.8.1 投资于未上市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的创业投资企业
4.8.2 投资于初创科技型企业的创业投资企业
4.8.3 投资于未上市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的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的法人合伙人
4.8.4 投资于初创科技型企业的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的法人合伙人
4.9 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投资额的税额抵免
4.9.1 税收优惠方式
4.9.2 优惠条件
4.9.3 主要留存备查资料
4.10 区域性税收优惠
4.10.1 西部大开发相关企业
4.10.2 横琴、平潭、前海
4.10.3 新疆困难地区新办企业
4.10.4 新疆喀什、霍尔果斯
4.11 其 他
4.11.1 期间费用的分摊
4.11.2 关于总收入的规定
4.11.3 环保因素
4.11.4 应税项目和减免税项目可以盈亏互补
第5章 投资业务
5.1 金融资产
5.1.1 以摊余成本计量的金融资产
5.1.2 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金融资产
5.1.3 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
5.2 长期股权投资
5.2.1 初始计量
5.2.2 后续计量
5.3 股权转让
5.3.1 基本规定
5.3.2 一般股权转让
5.3.3 非正常转让
5.3.4 核定征收企业股权转让
5.3.5 对赌协议
5.4 永续债
5.4.1 永续债的定义
5.4.2 会计处理
5.4.3 税务处理
5.4.4 应注意的问题
5.5 限售股
5.6 撤 资
5.7 清 算
第6章 资产损失处理
6.1 资产损失处理政策
6.1.1 资产损失的定义
6.1.2 资产损失处理基本政策
6.2 资产损失证据
6.2.1 外部证据
6.2.2 内部证据
6.3 货币资产损失处理
6.3.1 现金损失
6.3.2 银行存款损失
6.3.3 应收及预付款项坏账损失
6.4 非货币资产损失处理
6.4.1 存货损失
6.4.2 固定资产损失
6.4.3 无形资产损失
6.4.4 生物资产损失处理
6.4.5 其他损失
6.5 投资损失处理
6.5.1 债权性投资损失
6.5.2 股权(权益)性投资损失
6.6 其他损失处理
6.7 资产损失管理
6.7.1 原 则
6.7.2 申报管理
6.7.3 以前年度未扣资产损失
6.7.4 商业零售企业存货损失
6.7.5 跨地区总分机构资产损失
6.7.6 境内、境外资产损失核算
6.7.7 因国务院决定事项形成的资产损失
6.7.8 其 他
第7章 纳税申报
7.1 应纳税额的计算
7.1.1 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
7.1.2 应纳税额的计算
7.2 企业所得税预缴
7.2.1 时 限
7.2.2 申 报
7.2.3 管 理
7.3 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
7.3.1 时 限
7.3.2 申 报
7.3.3 管 理
7.3.4 清算企业
7.4 弥补亏损
7.4.1 基本规定
7.4.2 特殊规定
7.4.3 几种不能弥补亏损的情形
7.5 汇总纳税
7.5.1 适用企业
7.5.2 分摊方法
7.5.2.1 计算公式
7.5.3 预 缴
7.5.4 汇算清缴
7.5.5 查补税款
7.5.6 申 报
7.5.7 例题解析
7.6 核定征收
7.6.1 基本规定
7.6.2 申报方法
7.6.3 管理措施
7.6.4 特殊规定
7.6.5 跨境电商企业
7.6.6 税收优惠
7.6.7 申 报
第8章 特殊事项
8.1 企业重组
8.1.1 企业重组范围
8.1.2 企业形式改变
8.1.3 债务重组
8.1.4 股权收购
8.1.5 资产收购
8.1.6 企业合并
8.1.7 企业分立
8.1.8 非股权支付所得(损失)
8.1.9 合并、分立税收优惠继承问题
8.1.10 税务管理
8.1.11 资产、股权划转
8.1.12 非货币性资产投资
8.1.13 技术入股
8.2 政策性搬迁
8.2.1 定 义
8.2.2 搬迁收入
8.2.3 搬迁支出
8.2.4 搬迁资产
8.2.5 搬迁所得
8.3 境外税收抵免
8.3.1 基本规定
8.3.2 分国不分项
8.3.3 不分国不分项和五层抵免
8.3.4 其 他
8.4 关联交易
8.4.1 关联方
8.4.2 纳税调整
第9章 源泉扣缴
9.1 非居民企业
9.1.1 概 念
9.1.2 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的非居民企业所得
9.1.3 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的非居民企业所得
9.2 预提所得税
9.2.1 预提税的计算
9.2.2 特许权使用费
9.2.3 租 金
9.2.4 利 息
9.2.5 股息、红利
9.2.6 转让财产所得(不含股权转让)
9.3 股权转让
9.3.1 直接股权转让
9.3.2 间接股权转让
9.4 税收优惠
9.4.1 一般规定
9.4.2 境外投资者以分配利润直接投资
9.5 非居民承包工程作业和提供劳务
9.5.1 概 念
9.5.2 税源管理
9.5.3 申报征收
9.5.4 法律责任
9.6 非居民企业核定征收
9.7 源泉扣缴管理
9.7.1 扣缴义务人
9.7.2 纳税地点
9.7.3 扣缴义务发生时间
9.7.4 非居民企业自行申报
9.7.5 法律责任
9.8 售付汇
9.8.1 需要备案的情况
9.8.2 不需要备案的情况
9.8.3 法律责任4
附录 常用企业所得税政策一览
附录1 部分企业所得税政策起止期限一览表
附录2 常用企业所得税政策
参考文献
后记
推荐序
次见到马泽方,是在一次纳税检查讲座上,他还是个刚毕业的大学生,腼腆地做着忠实的倾听者。第二次见到马泽方,是在他毕业论文答辩前,他即将获得硕士学位,真诚地聆听着老师们对他论文的点评。第三次见到马泽方,是在一次税务机关的会议上,他已经在纳税评估领域独当一面,沉稳地听着与会者的经验介绍。
十年弹指一挥间,从涉外税务分局到纳税评估分局,又到市局,马泽方像一块吸水的海绵,经过十年的学习、积淀,十年的聆听、思考,十年的实践、成长,今天终于成为一名讲述者,从普通企业都关注的收入、成本讲起,将企业ZUI常见的增值税业务与所得税业务对比分析,将税务处理与财务会计处理紧密结合,将政策与税理综合梳理,娓娓道来的表述,循循善诱的分析,始终围绕如何避免日常业务中的税收风险这一鲜明主题。他的这本书紧贴基层业务的基本需求。
会倾听、勤思考、能梳理、善表述是优秀的税务工作者的素质体现。我希望马泽方的这本书能引发更多人的倾听、思考,也祝愿在税务领域不断勤奋耕耘的马泽方,今后收获更加丰硕的成果。
刘 颖
序 言
笔者从事企业所得税风险管理工作多年, 发现确有少数企业故意偷逃税款, 但绝大多数企业本是主观诚信的纳税人, 却因为对税收政策掌握得不够全面、 准确, 而少缴或漏缴税款。 对于前者, 应严厉打击; 对于后者, 应予以辅导, 提高他们的纳税遵从度, 加大对企业的政策辅导力度。 在国家鼓励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大背景下, 增强企业的税务风险防范能力, 是对企业发展的极大支持。
在我国,企业所得税是仅次于增值税的第二大税种。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坚持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 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指出:“完善直接税制度并逐步提高其比重”,由此,作为直接税重要组成部分的企业所得税势必受到更多的重视。企业所得税由于其复杂性,一直是税收征管的难点。但近年来,随着国税、地税征管体制改革后企业所得税由过去的两家共管到一家管理,金三系统的逐步完善,以及大数据应用的持续深入,税务机关对企业所得税风险管理的力度不断加大,企业所得税风险管理已提到前所未有的高度。
目前市场上的税收实务类书籍已然很多,本书力求以 “接地气” 为特色脱颖而出。 从提笔之初, 笔者就本着 “从实践中发现问题,解决实践中的问题” 这一原则, 尽可能地贴近企业实际业务, 试图为税务机关及企业财务人员做好企业所得税工作提供实实在在的帮助。
闲言少叙, 打开本书, 体验三大特色:
一、突出实务——重点是经常性业务
企业所得税事项众多, 难以做到面面俱到。为突出重点,本书对企业经常遇到的业务进行详细讲解, 如收入、扣除、资产、优惠等, 这些内容看似简单, 却是企业容易出现风险的事项。 如工资薪金是企业非常普通的业务, 但经常有企业因工资薪金支出处理不当引发税务风险; 小型微利企业优惠是国家重点推进的税收优惠政策, 但有不少企业误以为只要是 “小微企业” 就能享受税收优惠, 导致风险; 如此种种,不胜枚举。 正所谓 “祸患常积于忽微”,小政策不注意, 也会酿成大风险。 如一些企业认为只要是福利性质的支出,就属于职工福利费。 一个小失误导致的风险可能就是上百万元的支出, 而且会严重损害企业的形象。
本书还用较大篇幅介绍了企业相关业务的财务会计处理。 纳税调整来源于会计, 只有弄清楚会计处理, 才能做好纳税调整。 当前会计政策变化很快, 为保证准确, 本书会计方面全部采用新准则,很多讲解及例题参考了注册会计师考试的《会计》教材和税务师考试的《财务与会计》教材。
二、提示风险——这些教训真的发生过
随着简政放权的不断深入, 税务机关的管理模式由原来的事前管理转变为事中事后管理,大量涉税事项不再需要审批, 税收优惠取消备案, 资产损失资料留存备查, 极大地方便
了企业, 但企业在享受便利的同时也很容易产生税务风险。 简政放权不是放而不管, 税务机关加大了事中事后管理力度, 建立了随机抽查机制, 企业一旦被发现有问题, 不但要补缴税款,还要加收滞纳金。 因此, 若企业没有全面透彻地掌握税收政策, 在简政放权的形势下反而会面临更大的税务风险。
很多税收政策, 或许在学习时并没有意识到其中的风险, 实践中却可能付出很大的代价。比如企业报销高管学历教育的学费不属于职工教育经费, 但很多企业并不知道, 被税务机关检查出来要求补税时才恍然大悟。 对此, 本书力求起到点拨的作用。 笔者结合多年的税收工作实践, 从收入、扣除、资产、优惠等方面, 针对税会差异、纳税申报表、案例、有争议的问题等, 系统梳理了企业常见的税务风险, 将可能遇到的风险一一点出, 并辅以真实的案例进行详细讲解。
笔者在征管实践中还发现, 不少企业由于对政策的误解而多交税。 对于这种情况, 本书也予以提示, 以保障纳税人的合法权益。 书中标注为 “注意” 的, 为企业可能多交税的地方; 标注为 “风险提示” 的, 为企业可能产生税务风险的地方; 标注为 “案例” 的, 均来源于媒体报道的真实案例;标注为“争议”的,为目前存在争议的政策问题。
三、解读时新政策——这是一本税收政策工具书
本书涉及的政策截至2019年12月。当前税收政策变化极快, 比如在本书将要完成时,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修订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41号),笔者赶紧删除了过时内容, 增加了新内容。这种刚写完就有新政策出来的情况并不少见,笔者不厌其烦地修改, 就是要为读者呈现时新的税收政策。国家税务总局未发布明确政策而省级税务机关已发布的政策或口径,本书也列出来供读者参考。需要注意的是,本书中国家税务总局的政策均为现行有效的政策,但一些省级税务机关发布的政策或口径可能随着机构改革而废止或修改,由于在官方网站上难以查询,仅供参考。
书中所涉及的大量税收政策文件,全部标明文号、引用原文, 便于读者查找。 需要说明的是, 笔者对每个文件在首次出现时均给出文件名称及文号。当该文件在后续较近的位置 (一般在同节中) 再次出现时,只给出文号,以保持行文简洁。敬请读者留意。
除了有益于企业财务人员,对于税务机关来说,本书同样适用。 本书罗列出的企业常见风险可以对税务人员的纳税评估和税务稽查起到指引作用,在检查中从风险点入手,好过漫无头绪的大海捞针。
本书所做结论仅为笔者个人观点,不代表笔者所在单位及部门意见。
由于水平和经验有限, 书中不足之处在所难免,欢迎读者指正。
马泽方
修订说明
《企业所得税实务与风险防控》自2016年3月初版问世以来, 深受广大纳税人和税务干部喜爱。2018年12月第二版出版发行后, 国家又相继出台了小型微利企业普惠性所得税减免、扶贫捐赠税前扣除、永续债等新税收政策, 修订了诸多会计准则,因此有必要结合新政策与时俱进。第三版修订内容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增加了新发布的企业所得税政策
2019年是减税降费之年, 虽然以深化增值税改革为主,但企业所得税仍然出台了不少重要政策, 如小型微利企业优惠引入超额累进税率,企业用于目标脱贫地区的扶贫捐赠支出准予据实扣除,明确了永续债的税收政策,将原适用六大行业和四个重点领域行业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政策扩大到所有制造业,修改了保险企业手续费及佣金支出税前扣除比例,一批金融行业准备金税前扣除政策到期, 等等。此次修订删除了已到期或已被废止的政策, 增加了新政策, 净增加约7万余字。 本次修订政策截止到2019年12月。
2.增加了新修订的会计准则内容
不但税收政策变化快, 会计政策也变化得非常快。近年来,2006版《企业会计准则》不断被修订。2018年底, 财政部修订了租赁准则,2019年修订了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债务重组准则。会计处理的变化必然带来纳税调整的变化。目前针对新会计准则税会差异的书籍还比较少,本书会计部分采用了新的会计准则,并探索了新准则对纳税调整的影响。所有例题均采用新增值税税率计算。
3.增加了争议内容
实务中,企业所得税政策中存在诸多争议,对于同一税收政策、同一条文,甚至同一句话,纳税人、中介机构、专家学者、税务机关理解不一的现象屡见不鲜。本书罗列了若干有代表性的争议问题,列出正反双方观点,特别提醒纳税人和税务机关关注。
4.补充和丰富了相关案例
本书的相关案例均来自媒体公开报道的真实案例, 提示纳税人这些风险实实在在地发生过, 读者反馈良好。 此次修订又增加和丰富了一些案例, 提示纳税人关注,也供税务人员参考。
5.修订和完善了部分文字表述
第二版问世后, 一些读者朋友指出本书有表述不准确或容易引起歧义的地方, 笔者深表感谢。本次修订,对相关表述进行了修改、 补充和完善, 不足之处还望读者指正。
马泽方
1.8.4 不征税收入和免税收入的区别
区别一:免税收入是税收优惠,永远免予征税;不征税收入不是税收优惠,只是暂时不予征税。
区别二: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费用,不得税前扣除;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资产,其计算的折旧、摊销不得税前扣除。而免税收入可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法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79 号) 第六条规定:“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的规定,企业取得的各项免税收入所对应的各项成本费用,除另有规定者外,可以在计算企业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注 意
1.不征税收入不能给企业带来实质性好处。
企业不要一见到不征税收入就欣喜若狂,因为不征税收入并不会给企业带来什么好处。如果企业取得的政府补助不属于不征税收入,其应当计入收入总额缴纳企业所得税,同时其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费用,以及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资产的折旧、摊销也可以在税前扣除;如果企业取得的政府补助属于不征税收入,则不用缴纳企业所得税,但其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费用,以及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资产的折旧、摊销也不得在税前扣除。因此,企业取得的政府补助无论是否属于不征税收入,其应纳税所得额都是一样的。
的好处是企业可以延迟纳税,取得资金的时间性收益。当然,如果企业取得和使用不征税收入是在同一年度,那么连时间性收益都没有。
2.不征税收入有可能损害企业利益。
不少企业,尤其是在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园区内的企业,大部分会取得相关政府补助,在政府补助文件中一般都会注明“该款项应用于高新技术产品研发”“该款项应用于技术创新”等要求,政府部门对该款项都有专门的管理办法,企业对该款项也会单独核算,因此符合不征税收入的规定,应作为不征税收入。
让我们来对比一下。
如果企业取得的是应当征税的政府补助,应将其计入应纳税所得额缴纳企业所得税,同时企业利用该笔款项进行产品研发、技术创新,不仅能够全额扣除,符合条件的还可以享受《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五条规定的研究开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假设企业取得100万元政府补助,将其用于研发,那么,该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为-50万元(100-100×150%),即企业获得了50万元的税收收益。
如果企业取得的是不征税收入,则不用缴纳企业所得税,但其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费用,以及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资产的折旧、摊销也不得在税前扣除,更不能享受相关税收优惠。即企业因该笔政府补助获得的税收收益为零。企业取得的不征税收入不但没有带来任何好处,反而可能使其利益受到损害。
那么,企业取得符合不征税收入条件的政府补助可以不作为不征税收入吗? 以前是不可以的,但有损企业利益,有悖税法初衷。因此,财税〔2011〕70号文件规定: “可以作为不征税收入”,企业具有选择权。
风险提示
1.不符合条件的财政性资金不属于不征税收入。
企业取得的财政性资金,只有符合财税〔2011〕70号文件规定的三项条件,才属于不征税收入,否则不属于不征税收入。
很多人只注意到三项条件,忽视了财税〔2011〕70号文件还规定了财政性资金应是“企业从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及其他部门取得的”,若企业的财政性资金是从县级以下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取得的,则不能作为不征税收入。
案 例
濮阳市国税局稽查局对A 公司实施检查,发现该公司收到市县两级财政部门拨付资金1.09亿元, 这些资金被作为不征税收入处理。公司会计人员解释说, 这笔资金属于政府专项财政性资金, 按照规定应该被视为不征税收入。为佐证其说法, 会计还提供了市政府财政性资金管理的文件和市发改委的能源科技基础设施投资计划。有资金拨付, 有政府文件, A 公司会计觉得其对这笔不征税收入的认定有理有据。
检查人员查看了A 公司的会计核算, 发现该公司对于收到的1.09亿元财政拨付资金, 既没有设置单独账页, 也没有单独设置银行存款明细核算科目进行核算, 而是混在基本账户里, 与公司其他项目支出合并核算。这笔资金不符合财税〔2011〕70号文件规定的条件, A 公司按照规定调增了应纳税所得额。
资料来源:是财政拨付资金就能作为不征税收入吗[N].中国税务报,2017-08-01 (B3).
2.不征税收入对应的支出不能在税前扣除。
企业一定要牢记,不征税收入不是免税收入,不是税收优惠,它虽然暂时不征税,但对应的支出也不能在税前扣除,这是税务机关检查的重点。企业可能在取得不征税收入的当年尚未使用,当年不予征税,第二、第三年使用后切记调整对应的支出。
案 例
税务机关在对某企业进行纳税检查时发现, 该企业于2011年4月取得一笔由政府部门拨付的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 企业将该笔资金作为不征税收入处理, 但其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费用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进行了税前扣除。税务机关要求企业针对该笔支出进行了纳税调增处理, 并按规定补缴企业所得税。
资料来源:作为不征税收入的财政性资金对应的支出不得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EB/OL].(2012-11-11)甘肃省定西市地方税务局网站.
3.不征税收入和免税收入不能混淆。
如上所述,不征税收入和免税收入有本质的区别,不能把不征税收入作为免税收入。
案 例
税务机关在对某企业进行税务检查时发现, 该企业2012年在营业外收入中将用于软件产品的研发并单独进行核算的即征即退增值税款2633973.93 元全部作为免税收入,将该项支出全部列入管理费用——研究开发费, 在年度纳税申报时调减了应纳税所得额2633973.93 元。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27号) 的规定, 符合条件的软件企业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软件产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100号) 规定取得的即征即退增值税款, 由企业专项用于软件产品研发和扩大再生产并单独进行核算,可以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的规定, 企业的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费用或者财产, 不得扣除或者计算对应的折旧、摊销扣除。因此, 企业收到的增值税即征即退税款应作为不征税收入核算, 相应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费用, 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同时对于企业发生的纳入不征税收入部分的研究开发费用, 不得加计扣除, 应进行纳税调增。
资料来源:即征即退增值税款应作为不征税收入核算[EB/OL].(2014-04-08)江苏省南京市地方税务局网站.
4.小微企业免征的增值税不是不征税收入。
实务中发现,很多企业将小微企业免征的增值税作为不征税收入,这是不对的。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小微企业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76号)等文件规定,至2020年12月31日,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季度销售额不超过9万元的,免征增值税。
《财政部关于印发的通知》(财会〔2016〕22号)第二条第十款规定:“小微企业在取得销售收入时,应当按照税法的规定计算应交增值税,并确认为应交税费,在达到增值税制度规定的免征增值税条件时,将有关应交增值税转入当期损益。”会计处理如下:
(1)销售货物时:
借:应收账款/银行存款
贷:主营业务收入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
(2)月末符合免税条件时: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
贷:营业外收入
因此,小微企业免征的增值税在会计上应计入企业的营业外收入。
财税〔2008〕151号文件条款规定:“企业取得的各类财政性资金,除属于国家投资和资金使用后要求归还本金的以外,均应计入企业当年收入总额。”第四款规定:“本条所称财政性资金,是指企业取得的来源于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财政补助、补贴、贷款贴息,以及其他各类财政专项资金,包括直接减免的增值税和即征即退、先征后退、先征后返的各种税收,但不包括企业按规定取得的出口退税款。”小微企业免征收的增值税属于“直接减免的增值税”,应计入“企业当年收入总额”。
下面让我们来对照不征税收入确认的三个条件。小微企业免征的增值税既没有“规定资金专项用途的资金拨付文件”,也没有“政府部门对该资金有专门的资金管理办法或具体管理要求”,因此小微企业免征的增值税不属于不征税收入,应当缴纳企业所得税。
所以,无论查账征收的小微企业还是核定征收的小微企业,免征的增值税均须计入企业所得税应税收入,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5.增值税加计抵减额应计入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
《财政部 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第七条规定:“自2019年4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允许生产、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10%,抵减应纳税额(以下称加计抵减政策)。”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可以享受10%的进项税额加计抵减。《财政部会计司关于适用有关问题的解读》规定:“生产、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取得资产或接受劳务时,应当按照《增值税会计处理规定》的相关规定对增值税相关业务进行会计处理;实际缴纳增值税时,按应纳税额借记‘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等科目,按实际纳税金额贷记‘银行存款’科目,按加计抵减的金额贷记‘其他收益’科目。” 《企业会计准则第16号———政府补助》(财会〔2017〕15号)第十一条规定:“与企业日常活动相关的政府补助,应当按照经济业务实质,计入其他收益或冲减相关成本费用。与企业日常活动无关的政府补助,应当计入营业外收支。”
“其他收益”为损益类科目,计入企业利润总额。且不符合不征税收入条件,须缴纳企业所得税。
6.大多数增值税即征即退税款不是不征税收入。
目前,除了软件企业增值税即征即退税款可以作为不征税收入外,其他(如资源综合利用、残疾人就业等方面的)即征即退税款,既没有“规定资金专项用途的资金拨付文件”,也没有“政府部门对该资金有专门的资金管理办法或具体管理要求”,因此不符合不征税收入确认条件,应当缴纳企业所得税。
7.不征税收入超5年未使用应计入应税收入。
财税〔2011〕70号文件第三条规定:“企业将符合本通知条规定条件的财政性资金作不征税收入处理后,在5年(60个月)内未发生支出且未缴回财政部门或其他拨付资金的政府部门的部分,应计入取得该资金第六年的应税收入总额;计入应税收入总额的财政性资金发生的支出,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企业取得的政府补助符合不征税收入条件,不使用就暂不征税,但60个内未使用也未缴回财政部门的,应计入取得该资金第六年的应税收入总额。政府给企业补助就是让企业使用的,一直不使用就要交税。
案 例
近期, 税务部门对D公司开展了2016—2018年的税务风险分析工作。税务人员比对了该公司2016—2018年资产负债表中变动幅度较大的项目, 发现所有者权益类科目“担保扶持基金”近些年均有较大幅度增长, 经核实,“担保扶持基金”科目近年来新增的数额, 是政府部门拨付的补助款项。收到资金后, D 公司将该部分政府补助确认为不征税收入,并据此进行了税务处理。不过, 税务人员在进一步核对该科目的具体情况时发现,该项目下的部分资金已经超过60 个月未支出。财税〔2011〕70 号文件规定,企业将符合条件的财政性资金作不征税收入处理后,在5年(60个月)内未发生支出, 且未缴回财政部门或其他拨付资金的政府部门的部分, 应计入取得该资金第六年的应税收入总额。据此, 对于D公司超过60 个月仍未支出的这部分资金,不能再继续按照不征税收入处理, D公司应做出相应调整, 并补缴企业所得税税款。
资料来源:税务处理不合规,这笔政府补助要缴税[N].中国税务报,2019-12-20 (B3).
8.不征税收入的孳息要交税。
企业取得不征税收入产生的孳息不是不征税收入,要计入收入总额缴纳企业所得税。
争 议
财政性资金未按规定用途使用是否还能作为不征税收入?
企业取得一笔财政性资金,资金拨付文件明确规定了用途,但该企业将其用于其他用途,还能否作为不征税收入? 有观点认为,财税〔2011〕70号文件并未规定财政性资金必须按照规定用途使用, 因此, 若未按规定用途使用就不属于不征税收入, 法律依据不足。
不征税收入税收管理的重点是收入暂不征税,支出不能扣除。若企业将财政性资金用于其他用途,只要其对应的支出没有扣除,就对税收没有影响,也没有税收风险。但若企业将该财政性资金用于非支出项目,如用于缴纳企业所得税,由于没有影响损益,也就不用纳税调增,不符合不征税收入政策的本意。因此,笔者认为,若企业取得的财政性资金未按规定用途使用,不应作为不征税收入。
评论
还没有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