描述
开 本: 32开纸 张: 胶版纸包 装: 平装是否套装: 否国际标准书号ISBN: 9787100182485丛书名: 翻译讲堂
翻译大家李长栓教授二十年法律翻译经验之总结;
介绍法律知识,辨析中西法律概念之异同,探讨法律术语译法;
为外语学习者普及法律知识,帮助法律工作者提高英语水平,为翻译工作者提供借鉴。
本书是李长栓教授探讨中西法律术语翻译的文集。李教授从事法律翻译二十多年,对国内外法律有深入的了解。他站在译员的角度,从重要的法律概念入手,通过分析和比较,揭示中外法律制度的差异,探讨相关法律概念的翻译方法。本书有助于外语学习者了解法律、法律工作者学习外语、翻译工作者拓展知识领域。
讲 司法部门、法院及其他相关概念的翻译
第二讲 世界两大法系简介
第三讲 美国的刑事诉讼程序及相关术语的翻译
第四讲 司法独立等概念的含义及其翻译
第五讲 与证据法相关的术语及其翻译
第六讲 十八届四中全会文件翻译举例评析
第七讲 陪审团制度及相关 术语的翻译
第八讲 美国刑事案件庭审过程及相关术语的翻译
第九讲 劳动法中的几个概念及其翻译
第十讲 “职务犯罪”等罪名译法探讨
第十一讲 与税收相关的几个概念及其翻译
第十二讲 刑法学中的几个概念及其翻译
第十三讲 法律援助中的几个概念及其翻译
第十四讲 国际人权法中的几个概念及其翻译
第十五讲 青少年司法中的几个术语及其翻译
第十六讲 Court of Cassation等相关概念及其翻译
第十七讲 几个拉丁语法律术语及其翻译
第十八讲 Merits of a Case等法律概念的翻译
第十九讲 Summary Execution等联合国术语的翻译
第二十讲 法律翻译中的咬文嚼字
附录 杨宇冠:《刑事诉讼法》英译本指瑕
汉英索引
英汉索引
本书收录了我2014年底至2018年初在《东方翻译》杂志发表的一系列文章,主题是辨析中英文常见法律术语的含义,提供译文;如有必要,改进现有译文。
过去20年,本人作为口译员,参加了数百次中外法律领域的交流研讨活动,聆听了数千次专家发言,对国内外司法和法律制度有了较多了解;同时,本人也为联合国翻译了不少法律和人权类文件,积累了一些心得体会,感到有必要写出来,与学习法律、翻译和外语的同学分享。
本书包括20篇文章,每篇涵盖一个专题领域。文章以常见法律概念为切入点,供背景知识,解释中外差异,提示热点问题,探讨翻译方法,以帮助外语学习者了解法律,帮助法律学习者学习外语,帮助翻译学习者更准确地翻译。本书的目标读者为:
口笔译译员
英语学习者
法学专业学生
法律英语学习者
从事任何领域的翻译,都需要了解专业知识,好成为这个领域的专家。因此,我鼓励学习法律的同学从事法律翻译。对于学习外语的同学来说,必须通过大量的翻译实践,不断积累法律知识,后达到“以假乱真”的程度。
本书主要分析法律概念的含义,探讨相关译法,远远达不到系统介绍法律知识的目的。如果需要对法律有深入理解,还必须阅读相关中外文法律教科书。
本书不同于双语词典。双语词典不按知识体系排列词条,本书则按法律领域分类讲解,对于上场之前需要“恶补”专业知识的读者,可能会有一些帮助。另外,词典力求客观,本书不乏个人观点。
本书不同于分类词典。分类词典在宏观上分类,但在微观上仍然是词条的罗列,并不阐述概念的含义和概念之间的联系。本书在宏观上分类,微观上注意分析概念之间的联系。
本书不同于翻译教材。翻译教材讲字词句篇的翻译方法,本书仅限于法律概念的翻译,包括查证方法。不仅给出翻译结果,还提供解决问题的思路和方法。
本书不同于法律教材。教科书提供完整的知识系统,本书只是选取个别核心概念,进行与翻译相关的剖析。另外,教科书通常为单一语言,本书则在行文中,尽量括注重要概念的英文。还有,教科书使用专业语言,本书则尽量使用日常语言,便于非法律专业的读者理解。
法律是一个广阔的领域,涉及众多部门法和多如牛毛的概念。鉴于笔者的视野有限,本书收录的概念偏重于司法制度、诉讼法和国际人权法。读者在翻译工作中,必定还会遇到很多专业和翻译问题。但本书提供的思路和方法,可能有助于读者解决这些问题。
本人不是学法律出身,对中外司法和法律制度的了解,大部分来自“道听途说”(hearsay),所提翻译建议,也不一定专业,请读者批判地看待。对某些制度的评论,也是一孔之见。不当之处,敬请批评指正。
希望本书提供的资料,对外语学习者起到法律扫盲的作用,对法律工作者,起到补习外语的作用,对翻译工作者,起到借鉴译法的作用。
后,感谢中国政法大学杨宇冠教授从专业角度为本书把关并欣然作序。杨教授的序里原本有大段论述《刑事诉讼法》英文本翻译的内容,编辑认为放在序言里篇幅较长,但是这部分内容又极有价值,删去实在可惜。经过考虑和协商,后决定将这部分内容抽取出来,放在附录,以飨读者。
李长栓
2018年8月21日
“罪刑法定”来自于拉丁语Nullum crimen, nulla poena sine praevia lege poenali,翻译为英文是No crime and no penalty without a previous penal law。不知道是哪位翻译高手译为“罪刑法定”这么简洁达意的说法。它的意思是如果刑法没有事先规定一个行为是犯罪及应受处罚,就不应该因为这个行为处罚一个人。拉丁语太长,难以记忆,所以通常简化为:nullum crimen sine lege (no crime without a law),或者nulla poena sine lege (no penalty without a law)。
为便于记忆,可以把这些拉丁词和相关英语单词联系起来:
nullum = no
crimen = crime
poena = penalty
sine = without(法语sans)
praevia = previous
lege = legislation
poenali = penal。
但毕竟懂拉丁语的人不多。即使译者能说出来,听众也不一定懂。所以,尽管有拉丁语,我们也可以用英语表达,比方说:No criminal offence or punishment without law。“罪刑法定”是大陆法系的说法,英美法系用the principle of legality或者the legality principle(合法性原则)来表达这一概念,为口译特别是同传赶时间提供了极大方便。
从罪刑法定原则可以派生出4个原则:法律规定的犯罪行为和处罚要十分明确(确定性原则the principle of certainty);法律不回过头来追究以前没有规定为犯罪的行为(禁止溯及既往non-retroactivity);法无明文规定不能根据类推决定某一行为是犯罪(禁止类推适用the interdiction of analogy);不承认习惯法犯罪(no common law crime,即禁止通过判例规定犯罪行为;犯罪行为应由国会通过的成文法决定)。
这条原则的意思是,要想认定一个人有罪,法律必须在事发当时规定该行为属于犯罪并应受特定处罚。在大陆法系国家,该原则意味着不能制定溯及以往的法律(retroactive legislation)或者“事后条款”(ex post facto clauses),不能依据普通法(common law,即判例法或习惯法,相对于成文法)定罪,不能依据含糊不清的法律定罪,不能依靠类推(analogy)定罪。
我国1979年《刑法》第79条明确规定了类推制度:“本法分则没有明文规定的犯罪,可以比照本法分则相类似的条文定罪判刑,但应当报请人民法院核准”。我国1997年《刑法》明确废除了类推制度,取而代之的是罪刑法定原则,即:法律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依照法律定罪处刑;法律没有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不得定罪处刑。
在英美法国家,有些犯罪(比如谋杀)并没有成文法明确规定;在国际司法中,对海盗的起诉,也是依据习惯国际法(customary international law)。
在英美法国家,“罪刑法定”的原则称为“合法性原则”(legality principle),比大陆法系的表述简洁许多。这一说法在汉英同传中用以翻译“罪刑法定”十分方便。拉丁语或英语直译的任何说法,都过于冗长,同传中难以有效表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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