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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页法律 Legal司法制度重构诉讼体制: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

重构诉讼体制: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

“侦查失控”“制约失灵”“控辩失衡”如何破?——从“以侦查为中心”到“以审判为中心”

作者:王敏远等著 出版社: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出版时间:2016年03月 

ISBN: 9787562066279
年中特卖用“SALE15”折扣卷全场书籍85折!可与三本88折,六本78折的优惠叠加计算!全球包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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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UR €28.99

类别: 司法制度 SKU:6013dbaaf0f224394464a07a 库存: 有现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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描述

开 本: 32开纸 张: 胶版纸包 装: 平装是否套装: 否国际标准书号ISBN: 9787562066279

编辑推荐
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系针对以往刑事诉讼中常见的“以侦查为中心”所产生的问题,通过案例剖析以往的“以侦查为中心”的实践问题,探讨其原因,并研究如何通过“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解决这些问题。目前专门以“以审判为中心”作为书名的专著还没有,学界各学者正在酝酿之中。本书从问题出发,对现象、问题、法律规定进行检讨,将对理论和实务具有非常有价值的贡献。 
内容简介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的决议提出,要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是司法改革的重要组成部分。改革应当在确定的司法理念的指引下推进,不仅要使法庭审判的功能得到充分发挥,更重要的是要促进司法公正、更加有力地保障司法公正、更加有效地维护司法公正。本书以认识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的意义为基础,针对以往刑事诉讼实践中“以侦查为中心”的问题,分析确立“以审判为中心”的新的诉讼制度所要解决的问题,探讨改革应当注意的关键环节,以期有助于积极推动刑事诉讼制度改革。
作者简介
(以撰写章节先后为序)王敏远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研究员,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生院法学系博士生导师,中国法学会刑事诉讼法学研究会副会长,人民检察院专家咨询委员。杨东亮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博士后研究人员。马永平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诉讼法专业博士研究生,山东省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官。陈心歌北京政法职业学院副教授,法学博士。祁建建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副研究员,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生院法学系硕士生导师,法学博士,美国哥伦比亚大学法学院、韩国刑事政策研究院访问学者。孔 军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诉讼法学博士,机关干部。
目  录

前言

 

导论  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问题初步研究

 

一、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的重要意义

 

二、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所要解决的问题

 

三、“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的着力点

 

章  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中的刑事司法公正

 

节  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的目的:促进刑事司法公正

 

一、当前我国刑事司法的主要问题:侦查中心主义下的司法不公正

 

二、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的目的:进一步促进刑事司法公正

 

三、刑事司法公正的内涵式增长与外延式增长:质的跃升与量的提高

 

第二节  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所要实现的刑事司法公正

 

一、刑事司法公正的概念

 

二、刑事司法公正的分类

 

第三节  现代刑事司法公正对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的要求

 

一、主体定位转化

 

二、诉讼重心转移

 

三、运行方式转变

 

小结

 

第二章  “以审判为中心”与刑事诉讼主体关系的重构

 

节  当前刑事诉讼主体关系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侦查失控

 

二、制约失灵

 

三、控辩失衡

 

第二节  刑事诉讼主体关系重构的原则

 

一、刑事诉讼主体关系的一般规律

 

二、刑事诉讼主体的职权配置原则

 

三、辩护权在刑事诉讼主体关系重构过程中的作用

 

第三节  刑事诉讼主体关系重构的路径

 

一、刑事诉讼主体关系重构的总体思路

 

二、侦诉关系的重构

 

三、侦审关系的重构

 

四、诉审关系的重构

 

第三章  “以审判为中心”与刑事审判的完善

 

节  对审判职能的重新认识

 

一、坚守限度的实体公正

 

二、坚守程序公正之底线要求

 

三、审判职能之延展:确立审前司法审查制度

 

四、审判职能之辐射:确立人身保护令制度

 

第二节  法庭审理的内容

 

一、审理内容局限于侦查卷宗问题分析

 

二、法庭审判“卷宗中心主义”使侦查中的问题难以被揭露

 

三、侦查本身应当作为法庭审理的内容

 

四、口供的自愿性问题应当纳入法庭审理的内容

 

第三节  法庭审判的方式

 

一、庭审实质化:保障控辩双方充分质证

 

二、案卷材料庭前移送对庭审实质化之影响

 

三、简易程序的庭审应遵循程序公正之底线要求

 

四、遵循法庭审理和裁判一体化的基本要求

 

五、判决充分说理

 

第四章  “以审判为中心”与刑事辩护和刑事代理的发展

 

节  当前辩护的问题及分析

 

一、律师辩护率低使控辩结构性失衡

 

二、律师辩护质量问题及其成因

 

第二节  确立有效辩护要求和无效辩护审查标准

 

一、确立对有效辩护的要求

 

二、无效辩护的识别标准及其法律后果

 

三、认识有效辩护和无效辩护的关系

 

第三节  被害人权利保障与加强刑事代理

 

一、保障被害人权利有重要意义

 

二、被害人权益保障不足对公正司法的影响

 

三、妥善解决刑事代理面临的问题

 

四、加强对被害人的赔偿与补偿

 

五、结语

 

第五章  “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之相关制度的配套完善

 

节  考核指标与考核办法的问题及修改完善

 

一、追诉机关绩效考核

 

二、审判机关绩效考核

 

第二节  司法投入之增量与科学配置

 

一、侦查投入的增长与配置

 

二、法官素质的提高及稳定

 

三、刑事辩护的投入

 

第三节  司法外体制性制约问题的切实解决

 

一、政法委的案件协调机制

 

二、涉诉信访之改革

前  言

本书的撰写源于我今年在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主办的“创新论坛”上的主旨发言。“创新论坛”乃法学所为“创新工程”所设,旨在为研究人员进行学术交流提供平台。“创新论坛”自创办以来,我每年都会选择一个主题作主旨发言,并与参与该论坛的诸多同仁就此主题及相关问题展开讨论。今年我的发言主题是“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初步研究”。我的主旨发言,得到了当天参与讨论者的积极响应。这次“创新论坛”之后,参与者普遍认为应继续深入研究“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问题。为此,我们对这个问题又进行了多次讨论。在对各相关问题的讨论达成意见比较一致的基础上,大家一起确定了本书的基本观点、研究思路和方法,并确定了本书的结构和写作分工。因此,本书虽然以我在论坛的发言为主基调,实际是大家共同努力的结果,是本书作者本着共同的法治信念和积极推动我国司法改革的热情,潜心研究的结果。

需要说明的是,我们的研究属于对策性研究,虽然基于对现代刑事程序法治的信念和观念,但却并非为解决理论中的问题而进行研究,而是针对实践中的刑事司法实践问题展开研究,希望有助于解决以往实践中常见的“以侦查为中心”的诉讼模式所产生的问题。当然,应当看到,“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有助于解决“以侦查为中心”的诉讼模式所产生的问题,但却不可能解决刑事司法实践中存在的所有问题,甚至于,关于这项改革对解决冤错案件的作用,我们也应有清醒的预期。显然,像美国那样奉行典型的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冤错案件并未能根本杜绝,足以说明对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的效果,绝不应抱不切实际的期待。重要的是,“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不仅有助于解决“以侦查为中心”的诉讼模式所产生的问题,而且,这项改革本身就是刑事程序法治的进步。不论是从世界的范围来看,还是从中国的情况来看,刑事程序法治的发展和进步,虽然并不意味着实践问题的彻底解决,但总是意味着问题解决的推进。例如,就冤错案件来说,虽然不论诉讼制度怎样改革,人间的司法也难以避免其发生,但是刑事程序法治的发展和进步,对于更加有效地预防和减少冤错案件,将产生积极意义。

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是中央所确定的这次司法改革的重要内容。对我这样研究程序法的学者来说,其重要性特别显著,以至于我认为,在某种意义上可以说,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是否成功,将决定本轮司法改革是否能获得成功。因此,我们有必要倾注更多的努力来推动这项改革。希望我们的研究有助于促进这项改革中的问题的解决,有助于积极推动这项改革。

本书除了导论部分由我撰写,其余各章分别由杨东亮博士(章)、马永平博士生(第二章)、陈心歌副教授(第三章)、祁建建副研究员(第四章)、孔军博士(第五章)负责撰写,并由我对全书进行统稿。成书仓促,错误难免,敬请读者指正。

 

王敏远

 2015年10月

在线试读

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旨在解决以往的实践中“以侦查为中心”的诉讼模式时有发生的“侦查失控”、“制约失灵”及“控辩失衡”等问题,终目的是进一步促进司法公正、更加有力地保障司法公正。

“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与“以侦查为中心”的诉讼制度的差别,表面看是刑事诉讼中究竟是“谁说了算”的不同,实际上,更重要的是“凭什么说了算”的差别;表面看是刑事诉讼重心的不同,实际上,更重要的是其诉讼方式的差异。

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所要推进的不仅仅是诉讼体制的变化,更重要的是诉讼方式的改变;不仅是改变刑事诉讼的中心,更是加强对刑事诉讼权利主体的保障,甚至要求重构刑事诉讼主体间的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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