描述
开 本: 128开纸 张: 胶版纸包 装: 平装-胶订是否套装: 是国际标准书号ISBN: 9787300285948丛书名: 新编21世纪法学系列教材;教育部全国普通高等学校优秀教材(一等奖);普通高等教育“十一五”国家级规划
根据新近通过的民法典修订
本书是高等学校法学专业核心课程教材之一,其根据教育部审定的 《民法教学基本要求》编写,本次修订,作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对全书从编排体系到编写内容进行了全面更新,全书共计170余万字,为方便读者使用,分上下两册。该教材反映了我国 《民法典》及其他民事立法、民事司法以及民法学研究的*发展,并注重借鉴和吸收其他国家和地区民法学研究的*成果,注重阐明民法学科的基本理论和基本制度,使之符合本科民法学教学的需要。本书共7编76章:*编为民法总则,第二编为物权,第三编为合同,第四编为人格权,第五编为婚姻家庭,第六编为继承,第七编为侵权责任。
上 册
编 民法总则
章民法概述 3
节民法的概念 3
第二节我国民法的调整对象 8
第三节 我国民法典的编纂和体系 11
第四节民法的性质 18
第五节民法与其他法律部门的关系 24
第六节民法的渊源 29
第七节民法的适用 32
第二章民法的基本原则 38
节 民法基本原则概述 38
第二节 平等原则 40
第三节自愿原则 42
第四节公平原则 44
第五节诚实信用原则 46
第六节公序良俗原则 47
第七节绿色原则 48
第三章民事法律关系 52
节民事法律关系概述 52
第二节民事法律关系的要素 55 2
第三节民事法律事实 57
第四章自然人 60
节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 60
第二节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 63
第三节自然人的民事责任能力 66
第四节监护 67
第五节自然人的姓名、住所、户籍和身份证 72
第六节宣告失踪和宣告死亡 73
第七节个体工商户与农村承包经营户 76
第五章法人 79
节法人制度概述 79
第二节法人的成立 84
第三节法人的民事能力 86
第四节法人的机关及法人分支机构 90
第五节法人的变更和终止 91
第六章非法人组织 96
第七章民事权利 105
节民事权利的概念 105
第二节民事权利的分类 106
第三节民事权利的行使和保护 112
第八章物 116
节物 116
第二节货币和有价证券 120
第九章 民事法律行为 123
节 概说 123
第二节 民事法律行为的分类 124
第三节 民事法律行为的成立 128
第四节 意思表示 129
第五节 民事法律行为的生效条件 134
第六节 效力存在欠缺的民事法律行为 140
第七节 附条件与附期限的民事法律行为 153
第十章 代理 158
节 概述 158
第二节 代理权 162
第三节 无权代理 166
第四节 代理关系的消灭 168
第十一章 时效制度和期间 171
节 时效制度概述 171
第二节 诉讼时效概述 174
第三节 诉讼时效的适用范围 178
第四节 诉讼时效的起算、中断、中止和延长 182
第五节 诉讼时效期间届满的后果 192
第六节 期间与期日 197
第二编 物 权
第十二章物权编概述 207
节 物权概述 207
第二节 物权法概述 214
第三节 物权法的基本原则 223
第四节 物权的行使与保护 231
第十三章 物权变动 245
节 物权变动模式 245
第二节 基于法律行为的物权变动 247
第三节 非基于法律行为的物权变动 250
第四节 不动产登记 252
第五节 动产交付 262
第十四章 所有权概述 267
节 所有权的概念和特征 267
第二节 所有权的权能 269
第三节 所有权的取得 272
第四节 国家、集体和私人所有权 288
第十五章 业主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 305
节 业主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概述 305
第二节 专有权 309
第三节 共有权 313
第四节 共同管理权 321
第五节 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 326
第十六章 相邻关系 335
节 相邻关系的概念和特征 335
第二节 相邻关系的种类 337
第三节 处理相邻关系的原则 342
第十七章 共有 345
节 共有概述 345
第二节 按份共有 348
第三节 共同共有 355
第四节 因共有财产而产生的债权债务 360
第五节 共有财产的分割 362
第十八章 用益物权总论 369
节 用益物权概述 369
第二节 准用益物权 375
第十九章 土地承包经营权 380
节 土地承包经营权概述 380
第二节 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取得 385
第三节 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效力 391
第四节 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消灭 396
第五节 土地经营权 398
第二十章 建设用地使用权 407
节建设用地使用权概述 407
第二节 建设用地使用权的设立 409
第三节 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流转 412
第四节 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效力 416
第五节 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消灭 417
第六节 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的特别规则 418
第二十一章 宅基地使用权 424
节宅基地使用权概述 424
第二节宅基地使用权的取得 427
第三节宅基地使用权的效力 432
第二十二章 居住权 434
节居住权概述 434
第二节居住权的设立 438
第三节居住权的效力 440
第二十三章 地役权 443
节地役权概述 443
第二节地役权的取得 447
第三节地役权的效力 448
第四节地役权的消灭 450
第二十四章 担保物权总论 452
节担保物权概述 452
第二节担保合同 458
第三节担保物权的消灭 468
第二十五章 抵押权 471
节抵押权概述 471
第二节抵押权的设立 473
第三节抵押权的效力 480
第四节抵押权的实现 490
第五节不动产抵押权的特别规则 494
第六节动产抵押权的特别规则 499
第七节浮动抵押权的特别规则 507
第八节额抵押权的特别规则 510
第二十六章 质权 516
节质权概述 516
第二节动产质权 518
第三节权利质权 523
第二十七章 留置权 531
节留置权概述 531
第二节留置权的成立 533
第三节留置权的效力 535
第四节留置权的实现 536
第二十八章 担保物权之间及其与其他权利之间的冲突与协调 538
节竞存担保物权之间的优先顺位规则 538
第二节不动产抵押权与其他权利之间的优先顺位规则 545
第三节 不动产上抵押权与利用权的冲突与协调 546
第四节 人的担保与物的担保并存时的责任顺序与责任分担 550
第二十九章 占有 556
节占有概述 556
第二节占有的分类 559
第三节占有的取得、变更与消灭 561
第四节占有的效力 564
第五节 占有的保护 566
下 册
第三编 合同
第三十章 债的一般原理 3
节债的概念及特征 3
第二节债的要素 6
第三节债的分类 10
第四节债的法律适用 25
第三十一章 合同与合同法导论 29
节合同的概念与特征 29
第二节合同关系 33
第三节合同的分类 36
第四节合同法的概念、特征与调整对象 42
第三十二章 合同的订立 49
节合同的成立和法律拘束力 49
第二节要约 52
第三节承诺 63
第四节特殊形式的要约与承诺 71
第五节强制缔约 77
第六节合同成立的时间和地点 80
第七节缔约过失责任 82
第三十三章 合同的内容和形式 88
节合同的内容概述 88
第二节格式条款 94
第三节免责条款 101
第四节合同的形式 103
第三十四章 合同的履行 108
节合同的履行概述 108
第二节履行的具体规则 109
第三节 涉他合同 114
第四节 双务合同履行中的抗辩权 117
第三十五章 合同的保全 124
第三十六章 合同的变更和转让 134
节 合同的变更 134
第二节 债的移转 137
第三十七章 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 151
节 债的消灭的一般原因 151
第二节 合同解除 168
第三十八章 违约责任 183
节 违约责任概述 183
第二节 违约责任的主要形式 188
第三十九章 买卖合同 206
第四十章 供用电、水、气、热力合同 225
第四十一章 赠与合同 229
第四十二章 借款合同 232
第四十三章 保证合同 237
第四十四章 租赁合同 244
第四十五章 融资租赁合同 252
第四十六章 保理合同 257
第四十七章 承揽合同 261
第四十八章 建设工程合同 270
第四十九章 运输合同 282
第五十章 技术合同 292
节 技术合同的一般规定 292
第二节 技术开发合同 295
第三节 技术转让合同和技术许可合同 299
第四节 技术咨询合同和技术服务合同 302
第五十一章 保管合同 306
第五十二章 仓储合同 311
第五十三章 委托合同 317
第五十四章 物业服务合同 322
第五十五章 行纪合同 332
第五十六章 中介合同 335
第五十七章 合伙合同 338
第五十八章 准合同 344
节 无因管理 344
第二节 不当得利 348
第四编 人格权
第五十九章 人格权概述 355
节 人格和人格权的概念 355
第二节 人格权与其他权利 357
第三节 自然人死亡后人格权的保护 360
第六十章 一般人格权 362
节 一般人格权的概念与特征 362
第二节 一般人格权中的价值内涵 363
第三节 一般人格权的功能 364
第四节 一般人格权的司法适用 364
第六十一章 具体人格权 366
节 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 366
第二节 姓名权、名称权 369
第三节 肖像权 371
第四节 名誉权、荣誉权 372
第五节 隐私权 375
第六节 其他人格利益 376
第六十二章 人格权的保护 379
节 人格权与其他权利的冲突 379
第二节 人格权的商业化利用及其保护 381
第三节 侵害人格权的民事责任 383
第五编 婚姻家庭
第六十三章 婚姻家庭编概述 389
节 婚姻家庭编的调整对象 389
第二节 婚姻家庭编的基本原则 391
第三节 婚姻家庭编的禁止性规定 396
第四节 婚姻家庭编的倡导性规定 399
第五节 亲属、近亲属和家庭成员 401
第六十四章 结婚 404
节 概述 404
第二节 结婚的要件 405
第三节 无效婚姻和可撤销的婚姻 409
第六十五章 家庭关系 414
节 夫妻关系 414
第二节 父母子女关系和其他近亲属关系 421
第六十六章 离婚 426
节 概述 426
第二节 登记离婚 427
第三节 诉讼离婚 429
第六十七章 收养 439
节 收养法律制度的基本原则 440
第二节 收养关系成立的法定条件 441
第三节 收养关系成立的法定程序 447
第四节 收养的法律效力 450
第五节 收养关系的解除 453
第六编 继承
第六十八章 继承编概述 459
节 继承权的概念和特征 459
第二节 我国《民法典》之继承编之的性质和基本原则 460
第三节 继承权的保护 462
第六十九章 法定继承 465
节 法定继承及其适用范围 465
第二节 法定继承人的范围和顺序 466
第三节 代位继承和转继承 469
第四节 法定应继份 471
第七十章 遗嘱继承、遗赠和遗赠扶养协议 473
节 遗嘱继承和遗嘱自由 473
第二节 遗嘱 476
第三节 遗嘱的变更、撤回和执行 481
第四节 遗赠 483
第五节 遗赠扶养协议 484
第六节 遗嘱信托 485
第七节 后位继承和补充继承 486
第七十一章 继承程序 488
节 继承的开始 488
第二节 遗产的界定 489
第三节 继承权(受遗赠权)的接受、放弃和丧失 492
第四节 遗产管理、分割和债务清偿 494
第五节 无人继承又无人受遗赠的遗产 497
第七编 侵权责任
第七十二章 侵权责任法的一般规定与基本原理 501
节 侵权责任法基本问题 501
第二节 侵权责任的归责原则与构成要件 505
第三节 数人共同的侵权责任承担 511
第四节 减轻与不承担侵权责任的抗辩事由 514
第七十三章 损害赔偿 522
节 侵权责任承担方式与损害赔偿概述 522
第二节 人身损害赔偿 528
第三节 精神损害赔偿 531
第四节 财产损失赔偿 534
第七十四章 关于责任主体特殊规定 538
节 监护人责任 538
第二节 用人者责任概述 542
第三节 互联网上的侵权责任 546
第四节 违反安全保障义务的侵权责任 552
第五节 幼儿园、学校等教育机构的侵权责任 556
第七十五章 过错侵权责任 561
节 医疗损害责任 561
第二节 建筑物和物件损害责任 569
第七十六章 无过错责任 581
节 产品责任 581
第二节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 586
第三节 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责任
591 第四节 饲养动物损害责任 597
第五节 高度危险责任 602
参考文献 611
抵押权,是指债权人对于债务人或第三人提供的、不移转占有而作为债务履行担保的财产,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或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时,可就该财产折价或者就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的权利。由此可见,抵押为物的担保的一种形态,就特定物的优先受偿性而言较之人的担保具有更强劲的担保功能,对抵押权人颇为有利,同时,不移转抵押财产的占有,无碍于抵押人对抵押财产的使用,抵押人可以充分利用该物的使用价值,创造物质财富,强化其履约能力,可见,对抵押人的利益损害较小。因此,抵押制度对交易的安全与效益化的双重关爱,使之获得担保各方的共同推崇,进而成为罗马法以降各国民法中重要的担保制度,被誉为“担保之王”。
该概念包括四个要素:(1)抵押权为担保物权。抵押权为抵押权人直接对抵押财产享有的权利,可以对抗该财产的所有权人和第三人。(2)抵押权的标的物为特定财产。抵押财产须为债务人或第三人所有的或有权处分的作为担保的特定的财产。(3)不移转抵押财产的占有。抵押权的发生不以占有抵押财产为要件,抵押人无须移转抵押财产的占有于抵押权人。这是抵押权区别于质权、留置权等其他担保物权的标志。(4)抵押权为优先受偿的权利。优先受偿,即抵押权人可优于一般债权人而使自己的债权得到先位清偿。这是抵押权与保证的区别所在。抵押权的行使以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或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为前提。
(二)抵押权的种类
根据用作抵押的财产的类别,抵押权可以分为不动产抵押权、权利抵押权和动产抵押权。
1.不动产抵押权。不动产抵押权是以不动产为标的物的抵押权。不动产,是土地以及房屋、林木等地上定着物。依传统民法,动产以交付(占有)为公示方法,不动产以登记为公示方法,抵押权的设定不移转标的物的占有并以登记为公示方法,因此,抵押权多在不动产之上设定。在我国,土地属于国有或集体所有,属重要的生产资料,其所有权上不得设定抵押负担,因此,不动产抵押权仅在地上定着物(房屋、林木等)上设定。
2.权利抵押权。权利抵押权是指以权利为标的物的抵押权。在我国,虽然土地所有权不能用于抵押,但土地所有权之上所设定的用益物权可以用于抵押。土地用益物权所蕴含的巨大价值,使其成为理想的抵押财产,而且,除国家、集体外,市场主体对土地所享有的权利只能是土地他物权,因此,以土地用益物权为抵押财产所设定的权利抵押,是我国较为常见的、极为重要的抵押方式。在解释上,债权性质的不动产利用权亦属权利抵押权的客体。
3.动产抵押权。动产抵押权是指以动产为标的物的抵押权。动产一般以交付(占有)为公示方法,因此,以动产设定抵押权原并不多见。但随着经济的发展,动产价值的急剧增长(如一艘海轮的价值绝不亚于一幢板楼的价值)和重要动产的登记制度的建立,为动产成为抵押财产创造了客观的必要性和可能性。在我国,《海商法》《民用航空法》对船舶、民用航空器抵押权作了明确规定,《物权法》也明确规定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交通运输工具和其他财产可以设定抵押权。
评论
还没有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