描述
开 本: 16开纸 张: 胶版纸包 装: 平装是否套装: 否国际标准书号ISBN: 9787309069013丛书名: 复旦版原创法学系列
内容简介
本书作者在研究刑事证据规则基本理论、内在结构的基础上提出了我国刑事证据规则的系统化立法建议。作者认为,现代证据规则是对自由心证与证据裁判主义衡平的结果。刑事证据规则的基本框架是以确保证据可靠性的证据能力规则为中心展开,分为证据运用基础规则、证据能力规则、证据程序规则三部分。作为中心的证据能力规则又进一步分为基础与基本两部分,并以基本规则为核心,而该基本规则形成的内在逻辑是把口头证言作为证据可信性基础展开。此外,作者还探讨了单个证据规则的内在构成,主要特色是对证明标准在待证事实上的层次性、举证责任转移的内在机理和程序化进行了初步探索,对证据开示的程序进行了设计,对意见证据规则之鉴定规则的专门性界限进行了分析,对非法实物证据的运用提出了自己的看法。
目 录
引言:证明模式转换的必要性与现代证据规则
章 刑事证据规则基本理论
一、自由心证主导性与证据裁判补充性之诉讼结构解析
二、证据裁判的本质:依据证据规则作出裁判与缺陷解读
三、自由心证与证据裁判衡平的直接措施
第二章 刑事证据规则的基本结构
一、刑事证据规则结构的形成:从证据的概念出发
二、刑事证据规则规范的对象:作为证据可信性基础的
口头证言一
三、刑事证据规则结构展开
四、刑事证据规则与民事、行政诉讼证据规则的区别分析
第三章 刑事证据规则解构之一:刑事证据运用基础规则
一、证明标准规则
二、举证责任分配规则
第四章 刑事证据规则解构之二:刑事证据能力基础规则
一、证据能力取得规则
二、刑事证据开示
三、证人资格规则
四、证据能力适用范围规则:严格证明与自由证明
第五章 刑事证据规则解构之三:证据能力基本规则
一、刑事证据相关性规则
二、排除传闻证据规则
三、反对诱导性询问规则
四、自白任意性规则
五、意见证据规则
六、实物可靠性保障规则:证据规则
第六章 刑事证据规则解构之四:刑事证据效果判定规则
一、司法认知规则
二、刑事证据推定规则
第七章 刑事证据规则解构之五:刑事证据程序规则
一、直接言词规则
二、交叉询问规则
三、非法实物证据运用规则
主要参考文献
章 刑事证据规则基本理论
一、自由心证主导性与证据裁判补充性之诉讼结构解析
二、证据裁判的本质:依据证据规则作出裁判与缺陷解读
三、自由心证与证据裁判衡平的直接措施
第二章 刑事证据规则的基本结构
一、刑事证据规则结构的形成:从证据的概念出发
二、刑事证据规则规范的对象:作为证据可信性基础的
口头证言一
三、刑事证据规则结构展开
四、刑事证据规则与民事、行政诉讼证据规则的区别分析
第三章 刑事证据规则解构之一:刑事证据运用基础规则
一、证明标准规则
二、举证责任分配规则
第四章 刑事证据规则解构之二:刑事证据能力基础规则
一、证据能力取得规则
二、刑事证据开示
三、证人资格规则
四、证据能力适用范围规则:严格证明与自由证明
第五章 刑事证据规则解构之三:证据能力基本规则
一、刑事证据相关性规则
二、排除传闻证据规则
三、反对诱导性询问规则
四、自白任意性规则
五、意见证据规则
六、实物可靠性保障规则:证据规则
第六章 刑事证据规则解构之四:刑事证据效果判定规则
一、司法认知规则
二、刑事证据推定规则
第七章 刑事证据规则解构之五:刑事证据程序规则
一、直接言词规则
二、交叉询问规则
三、非法实物证据运用规则
主要参考文献
在线试读
章 刑事证据规则基本理论
一、自由心证主导性与证据裁判补充性之诉讼结构解析
从概念上讲,自由心证的本质意义在于自由判断直至形成确信(包括确信有或确信无),并不硬性要求以证据为根据。而证据裁判主义则要求必须以证据为根据。两者的区别是十分严格的。
自由心证主导性来源于它具有的明显优势,即有利于客观真实地揭示案件真相,即法官在解决社会纠纷时要准确认定事实、正确适用法律。法官审理的典型意义首先是对证据进行分析、评判以推导事实是否清楚,然后在事实确信清楚的基础上进行法律分析。法律分析具体说来包括先依据法律规定评判事实的性质,也就是给行为定性,以明确事实是一种何种性质的侵权,然后对事实的严重程度进行界定,这是一种量的估价;后依法确定纠纷双方(当然实践中多表现为确定被告的责任)的责任分担的界限。可见审理是一种理性的逻辑推导过程,也是审理者形成内心确信的过程,在实际意义上对案件的解决起着决定性的作用。判决只不过是审理者对在审理过程中形成的内心确信的一种终表达。
……
一、自由心证主导性与证据裁判补充性之诉讼结构解析
从概念上讲,自由心证的本质意义在于自由判断直至形成确信(包括确信有或确信无),并不硬性要求以证据为根据。而证据裁判主义则要求必须以证据为根据。两者的区别是十分严格的。
自由心证主导性来源于它具有的明显优势,即有利于客观真实地揭示案件真相,即法官在解决社会纠纷时要准确认定事实、正确适用法律。法官审理的典型意义首先是对证据进行分析、评判以推导事实是否清楚,然后在事实确信清楚的基础上进行法律分析。法律分析具体说来包括先依据法律规定评判事实的性质,也就是给行为定性,以明确事实是一种何种性质的侵权,然后对事实的严重程度进行界定,这是一种量的估价;后依法确定纠纷双方(当然实践中多表现为确定被告的责任)的责任分担的界限。可见审理是一种理性的逻辑推导过程,也是审理者形成内心确信的过程,在实际意义上对案件的解决起着决定性的作用。判决只不过是审理者对在审理过程中形成的内心确信的一种终表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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