描述
开 本: 16开纸 张: 胶版纸包 装: 精装是否套装: 是国际标准书号ISBN: 9787553812373
本书首次点校整理出版
《钦定科场条例》是研究清代科举的*重要、*基础的文献。
《钦定科场条例》是清代专门性、多次纂修的科举法规总汇编。它是清朝科举运行的制度性、法规性保障。《钦定科场条例》是研究清代科举的*重要、*基础的文献。该书有较高的学术价值。
清朝于顺治二年(1645)正式开科,颁布《钦定科场条例》。十五年(1658),礼部更定《钦定科场条例》。此后,各朝陆续增修,乾隆朝增修*为频繁。乾隆六年(1741),礼部编纂《钦定科场条例》进呈,共计十卷。乾隆年间,清廷还规定《钦定科场条例》的编纂内容是“屡科沿革及见行事宜”,规定“每三年续编”,修成后颁行各省遵照执行,后来定为十年增修一次。嘉庆、道光、咸丰均增修《钦定科场条例》。光绪十一年(1885)再次增修《钦定科场条例》,距咸丰二年(1852)增修已有三十三年。此次增修,将咸丰二年以后的《钦定科场条例•例案》“分别应纂、应删,按门编纂”,对于变通旧有《案例》且有疑意者“悉心考订,分别应改、应销”,开单奏请钦定。经过近两年的修纂,至光绪十三年(1887)《钦定科场条例》成书,共计59卷,105门。作为专门性的科场法规,对科举制度的方方面面都作了非常详尽的规定。
前言
《钦定科场条例》是清代专门性、多次纂修的科举法规总汇编。它是清朝科举运行的制度性、法规性保障,清廷多次强调其重要性,正如同治五年(1866)之上谕云:“嗣后每遇乡试年分,着礼部将《科场条例》及续增事宜先期颁发各省,该提调、监试、房考各官,务当恪守成规,力杜关节。”《清穆宗实录》卷193,“同治五年十二月己酉”条。
自顺治二年(1645)开科取士起,清廷即颁定《科场条例》。其后,又规定十年奏修一次,书成进呈钦定后由礼部刊刻刷印,颁发各省督抚,一体遵照。乾隆十四年(1749)定,在颁发督抚、布政使之外,每省各添给四部,存储于藩库。每遇乡试之年,由布政使照例发给。二十年(1755)又定,《续增科场条例》也应刊刻,一并发下。之后,清廷又规定,每科乡试前一年十二月内,礼部具题请旨,刊刻《续增科场条例》,将未开科年分内之奏准、议准、议覆各款,并磨勘简明则例,经详查之后刊刻。颁发给直省后,各省布政司照式刊刻。《续增科场条例》《磨勘则例》于乡会试年的四月内颁发给顺天府、各省督抚、布政司,各省乡试正副考官则在钦点后派出时各给一帙,会试考官、同考官及其他按规定应该颁给者则在入闱后当场分给。提调官仍将历年所定《科场条例》张榜于通衢等地,以最大范围地告知应试士子,使其遵照执行。
通过检索国内外图书馆网站,我们发现美国国会图书馆藏有顺治至雍正年间不分卷刻本《科场条例》。此外,海内外图书馆还藏有乾隆六年(1741)纂修的四卷本《钦定科场条例》一种,乾隆四十四年(1779)和五十五年(1790)纂修的五十四卷本《钦定科场条例》两种,嘉庆九年(1804)纂修的五十八卷本《钦定科场条例》一种,嘉庆二十一年(1816)、道光十四年(1834)、咸丰二年(1852)、光绪十三年(1887)纂修的六十卷本《钦定科场条例》四种,等等。
由于《钦定科场条例》是历代不断续修的,随着内容的不断增加,《钦定科场条例》的体例也在不断调整与创新。比如在乾隆五十五年纂修本中,每卷的条目下,直接列出条文的具体内容,卷一《乡会试期》的《乡试日期》下即直接列出“一、乡试以子、午、卯、酉年八月……”。之后,设《现行例案》《旧行例案》(部分卷仅列《例案》,不分《现行例案》和《旧行例案》)和《附载驳案》。在咸丰二年纂修本中,每卷先设《现行事例》,比如卷一《乡会试期》下设《现行事例》一目,其下列出“一、乡试以子、午、卯、酉年八月……”。之后设有《例案》《附载旧例》和《附载驳案》三个部分。此外,还有列出专门旧案的情况,比如卷一《乡会试加科》的《例案》后列有《附载浙江停止乡会试旧案》。
光绪十三年纂修本在保持咸丰二年纂修本六十卷之数同时,对体例进行了一定的调整,主要有三个方面:首先,在保留《现行事例》《例案》《附载旧例》的同时,将咸丰二年纂修本的《附载驳案》改为《驳案》,并且将《驳案》调整到《附载旧例》之前。其次,咸丰二年纂修本的《附载旧例》《附载驳案》均用小字双行书写,光绪十三年纂修本则将《驳案》改为大字书写,《附载旧例》仍保留小字双行书写。再次,从门类的角度对内容的编排进行调整。将《宗室人员科举》并入《宗室人员乡会试》门。《护宴官兵》并入《会试宴赏》门。《新疆应试驰驿与远省会试驰驿》并为《远省乡会试驰驿》门。其《各房分卷》门内有《进卷之案事》隶于《外帘》,摘出之后添入《外帘进卷》门。《乡会试广额》门后,添纂《捐输加广乡试定额》门。《磨勘处分》上、下二门,因增案过多,分为上、中、下三门。敬避庙讳、御名、至圣讳,改为《临文敬避》门。
历次修纂《钦定科场条例》的主要目的在于公布新的科场法规,并且补充新增的例案。乾隆五十五年(1790)在奏请续修《钦定科场条例》的奏折中,礼部尚书王杰等说明了此次纂修的目的,即“查自乾隆四十四年纂辑以来,历科新定条例渐增,均未经分类修辑,查阅较难,恐致引用舛错。臣等拟将乾隆四十四年以后钦奉谕旨,暨内外臣工条奏、覆准原案,并翻译条例有应须增辑之处照例逐一核校,分门编辑”。此次纂修的成果是“纂成《科场条例》四卷,《磨勘条例》四卷,《翻译条例》四卷,内共续刊条例按类编入各门者共一百六十三条,五十四年以后续增条例新纂入者七十一条”王杰等纂修:《钦定科场条例·卷首》,乾隆五十五年刻本。道光二十九年(1849),礼部在奏折中说明此次纂修《钦定科场条例》的目的是:“在臣部司员内拣派提调纂修等官,将十余年应增、应删各条逐一校阅,分别门类,悉心编纂。”杜受田等纂修:《钦定科场条例·卷首》,咸丰二年刻本。
光绪十三年(1887)纂修《钦定科场条例》时,内容进行了更大幅度的调整,礼部在奏折中云:“原书《例案》有逐次分载,语涉繁复者;有摘叙简略,文义未全者。今于初定之案详细载入以后,援照办理者,概从删节;或前案简略,则遍查《则例》《会典》等书补入。如实无可查补,即择后案详明者,酌收一案,以便稽核。”不仅如此,此次纂修对一部分内容进行了甄别归类,“原书《例案》内有应入此门,误收彼门者;有应入《例案》,误收《旧例》者;有昔归《旧例》,今改《现行》者;有昔系《现行》,今改《旧例》者;有半系《旧例》,半系《现行》,应仍收《例案》加注于下者。谨逐案参稽,分别改纂,以免混淆”奎润等纂修:《钦定科场条例·卷首》,光绪十三年刻本。
因此,从总体上而言,作为清代最后一次纂修的《钦定科场条例》,光绪十三年纂修本不但在体例方面较为完善,能较好地表现内容,而且内容也记载至光绪十三年,它是反映清代科举制度的最为权威、最为全面的法规汇编。
本书以台北文海出版社沈云龙主编《近代中国史料丛刊》三编第四十八辑影印的光绪十三年纂修本《钦定科场条例》为底本,对原文加以新式标点。对于原本中脱页、错页、文字错误等,我们结合湖南图书馆藏《钦定科场条例》(光绪十三年刻本)、故宫珍本丛刊本《钦定科场条例》(海南出版社2000年影印本)、《清实录》(中华书局1985年影印本)一一进行了认真校正,并加注释说明。
因《钦定科场条例》内容繁多,涉及清朝体制的方方面面,限于我们自身学力和水平,本书的点校工作疏误难免,恳请方家、读者不吝赐教。
卷首·奏折
礼部谨奏为请旨事。查臣部所纂《科场条例》悉载考试事宜,每逢会试颁发知贡举及主考等官,乡试颁发各直省监临、布政使暨典试各员,以昭法守,所关綦重。向届十年增修一次,自咸丰二年修辑告竣后至今,已历三十余年。所有钦奉谕旨及臣工条奏,并臣部逐年核覆各案,为数日多,检查不易。且旧存板片历届乡会试年分刷印,较繁其中,多有模糊,难于辨认,自应亟行修纂,一律重刊,庶期有裨试事。臣等公同商酌,拟请于臣部司员内拣派提调、纂修等官,将咸丰二年以后各案逐一校阅,分别应增、应删,按门编纂。其从前《例案》,有因时变通并办理两歧之处,均饬该司员等悉心考订,分别应改、应销,随时开单汇奏。俟纂辑成帙后,缮写进呈,恭请钦定。再查上届修辑《科场条例》,在臣部经制书吏内,择其勤慎者,挑选二十名供役。其板片、工料、纸张等项,由该供事等捐资备办,毋庸开销公项。蒇事之日,奏请赏给议叙在案。今自上届修书后,阅时已三十余年,《例案》较前增至数倍,而原书板片又须一律重刊,工巨费烦,书吏等均称无力捐办,臣部亦无款可筹。查光绪四年,臣部因公项拮据,奏请酌拨饭食银两以资办公。当经户部奏准,于山东、福建、安徽三省耗羡项下,每年各拨银一千两,共银三千两,以一半解交礼部,以一半解交户部,抵扣应还借支养廉银一千五百两之数等因在案。是臣部饭银虽名为每年添拨三千两,实则除抵扣户部借支养廉外,仅存实银一千五百两。寻常各项公用尚虑不敷周转,似此要工巨款更觉筹拨维艰。臣等再四思维,惟有叩恳天恩饬下户部,将光绪四年议准添拨臣部饭银内,每年抵还借支养廉一千五百两暂行停扣一年,以为修理《科场条例》板片、纸张、工料等项之用。如蒙俞允,即请旨饬令户部行知山东、福建、安徽等省,自奉到部文之日为始,各将应解臣部饭银一千两全数解交臣部一次,并限于光绪十二年春季解到,以期无误要公。倘仍有不敷,臣等于寻常办公项下撙节挹注,并随时督率司员等上紧修纂,勒限完竣,俾全书速于蒇事,而公项亦不至虚糜。至书吏等,虽经供役,并未捐资,书成之日,自无庸请给议叙。所有臣等筹修《科场条例》缘由,谨恭折具奏请旨。于光绪十一年十月十八日奏。本日,奉旨:依议。钦此。
礼部谨奏为重修《科场条例》告成恭呈御览事。查臣部,《科场条例》自咸丰二年修辑成书后,至今已历三十余年,档案日多,旧板亦多模糊,难于辨认。前于光绪十一年十月十八日奏请,于臣部司员内拣派提调、纂修等官,将咸丰二年以后各案按门编纂,其从前《例案》有因时变通办理两歧之处,分别应改、应销,随时开单汇奏,俟纂辑成帙,缮写进呈恭请钦定等因。奉旨:依议。钦此。
遵即督饬司员详查咸丰二年以后有关科场各案,按门编纂,并将《例案》两歧之处随时开单奏准更正,分别增、删,共成书六十卷,敬谨缮写,装潢八函,进呈御览,伏候钦定。现距明年戊子科乡试期近,科场一切事宜应即照新例办理。并请钦定后即行发出,由臣部刊刻、刷印,赶于考试试差以前,颁发在京各衙门,及各直省一体遵行。所有臣部重修《科场条例》,并参酌办理缘由,谨分缮清单,恭折具奏请旨:
一、原书六十卷内,分一百五门。今将《宗室人员科举》并入《宗室人员乡会试》门。《护宴官兵》并入《会试宴赏》门。《新疆应试驰驿与远省会试驰驿》并为《远省乡会试驰驿》门。其《各房分卷》门内有《进卷之案事》隶《外帘》,今摘出,另添《外帘进卷》门。《乡会试广额》门后,添纂《捐输加广乡试定额》门。《磨勘处分》上、下二门,今增案过多,分为上、中、下三门。仍符一百五门,六十卷之数。至敬避庙讳、御名、至圣讳,谨改为《临文敬避》门,以昭简括。
一、原书于《例案》后附载《旧例》,次附载《驳案》,均用小字双行书写。查《旧例》系已改各案,不过附载备查,其《驳案》遇有与例不合者,即应援引议驳,实与《例案》相辅而行。今拟于《例案》后一体改用大字书写,将《旧例》仍用小字附载于《驳案》之后,以清眉目。
一、原书《例案》内有应入此门,误收彼门者;有应入《例案》,误收《旧例》者;有昔归《旧例》,今改《现行》者;有昔系《现行》,今改《旧例》者;有半系《旧例》,半系《现行》,应仍收《例案》加注于下者。谨逐案参稽,分别改纂,以免混淆。
一、原书《例案》有逐次分载,语涉繁复者;有摘叙简略,文义未全者。今于初定之案详细载入以后,援照办理者,概从删节;或前案过于简略,则遍查《则例》《会典》等书补入。如实无可查补,即择后案详明者,酌收一案,以便稽核。
一、原书及续增各案有未甚妥协者,除随时奏准更正查销外,其寻常咨行案件加与《例案》小有参差,无庸逐案奏明,概置不录。嗣后内外办理科场事务,不得于现修《条例》外率行牵引,以杜弊端。
一、明年乡试期近,是书亟应刊刻、颁行。所有现在奏准各案应收至光绪十三年九月截止。如本年年内有奏准紧要章程,理宜永远遵守者,仍随时酌量收入,无庸另缮进呈。一俟刊刻告竣,概行停止添纂,以期迅速。
于光绪十三年十月初四日奏。本日奉旨:依议。钦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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