描述
开 本: 32开纸 张: 胶版纸包 装: 平装-胶订是否套装: 否国际标准书号ISBN: 9787108057280
像许多伟大的思想家一样,列奥·施特劳斯致力于一些根本的思想问题,凸显出西方文明中深刻的精神紧张。他对于当代思想中的实证主义,历史主义以及自由主义的批判,使他更加深入地投身子古典政治哲学的研究。
自然权利问题乃是当代政治与社会哲学中首要的议题之一,《自然权利与历史》对这一主题进行了极其细致入微的探究;作者尤其从古典的柏拉图、亚里士多德入手,揭示出现代自然权利理论前提下所导致的自然权利的危机。
像许多伟大的思想家一样,列奥·施特劳斯致力于一些根本的思想问题凸显出西方文明中深刻的精神紧张。他对于当代思想中的实证主义、历史主义以及自由主义的批判,使他更加深入地投身于古典政治哲学的研究。
政治哲人施特劳斯:古典保守主义政治哲学的复兴(“列奥·施特劳斯政治哲学选刊”导言)
前言
序言
第七次重印本序言(1971年)
导论
第一章 自然权利论与历史方法
第二章 自然权利论与事实和价值的分野
第三章 自然权利观念的起源
第四章 古典自然权利论
第五章 现代自然权利论
A 霍布斯
B 洛克
第六章 现代自然权利论的危机
A 卢梭
B 柏克
索引
译后记
洛克仍然不无理由地辩称,他所建立起来的巨大的利维坦,比之霍布斯的利维坦,为个人的自我保全提供了更大的保障。为霍布斯所强调而洛克也没有否认的个人抵抗有组织的社会的权利,对于个人的自我保全来说并非有效的保障。既然纯粹的无政府状态——在此种状态下,每个人的自我保全都处于持续的危险之中——的唯一替代物,就是“人们将他们全部的自然权力都让渡给他们所进入的社会”;对于个人权利的唯一有效的保障,就是社会要建立得能够压制其成员:只有如此建立起来的一个社会或一个政府才是合法的,或者说才是符合于自然法的;只有这样的一个社会才能够正当地要求,个人要将其全部自然权力交付给它。在洛克看来,对于个人权利的最好的制度性屏障乃是由这样一种宪制提供的:它在几乎所有的内政事务上都严格地使执行权(那一定是很强大的)隶属于法律,并且最终隶属于有明确界定的立法议会。立法议会必须局限于制订与“随心所欲的专断的命令”判然有别的法律;它的成员必须得由人民选举,任期较短,从而使“他们服从于他们所制订的法律”;选举制度一定要考虑到人数和财富这两个因素。因为,尽管洛克似乎认为个人的自我保全受到的来自君主制或寡头制的统治者的威胁,比之来自多数人的威胁要更大,也不能说,他就暗中相信多数人能够成为个人权利的保障者。在那些他似乎将多数人描述为这样的保障者的段落中,他是在讨论个人的自我保全受到暴虐的君主制或寡头制统治者的威胁的情形,在那种情形下,遭受不幸的个人的最后的和唯一的指望显然只能是多数人的了断。洛克把多数人的权力视为对坏政府的制约,以及反对暴虐政府的最后凭借;他并不把它视为政府的替代物,或者就等同于政府。他认为,平等与公民社会是不能相容的。在自我保全方面的人人平等,并没有全盘抹煞那些更加通情达理的人们的特殊权利。相反,那种特殊权利的施行是有利于一切人的自我保全和幸福的。最要紧的是,由于自我保全和幸福要以财产为前提,因而公民社会的目的就可以说是保护财产,保护社会中富有的成员免于贫困者的索要——或者说保护勤劳而富于理智的人免受懒惰而惹是生非的人的侵扰——对于公共幸福或共同利益来说乃是至关重要的。
洛克的财产学说,实际上差不多是他政治学说中最核心的部分,当然也是其中最具特色的部分。这使得他的政治学说不仅与霍布斯的、而且与传统的学说最鲜明不过地区分开来。作为他的自然法学说的一个部分,它也具有后者全部的复杂性。我们权且将它所特别面临的困难表述如下:财产是一种自然法的制度;自然法规定了正当占有的途径和限制。人们在公民社会之先就拥有了财产;他们进入公民社会是为了保全和维护他们在自然状态下所取得的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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