描述
开 本: 大32开纸 张: 胶版纸包 装: 平装是否套装: 否国际标准书号ISBN: 9787562043829
清末民初,西学东渐,医学、工程学与法学相继发轫,起点相若。顾七十余年来,医学、工程学早自“医生”、“工匠”阶段起飞,进步一日千里;独法学犹邯郸学步,笼罩在概念法学阴影之下,良堪浩叹。
《法学方法论(第2版)》首尾贯连,民刑兼顾,理论实务并重,内容新颖,台湾几不曾一见。因此,望读者披阅时,由首至尾,循序渐进,较能心领神会。
第二版序
序言
编 引论
章 诽韩案之启示
第二章 恶法亦法与恶法非法
第三章 科学与非科学
第四章 专精与博通
第二编 法学认识论
章 法学之任务
第二章 事物认识之客观性
第三章 法学认识之客观性
第四章 从逻辑分析方面认识法学之客观性
第五章 从经验事实方面认识法学之客观性
第三编 法学发展论
章 十九世纪初期法国法学者对法学之认识
第二章 十九世纪初期德国法学者对法学之认识
第三章 十九世纪前后英美法学者对法学之认识
第四童 十九世纪前后日本法学者对法学之认识
第五章 自由法运动
第六章 概念法学与自由法论之差异
第七章 裁判之准立法机能
第八章 理论认识与实践之结合
第四编 法学实践论
章 法学之基本理论
节 研究法学之方法
第二节 法律解释之指导理念
第三节 法律之阐释
第二章 狭义的法律解释
节 文义解释
第二节 体系解释
款 扩张解释
第二款 限缩解释
第三款 反对解释
第四款 当然解释
第三节 法意解释
第四节 比较解释
第五节 目的解释
第六节 合宪解释
第三章 社会学的解释
第四章 价值补充
节 不确定法律概念
第二节 概括条款(诚信原则)
第五章 漏洞补充
节 法理概说
第二节 类推适用
……
第五编 法学构成论
第六编 附录
重要参考书目
杨仁寿简历
因之,在讨论或批判的层面,如众说杂陈,所提出之理由又不循一定之“标准”,难免有个人之恣意、偏见、利害或爱憎等羼杂其间,迷漫着“恶之主观性”,自亦欠缺间主观之妥当性,于提高法学之客观性,当亦属无补。
在学问之领域,无所谓的权威存在,无不可讨论或批判者。任何主张,任何见解,无不可秉持“学问上公开”之性格,容许各方讨论或批判,反覆辗转为之,始可逐渐提高学问上之认识,以提高其客观性。学问之与“教条”不同,其道理即在于此。惟宜注意者,参加讨论或批判者若不依循“一定之标准”提出讨论批判,将各是其是,各非其非,无异在不同的层面上各说各话。其结果,客观性之目标仍无由以达。此标准之性质为何?一言以蔽之,即应具“科学性”。
“科学”一词,若就广义而言,包括形式科学以及经验科学二者而言,形式科学,主要是依据逻辑分析的方法加以演绎,而经验科学则端赖经验事实的验证方法而获致。凭此二者,科学乃具有客观性。一般事物之认识,依逻辑分析的方法或经验事实的验证方法为之,可获致客观性。法学或法解释学,如上所述,亦复相同,苟以此二方法或标准提出“主张”,并附具合理的理由予以公开,必因其具“批判可能性”及“讨论可能性”,而更能使其具客观性也。
法律之解释,以及裁判,应亦不能独外,在不违反广播电视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广播、电视节目对于尚在侦查或审判中之诉讼事件,或承办该事件之司法人员或有关之诉讼关系人,不得评论;并不得报道禁止公开诉讼事件之辩论”之范围内,应尽量公开之,欢迎讨论及批判,于解释及裁判品质的提高,必大有助益。设自命权威,或斥讨论或批判者为异端,将严重阻碍法学或司法的进步,不言可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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