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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 本: 16开纸 张: 胶版纸包 装: 平装-胶订是否套装: 否国际标准书号ISBN: 9787501263752
《平等和不歧视》“中央高校基本科研业务费专项资金”项目外交学院重点项目“弱势群体人权保护的国际标准研究”的结项成果。本书中的弱势群体是对妇女、儿童、残疾人等群体的统称,保障弱势群体的人权就是保护所有人的人权。书的前半部分阐释弱势群体人权保护的基本理论,介绍妇女人权保护、儿童人权保护、残疾人人权保护等的国际标准。后半部分介绍联合国人权保护制度及主要国际人权文书的文本。本书旨在研究弱势群体人权保护的国际标准。
目 录
章 弱势群体人权保护的基本理论
节 人权概述
一、人权的内涵
二、作为人权的权利
三、国际人权保护体系
第二节 弱势群体的人权
一、弱势群体
二、弱势群体人权保护的国际标准
三、弱势群体人权的特别保护
第三节 平等和不歧视与弱势群体人权保护
一、平等和不歧视
二、形式平等和实质平等
三、弱势群体人权的特别保护与实质平等
第二章 妇女人权保护的国际标准
节 妇女与人权
一、妇女的人权困境
二、从人权到“妇女人权”
三、《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妇女人权保护的核心标准
第二节 妇女人权理论的演进
一、早期国际人权法对妇女的隐性歧视
二、“同一而平等”理论对妇女人权运动的误导
三、“社会性别”概念开启男女平等理论新范式
第三节 消除性别歧视
一、性别歧视
二、消除性别歧视的路径
三、实现男女实质平等的特别措施
第四节 妇女人权的特别保护
一、平等参与政治和公共生活的权利
二、平等的受教育权
三、平等的工作权
四、平等的医疗保健权
五、婚姻和家庭关系中的平等权
六、平等的财产权
七、法律面前的平等权
第五节 性别暴力中妇女的特别保护
一、性别暴力的本质
二、性别暴力的构成要素
三、性别暴力的主要形式及其国际法规制
四、性别暴力的国家责任
第三章 儿童人权保护的国际标准
节 儿童与人权
一、儿童的年龄
二、《儿童权利公约》:儿童人权保护的核心标准
第二节 儿童人权的特点
一、儿童是权利主体
二、儿童人权的实现需要成人社会的特别辅助
三、儿童处于国际人权保护制度的中心
第三节 儿童人权保护的基本原则
一、不歧视原则
二、儿童利益原则
三、生命、存活与发展原则
四、尊重儿童意见原则
第四节 儿童人权的特别保护
一、公民权利和自由
二、家庭环境和替代性照料
三、享有健康和获得保健服务的权利
四、受教育、休闲和文化活动的权利
第五节 困境儿童人权的特别保护
一、难民儿童的保护
二、触犯刑法儿童的保护
三、被剥削儿童的保护
四、困境儿童身心康复和重返社会的权利
第四章 残疾人人权保护的国际标准
节 残疾人与人权
一、残疾人存在的必然性
二、残疾人人权保障的必要性
三、保障残疾人人权的正当性
第二节 残疾概念和残疾人人权国际立法的演进
一、“残疾”和“残疾人”
二、残疾概念历史演进中的人权脉络
三、早期国际人权法对残疾人的隐性歧视
四、《残疾人权利公约》:残疾人人权保护的核心标准
第三节 残疾人人权的特别保护
一、“障碍”与残疾
二、偏见和歧视是残疾人的障碍
三、“无障碍”是一项人权
四、“无障碍”物质环境的国际标准
第四节 “无障碍”的实现路径
一、改变不利于残疾人的社会文化
二、提供“通用设计”的产品、环境、方案和服务
三、提供“合理便利”
四、提供特别辅助用具和支助服务
第五节 残疾妇女、残疾儿童和残疾女童的特别保护
一、“多重歧视”和“交叉歧视”
二、残疾妇女和残疾女童的人权困境
三、国际人权法对残疾儿童的特别保护
第五章 少数者人权保护的国际标准
节 少数者与人权
一、少数者人权保护的意义
二、少数者的界定
三、传统国际法对少数者的保护
第二节 少数者人权保护的国际法渊源
一、《联合国宪章》的有关条款
二、防治种族歧视的三个国际公约
三、《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第条
四、
《在民族或族裔、宗教和语言上属于少数群体的人的权利
宣言》
第三节 少数者人权的特别保护
一、少数者权利的主体范围
二、少数者的特别权利
三、少数者的权利与人民自决权
第四节 土著人民人权的特别保护
一、土著人民与人权
二、土著人民的界定
三、土著人民的自决权和其他特别权利
第六章 移徙工人人权保护的国际标准
节 国际移徙概述
一、移徙工人
二、国际移徙者、移民与移徙工人
三、国际移徙的态势和影响
第二节 移徙工人与人权
一、国际移徙的必然性
二、移徙自由是一项人权
三、移徙工人的人权更容易受到侵犯
四、保护移徙工人的人权符合公平正义
第三节 移徙工人人权的特别保护
一、
《保护所有移徙工人及其家庭成员权利国际公约》:移徙工人人权保护的核心标准
二、移徙工人的权利
三、移徙工人的权利不得放弃
第四节 移徙工人人权保护面临的挑战及应对
一、移徙工人遭遇人权危机
二、《保护所有移徙工人及其家庭成员权利国际公约》的局限性
三、移徙工人身份的正常化
四、身份不正常移徙工人现象的防止、减少和消除
五、普遍国际人权法的保护
六、一般国际法的保护
七、安全、有序和正常的国际移徙
第七章 弱势群体人权保护的国际实施监督机制
节 《联合国宪章》基础上的实施监督机制
一、联合国主要机构
二、联合国人权事务高级专员
三、联合国人权理事会
四、联合国妇女地位委员会
五、联合国专门机构
第二节 国际人权公约基础上的实施监督机制
一、人权条约机构
二、缔约国定期报告制度
三、国家间指控制度
四、个人来文制度
五、国际调查制度
六、联合国人权条约机构体系的问题及改革
第三节 国际刑事司法监督机制
一、国际刑事司法制度
二、临时特设国际刑事法庭
三、国际刑事法院
第四节 非政府组织的监督作用
一、非政府组织与联合国
二、非政府组织与国际人权公约的实施
三、非政府组织与国际人权机构的建立
四、非政府组织与国际司法程序
结语:迈向一个更加公正包容的世界
附件:世界人权文书
参考文献
人权首先是弱势群体的人权。弱势群体的人权样态是衡量一个国家实际人权状况的标尺,一个国家的人权保障水平如何,首先要看这个国家如何对待妇女、儿童、残疾人、少数者、移徙工人等群体,如果这些群体的人权有保障,该国的人权状况总体就不会差。
弱势群体的人权是普遍性人权的组成部分,必须把弱势群体成员当成与非弱势群体成员一样平等的“人”来对待。既然人权是“所有人”的人权,既然《联合国宪章》和国际人权宪章均无例外地宣布其所确立的权利和自由平等不歧视地适用于“所有人”,当然也适用于妇女、儿童、残疾人、少数者和移徙工人等。作为弱势群体的个人无论其自身状况和在社会中的地位如何,都与非弱势群体的人一样拥有与生俱来的人格、尊严和价值。他们具有独立的法律人格,他们是权利的主体,他们有权在平等和不受歧视的基础上,享有所有人都享有或应该享有的人权和基本自由,享有平等的机会参与公共生活,共同作为社会发展的推动者和受益者。
弱势群体的人权具有特殊性,必须将弱势群体成员当作“弱势”的人来对待。首先,作为弱势群体的个人,他们实际行使权利的能力受到了基于性别(女性)、年龄(儿童)、身体状况(残疾人)、身份(少数者)、国籍(移徙工人)等固有特征的影响和限制。譬如女性因其生理特征而产生的有异于男性的特别需求,儿童因年龄所限而产生的对成年人社会的依赖,残疾人因身体伤残而产生的无障碍需求,等等,这是他们固有的个人属性,是一种客观现实,也是阻碍他们平等享有人权的困难和障碍。如果我们承认人权源自人的人格、尊严和价值,就应该正视妇女、儿童、残疾人基于其身体特征而产生的维护其人格、尊严和价值的特殊需求。同理,如果我们承认那些民族、种族、宗教或语言上的少数者存在的必然性和正当性,就应正视和满足他们为维护其作为少数者的特征而产生的特殊权利诉求。还有,除非国家之间完全禁止彼此国民跨国界寻求发展的自由,否则移徙工人必然会面临其基于外国人身份而产生的有别于就业国国民的人权保护的特别需求。其次,由于偏见、歧视的存在,弱势群体在社会结构中长期处于不利地位,他们没有能力或没有足够的能力实际享有自己本该享有的权利和基本自由。
弱势群体的人权需要特别保护才能实现。由于长期处于非主导或被边缘化的社会地位,即使弱势群体已经认识到自己处境上的不利和不公平,也很难凭借自身的努力改变命运。如果国家和社会不对弱势群体提供特别保护,他们的不利地位就难以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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