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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 本: 16开纸 张: 胶版纸包 装: 平装-胶订是否套装: 否国际标准书号ISBN: 9787300295350丛书名: 21世纪高等院校法学系列精品教材
本书的基本立场是,犯罪是违反行为规范进而造成法益侵害的行为。本书依次论述了刑法基本原则、犯罪成立理论、未遂论、正犯与共犯、犯罪竞合论以及刑罚论等问题,全面展示了现代刑法学的基本原理。
本书的特色在于:(1)按照阶层的犯罪论体系,讨论犯罪成立的主观、客观要件和犯罪排除事由,实现体系上的创新,在“体系的思考”上迈出了关键步伐。(2)反思现行的刑法学研究方法,对于刑法总论的关键问题都提出了独到、深入的见解,在建构“精巧的刑法解释学”方面进行了尝试,在“体系的思考”中凸现“问题的思考”。(3)重视社会发展和刑法制度变迁之间的紧密关联性,强调刑罚积极的一般预防功能,促进公众认同与刑法制度之间的互动。(4)提倡学派论争,对刑法诸问题的解释与作者一直坚持的刑法客观主义立场保持紧密关联,尤其是结合现代刑法学的前沿研究成果对客观归责、事实认识错误、过失犯、未遂犯、不能犯、义务犯等进行了全面阐释,限度地保持了刑法学立场和方法的一贯性。第四版序
编 导 论
章 刑法学基本范畴 3
节 犯 罪 3
一、犯罪的概念 3
二、犯罪的本质 6
三、犯罪的分类 8
第二节 刑 罚 10
一、刑罚的概念 10
二、刑罚权 10
三、刑罚功能 11
四、刑罚和保安处分的关系 12
第三节 刑 法 12
一、刑法的概念 12
二、刑法的演变 13
三、刑法的性质 20
四、刑法的任务 22
五、刑法的社会功能 22
第四节 刑法学 23
一、刑法学思维的独特性 23
二、刑法学和其他部门法学之间的关系 24
三、刑法学研究方法 24
第二章 刑法学派之争 27
节 刑法客观主义 28
一、刑法客观主义的代表人物 28
二、刑法客观主义的基本理念 29
第二节 刑法主观主义 30
一、刑法主观主义的代表人物 30
二、刑法主观主义的基本观念 31
第三节 刑法理论对立的意义 33
一、误解的澄清 33
二、刑法理论论争的关键点 33
三、刑法理论论争的意义 34
第四节 行为无价值二元论的提倡 34
一、行为无价值二元论的基本立场 35
二、行为无价值二元论在德日的不同命运 36
三、行为无价值二元论在当代中国的意义 38
第三章 刑法基本原则 40
节 罪刑法定原则 40
一、发展历程 40
二、思想渊源 43
三、基本内容 43
四、罪刑法定原则对立法者的约束 48
五、罪刑法定原则的实现 48
第二节 罪刑均衡原则 56
一、观念基础 56
二、立法体现 57
三、司法适用 58
第三节 刑法适用平等原则 59
一、含义 59
二、适用 60
第四章 刑法适用范围 63
节 刑法的空间效力 63
一、刑法空间效力的原则 63
二、我国刑法关于空间效力的规定 63
三、关于刑法空间效力的特殊问题 65
第二节 刑法的时间效力 66
一、刑法的生效时间 66
二、刑法的失效时间 66
三、刑法的溯及力 67
第二编 犯罪论
第五章 犯罪论体系 73
节 犯罪论体系的比较 73
一、大陆法系的阶层式犯罪论体系 73
二、英美法系的双层次犯罪论体系 78
三、苏联、中国的平面式构成要件论 79
四、导致犯罪论差异的内在原因 80
第二节 阶层犯罪论的合理性 82
一、体系思考的含义与意义 82
二、只有阶层论才能实现司法上的体系性思考 84
三、阶层论能够为防止错案提供实体法上的支撑 86
第三节 阶层论的司法运用 87
一、阶层论的应有逻辑 87
二、实务上如何运用阶层论 88
第六章 犯罪客观构成要件 92
节 犯罪客观要件概述 92
一、犯罪客观要件的概念 92
第四版序
本书第三版于2016年面世,转眼已过去五年。其实早就到了修订再版的时候,不过,写作者的天然惰性再加上敝帚自珍的本能,使修订计划一拖再拖。2020年12月26日《刑法修正案(十一)》的颁布使修订本书成为刻不容缓的事情,再往下拖延的任何借口都难以获得他人认同。法律的修改是修订本书的直接动因,不过,这次修订并不满足于阐释刑法立法,而是借此机会对上一版的许多内容做了大幅修改。对此,需要略作交代。
一
《刑法修正案(十一)》共有48条,是近十年来规模的刑法修改,其中既涉及刑事责任年龄的微调,也涉及交通安全、生产安全、药品安全的维护,以及对金融领域、公共场所管理秩序、生物安全等领域罪刑关系的建构等问题。围绕上述修改,本版对总论部分刑事责任年龄方面的内容进行了调整,同时,对各论部分的相关内容进行了诸多补充、修改,尤其是对《刑法修正案(十一)》增设的10余个新罪,如危险作业罪、妨害药品管理罪、催收非法债务罪等做出尽可能详尽的阐述,对立法意图、犯罪客观和主观构成要件、犯罪之间的交叉和竞合关系等着墨较多。
首先,对《刑法修正案(十一)》新增的轻罪做出详尽阐述,以期为司法实务提供明确的裁判规则。本次立法中的有些规定,事实上明确否定了之前司法实务中的某些做法,如果不对新增的轻罪作出详细解读,就既难以“纠偏”,也无法为未来的司法实务提供有效指导。例如,《刑法修正案(十一)》第33条规定,从建筑物或者其他高空抛掷物品,情节严重的,构成高空抛物罪。而对类似行为,在之前的司法实务中大多按照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处罚。2019年10月21日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妥善审理高空抛物、坠物案件的意见》明确规定:“故意从高空抛弃物品,尚未造成严重后果,但足以危害公共安全的,依照刑法百一十四条规定的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处罚;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依照刑法百一十五条款的规定处罚。为伤害、杀害特定人员实施上述行为的,依照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定罪处罚。”由于高空抛物不可能像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那样危害公共安全,司法解释的上述规定会导致法官放弃对“足以危害公共安全”这一危险性要件进行实质和具体的审查。《刑法修正案(十一)》在刑法分则第六章“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而非第二章“危害公共安全罪”)增设高空抛物罪,等于不认可高空抛物行为在通常情形下对公共安全的危害。基于此,本书对高空抛物罪的保护法益、实行行为、与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关系等给予了充分关注。
其次,《刑法修正案(十一)》对骗取贷款罪、侵犯商业秘密罪等犯罪的定罪标准做出了重大修改,其中对骗取贷款罪提高了定罪门槛,而对侵犯商业秘密罪降低了定罪门槛。基于此,本书对这些犯罪的成立要件等进行了细致探究,对新规定的准确适用进行了重点提示。
后,对《刑法修正案(十一)》中仅作微调的内容,就其在解释论上可能带来的影响也结合司法解释、判决等进行详细分析,以厘清犯罪之间的界限。例如,依据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16年12月23日)第10条第1款的规定,干扰环境质量监测系统的采样,致使监测数据严重失真的行为,属于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2018年12月25日人民法院《关于发布第20批指导性案例的通知》(指导案例第104号“李森、何利民、张锋勃等人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案”)也指出:“环境质量监测系统属于计算机信息系统。用棉纱等物品堵塞环境质量监测采样设备,干扰采样,致使监测数据严重失真的,构成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其实,被告人的上述行为原本就没有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本身,也没有干扰计算机信息提供的“功能”本身,而只是伪造了环境质量监测数据,上述解释及指导性案例的规定有类推解释的疑问,并不合适。针对这种情形,《刑法修正案(十一)》提供了解决方案,其第25条进一步明确了《刑法》第229条(提供虚明文件罪)的主体要件,立法所揭示的行为主体明确包括承担环境影响评价、环境监测职责的中介组织的人员,并且在加重构成要件中增加了“在涉及公共安全的重大工程、项目中提供虚假的安全评价、环境影响评价等证明文件,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法定刑升格的相关内容。在解释论上,如果准确适用《刑法修正案(十一)》第25条的相关规定,就能够准确全面地处理干扰采样,致使监测数据严重失真的危害行为,不需要将被告人的行为类推认定为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对上述内容,在本书各论的相关位置进行了深入分析。
二
将体系思考和问题思考熔于一炉,增强本书对司法实务的指导价值,是本次修订的基本指导思想。
就各论问题的修改而言,对《刑法修正案(十一)》并未做出直接修改,但近年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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