描述
开 本: 16开纸 张: 胶版纸包 装: 平装-胶订是否套装: 否国际标准书号ISBN: 9787519731915
《常用司法鉴定意见质证要点》一书包括了人体损伤程度司法鉴定意见等20个常用司法鉴定意见的质证要点,在体例上分为概述、主要法律规定、一般质证要点和实案诠释质证要点四部分。
概述部分是对该类鉴定意见的大致介绍,主要法律规定罗列了该类鉴定意见常用的法律规定,一般质证要点介绍了该类鉴定意见通常会遇到的问题,实案诠释质证要点部分结合真实案例展示了针对个案会出现的共性问题和特殊问题,以及从律师角度如何质证。
在整个诉讼活动中,律师对鉴定意见质证只是对鉴定意见审查的一个环节,公、检、法各个环节的司法人员均会对鉴定意见进行程序和实体的审查,因此,本书虽然是以律师角度对鉴定意见进行质证,但同时也会给公、检、法人员在审查鉴定意见时提供一定的思路参考。
人体损伤程度司法鉴定意见的质证要点
死亡司法鉴定意见的质证要点
印章印文司法鉴定意见的质证要点
笔迹司法鉴定意见的质证要点
价格认定书的质证要点
非公知性司法鉴定意见的质证要点
价值评估报告的质证要点
刑事责任能力司法鉴定意见的质证要点
毒品司法鉴定意见的质证要点
骨龄司法鉴定意见的质证要点
DNA司法鉴定意见的质证要点
毒物司法鉴定意见的质证要点
痕迹司法鉴定意见的质证要点
计算机司法鉴定意见的质证要点
声像资料司法鉴定意见的质证要点
林业司法鉴定意见的质证要点
枪支司法鉴定意见的质证要点
医疗事故司法鉴定意见的质证要点
建筑工程质量司法鉴定意见的质证要点
司法会计鉴定意见的质证要点
后 记
刘丽云律师撰写的《常用司法鉴定意见质证要点》一书,就是刑辩律师获取司法鉴定意见质证的知识和经验的绝佳教材,值得推荐。
——陈兴良
序
刘丽云律师撰写的《常用司法鉴定意见质证要点》一书即将付印,邀请我为本书写序。我认真阅读了本书的电子版,觉得本书内容专业,写作规范,对于刑辩律师在刑事诉讼过程中对司法鉴定意见进行实质意义上的质证,具有重要参考价值,乐而为之作序。
刑辩业务的发展对刑辩律师的专业化程度提出了更高的要求。我因为从事刑法教学和科研工作,较多地参与刑辩律师的各种活动,因而对刑辩业务还算了解。现在的刑辩业务对专业素质和能力的要求越来越高,可以说,刑辩律师的专业化程度已经今非昔比。在这种情况下,学习刑事法专业知识,钻研刑事辩护业务,就成为刑辩律师提升自身的业务能力与专业水平的主要途径。在某种意义上说,刑辩律师是对法律知识为渴求、对前沿理论为敏感的法律人群体。我们可以看到刑辩律师参加各种研讨会、讲座和论坛的忙碌身影,刑辩律师在不断充实自己的过程中,为委托人提供高品质的法律服务,这是值得称道的。当然,除了从刑事法的理论中汲取知识营养外,刑辩律师之间的交流和探讨也成为提高刑辩业务水平的一个重要方式。在这种情况下,具有较高理论水准和较丰富从业经验的知名刑辩律师纷纷著书立说,提供典型案例示范和专业知识总结,为刑辩业务水平提升做出了独特的贡献。刑辩业务并不是纯粹的学理探讨,更需要实战经验。因此,刑辩律师的著作往往能够起到其他刑事法理论著作所难以替代的作用。
刘丽云律师撰写的《常用司法鉴定意见质证要点》一书,可以说是一部具有重要参考价值的刑辩工具书。在刑辩律师所撰写的各种论著中,刑辩经验总结性质的作品较多,尤其以刑事案例类作品较受读者欢迎,因为此类作品是刑辩律师对其亲自办理案件的介绍与解读,对同行和其他读者有较大的启迪性,且具可读性;而类似本书这种对刑辩业务具有指导性的专业工具书则较为少见。刘丽云律师对司法鉴定意见的质证有着自己独特的观察和思考,并收集了大量资料,在此基础上写成本书,这是值得嘉许的。
在刑事诉讼活动中,司法鉴定意见对于案件的性质认定具有举足轻重的作用,因而引起刑辩律师的高度重视。刑事司法活动涉及社会、经济以及其他领域的内容,这些内容在通常情况下是容易被大众认知和理解的。然而,为了查明真相,仅靠常识是不够的,还需要某些专业性知识。因而,司法鉴定意见对于案件事实认定显得十分重要。在过去某个时期,司法鉴定活动较为混乱,为此,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于2005年2月28日颁布了《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对司法鉴定活动进行规范。此后,人民法院和司法部于2016年10月9日联合出台了《关于建立司法鉴定管理与使用衔接机制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意见》要求各级人民法院和各级司法行政机关根据《决定》,进一步规范司法鉴定工作,充分发挥司法鉴定作用,提高司法鉴定质量。由此可见,我国司法鉴定工作正处在不断完善过程之中,这对于发挥司法鉴定意见在刑事诉讼活动中的作用具有积极意义。
根据《决定》第1条的规定,司法鉴定,是指在诉讼活动中鉴定人运用科学技术或者专门知识对诉讼涉及的专门性问题进行鉴别和判断,并提供鉴定意见的活动。而这种鉴定活动的结果就是司法鉴定意见,它具有辅助法官正确判断案件事实的功能。在《刑事诉讼法》所规定的证据种类中,2012年《刑事诉讼法》修改前,该证据被称为“鉴定结论”,之后改称“鉴定意见”。对此,陈瑞华教授指出:“从’鉴定结论’到’鉴定意见’,这不仅仅代表着该证据种类在概念上发生的变化,而且有着较为深刻的法律意义。”应该说,陈瑞华教授的这个判断是十分正确的。结论和意见虽然只是汉语表述的不同,在其背后却蕴含司法理念上的重大变迁。结论具有终局性,而意见具有参考性,两者存在巨大差别。如果将司法鉴定作为一种结论看待,尽管其本来含义是指司法鉴定本身的结论而非案件处理的结论,但还是会引起不必要的误解,似乎该司法鉴定就直接决定案件的处理结果。正如我国学者指出:“之所以改称’鉴定意见’,是因为’结论’带有一定的误导性。由于该种证据由专家出具,属于’科学证据’,本身就带有专业、权威的光环,在诉讼证明中容易令人信服,掩盖了其只是专家个人主观判断的本质。故参考国际惯例,将其改称’鉴定意见’有助于表明该证据的’主观性’,提醒诉讼主体对其加以谨慎审查判断。”司法鉴定作为一种意见,对法官判断起到参考作用,因而鉴定意见这一用语对司法鉴定在刑事诉讼活动中的功能做了十分准确的描述。事实上,需要明确的是,司法鉴定虽然是证明案件事实的重要手段,但司法鉴定人员并不是法官,判断权仍然掌握在法官手中。
序
为了保证司法鉴定意见的正确性,需要在明确司法鉴定意见性质的基础上,从司法鉴定过程和司法鉴定审查这两个环节进行规范。司法鉴定意见的性质,主要是指司法鉴定意见的证据种类归属问题,对此我国刑事诉讼法学界存在书证说和言词证据说之分。就形式而言,鉴定意见类似于书证,因为它是以书面形式呈现的。然而,书面载体形式相同只是表面现象,而在性质上不能将鉴定意见等同于书证。因为在刑事证据法中,书证是以其所表述的内容和思想来发挥证明作用的文件或者其他物品。因而,书证具有一定的客观性,其性质类似于物证。而鉴定意见虽然也以文书为载体,其证明效力却主要表现为鉴定人的意见,因而更接近于证言。对此,陈瑞华教授指出,根据《决定》的意见,控辩双方对鉴定意见持有异议的,经法院通知,鉴定人应当出庭作证。而《关于办理死刑案件审查判断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也强调,法院对鉴定意见有疑问的,可以通知鉴定人出庭作证。既然现行法律和司法解释提出了鉴定人出庭作证的要求,那么,鉴定人所提供的口头陈述也就具有言词证据的属性。鉴定人意见的书面表达形式也不影响其言词证据的性质。只有将鉴定意见的性质确定为言词证据,才能正确地解决鉴定意见的庭审安排,以便对鉴定意见进行实质审查。
司法鉴定从“结论”到“意见”,体现了它在庭审中的不同地位,也决定了鉴定人是否出庭作证的问题。当司法鉴定是“结论”的时候,鉴定人完全没有出庭作证的义务,因而鉴定人也就事实上成为隐形的裁判者。而当司法鉴定被定性为“意见”的时候,在刑事诉讼参与者对该鉴定意见存在疑问的情况下,鉴定人应当出庭作证。正是在这种情况下,刑辩律师对司法鉴定意见的质证才成为一种十分重要的法庭刑辩技术。
我国刑事庭审活动存在一个从形式化到实质化的演变过程。形式化的刑事庭审只是“走过场”,并没有发挥通过庭审活动对证据进行实证审查的作用。具体到司法鉴定意见,在早期庭审活动中只是简单采信,因为鉴定人并不出庭作证,律师无法对鉴定意见进行实质质证。随着刑事司法改革的发展,刑事庭审活动的实质化成为重要内容。在这种情况下,司法鉴定结果不再是结论而只是意见,鉴定人需要出庭作证,接受刑辩律师的质证。
刘丽云律师在本书中,为我们展示了刑辩律师在庭审过程中对司法鉴定意见质证的方法和技术,因而是刑辩实战经验的总结。值得注意的是,司法部于2020年颁布了《关于进一步规范和完善司法鉴定人出庭作证活动的指导意见》(司规〔2020〕2号,以下简称《指导意见》),《指导意见》对鉴定人出庭作证问题作了规定,其中就涉及对鉴定意见的质证。《指导意见》第8条规定,鉴定人出庭作证时,应当如实回答相关问题。第9条规定,法庭质证中,鉴定人无法当庭回答质询或者提问的,经法庭同意,可以在庭后提交书面意见。这些规定,对于规范对司法鉴定意见的质证具有重要指导意义。
在本书中,刘丽云律师从程序和实体两个方面对司法鉴定意见的质证问题进行了讨论。程序质证主要是从司法鉴定的规范效力方面所进行的审查,其中较为常见的是司法鉴定人以及所在机构的鉴定资质问题,对此,《指导意见》第8条在“鉴定人出庭作证时,要如实回答涉及下列内容的问题”中,就明文列举了鉴定人本人及其所执业鉴定机构执业资格和执业范围的有关问题。相对来说,程序质证较为容易,而实体质证则较为困难。因为司法鉴定涉及相关领域的专业知识,并非一般人所能掌握。刑辩律师虽然是法律专业人士,对于其他相关专业也是“外行”,要求刑辩律师对司法鉴定内容提出具有质量的审查意见是强人所难,用刘丽云律师在本书序言中的话来说,就是“稍显无力”。在这种情况下,我国2012年《刑事诉讼法》做了一个合理的程序安排–刑事诉讼参与者可以申请法庭通知有专门知识的人作为证人出庭,就鉴定人作出的鉴定意见提出意见,这就是专家证人出庭的特别程序,从而为辩方对司法鉴定意见进行实体质证提供了空间。
《常用司法鉴定意见质证要点》一书在内容上包含了相关资料、质证要点与司法实例三部分内容。
,相关资料。相关资料涉及各种类型司法鉴定的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以及专业标准等,这些资料对于相关类型的司法鉴定具有重要参考价值,在各个专题中予以列出,尤其具有实用性。例如,在“人体损伤程度司法鉴定意见的质证要点”中,刘丽云律师将《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劳动能力鉴定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GB/T 16180-2014)和《残疾人残疾分类和分级》(GB/T 26341-2010)整理出来,作为本书的重要内容。这些标准对于人体损伤的司法鉴定具有准据的性质,予以明列,是十分必要的。
第二,质证要点。质证要点是本书的核心内容,也是实践经验的总结,因而在本书中占据重要地位。在“人体损伤程度司法鉴定意见的质证要点”中,刘丽云律师分别从程序和实体两个方面提出质证要点。其中,诸如对检材和附注照片的审查、权利告知等均属于程序质证。而对外力介入阻断因素的质证则具有实体质证的性质。无论是程序质证还是实体质证,在不同类型的司法鉴定中具有不同的特点,甚至在不同案件中也有不同的要求。因此,在庭审过程中,应当结合案件的具体情况确定对司法鉴定意见的质证要点。
第三,司法实例。
本书的一个重要特点是紧密结合司法鉴定的实务,主要表现在本书每一种司法鉴定的质证都引用了相关案例,这些案例具有真实性,同时具有典型性。尤其是有些案例的质证中,对司法鉴定意见的可采信性提出了强烈的质疑。在某些对鉴定人的资质要求较高的司法鉴定中,对鉴定人的资质提出质疑具有重要意义。例如,在知识产权类的侵犯商业秘密案件的司法鉴定中,非公知性鉴定就涉及较为复杂的专业问题,对鉴定人提出了较高的专业要求,如果鉴定人资质不符合要求,其鉴定意见就值得质疑。在本书引用的案例中,刑辩律师在质证的时候便提出了鉴定人不具有相关专业知识的意见。《刑事诉讼法》第146条规定,为了查明案情,需要解决案件中某些专门性问题的时候,应当指派、聘请有专门知识的人进行鉴定。《司法鉴定程序通则》第18条规定,司法鉴定机构受理鉴定委托后,应当指定本机构具有该鉴定事项执业资格的司法鉴定人进行鉴定。在本书引用的相关案例中,两名鉴定人,网上可查的资料显示其为工程师,研究方向与鉴定对象所属专业、领域毫无关联。辩护人认为,在该案中,鉴定意见是针对商业秘密的专门知识,应该委托在该领域有专门知识技术的人员进行鉴定,仅具有知识产权方面的法律知识或者职称,并不能对鉴定对象所属领域的专门问题做出鉴定。因为有关鉴定对象所属领域的技术信息是否属于商业秘密,属于技术范畴而非司法范畴。在该案中,出具鉴定意见的鉴定人不具有相关专业技术,按照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98条的规定,鉴定人不具备法定资质,不具有相关专业技术或者职称,或者违反回避规定的鉴定意见,不得作为定案的根据。应当说,该案对鉴定人资质的质证是十分有力的。
司法鉴定意见质证虽然只是刑辩业务的一个环节,然而它具有专业性,律师需要在掌握相关理论的基础上,进一步从刑辩实务中汲取经验。但每个人的精力都是有限的,并非事事都能亲力亲为。在这种情况下,学习是一种十分重要的获取知识和经验的途径。刘丽云律师撰写的《常用司法鉴定意见质证要点》一书,就是刑辩律师获取司法鉴定意见质证的知识和经验的绝佳教材,值得推荐。
是为序。
陈兴良 北京大学博雅讲席教授、博士生导师。
谨识于北京海淀锦秋知春寓所
自序
这个春节是如此特殊–因为新冠肺炎疫情,人们被困在家中。好在,笔者有一个重要的任务,那就是利用这段难得的时间完成自己的写作计划。如今,新冠肺炎疫情形势已经大好,人们已经复工,书稿稿也已经完成。
之所以想写这样一本书,是因为笔者在办案过程中发现,司法鉴定意见在案件中使用频率很高,案件十之八九都有各种鉴定意见的身影。2019年全国刑事案件共1,478,216件,其中有鉴定意见的案件共826,999件,占比约55.9%。有些案件中鉴定意见还是为关键的证据。比如,在笔者办理的王某被控侵犯商业秘密案件中,非公知鉴定、同一性鉴定、损失鉴定这三个鉴定意见就是案件的核心证据,将案件的内在逻辑串联起来,如果做无罪辩护,就必须推翻鉴定意见。一个个案例证实了鉴定意见的“江湖地位”,鉴定意见已经成为新的证据之王。
总体来说,鉴定意见的质证可以分为两大方面:一是程序质证,二是实体质证。在程序质证方面,通过学习《司法鉴定程序通则》,可以基本掌握其质证的要点,只是在不同的鉴定意见中侧重点不一样。比如,在DNA鉴定中,对检材的提取程序就需要重点审查;而在林木损失程度的鉴定中,对现场踏勘、如何测量则需要特别注意。随着司法实践的丰富,各类鉴定意见在程序上也越来越规范。但是,作为律师,仍然应该对程序质证格外注意。
在实体质证方面,有些人认为律师非该领域专业人士,无法提出实体上的质证意见。比如,在精神疾病鉴定中,因为律师并非精神疾病专家,所以无法判断精神疾病的标准症状,如关于诈病、关于病期的问题均是实体上的专业问题。笔者认为,面对一份专业的鉴定意见,应该静下心来学习。在司法实践中,同一类的司法鉴定意见在实体上所犯的错误也有相似之处,俗话说的“通病”,就是这里的可循规律。其实,不仅是大家都会犯同样的错误才让错误有规律可循,主要是因为一类鉴定意见中的专业技术问题是基本固定可见的。所以,在初步掌握了这些知识后,就可以对该类鉴定意见梳理出大致的实体问题。
即便是这样,律师仍然不能在短时间内如专家数年理论实践研究一般深入了解相关知识,但总是能够做到在专家的帮助下,在法庭上将专业术语转化为法官能够听得懂的语言表达,毕竟法官也不是该领域的专家。要想在实体质证上取得实质性的辩护效果,律师作为法律人士的质证就会稍显无力,尤其是想推翻鉴定意见时,无法形成强有力的辩护优势。所以,律师要学会借助“外脑”。《刑事诉讼法》第197条规定了可以聘请专家辅助人,专家辅助人对于律师来说是专业的好帮手,可以请专家辅助人出庭,也可以咨询专家,聘请专家出具专家书面意见等。
本书命名为《常用司法鉴定意见质证要点》,主要包括了价值、会计、骨龄、DNA等20个常用的司法鉴定意见的质证要点。每章体例一致,分为概述、该类鉴定意见适用案件的主要法律规定、一般质证要点、实案诠释鉴定意见质证要点几部分。
概述部分是对该类鉴定意见的大致介绍,主要法律规定只是对常用相关法律规定的罗列,未必全面,起个引子的作用,随之是对该类鉴定意见的常见的质证要点,后用真实案例诠释如何对该类司法鉴定意见进行质证。其中的案例,绝大部分是笔者代理过的案件。笔者深感写书本身对自己也是一个学习提升的过程,这个过程让笔者对以前的案件进行了复盘,甚至重新审视了当初工作中的缺失和遗憾,促使笔者深思自己之前的辩护技能之粗略,辩护能力之不足,也许,这才是笔者的收获。自 序
在本书写就的过程中,笔者也得到了很多帮助,首先要感谢的是陈兴良老师,笔者鼓足了勇气提出请陈老师写序,没想到陈老师竟然一口答应,并且写了5000多字的“序言”,还提出了几点宝贵的意见,提升了本书的质量;另外,需要感谢笔者团队的辛亮亮、张西京、王晓燕、孟改霞、李梦欣,还有耿毅、郭礼涛、张鹿、石雅楠、刘菁……本书能如期出版,也得到了出版社程岳编辑的指导,在此表示诚挚的感谢!
本书虽然是从律师角度对鉴定意见进行质证,但是,从另外一个角度来说,这些内容亦可能是公检法机关工作人员,甚至是鉴定人在做出鉴定意见、审查鉴定意见时想知道的问题之所在。希望本书能够成为读者案头的工具书,倘真如此,我心甚慰!
刘丽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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