描述
开 本: 16开纸 张: 胶版纸包 装: 平装-胶订是否套装: 否国际标准书号ISBN: 9787519762018
《证券法》是资本市场的基础法和根本法,其修订关系到资本市场的改革发展大局,决定着资本市场未来很长时间的法治方向,与每个市场参与者的利益息息相关。新《证券法》对加强信息披露、打击证券违法违规行为、压实法律责任、保护投资者权益等提出了更为明确的要求,其施行无疑是资本市场全面加强法治建设的重要契机。本书以证券监管与处罚为主线,分为六个章节,包括“资本市场的制度基础”、“信息披露”、“内幕交易” 、“操纵市场” 、“法律责任” 、“投资者保护” ,为读者全面呈现了我国证券法治的新图景。本书论述涵盖制度学理、实务问题、热点事件,具有很强的理论价值与实践意义,有助于市场各方参与主体提升对证券监管处罚的理解、把握证券合规的方向、明晰权利义务的边界。
章 资本市场的制度基础
新《证券法》是我国证券市场重要的“新基建”
注册制奠定资本市场长期健康发展制度基础
一部放管结合、兼顾投融资平衡的《证券法》
《关于依法从严打击证券违法活动的意见》评析
上市公司监管步入精准监管时代
新《证券法》对证券监管的保障与挑战
新《证券法》背景下上市公司董监高义务的制度构建
瑞幸事件的证券法思考
行政和解的制度意义与相关修改建议
中国证券行政和解的制度与实践
第二章 信息披露
证券法本质上就是信息披露法
——新《证券法》信息披露专章评析
信息披露违法行政处罚2020年度观察与执法展望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修订要点评析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重大事件”条款之修订评析
上市公司董监高“不保证声明”不具有免责法律效力
蚂蚁集团暂缓上市凸显注册制核心要义
首例适用新《证券法》的信息披露违法案件评析
重大资产重组信息披露若干法律问题探讨
第三章 内幕交易
内幕交易行政处罚2020年度观察与执法展望
泄露内幕信息行政处罚之证明方式探讨
苏某某涉嫌内幕交易案二审判决若干法律问题探讨
内幕交易若干案例分析及法理探讨
传递型内幕交易案件中推定规则的理解与适用
全国首例涉“港股通”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犯罪案件之评析
上市公司重组类内幕交易案件中敏感期起点认定问题的实证分析
内幕交易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的证明标准及程序衔接问题探讨
“老鼠仓”与证券从业人员违法买卖股票行为辨析
第四章 操纵市场
操纵市场行政处罚2020年度观察与执法展望
危险的信号,严峻的考验
——简评某私募大V微博爆料事件
经本是好的,可惜念歪了
——为市值管理正名
简析市值管理与操纵市场的法律边界探析
首例“虚假申报型”操纵证券市场犯罪案评析
第五章 法律责任
资本市场“严刑峻法”的时代到了
——新《证券法》法律责任条款评析
新《证券法》下证券市场主体法律责任体系
新《证券法》大幅提升证券违法违规成本
《刑法修正案(十一)》资本市场相关条款评析
证券内幕交易民事赔偿之制度价值再思考
科创板注册制下各中介机构责任边界探讨
新《证券法》对不配合监管行为的监管处罚简析
新《证券法》对证券账户借用及出借规制的法理分析及适用探讨
第六章 投资者保护
全面构建投资者保护顶层制度设计
——评新《证券法》投资者保护专章
中国版证券集团诉讼制度研究
新《证券法》赋予投保机构新使命
证券特别代表人诉讼中投资者保护机构的法律定位和职责
《关于证券纠纷代表人诉讼若干问题的规定》的积极意义评析
新《证券法》下证券集体诉讼的制度进步与完善建议
批量启动证券代表人诉讼制度探索
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批量启动证券代表人诉讼相关评析
支持诉讼与派生诉讼的理论与实务简析
先行赔付的实践案例与法理基础
证券监管与支持诉讼的制度衔接
后记 为推进证券法治鼓与呼
序 一
江东发来他的《证券法治新图景–新〈证券法〉下的监管与处罚》书稿,希望我能给他的新作写序。我离开证监会已近三年,担心自己恐怕已经难切“监管与处罚”之肯綮,不免贻笑,但雅意拳拳,终是不忍过拂。多年以前,缘于证监会系统干部资源调配政策,江东曾与我在证监会法律部共事整一年的时间。那段时间,他留给我的印象是工作勤奋,对问题有一股子钻劲儿,交给他的工作任务,无论综合还是具体,后看到的成果,往往近于一份合乎范式的“课题报告”或“工作方案”,其中多有转化为立法和监管决策参考。
后来,他到上海专员办工作,我正好联系分管这一块。专员办是证监会承办资本市场大案要案的专门执法机构,面对的执法问题通常都比较复杂疑难。这里的难,不仅表现为证成违法行为的调查取证工作事难量大,更多表现为市场产品和交易模式创新条件下,交易者基于智力的技术红利与基于欺诈的不当获利,怎样辨识?不公与违法的界线划在哪里?惯常的办案套路很难达到目的,往往需要跳出常规,探寻案件公正处理的正确路径,这是对证监会监管能力的重大考验。这样的执法难题几乎每天都摆在专员办执法干部的面前。他们用一件件专案分析、一份份专项报告,负责任地提出解决执法现实问题的可行方案,为中国资本市场的依法监管积累起宝贵的专门经验。我很为我们的稽查执法干部感到自豪。这中间不少有分量的分析和报告,江东多有参与,有的就是由江东主持起草。从这些分析报告成果中 ,我看到了江东身上鲜明体现的证监会监管干部共有的“专家意识”,这也是我与证监会同事一直共勉的追求。虽然工作环境变了,从市场规则的顶层设计部门,到市场规则的一线执行单位,日常的事务虽然多了,但他身上的专业精神和钻研作风始终没有改变。
两年前,他离开证监会,选择去了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听到消息,我既惋惜,也欣慰。惋惜的是监管机关少了一名专业的监管干部,欣慰的是市场主体多了一位出色的法律服务专家。他现在工作的平台,是中国资本市场位于前列的法律服务机构,江东在里面工作,自然有条件沿袭他的证券法专业积累,也能发挥他的证券法专业优势,这是一种兼顾了专业理想与生计现实的十分难得的安排。有点出乎意料的是,与有的机关“下海”人员不同,江东并没有经过较长的沉寂过渡期,一个明显的感受是,他的“名气”反而大了起来。我的这个感受,并不是来自他直接的“报喜”,而是从互联网上不断看到出自他手的成果消息。通过网络传播,他在学术刊物发表的专业论文,在大众媒体刊载的专门评论,不少成为关注的热点。特别是他紧跟时代步伐,创设的“证券合规与法治研究”微信公众号,已经成为跟踪、掌握立法进展和监管政策动态不可多得的渠道。
通观江东的成果文章,价值的是他把握市场法律问题的敏锐眼光与专业素养。资本市场是市场经济为活跃的领域,信息之于市场交易具有的重要性。法律改革、政策动态、主体构成、交易量价、事件人物……一切关联市场的信息,都会转化为对交易参与者具有价值意义的判断信号,也会由此形成交易参与双方法律上的权利义务关系。面对海量市场信息,如果缺少规范的专业训练、持久的实务浸润、深入的理性思辨,不能准确把握现象背后的本质,哪怕其中任何一个方面存在打折扣、有欠缺的局限,都难免陷入不得要领、不切要害、不知所措的被动。中国资本市场发展改革30年来的实践,无论是成功的经验,还是遗憾的不足,都逃不脱这方面的因素左右。江东对于市场法律问题的捕捉,表现出来“稳”“准”“狠”风格,甚至有点让人吃惊。无论是在监管制度层面由瑞幸咖啡和蚂蚁上市事件引发的跨境监管和注册制改革思考,还是在执法处罚层面对于虚假陈述、内幕交易和操纵市场典型欺诈规制的专题探究,没有一点过硬的专业积累和素养,要做到精准把脉是难以想象的。
特别让我印象深刻的是,前不久某私募大V微博爆料后,他几乎是同步就写出几篇评论文章,指出这个事件是对各方–尤其是监管部门–的一个严峻考验,将对市场产生深远影响,他还特别从法律专业角度提出了自己对正当市值管理与违法市场操纵界线划分的思考。从行为界定的维度辨识和区分市值管理与操纵市场,一下子抓住规范市值管理的紧要之处、关键所在,而这一点,正是我当年面对有关方面提出的市值管理政策工具,在讨论安排监管制度时,取舍、平衡稳定市场的政策目标与公平交易的市场秩序的难点、痛点所在。这种客观、理性、专业的看法,不能不说透着功力和底气。
法律是对经济社会现象背后权利义务关系本质的抽象和确认。制定好、理解好、执行好资本市场法律规则,这是一项专业要求很高的工作,需要秉持和坚守一贯的理念和专业精神。回顾过往的证券监管经历,不管是法律和政策的制定,还是法律和政策的执行,但凡工作的效果存在不尽如人意的地方,分析缘由,无外乎法理存在歧见、立法本意偏误、监管尺度不一、法律解释失范以及执法技术水平高下。言无二贵,法不两适。一线执法者是市场真正的法官,而执法者都是思想灵动的个体,与司法机关通过法律职业准入形成法律职业共同体不同,监管机关并不以执法为根本定位,执法干部的专业背景差异、多样,加上年龄、经历等诸多因素,面对复杂执法问题,认识和判断的思路水平有别,结果往往不尽相同。
证券监管需要重视法律专业把握,绝不只有事务层面的技术功能,其价值意义实际上关涉资本市场的稳定预期,是资本市场功能强弱的根基要害。不重视上列问题缘由,政策法律制定和监管执法不能拿出专业、权威、有说服力的理据,影响的不只是某一项具体规则,某一件监管个案,实际上关系我们正在建设的资本市场的基因和成色。30年资本市场发展改革的风雨征程,条分缕析背后的制掣和羁绊,对法律问题专业敬畏不足的负面影响,足以引人深思和警惕。一是要珍惜共识,用经由法律规则表达的市场意志统一思想和行动,而不是迁就阶段方向的市场表现,强调立场不同的片面意见表达。二是要用法理主线和法律关系的抽象概括,统一立法思路,协调意见分歧,摒弃本位和事务争论,推动法律演进。三是要正确权衡权利义务关系,依法保护市场主体的信赖利益,取舍鼓励创新和严格监管的多项选择,保持监管政策的稳定性和连续性。四是要立足法律固有的稳定属性,发挥法律强制保障作用,保护规则利益,救济侵权损害,真正呵护市场信心,避免预期跌宕,增强资本市场的吸引力和竞争力。五是要用法律规则设定交易行为边界,划定守法底线,警示违法红线,筑牢风险防火墙,防止和阻隔市场风险外溢和传导。
资本市场监管和处罚需要重视法律专业的把握,这是阅读江东这本书稿引发我思考、让我感兴趣的问题。本书收录的文章,我看大体分为三类:一是学术类,二是实务类,三是时评类。有的以制度学理立论,有的引实务问题剖析,有的拿热点事件作评,虽然选题角度各有不同,立论、推演、实证的方法运用各有侧重,语言风格也有所差异,但贯彻全书每一篇文章的法理主线和法律关系分析为突出,尤其鲜明,特别是关于信息披露、内幕交易、操纵市场几个执法专题文章,一文读完,举法律关系之纲,张法律责任之目,透彻明了,这显然得益于他的法律科班训练和监管实务的用心积累。我在证监会主持《境外资本市场重要法律文献》编译工作时,曾要求除了选编全球重要市场国家资本市场法典文献,还要选择翻译一批代表性的证券法、基金法、期货法学术专著,看一看国外学者如何解读分析卷帙浩繁的法律文献背后的基本法理。当年一位有哈佛大学法学院学习背景的干部找来第6版(2014年)的《证券监管》一书,从章节体例安排看,除了导论、定义、证券业监管、跨境监管等内容,著作展现的学理线条非常清晰:信息披露重要性原则、证券发行的注册与豁免、证券法和证券交易法上的责任、10b-5规则、内幕交易、证券执法。这种以法律责任为主线的证券法学理分析和证券监管逻辑归纳,让人很容易走出市场现象的纷扰,回归到义务和责任的范畴讨论问题。用这样的法理主线处理制度建设和监管执法中的实践难题,似乎一下子简单了许多。江东的书稿,读后让我产生有同样的感受,其中的相通之处,恐怕也正是这本书的价值所在。
这本著作的全部文稿,大多写作在2019年新修订的《证券法》通过之后。短短的一年多时间,形成这么多研究成果,江东个人付出的辛苦和努力可想而知。另外,我还听说,在这段时间,他本人开展的各类证券法讲座交流已达80多次,足迹遍及全国大半省区,看来他不仅是坐而作文,而且行而布道了。为新《证券法》的宣传与实施所做甚多,他本人谦称是运气不错,是国浩的支持,给了他机会,更重要的是遇上了资本市场以超预期的速度快速发展的良好机遇。诚如所言,无论是市值规模、交易效率,还是功能强度、开放水平,中国资本市场都已今非昔比,观察中国的资本市场,除了继续依据市场数据,作横向和纵向量的对比,我认为是时候更多关注市场质的方面的变化,增加以规则成熟、监管中性、责任公平为导向的指标,全面评价中国市场在全球市场体系中的竞争力和影响力了。朝着这个方向努力,法治要素占有的权重必然会越来越高,资本市场依法监管任重道远,在推进完善中国资本市场法治化的进程中,要做的工作着实很多。
在一次讨论证监会稽查执法未来建设方向的内部会议上,我曾引述美国证券监管法律关于证监会公共执法时,对当事人权利保护的一条硬规则:任何被证监会强制、要求或许可出席正式调查程序的主体,可以由律师陪同、代理和提供法律意见。相应规则下的律师权利非常广泛,可以在询问之前、之中或之后提供法律意见,也可以在询问结束时向当事人发问以澄清回答,也可以在询问过程中做简要笔记,供当事人使用。我进一步提出的问题是,未来如果我们的执法干部也要根据同样的规则,从次正式接触当事人开始就要与当事人的律师打交道,那么,从现在开始,我们需要在哪些方面做好准备?在这里我提起这件往事,是因为回答好这个问题,不仅要对证券法实体制度了然于心,而且要对行政执法程序十分熟悉,对有律师参与期间的执法活动的一言一行的法律后果要有清晰的预判。在这方面,江东的努力为我们做了很好的示范。我们的市场建设,需要更多的人像江东这样,既深扎猛子,用心了解实务,又耐得寂寞,热衷理论研究,始终秉持现代法治理念和严谨法理逻辑,研究、处理好证券法监管与处罚可能涉及的各种法律问题。
江东远道索序,非常欣赏他对证券法实务研究的执着,所谓的“吾见其进,未见其止”,很好诠释了监管层“敬畏法律”的要求,确实难能可贵。仅就书稿体现的法律专业主义精神,略作展开,以答好意。
证监会原主席助理、党委委员、首席律师兼法律部主任 黄 炜
序 二
“学者型律师”的自我形塑
22年前,在备考北大的国际金融法律专业博士时,《国际金融的法律与实务》(The Law and Practice of International Finance)一书是典籍。彼时,令我略为称奇的是,该书的作者菲利普·伍德(Philip Wood)是一名律师。
一名律师能够写出如此之好的著作,的确不同寻常。在评价这本书时,北京大学法学院彭冰教授的话语,可谓恰如其分:如果说一本书能够开创一个崭新的视角,那是因为它在理论上和解决实际问题方面均有创新,对全世界的读者都具有振聋发聩的力量。菲利普·伍德的《国际金融的法律与实务》一书自出版以来,迅速被国际金融法学界推崇为经典,证明其已跻身于这些名著的行列。
这份声誉,菲利普·伍德完全担当得起。他拥有瑞典隆德大学荣誉法学博士,是英国法院律师,牛津大学国际金融法客座教授,剑桥大学约克高级客座教授。这样的经历是其将实践经验带入学术殿堂的宝贵过程。
菲利普·伍德是一位将理论与实践结合得相当完美的“学者型律师”。我愿意将“学者型律师”界定为,实践经验丰富,善于从大量的个案抽象出普遍的学理,同时能够向公众无偏私地分享知识的律师。这个过程,是超越个案、超越对经济效益的追逐的贡献公共福祉的过程。
我欣喜地看到,黄江东博士正在朝着一名“学者型律师”的目标,奋力前行。这不仅是出于教师对一名学生的了解,更在于他内心深处的自我期许。
十余年前,彼时我在华政任教,有缘成为江东的博士生导师,他的超级勤勉和旺盛的求知欲,给我留下了深刻的印象。博士毕业后,他以努力的工作态度与不凡的工作业绩,成为证券监管系统一名非常年轻的处长。两年前,江东博士作出了一场人生中重要的决定,选择到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实务工作。
两年来,江东博士并没有一味地埋头于具体业务,而是一如既往地对证券法中的重点、热点、难点问题保持了高度的钻研劲头,我不时从学术杂志、大众媒体及微信朋友圈看到他的研究成果,感到非常欣慰。他了解实务、贴近市场,又具备较好法律功底,因而能够作为一名执业律师,从市场角度发出客观、理性而专业的声音。譬如,前不久某私募大V微博爆料事件后,他迅速写了几篇评论文章,指出这将对市场产生深远影响,同时从法律专业角度分析了市值管理与市场操纵的界线,提出对伪市场管理要严打,但也不能因噎废食、连正当的市值管理也不敢提及。这些观点既有价值判断,又非常接地气,在我看来,基本上是客观、允当的。
本书汇集的文章,主要包括三类:一是学术类,选取某个证券法上的专项制度进行深度研究,学术性较强,如发表在《财经法学》上的《中国版证券集团诉讼制度研究》。二是实务类,即对某个具体实务问题或是典型案例进行研究分析,注重问题导向、实务导向,同时有一定的学术价值,本书的文章大多数属于这一类。值得一提的是,他就证券市场三种典型的违法行为–信息披露违法、内幕交易、操纵市场分别做了详细深入的类案研究,具有较好的参考价值。三是时评类,证券市场时效性很强,很多事情会成为市场舆论热点,作为一个实务法律工作者也需要及时回应,发出专业的声音,本书中如《瑞幸事件的证券法思考》以及对私募大V微博爆料事件的几篇评论皆属此类。
本书理论联系实际的特点很突出,绝大多数文章是针对实务问题的研究成果。法学本就是经世致用之学,再好的理论研究如果经受不住实践的检验,无法用于解决实际问题,价值就要大打折扣。对证券法研究而言,就更是如此。我一贯主张,证券法的研究者必须要非常了解、熟悉实务,这种了解还不能满足于蜻蜓点水式的调研,好要在实务部门扎进去干一段时间,如此方能对实务中的问题、运行情况有真切的把握,而不是停留在面上隔靴搔痒。大多数实务工作者其理论研究能力又不足,或者是做这项枯燥工作的热情和意愿不够,淹没于具体实务工作中无法拔高、升华。因此,像江东博士这样,既非常熟悉实务,对问题抓得准,又有做理论研究的功底和热情,是非常难得的。我希望他继续努力,坚持不懈,不断拿出好的作品,成为一名优秀的“学者型律师”,为证券法治添砖加瓦,为社会贡献超越经济利益的公共福祉。
是为序。
第七届全国十大杰出青年法学家、教授、博士生导师 罗培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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