描述
开 本: 16开纸 张: 纯质纸包 装: 精装是否套装: 否国际标准书号ISBN: 9787516226957
——汉语法学新文体,中国民法学具有历史意义的宏大工程的开端之作
“中国民法典评注”(蓝色版)始于2016年,是由朱庆育教授、高圣平教授担任总编,以德国大型民法典评注为参照,汇集了北大、清华、人大、中政法、华政、中南政法、武大、南京大学、台湾大学等法律院校数十位知名民法学者以及资深实务界人士共同参与和撰写,对中国民法典进行体系化、规范化评注的一项宏大而长期的学术工程。本书是这套大型评注系列的开端之作。
——以中国民法典的法律适用为中心,力图穷尽每个法条之下的所有法律适用情形,为裁判提供依据。
条文评注以追求理性而正当的裁判为目标,依照“构成要件—法律效果”的结构展开,上溯民法基本原理,下接典型司法案例,全面整理每一法条之下的立法观点、学术观点与司法观点,融汇相关法学著述、法律文件、司法判例等材料,以求穷尽法条之下遇到或可能遇到的所有法律适用问题,以至程序性的举证分配问题,全部给出回应,为裁判提供依据。
今后,实务工作者若需就民法典某个条文的法律适用问题,查询尽可能详尽的规范解释和观点整理,必然在民法典评注之中,也是深入研习掌握民法典条文的不二之选。
——《中国民法典评注·条文选注》是对我国民法典进行体系性规范评注的宏大学术工程的开端之作,充分彰显了我国民法典研究水平的突破性提升,以及撰写团队的深厚学术积累与卓越创新能力。
——《中国民法典评注·条文选注》的作者为北京大学、清华大学、中国人民大学、中国政法大学、华东政法大学、武汉大学、南京大学等著名法律院校的知名中青年学者,均为兼具学术与实践视野的民法学界中坚力量。
——《中国民法典评注·条文选注》以融通法学学术与司法实践为创作取向,对民法典法条进行逐条深入系统的规范评注,旨在追求理性而正当的司法裁判,兼及学术讨论,并为立法提供可能的参考。
——《中国民法典评注·条文选注》具有以下重要文献价值:
1.解释。评注对法条作出以适用为导向的正当解释。
2.整理。评注秉持客观立场,整理所涉法条的立法、司法与学术文献,在此基础上揭示通说或推动通说之形成。
3.评论。评注秉持理性态度,对所整理的立法、司法与学术文献作出分析评论。评论围绕所涉法条的适用展开,并给出作者的明确立场。
4.详备。评注尽可能覆盖所涉法条各种现实及可能适用情形,力求全面回应司法裁判之所需。
5.引领。评注对未来司法适用、学术讨论与立法具有引领意义。
“中国民法典评注”(蓝色版)始于2016年,是由朱庆育、高圣平担任总编,以德国大型民法典评注为参照,汇集了中国民法学界数十位知名学者以及资深实务界人士共同参与和撰写,对中国民法典进行体系化、规范化评注的一项长期而宏大的学术工程。
“中国民法典评注”(蓝色版)的撰写规划,将《民法典》全部1260个条文依规范意义脉络划分为90个规范群,作为写作单元。写作进程与发表出版分为四个阶段:阶段,对规范群中的核心条文撰写评注,经评注工作坊集体讨论修改后,先行发表于法学期刊;第二阶段,对发表后的条文评注,结集出版《中国民法典评注·条文选注》,以“册”计序;第三阶段,对完成的规范群评注,符合单独出版条件的,以《中国民法典评注·规范集注》之名出版,以“辑”计序;评注撰写的终成果呈现于第四阶段,届时,所有条文评注回归法典条序,出版以“卷”计序的《中国民法典评注·体系评注》。四个阶段在时间上并不严格区分,根据各部分的完成程度交替展开。此外,另行出版《中国民法典评注·评注研究》系列丛书,以呼应评注撰写实践。
每一个民法条文,内有其规范目的,外有其所处体系,上有其学理依据,下有其实践发展。民法典评注是以每一个法条为基本对象,揭示规范目的以锚定体系定位,借助民法原理而观照实践得失,尽可能全面地涵盖该条文可能涉及的各类法律适用问题,并提供对应的答案。同时,评注还可以针对条文文义未及之处,借助民法原理和裁判智慧发展法律体系。
评注的写作结构分成四大部分:规范意旨、构成要件、法律效果与举证责任,力图统合所有相关的代表性著述、法律文件、司法判例等材料,全面整理法条之下的立法观点、学术观点与司法观点,以求穷尽法条之下的所有法律适用情形,为裁判提供依据。
评注对每一法条兼具条文解释、观点整理、法理评析、详备查询、前沿引领五大功能,通过深化对条文的理解,推动理性适用;通过理性适用,推动民法体系发展。不仅能助力律师、法官、检察官等实务人士更加全面准确地理解与适用民法典,也能推动更为深入务实的民法教学与研究。
本书是“中国民法典评注系列”出版的第1册条文选注,收录评注作品11篇,集中于总则编与物权编,内容涵盖:第151条显失公平行为,第153条第1款违法法律行为,第158条、第159条附条件法律行为,第160条附期限法律行为,第171条无权代理规则,第172条表见代理规则,第186条责任竞合,第192条、第193条诉讼时效届满效力、职权禁用规则,第194条诉讼时效中止,第195条诉讼时效中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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