描述
开 本: 16开纸 张: 胶版纸包 装: 平装-胶订是否套装: 是国际标准书号ISBN: 9787521622362
中国法制出版社、北京万国学校联合推荐
万国学习包系列之二,主客观均适用
★根据新《民事诉讼法》等新法全新编写
搭建专题框架,建立学科思维
命题点拨提示,重要考点预测
双色标注,图表讲解,强化理解
精选经典考题,归纳总结重难点
《万国专题讲座·讲义版》由一线资深授课老师严格按照法考大纲的要求,全面系统编写而成。对于考生而言,是法考通关基础的学习内容。
依托于“深蓝法考”APP的大数据学习模型,结合授课老师多年丰富授课经验,本套书搭建专题框架,帮助考生建立学科思维。同时,通过提炼历年司考真题及法考模拟题所涉高频考点,本套书在“重要考点课程表”部分归纳总结了学科重要核心考点;在“命题点拨”部分重点提示本专题内考试大纲要求掌握的重点知识点(考点)、考试所出现的高频次考查内容以及对考试内容命题趋势的预测;正文部分通过双色标注,图表讲解等形式,帮助考生理解记忆;“经典考题”版块收录近年来的司考真题及法考模拟题,随学随练。
重要考点课程表 / 1
编 总则
专题一 民法概述 / 4
节 民法的概念与调整对象 / 4
第二节 民法的基本原则 / 7
第三节 民事法律关系概述 / 9
第四节 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 / 13
第五节 民事权利 / 18
第六节 民事责任 / 25
专题二 自然人 / 29
节 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与民事行为能力 / 29
第二节 自然人的监护制度 / 33
第三节 宣告失踪与宣告死亡 / 39
专题三 法人 / 45
节 法人的概念、特征与分类 / 45
第二节 法人的能力 / 50
第三节 法人的法定代表人、组织机构与分支机构 / 56
第四节 法人的设立、变更与终止 / 58
专题四 民事法律行为 / 62
节 民事法律行为的概念、特征与分类 / 62
第二节 意思表示 / 66
第三节 民事法律行为的成立与生效 / 70
第四节 无效的民事法律行为 / 73
第五节 可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 / 80
第六节 效力待定的民事法律行为 / 85
第七节 附条件与附期限的民事法律行为 / 87
专题五 代理 / 92
节 代理概述 / 92
第二节 无权代理 / 99
专题六 诉讼时效 / 103
节 诉讼时效概述 / 103
第二节 诉讼时效的期间与计算 / 106
第三节 诉讼时效届满及与除斥期间的区别 / 111
第二编 物权
专题七 物权的一般原理 / 116
节 物权的类型与效力 / 116
第二节 物权变动 / 125
第三节 登记 / 132
第四节 交付 / 136
第五节 物权的保护 / 140
第六节 占有 / 143
专题八 所有权 / 151
节 所有权概述 / 151
第二节 业主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 / 155
第三节 善意取得 / 159
第四节 拾得遗失物、先占、添附 / 163
第五节 共有 / 168
专题九 用益物权 / 174
节 土地承包经营权 / 174
第二节 居住权 / 177
第三节 其他用益物权 / 178
专题十 担保物权 / 183
节 担保物权概述 / 183
第二节 抵押权 / 188
第三节 质权 / 199
第四节 留置权 / 204
第五节 担保物权的竞合、并存与混合担保 / 208
第三编 合同
专题十一 债与合同概述 / 214
节 债的概述 / 214
第二节 合同概述 / 221
专题十二 合同的订立和效力 / 229
节 合同的订立 / 229
第二节 合同的效力 / 236
专题十三 合同的履行 / 240
节 合同履行的规则 / 240
第二节 双务合同履行抗辩权 / 245
专题十四 合同的保全和担保 / 250
节 合同的保全 / 250
第二节 合同的担保 / 258
专题十五 合同的变更、转让和终止 / 268
节 合同的变更和转让 / 268
第二节 合同的终止 / 276
专题十六 违约行为与违约责任 / 284
节 违约行为 / 284
第二节 违约责任 / 286
专题十七 转移财产所有权的合同 / 293
节 买卖合同 / 293
第二节 赠与合同 / 301
第三节 借款合同 / 305
专题十八 转移财产使用权的合同 / 308
节 租赁合同 / 308
第二节 融资租赁合同 / 314
专题十九 其他各种合同 / 319
节 交付工作成果的合同 / 319
第二节 提供劳务的合同 / 324
第三节 合伙合同 / 334
第四节 技术合同 / 336
专题二十 准合同 / 340
节 无因管理 / 340
第二节 不当得利 / 345
第四编 人格权
专题二十一 人格权 / 354
节 人格权概述 / 354
第二节 具体人格权 / 356
第五编 婚姻家庭
专题二十二 婚姻家庭制度 / 366
节 结婚 / 366
第二节 家庭关系 / 369
第三节 离婚 / 375
第六编 继承
专题二十三 继承制度 / 382
节 继承的一般原理 / 382
第二节 法定继承 / 386
第三节 遗嘱继承、遗赠和遗赠扶养协议 / 390
第七编 侵权责任
专题二十四 侵权责任概述 / 396
节 侵权行为的归责原则 / 396
第二节 数人侵权 / 401
第三节 侵权责任 / 404
专题二十五 各类侵权行为与责任 / 409
节 特殊主体的侵权责任 / 409
第二节 其他各类侵权行为与责任 / 414
精准学习,锚定法考通关之路
丢掉考试中40%的分数仍可能通关,貌似宽松;但实际上,过往的法考(司考)每年通过率不到20%,八成以上考生被拒之门外。高容错率、低通过率,似乎是难题太多;而在历年考题中,高难度、易丢分的题目却又屈指可数。这就是法考(司考)的奇特属性,也是被蒙蔽了接近二十年的不解之谜。这一不解之谜所造成的痛苦达到二十年多之,也加剧了考生的无所适从(刚出考场就开始在网上吐槽)。
2018年,法考在诸多方面出现了划时代的重大变化——主观题、客观题分开考,主观题开卷考,机考方式改革,内容结构调整等;2019年,考试时间提前,客观题分两批次考试;2020年,考试延期,主观题考试实现全面机考,采用电子法条形式,并出现民法学科与商法学科、民法学科与民事诉讼法学科交叉考查的新形式;2021年,考试再度延期,考生们在延期等待中苦苦坚持、又在坚持中对将会出现的变化迷茫无措。我们不禁疑问,法考还会出现哪些变革?
在迷雾中,我们已经探索了二十多年,从传统的培训,到基于移动互联网的培训。我们现在确信:以往荒唐的备考方式,是真正的、的谜底。
以往备考是这样的:买上摞起来差不多一米高的书,尽早开始,在两个月内将所有学科快速学完一遍,之后无限循环,在考前达到五轮甚至六轮以上的重复。这种备考方式可称为“消耗式学习”,它需要大量时间,透支备考者的体力、精力,但是否能真正掌握知识点,却是“混沌”的。
“消耗式学习”的另一个场景,是在时间超长的名师视频课件中点播,然后像网络追剧般看完每一个视频。视频课件中“名师”带来的微妙心理暗示,给备考者营造出舒适的备考体验。然而视频即使全部看完,考题正确率却仍旧难以提升。
“消耗式学习”的失败,在于它试图通过机械式重复学习来谋求理解上的深入,只关注知识的“强行灌输”过程,甚少关注消化与否的结果;只关注知识的“输入”,甚少关注知识的“输出”(即在记忆、理解知识的基础上运用知识);知识“输入”时只考虑到大多数考生的共性问题,甚少涉及每个考生的个性化问题。
彻底揭开不解之谜的谜底,让备考高效的解决之道应当是:在备战法考的全过程中,能始终对考生各知识掌握情况持续测量,之后全面评估考生的掌握程度分布,从而有针对性地安排接下来的学习重点。这样的路径在考生的个体维度独立建立,便意味着每个人都拥有了对自己而言效率且独一无二的备考过程。
万国,以此构建“深蓝法考”。
从2017年开始,深蓝法考APP开始帮助每年备考的考生们通过客观题,再通过主观题!实现了他们法考过关的梦想。“精准学习 个性化定制”的备考方式,让进入深蓝的考生们,无法再回到过去的备考模式中,深蓝把备考的一切装进考生的口袋,它是所向披靡的法考通关工具。深蓝成为那些没有非常充足时间、复习时间碎片化且亟需复习效率的在职备考人员的贴心人。
深蓝法考APP客观题备考学习阶段
进入深蓝法考APP的学习,步是对考生的实际学习需求进行测评,定制出个性化的学习计划,在此基础上,进入“基础学习 考前冲刺”的深蓝全程学习。学习模式包括:初阶的“学 测”;高阶的“学 测 补”。
随着学习内容及学习阶段的不断推进,深蓝及时安排考生完成与学习进度相同学科的测试卷。测试卷的作用是帮助考生查找学习薄弱环节;接下来,深蓝私教安排考生进入一对一的深蓝问诊课堂,通过课后定制的解决方案,帮助考生将学习中的薄弱环节学懂、掌握。深蓝在每个学习节点上,都推出法考多学科不同主题的直播授课。进入考前冲刺,深蓝问诊课是考生高效、精准学习的强大学习工具,确保考生对高频考点的全面掌握。
“基础学习 考前冲刺”的深蓝全程学习内容,全部都在考生各自的定制计划中以动态调整的形式不断完美实现,这就是考生们在深蓝法考APP的帮助下,顺利通过的重要原因。
深蓝法考APP主观题备考学习阶段
深蓝依据历年主观题考试内容,将攻克主观题所要具备的能力,归纳为通关核心三大能力,这三大能力是:(1)对主观题具体问题的定性与判断的知识能力;(2)答案定位于法条,确定法言法语关键词的能力;(3)知识答案 法言法语关键词形成表述的能力。
三大能力的学习与训练完美地体现在深蓝“精准学习 个性化定制”的法考主观题应试学习产品之中:首先,深蓝通过课前测试对考生学习需求进行初步归因和归类;其次,通过深蓝“学练测 问诊课”,定制出个性化的学习计划;再次,将考生在深蓝题库或学练测中所展示的学习薄弱点,关联到三大能力项下,进行数据整合,以周为单位推出考生主观题三大能力学习数据报告;后,指导考生进行精准地查漏补缺学习。
同时,深蓝主观题的人工视频批改是目前法考主观题产品中成效显著、口碑极佳的学习通关工具,它的批改效果极大提高了考生对上述三大能力的掌握效率。
深蓝清晰而精准地记录了每一位深蓝考生客观题、主观题学习的全部过程,包括学习上的进步、学习中途的停滞,以及放弃学习之后的倒退等每一个细小环节,生成每一位深蓝考生的学习数据轨迹。这些学习数据迅速提供给深蓝教研团队,帮助他们不断开发新的法考学习产品,造福更多的考生通过考试,实现梦想!
北美冰球手韦恩·格雷茨基的一句话隐喻了远见,令我受益匪浅:“我向冰球将要到达的地方滑去,而不是它曾经过的地方。”教育与技术深度结合形成了完美交集,我喜欢这个交集,也确信“深蓝法考”所做的一切已是个正确的开始。
骆勇
2021 年11 月
编写说明
《万国专题讲座》是我们万国学校经过二十多年法考(司考)培训之摸索、锤炼,由我们优秀的授课老师和专业的研发中心人员共同创造出来的品牌,它已经成为国内法考培训领域中经典系列之一。
自2016年起,《万国专题讲座》引入互联网技术,打造完成“深蓝法考”学习平台,在传统图书培训环境中加入手机扫码,实现移动互联网式学习。《万国专题讲座》已经升级成为“会讲课”“会刷题”“会答疑”的全新法考学习通关模式。
《万国专题讲座·讲义版》由一线资深授课老师严格按照法考大纲的要求,全面系统编写而成。对于考生而言,是法考通关基础的学习内容。本套书具有如下特点:
1.重要考点课程表
我们与授课老师反复沟通打磨,为广大考生全新呈现了“重要考点课程表”这一版块。
依托于“深蓝法考”APP的大数据学习模型,结合授课老师多年丰富授课经验,提炼历年司考真题及法考模拟题所涉高频考点,重要考点课程表归纳总结了法考学科的重要核心考点。同时,为助力考生全面系统学习,我们与授课老师一道,为重要考点课程表所涉考点配备了相应的视频(音频)课程。考生可通过扫描图书封面的二维码(一书一码),进入“深蓝法考”APP获取相关资源。
在“深蓝法考”APP上,考生可以获得个性化的定制学习:反复学习授课老师讲解的课件视频(音频)内容;就相关内容提出疑问,提交“深蓝”获取解答;在深蓝题库中刷题,检测自己的学习情况;在法条库中查找法条,初步建立起学科体系。
实现高效、精准学习,这就是深蓝法考2022年学习包讲义版相较同类品种的差异与优势。
2.知识体系图
在每一专题里,我们根据学科特点及授课老师的教学模式,以不同形式建立知识体系图。考生在这一知识体系图中可以清晰、直观地了解各个知识点(考点)之间的关系,同时还可以根据授课老师的讲解,在图上标注出重点、难点和自己需要反复学习的知识点,打造一份属于考生自己的法考学习笔记。
3.命题点拨
命题点拨包括三部分内容:本专题内考试大纲要求掌握的重点知识点(考点)、考试所出现的高频次考查内容以及对考试内容命题趋势的预测。
在此重点提醒考生,一定要仔细审读“命题点拨”的内容。在这一部分中,授课老师针对以上内容予以说明并给出复习建议,认真读懂这部分内容能帮助考生实现事半功倍的复习效果。
4.知识点详解
此部分为本书主干,是授课老师结合学科特点对各科内容的具体讲解。考生在学习初期,应先通读该部分内容,打好基础;继而根据授课老师针对重点知识点的考查角度、详细内容的讲解阐述,透彻理解掌握相关制度规则。
本部分有如下特点:一是授课老师将教学中考生所提出的疑难问题、易混淆问题进行集中讲解,配置详细的解析,帮助考生明晰哪些是重点考查的知识点,使考生在备考中能够做到明确重点、有的放矢;二是对于易混淆的知识点,我们设置了“注意”版块,从多视角进行解析,帮助考生绕开考点陷阱;三是对于需要重点记忆的内容,多以图表方式呈现,为考生记忆提供便利。
按照上述思路进行体系化学习后,考生可以清楚地将专题中的重点、易混淆、要背诵的知识点(考点)内容集中总结,按照学习计划从容备考。
5.经典考题
本书所收录的“经典考题”是近年来的司考真题及法考模拟题。遴选试题的标准是考点考查频次必须是2次以上;题目严谨,不能有较大歧义,同时要尽量方便考生查询。其作用是实现同步练习的目的。对于“经典考题”,我们在书中均给出了答案与解析,考生可以仔细阅读。
在此提醒考生,一定要及时刷题,找出学习中的漏洞;同时通过做题,体会重点考点、易混淆点、难点的内容,巩固并掌握知识点。
《万国专题讲座·讲义版》与《万国专题讲座·重点法条记忆版》《万国专题讲座·题库版》《万国专题讲座·精粹背诵版》组成超强的万国学习包提供给广大考生,祝福考生们心想事成,实现法考通关目标!
万国深蓝法考研究中心
2021年12月
编 总 则
专题一 民法概述
节 民法的概念与调整对象
命题点拨
本节为民法的入门知识,主要对民法的调整对象进行考查。重点考查两个方面:一是民法调整对象所涉及的三个关键词,即平等主体、人身关系以及财产关系的理解。二是与后续相关知识点,如情谊行为、意思表示等考点相结合进行命题。
一、民法的概念
民法是调整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之间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这一概念在法考中并不会直接出题进行考查,而是围绕该概念中的关键词“平等主体”“人身关系”“财产关系”进行命题,对此,将在调整对象中进行分析。
二、民法的调整对象
如前所述,民法的调整对象,是根据民法的概念推导出来的,即平等主体之间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
(一)平等主体
平等主体,指民事主体参加民事活动的主体资格平等及在具体的民事法律关系中各方当事人的地位平等。民事主体包括自然人、法人、非法人组织。
平等一词过于抽象,就法考来说,需要特别注意如下两个问题的理解:
1.用人单位与其劳动者之间不属于平等关系,其中所涉及的工资等财产关系由劳动法进行调整,不属于民法的调整对象。
2.国家机关一般作为行政主体,参与的一般为行政活动,不受民法调整,但若其参与到平等的交易活动中,可成为民事主体。如政府部门与商家之间的采购合同就是民事法律关系。
(二)人身关系
人身关系是人格关系与身份关系的合称。
1.人格关系
人格,即与自然人人身不可分离、没有直接经济内容的各种要素,如生命、身体、健康等。这些要素一方面与人身不可分离,如生命不可能脱离自然人而存在;另一方面,这些要素不能直接用金钱进行衡量,即没有直接的经济内容。不过,如果人格受到侵害,当事人可以依法要求对方予以损害赔偿(用金钱予以赔偿)。
在法考中考查人格关系,须注意如下问题:
一是要记住哪些要素属于人格的范畴,对此,主要包括生命、身体、健康、姓名、名称(针对法人和非法人组织)、肖像、名誉、荣誉、隐私、个人信息等。
二是要掌握人格关系的特点,即其不得抛弃和转让,如果当事人将其抛弃或转让,则该抛弃或转让行为均应当认定为无效。如甲公开宣称放弃生命权,其仇人乙听闻后,即将甲杀死,则乙的行为仍然侵犯了甲的生命权,因为甲放弃生命权的行为是无效的。
2.身份关系
身份关系,是自然人之间基于婚姻、血缘、收养而形成的人与人之间的关系,如夫妻之间、父母子女之间。
在法考中考查身份关系,须注意如下问题:
一是要注意其与人格关系一样,不能抛弃和转让。如甲、乙之间为夫妻关系,甲不可能将其配偶的身份转让给第三人。
二是要注意其与人格关系的不同之处,即身份关系可以解除,如通过离婚解除夫妻关系。
(三)财产关系
财产关系是人们基于财产的支配和流转而形成的社会关系。据此,就可以从支配和流转两个角度理解财产关系:
1.支配型财产关系
支配型财产关系解决的是财产归何人所有,归何人利用的问题。包括两种:一是对物的支配,如房屋归某人所有,民法上称之为物权,主要由《民法典》物权编调整;二是对智力成果的支配,民法上称之为知识产权,主要由知识产权法调整。
2.流转型财产关系
流转型财产关系解决的是财产如何在民事主体之间流转的问题,如甲将房屋出售给乙,民法上称之为债权,主要由《民法典》合同编调整。
在法考中,解决民法调整对象的相关题目时,应按两个层次进行分析(“两层次分析法”):
层次,分析当事人之间是否为平等主体,如果不是平等主体,所发生的关系肯定不受民法调整;如果是平等主体,再进入第二层次。
第二层次,分析平等主体之间是否存在人身关系或财产关系,如果不存在人身关系或财产关系,不受民法调整;如果存在人身关系或财产关系,即受民法调整。
(四)人身关系与财产关系的关联性
在法考中,除了对人身关系、财产关系分别进行考查外,还有另一个命题角度,即考查二者之间的关系,对此,可以从如下两个角度分析:
1.基于人身关系产生的财产关系。如在法定继承中,继承人与被继承人之间存在夫妻、父母、子女等身份关系,但继承的终结果,是分割被继承人留下的遗产,即指向财产关系。
2.人身法律关系遭受侵害后形成的侵权之债法律关系,属于财产法律关系。主要表现为人身关系受到侵害后,受害人要求进行财产赔偿。
经典考题:根据法律规定,下列哪一种社会关系应由民法调整?(2016年卷三第1题,单选)
A.甲请求税务机关退还其多缴的个人所得税
B.乙手机丢失后发布寻物启事称:“拾得者送还手机,本人当面酬谢”
C.丙对女友书面承诺:“如我在上海找到工作,则陪你去欧洲旅游”
D.丁作为青年志愿者,定期去福利院做帮工
【答案】B。本题考查民法的调整对象。按照民法调整对象的两层次分析法进行分析:A选项,税务机关属于国家机关,其征税属于行使国家权力,因此甲与税务机关的关系不属于平等主体之间的关系,不受民法调整。B选项,乙和拾得者之间属于平等主体之间的关系;同时,选项中“酬谢”一词表明属于财产关系,因此,本选项属于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受民法调整,当选。该选项涉及悬赏行为,其在本质上属于单方允诺行为,而单方允诺属于债的发生原因之一,由此使当事人之间产生了债的法律关系。因此,本选项所考查的财产关系,实质上就是债的关系。C选项,丙与女友之间属于平等主体,但两者之间并未发生民法上的人身关系(人格或身份),也没有财产关系,故不受民法调整。本选项的混淆之处在于,“陪你去欧洲旅游”是需要花钱的,似乎涉及财产关系,但旅游中的消费,属于和旅行社、宾馆等之间发生财产关系,而不是和女友之间发生财产关系。实际上,“陪你去欧洲旅游”的承诺属于情谊行为,其本质是为了增加感情或友谊,而不涉及民法上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这一点和民事法律行为不同,民事法律行为的目的是为了产生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如当事人之间签订买卖合同,因此,其必然就受民法调整了。对此,本专题第三节会专门进行阐述。D选项,丁和福利院之间属于平等主体,但两者之间也并未发生民法上的人身关系或财产关系,“帮工”一词表明是无偿的,故不受民法调整。本选项的混淆之处在于,不少同学对帮工侵权有较深刻的印象,认为帮工过程中发生侵权责任的,受民法调整,故认为本题应当选D。然而,本题仅表述一般帮工关系,并未涉及侵权。在帮工过程中发生侵权现象的,要么侵害了对方的人身关系,要么侵害了对方的财产关系,当然受民法调整。需要说明的是,帮工侵权已经从法考大纲中删除,考生无须作为考点复习。本题如果出现失误,主要的原因是两个方面:一是没有记牢知识点,即民法的调整对象是平等主体之间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必须是平等主体,且有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才会受民法调整。二是对知识点理解不到位,民法的调整对象要求在平等主体“之间”发生,所以两个平等主体之间如果没有人身关系或财产关系,则即使和第三人发生了人身关系或财产关系,也只能表明和第三人的关系受民法调整,但在这两个主体之间,是不受民法调整的。综上,本题正确选项为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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