描述
开 本: 大32开纸 张: 胶版纸包 装: 精装是否套装: 否国际标准书号ISBN: 9787519753566
陈光中教授、沈德咏大法官联袂推荐
以“享有权利的权利”命题为基点,解开中国刑事程序的权利密码
学理与法理相结合、理论与实践相结合、国内法与国际法相结合
开创权利的信托机制,完善权利的救济模式,探索构建以权利为基础的正当程序
本书由沈德咏、陈光中作序,从中国立法和实践出发,系统探讨刑事程序的问题,以刑事程序的“权利逻辑”为主线,构建权利保障制度的基本框架,对深入推进刑事程序改革具有重要参考价值,重点分析了权利的确认规则以及要素分析方法、权利的信托机制以及刑事诉讼职能、权利的救济机制以及法院的制度能力,确立多元化的权利救济方式,以便与侵权行为的类型、方式和影响相适应。立足司法实践,权利救济制度的完善过程,也可以说是法院的司法权能不断优化的过程。
导 论
1 享有权利的权利
1.1 失权主体的权利困境
1.1.1 阿伦特的权利悖论
1.1.2 权利话语的换位思考
1.1.3 正当程序的赋权功能
1.2 刑事程序的权利赤字
1.2.1 权利的边缘化与虚置化
1.2.2 改革的渐进性与内卷化
1.3 基于权利共识的正当程序
1.3.1 通过权利共识塑造正当程序
1.3.2 哈特的初级和次级规则体系
1.3.3 权利作为法律的公共产品
2 权利的确认:消极权利
2.1 不被推定有罪的权利
2.1.1 程序上的推定无罪
2.1.2 实体上的疑罪从无
2.2 不被强迫自证其罪的权利
2.2.1 不被强迫自证其罪的权利与沉默权
2.2.2 不被强迫自证其罪与免受酷刑
2.2.3 不被强迫提供其他证据
2.3 不被非法剥夺人身自由的权利
2.3.1 强制措施的司法控制
2.3.2 羁押必要性审查
2.3.3 避免不合理的诉讼拖延
2.4 不被非法干预隐私和家庭生活的权利
2.4.1 强制性侦查措施的基本要素
2.4.2 强制性侦查措施的类型化规范
2.5 不被非法干预合法财产的权利
2.5.1 财产权与“对物之诉”
2.5.2 “对物之诉”的类型化规范
2.6 不被专断地重复追诉的权利
2.6.1 禁止重复追诉的权利内涵
2.6.2 追求实体真实的程序限度
3 权利的确认:积极权利
3.1 知情权
3.1.1 强制措施的知情权
3.1.2 指控的知情权
3.1.3 权利的知情权
3.2 辩护权
3.2.1 自我辩护的权利
3.2.2 获得律师帮助的权利
3.2.3 获得有效辩护的权利
3.3 公开审判权
3.3.1 公开审判的多元价值
3.3.2 公开审判的权利要素
3.4 公正审判权
3.4.1 由独立和中立的法庭审判的权利
3.4.2 控辩双方平等对抗的权利
3.5 程序选择权
3.5.1 审前程序的选择空间
3.5.2 审判程序中的选择权
3.6 救济权
3.6.1 上诉权
3.6.2 申诉权
3.6.3 赔偿权
4 权利的信托
4.1 权利的信托结构
4.1.1 程序权利的基本特点
4.1.2 权利的二元信托机构
4.2 权利的私人信托
4.2.1 辩护职能的信托模式
4.2.2 辩护职能的权利分析
4.3 权利的公共信托
4.3.1 法律监督职能的信托模式
4.3.2 被追诉者的权利保障
4.3.3 被害人的权利保障
5 权利的救济
5.1 权利救济的核心要素
5.1.1 权利的可诉性
5.1.2 权利的解释机制
5.1.3 权利救济的程序构造
5.2 权利救济的主要方式
5.2.1 停止侵权行为
5.2.2 排除权利妨碍
5.2.3 消除侵权风险
5.2.4 恢复程序原状
5.2.5 排除非法证据
5.2.6 坚持疑罪从无
5.2.7 量刑从宽处罚
5.2.8 赔偿经济损失
余论 构建无罪推定型刑事程序
后记 知行合一的权利逻辑
加强人权司法保障的制度探索
陈光中–中国政法大学终身教授,博士生导师。
近年来的司法改革,完善人权司法保障制度是一个十分耀眼的亮点。早在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通过《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之时,我曾在《光明日报》撰文指出,我国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在刑事司法人权保障方面有较大改善,但存在的问题仍然不少,离确保实现“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这一目标尚有相当差距。同时,我还专门强调了人权刑事司法保障的几个突出问题,包括确立无罪推定原则,坚决贯彻疑罪从无规则;严禁刑讯逼供,严格实行非法证据排除规则;以及进一步完善辩护制度。
如何立足中国的国情和司法实际,借鉴域外法治文明成果,积极探索中国特色的人权司法保障制度,值得进一步深入研究。刘静坤教授的这本《刑事程序的权利逻辑》,就是这方面的积极尝试。
观文识人。刘静坤教授曾在人民法院刑庭工作,参与过多项刑事司法改革文件和司法解释的起草工作,具有较为扎实的理论功底和丰富的实践经验。他调入中国政法大学后,又前往剑桥大学攻读国际法硕士学位,具有较好的英语阅读和写作能力。这些独特的职业经历,使他对刑事程序的人权保障问题形成了特有的知识体系,能够提出富有新意的理论观点,具有国际化的研究视野。
这本书共分五章,体系比较完整,论证比较严密,较好地体现了学理与法理相结合、理论与实践相结合、国内法与国际法相结合的理念。章讲述了“享有权利的权利”,重点分析了失权主体的权利困境、刑事程序的权利赤字等问题,提出建立以权利共识为基础的正当程序。第二、三章分别以国际公约为基础,结合欧洲人权法院判例,立足我国的刑事诉讼制度,系统地分析了权利的确认规则,包括积极权利和消极权利两个部分。第四章富有创新性地提出了权利的信托理论,将辩护职能视为权利的私人信托,将法律监督职能视为权利的公共信托,将国家的人权保障义务转化为权利的信托机制。第五章探讨了权利的救济机制,包括权利的可诉性、权利救济的程序构造以及权利救济的主要方式。
就像这本书中所讲的那样,权力和权利,如同DNA双螺旋结构中的两条骨架,共同构成了刑事程序的双重结构。《刑事诉讼法》作为“小宪法”,应当充分体现程序的权利要素。因此,从权利的确认规则、信托机制和救济机制等方面,系统地阐述刑事程序的权利要素,具有非常重要的理论价值和实践价值。
我一直呼吁,中国应当尽早加入《公民权利与政治权利国际公约》,使我国人权刑事司法保障更加符合国际刑事司法准则的要求。此前,学界对国际刑事司法准则的研究,更多偏重对准则本身的介绍,较少关注国际刑事司法实践,也较少与中国实际相结合。这本书在这方面有所突破,既以国际刑事司法准则为讨论的基础,又关注欧洲人权法院的司法判例,还注重着眼于中国的法律制度和实践问题,在研究方法上具有一定的开创性,对完善中国的人权司法保障制度具有一定的借鉴价值。
我国《刑事诉讼法》自1979年出台以来,已经过三次修正,在人权司法保障方面取得了很大的进步,但还有较大的发展空间。刘静坤教授从人民法院调入中国政法大学不久,这本《刑事程序的权利逻辑》体现了他对刑事程序的权利问题持续进行的积极探索,值得肯定。希望他能够继续深化对权利问题的理论研究,为中国的刑事程序法治作出更多贡献。
解开刑事程序的权利密码
沈德咏–全国政协社会和法制委员会主任,中国政法大学特聘讲座教授,博士生导师。
权利,是法治永恒的主题。刑事诉讼法作为“小宪法”“人权法”,是权利保障的重要制度根基。回顾改革开放以来刑事法治的发展进程,权利的理念、制度和实践取得了令人瞩目的成就。但受历史和发展水平的限制,刑事程序的权利保障,仍然存在一些不尽如人意之处,存在较大的改革空间。在全面依法治国新时代,如何创新权利理论,完善权利保障制度,仍然值得认真研究。
刘静坤教授的这本《刑事程序的权利逻辑》,就是创新权利理论和制度的积极探索。尽管刑事诉讼领域始终呼吁加强人权保障,树立权利意识,但是,追本溯源,刑事诉讼法究竟确认了哪些权利,权利究竟包含哪些要素,谁来保障权利,如何实现权利救济,对于诸如此类的关键问题,尚且缺乏专门、系统的研究。如果总是抽象探讨人权保障原则,不将权利具体化,就难以避免“抽象认同原则、具体否定权利”等实践问题。
关于权利的本源,著名思想家阿伦特提出了“享有权利的权利”这一重要命题。只有权利得到法律确认,并得到国家制度化的有效保障,才能真正为权利主体所享有。一旦权利失去法律保护,失权主体再想重获权利,就将陷入制度困境。有鉴于此,唯有确立法律的正当程序,营造理性宽容的法治环境,才能有效确认并依法保障公民权利。反思刑事程序的权利赤字问题,特别是权利的边缘化与虚置化,唯有基于权利共识塑造正当程序,完善权利保障制度,才能持续提高司法人权保障水平。
基于对权利理论和中国实践的分析,本书以刑事程序的“权利逻辑”为主线,构建了权利保障制度的基本框架,体现出较强的理论创新性,对深入推进刑事程序改革具有重要参考价值。
一是权利的确认规则以及要素分析方法。在刑事程序的深层结构中,权力和权利,如同DNA双螺旋结构中的两条骨架,共同搭建起刑事程序的基本框架。如何识别、确认刑事程序蕴含的权利,如何将这些权利纳入规范的分析框架,是权利保障制度的先决问题。本书基于消极权利与积极权利的区分,以国际公约为参照系,结合中国刑事诉讼法,对刑事程序中的权利进行了系统的类型化分析。其中,消极权利作为防御性权利,主要是为了避免被追诉者的权利遭到侵犯;积极权利作为主动性权利,则是被追诉者维护合法权益的法律武器。在此基础上,通过提炼刑事程序的权利要素,并结合欧洲人权法院判例,阐释各项权利的基本内涵,本书勾勒出一份体系化的权利清单,清晰地呈现出刑事程序的权利密码。
二是权利的信托机制以及刑事诉讼职能。权利具有惰性,被追诉者自身通常没有能力维护权利。这意味着,国家作为权利的保障主体,应当基于宪法履行对权利的保障义务。为激活权利保障制度,本书创造性地提出了权利信托的概念。国家作为权利的委托人,在刑事程序中建立权利的信托机制,委托检察机关和辩护律师分别作为公共信托人、私人信托人,并从不同的职能角度,依法保障被追诉者的合法权利。作为权利的私人信托人,辩护律师开展辩护工作时,应当以维护被追诉者的权利为着眼点,同时具有一定的独立辩护空间。作为权利的公共信托人,检察机关应当优化法律监督职能,健全刑事程序的权力制约机制,避免办案机关不当限制或者侵犯被追诉者的权利。权利的信托机制,能够将权利理念嵌入各项诉讼职能之中,进而逐步塑造以权利为基础的正当程序。
三是权利的救济机制以及法院的制度能力。权利缺乏救济,是程序制度不够发达、法院功能不够完善的重要体现。有鉴于此,权利救济机制,既是确认、解释权利的重要途径,也是权利付诸实践的关键环节。从权利主体的角度看,关键问题不是法律规定了多少权利,而是现有的权利能否落到实处,特别是当权利遭到限制或者侵犯时,能否及时获得有效的司法救济。权利具有可诉性,是权利救济机制的基本前提。在现有的制度框架下,有必要建立层级化的救济体系,强调审前程序和审判程序相衔接,并在庭审阶段建立独立的程序救济机制,避免程序争议与实体争议相混淆。此外,有必要确立多元化的权利救济方式,以便与侵权行为的不同类型、方式和影响相适应。立足司法实践,权利救济制度的完善过程,也可以说是法院的司法权能不断优化的过程。
刘静坤教授此前长期在人民法院工作,参与过多项重大刑事司法改革,在调入中国政法大学后,又前往剑桥大学留学,这使本书具有鲜明的问题意识和广阔的国际视野,体现了他对刑事程序的深度思考。希望他在学术之路上行稳致远,持续开拓创新,不断取得新的进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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