描述
开 本: 32开纸 张: 胶版纸包 装: 平装-胶订是否套装: 否国际标准书号ISBN: 9787563395033
1.作者吴钩是著名的宋史学者,致力于研究宋史多年,其代表作《风雅宋:看得见的大宋文明》于2019年被CCTV评选为“中国好书”,风靡一时。
其他作品有《宋:现代的拂晓时辰》《知宋:写给女儿的大宋历史》《宋仁宗:共治时代》等,均颇受好评。
2.本书为“吴钩说宋”鸟瞰宋史的集大成之作,全面总结宋代在民生、人文、经济、政治、司法独步于历史的先进独特表现,集中展现宋朝近代化的一面。
书中话题都与现代生活息息相关,在传播时能迅速吸引现代读者的眼光,譬如公租房、大学教育、国家福利与福利病、足球与相扑、消防队、女性财产权、新闻媒体、小品、纸币、债券、海外贸易、拍卖制度、左右派、募兵制、宁纵勿枉、缓刑制度等。全书一共25篇文章,介绍了25个话题,几乎每一个都是众多读者关注的焦点。
3.本书是前作《宋:现代的拂晓时辰》的专题深化版。
《宋潮》与《宋》的区别在于,《宋》在介绍宋朝文明的近代性时,追求内容、话题的广泛和全面,但在论述时则较为浅显,是总纲式、百度词条式的概念介绍,而本书则精心选取了更能表现宋朝文明近代性的25个话题,主动将叙述范围收拢聚焦,进行深入的分析介绍,观点更深刻而明确,论述更为充分、丰满。此外,本书建构起了独特的阐释框架,将“宋代近世说”、晚明“资本主义”萌芽和晚清近代化三种论点统合起来,为“中国的近代化有三个时间开端”提供一种合理的解释,因而在论述每一个话题时,都十分注意提供可与宋代作对比的明清时期史料,对照论述,以便读者更能深刻体会宋代文明与此后元明清时期文明的不同之处,这也是本书与《宋:现代的拂晓时辰》的明显区别。
4.作为“说宋”的第五本,本书在写作方式和阅读体验上都有明显提升,即善于将看似抽象、严肃的学术话题拆分,用生动的案例深入浅出地介绍宋代文明,阅读体验非常好。
譬如在介绍宋代的人文性时,作者选取了“宋代女性是否有财产权”这个话题,介绍了宋代的未婚女、已婚女、离婚归家女分别可以从娘家继承多少遗产?女子携带到夫家的嫁妆是否受自己支配?女子是否可以继承去世丈夫的财产?都曾发生过哪些能够表明女子财产权受到法律保障的案例?并介绍了唐宋元明清各时期妇女财产权的变化。通过这一系列阐述,读者轻易就能看出宋代比任何其他朝代更关注女性的权益,从而领会到宋朝的人文底色。这个特点在论述政治、司法等看起来很枯燥的领域和话题时更加发挥得淋漓尽致。
中国的近代化究竟始于何时?
国内有晚清和晚明两种主流说法,而海外则有一种“宋代近世说”,认为早在宋朝,中国就已经激起近代化之潮。既然宋代就已经开始近代化转型,那为何还要再等上近千年,直到晚清,中国才真正跨入近代的门槛?
在本书中,作者综合各说,构建出一个独特的阐释框架,尝试为中国的近代化的时间开端提供一种合理解释。他带领我们重回历史现场,仔细考察了25项极具近代化特征的宋朝文明表现,呈现当时在市政、人文、经济、政治、司法等5个领域出现的种种近代化的端倪。
通过考察这些文明表现的兴起、运转,以及它们在宋亡后悲剧性地走向消亡的过程,作者着重展现了两宋时期的中国是如何悄然摆脱中世纪的桎梏,开始走向近代化的,展现出宋朝zui生动、zui活力四射的一面。同时,他也试图说明,中国的历史并非单纯的线性发展,而是既有文明的积累与演进,又有传统的断裂与接续。
导言(宋:世界近代化的序幕)
市政篇
宝马嘶风车击毂,东市相扑西市鞠
——风靡朝野的蹴鞠与相扑运动
南瓦邀棚北瓦过,绣巾小妓舞婆娑
——作为市政工程的瓦舍勾栏
殿前将军猛如虎,救得汾阳令公府
——大宋消防队
安得广厦千万间,大庇天下寒士俱欢颜
——大规模的城市公共租赁房
衰宗幸有此奇特,信知福利非唐捐
——宋王朝的国家福利与“福利病”
人文篇
不知千载下,究竟谁贵贱?
——奴婢贱口制度的消亡
十年辛苦寸粒积,倒箧倾囊资女适
——宋朝女性的财产权
太学诸斋拣秀才,出门何处是金台?
——富有宋朝特色的“大学”制度
林下散人看邸报,也疏把酒废游山
——世界张市场化的新闻报纸
当筵作剧天威近,艳段偏宽无过虫
——以讽刺官长为尚的滑稽戏
经济篇
有管仲则藏富于国,得刘晏则钱流于地
——宋王朝的“重商主义”
顿丘淇水雄朔方,官收榷算资公藏
——数目庞大的经济部门与监当官
共占花园争赵辟,竞添钱贯定秋娘
——世界早的招投标制度
若使银壁可以铸,当造白币权飞钱
——丰富多样的金融工具
黄金弃卖如土贱,楮币翔踊余贯缗
——宛如“点金术”的楮币制度
苍官影里三洲路,涨海声中万国商
——高度繁荣的海外贸易
政治篇
中道难行古已然,东边扶起又西边
——宋代朋党中的“左右派”
事权轻重视其差,恩荣轻重视其位
——繁杂而灵活的官制
年光过眼如车毂,职事羁人似马衔
——发达的地方公共部门
健儿争欲趋淮阃,宣相相看若父兄
——“使人乐趋而竞奋”的募兵制
司法篇
三尺法安出哉,要必通于古谊
——宋朝立法的专业化与民主化
读书万卷不读律,致君尧舜知无术
——宋朝法官的专职化与专业化
王化久淘漉,刑章亦昭昭
——宋代司法中的缓刑制度
十二聚民行惠政,三千议狱谨刑书
——“失出不坐”的司法问责原则
从来法吏多阴德,勉务哀矜助圣明
——“狱疑奏谳”的司法机制
附录一
我为什么要给女儿讲宋朝历史 (吴钩)
附录二
我们这一家(杨娜)
附录三
我和爸爸:凡是过往,皆为序章(吴桐)
附录四 主要参考文献
导 言 宋:世界近代化的序幕
一
让我们先来做两道中学历史考试常见的选择题——
(1)中国近代史的开端是:A. 鸦片战争 B. 洋务运动
(2)中国近代化的开端是:A. 鸦片战争 B. 洋务运动
按中学历史老师教的知识,道题的标准答案是A,第二道题的标准答案是B。这也是国内史学界的正统史观。但我们将这两个标准答案放在一起,就会发现一个有意思的bug :鸦片战争发生在1840 年代,洋务运动出现在1860 年代,换言之,中国尚未开始近代化,便已经进入近代史。之所以有这样的bug,是基于“冲击—回应”理论模式的内在逻辑:鸦片战争是西方“冲击”,洋务运动是中国“回应”,“回应”相对“冲击”而言,是滞后的。“冲击—回应”论早由美国历史学家马士(H. B. Morse)《中华帝国对外关系史》(The International Relations of the Chinese Empire)于 1910 年自代序提出,是用来解释中国近代化的理论模型。受其影响的中国学者论中国近代史,均以鸦片战争为开端,比如蒋廷黻的《中国近代史》,即从鸦片战争写起,并提出:从鸦片战争到洋务运动,“中华民族丧失了二十年的宝贵光阴”;“倘使同治、光绪年间的改革移到道光、咸丰年间,我们的近代化就要比日本早二十年,远东的近代史就要完全变更面目”。1
国内正统学派并未采纳“冲击—回应”论,而是使用“侵略—革命”理论模型解释中国近代史。但细考究之,我们会发现,“侵略—革命”论与“冲击—回应”论是相类的,都承认中国的近代史是由西方人开启的,中学历史课这样告诉你:“鸦片战争之前,中国是一个完全的封建国家。鸦片战争之后,西方殖民者打开了中国大门,他们既是‘强盗’,也是‘先生’,他们侵略中国的同时,也给中国带来了先进的资本主义文化”,因此才会有“师夷长技”的洋务运动。所不同者,“冲击—回应”论更强调西方列强的“先生”身份,“侵略—革命”论则更强调西方列强的“强盗”身份。
国内史学界还有一个著名的假说:晚明“资本主义萌芽”论,由著名历史学家侯外庐于1940 年代确立。侯外庐认为,“16 世纪中叶到17 世纪初是中国历史上资本主义萌芽显著的阶段。在这一时期,新旧矛盾冲突激烈,城市私人手工业、城市商业和对外商业都发展迅速,阶级关系也出现了相应变化,大规模的市民运动层出不穷,启蒙思潮也应运而生”。所谓“资本主义萌芽”,意思跟“近代化的开端”是差不多的,因为近代史的展开,就是资本主义兴起、发展的过程。
而在日本与欧美汉学界,“宋代近世”说(亦即“唐宋变革”论)才是为流行的中国史研究的经典假说,早为日本京都学派创始人内藤湖南提出:“唐代是中国中世纪的结束,宋代则是中国近世的开始。”1 内藤湖南的弟子宫崎市定进一步发展了“宋代近世”说,认为“宋代社会已经表现出显著的资本主义倾向,与中世纪社会有着明显的差异”,宋代中国出现的新现象,如经济的快速发展、城市的发达、知识的普及,与欧洲的文艺复兴是“并行的、等价的”历史运动。宫崎市定的《东洋的近世》一书,副书名即为“中国的文艺复兴”。在宫崎市定这里,“文艺复兴”“资本主义倾向”“近世”显然是同义的。
欧美也有多位汉学家服膺“宋代近世”的假说,欧洲宋代史研究的先驱、法国汉学家白乐日曾发起一个庞大的宋史研究计划,立志要研究宋代如何比西方更早地成为“现代的拂晓时辰”;另一位法国汉学家谢和耐说:“十三世纪的中国,其现代化的程度是令人吃惊的:它独特的货币经济、纸钞、流通票据,高度发展的茶、盐企业,对外贸易的重要(丝绸、瓷器),各地出产的专业化等。国家掌握了许多货物的买卖,经由专卖制度和间接税,获得了国库的主要收入。在人民日常生活方面,艺术、娱乐、制度、工艺技术各方面,中国是当时世界首屈一指的国家,其自豪足以认为世界其他各地皆为化外之邦。”
美国孟菲斯大学教授孙隆基写过一篇题为《全球视野中的中国千年》的长文,文中论及宋朝部分,直接使用了“世界‘近代化’的序幕”的标题,文章说:“在我们探讨宋朝是否是世界‘近代化’的早春,仍得用西方‘近代化’的标准,例如:市场经济和货币经济的发达、都市化、政治的文官化、科技的新突破、思想与文化的世俗化、民族国家的成形,以及国际化,等等。这一组因素,宋代的中国似乎全部齐备,并且比西方提早五百年。”
现在,你应该发现了,关于中国的近代化,居然存在三个不同的时间开端,分别为“宋代近世”论者提出的两宋时期,“资本主义萌芽”论者提出的晚明,“冲击—回应”论者提出的晚清。
那么问题来了:一个国家的近代化,怎么可能有三个不同的时间开端呢?
二
持晚明“资本主义萌芽”论的学者,与赞同鸦片战争为中国近代史开端的学者,实际上是高度重合的群体。为了化解“萌芽”时间与“开端”时间的冲突,他们主要从两个维度提出了自圆其说的解释:
其一,将板子打到“帝国主义”身上,比如邓拓先生说:“中国封建社会的体内,已经存在和发展着否定它的母体的因素了。假设当时没有国际资本主义的侵入,中国这一封建社会,也可能由其自体内所包孕的否定因素的发展而崩溃,蜕化为资本主义的社会的。可是外来资本主义的侵入,却截断了这一历史的阶段。”
其二,将板子打到“封建主义”身上,比如傅衣凌先生说:“封建土地所有制加强封建专制主义,建立了庞大的官僚机构,它从政治、经济诸方面,延缓社会阶级的分化,限制了现代无产阶级的前辈——手工工人的发展,使它不能达到成熟的地步。”不过这一解释并未能完全消除一个疑问:既然“封建主义”足以扼杀“资本主义的萌芽”,那“封建社会的体内”为什么能够出现资本主义的“萌芽”?
而对于海外的“宋代近世”说,则未见晚明“资本主义萌芽”论者作出回应,大概因为明清史研究与海外宋史研究是两拨人,未必认同彼此的学术观点,用不着自圆其说。
但是,这两大经典假说的冲突是不容回避的。研究宋明经济史的香港岭南大学教授刘光临先生说:“京都学派认为中国社会自唐宋变革以后进入近世,随着市场经济的高涨,宋代中国已出现财政国家和资本主义。这恰与明清资本主义萌芽假说在对中国历史的时间分期和发展内容上形成明显的冲突。如果说中国社会在16、17 世纪才开始出现资本主义的萌芽,则京都学者断言此前四五百年中国就曾有资本主义的存在并已进入近代社会,岂非天方夜谭?”
反过来也可以追问:如果宋代“已出现财政国家和资本主义”,又为什么到了晚明之时“才开始出现资本主义的萌芽”?这是需要回答的问题。
“宋代近世”说与洋务运动为中国近代化开端的学说同样存在着显而易见的冲突:既然宋代已出现近代化的转型,为什么要等到晚清,在西洋的冲击下才启动近代化?
宫崎市定提出了一个试图在逻辑上实现自洽的解说:“我主张把工业革命以后的欧洲史称作‘近代史’,而文艺复兴至工业革命的历史则称其为‘近世史’,以作区别”;“东洋在宋代以后经历了一千年的困扰,却依然未能从文艺复兴阶段再进一步,跨入一个更高的发展阶段,而西洋在进入文艺复兴阶段以后,只花了四五百年的时间,便很快地迈进了近代史的阶段”。
然而,宋代“文艺复兴”之后,为什么东洋会在一千年的历史发展中一直“原地踏步”?宫崎市定并没有给出有说服力的解释。这又给我们留下一个需要回答的问题。
三
“宋代近世”说的一大贡献,是揭示了发生在唐宋之际的历史性变迁,发现了内在于华夏传统的近代化动力。
唐朝是中世纪的鼎盛时期。唐制来自南朝体制与北朝体制的混合。南朝体制从东汉—魏晋演化而来,包括世族政治、门阀壁垒、士族庄园经济、朝贡贸易、良贱身份制度等;北朝体制成形于北魏,包括世袭罔替的贵族制与奴隶制、兵农合一的府兵制、人身束缚于土地的均田制、整齐划一的坊市制等。南北朝体制都具有浓厚的中世纪色彩,强调身份设定与人身依附,社会凝固而井然有序。
自晚唐开始,直至宋代,这些典型的中世纪制度特质都走向解体:世族消失,门阀壁垒消弥,府兵制、均田制、坊市制瓦解,良贱制度消亡,部曲与奴婢解放为自由民。国家放弃了对臣民身份与人身的控制,转而重视市场、工商业、金融与货币所创造的利益。这样的历史性变迁,构成了“唐宋变革”的重要内涵。
“唐宋变革”不是华夏文明的裂变,而是基于文明积累的演进结果,比如从唐代的“飞钱”孕育出宋代发达的商业信用,宋时瓦解的府兵制、均田制、坊市制早在中晚唐已经出现松动,宋朝管理海外贸易的市舶司也是继承自唐朝设置。文明的积累与演进如同冲积平原,历史是长河,时光的河水流淌而过,不舍昼夜,不断留下前人的经验与成果,慢慢地便堆积出一个豁然开朗的世界,所谓“华夏民族之文化,历数千载之演进,而造极于赵宋之世”是也。
但“唐宋变革”论者往往忽略了历史的另一面:在9—13 世纪的中国大地上,还有一段与“唐宋变革”并行的历史发展,那就是辽/西夏—金—元的制度传承,就如在宋朝文明的“冲积平原”旁边,还有另一条不同流向的河流经过。
辽制来自唐制与游牧部族制度的混合,辽设南面官、北面官分治南北领地,“北面治宫帐、部族、属国之政,南面治汉人州县、租赋、军马之事。因俗而治”。治民的法律也分为两个部分:“诏大臣定治契丹及诸夷之法,汉人则断以《律令》。”在胡汉分治的过程中,又不可避免地出现了制度融合。比如辽国的“斡鲁朵”,为契丹皇帝之私有组织,辖有“宫户”(皇室之奴隶),这一草原组织便吸收了唐朝皇庄的制度成分;契丹贵族私有的“投下户”(辽对战俘和私奴的称谓),则与唐朝的部曲、官户有着共同的制度渊源。
在“唐宋变革”渐次展开之时,辽/西夏—金—元的制度传承几乎没有参与进来。元相继灭金、灭宋,但其制度主要还是继承自唐制与辽、金体制,而不是宋——我的意思,当然不是说元制之中没有宋制的成分,元朝的海外贸易体制便沿袭自宋制,元钞也借鉴了宋朝发行楮币的经验,不过,金国交钞对元钞的影响无疑要更大,比如都以“钞”为名,都不分界,无限期发行。相对来说,中世纪性质的唐制与辽、金体制更是深深嵌入了元制,举几个例子:元制中的投下制、驱口制、肉刑制、全民配役制,都是宋制中找不到的,但我们可以从草原部族旧制中找到渊源;元朝推行的军户制、匠籍制、宵禁制、路引制,宋时已经消亡或处在趋于消亡的过程中,其制度渊源可以追溯到“唐宋变革”前的魏晋—隋唐。
换句话说,宋元易代之时,“唐宋变革”开启的近代化出现了某种程度的逆转。套用“唐宋变革论”的说法,不妨称其为“宋元变局”。我们看中国近世史的演进,既要注意“唐宋变革”,也应当留意“宋元变局”。
“宋元变局”对于中国历史走势的影响是十分深远的,不但塑造了元朝社会,而且限制了后世历史发展的方向与走势:朱元璋建立明王朝,几乎全盘继承了元朝的分封制、家臣制、廷杖制、宵禁制、路引制、匠籍制、诸色户计、全民配役制度、贱口奴婢制度,以及粗糙的治理技术。而元制中尚保存的宋制,比如重商主义政策,却被朱元璋坚决扔掉。从西欧的近世史来看,重商主义恰恰构成了资本主义发展的重要一环,早期资本主义在西欧城市的兴起,从来不是靠完全自发的“看不见的手”,而是靠重商主义的“看得见的手”:国家积极介入市场、拓展商贸、扩张财政、积累货币、特许经营……这样的情景,同样出现在宋朝,而在朱元璋时代则完全消失。
朱元璋对元制的因袭也许是不自觉的,他自觉想要恢复的,其实是唐制。他修《大明律》,即以《唐律疏议》为范本,而摒弃了宋人编敕的立法方式;他将市舶纳入朝贡体系内,梦想的也是要恢复“万国衣冠拜冕旒”的盛唐气象,而不是“涨海声中万国商”的宋朝式通商风景。清承明制,还从关外带来了更具中世纪色彩的主奴关系、庄园制度、投充制度。
多年前,我读到元代史研究学者周良霄先生的一段话,一直心有戚戚焉。周先生说,元制,“对宋代而言,实质上是一种逆转。这种逆转不单在元朝一代起作用,并且还作为一种历史的因袭,为后来的明朝所继承。它们对于中国封建社会后期的发展进程,影响更为持久和巨大。譬如说,世袭的军户和匠户制度、驱奴制度、诸王分封制度、以军户为基础的军事制度等……从严格的角度讲,以北宋为代表的中原汉族王朝的政治制度,到南宋灭亡,即陷于中断”1。也许,正是宋朝制度文明的中断,才导致了近代化的一波三折。
《剑桥中国史辽西夏金元史》的作者忍不住发出一串“天问”:“这些征服王朝真的代表了中国社会、中国经济、中国政治制度和中国文化的‘自然’发展中的大倒退吗?没有这些征服王朝,代表11 世纪宋代中国特征的高速发育的形态和合理的组织结构就能延续下来吗?它们使得某些学者所说的出现于宋代的一个‘近代时期’夭折了吗?……为什么在明代,当他们终把蒙古人从中原驱逐出去时,仍不能恢复由宋代提供的更为高级的政府模式?相反,却继续保留了金、元时期制度发展的那么多方面,并恢复到了被所有征服者都推崇的唐代模式上来了呢?”
四
如前所述,“唐宋变革”的重要表现乃是重商主义兴起,资本主义登场,国家放弃了对臣民身份与人身的控制,转而重视市场、工商业、金融与货币所创造的利益。然而,朱元璋建立的“洪武型体制”简直就是反其道而行:全国臣民按职业划分为不同户籍,如民户、军户、匠户、灶户,职业户一经划定,不得自行改业,子孙世代相承;农民被束缚在土地上,不可脱离原籍地与农业生产,每天的活动范围控制在一里之内;军民、商人若要出远门,必须先向官府申请通行证;由于货币经济极不发达,民间交易以米谷、盐、布为支付手段;政府控制在小规模,以紧缩的财政、按实物征收的农业税以及全民配役来维持运转,无需依赖市场、商业、货币与金融,因而,明前期的消费税、货币税几乎可以忽略不计。
不用说,这样的体制跟近代化是背道而驰的。假如明代真的出现了什么“资本主义萌芽”,那也只有在摆脱了“洪武型体制”之后才能够“萌芽”。事实上,明代的社会发展,确实表现为逐渐突破“洪武型体制”的过程:渐渐地,社会控制松懈,匠籍制解体(允许匠户纳银代役),募兵制代替军户制,月港开禁,广州与蕃商开展商舶,海外大量白银流入,“一条鞭法”推行开来,人口流动越来越频繁……如此,才有晚明商品经济的繁华。从某种意义上说,这也是向宋制回归。南开大学历史学院教授李治安提过一个观点,“人们在综观10—15 世纪的历史之余,常常会有这样的朦胧感受:明后期与南宋非常相似,万历以后很像是对南宋社会状况的‘跨代连接’”。“跨代连接”的“跨代”,意味着从宋代到晚明,中间隔了元至明前期这么一个断裂、歧出的时段。
其实南宋与晚明的“跨代连接”只是就社会状况而言,如果从国家财税、经济制度的角度来看,晚清才更像是宋朝的“跨代连接”。清王朝的制度,来自朱明体制与女真部族旧制的混合,与宋制几乎毫无渊源,直至晚清同治年间,才出现“跨代连接”:政府对兴办企业表现出巨大热情,行政系统内增设了大量经济部门,沿海口岸积极对外开放,国家将征税的重点从农业税转移到工商税,财政从紧缩转向扩张,国债等金融工具受到政府青睐,如此种种近代资本主义兴起之时的典型表现,都可以从宋代找到似曾相识的身影。
说到这里,我想到了一个有趣的问题:人们在叙述历史时,常常会使用“晚唐”“晚明”“晚清”的说法,却极少会用“晚宋”。
为什么会这样?
你可能会说,“晚明”“晚清”等,只是时间概念,宋代已有“北宋”“南宋”之分,“晚宋”究竟是指北宋末还是南宋末,很不明确,所以人们才很少用“晚宋”的说法。
但这一解释未免有些简单了,“晚唐”“晚明”“晚清”不仅表示时间,而且表示社会形态。“唐宋变革”始于中晚唐,因而,盛唐与晚唐的社会形态差异很大,盛唐实行的府兵制、均田制、租庸调制、坊市制,在晚唐时均已趋于瓦解。早在1950 年代,陈寅恪先生已指出:“唐代之史可分前后两期,前期结束南北朝相承之旧局面,后期开启赵宋以降之新局面,关于政治社会经济者如此,关于文化学术者亦莫不如此。”
晚明与明前期、晚清与清前期,同样是恍如两个世界,“资本主义萌芽”只可能出现在晚明而不可能出现在明前期,洋务运动也只能出现在晚清而不可能出现在清前期。两宋时期则从未出现类似的前后期大转折,宋代的“资本主义倾向”是一以贯之的,不存在一个全然不同于宋前期的“晚宋”,所以,我们不需要使用“晚宋”的概念来描述宋朝的社会变迁。
从这个意义来说,“晚唐”的概念指向“唐宋变革”的启幕,“晚明”与“晚清”的概念则意味着向“唐宋变革”的近代化方向“回归”——换言之,明前期与清前期的社会演化已经偏离了“唐宋变革”的方向,因此才需要“回归”。
通过建立这样的阐释框架,我们可以超越“冲击—回应”模式与“中国文明停滞论”的偏见与短视,将“宋代近世”、晚明“资本主义萌芽”与晚清近代化统合起来,并为“中国的近代化为什么有三个时间开端”提出一种合理解释。
……
十年辛苦寸粒积,倒箧倾囊资女适
——宋朝女性的财产权
古代中国的女性是否有财产权?
我曾将这个问题放到网上,询问网友,结果许多网友都回答:没有。还有人说:“母随子贵,如果有儿子的话,作为母亲才能获得继承家业的名额”;“多年媳妇熬成婆,自然就有财产权”;“当成为武则天、慈禧,才有你说的财产权”。总体而言,大部分回答的网友都认为古代中国女性并没有天然的财产权。
然而,事实上,古代中国女性是有财产权的,包括财产继承权,以及对自己财产的处分权。我们先从宋代说起。
“女合得男之半”
为了可以更生动一点介绍宋代女性的财产权,我们还是来讲述南宋《名公书判清明集》收录的一个案例。巴陵县(今湖南岳阳)有一名未婚女子阿石,许配给廖万英为妻。叔父石居易见侄女父母双亡,没什么嫁妆,便划拨了一块田地送给她,并托侄儿石辉(即阿石的兄长)出售,换钱为阿石添置嫁妆。谁知石辉是个无赖,之前因为胡作非为,欠了一屁股债,居然将卖田所得的400 余贯钱挪用来还债。
阿石的未婚夫廖万英得知消息,上门向妻舅石辉索取陪嫁田。石辉耍赖,廖万英便将他告上了法庭。法官认为,“女弟婚嫁,托孤寄命,非石辉之责,谁之责哉?既无毫发之助,反以乃叔助嫁之田,卖田归己,是诚何心哉?”1 先将石辉“决竹箄二十”,以示薄惩。
同时,法官也教诫廖万英:娶妻论财,非君子所宜为。大丈夫磊磊落落,怎么可以盯着妻子的一点奁产?如今你“纵使得膏腴沃壤以自丰”,亦已“尽失亲戚辑睦之义”,可谓得不偿失,“更请思之”。
不过,法官尽管在道义上批评了廖万英,但在法律上,还是承认阿石的嫁资“即廖万英杌上肉”,廖万英当然有权利要求石辉归还妻子的陪嫁田。因此,法官后的判决支持了廖万英的诉求,判石辉卖田的交易为无效交易,勒令石辉“赎回田产,付廖万英”。
从这个判例,我们可以知道,宋代的在室女(未婚女子)通常都是以“办嫁资”的名目获得一部分财产,叫“奁产”,因为一般来说,在室女终将出嫁,她的财产也将作为嫁妆带至夫家。给予在室女一份奁产,是宋朝法律规定的分家析产原则:“已嫁承分无明条,未嫁均给有定法。诸分财产,未娶者与聘财,姑、姊、妹在室及归宗者给嫁资。”2 换言之,在分家析产时,获得一份奁产,是在室女的法定权利。
司马光的《家范》提到一个例子:某士大夫,“家甚富而尤吝啬,斗升之粟、尺寸之帛,必身自出纳,锁而封之。昼而佩钥于身,夜则置钥于枕下”,堪比巴尔扎克笔下的吝啬鬼葛朗台。一日此人病危昏迷,儿子趁机偷了他的钥匙,打开密室,将父亲所藏财物一抢而光。老头子醒来,摸不着枕头下的钥匙,顿时被气死,而不肖子孙们也不哭,只顾着将哄抢到的家产隐匿起来,却因为分产不均,几兄弟打起了官司,在室的姐妹也“蒙首执牒,自讦于府庭,以争嫁资”。
司马光讲这件事,是将它当“不知以义方训其子,以礼法齐其家”的反面教材告诫后人,不过我们换一个角度来看,女孩子敢跑上法庭要求分奁产,说明至少有一部分宋朝女性已自觉地认识到,继承父产是她们应得的权利。
那么在室女可以分得的奁产到底有多少呢?北宋时,财产继承法承唐制,“姑、姊、妹在室者,减男聘财之半”。女性得到的奁产,只有男性聘财的一半。看起来似乎微不足道,但我们千万不要小瞧宋朝小娘子的奁产,以为它只是一份可以挑着走的嫁妆。实际上,宋代厚嫁之风极盛,陪嫁的奁产不仅有“首饰、金银、珠翠、宝器”等财物,还包括“随嫁田土、屋业、田园”等不动产。 宋理宗朝时,一位郑姓大户送给女儿的奁产是“奁租五百亩,奁具一十万贯,缔姻五千贯”;又有一个叫虞艾的县丞之子,“娶陈氏,得妻家摽拨田一百二十种,与之随嫁”。即便是贫穷之家,也要铢累寸积,为女儿留点嫁资,恰如一首宋人范端臣的诗作《新嫁别》所形容:“十年辛苦寸粒积,倒箧倾囊资女适。”
到了南宋时期,女性的法定财产继承权又得到扩展,而不仅仅是获得一份嫁资。据南宋的几份判词,“在法:父母已亡,儿女分产,女合得男之半”,“以他郡均分之例处之,二女与养子各合受其半”,可知此时,至少在一部分地区,父母双亡后,女儿能继承的遗产份额是儿子的二分之一。
“女合得男之半”的遗产继承原则,只适用于在室女与兄弟共同继承父财的情况。如果户主生前没有生育(或抱养)儿子,只有女儿,宋人称之为“户绝”,因为按传统的礼俗,只有男丁才能继承香火、祭祀祖宗,没有男丁,即意味着绝了香火。这是古人的观念。根据宋朝的“户绝继承法”,“诸户绝财产,尽给在堂诸女”。也就是说,在室女如果没有兄弟,将可继承父母的全部遗产。
不过,如果在室女有出嫁或归宗(指出嫁后因离婚或丧夫而回归娘家)的姐妹,这些姐妹也可以分享遗产。法律规定的遗产分配准则非常细致,在室女、归宗女、出嫁女所得份额各不相同,我们后面会制成一个表格,这里只记住一个总的原则就行了:在室女继承的遗产份额多于归宗女,归宗女继承的遗产份额又多于出嫁女。如此递减是合理的,因为出嫁女与归宗女之前已经得到一份奁产,她们可继承的遗产份额理应少于在室女;而出嫁女有夫家赡养,她从娘家继承的遗产份额也理应少于归宗女。姐妹们有时候还会遇到其他与她们竞争继承遗产的人——按照宋人惯例,户绝之家往往会以继嗣的方式接续香火,“使祖宗之享祀不忒”,继嗣之人也有权利获得一部分遗产。
继嗣可以分为两种形式,一种是夫亡妻在,由妻子选立继子,这叫“立继”;另一种是夫妻均亡,由近亲尊长选命继嗣之人,这叫“命继”。根据“户绝继承法”,立继子享有与亲生子同等的遗产继承权利,按“女合得男之半”的原则分配遗产;命继子的继承份额则依情况而定:
如果只有在室女与命继子分割遗产,在室女得四分之三,命继子得四分之一;只有归宗女与命继子,归宗女继承二分之一,命继子继承四分之一,另四分之一入官;同时有在室女、归宗女与命继子,则命继子得五分之一,女儿共得五分之四,这五分之四的财产中,在室女得三分之二;只有出嫁女与命继子,则出嫁女继承三分之一,命继子继承三分之一,余下三分之一入官。
除了在室女、出嫁女与归宗女,其他身份的女性有时候也能从娘家继承到一部分财产,如按《宋刑统》所载沿袭自唐朝的户令,民户分家析产之时,“其未娶妻者,别与聘财;姑、姊、妹在室者,减男聘财之半”。按天圣年间编订的《户绝条贯》,在户绝情况下,如果被继承人没有女儿、孙女,被继承人之姑、姐妹与侄女也可以继承到总共三分之一的财产:“今后户绝之家,如无在室女、有出嫁女者,将资财、庄宅、物色除殡葬营斋外,三分与一分;如无出嫁女,即给与出嫁亲姑、姊、妹、侄一分。”
女性分得的财产,包括不动产,是受宋代法律保护的。因此在前面的案例中,廖万英才能够胜诉。按绍兴年间的一项立法,“田宅与女折充嫁资,并估价赴官投契纳税。其嫁资田产于契内分明声说,候人户赍到税钱,即日印契置历,当官给付契书”。家长将一部分不动产分给女儿作为奁产之后,需要赴官办理公证手续,并交纳契税,然后由官方发给新契书,契书内注明了嫁资田产。
这样,不但政府可以收到税钱,民间也可避免产权争端,“若不估价立契,虽可幸免一时税钱,而适所以启亲族兄弟日后诉讼”。奁产公证的立法,以及廖万英诉石辉案的判决,均显示宋朝女性的奁产是独立于娘家财产之外的,亲族兄弟不可以侵占。等到在室女成亲,奁产便以嫁妆的形式带至夫家,“妻家并不得追理”。
“妻家所得之财,不在分限”
按宋人婚俗,男女在议定婚姻之时,男方要给女方送“定帖”,帖中写明“男家三代官品、职位、名讳,议亲第几位男,及官职年甲月日吉时生,父母或在堂或不在堂,或书主婚何位尊长”,如果是入赘,则列明所带入女家的财产名单,“将带金银、田土、财产、宅舍、房廊、山园,俱列帖子内”;女方也要给男方回“定帖”,除了说明“议亲第几位娘子,年甲月日吉时生”,还要“具列房奁、首饰、金银、珠翠、宝器、动用、帐幔等物,及随嫁田土、屋业、山园等”奁产。
这个“定帖”具有“婚前财产证明”的效力,可以用来证明哪些财产是新娘子带来的奁产。区分是否为奁产,从法律上来讲,很重要。因为宋朝法律规定,“妻家所得之财,不在分限”,意思是说,兄弟分家,妻子带来的奁产属于小两口的私产,并不是大家庭的公产,不需要拿出来分割。我们来看南宋的一起民事诉讼案——
有一户人家,户主叫陈圭,起诉儿子陈仲龙与儿媳蔡氏将陈家田产盗卖给了蔡仁。经法官查证,事实是陈仲龙用妻子蔡氏的奁产购置了田产,然后典给蔡仁耕种。法官认为,“在法:妻家所得之财,不在分限。又法:妇人财产,并同夫为主。今陈仲龙自典其妻装奁田,乃是正行交关”,不存在盗卖的行为。不过,法官又查实,蔡仁乃蔡氏之弟,瓜田李下,形迹可疑,如今陈圭既然有词,蔡仁于理不宜久占奁田,且蔡仁在法庭上也表示愿意将田业退还给姐姐。因此,法官作出裁决:蔡仁退典,“若是陈圭愿备钱还蔡氏,而业当归众,在将来兄弟分析数内;如陈圭不出赎钱,则业归蔡氏,自依随嫁田法矣”。亦即裁定争议田产的所有权归蔡氏,陈圭若想取得产权,必须备赎钱给儿媳蔡氏。
由于法律将奁产列为一项独立的财产,有一些存了私心的人,便利用这一立法,“作妻名置产”,将家庭的一部分公共财产登记成妻子的奁产,这样,将来兄弟分家的时候,便能多占财产。按宋人袁采的说法,这种情况“多矣”。
说到这里,我们可以知道:宋朝女性的奁产在取得之后,便不容亲族兄弟侵占;成婚之后,即便是奁产的赋予人——娘家父母也无权追回;夫家的其他成员(包括丈夫的父亲)也不可染指。
那么丈夫本人呢?依宋朝法律,“诸妇人随嫁资及承户绝财产,并同夫为主”;“女适人,以奁钱置产,仍以夫为户”。看起来似乎妻子的奁产归丈夫所有,或者说,是丈夫占主导权的夫妻共同财产。事实是不是这样呢?通过考察宋代的事例,我们相信,“同夫为主”“以夫为户”的规定,乃是因为按当时的户口—赋税制度,一户只能立一个户主,户主只能登记为丈夫之名(孀妇方可立为女户),并不意味着丈夫取得了对妻子奁产的支配权。
我们来看一个事例:南宋末婺州的楼约与妻子王氏,生育有女儿楼妙清。“王氏爱妙清甚,乃于湖塘上造屋一十七间,别置薪山若干亩,蔬畦若干亩,腴田若干亩,召妙清夫妇,谓曰:‘此皆吾捐嫁赀所营,毫发不以烦楼氏,今悉畀尔主之,尔其慎哉。’”
其后楼妙清年老,又将继承自母亲的产业全部送给外孙王野仙:“吾二人(指楼妙清与丈夫)耄矣,不幸无子,今甥野仙,文而有守,又妻吾侄之女,此而非亲,将谁亲乎?吾母氏所畀之业,宜具授之。”在这个例子,不管是王氏,还是楼妙清,她们对自己的奁产,都具有完全的支配权,丈夫对此也没有表示异议。
另一个案例则显示妻子对奁产的支配权受法律保护:南宋有一个叫江滨臾的读书人,为休掉妻子虞氏,先是诬告妻子与人通奸,又检控虞氏“曾令妾搬去房奁器皿”,是盗窃江家财物。换言之,“虞氏盗与奸俱有”,按古礼,“淫佚”与“盗窃”都是“七出”的要件。但法官审理发现,虞氏所搬走的均是她的奁产,不构成盗窃。后法官作出裁决:“江滨臾撰造事端,以鸟兽之行诬其妻,虞氏亦人尔,尚何面目复归其家?虞士海(虞氏之父兄,替虞氏到庭应诉)既称情义有亏,不愿复合,官司难以强之,合与听离。虞士海先放,江滨臾勘杖八十。”法官惩罚了诬告的江滨臾,并承认其妻拥有对奁产的支配权。
女性对奁产的支配权还体现为,如果改嫁,她可以将带来的奁产随身带走。改嫁分两种情况,一是离婚改嫁,一是夫亡改嫁。
先来看种情况。南宋有一名姓周的民妇,初嫁曾氏,并生子曾岩叟;再嫁赵副将;于开禧二年(1206)三嫁京宣义,但成婚未及一年,周氏就因为京宣义宠溺嬖妾,离开京家,投奔儿子曾岩叟。四年后,周氏去世,留下一笔奁产。京宣义贪图这笔奁产,便诉官要求周氏归葬。但这一诉求被法官驳回:“在法:夫出外三年不归者,其妻听改嫁”,京宣义弃妻于曾家数年,婚姻已宣告失效,自是没有权利“取妻归葬”,更没有权利继承周氏的遗产。周氏之丧“听从曾岩叟安葬”,京宣义“不得更有词诉”。
你看,周氏数次离婚、改嫁,却一直保有自己的奁产。
再来看第二种情况。大约宋宁宗嘉定十二年(1219),一名叫吴汝求的年轻人,跑到法院控告继母王氏侵吞了他父亲的财产。原来,这吴汝求的父亲叫吴和中,是一位贡士,家道也算殷实,只是结发妻子早逝,留下一子,即吴汝求。在儿子七岁时,吴和中娶了王氏为继室。老夫少妻,吴和中自然对王氏很是疼惜,并依着她的主意,购置了不少田产、房产,都以王氏奁产的名义立契。
嘉定九年(1216)九月,吴和中去世,未久王氏便带着“自随田二十三种、以妆奁置到田四十七种”,改嫁他人。此时吴汝求已长大成人,却是一个“狂荡弗检”之徒,不消几年,便将父亲留给他的财产挥霍殆尽,房产都卖光了,连个栖身之所都没有。
吴汝求这才想起,继母王氏在父亲生前,多次教唆父亲以她的名义购置物业,父亲一死,她又很快将名下的财产全部带走,这分明是蓄谋已久要侵夺吴家的家产。因此,吴汝求将继母王氏告上了法庭。
受理此案的法官认为,尽管吴汝求自陈“王氏所置四十七种之田,系其故夫己财置到”,但打官司讲的是证据,“官凭文书,索出契照,既作王氏名成契,尚复何说”?法官只能裁定这些财产归王氏合法拥有。这是对法律与契约的尊重。同时,考虑到吴汝求“一身无归,亦为可念”,“请王氏以前夫为念,将所置到刘县尉屋子业与吴汝求居住,仍仰吴汝求不得典卖。庶几夫妇、子母之间不至断绝,生者既得相安,死者亦有以自慰于地下矣”。
法官请求王氏,将吴和中生前给她购置的其中一份物业给予吴汝求居住,但所有权仍归王氏,吴汝求不得典卖物业。如此,王氏的财产权依法得到保护,而母子的情份也得以兼顾。
丈夫去世、妻子携产改嫁的事情,在宋代是很常见的,因为宋人自己说,“膏粱士俗之家,夫始属纩,已欲括奁结橐、求他耦而适者,多矣”。前面我们提到宋代有不少人“作妻名置产”,袁采告诫家人:千万不要这么做,因为这世上,“有作妻名置产,身死而妻改嫁,举以自随者,亦多矣”1。袁采的忠告,其实正好反映了宋代女性改嫁之时有权带走奁产的普遍性事实。
只有在一种情况下,孀妇带走奁产的权利才会受到限制,那就是在儿女年幼需要抚养的情况下。孀妇若未生育,那么她带着奁产改嫁,或者将奁产带回娘家,都被视为是天经地义的。
如果孀妇守志不改嫁呢?根据法律规定,她将是丈夫全部财产的顺位继承人:“在法:诸分财产,兄弟亡者,子承父分;寡妻守志而无男者,承夫分。妻得承夫分财产,妻之财产也。”
当然,妻子继承之夫财,终还将传给子女,但她作为母亲,在分户析产之前,哪怕儿子已成人,具备完全之民事行为能力,寡母仍然保留着对处分家庭财产的知情同意权:“交易田宅,自有正条,母在,则合令其母为契首”;“若欲典卖田宅,合从其母立契”。
对女性财产权的历史考察
将女性的财产继承权放入历史长河中考察,我们将会发现:宋代政府关于财产继承的立法之详,可谓历朝之冠;宋朝女性的财产权,亦可谓受保障。
先秦时,在严格的宗法制度下,女性并无财产权;汉朝时,女性在特定条件下可以继承财产,因为按国家立法,“死毋子男代户,令父若母,毋父母令寡,毋寡令女,毋女令孙,毋孙令耳孙,毋耳孙令大父母,毋大父母令同产子代户”,户主的继承顺位是:儿子—父母—寡妻—女儿—孙子—耳孙—祖父母—同产子(兄弟之子),身份为母亲的女性属于第二顺位继承人,身份为妻子的女性属于第三顺位继承人,在顺位继承人缺位的情况下,她们可以通过取得户主地位的方式继承到财产处分权。
唐代,国家开始在法律上明确女儿的财产继承权(以办嫁妆的名义):“其未娶妻者,别与聘财;姑、姊、妹在室者,减男聘财之半。”在户绝情况下,父母的遗产除用于“营葬事及量营功德之外,余财并与女”,确认女儿有权利继承户绝财产。
宋朝在唐朝的文明基础上,将财产继承立法发展到历代为繁密的程度,特别是关于户绝财产的分配,宋人自己说,“窃惟户绝之法,朝廷行之为周密”。不同身份的继承人(如在室女、归宗女、出嫁女、立继子、命继子),在不同条件下(如户绝与非户绝、立继与命继)各自的法定继承份额为几何,法律都作出了详细的规范,因此,法官仲裁民间发生的财产继承权纠纷时,基本上都有法可依。
在法律繁密化的过程中,宋朝女性的法定财产继承权也发展至历朝水平——虽然宋代还是男权社会,财产权还谈不上男女平权,但不管与之前的汉唐时期相比,还是与之后的元明清时期相比,宋朝的女性都有更多的机会获得更大的财产继承份额,并且保有这份财产。现在我们简单梳理一下宋朝女性的财产继承权,制成表格如下:
宋代女性财产权一览表
到了明朝,立法者对女性的财产继承权似乎缺乏关注的热情,以致法律上的相关规定非常之简单,我们只能从《大明令·户令》找到一个条款:“凡户绝财产,果无同宗应继者,所生亲女承分。
无女者,入官。”《大清律例·户律》基本沿袭这一立法:“户绝财产,果无同宗应继之人,所有亲女承受。无女者,听地方官详明上司,酌拨充公。”法律也不再区别在室、归宗、出嫁、立继、命继等不同情况。我们认为,首先,这是民事立法萎缩的表现。
其次,这还体现了女性财产权的萎缩。因为根据这一立法,明清时期的女性,只有在户绝且没有继嗣者的条件下,才可以继承到父母的财产;非户绝的遗产,女性没有法定的继承权。虽然明清女性在出嫁时通常可以分到一份奁产,但这只是民间习惯,而非国家立法。一些司法判例也显示,明清女性获得奁产的权利也得到法官的同情与支持,但法官的依据是情理,而非法律。未能在法律上确认的财产权,终究是不稳定的。
即便是户绝财产,女儿得以继承的机会也是不可高估的,因为明代又推行强制性的继嗣制,《大明令·户令》规定,“妇人夫亡无子守志者,合承夫分,须凭族长择昭穆相当之人继嗣”。继嗣成为一项义务,而且孀妇不再具有挑选继嗣者的法定权利(要知道,在唐宋时期,继嗣不具强制性,而是孀妇的权利,她可以立继,可以不立继,也可以挑选继子),而一旦有了继嗣之人,被继承人的女儿在法律上便自动丧失了继承遗产的权利。如此立法,简直就是自相矛盾:(1)在没有男性继承人的情况下,女儿可以继承父母的遗产;(2)一户家庭如果没有男性继承人,必须由族人选择一名继子作为继承人。
而且,孀妇如果改嫁,还将失去对自己奁产的所有权——这一权利变更是从元代大德七年(1303)开始的,当时中书省江浙行省提了一个立法建议:“今后应嫁妇人,不问生前离异,夫死寡居,但欲再适他人,其元随嫁妆奁财产,并听前夫之家为主。”
元廷采纳了建议,只是补充了一句:“无故出妻,不拘此例”,即被丈夫无故休掉的妻子,还是可以带走她的奁产。明清延续了元朝的立法,《大明令·户令》与《大清律例·户律》均规定,“其改嫁者,夫家财产及原有妆奁,并听前夫之家为主”。同时,“无故出妻,不拘此例”的附注被删掉,意味着女性处分奁产的权利被进一步削弱。
不过,在民间,孀妇改嫁可带走奁产仍然得到习惯法的承认,直到民国时期,南京国民政府主持的民商事习惯调查还发现,在一些地方,“为人妻者,对于私有财产有单独处分之权”。但显然,这仅仅是地方性的民间习惯。在另一些地方,未必就如此。
从女性财产权的角度来看历史,不得不承认,从唐宋到明清,是历史的一大退步。但尽管如此,我们也不能说明清女性没有财产权,毕竟按照民间习惯,女性通常都可以分得一份奁产,且在实际上保留着对奁产的处分权。而明清时期的一大特点是,国家治理能力退化,社会的运转更多地依赖民间习惯。
后我想提一下,不要以简单的思维想象我们的历史与传统,也不要以明清时期的退步推论传统中国的文明成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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