描述
开 本: 16开纸 张: 纯质纸包 装: 精装是否套装: 否国际标准书号ISBN: 9787522805443
本书针对当前英美法系国家存在的过度犯罪化、不公正犯罪化问题进行了深入研究,系统比较和分析了广为学界采纳的限制犯罪化的基本原则——危害原则,以及乔尔·范伯格提出的冒犯原则,阐明了“不被犯罪化的权利”的法律基础,以及国家能够否定、剥夺行为人此项权利的标准,在英美法系国家产生了较大影响力,引起了法哲学、刑法学、宪法学、社会学和犯罪学领域学者的广泛关注和探讨,推动了英美法系国家犯罪化理论研究的深化。
导言
第一章无准则的犯罪化
第一节问题的提出:无准则的犯罪化
第二节不被犯罪化的权利
第三节个别化定罪量刑的惩罚基础
第四节有准则的犯罪化
第五节本书结构
第二章认真对待作为犯罪化限制的危害
第一节危害与不法行为
第二节乔尔·范伯格的客观不法危害
第三节对于动物的无理对待
第四节客观危害与抽象危害
第五节危害原则的宪法化
第六节刑事拘留的规范依据:有责的危害
第七节区分刑法与私法中的危害:责任与整体视角下的执行
第八节宪法化权利的道德限度
第九节作为宪法要求的危害
第十节法院能否认定客观危害?
第十一节划定界限
第三章遥远危害的界限与危险的犯罪化
第一节因他人行为导致的刑事责任
第二节遥远危害的实证证据
第三节总体危害的公平归咎
第四节枪支持有的犯罪化依据:危险
第四章危害原则与公正犯罪化的康德标准
第一节公正犯罪化的康德标准
第二节康德绝对命令公式之人性作为目的本身
第三节丹-科恩和里浦斯坦对危害原则的批判
第四节对动物的危害和不法行为
第五节里浦斯坦的自主原则
第五章刑事危害行为的辩护理由——同意的道德界限
第一节客观性与被害人同意
第二节危害与同意:疑难反例
第三节R.v.Konzani案被害人同意的客观性与限度
第四节客观性与肆意对待人类
第五节其他传统观点
第六章传统不法行为犯罪化的道德立场
第一节乔尔·范伯格冒犯原则之空洞性
第二节乔尔·范伯格的调解原则与批判的道德
第三节犯罪化、习俗与合法性
第四节危害和冒犯的批判道德解释之贫乏
第五节视传统习俗而定的危害
第六节冒犯他人的传统恶劣性
第七节有准则的犯罪化与视传统而定的犯罪
第八节结论
第七章结语
第一节犯罪化决定的微调:容忍与多元主义
第二节建议
参考文献
译后记
序言
贝克教授的新书《不被犯罪化的权利》即将在中文世界出版,我有幸得以先睹为快。本书关注的是刑事立法层面入罪化的边界问题。所谓入罪化的边界,主要涉及对某一行为作入罪处理的实质依据。这一问题极具现实意义,因为实质依据的存在与否,直接决定着国家动用刑罚权进行干预的正当性。
自然,这不算是一个全新的研究命题。实际上,从启蒙时代以来,西方政治哲学与法学理论就一直在加以探讨。在古典政治自由主义的脉络中,借助于约翰·密尔(John Mill)的危害性原则,入罪化的实质依据问题获得暂时的解决。然而,随着越来越多的行为被纳入犯罪的范围,尤其是20世纪中后期以来,各国的刑事立法普遍地趋于活性化,刑法越来越多地被用于调控各式各样的社会问题。直面刑法日益膨胀的现实,入罪化的实质依据问题被重新提上日程。如何为刑事立法中不断扩张的犯罪化决策找到合理依据,同时又不至于使国家刑罚权的行使丧失必要的限制,成为当代刑法理论迫在眉睫需要解决的命题。本书所探讨的主题,需要放在这样的框架下来进行审视;也只有这样,才能真正理解与把握贝克教授的此项研究所具有的重要意义。
在德日刑法理论中,相应的问题主要表现为法益论所面临的困境,即法益在遭遇精神化、抽象化与关联性的不断弱化之后,一方面固然使得刑法中几乎所有的罪名都能通过法益原则的审查,另一方面也使得法益在立法论层面的批判功能全然地丧失。这样的丧失不可避免地引发刑事处罚正当化根据方面的危机。德国联邦宪法法院在2008年的乱伦案中明确否定了法益保护原则作为宪法原则的地位,承认立法机关在决定对何种行为作入罪处理的问题上可自主决定,同时试图引入比例原则对刑罚权的行使施加必要的限制。这一判决在德国刑法学界引发较多的批评,如果法益保护原则并非立法机关应当遵守的宪法性要求,那就意味着可以在缺乏实质处罚依据的情况下做出入罪化的决策。从德国刑法教义学的学术传统来说,势必难以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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