描述
开 本: 32开纸 张: 胶版纸包 装: 平装-胶订是否套装: 否国际标准书号ISBN: 9787513943246
1.一部逻辑推理缜密的专业之作,带你认识人性的幽微之处!引用大量的真实案例,深度探讨犯罪的行为、情绪和认知方面的问题,剖析惊悚罪案,学会抽丝剥茧,引发千万读者热议。
2. 现代犯罪心理学领域开山之作,犯罪心理学之父汉斯格罗斯代表作,在欧洲和北美产生了巨大的影响。他创建的犯罪研究所,成为世界各地同行协会效仿的典范。
3. 新锐译者参考中外资料,精心打磨而成。中国心理学会前理事长乐国安、犯罪心理测试技术硕士研究生导师组组长范刚、中国心理学会副秘书长韩布新推荐阅读,《公安报》《法院报》《法制日报》等众多媒体发文盛赞。
《犯罪心理学》是现代犯罪学的奠基之作,从心理学的角度,去解释社会中的犯罪现象。作者引用大量的真实案例,深度探讨犯罪的行为、情绪和认知方面的问题。本书可供犯罪心理学领域的专业人士以及感兴趣的读者读者学习和研究。
在刑法领域,除了法律知识,最重要的就是心理学了。因为心理学所讲的,是如何和不同类型的人打交道。心理科学发展出不同的分支。就原初的心理学而言,不过是一些天性聪明的人在实践中培养的敏锐洞察力。这些人不用学习专门的法律,就能洞察一切。许多人都有这种天生的心理能力,但是,很少有人能达到刑事专家要求的水平。在一些大学和预科学校,法学家们会开设一些科学心理学课程,学习一点心理学常识,并把它当作法学的“哲学基础”。但是,我们都知道,那是远远不够的,甚至连应付日常生活都做不到。鉴于这种现状,刑事学家很难开展严肃的心理学调查工作。
曾有一个特殊的心理学分支,叫法律心理学,似乎是专门为我们而创立的。在德国,其首先由沃克马提出。后又在梅茨格和普拉特纳等人推动下,发展成犯罪心理学。从医学角度讲,舒朗汇编的著作《法律问答》,至今仍很有价值。霍夫鲍尔、格罗曼、海因洛特、 绍曼、蒙池、埃卡肖森等人,后期进一步发展了犯罪心理学。在康德时代,犯罪心理学是各学院之间辩论的焦点,康德代表哲学学派,梅茨格、霍夫鲍尔和弗里斯则代表医学学派。后来,法律心理学被简单地纳入精神病学,由此成为一门医学学科。之后,雷格诺再次试图将法律心理学重新定义为哲学,这段历史被记载于弗里德里希的著名的教科书中(V. 威尔布兰德的教科书中也有记载)。如今,在克劳斯、克拉夫特艾宾、莫兹利、霍尔岑多尔夫、隆布罗索等的推动下,犯罪心理学已成为犯罪人类学的一个分支。它被视为是犯罪动机的学说,或者是对罪犯生理状况的研究,因此,犯罪心理学这一名称,仅仅表达了学科的部分内容。
从字面上看,犯罪心理学研究的是和犯罪有关的心理活动,不仅仅是罪犯的心理病理,而是犯罪学家所需要的全部心理学知识。毫无疑问,犯罪行为是客观行为。但是,对我们来说,每一起犯罪的存在与否,都是我们通过刑事诉讼程序中的媒介了解到的。通过这些媒介获取信息,也是建立在感官之上,基于法官及其助手,即证人、被告和专家的感知。对这些感知与看法,必须进行心理学验证。应用心理学,就是处理对犯罪的判定和判断的所有心理状态的学科。而本书的意旨,就是介绍这方面的心理学。柏拉图在《会饮篇》中写道:“如果我们是上帝,便不会有哲学。”如果我们的感觉更真实、更敏锐,我们可能就不需要心理学了。所以,我们必须反思自己的观察和思考模式,并系统性地理解这些感知过程,否则,我们仍然会被误解和意外所支配。我们也必须了解周围所有人——包括自己、证人、专家和被告——是如何观察和感知、思考和表达的;我们必须考虑到,人类在感知、推理方面存在着巨大差异,人们会产生哪些错误和幻觉;我们必须弄清,人是如何记忆和回忆的;我们必须明白,事物会随着年龄、性别、天性和素质的变化而变化。我们还必须清晰地认识到,在正常情况下,有些本来会发生变化的事情,在某些因素的影响下,它们将不再发生变化。在本书中,对证人和法官的心理分析,将占据最大的篇幅,因为他们是我们研究材料的最大来源,也是最初的服务对象;但是,如果案件不涉及心理疾病而是证据的有效性,我们也要考虑犯罪嫌疑人的心理。
本书的研究方法是心理学研究的基本方法,它可分为三个部分:
①对心理现象的述评;
②对因果关系的研究;
③精神心理学分析的理论建构。
一方面,我会分析心理学的内容,但将使之贯穿刑事法官的观点,为刑事法官服务;另一方面,我会从犯罪学家的工作中提取素材,并在此基础上运用心理学原理。
我们既不赞成虔信主义,也不赞成怀疑主义或批判主义。我们要考虑案件的具体情况,从这些材料中确定,哪些材料对犯罪学家有价值、哪些有助于发现真相、哪些可能存在风险。对具体科学基本概念的理解,并非来源于其方法。我们也必须清楚地记住,所需获取的真相,不能仅建立在所获材料的“形式正确”上,我们有义务找出“本质正确”。要做到这一点,我们必须熟悉心理学原理,并使这些原理为我们的目的服务。贝利常说:“心理学家之于生理学的反感,如同作曲家之于声学。”虽然这句话今天已经不太适用,因为我们毕竟不是诗人,而是严肃的办案者,但是,如果我们要做好本职工作,就必须将这个工作完全建立在现代心理学和生理学的基础之上。有些知识,当我们不需要用时,必须先积累起来,一旦需要的时候,才不至于束手无策。
其实,这就是我们工作的基本原则——证人是犯罪学家的主要信息来源,但是,他们提供的信息,经常是推测多于观察,这就是我们在工作中,屡次出错的原因。一次又一次地,法庭要求只能提供那些明白无误的事实性证词、证据,至于推论,那是法官的职责范围。但是,我们好像并没有严格遵守这一原则。实际上,证人所称的事实和感知的大部分内容,除了或多或少可算作合理判断,别的什么都算不上。尽管他们言之凿凿,依然难成事实。所以说,追求真理,是多么困难的一件事呀。
对犯罪学家来说,心理学研究的重要性日益凸显。我们必须加强对心理学的研究。在布鲁塞尔的一次刑事专家会议上,意气风发的阿布·德贝茨指出,犯罪学的当前研究趋势,要求我们观察日常生活的事实。如何正确观察,成为了我们工作的首要任务。我们通过感知到的现象来完成工作,而决定现象变化的法则就是因果法则。只是,人类本性让我们常常会忽视因果关系,这时,心理学就及时为我们提供这方面的知识。因此,掌握心理学理论,乃职责所在,必须放在各种事情的首位。在这方面,我们确实有诸多管理上的懈怠之处,也因此不得不接受一些怨言。格尼斯曾抱怨过,当代法律教育的滞后,可以用历史的连续性来解释。这种落后,在决定国家行政体系的公正性中起着关键作用。门格尔没有直接提及“历史惯性”的问题,但他严肃地指出,在所有当代学科中,法律科学是最落后的。这些指责是有道理的。正如斯托泽尔和现代民事教学者说过:“法律的实践,必须基于人类对法学原则的正确的、健康的理解。”但什么才算是正确的、健康的理解?这并不能仅从法律成文法段落中发现。所以,戈尔德施密特曾公开讲过一个故事,说的是一位著名科学家在实验室里训斥一名学生。这个科学家训斥道:“你在这里的目的是什么?你什么都不知道,什么都不懂,什么都不做,你还是去当律师吧。”这个故事真让我们法律人丢脸!
我们得好好反思,为什么我们会受到这些指责,为什么会这么丢人。我们得承认,我们没有把法学看作是一门科学去好好研究它,也从来没有把它当作是一门实证学科;先验论和传统论蒙蔽了我们的双眼,让我们缺乏通过调查和努力找出真相的习惯,缺乏建立最基础科学的起码条件。所以说,要想建立一门科学,我们首先需要建立与我们目标相关联的学科的基础原则。只有这样,我们才能通过精神自由,实现精神独立。戈尔德施密特将此定义为高等院校的一项任务,也是我们毕生追求的事业理想。这项任务并非非常艰巨,也并不难完成。阿洛伊斯·冯·布林茨在隆重的就职致辞中大声疾呼:“生命在于运动,生命不只在于思想自身,而在于知行合一。”
让我感到欣慰的是,自本书第一版出版以来,许多意想不到、颇具价值的相关作品也纷纷问世。现在,关于证人与证据、特点与价值、记忆与再现等方面的资料,已经相当丰富。在各个领域,都有人开始投入到该项研究中来,他们当中有心理学家、医生和律师。如果他们的研究工作顺利推进,或许,总有那么一天,我们可以修正前人所犯下的错误,以及那些基于愚昧无知、不加批判地收集与滥用材料所导致的错误。
《犯罪心理学》是奥地利刑事法学家、心理学家、侦查学家汉斯·格罗斯的代表作,也是我们目前所能见到的最早、最有分量的犯罪心理学著作之一。
作者汉斯·格罗斯于1847年出生于奥地利东南部的格拉兹市。1869年,他从法学院毕业后就开始在伽诺维兹刑事法院担任预审法官。在这段工作期间,他目睹了大量不负责任并且能力低下的侦查人员做出的各种失误,同时他还面对大量犯罪嫌疑人和所谓的被害人所作出的虚假陈述。这些经历使他认识到,社会有必要确立一套有章可循的、系统的案件事实认定方法。
后来,他将自己的心得体会写成了《犯罪心理学》一书,该书是侦查领域的开山之作,它的问世引起了全世界的关注。
在书中,他从心理学观点分析犯罪现象,探讨大量有关犯罪的问题,包括犯罪的行为、情绪和认知方面的问题,并分析了犯罪行为产生的原因和分类。他还从性别、年龄、职业和习惯等方面,分析了讯问过程的互动影响。对于司法实践中的诸多重要问题,譬如说谎、做梦等情形,作者也在对应的章节进行了专门分析。
正是基于作者所做出的贡献,大量的人才开始主张按照现代科学的方法侦破案件,由此开创了“犯罪侦查学”这一新的学科,并对现代法庭科学的发展产生了深远的影响。因而,作者汉斯·格罗斯被誉为“现代侦查学的创始人”和“科学犯罪学的奠基人”。
本书曾被翻译成8种文字,拥有20多个版本。此次出版,译者依据现今可考可靠的资料,对原文一一进行了查核与校订。鉴于全书第五篇的“专题14:一般差异”中的部分内容具有一定的时代局限性,因而译者在对此章节的内容翻译时做了部分节译,以便读者更容易、更准确地理解原书所表达观点。
译者以权威版本为底本,译文力求信、达、雅,以精粹的译文和画龙点睛的注释,帮助读者接近犯罪心理学这门复杂而神秘的学问。
本书既可以作为学习犯罪心理学的专业入门教材,也可以为警察、法官、律师、检察官等相关从业人员提供专业知识,还可为悬疑小说爱好者提供一本耐读的犯罪心理学读物,是一本不可不读的经典之作。
这本书很客观地对心理学与犯罪之间的关系和影响进行了翔实的阐述和论证,其中理论功底之深,知识面之广,都值得思考和学习。
——中国心理学会前理事长 乐国安
心理学与法律的结合,一直以来都是值得让人深思的问题。本书无论在当时,还是现在,其专业内容带来的交叉思考都是震撼的。
—— 中国心理学会前理事长 韩布新
取证条件
专题1方法
第1节一般考虑
柏拉图在《美诺篇》中记载,当苏格拉底和美诺讨论美德的可传授性时,叫美诺的奴童参加了一个实验。苏格拉底想通过这个实验,证明人的知识是先天具有的,这种先验知识,是可以通过恰当的方式引导出来的。他让这个奴童确定一个正方形的边长,其面积是另一个边长为二英尺的正方形的两倍;之前,这个奴童没有这方面的知识,苏格拉底也没有直接指导过他。这个奴童得靠自己找到答案。刚开始,这个奴童给出了一个错误答案,他说,这个两倍面积正方形的边长是四英尺。他认为,正方形面积扩大到两倍,边长也会增加到两倍。于是,苏格拉底得意扬扬地对美诺说,事实上,这个奴童在并不确定的情况下,却认为自己知道了真相。之后,苏格拉底用自己特有的方式,一步步引导奴童找出了正确答案。
古根海姆用这个典型例子来说明先验知识的本质。我们在分析证人供词时,可以参考苏格拉底的这个案例。大多数人在处理问题时,总是认为他们看到了全部真相,而且他们会不断地重复自己的看法。但无论他们如何信誓旦旦,当用迟疑的语气说:“我认为……我觉得……”这种试探性的语气含有很多言外之意。当一个人说:“我相信这样……”这只能说明他想要说服自己,以增强自己面对别人反驳时的信心。当然,他不会怀疑自己所说的话。然而,当一些纯属事实方面的陈述,比如“下雨了”“九点了”“他的胡子是棕色的”,遭到质疑时,讲话者并不会反对。但如果,他讲话时用了“我认为”这种话做开头,那说明他内心是真的不确定。这一点,在分析那些隐藏了部分观察、判断、结论的话语时,显得尤其重要。
在这些案例中,还需要考虑另一个因素——自负。当证人断言一件事时,他只是想表达自己的确信而已,他所说的那些“我觉得”“也许”“似乎”,只是为了在意外情况下,给自己的话留有余地。
平时,人们说话的时候,即使不太确定,也会无所保留、信心满满。这些日常经验,更适合用于判断法庭证词,尤其是遇上关键问题的时候,这种现象会更加明显。老练的办案人员都知道,有时候证人虽然做了证词,却连他们自己也不知道指的是什么。对待这类证词,一定要慎之又慎。一般情况下,经过细致的检验,测定其可靠性及来源,我们会发现,最终只有很少一部分证词能站得住脚。当然,也有做过头的时候。在日常生活中,甚至也经常可以见到,经过一番进攻式的连续追问后,一个本来完全自信的人,也会变得动摇起来。越是认真、乐观的人,越容易动摇。当一个人讲出一件事时,问题跟着也就来了:其中的事实是否可靠?有没有欺骗性?于是,他的陈述便会变得不确定。他便开始回忆,由于想象力丰富,他便相信自己所看到的事情与实际完全不同了。最终,他会承认,真相很可能与自己所说的并不一样。在审判工作中,这种情况屡屡发生。在法庭上,很多证人会变得兴奋,尤其是当他们意识到自己的证词可能很重要时,会更加兴奋。而法官的权威形象,能让很多人附和法官的观点。
我们想知道的是,无论某人本来多么相信自己证据的确凿性,当他面对法官质疑的时候,为什么会变得对任何事情都犹豫不定了?
现在,刑事学家最艰巨的任务之一,就是在这些情况下找出真相——既不盲目、不加批判地接受证人证词,也不至于导致证人想讲真相时,变得犹豫不定、迟疑不决。然而,如果证人并没有故意造假,而只是因为观察错误,或得出了错误结论,在这种情况下,如何引导证人找出事实真相——像苏格拉底引导奴童那样找到真相,将变得更加困难。当前,有种流行的说法,它轻巧地认为,判断证据的真伪,并不是法官的职责——证人宣誓做证,其证据是可以接受的,法官只负责审判。然而,我们通常认为,法庭的职责首先是确定事实真相,不是形式上的“真相”。而且,如果我们已经发现观察有错误,却视而不见,那么,在这种情况下,我们就少了一个重要的证据——正反迥异的证据,将导致整个案件产生颠覆性的错误。最起码,证据链条上的一个环节会被排除在外。因此,我们需要学习苏格拉底的方法。但是,由于我们讨论的不是数学问题,而是更加依赖于事实证据的法律工作,所以,我们需要小心翼翼,采取一种比确定一个正方形面积更加审慎的态度。一方面,只有在极少数情况下,我们敢肯定自己没有搞错。所以,我们不能在没有更多证据的情况下,让别人同意我们的观点。另一方面,我们也必须谨防引导证人,导致他们转变可能正确的观点。在这件事上,不需要讨论暗示问题。因为,如果我觉得别人懂得比我多、观点比我对,我就赞同、接受,这与暗示无关。这是纯粹的观点交流和开放表现,在审判工作中尤为常见。谁能纠正证人明显错误的观点,并引导他们主动发现自己的错误所在,然后说出真相,又不至于矫枉过正——做到这一点的人,他就是我们的大师。
第2节自然科学方法
如果现在有人问:我们应当怎样计划这项工作、采用什么样的方法?我们必须承认,仅仅科学地建立一套学科理论是不够的。如果我们想取得进步,还必须科学地管理好日常事务。具体到每句话、每项调查、每个官方行为,都必须符合同一法律科学体系的要求。只有通过这种方法,我们才能超越仅仅依靠人力劳动的普通世界、克服令人厌恶的麻木迟钝、摆脱烦人的千篇一律、摒弃对法律与正义可怕的威胁。
而法学家只研究空洞的法律条文,并无休止地予以解释,于是,人们可能会抱怨说,我们很可能是对过去的科学方法绝望了,因为法律作为一门科学,曾经企图从废旧标准中找推理、从法律条文中找注释,艰难地搜寻合理化解释。法律体系只剩下一具空洞的外壳,故耶林戏称之为“玩辩证与杂耍的马戏团”。
然而,法学的科学特性就摆在我们眼前,我们仅仅需要掌握其中的方法。近一个世纪以来,无数事实已经充分证明,这种方法对我们非常有用。自从沃恩·克尼格1819年说出“法律体系必须成为一门自然科学”,人们就一直为这一战斗口号而努力着。甚至由于误解,曾导致过某些方向性错误,但对法律理论及其应用来讲,依然是真正的科学方向。
凡事欲速则不达。当人们延误了办理某事时,在没有充分准备的前提下,又突然仓促去做,就太急于求成。这不仅常见于日常生活,也见于龙勃罗梭及其追随者们匆忙做出的结论中,无论他们怎么说其观察有多好,但他们的观察不充分、不公正,还存在推理方面的缺陷。我们的任务是搜集事实资料并进行研究,至于推导出结论,我们可以留给更幸运的后人。但是,在日常工作中,我们可以稍微改变一下这个过程,我们可能从正确而简单的观察中,得出特殊的推论。“从事实到观点,”奥廷根说,“数千年以来,人类一直试图让物质服从意识,但人类失败了。现在,这一过程反过来了。”“从事实到观点”,这是我们的认识路径。这一次,让我们不带偏见、不带框框地观察生活中的事实吧,让我们去伪存真、认识纯粹的事实吧。那么,当我们发现事实无可置疑时,我们便可以小心谨慎地进行理论概括,最终得出推论。
每一项基本调查都必须首先确定主题的性质,这是颇负盛名的《论愚蠢》一书中的箴言。在所有的法律工作中,尤其在具体的刑法工作中,都必须坚持这一基本原则。在阅读成千上万份证人证词之后,我们仍然可能再次得出这类相似、令人厌倦、相互矛盾的结果:两个人——证人与法官,均不知道案件审理的主体性质,双方都不知道自己想从对方那里得到什么。一方说的是一件事,另一方说的是另外一件事。但究竟他们要确定的是什么,一方不知道,另一方知道了也不告诉他。发生这种问题,责任不在证人方,而是在另一方。
只有当真正的主题确定之后,现代意义上的科学调查才算开始。我认为,与我们的目的最相吻合的,是艾宾浩斯的定义,这一定义的前提是,要求尽量保持所有条件不变,这些条件对于实现特定效果是必需的。随后,将这些条件分门别类,按照数字顺序逐一区分,最后,用定量或可计量方式,构建起关于效果的伴随变化模型。
这是建立刑事科学理论的唯一正确方法。在此,我不想多加赘述。我们的目的,仅仅是为了在办理普通的刑事案件时,检验这种方法的可行性,并检验它在获取完整、明确的结论的过程中,是否确实是唯一的方法。如果答案是肯定的,这种方法不仅将用于检验整个审判过程,或者检验所收集到的证据,而且,它还将用于检验以上审判过程与证据的每个单独部分,并进一步分析其组成要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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