描述
开 本: 32开纸 张: 轻型纸包 装: 平装-胶订是否套装: 否国际标准书号ISBN: 9787557019471
- 本书共三章,按恋爱深浅程度排列:恋爱开始之前→恋爱的开始与结束→恋爱中的一些伤害。循序渐进,针对恋爱关系中关注度高、棘手的问题做出讨论。
- 暧昧关系、婉拒表白、漠不关心、外遇、PUA、催婚、分手、金钱分摊、损害赔偿、约会暴力、跟踪骚扰……恋爱中值得关注的问题,这里都有解答。
- 作者通过讲述身边真实的恋爱故事作为例证,真诚地向读者提出各种建议,可读性强。
- 作者作为一名律师,将恋爱关系比作法律中的契约关系,提出针对恋爱探讨的全新视角,并穿插、普及许多关于契约、合同的法律知识,教会读者面对恋爱时也需要制定并遵守规则,保护自己。
这是一本探讨恋爱关系的两性关系类图书。从暧昧到确定关系,从热恋到分手,无论处在恋爱的哪个阶段,都可能存在一些风险。
现在的年轻人重视恋爱中的自由平等,而法律契约正好有相似的属性,职业律师韩秀冰,提出了一个全新的视角:用恋爱与契约的关系,从“合约”的角度,解析恋爱过程中会遇到的问题,提示读者在恋爱时需要注意哪些事项,如何在两性关系中保护自己。
在恋爱的前期和过程中,甚至是分手的时候,两人可以像签订契约一样,表明各自态度立场,达成共识,建立关系的规则和边界,共同遵守,在好好经营感情的同时,学会规避伤害,保护自己,建立起一个健康的恋爱关系。作者讲述身边真实的故事,提出自己对于恋爱问题的见解,并真诚地向读者提出各种建议。同时作者是一名律师,文中也会穿插一些法律小知识,用来类比和讨论恋爱、婚姻的性质。
- 开始恋爱之前
不能盲目地开始恋爱
契约交涉阶段
暧昧分手也有相应的责任
契约交涉中不正当的中途撤销
确认对方目前的恋爱状态
阅览登记证书
我们开始交往吧
观念的一致性及制定契约的必要性
- 恋爱的开始与消亡
如果恋爱也有甲乙双方关系
契约自由原则与其界限
恋爱也需要努力
保留条款与失效原则
不结婚也没关系
宪法保障的自决权
销声匿迹,是多么的混蛋
拒绝履行契约时应具备的礼仪
换乘,是“劈腿”还是“备份计划”
双重契约的危险
离别也有阶段
解除契约的多种方式与调解程序
分手后仍需善后工作
赔偿损失与恢复原状
- 这并不是恋爱
“速食”关系的原则
正确地享受与陌生人的心动感觉及其条件
约会暴力
不再是个人隐私
数码性犯罪
在隐蔽空间,请警惕拿着相机的恋人
跟踪骚扰犯罪
若已拒绝,还继续骚扰就是犯罪
结束语 献给想要开始一段恋情的你
喜欢就一定要交往吗
即使对方喜欢我,我也喜欢他,也不是一定要发展成恋人关系。因为恋爱并不是义务。确认彼此的情感之后,还需要一段时间,来确认彼此能否以恋人的名义向对方坚守信义。况且恋爱是一份很难维持的契约。即便购买一件商品,顾客变心想要无理由退款,也很少有商家能做到无期限可退。然而,在恋爱中,对方的变心可能会成为破坏关系的主要原因,它没有任何时间限定,随时都可能破坏现有的关系。
我见过很多朋友,在受到对方热烈的追求时,不管是男是女都会有这种疑问,“我不清楚自己是不是喜欢她 /他”。如果在这种情况下就开始谈恋爱,以后便可能会抱怨:“真不知道他到底为什么这么做,要是喜欢我,怎么可以这样?”出现这种情况是因为硬要把对方塞进自己期望的恋爱关系里,又或者是因为给对方设置社会传统观念下的条条框框。因此,不清楚自己的感情,且还不了解对方是什么样的人就开启的恋爱,我不是很支持。
若是对方喜欢我,我也好像喜欢他,也不是一定要顺从内心,形成恋爱关系。同时跟很多人暧昧或者同时被很多人追求,再斟酌谁更合适的情形也一样。(其实这种恋爱机会分好几次而来是好的,但很稀奇的是通常会一拥而至。)遇到这种朋友,我会建议她不是一定要去谈恋爱,因此不要在“一定要在其中选择某个人”的前提下将这些人做比较,而是需要以“是否涌起想与他谈恋爱的想法”为基准做出判断。
这就如同听到别人的提问,但没有必要也没有义务一定要做出回答一样。被别人要求做什么的时候,也不一定要应和。同样,也没有义务必须接受追求者的表白。不管你收到多少礼物,或经常被请客、吃饭、喝酒,或一起度过美好的时光,都没有义务一定要接受对方的恋爱邀请。相反,在一起吃饭、交换礼物等相处的这段时间里,双方为了形成某种关系是否积累了一定的信赖之情,是否为了开启恋爱而进行一定的摸索,才是更为重要的。恋爱就像是一种契约,即双方处于同等地位,承诺建立某种特定的关系。因此,任何人都没有“非签不可的义务”。
有关契约,存在“契约自由原则”。契约自由原则大致分为以下三种:签署的自由,决定内容的自由以及方式的自由。其中“签署的自由”意味着当事人愿意签署什么样的契约、与谁签约等问题,不在外界因素的强迫下进行,而是凭自己随心而至。
契约由两部分组成,包括建议签署契约的“提案”以及表示认可此提案的“接受”。因此,契约的自由包含提案的自由与接受的自由,当然,也包含拒绝提案的自由。
若想赋予签署契约的义务,则另需签署赋予此义务的契约。(出于此类观点,存在一种视角,社会义务就是社会契约下发生的义务,因此,社会契约就是一种先行契约。)正如,即使逛街时仔仔细细观察了某件商品,也没有必须购买的义务,因此,在建立恋爱关系的问题上,我们应该更自由,更积极。
《民法》中有一则抽象性规范,即“诚实信用原则”,原则是:要求人们在不损害他人利益和社会公益的前提下,追求自己的利益。简单来说,签订契约的两个人不得做出违背对方信义的行为。这一原则在恋爱关系中显得尤为重要,因为恋爱就是一种特殊的契约。
分手之后我们是回不到过去那段还没有谈恋爱的时光。在一起的回忆,约会时支出的费用与时间,与朋友们分享的故事,任何事情都已覆水难收。从这一点来看,恋爱是一种特殊的契约,此契约可以终止,但是不能解除。(“终止契约”是指从结束契约的瞬间起,契约关系就此失效,因此也意味着直到结束契约之前,其关系是有效的,“解除契约”是指完全否定契约本身,从契约开始到现在的所有事情需追溯并恢复原状。)正因如此,开始一段恋情之前,需要弄清楚一些问题,比如对方是否会说一些琐碎的谎话,是否是容易移情别恋的类型,是否会珍惜与我的关系并愿意一起努力等。若对方是不以为意地对待与他人的约定的人,会很难维持恋爱关系。
尽管顷刻之间陷入了爱情,但恋爱是完全不同的概念。倘若爱情可以克服所有的曲折坎坷,那该多么的美好,当然,这是不可能的。每个人都有各自的生活习惯和表达感情的方式,且人生中可以用来恋爱的精力值每个人也有所不同。因此,即便不能提前了解所有,但是至少应该努力去了解对方,并且在确定关系之前需要一定时间去考虑,这就是所谓的“暧昧”阶段。
能说出“我很喜欢你,但是还不能确定与你的关系”的人,不妨说他们有一种能力,即虽然喜欢着对方,但是可以把这份感情稍微搁置一边,先去考虑是否能与对方形成健康的恋爱关系。
恋爱是不断调整和成长的过程
“怎么才能交往那么久?”
我对谈了长达 10 年恋爱的 R 问道。这仅仅是关于如何与同一个人度过二十多岁青春的好奇心而已,毕竟二十多岁的青春充满着变幻莫测。她的回答很简单。“就是,我喜欢他本身。”虽然他们两个人专业不同,梦想不同,各自所处的环境也不同,但是经常谈论对方的人生,认可彼此的变化,而且会根据其变化对彼此的关系进行细微的调整。
开始某种关系时,通常会出现固化对方与自己状态的现象。这与父母依旧把已长大成人的儿女当作孩子来对待,或者长大成人后遇见小学同学时,突然感觉自己重新回到小学生时期,向对方开幼稚的玩笑是一样的道理。
因此,观察那些能维持很长时间良好关系的人,会发现他们彼此都见证了对方经历人生中的各种风波后逐渐改变的过程,并认可了这样的他,就这样一同度过漫长的时光。
“这不像你的作风。”朋友的一句话令我勃然大怒。“那到底什么叫我的作风?”那一瞬间,我们会面对一个事实,即我们每个人都会根据自身情况而逐渐改变,曾经的朋友与现在的他也可能会有所不同。如果不能承认此事实,可能会绝交,即使不绝交,朋友关系也有可能会逐渐疏远。相反,如果能够认可并接受现在的朋友,则今后也能维持长久的关系。恋人关系也如同朋友关系,关键就是要互相认可彼此的变化。
观察那些建立长期交易关系的人可以看出,他们签订的契约相当灵活。契约是人为订立的东西,有时预留一些“调整的可能性”能使契约变得更加牢固。如果明确标示执行期限,站在法律从业者的立场确实便于追究履行义务的责任,但有时通过延长后期限的方法来完美达成契约本身所追求的目的,会比遵守期限显得更为重要,所以一般也会添加如“通过协商可延长一次执行期”等条款。但是其协调可能性并不是没有限制的,即通过这份契约,双方想要达成的目标是什么,我方可以让步到什么程度,关于这些问题应该明确标准,且应在可容许的范围内进行协调。
分手结算
分手后,为了要求返还恋爱时送出的物品或金钱,有时还会有提起诉讼的情况(如果是准备结婚却取消婚约的情况,可以对解除婚约负有责任的一方提起损害赔偿诉讼,这一点另当别论),一般都涉及名牌包或名牌腰带、皮鞋等昂贵礼物。作为礼物送出去的物品实际上属于赠予,因此很难要求返还。“这是在我们交往的前提下给你的,分手时还给我。”送给恋人礼物时,我们几乎不会这么说话。
借给或赠予对方巨款的时候也会存在问题。如果对方不主动返还,在坏的情况下,我们为了赎回巨款还要提起返还诉讼。然而即使提起诉讼,也只有在借贷关系明确的情况下,我们才有可能赎回。因此在恋人之间,好不要轻易建立超出自己承受范围的金钱交易,除非是一些觉得不收回也没关系的小金额。且如果要借钱给对方,即使是恋人关系也要出具借条,恋人关系是很容易被认定为赠予的亲密关系,因此在借钱的时候应更加慎重。
原则上,解除契约之后,应将与契约相关的内容恢复到签约之前的状态。就像买了东西时,收到退款并归还东西一样。如果接受的东西不能归还时,也应该用与它价值相当的金钱予以返还。但是,恋爱即使终止了关系,也不能回到没有遇见对方的时候,即不可能恢复原状。但尽管如此,我们还是会以为恋爱结束后应该恢复原状而做出某些行为,比如收回彼此交换的物品,对恋爱期间的金钱进行结算,等等。虽然不可能回到初,但这样做至少会让我们心里舒服一些。
关系一旦结束,事情就会演变成“到底谁对关系终结负有责任”等争吵,以及彼此之间有多少礼物来往等问题。由于损害赔偿的目标是补偿受害者在法律权益上的损失,所以,损害赔偿权利人多只能得到那些如果契约没有被破坏时原本应该得到的利益,或如果没有签订契约就不会发生的那些利益损失而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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