描述
开 本: 32开纸 张: 胶版纸包 装: 平装-胶订是否套装: 否国际标准书号ISBN: 9787108076953
苏力于1996年发表的《秋菊的困惑和山杠爷的悲剧》围绕张艺谋电影《秋菊打官司》讨论社会问题,奠定了“法律与文学”学术范式,同时使这部电影成为一批法律学人反复研究的经典素材。三十年来,作为一个立足于中国语境的学术创造,“秋菊的困惑”一直是最有原创性与生命力的中国法学理论命题之一,得到学者们基于不同视角和观点的讨论。本书收录其中最具代表性的十余篇文章,包括《秋菊的困惑和织女星文明》(冯象)、《要命的地方:〈秋菊打官司〉再解读》(赵晓力)等。这些在电影上映后三十年来陆续产生的思考,较为清晰地呈现了“法律与文学”范式的在中国的产生与发展过程,反映了对中国法治进程的回顾与反思。
张艺谋执导的电影《秋菊打官司》于20世纪90年代初上映后即引发广泛讨论。1996年,苏力发表《秋菊的困惑和山杠爷的悲剧》,首倡通过文艺作品透视社会现实,思索中国法治道路的未来,由是引发一批法律学人持续经年的关切与回响。本书精选十四篇探讨“秋菊”问题的中外法学文章,既从剧中人物的境遇,也从法学思潮的奔涌见证中国现代化转型进程的现实性与复杂性。
序 言 “秋菊的困惑”与批判法律运动 强世功
导 言 秋菊的困惑与解惑——“法律与文学”在中国 陈颀
上编 秋菊的困惑
秋菊的困惑和山杠爷的悲剧 苏 力
附录:从文学艺术作品来研究法律与社会?
秋菊的困惑和织女星文明 冯 象
要命的地方——《秋菊打官司》再解读 赵晓力
“秋菊的困惑”——一个巧妙的修辞 桑本谦
秋菊的“气”与村长的“面子”——《秋菊打官司》再解读 陈柏峰
秋菊的错误与送法(律知识)下乡 缪因知
中国法治事业中的空间因素与性别因素——从《秋菊打官司》的角色隐喻切入 尤陈俊
下编 秋菊的解惑
喜剧与文化 阿兰·斯通
叙事、文化与正当性——《秋菊打官司》中的重复与独一性 张旭东
村长的困惑——《秋菊打官司》再思考 凌 斌
教化权、官员伦理与秩序变迁——以《秋菊打官司》中的李公安为分析对象 徐 斌
秋菊二十年——反思“法律与文学” 陈 颀
从秋菊到WTO——国际体系与超前立法 章永乐
法律多元主义的重构——秋菊的困惑与中国法治的道路 强世功
附 录 《秋菊打官司》研究文献目录选编(1992—2023)
围绕电影《秋菊打官司》形成了一个批判法律理论传统,当移植的西方法律成为完善中国法治秩序的丰厚质料时,唯有批判法律运动所展现出的批判意识及其指向的探索美好生活方式的想象,才能真正为中国法治秩序的未来发展赋予形式和灵魂。
——强世功
“秋菊的困惑”与批判法律运动
*本文节选自《秋菊的困惑》序言,稍有改动,注释从略。
文丨强世功
1995年,苏力发表了《变法、法治及其本土资源》一文,1996年,又发表了《秋菊的困惑和山杠爷的悲剧》一文,由此展开对主流法治理论的批判。这标志着伴随改革开放和现代法治兴起而成长起来的法律社会学研究迎来了第二波,甚至可以看作开启了中国的批判法律运动。苏力的成名作《法治及其本土资源》书名即来自第一篇文章,以致他常常被看作“本土资源派”。第二篇文章则因率先讨论《秋菊打官司》引发学界(主要是法学界)对这部电影的持续关注,从而形成了一个法理学的解释传统。我们编选这本著作就是希望对过去二十多年来围绕《秋菊打官司》的法理学阐释传统进行初步的整理,以此理解中国法学理论发展的内在理论脉络及其与中国法治发展进程的关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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围绕《秋菊打官司》所展开的讨论往往被纳入“法律与文学”的学术范式中。本书的编者之一陈颀就是从这个角度来理解上述讨论,从而展示“法律与文学”这一研究传统与中国现代法治建构过程的复杂关联。法律与文学乃是一个古老话题。文学教化与政法秩序互为表里,共同塑造一个国家或文明的政教体系。其中,文学对于社会风尚的引导和人心向善的塑造远远高于法律,法律始终处于从属的地位。用现代理论家的话说,古典法律秩序乃是以宗教法或道德法进行统治,文学乃是宗教和道德教化的重要载体,而理性化的法律处于从属地位。然而,现代社会既意味着理性的兴起,也意味着法律的兴起,法律与文学的关系走向分离甚至颠倒,法律在公共生活领域中获得了绝对的权威地位,而文学逐渐从公共政治领域中隐退进入私人生活,成为审美艺术的一部分。
在这种现代处境下,法律与文学的关系变得非常微妙。一种以努斯鲍姆的主张为代表,她希望恢复文学的公共政治功能,从而通过文学的力量来矫正理性化的“铁牢笼”带来的人的“物化”或“异化”的弊端,这就意味着我们在法律理性化所推动的“程序正义”的基础上,要借助文学的力量来探求一种更符合人的情感想象的“诗性正义”。另一种以波斯纳的主张为代表,他用更为超然和理性化的眼光来看待法律与文学的关系。他认为在法律与文学的关系中,存在四个不同的问题域:“法律中的(in)文学、作为(as)文学的法律、通过(through)文学的法律以及有关(of)文学的法律。”在这四个不同的问题域中,法律与文学的关系也各不相同。波斯纳对这四个问题域中法律与文学的关系进行了全面细致的分析。努斯鲍姆提出的重建法律与文学的关系实际上涉及第二个问题域和第三个问题域。“作为(as)文学的法律”尤其体现在司法判决书的书写中,即如何将文学修辞带入司法判决,让判决书直接打动人心,增强公共说服力和认可度。而“通过(through)文学的法律”则是对法律人进行文学教育,让法律人拥有丰富的情感以平衡法律冰冷的理性化力量,增加情感和诗性的成分。然而,波斯纳对文学的这种功能表示怀疑,毕竟文学在告诉你善的同时也在教育你恶,文学带来的心理学效果不能混同为道德效果。
如果我们以波斯纳提供的上述四种法律与文学的问题域来看,那么苏力通过《秋菊打官司》所开辟的“法律与文学”毫无疑问属于“文学中的法律”(law in literature),用波斯纳的话说,就是“作为文学文本的法律文本”,其中文学不过是作为一个文本承载着法律故事。可以说,陈颀所说的“法律与文学”研究基本上是在这个问题领域中展开的。从这个角度看,文学文本的“文学性”并不重要,它和历史档案、司法案卷、人类学或社会学田野调查中记录的故事并没有本质区别。苏力在解读《秋菊打官司》中使用的理论分析工具同样可以分析他在乡村司法调查中遇到的案件。在法学家看来,文学体裁、档案记载和田野调查中讲述的法律故事不过是一堆有待于法律理论来照亮的材料,重要的是法律,甚至是法律理论,而载体本身的特性并不重要。这或许可以解释陈颀所遇到的困惑,“文学比起真实的历史(社会)材料有什么优势?”或者,“法律人在做‘法律与文学’,如何能让我们研究文学的人也有所收获?”从法学理论的要求看,文学故事是虚构的,但比起真实的历史(社会)材料有时更“真实”。这里所说的真实就是更符合法律理论逻辑正确性的那种真实!研究文学的人如果想从法律人的“法律与文学”研究中获得启发,必须认识到他们最大的误解莫过于认为“法律”与“文学”是平等的,而忽略其真实含义是“文学中的法律”,文学不过是需要法律人用法律理论的解剖刀进行解剖的对象。因此,中国学界,尤其是法学界围绕《秋菊打官司》这部电影展开的法学讨论,表面上看是“法律与文学”的发展历史,实际上是法律社会学理论借助这个电影文本进行分析、讨论和对话而不断发展的历史。
电影《秋菊打官司》引发法律社会学的讨论已经有二十多年,这二十多年中国经历了迅速崛起的大转型。政治场域的变化与学术场域的变化无疑与此有着密切关联。20世纪80年代伴随政治方向和路线的全面调整,人文思想领域率先掀起一场激进狂飙的浪漫主义运动,由此带来中西文化比较的批判思潮,这无疑加速了改革开放所推动的经济和政治改革。进入 90 年代中国的经济社会改革步入正轨,社会科学开始兴起,经济学、法学和社会学等取代传统人文学科成为显学,为国家治理的转型提供知识、智力和舆论的支持。市场自由的发展不仅引发关于人文精神衰落的大讨论,经济改革带来的社会分化也推动了自由左派的强势崛起并与自由右派展开论战。2000年之后,中国崛起步入快车道,文化保守主义伴随着从民间到官方的“国学热”而成为思想界关注的重心。中国思想界从80年代的自由主义的批判、90年代以来自由左派的批判,转向2000年之后“通三统”的综合努力。
批判法律运动乃至法律社会学研究的兴衰无疑需要放在这个更大的政治场域和学术场域中进行考察。批判法律运动的思想谱系既有“文化热”中后现代人文主义思潮推动的法律文化理论,又受到社会理论中流行的国家与社会理论范式的影响;既有法律经济学的分析,也有女权主义的视角;既能看到福柯理论的影响,也能看到施特劳斯的痕迹。但从总体上说,批判法律运动既是自由左派运动也是文化保守主义兴起的有机组成部分。正是在这种总体的发展轨迹中,我们可以看到批判法律运动的兴衰与走向。
就围绕《秋菊打官司》所考察的批判法律运动的内在理论谱系而言,从苏力1996年的文章到2017年章永乐的文章,刚好是二十年的跨度,中间差不多经历了三代学人。苏力毫无疑问是批判法律运动的开创者,然而,苏力的理论内在地包含着妥协性和两面性。虽然苏力在修辞上非常激烈,甚至以左派的面目出现,但其批判实际上很温和,他从来没有批判过法治本身,他批判的只是某一种法治理论。相反,他始终强调法治是工商业社会或陌生人生活中必须接受的治理术。他在线性史观基础上承认中国必须通过“超前立法”实现国家强大。用他在成名作《法治及其本土资源》的扉页援引的诗歌来说,“这才是根本的根本”。在这个意义上,苏力表面上是自由左派,可最终是民族主义者。他所主张的后现代理论可以对任何价值进行功能主义的解构,并最终将其还原为实力,从而成为现实主义者甚至尼采主义者。
在苏力开创批判法律传统之后,形成了两个批判的高峰。一个是冯象所代表的左派思考,它坚持人类大同的理念并对右翼自由主义思潮展开批判,尤其始终对全球正在兴起的资本-权力-法治综合体展开批判。另一个就是赵晓力所隐含的文化保守主义,一种基于中国传统“经学”对于人类生存意义和秩序安排的阐述,对西方价值观念和生存秩序展开批判。之所以说是两个批判的高峰,就在于他们超越于民族主义和现实主义,在价值和精神层面上对中国可能朝向的西方现代化道路展开批判。在此之后,批判法律运动走向衰退,到了章永乐和徐斌则完全放弃了批判意识而走向了综合,而且在法治秩序建构中试图安顿并综合三种法治传统。
批判法律理论从批判走向综合的这二十年中,源于西方的现代法律曾经作为一种移植的异质要素逐渐融入中国社会生活,如今已经成为中国人生活方式中不可分割的一部分。批判法律运动的衰退或许可以证明法律现代化理论及其预设的“变法模式”或“超前立法”的正确性。也许正是预见到了这种现实的后果,法律现代化理论的鼓吹者很少在理论上认真回应批判法律理论,这从本书选编的相关文章就能看出来。或许他们从一开始就将其目标锁定在现实制度的改革和安排上,而非思想理论的表述上。因此,他们更乐于占领面向大众的公共舆论,更乐于将自由主义法治理论塑造为与权力和制度纠缠在一起的大众意识形态,而始终缺乏动力或能力来回应批判法律理论,并思考如何建构更加美好的法治秩序。因此,尽管围绕《秋菊打官司》形成了一个批判法律理论传统,但它在法学界乃至更大的法律职业界始终是极少数学者讨论和关注的话题。这无疑是民主时代的一种常态。然而,我们不要忘记,当移植的西方法律成为完善中国法治秩序的丰厚质料,唯有批判法律运动所展现出的批判意识及其所指向的探索美好生活方式的想象,才能真正为中国法治秩序的未来发展赋予形式和灵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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