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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 本: 16开纸 张: 胶版纸包 装: 平装-胶订是否套装: 否国际标准书号ISBN: 9787521637618
德国畅销民法教科书《德国民法导论》的债法部分,包括总则和分则的基本理论与法律适用
这是一本了解德国债法的基础性读物,是德国畅销民法教科书《德国民法导论》的债法总则和债法分则部分,亦是作者的代表作。书中讲解了债法的规范范围、债务关系的种类、债务关系的终止、债权让与和债务承担,买卖、租赁、承揽等典型合同,以及无因管理、不当得利和侵权行为等问题,并附有大量案例、图表和学习提示,帮助读者更好地理解德国债法理论和相关规范,以及在具体的司法实践中,法律规定是如何适用的。
第一编 债法总则
第1章 债法的功能与体系
第1分编 债务关系的概念与种类
第2 章 债务关系的性质
第3 章 债务关系的种类
第2分编 债务关系的内容
第4 章 给付义务
第5 章 给付标的
第6 章 给付期限与地点
第7 章 由第三人给付
第8 章 向第三人给付
第9 章 利他合同
第10 章 给付的留置
第11 章 损害赔偿
第3分编 债务关系的终止
第12 章 履 行
第13 章 清偿代用
第4分编 债务关系中的给付障碍
第14 章 给付障碍的表现形式
第15 章 给付不能
第16 章 债务人引起的给付迟延(债务人迟延)
第17 章 不良给付与不履行附随义务引起的义务违反
第18 章 缔约时有过错的义务违反(缔约过失责任)
第19 章 债权人迟延
第20 章 综合复习:给付障碍的法律效果
第5分编 债务关系中的多数债务人和多数债权人
第21 章 多数债权人
第22章 多数债务人
第6分编 债权人和债务人的变更
第23 章 债权移转
第24 章 债务承担
第二编 债法分则
第25 章 债法分则的功能和体系
第1分编 出让合同
第26 章 买 卖
第27 章 赠 与
第2分编 转移使用权的合同
第28 章 使用租赁
第29 章 其他转移使用权的关系
第3分编 劳务给付
第30 章 劳务合同与类似的合同
第31 章 加工承揽合同及类似的合同
第32 章 其他劳务关系
第4分编 其他的给付允诺
第33 章 保 证
第34 章 为明确权利义务关系而产生的债务关系
第35 章 射倖合同
第36 章 有价证券法中的基本形式
第5分编 法定债务关系
第37 章 无因管理
第38章 不当得利
第39章 侵权行为
术语索引
通常情况下,除了加害人之外,受害人对损害的发生也起到了推波助澜的作用,这不得不予以考虑。与有过错会导致损害赔偿的数额减少,甚至可能导致损害赔偿责任完全被排除。
1. 损害发生时的与有过错
受害人的过错对损害发生有共同影响的,根据民法典第254条,赔偿义务及待予赔偿的范围,要取决于“情事,尤其是损害在多大程度上主要由一方或者另一方引起的情事”。
提示:民法典第254 条说的“过错”,并不是民法典第276条层面上的过错,而是“对自己的过错”。
学习提示:
民法典第254条是一则例外条款,因为其与“全有全无原则”不同,后者意味着,法院(只)能全部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或者完全驳回其诉讼请求,而(与调解解决争议不同)不能充当和事佬与调停人。但是在第254 条的框架下,法院可以评估具体案件的特殊情事,并据此来计算赔偿的额度。
示例:
搜罗古董的S在A古董店里赏玩一件昂贵的陶瓷花瓶(价格:1000 欧元)。由于不小心(即“过失”),S把花瓶从桌子上碰落,花瓶摔得粉碎。但不幸的是,店主此前把花瓶放在了桌子边缘。因此,这里就存在民法典第254条的与有过错。A可以向S(依据民法典第823条第1款)主张900欧元、800欧元,还是635欧元,取决于其与有过错可以被估价几何。法院在此就有了一个比较广泛的裁量空间。
典型示例出现在道路交通法中,受害人的与有过错在下列情形中被判例承认:
摩托车驾驶员不佩戴头盔;
汽车驾驶员不系安全带;
骑自行车的人行驶在相反的方向上;
行人在红灯时横穿马路,或者横穿主干道而不走附近的斑马线。
2. 损害扩大时的与有过错
根据第254条第2款第1句,与有过错也可能发生在下列情形中,即受害人没有“提醒加害人注意异常高的损害风险”,或者没有“避免或减轻损害”。
示例:
机动车受损的所有人在修理期间不允许租赁过于昂贵的车辆来代步;
基于情事,在受损的机动车修理期间,只有在里程较短的路段才允许乘坐出租车,来替代租车;
受害人有义务使用尚存的劳动力,来避免或减少后续损害;
在中等偏重的损害中受害人必须寻求医疗治疗,并遵循医嘱。
若受害人未做到上述要求,而导致损害扩大,受害人都存在与有过错。
3. 第三人与有过错的成立
根据第254条第2款第2句,在与有过错的案型中,“准用第278条的规定”。……
示例:
在上文第1点的示例中,如果A的雇员将花瓶放在桌子边缘, 那么根据民法典第254 条第2款第2句连同民法典第278条,雇员的过失行为要归属于A。
不过,这里涉及的是所谓的“法律原因准用”,而不仅仅是“法律效果准用”。这意味着:与有过错按照民法典第278条应当被归属于受害人的,必须满足第278 条具体的构成要件。尤其是在加害人与受害人之间,要已经成立了“法律上的特别结合关系”(合同关系或者先合同关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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