描述
开 本: 32开纸 张: 胶版纸包 装: 平装-胶订是否套装: 否国际标准书号ISBN: 9787100031233
埃米尔·迪尔凯姆是19世纪末20世纪初法国一位著名的社会学家。1882年,他在巴黎高等师范学校毕业后,先后在桑斯等地许多中学任教,1885-1886年赴德国游学,深受德国实验心理学创始人冯特的青睐。回国后到波尔多大学任社会哲学讲师,后晋升教授。1896年,他创办了《社会学年刊》。1902年,他根据社会学研究的不同对象,把社会学分为一般社会学、宗教社会学、法律社会学、犯罪社会学、经济社会学、道德社会学、社会形态学、美学社会学等。同时,他还给社会学下了定义,认为它是一门以比较的方法研究各种社会制度和社会过程的科学。
《自杀论》是埃米尔·迪尔凯姆的一部重要社会学著作,它和《社会分工论》内容十分密切,也可以说,它是《社会分工论》的续篇。因为在《社会分工论》的*后一部分已对社会分工而引起的社会病态进行了分析。作者认为,所谓自杀,就是“任何由死者自己完成并知道会产生这种结果的某种积极或消极的行动直接或间接地引起的死亡”。自杀是一种特殊的社会现象。在资本主义制度下,这种现象之所以增多,是由于资本主义经济的发展、科学技术的进步和社会分工的变细所造成的社会病态而引起的。它跟种族、遗传因素、个人素质、心理状态、精神病、自然条件、气候变化无重大关系,或者说关系不大,然而它跟社会环境、其中包括经济危机、政治危机、社会动荡、改朝换代、工作变迁,生活变化等却有着密切的关系。埃米尔·迪尔凯姆是19世纪末20世纪初法国一位著名的社会学家。
序
导论
编 非社会因素
章 自杀与心理变态
第二章 自杀与正常的心理状态、种族、遗传
第三章 自杀与自然因素
第四章 仿效
第二编 社会原因和社会类型
章 确定社会原因和社会类型的方法
第二章 利己主义的自杀
第三章 利己主义的自杀(续)
第四章 利他主义的自杀
第五章 反常的自杀
第六章 不同类型自杀的各种形式
第三编 作为一般社会现象的自杀
章 自杀的社会因素
第二章 自杀和其他社会现象的关系
第三章 实际的结论
附录
一、图一 自杀和酗酒(四幅)
二、图二 法国各县的自杀人数(1887-1891)
三、图三 中欧的自杀情况(根据莫塞利的材料)
四、图四 自杀人数和家庭密度(人口数)
五、图五 自杀和财富
六、各年龄组有配偶者和丧偶者按有无子女分类的自杀人数
近来,社会学风行一时。十几年前还鲜为人知甚至几乎被人贬低的这个词,今天已成为一个常用词。公众对这门新科学的兴趣越来越大,似乎对它有一种偏爱。人们对它寄予很大的希望。可是应该承认,已经取得的成果与已出版著作的数量和人们对这些著作的兴趣完全不相称。一门科学的进步,其标志是它所研究的问题不再原封不动。有人说,如果发现了迄今为止尚不知道的规律,或者至少是新的事实改变了提出问题的方法,尽管还没有提供可以被看作是后的解决办法,这门科学就算是进步了。然而,不幸的是有充分的理由认为,社会学并没有向我们展现出这种景象;因为它往往不提出明确的问题。它还没有超越建设和哲学综合的阶段。它不是以说明社会领域的有限部分为己任,而是宁可研究那些引人注目的一般性,考察所有的问题而不是特地研究哪一个问题。这种方法固然可以稍微满足一点公众的好奇心,向公众阐明各种各样的问题,但是根本达不到任何目的。人们不是借助于草率的直感粗浅地进行考察便能发现如此复杂的现实事物的规律的。况且,某些既广泛又仓促的概括是不可能得到任何证明的。人们能做到的就是在有机会的时候举几个有利于说明已经提出的假设的例子,但是说明并不是证明。此外,一个人遇到那么多问题的时候,他什么问题也解决不了,他所能利用的只是某些偶然知道的情况,甚至没有办法加以考证。因此,对于任何习惯于只研究某些特定问题的人来说,纯社会学的著作毫无用处,因为大部分著作都不属于任何特定的研究领域,而且过分缺少有点权威性的资料。
对我们这门科学的前途抱有信心的人应该把结束这种状态的事放在心上。如果这种状态继续下去,社会学很快就会重新信誉扫地,只有理性的敌人才会为此而感到高兴。因为对于人类的理智来说,如果漏掉迄今为止不受其支配和人们为之激烈争论的这一部分现实,哪怕是暂时的,这也将是一次可悲的失败。即使取得的成果不明确,也决不应该灰心丧气。这是作出新的努力的理由,而不是洗手不干的借口。一门诞生不久的科学有权犯错误和进行探索,只要它意识到自己的错误和探索以免重复。因此,社会学不应该放弃任何抱负;但是另一方面,如果要不辜负人们对它的期望,它就不应该变成一种别具一格的哲学专题著作。社会学家就不应该热衷于对社会现象进行形而上学的思考,而应该把各种具有明确界限的现象作为研究的对象;这些现象可以说是用手摸得着的,人们可以说出它们的来龙去脉,而且可以抓住不放!社会学家还应该仔细参考各种辅助学科,例如历史、人种志和统计学;没有这些学科,社会学就可能一事无成!如果说有什么要担心的话,这就是社会学家所掌握的材料无论如何不会与他试图研究的课题相适应;因为不管他多么细心地划定界限,他的课题总是如此丰富、如此多变,以致包含着无数的意外情况。但是这没有什么要紧。如果他这样进行研究,即使他所掌握的材料不完整,方法太有限,他还是做了一件有益的工作,这件工作将大有前途。
同样,连续几代人得肺痨的情况肯定是很多的,然而学者们仍然迟迟不愿承认这种病是遗传的。相反的答案倒似乎占了优势。同一个家庭里一再发生这种疾病也许不是由于肺痨本身的遗传性,而是由于某种一般气质的遗传性,这种气质容易感染致病的细菌,并且在有机会的时候使这种细菌繁殖。在这种情况下,遗传的不是疾病本身,而是有利于疾病发展的天生体质。为了有权断然否定这种解释,至少应该证实在胎儿身上常常发现结核杆菌;只要这一点得不到证实,人们就必然要产生怀疑。对我们所关心的问题同样需要慎重。因此,要解决这个问题,光指出某些有利于遗传性论点的事实是不够的。这些事实还必须有足够的数量,免得被认为是偶然的巧合——不包含其他解释——不和其他任何事实相矛盾。那么这些事实是否满足这三个条件呢?
诚然,这些事实是常见的。但是要由此得出结论,说自杀从本质上来说是遗传的,那就不足以说明这些事实多多少少是常见的。此外,还必须能够确定这些事实和自杀的总数有什么相应的关系。对自杀总数中的大部分人来说,如果证明他们有遗传的先例,那就有充分的理由承认这两种事实有某种因果关系,自杀有一种遗传的倾向。但是只要这一点得不到证实,人们总是可以怀疑这些情况是否由于几种不同原因的偶然结合。然而,观察和比较——只有这样才能解决这个问题——从来没有广泛地进行过。人们几乎总是满足于引证一些有趣的小故事。我们在这方面所掌握的材料从任何意义上来说都什么也证明不了;这些材料甚至有点自相矛盾。吕伊斯大夫有机会在他的诊所里观察过39名有比较明显自杀倾向的精神病患者,并收集了这些病人相当完整的有关材料,他发现只有一例病人的家庭成员中有过同样的倾向。在布里埃·德布瓦蒙所遇到过的265名精神病患者中,只有11名病人的父母是自杀的,即只占4%。卡佐维埃伊所提供的比例则要高得多;在60名病人中,他查明有13名即28%的病人家中有过遗传的现象。根据巴伐利亚州的统计材料——记载遗传影响的统计材料,在1857-1866年期间,使人感到是遗传的约为13%。
无论这些事实多么不起决定性的作用,如果在说明这些事实时只能承认自杀的某种特殊遗传性,那么这种假设也会具有一定的权威性,而且甚至不可能找到另一种解释。但是,至少有另外两种原因能够产生同样的结果,尤其是在这两种原因同时存在的时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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