描述
开 本: 32开纸 张: 胶版纸包 装: 精装是否套装: 否国际标准书号ISBN: 9787559856692
本书卖点
- 大学问“实践社会科学系列”009号,继《爪牙》《现代中国的形成》后又一重磅新作;
- 一部法律史领域研究性犯罪问题的经典之作。常建华、邱澎生、阿风、王志强、张泰苏等学术名家一致推荐,彭慕兰、高彦颐、白德瑞、李硕等众多知名学者曾撰文评论英文原版,《美国历史评论》《亚洲研究杂志》《哈佛亚洲研究杂志》等20多家ding尖学术期刊刊登书评;
- 聚焦性犯罪问题,以法律视角切入。作者将性犯罪与法律问题进行宏观考察,细致地记录了影响各种性问题的法律变革,用比较史的眼光对性行为管制、寡妇守贞、同性恋法律与性别角色、“光棍例”、“卖娼”等问题进行分析,展示了一个复杂的中华帝国晚期社会;
- 关注底层人物的生活地位及命运,充满人文关怀。作者以清代社会中寡妇、娼优、雇工、乞丐等底层人群为切入,展现了微观视角下的平民婚姻,以及女性短缺、妇女歧视、“卖妻”等现象,辅以大量的细部描写,揭示出清代更深层次的社会结构问题;
- 史料丰富详实,还原精彩的真实案例。该书以唐代以来的刑事和民事诉讼档案为轴,辅以地方志、民俗调查报告、传奇小说(《金瓶梅》等)等多种文献,加上作者极佳的史料裁剪能力,呈现出细密化的法律叙事文本,勾画出底层平民生活的众相;
- 案例生动鲜活,语言精准流畅,可读性强。书中案例细节丰富,人物形象立体丰满,作者缜密的思考穿插其间;译文反复打磨,精准流畅,可读性强;
- 跨越式写作,将性别史、法律史和社会史等不同研究进路熔为一炉。该书把关于性的不同领域的发展关联到一起,拒绝了以往根据一些精英案例所提出的过于简单的概念,致力于在多学科的基础上提炼更为复杂的相关论证;
- 本书采用内外双封的装帧形式,同时,为了更好地贴合本书的主题,封面采用五代南唐《合乐图》元素,再现了五代宫廷女乐的奏乐场面,紧扣书中“娼优”等主题。
编辑推荐
该书绝非一本猎奇“性”的轻浮作品,而是一份厚重、严肃且令人深思的学术研究。作者结合传统史学与性别史的研究方法,深入剖析了清代的各类奸情案件,成功揭示了中华帝国晚期在相关法律方面发生的那些影响深远的深刻变化。
“光棍例”
生活在家庭制度之外的底层男性被统称为“光棍”,他们总人数众多,并在当时日益壮大。他们被妖魔化为性侵犯者,被视为对正经人家中的守贞妻女及年少子弟构成了威胁,于是国家出台了大量新的法律规定,对他们加以震慑。本书展示了当时国家为应对社会结构和人口状况方面正在发生的诸多令人不安的变化所做出的努力。为了适应正在变得更具流动性的社会结构,国家抛弃了法律上某些不合时宜的旧有身份类别,强制落实严格的社会性别角色,以支持小农家庭对抗由单身无赖汉们构成的底层男性阶层。
明清寡妇之“性”与财产
相较于对其他类型的女性,明清两代的法律均在财产和自主性方面赋予了寡妇以限度的权利。但寡妇能获得这些权利的前提是她须保持贞节,而再婚或与人通奸均会破坏这种状态(因此,再婚和与人通奸只是同一主题的不同表现方式而已)。性与财产之间的这种相互关联性,为大量的民、刑事司法审判提供了素材,而这些审判活动正是清廷用来落实其推行的那些道德准则的直接手段。现存的案件记录为我们开启了一扇新的窗户,让我们得以一窥清廷是如何致力于推广女性贞节观的,以及此种努力又会对清代普通百姓的生活造成什么样的影响。
本书是一部法律史领域研究性犯罪问题的经典之作。书中运用了唐代以来的大量法律史文献,聚焦清代社会中寡妇、娼优、雇工、乞丐等底层人物,用比较史的眼光对性行为管制、寡妇守贞、“光棍例”、“卖娼”等问题进行分析,还原真实案例,展现了微观视角下的平民婚姻,以及女性短缺、妇女歧视等现象。
作者将性别史、法律史和社会史等不同研究进路熔为一炉,将性犯罪与法律问题进行宏观考察,探讨了清代对性行为和性观念的规制与引导。书中案例生动鲜活,人物形象立体丰满,语言流畅,展示了一个复杂且富于动态变化的中华帝国晚期社会。
章 导论
节 论题
第二节 资料
第二章 一种关于性秩序的愿景
节 “奸”的概念界定及其涵盖范围
第二节 父亲和丈夫所享有的特权
第三节 主人与其女性奴仆发生的性关系
第四节 义绝:夫妻间道德纽带的断绝
第五节 “凡女必归于男为妇”
第三章 强奸罪相关法律的演变:女性贞节与外来男子的威胁
节 对强奸罪受害者的资格审查
第二节 是否被男性性器官侵入下体至为关键
第三节 强奸与和奸的对比
第四节 关于危险男子的刻板印象
第五节 清代中央司法官员的实际做法
第六节 结语
第四章 关于被鸡奸男性的问题:清代针对鸡奸的立法及对男性之社会性别角色的加固
节 论题
第二节 立法史
第三节 异性性犯罪的标准被适用于鸡奸罪行
第四节 那些易受性侵的男性和危险的男性在司法中的刻板印象
第五节 大众观念中的等级体系和污名化标签
第六节 阶层分化与男性之“性”
第七节 男性性器官侵入对方体内之行为的含义
第五章 贞节崇拜中的寡妇:清代法律和妇女生活中的性与财产之关联
节 引言
第二节 官方对贞节的评判标准
第三节 寡妇作为一种有性欲的生物个体
第四节 强迫再嫁、自杀和贞节的标准
第五节 没有资财的寡妇
第六节 拥有财产的寡妇及其姻亲
第七节 争斗的诸种情形
第八节 结论
第六章 作为身份地位展演的性行为:雍正朝之前对卖娼的法律规制
节 一个看似简单的问题
第二节 立法层面对不同身份群体的区分
第三节 推行身份等级原则:明代和清初的实践
第四节 适用于娼妓的宽松刑责标准
第五节 法律拟制与社会现实
第七章 良民所应遵循的诸标准在适用范围上的扩张:雍正朝的改革与卖娼入罪化
节 学界以往对雍正元年“开豁贱籍”的解读
第二节 “广风化”
第三节 雍正元年之后在法律上如何处置卖娼
第四节 雍正朝以降一些经中央司法机构审理的案件
第五节 小结
第八章 结论
节 法律的阳具中心主义
第二节 从身份地位到社会性别的变化,以及对小农家庭的新关注
第三节 含义发生变化的“良”
第四节 生存逻辑与性事失序
附录A:针对性侵犯的基本立法
附录B:清代针对鸡奸的相关立法
附录C:针对强迫守志寡妇再嫁的处刑
附录D:吕坤的“禁谕乐户”举措
参考文献
译后记
简体字版中译本序
我非常欢欣地看到,自己这本初于2000年由斯坦福大学出版社出版的英文专著,如今终于有了简体字版中译本。在本书英文原版付梓后迄今的这二十多年间,有许多关于中国历史上的性(sex)、社会性别(gender)和法律的学术研究新成果陆续问世。但是,我并不打算试着对本书的内容做那种无止境的更新,而是决定让其保持英文原版问世时的原貌。我希望中国的读者会发现这本书依然有其学术价值。
我对本书简体字版中译本的译文准确性充满信心。不过,倘若读者对我在书中表达的意思或意图有任何疑惑,则可参看本书的英文原版(我对英文原书中的表述独立承担文责)。
我想对所有为本书的中文翻译提供过帮助的人致以诚挚的谢意。我攻读博士学位时的指导教授黄宗智(Philip C. C. Huang)先生,多次鼓励我将本书的英文原著译为中文出版,并终促成这一想法如今变为现实。若没有他的帮助,本书的这个中译本将不会存在。本书实际的翻译工作,首先要归功于我曾指导的学生谢美裕(Meiyu Hiseh),不过杨柳也对初的那一版译稿付出了心力,尤陈俊教授则对照英文原书,在之前那版中译稿的基础上,逐字逐句地进行了终的校译、修改和润色。我自己在此过程中所扮演的角色,只是为几位译者提供英文原书中引用的那些中文史料原文。本书的翻译工作,得到了来自加利福尼亚大学洛杉矶分校(UCLA)中国研究中心(该中心由黄宗智教授倡议成立,后来他出任创所主任)、斯坦福大学人文与科学学院(School of Humanities and Sciences)的经费支持。我也要对让本书简体字版中译本得以在广西师范大学出版社出版的刘隆进编辑表示感谢。
本书的英文原版是献给我的双亲唐纳·M. 萨默(Donna M. Sommer)和约翰·L. 萨默(John L. Sommer)。我想在此再次感谢他们为我所付出的一切。同时,也要感谢拙荆张梨惠(Ih-hae Chang)一直以来对我的支持。
我想把本书的简体字版中译本献给我攻读博士学位时的导师黄宗智教授。当初正是黄宗智教授向我介绍了清代司法档案,指导我进行研究和撰写博士学位论文。自研究生阶段算起的这数十年里面,他一直是我所熟悉的孜孜不倦的导师。对于他为了促进我的职业生涯发展和丰富我的生活所做的一切,我铭感五内。
苏成捷(Matthew H. Sommer)
2022年10月6日
于美国加利福尼亚州斯坦福大学
节选自[美]苏成捷《中华帝国晚期的性、法律与社会》
广西师范大学出版社2023年5月
这是一部引人入胜的书。作者将清代那些对“性”加以规制的法律的变化,与清代司法档案呈现的奸情结合起来探讨,探幽索隐,对于传统中国的性、法制、社会提出了一系列新看法,更新了我们对身份等级社会的认知。本书作者的研究,摆脱了将中国与西方二元对立两极化的立场,不把个人自由的扩张作为观察中国晚近历史的参照标准,而是从广阔的历史变迁视角,理解清代对“性”所做的规制,同时将清代对“性”的规制置于宽阔的社会情境中加以审视,探讨其与当时社会各阶层的心态及实践之间的关联。
——常建华(南开大学中国社会史研究中心教授)
本书作者论证了清代“犯奸”法律及其背后“宽阔的社会脉络”已在18世纪出现了本质性转变,既借以批评瞿同祖有关晩清以前中国法律身份等级规范从无任何重大变化的论述,也对经君健主张当时中国市场经济促成个人自由的发展趋势提出修正,强调应将此种本质性转变视为18世纪清朝因应人口压力带来社会失序危机的一种法律与社会互动,也从而呼应了黄宗智超越西方社会理论范式以找寻中国自身历史变化路径的重要主张。直至今日,这些精彩论证仍然非常具有启发性,确实是一部值得如此认真中译的好书。
——邱澎生(上海交通大学历史系特聘教授)
本书结合传统史学与性别史的研究方法,深入剖析了清代的各类奸情案件,以雍正年间“开豁贱籍”为切入点,探讨了“良”在法律与观念上的含义变化所引发的从身份地位向社会性别的转变,以及扩张适用于所有人的性道德和刑事责任标准的确立过程,从而较为完美地诠释了“性别作为一个有用的方法”对于历史研究的真正意义。
——阿风(清华大学历史系教授)
本书以明清时代“性”秩序的相关立法及法律实践为中心,探讨了中国帝制时代晚期对性行为和性观念的规制与引导,从社会控制理念和治理方式的视角,解释性秩序传统的变迁规律。全书的论述洞烛隐微,结论发人深省,是中国社会史和法律史研究领域的一本重要著作。
——王志强(复旦大学法学院教授)
时至今日,苏成捷此书已经完全称得上是法律史与性别史两大领域里的经典著作,影响过数代学人。在本世纪初,本书以新颖的视角与材料迅速吸引了学界的关注。而即便在今日,其分析深度与思维活力,依然足以为青年学者们树立良好的典范。中译本的出版,再次激发它的学术生命力,实为造福学界之事。
——张泰苏(耶鲁大学法学院教授)
以下内容摘选自《美国历史评论》《亚洲研究杂志》《哈佛亚洲研究杂志》等ding尖学术期刊发表过的书评。
这是一本重要的著作,它把对中华帝国晚期的“性”的研究,放在了一个比以往更坚实的基础之上。
——美国芝加哥大学历史系教授、
《大分流》《腹地的构建》作者 彭慕兰(Kenneth Pomeranz)
苏成捷对所谓“语言转向”的巧妙拥抱,使得他在处理那些难以捉摸的“性”话题时拥有关键性的优势。
——美国哥伦比亚大学巴纳德学院历史系教授、
《闺塾师》作者 高彦颐(Dorothy Ko)
不仅对于法律史研究者,而且对于任何对中华帝国晚期的社会史、社会性别关系及清朝国家性质感兴趣的人士来说,这本书都是的作品。
——美国弗吉尼亚大学历史系副教授、
《爪牙》作者 白德瑞(Bradly W. Reed)
作为对成果数量正越来越多的中国性史研究的一个重要补充,此书成功揭示了中华帝国晚期在相关法律方面发生的那些影响深远的深刻变化。
——香港大学人文学科讲座教授 冯客(Frank Dikötter)
苏成捷这项细节丰富、论述有力的研究,不仅对于研究法律的学者们,而且对于从事文化史、社会史及中国文学研究的学者们来说,都具有重要的意义。
——美国加利福尼亚大学伯克利分校比较文学系教授 袁书菲(Sophie Volpp)
此书有着很强的参考价值,引用的书目丰富,为法律和社会相关领域的进一步研究提供了基础和入门读物。
——美国加利福尼亚大学戴维斯分校教授 和力加(Benjamin E. Wallacker)
对于研究中华帝国晚期的法律、传统的性别规范、非精英阶层的社会生活及国家的触角之历史的学者们来说,这本书将是必不可少的读物。它既是关于传统中国法律的入门性读物,也是一份关于18世纪时法律被作为社会工程的研究。
——美国匹兹堡大学教授 柯丽德(Katherine Carlitz)
此书所得出的许多有关帝制时期中国历史的重要结论,必然会吸引研究清代中国其他领域的学者们。它为未来很长一段时间内关于“性”和法律的研究设定了议程。
——美国西北大学历史系教授 麦柯丽(Melissa Macauley)
对于社会史研究者来说,此书因其丰富的法律案例和对清代普通人生活的微观视角而显得特别有趣。它也会引起那些研究中国其他历史时期乃至其他国家关于强奸、鸡奸和卖淫的立法的人们的兴趣。
——美国狄金森学院教授 戴茂功(Neil J. Diamant)
毋庸多言,此书对于我们理解中华帝国晚期的法律及对“性”所做的规制做出了重大贡献。
——加拿大西部大学历史系教授 傅凌智(James Flath)
苏成捷笔下那些谨慎的理论化工作,使得此书成为研究各个历史时期的专家们的重要读物。同时,借助书中那些丰富的说明性细节和上下文解释,此书对于普通读者来说也是容易理解的。
——美国东康涅狄克州立大学历史系教授 林琪(Catherine Lynch)
这项研究所展示的焦点明确的分析论证,以及基于对学界既往研究成果的深入思考和积极回应,针对二手文献所做的兼顾各方的讨论,令人尤其印象深刻。
——美国阿克伦大学历史系教授 林珍珠(Jane Kate Leonard)
苏成捷的《中华帝国晚期的性、法律与社会》一书,是法制史和社会史研究相结合的成功范例。作者近年来研究轨迹的变迁与深入,也体现了从法制史出发,向社会史深处开拓的广阔学术前景。
——青年历史学家、《翦商》作者 李硕
妇女的贞节,被理解为妻子对其丈夫的性忠诚。清代官方据以评判妇女贞节的标准,乃是她们在面临诸如丧夫、被人企图奸淫或调戏等挑战时所做出的反应。例如她为自己设定的贞节标准有多高?她愿意付出多大的代价来捍卫其丈夫对她的性垄断权?
——编者按
官方对贞节的评判标准
旌表节妇烈女:法律的仪式维度
妇女的贞节,被理解为妻子对其丈夫的性忠诚。清代官方据以评判妇女贞节的标准,乃是她们在面临诸如丧夫、被人企图奸淫或调戏等挑战时所做出的反应。例如她为自己设定的贞节标准有多高?她愿意付出多大的代价来捍卫其丈夫对她的性垄断权?
清代官方评判贞节的正式途径有两种,一种是皇帝下旨旌表节妇烈女,另一种是依据受害女子的行为来评判那些危害贞节的罪行。它们分别代表了帝国法律当中所包含的“礼”与“法”这两个不同的维度。“节妇”是典型的贞烈女子,亦即那些在丧夫后既未再婚也未与其他任何男子发生性关系的寡妇。对节妇的推崇,至少可上溯至将儒家道德作为国家信条的汉代。而清代则直接承袭了元明两代的前例。
元代在大德八年(1304)由礼部对可获朝廷旌表的节妇资格加以规定,亦即该女性须至少在其30岁至50岁的这20年间未曾再婚或与人通奸,且其“贞”在当地广为人知。经由乡邻的举荐,地方官将符合上述条件的寡妇上报至朝廷,请求予以旌表。
明代于洪武元年(1368)对上述那些条件加以重申,并另外新增加了一项奖励,亦即免除节妇所在家庭的徭役。此外,明代还从正德六年(1511)开始旌表“不受贼污贞烈妇女”,亦即那些在反抗强奸的过程中被杀或自尽且未遭奸淫得逞的女子。朝廷会为这些女子立贞节牌坊,并支付其丧葬费用。
无论是守节的寡妇,还是因拒奸而身亡的守贞烈妇,均被描写成采取的手段以反抗丈夫之外的其他男子与自己发生性关系,不管后者所采用的具体方式是再婚、通奸抑或强奸。守寡被认为在经济和情感两方面均会遭遇困境(司法档案中常常称之为“苦守”)。那些宁死也不愿放弃维护其丈夫对她的性垄断权的女子被推崇为“贞烈”,犹如那些为君尽忠的官员被誉为“忠烈”。从理论上讲,这两类“殉烈者”皆是主动选择了一条极其困难但忠贞不渝的道路,而抛弃了其他那些简单易行但可耻的做法。
清廷赐银给节妇烈女所在的家庭,出资为她树立贞节牌坊,并在当地建造“节孝祠”供奉节妇烈女的牌位,以使其得享祭祀。此外,雍正皇帝更是推动了将贞节旌表的范围扩展至平民阶层,他将那种家境贫寒但能守贞不渝的节妇视为妇德所能达到的高峰。的性忠诚,被作为界定原先的那两大类女性典范(译者注:指节妇和烈女)的大原则。 在雍、乾两朝,官方通过对这一大原则详加阐述的方式,大幅扩展了符合可获官方旌表之资格的女性范围。其结果是造成了贞节牌坊的总数量空前激增,正如伊懋可(Mark Elvin)所评论的,“旌表制度变成了一条装配流水线”。
在守寡期的计算方面,清代将如下这类女性也包含在内,亦即那些尚未成婚便遭逢其未婚夫身故,但仍坚持搬到其未婚夫的家中侍奉后者的双亲,并拒绝改嫁他人的女子。此外,在清代中期,下述这类女性人数的激增,也逐渐缩短了朝廷规定的受旌表资格所要求的时间。那些自尽殉夫的寡妇、自杀追随其未婚夫于九泉之下的未婚妻及“抚子守志,因亲属逼嫁投缳的孀妇”,此时均有可能被加以旌表。这些新增的资格,将节妇和烈女这两种贞女典范合二为一。于是,自乾隆二十四年(1759)开始,那些因为受到非胁迫性的调戏而自杀身亡的女子也被加以旌表。这一做法将那种认为女子应当避免为通奸或强奸所玷污的逻辑加以延伸,的性忠诚开始变得意味着,女子即便仅是受到合法丈夫之外的其他男子的性挑逗,她也必须以死明志。
但是,即使某位女性做出上述那些举动,她也未必就有资格成为节烈。因为在明代,那些因反抗强奸而丧命的女性受害者,若已被施暴者强行玷污得逞,那么她就会失去被旌表的资格;同样的,倘若她以往有过婚外性行为的记录,则也会丧失被作为节烈加以旌表的资格。再婚的寡妇即使未被强奸犯玷污,也不具备被作为节烈加以旌表的资格,因为再婚本身便意味着她经不起对其贞节基本的考验。对此问题的看法,在清朝前期曾有分歧。乾隆二十三年(1758),江苏按察使向皇帝建议应当对那些举荐节妇烈女的规范加以阐明,将再婚的寡妇排除在有被举荐资格者的范围之外,但刚开始时皇帝拒绝了这一建议,参见《清会典事例》,中华书局,1991年,卷403,第510页。但我从未见过再婚的寡妇曾被作为举荐旌表之人选的例子,更遑论其确实获得旌表。乾隆五十七年(1792),皇帝甚至明令禁止下级官员举荐再婚的寡妇作为旌表人选,我曾读到乾隆朝晚期、嘉庆朝和道光朝的许多刑科题本皆强调案中因反抗强奸而死的寡妇曾再婚,以解释为何不举荐对她加以旌表。一名女子唯有坚持的标准(未与其丈夫以外的任何男子发生过性关系,守贞直至身故),她才有可能被作为节烈加以旌表。
危害贞节的罪行:法律的刑罚维度
女性贞节所面临的某些考验,涉及男性所做的并被清律界定为犯罪的许多行为。但定罪与量刑皆取决于女方的反应,亦即女性在面临这种考验时所坚持的贞节标准越高,则对她实施性侵犯者将受到的刑罚也就越重。在本书前述讨论过的那些对强奸案件的审判中,我们已经看到此一原则的运作方式。但是,引人注目的或许是“调戏”或“调奸”这种罪行。倘若一名男子调戏或调奸某女子,而该女子仅是向官府告发,则该男子将会被视案情轻重处以笞刑或一段时间的枷号。但如果遭调戏或调奸的女子自杀身亡,那么她就有资格成为节烈,而自雍正朝开始,调戏或调奸女子并致其自杀身亡的男子将被处以绞监候。在对此类男性罪犯进行定罪量刑时,更多的是视女方对她遭受的调戏或调奸的反应而定,而非男性所实施的此种行为本身。
另一个例子是那种强迫寡妇再嫁的罪行。就此种罪行而言,所科具体刑罚的轻重,取决于罪犯与受害者之间的亲属关系远近。若寡妇因为不愿与新丈夫成婚而自杀身亡,则那名强迫她再嫁的亲属(无论其与那名自尽的寡妇是何种亲属关系)将被以重的刑罚论处。即便迫其再嫁者是那名自杀身亡的寡妇自己的父母,他们也将因此而被处以杖刑和徒刑。上述这种殉节使得强迫寡妇再嫁的行为成为一种严重的罪行,而殉节的寡妇则将受到旌表。若寡妇已和其受迫再嫁的新丈夫成婚,而她并未选择自杀,则强迫其再嫁的亲属所要受到的刑责将大为减轻。若寡妇终被亲人劝服而屈从于强迫性的再嫁,则如同强奸案件中的情形那样,顺从于既成事实便被视为同意,故而迫其再嫁的亲人的刑责也将轻。事实上,在雍正朝和乾隆朝初期,如果一名寡妇被迫完成了再婚而并没有自杀,那么她甚至会失去离开其新丈夫的选择权,而她的新丈夫也不会受到任何惩罚。正如雍正三年(1725)时的一份奏折中说道,此类寡妇“是业已失身,无志可守,不必追归”。若寡妇因为与人通奸而失贞,则其姻亲便获得了将她嫁卖的法定权利,而无须顾及寡妇本人的意愿。显然,强迫再嫁的罪名仅适用于那种受害者乃是节妇的情形。该罪名成立与否,则取决于此类女性作为寡妇的客观身份,而不是取决于再嫁行为是否违背了寡妇本人的意愿。
在确定每一类别的罪行之前,皆须先对受害者进行评判,后者的不同情况决定了罪犯所受的刑责之轻重。的贞节标准是女子以清白之身殉节,而她所得到的回报有二:其一是被朝廷作为节烈加以旌表,其二是相关的罪犯将被处以严厉的刑罚。
节选自[美]苏成捷《中华帝国晚期的性、法律与社会》
广西师范大学出版社2023年5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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