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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 本: 16开纸 张: 胶版纸包 装: 平装-胶订是否套装: 否国际标准书号ISBN: 9787504389831
本书是一本通俗易懂的适用于离婚周期的男女和年轻律师。本书以张男、李女二人离婚纠纷为例,结合《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及司法案例实务,由资深婚姻家事律师提炼188个经典法律问题,逐条加以通俗解答和专业解释。文章通俗易懂、案例简单明了、具有极高的针对性和务实性。
本书作者钱元春是资深婚姻家事方面的律师、专家,从事婚姻家事纠纷案件代理工作十余年,实务经验丰富,理论功底扎实。能够根据《民法典》的》法律规定一针见血地指出解决问题的方法,为准备离婚的男女提供理论依据和指导建议。
本书以张男、李女二人离婚纠纷为例,结合《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及司法案例实务,由资深婚姻家事律师提炼188个经典法律问题,竹条加以通俗解答和专业解释。
“张男”和“李女”的婚姻走到尽头,他们需要面对什么?
是子女抚养,是有无过错方,是财产分割,是债务分割,是房产分割等一系列非常现实的问题。
如何能保障自己的利益不受损害,如何能为子女争取到权益化,如何能规避法律风险,如何能让伤害降到……
一书在手,离婚莫愁!
目 录
CONTENTS
张男与李女的婚姻故事 001
篇 离婚总论 003
第1 问 领证结婚后才叫“婚姻关系存续期间”? 005
第2 问 离婚有哪几种方式? 008
第3 问 诉讼和协议哪种离婚方式更好? 010
第4 问 除离婚外,哪些情形还会导致婚姻关系消灭? 013
第5 问 隐瞒疾病结婚,是撤销好还是离婚好? 016
第6 问 一方患病期间,另一方能要求离婚吗? 019
第7 问 一方是精神病人,能不能离婚? 020
第8 问 过错方有没有资格提出离婚? 023
第9 问 能否只离婚,不处理子女、财产和债务问题? 024
第10 问 同居关系能否通过法院解除? 026
第11 问 一方能否通过法院要求“被关爱”? 028
第二篇 协议离婚 029
第12 问 离婚协议应该怎样约定比较妥当? 031
第13 问 签订了多份离婚协议,以哪一份为准? 033
第14 问 没能领离婚证,离婚协议是否还有效? 034
第15 问 夫妻“假离婚”会不会被法院撤销? 035
第16 问 协议离婚领证后,一方可以反悔吗? 036
002
目 录
第17 问 一方不履行,能否申请法院执行离婚协议约定? 039
第18 问 约定房子归小孩,协议离婚后可以不给吗? 040
第19 问 协议离婚分割房屋归一方,未过户变更前属于谁? 043
第20 问 可以异地办理协议离婚手续,申领离婚证吗? 045
第21 问 符合哪些条件才可办理协议离婚手续? 046
第22 问 离婚冷静期是30 天还是60 天? 047
第三篇 诉讼离婚 049
章 基本常识 051
第23 问 打离婚官司,签过的“离婚协议”还有效吗? 051
第24 问 起诉离婚,应该到哪个法院? 053
第25 问 打离婚官司,被告可以不出庭吗? 055
第26 问 女方怀孕期间,男方能起诉离婚吗? 058
第27 问 6 个月再起诉限制,也针对被起诉方吗? 060
第28 问 法院处理离婚案,要先调解吗? 061
第29 问 通过法院离婚后,还要领“离婚证”吗? 062
第二章 感情破裂 064
第30 问 什么叫感情破裂? 064
第31 问 次起诉离婚,法院就会判离吗? 066
第32 问 第二次起诉离婚,法院就一定判离吗? 069
第33 问 分居满2 年,夫妻双方就自动离婚吗? 071
第34 问 隐瞒婚史,是否属“导致感情破裂”的情形? 073
第35 问 女方擅自堕胎,是否属于“导致感情破裂”的情形? 075
第36 问 限制工作,是否属“导致感情破裂”的情形? 076
第三章 婚姻过错 078
第37 问 哪些行为是婚姻过错行为? 078
第38 问 重婚和与他人同居是不是一回事? 080
第39 问 告重婚罪难不难? 084
第40 问 出轨是否就一定会被法院判决离婚? 086
第41 问 家庭暴力需要什么样的证据证明? 089
第42 问 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复杂吗? 091
第43 问 不给小孩抚养费算不算遗弃? 093
第44 问 什么叫赌博、吸毒恶习屡教不改? 095
003
目 录
第45 问 “忠诚协议”“净身出户协议”是否有效? 097
第46 问 一方给“情人”的财产能要回吗? 100
第四篇 子女抚养 103
章 抚养权归属 105
第47 问 谁收入高,离婚时小孩就归谁抚养? 105
第48 问 2 周岁以内的小孩,抚养权是归母亲吗? 108
第49 问 2—8 周岁的小孩,抚养权归谁主要考虑什么因素? 111
第50 问 8 周岁以上的小孩,有权选择跟谁生活吗? 114
第51 问 爷爷奶奶帮带小孩,对争取抚养权有优势吗? 116
第52 问 两个小孩,抚养权能否都归父或母一方? 117
第53 问 离婚时,父母二人都不要小孩抚养权怎么办? 120
第54 问 父母轮流抚养小孩可以吗? 121
第55 问 离婚后,能变更小孩的抚养权吗? 123
第56 问 离婚后,没有抚养权的一方还是监护人吗? 126
第57 问 “熊孩子”惹事,不直接抚养的一方要担责吗? 128
第二章 抚养费支付 130
第58 问 抚养费包含哪些项目? 130
第59 问 抚养费的数额有标准吗? 132
第60 问 有固定收入,必须按收入20%—30% 给付抚养费? 134
第61 问 抚养费金额确定后,能不能变更? 135
第62 问 抚养费可以要求一次性支付吗? 137
第63 问 分居期间,要不要支付小孩抚养费?138
第64 问 抚养费只需支付到18 周岁吗? 140
第65 问 小孩成年后,能否索要18 岁前的抚养费? 142
第66 问 不给看小孩,是否可以拒付抚养费? 143
第67 问 主张抚养费的原告是谁? 144
第68 问 拖欠抚养费的违约责任是否有效? 145
第69 问 为争取抚养权,不要对方付抚养费可以吗? 146
第70 问 帮别人养了小孩,能否要求赔偿? 147
第三章 探望权行使 150
第71 问 谁享有探望小孩的权利? 150
第72 问 不抚养小孩的一方,应在何时主张探望权? 151
004
目 录
第73 问 离婚时,是否要明确探望的具体方式? 152
第74 问 探望的方式如何约定比较妥当? 153
第75 问 离婚时,确定探望方式要征询小孩意见吗? 155
第76 问 探望时,能不能要求陪小孩过夜? 156
第77 问 离婚后,对方不给探望小孩该怎么办? 157
第78 问 对方不探望小孩,能否要求其探望? 159
第79 问 对方不支付抚养费,能否不让其探望小孩? 160
第80 问 如何要求中止对方探望小孩? 162
第四章 抚养相关问题 165
第81 问 非婚生育的小孩,要不要抚养? 165
第82 问 人工授精生育的小孩,丈夫要不要抚养? 167
第83 问 怀疑小孩不是亲生的,该如何确认? 169
第84 问 能要求确认与他人有血缘关系吗? 171
第85 问 对方拒绝做亲子(DNA)鉴定该怎么办? 173
第86 问 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小孩也可不赡养父母? 174
第87 问 出售小孩名下的房产是否可以? 175
第88 问 一方藏匿小孩,能否请求交还? 176
第89 问 离婚后,能单方给孩子改姓吗? 177
第五篇 财产分割 179
章 共同财产认定原则 181
第90 问 哪些财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181
第91 问 夫妻共同财产的类型和分布有哪些? 185
第92 问 分居期间,各自的收入就是各自所有吗? 187
第93 问 婚前财产婚后产生的收益,是夫妻共同财产吗? 190
第94 问 一方继承的遗产,算夫妻共同财产吗? 192
第95 问 离婚后才取得的财产,一定是个人的吗? 196
第96 问 离婚不离家,所得财产是夫妻共同财产吗? 197
第二章 共同财产分割原则 200
第97 问 不离婚,婚内可以分割夫妻财产吗? 200
第98 问 离婚时,财产都是均等分割的吗? 203
第99 问 离婚分割财产,会考虑个人贡献吗? 207
第100 问 离婚未分的财产,离婚后还能再分吗? 209
005
目 录
第101 问 离婚时不分财产,离婚后再分有没有风险? 212
第102 问 夫妻一方死亡后,遗留的财产该怎么分? 214
第103 问 同居期间所得财产,分手时该如何处理? 216
第三章 一般财产分割 218
第104 问 银行账户内的钱款该怎么分割? 218
第105 问 公积金在离婚时可以分吗? 220
第106 问 养老金在离婚时能分吗? 222
第107 问 商业保险在离婚时该怎么分? 224
第108 问 买断工龄款能作为夫妻财产分割吗? 226
第109 问 死亡赔偿金算夫妻共同财产吗? 229
第四章 房产分割 231
第110 问 恋爱期买房,房屋属于谁? 231
第111 问 婚前个人房屋婚后共同还贷,离婚时该怎么分? 236
第112 问 婚内用个人财产买房,房屋是夫妻共同的吗? 238
第113 问 父母资助买房,资助款是赠与子女吗? 240
第114 问 有第三人名字的房屋,离婚时可以分吗? 244
第115 问 没拿产权证的房屋,离婚时能不能分? 247
第116 问 房屋登记在小孩一人名下,离婚时能分吗? 249
第117 问 拆迁安置房是夫妻共同财产吗? 251
第118 问 公房在婚后购买,是夫妻共同的吗? 255
第119 问 未购买的公房,离婚时能分割吗? 257
第120 问 农村老家盖的房屋,离婚时该怎么分? 258
第121 问 按揭贷款的房屋,离婚时该怎么分? 260
第122 问 按份共有的房屋,离婚时该怎么分? 262
第123 问 房屋的价值该怎么确定? 264
第124 问 怎样才能在离婚时争取拿到房? 266
第125 问 离婚时,双方都不要“拿房”该怎么办? 269
第126 问 离婚不拿房,风险有多大? 271
第127 问 离婚时,拿房一方要缴纳契税吗? 275
第五章 公司股权分割 277
第128 问 离婚时,可以直接分公司的资产吗? 277
第129 问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该怎么分? 279
第130 问 离婚时可以成为有限公司的股东吗? 281
第131 问 工商登记的夫妻股权份额归各自所有吗? 284
006
目 录
第132 问 婚前认缴婚后实缴的股权,算夫妻共同财产吗? 286
第133 问 公司的净资产无法评估该怎么办? 289
第134 问 上市公司的股票,可直接分割数量吗? 290
第135 问 合伙企业的合伙人好加入吗? 291
第136 问 个人独资企业在离婚时该怎么分? 294
第137 问 代持股权在离婚时能分吗? 296
第138 问 干股在离婚时能分吗? 297
第139 问 限制性股份、“期权”在离婚时能分吗? 298
第六章 知识产权分割 301
第140 问 什么是知识产权? 301
第141 问 知识产权是夫妻共同财产吗? 302
第142 问 离婚后取得的知产收益,可要求分割吗? 304
第七章 彩礼、嫁妆处理 306
第143 问 彩礼要不要退还? 306
第144 问 嫁妆是属于女方个人财产吗? 310
第六篇 婚内财产约定、赠与及借款 313
第145 问 什么叫夫妻约定财产制? 315
第146 问 夫妻间财产约定对外有效力吗? 318
第147 问 如何区分是“财产约定”还是“财产赠与”? 319
第148 问 夫妻间有赠与共同财产的说法吗? 322
第149 问 把夫妻共同房屋给一方,可以反悔吗? 323
第150 问 一方把个人的房屋给对方,能反悔吗? 324
第151 问 个人房产上“加老婆名”,是赠与吗? 327
第152 问 夫妻之间可以相互借款吗? 328
第七篇 夫妻共同债务 331
第153 问 离婚时,法院会处理夫妻共同债务吗? 333
第154 问 没在借条上签字,就不算夫妻共同债务? 334
第155 问 借债用于“日常生活”是指哪些? 338
第156 问 借债用于“共同生产经营”是指哪些? 339
第157 问 财产AA 制,会形成夫妻共同债务吗? 340
007
目 录
第158 问 个人独资企业的债务,算夫妻共同债务吗? 342
第159 问 个人财产会被用来还夫妻共同债务吗? 344
第160 问 一方倒签借条、虚构夫妻共同债务该怎么办? 346
第161 问 婚前一方举的债,另一方要承担吗? 348
第162 问 分居期间一方形成的债务,另一方要承担吗? 349
第163 问 一方擅自对外担保,另一方也要承担吗? 350
第164 问 债权人只起诉一方,是免除另一方责任吗? 351
第165 问 可以约定离婚后由一方承担夫妻共同债务吗? 352
第166 问 离婚后一方归还了夫妻共同债务,能向另一方主张吗? 353
第167 问 父母资助的购房款,能作为夫妻共同债务要回吗? 355
第八篇 恶意转移、损毁夫妻财产 359
第168 问 侵害夫妻财产的行为有哪些? 361
第169 问 侵害财产行为只限定在“离婚期间”吗? 363
第170 问 侵害夫妻财产要少分或不分财产? 365
第171 问 侵害财产,少分或不分的是夫妻全部财产吗? 367
第172 问 单方卖房是否适用家事代理制度? 368
第173 问 一方擅自卖房,另一方是否可以追回? 369
第174 问 银行卡、支付宝、微信上的大额支出是转移财产吗? 373
第175 问 打离婚官司,可以查封对方名下财产吗? 374
第九篇 离婚赔偿、补偿与帮助 377
第176 问 离婚损害赔偿,赔偿的是什么? 379
第177 问 主张过错损害赔偿,有没有诉讼时效? 382
第178 问 过错方少分了财产,还需赔偿损失吗? 384
第179 问 “青春损失赔偿费”可以有吗? 386
第180 问 “全职太太”能要求经济补偿吗? 387
第181 问 离婚时生活困难,能否要求经济帮助? 389
第182 问 离婚后,还有扶养对方的义务吗? 391
第183 问 三大离婚救济能否在离婚时一并提出? 392
第十篇 涉外离婚 395
第184 问 在国外结婚,能在国内离婚吗? 397
008
目 录
第185 问 结婚后出国定居,可以回国离婚吗? 398
第186 问 一方结婚后加入外籍,能在中国离婚吗? 399
第187 问 在国外办理的离婚手续,到国内认不认? 400
第188 问 人在外国,能否委托他人代办离婚? 401
附 录 403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编 婚姻家庭 405
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 412
后 记 424
序 走近《民法典》与婚姻家庭编
——写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颁布实施一周年之际
2021年1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正式实施。
《民法典》是在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领导下,经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三次会议审议通过。该法典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颁布的部以“法典”命名的立法,标志着我国依法保护民事权利进入了全新的“民法典时代”。《民法典》是“人民群众生活的百科全书”,公民个体从出生到死亡,可以做什么,不可以做什么,什么样的法律行为产生什么样的法律后果等,在《民法典》中几乎都能找到依据。
《民法典》共7编、1260条,总字数10万余字。各编依次为总则编、物权编、合同编、人格权编、婚姻家庭编、继承编、侵权责任编,以及附则。这些编章涵盖了人民群众生命健康、财产安全、交易便利、生活幸福、人格尊严等各个方面,尤其注重对妇女儿童、老年人、残疾人和消费者权益的保护。
《民法典》颁布实施的同时,为了确保各级人民法院统一正确实施民法典,提高办案质量和司法公信力,人民法院颁布了与《民法典》配套的批共7篇新的司法解释,与《民法典》同步施行。新的司法解释主要涉及适用《民法典》的时间效力、担保制度、物权、婚姻家庭、继承、建筑工程合同、劳动争议等方面。
未来,随着社会的发展,相信会有更多与《民法典》配套的司法解释出台,我国民事法律体系将会得到进一步的健全与完善。
《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修改与创新
婚姻家庭关系作为民事法律关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一种广泛、普遍的民事关系,自然人从出生到死亡,都与婚姻家庭产生密不可分的关系。与其他民事关系突出等价有偿、公平自愿的原则不同,婚姻家庭关系具有较强的伦理性,不以公平对价为主。因此,婚姻家庭制度的设定将对能否促进家庭和睦、幸福和文明产生深远的影响。基于此,《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在《婚姻法》《收养法》的基础上,结合社会发展和家庭生活变化的需要,在废除了《婚姻法》及涉婚姻家庭方面的11个司法解释的基础上,不但修改完善了部分规定,同时也增加了部分新的规定。主要表现为四个方面:
一是在重申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平等原则的基础上,着重突出强调未成年人和妇女的权益保护。
二是更尊重男女结婚的自愿与自由。比如,不再将“不应结婚的重大疾病”作为禁止男女结婚的情形;不再将“不应结婚的重大疾病”作为婚姻无效的法定事由。而是赋予若一方隐瞒“重大疾病”结婚,另一方有权决定是否撤销婚姻。
三是夫妻离婚时,考虑到离婚率居高不下的现实,为防止轻率离婚,努力维护婚姻家庭稳定,增设30日的离婚冷静期制度;同时,还考虑到结婚不易、离婚更难的现状,增设次起诉离婚后又分居1年,再次起诉就应准予离婚的规定;另外,考虑到婚姻家庭关系中,夫妻分工越来越明确,一方主内一方主外已成常态,离婚后主内一方往往难以快速适应社会,增设离婚经济补偿制度,以切实保护为家庭负担较多照顾义务一方的权益,等等。
四是婚姻家庭编还修改完善或增设了夫妻共债共签、无效婚姻范围、亲子关系、隔代探望、家事代理权、被收养人范围确定等制度。
《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共5章79条(《民法典》第1040条至第1118条),与婚姻家庭编配套的《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解释(一)》共6节91条。这些条文共同形成了调整夫妻之间、家庭成员之间,以及其他近亲属之间人身、财产关系的法律体系,对树立优良家风,弘扬家庭美德,提升家庭文明建设起到良好的指引作用。
当然,没有任何一部法律是完美的,尤其是在婚姻家庭领域。婚姻家庭关系错综复杂,又涉及伦理亲情,各地风俗习惯不一,《民法典》婚姻家庭编不可能面面俱到,解决婚姻家庭中所有的问题。
《民法典》对女性合法权益的保护
人类社会由两性共同组成,男女实现平等是社会文明和进步的标准。我国政府历来重视对女性权益的保护,并多次通过立法进行明确和规范,本次颁布的《民法典》婚姻家庭编也不例外。结婚男方可成为女方家庭成员、女方工作与社交不被干涉、离婚财产分割照顾女方、家庭主妇可以获得补偿等规定都体现了《民法典》对女性的特殊保护。例如:
为消除恶习,提升女性地位,赋予婚姻双方有权自由选择“女入男家”还是“男入女家”。第1050条规定“登记结婚后,按照男女双方约定,女方可以成为男方家庭的成员,男方可以成为女方家庭的成员”。
为真正贯彻男女平等的原则,保护女性的工作权、受教育权、社交权等,从根本上增强女性自立、自强的本领,第1057条规定“夫妻双方都有参加生产、工作、学习和社会活动的自由,一方不得对另一方加以限制或者干涉”。该规定虽然表述为“夫妻双方”,但更多是对女性生产、工作、社交自由的保护。
为保障女性在怀孕、分娩、终止妊娠期生理机能平稳和心理健康,保障胎儿、幼儿的发育不受母亲身体和精神状况的影响,第1082规定“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1年内或者终止妊娠后6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但是,女方提出离婚或者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请求的除外。”
为保障女方的抚养权,第1084条规定“离婚后,不满2周岁的子女,以由母亲直接抚养为原则。”该规定一方面是坚持“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抚养原则,另一方面也是对刚分娩不久的女性的特殊保护。
另外,考虑到生理机能差异,以及在大部分家庭中,女性对家庭投入了更多的时间精力,导致获得经济收入的能力降低,为保护女性财产权益,体现夫妻实质平等,《民法典》给予女性在离婚分割财产时一定的倾斜和照顾。第1087条规定“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该规定是在离婚分割时,给予女性一定的倾斜和照顾,符合实质公平原则,
再有,为保护“家庭主妇”不因脱离社会牺牲自我发展机会,承担家庭照顾责任后权益受损,第1088条规定“夫妻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年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负担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另一方应当给予补偿。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为确保“离婚经济补偿制度”的切实实施,该规定删除了《婚姻法》中以“约定夫妻财产制”为经济补偿的前提要求,不再区分夫妻是共同财产制还是约定财产制,一律适用“经济补偿制度”(《民法典》三大离婚经济救济制度之一)。
除了上述规定外,《民法典》中对女性权益的保护条文还有很多。需要注意的是,在婚姻家庭关系中,《民法典》对妻子的特殊保护并非是对“夫妻平等”的例外。夫妻平等,不仅是在形式上平等,更要实现在实质上平等。实质平等就是要按照一定的标准对不同的主体进行分类,并根据主体间的差异给予差别对待,通过差别对待,矫正个体间差异产生的实质不平等。《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对女性的特殊保护,是基于女性在生理机能、家庭角色、工作、社交等方面与男性存在的实质差异而进行的矫正。这符合《民法典》追求实质平等,强化特殊保护的立法精神和立法目的。
《民法典》对未成年合法权益的保护
儿童是祖国的花朵,是未来的希望,也是千万家庭的寄托。加强对未成年人权益的保护,是我国婚姻家庭制度的一项基本原则。《民法典》将未成年人利益化和有利于未成年人成长的理念贯穿始终,在“胎儿利益”“抚养探视”“共同亲权”“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人”等方面均制定了一系列规定,体现了对未成年人从孕育到成年各个阶段的特殊保护,比如:
一、保障胎儿的权益,将个体受保护的起始点前移到胎儿时期。《民法典》第16条规定“涉及遗产继承、接受赠与等胎儿利益保护的,胎儿视为具有民事权利能力。”第1155条规定“遗产分割时,应当保留胎儿的继承份额。”
二、保障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人的利益,将个体受抚养的期限延伸到成年期,进一步保障了因读书、脑瘫、残疾、患病或意外而无法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权益。《民法典》第1067条规定“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的,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有要求父母支付抚养费的权利。”
三、从更有利于子女在其舒适的环境中健康成长的角度考虑,充分尊重子女在父母离婚时选择“跟父”或“跟母”共同生活的决定,《民法典》将之前子女意愿跟谁的年龄从“10周岁”前推至“8周岁”,并将“考虑”修改为“尊重”。第1084条规定“离婚后,不满2周岁的子女,以由母亲直接抚养为原则。已满2周岁的子女,父母双方对抚养问题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双方的具体情况,按照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判决。子女已满8周岁的,应当尊重其真实意愿。”离婚后,子女已满8周岁的,还有权选择变更抚养权。
四、增设未成年人在突发事件中的特殊保护。在《民法通则》的基础上,《民法典》在第34条规定“因发生突发事件等紧急情况,监护人暂时无法履行监护职责,被监护人的生活处于无人照料状态的,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应当为被监护人安排必要的临时生活照料措施。”
五、在未成年人权益受到严重侵害,需要撤销监护人监护资格时,明确哪些组织和个人有权申请。《民法典》第36条规定“本条规定的有关个人、组织包括:其他依法具有监护资格的人,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学校、医疗机构、未成年人保护组织、民政部门等。前款规定的个人和民政部门以外的组织未及时向人民法院申请撤销监护人资格的,民政部门应当向人民法院申请。”
六、明确监护人监护资格被撤销后,依然要承担对未成年子女的抚养义务。《民法典》第37条规定“依法负担被监护人抚养费、赡养费、扶养费的父母、子女、配偶等,被人民法院撤销监护人资格后,应当继续履行负担的义务。”
七、加大对非婚生子女权益的尊重和保护,将不得危害或歧视非婚生子女的范围,从原《婚姻法》规定的“任何人”扩大到“任何组织”。第1071条规定“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视。”
同时,《民法典》还明确了共同亲权、抚养费范围、收养评估、校园欺凌责任、成年后起算“性侵”诉讼时效、未成年人“打赏”返还、收养人和被收养人范围、被收养人的年龄上限等规定。
此外,2021年6月1日新修订的《未成年人保护法》也对未成年的保护进行了明确规定,并着力解决社会关注的未成年人被侵害等问题。2022年1月1日实施的《家庭教育促进法》更是将家庭教育由传统“家事”上升为“国事”,旨在充分调动家庭、学校、社会、政府力量共同做好家庭教育工作,以促进未成年人全面健康成长
对未成年进行全方位、多角度的保护,充分考虑各个年龄段未成年人在多种情形下权利可能受损,通过多部立法予以规定,就是要给未成年人一个更为安全和温馨的成长环境,这是全社会的共同心愿。
钱元春
2022年1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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