描述
开 本: 16开纸 张: 胶版纸包 装: 平装-胶订是否套装: 否国际标准书号ISBN: 9787513090551
本书是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法庭2020年开始连续出版的技术类知识产权业务指导类读物,已连续出版三辑(含本辑)。内容翔实,可读性和参考性比较强。
本书为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法庭组织编写的面向全国的技术类知识产权审判业务指导书籍,主要内容包括最新技术类知识产权司法政策与精神、相关法律和司法解释、技术类知识产权审判分析报告及裁判规则、全国法院相关典型案例和理论研究成果等。本书立足于打造全国法院技术类知识产权审判业务交流平台,为统一裁判尺度和提升审判能力提供指导与参考,同时也是社会各界深入了解人民法院服务保障科技创新和维护公平竞争司法工作动态的重要载体。本书内容翔实、专业权威,具有较强的可读性和较高的参考价值。
目 录
【年度报告】
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法庭年度报告(2021)
【裁判要旨】
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法庭裁判要旨(2021)摘要
【典型案例】
最高人民法院公报案例
慈溪市博生塑料制品有限公司与永康市联悦工贸有限公司等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案
乐清市巴顿电子有限公司与胡正宇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案
北京朗坤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与北京汇朗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专利权转让合同案
山东瀚霖生物技术有限公司与国家知识产权局等发明专利权无效行政案
2021年中国法院10大知识产权案件(节选)
“金粳818”水稻新品种侵权案
“香兰素”技术秘密侵权案
“驾校联营”横向垄断协议案
侵害“排水板成型机”发明专利权及司法惩戒案
2021年中国法院50件典型知识产权案例(节选)
“沙格列汀片”发明专利侵权申请撤回上诉反垄断审查案
“二元酸”方法发明专利侵权与专利无效民行交叉两案
“米拓企业建站系统”计算机软件著作权侵权案
“空调专用微处理器控制芯片”集成电路合同案
涉“中药发药机”技术发明专利无效案
人民法院种业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典型案例(第二批)
陆某某、李某某、赵某某销售伪劣种子案
薛某某销售伪劣种子、卢某某销售伪劣产品案
江苏省高科种业科技有限公司与江苏金大丰农业科技有限公司、董某某、曹某某、杨某某侵害植物新品种权案
深圳市金谷美香实业有限公司与合肥皖丰种子有限责任公司、霍邱县保丰种业有限责任公司侵害植物新品种权案
酒泉市华美种子有限责任公司与夏某某植物新品种临时保护期使用费和侵害植物新品种权案
江苏金土地种业有限公司与扬州今日种业有限公司、戴某某、杨某某、柏某某侵害植物新品种权案
北京北方丰达种业有限责任公司与平顶山市卫东区平鼎种植专业合作社侵害植物新品种权案
新乡市金苑邦达富农业科技有限公司与滑县丰之源农业科技有限公司、冯某某、项城市秣陵镇春花农资店植物新品种临时保护期使用费案
寿光德瑞特种业有限公司与山东博盛种业有限公司、汤某某侵害植物新品种权案
湖南亚华种业科学研究院与张某侵害植物新品种权案
人民法院反垄断和反不正当竞争典型案例(第一批)
“优选锯”侵害技术秘密案——技术秘密侵权行为认定及责任承担
“必沃”技术秘密许可使用合同案——商业秘密刑民交叉案件的处理
“供水公司”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案——公用企业垄断行为的认定
“砖瓦协会”垄断案——横向垄断协议实施者损害赔偿请求权的认定
西斯威尔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案——涉外标准必要专利垄断纠纷管辖权的确定
2021年全国法院技术类知识产权和垄断案件优秀裁判文书
嘉兴市中华化工有限责任公司、上海欣晨新技术有限公司与王龙集团有限公司、宁波王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喜孚狮王龙香料(宁波)有限公司、傅祥根、王国军侵害技术秘密案
华勤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与诺基亚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案
VMI荷兰公司与萨驰华辰机械(苏州)有限公司与萨驰机械工程(上海)有限公司、山东盛世泰来橡胶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案
【法律和司法解释】
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害知识产权民事案件适用惩罚性赔偿的解释
《关于审理侵害知识产权民事案件适用惩罚性赔偿的解释》的理解和适用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申请注册的药品相关的专利权纠纷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关于审理申请注册的药品相关的专利权纠纷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的理解与适用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第一审知识产权民事、行政案件管辖的若干规定
《关于第一审知识产权民事、行政案件管辖的若干规定》的理解与适用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涉及发明专利等知识产权合同纠纷案件上诉管辖问题的通知
【司法学术】
论植物新品种权侵权判定中科研豁免的范围——植物新品种培育视角下的品种授权与品种审定
诚实信用原则在植物新品种侵权案件中的适用——兼评(2020)最高法知民终943号案
非法代繁行为侵害植物新品种权问题研究——以安徽隆平公司诉农哈哈公司、刘汉平案为例
植物新品种侵权纠纷中品种同一性的证明责任问题
商业秘密侵权案件惩罚性赔偿的适用
【调研报告】
集成电路领域知识产权保护规则研究——基于案件审判的视角
【域外之窗】
《欧洲统一专利法院程序规则》介绍及启示
关于参加世界知识产权组织“2021年知识产权法官论坛”的报告
【附录】
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法庭2021年大事记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专利等知识产权案件诉讼程序若干问题的决定》实施情况的报告(代序)
——2022年2月27日在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上
最高人民法院院长 周 强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根据党中央决策部署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专利等知识产权案件诉讼程序若干问题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设立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法庭,建立国家层面知识产权案件上诉审理机制。按照本次会议安排,我代表最高人民法院报告三年来《决定》实施情况,请审议。
建立国家层面知识产权案件上诉审理机制,是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着眼党和国家事业发展全局作出的战略部署,是建设知识产权强国和世界科技强国的必然要求,是严格保护知识产权、服务创新驱动发展、营造国际一流营商环境的重要举措,对于健全我国知识产权专业化审判体系、加快实现高水平科技自立自强具有重要意义。2014年6月6日,习近平总书记主持召开十八届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设立知识产权法院的方案》,规划了我国知识产权专业化审判体系的发展方向和实现路径。2017年11月20日,习近平总书记主持召开十九届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第一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加强知识产权审判领域改革创新若干问题的意见》,要求研究建立国家层面知识产权案件上诉审理机制,从根本上解决知识产权裁判尺度不统一、诉讼程序复杂等制约科技创新的体制性难题。2018年10月,经党中央批准,国家层面知识产权案件上诉审理机制相关工作启动。10月26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决定》,明确国家层面知识产权案件上诉审理机制的法律依据。12月27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知识产权法庭若干问题的规定。2019年1月1日,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法庭(以下简称法庭)挂牌成立,开始统一审理全国范围内专利等技术类知识产权和垄断上诉案件,国家层面知识产权案件上诉审理机制正式运行。三年来,在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坚强领导下,在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有力监督下,在中央有关部门大力支持下,最高人民法院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决策部署和全国人大常委会《决定》,各项工作扎实推进、成效显著。
随着我国经济社会快速发展特别是科技进步日新月异,在国家层面知识产权案件上诉审理机制建立运行后,专利等技术类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呈现出以下新特点、新趋势:一是案件数量增长迅速,涉案标的额日益增大。三年来,各地法院共受理技术类知识产权和垄断一审案件59351件,审结55835件,新收案件年均增长10.5%;法庭共受理此类二审案件9458件,审结7680件,新收案件年均增长49.3%;发明专利侵权一审和二审案件分别年均增长26.5%和31.8%;诉请金额超亿元案件增多,反映出科技发展对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的强烈需求。二是涉及的技术前沿领域日益扩展,新型纠纷大量涌现。法庭受理涉及新一代信息技术、生物医药、高端装备制造、节能环保、新材料、新能源等战略性新兴产业案件占比超过五分之一,且增幅明显加快。裁判中复杂技术事实认定和法律适用的难度不断加大,涉及大数据、人工智能、基因技术等新领域新业态的知识产权司法保护规则亟待健全,对优质司法服务的要求越来越高。三是涉外案件占比较大,诉讼的国际性特征更加凸显。法庭受理的涉外案件持续快速增长,占全部案件的十分之一,其中发明专利授权确权案件中涉外案件占比超过四分之一,一些案件国内诉讼与国外诉讼交织,以标准必要专利等为代表的科技领域知识产权全球竞争更加激烈,知识产权作为国家发展战略性资源和国际竞争力核心要素的作用愈发重要。四是案件来源的地域性更趋分化,审判指导需要持续强化。案件多集中于经济发达和产业聚集地区,法庭受理案件中超过一半来自北京、上海、广州三家知识产权法院,但也有一些中西部地区案件数量快速增长,各地法院审理的关联案件和需要准确把握多层次价值取向的案件明显增多,在全国范围加强政策指导、工作统筹的重要性和紧迫性日益增强。
一、工作开展情况
最高人民法院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历次全会精神,紧紧围绕国家层面知识产权案件上诉审理机制目标定位,按照“高起点、高标准、高水平、国际化”要求,扎实有序推进法庭建设和相关工作开展。
(一)坚持创新驱动,充分激发全社会创新创造活力
牢固树立保护知识产权就是保护创新理念,充分发挥知识产权审判激励科技创新和维护公平竞争的职能作用。三年来,共受理涉及专利、植物新品种、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技术秘密、计算机软件等技术类知识产权案件9368件,审结7625件;受理垄断案件90件,审结55件。
一是积极服务创新驱动发展。加大对关键核心技术、重点领域、新兴产业等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力度,促进技术创新和产业升级。加强种业知识产权保护,制定全面加强植物新品种保护司法解释,依法审理水稻“金粳818”、玉米“隆平206”等品种权案件,发布全国种业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典型案例,会同农业农村部共建合作机制,坚决维护国家种源安全,助力打好种业翻身仗。加强中医药知识产权保护,会同有关部门推进中医药知识产权综合保护体系建设,在涉“中药发药机”发明专利无效案中维持专利权效力,有效服务疫情防控大局。依法保护科技创新主体合法权益,妥善审理因科技成果权属认定、权利转让、价值确定和利益分配产生的纠纷,在涉“高温微波膨化炉”“指纹识别”“彝族医药”等专利权属案中准确认定职务和非职务发明,有效保护激励各类市场主体创新创业。
二是切实加大侵权惩治力度。坚持严格保护知识产权,有效防止权利滥用,持续破解知识产权维权“举证难、周期长、赔偿低、成本高”等难题。针对举证难,依法适用证据规则,适时转移举证责任,合理运用举证妨碍排除制度,积极运用司法惩戒,减轻权利人举证负担,引导当事人积极主动、全面诚实提供证据。针对周期长,探索“先行判决 临时禁令”和“发回重审 临时禁令”等裁判方式,及时有效制止侵权行为,防止权利人“赢了官司输了市场”。针对赔偿低、成本高,切实加大损害赔偿力度,在“香兰素”技术秘密侵权案中判赔1.59亿元,在“卡波”技术秘密侵权案中顶格判令5倍惩罚性赔偿3000余万元,全国法院技术类知识产权侵权案件一审平均判赔金额较法庭成立前增长147.1%。
三是有效维护市场公平竞争。加强反垄断和反不正当竞争司法,深入推进公平竞争政策实施,依法规范市场竞争秩序。集中发布反垄断和反不正当竞争典型案例。在“砖瓦协会”案中认定当事人无权主张因其实施横向垄断协议所造成的自身损害,明确反垄断民事救济导向。在“驾校联营”案中宣告联营协议等无效,从源头上制止垄断行为。在“沙格列汀片”发明专利侵权案中,对药品反向支付协议作出反垄断初步审查,积极引导市场公平竞争。在涉“优选锯”“胍基乙酸”“石化废气无害化处理”等技术秘密侵权案件中充分运用举证责任转移、惩罚性赔偿等手段,坚决遏制侵权行为,切实加强技术秘密保护。
四是依法支持监督行政行为。加强对知识产权和反垄断行政行为的司法审查,受理专利授权确权和反垄断等行政案件2249件、审结1656件,推动行政标准与司法标准统一。在涉“磁共振成像”技术发明专利无效案中科学合理解释权利要求,加大对自主创新成果司法保护力度。妥善审理知识产权和反垄断行政处罚、行政裁决案件,支持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政,服务法治政府建设。
(二)服务对外开放,推动全球知识产权与反垄断治理规则更加公正合理
知识产权是国际竞争力的核心要素。通过依法公正裁判涉外案件和积极开展对外交流合作,切实履行国际条约义务,努力营造国际一流营商环境,不断增强我国在知识产权与反垄断国际治理中的话语权和影响力,更好服务高水平对外开放。
一是依法平等保护中外权利人合法权益。公平公正审理涉外知识产权案件,共受理涉外案件877件、审结596件。在“NX”计算机软件侵权案中支持外方权利人以正版价格主张赔偿,在“带锁髓内钉”发明专利侵权案中因侵权人拒不提交账册改判全额支持外方权利人主张的2000余万元赔偿金,助力营造我国开放、公平、公正、非歧视的科技发展环境。
二是深化对外交流合作。参与编写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全球专利案件管理司法指南》,组织筹办中欧、中新等涉知识产权司法会议,4起药品专利案件裁判入选南方中心和联合国贸发会议“知识产权与公共卫生案例数据库”。通过“走出去”“请进来”积极发出中国声音,讲好中国知识产权司法保护故事,为全球知识产权治理体系贡献中国智慧。
(三)深化改革创新,大力推进知识产权审判体系和审判能力现代化
坚持以改革思维破解难题,以创新方式保护创新,通过制度改革和科技赋能,切实提升知识产权司法保护能力和水平。
一是加强审判指导工作。目前我国已形成以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审判部门为牵引、4个知识产权法院为示范、26个知识产权专门审判机构为重点、地方各级法院知识产权审判庭为支撑的专业化审判格局。通过制定司法解释、司法政策,发布指导性案例、公报案例、年度案例、每周新案以及年度工作报告和裁判要旨,制作发改案件分析报告,建立上下级法院案件信息通报反馈机制,定期举办“法庭讲坛”等方式,切实加强审判指导,有效提升全国法院知识产权审判能力水平。
二是健全知识产权诉讼机制。完善多元化技术事实查明机制,建立“全国法院技术调查人才库”和共享机制,450余名技术专家入库,覆盖30多个技术领域。探索专利民事与行政案件协同审理机制,有效缩短纠纷解决周期,确保权利解释协调一致。健全审判权力运行监督制约机制,坚持全面随机分案,落实合议庭负责制,全面推行类案检索,充分发挥专业法官会议机制作用,推进司法责任制综合配套改革。深化便民利民诉讼服务机制,推进案件繁简分流改革,探索“知产法庭 巡回法庭”“勘验 庭审”审判模式,简化涉外案件公证认证手续,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
三是推动构建大保护工作格局。积极参与知识产权保护体系建设,定期与行政主管部门交流研讨法律适用实务问题,推动建立数据信息共享机制,完善司法与行政执法衔接机制,提升工作合力。加快推进知识产权纠纷多元化解机制建设,强化在线诉调对接。指导地方法院与执法机关建立跨地域跨部门合作机制,助推区域协同创新。
四是提升审判智能化水平。积极推进司法大数据深度应用,建立全国首个技术类知识产权裁判规则库,构建大数据分析平台,有效支撑审判管理与司法决策。大力推进在线诉讼,推动解决实物证据在线质证难题,探索开展上诉案件卷宗电子化流转,疫情发生以来在线审理案件3000余件。全面推行诉讼文书集约送达,目前超过98%的案件采用电子送达,2021年完成电子送达26443人次,成功率96.4%,平均周期12.7小时,大大缩短送达时间。
(四)坚持以党的政治建设为统领,着力锻造忠诚干净担当的过硬队伍
技术类知识产权和垄断案件审判专业性强、社会关注度高、国际影响大,最高人民法院全面加强法庭队伍革命化、正规化、专业化、职业化建设,努力锻造一支政治坚定、顾全大局、精通法律、熟悉技术、具有国际视野的专业审判队伍。
一是始终把政治建设摆在首位。深入开展党史学习教育和队伍教育整顿,不断提高政治判断力、政治领悟力、政治执行力,切实增强服务大局的意识和能力。坚持以党建带队建促审判,法庭党建工作法入选中央和国家机关党建创新成果“百优案例”,先后荣获中央和国家机关“先进基层党组织”“青年五四奖章集体”等荣誉。
二是加快专业化能力建设。从最高人民法院、各地法院以及国家知识产权局等抽调借调优秀人才,着力建设全国知识产权审判人才高地。法庭现有42名法官全部具有硕士研究生以上学历,其中34%是博士,34%有理工科和法科复合学历背景,25%有海外留学经历。实施“知产英才”计划,探索与各地法院建立人才交流培养常态化机制,培养储备更多高素质专业化复合型审判人才。
三是深入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压实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常态化开展警示教育,严格执行防止干预司法“三个规定”等铁规禁令。制定落实分案细则、专业法官会议规则、审判权责清单、“四类案件”监督管理办法等规章制度,确保公正廉洁司法。坚持严管厚爱相结合,队伍始终保持昂扬向上、团结拼搏、艰苦奋斗、风清气正的良好风貌。
二、主要工作成效
经过三年运行,国家层面知识产权案件上诉审理机制效果集中显现,充分展示了我国加强知识产权保护的新形象,丰富和完善了我国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制度。近期,中央政法委委托中国科协、中国法学会对法庭三年工作情况开展第三方评估,最高人民法院同步进行自我评估,一致认为基本实现“四个进一步”的预期目标要求。
一是裁判标准进一步统一。由法庭集中管辖全国范围内技术类知识产权和垄断上诉案件,从体制上解决了过去由各高级人民法院二审存在的裁判标准不统一问题,也有效解决了当事人对地方保护的担忧。三年来,法庭累计召开专业法官会议160次,讨论案件772件,总结形成一系列裁判规则。通过加强建章立制,确保法庭内部和上下级法院法律适用统一,增进了裁判结果的可预期性。
二是审判质效进一步提高。法庭三年来民事二审实体案件平均发改率18.1%,高于法庭成立前,调解撤诉率35.5%;二审实体案件平均审理周期122.6个自然日,较法庭成立前一般在半年以上明显缩短。我国已成为审理专利案件最多的国家,也是审理周期最短的国家之一。技术类知识产权和垄断上诉案件申请再审率相比法庭成立前下降近10个百分点,目前仅有1起专利侵权案件因判后专利权被国家知识产权局宣告无效而进入再审程序。根据第三方评估过程中1.4万份问卷调查结果显示,曾有知识产权诉讼经历的科技工作者中有84.5%的人对诉讼维权结果表示满意;超八成科技工作者认为,与三年前相比,我国知识产权保护力度得到强化、创新法治环境得到改善。
三是司法公信力和国际影响力进一步提升。形成一批标杆性判决并在国内外产生重要影响,越来越多的外国企业选择到中国法院解决知识产权纠纷,当事人均为外国主体的专利案件不断增多,我国日益成为国际知识产权诉讼优选地之一。国内外高度关注法庭设立运行,案件庭审视频案均观看量近2万次,中英文网站访问量超过1.4亿次,“香兰素”案仅一条微博话题即累计阅读1.5亿次。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国际法院、国际知识产权保护协会等国际组织负责人对法庭工作给予高度评价。
四是对国家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和知识产权战略实施的司法保障进一步加强。通过依法审理一系列重大知识产权和垄断纠纷,彰显保护科技创新、维护公平竞争的鲜明态度,有力服务高水平科技自立自强。聚焦国家战略实施,深入研究专利法修改与药品专利链接制度、构建中国特色“禁诉令”制度、维护涉外知识产权司法主权等重大问题,加强植物新品种与种质资源、中医药传统知识、集成电路、技术秘密等重点领域知识产权司法保护调研,相关成果有的被立法采纳,有的被纳入国家重大规划,有的转化成为司法解释、司法政策。
实践充分证明,党中央批准设立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法庭、建立国家层面知识产权案件上诉审理机制的决策完全正确。回顾总结过去三年工作,我们深深体会到:必须坚持党对司法工作的全面领导,党的领导是知识产权审判工作始终沿着正确方向前进的根本保证;必须牢记“国之大者”,始终把知识产权审判工作置于党和国家工作大局中谋划推进,坚持人民利益至上、公正合理保护;必须立足“两个大局”,坚持统筹推进国内法治和涉外法治,积极参与全球知识产权治理;必须遵循知识产权审判规律,统一高效解决专业领域纠纷和前沿法律问题,实现知识产权审判与科技创新和市场竞争实践同频共振,及时有效回应各类创新主体的司法需求;必须坚持问题导向,注重改革的系统性、整体性、协同性,坚持摸着石头过河与加强顶层设计相结合,不断完善我国知识产权专业化审判体系。
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有力监督支持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工作,对知识产权法律实施情况开展专项执法检查,对设立知识产权法院、建立国家层面知识产权案件上诉审理机制等重大改革作出决定,意义重大、影响深远。2021年10月21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听取和审议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审判工作情况报告,栗战书委员长发表重要讲话。11月3日,王晨副委员长带领全国人大宪法法律委、监察司法委、教科文卫委、常委会法工委负责同志到最高人民法院、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开展知识产权司法保护专题调研。全国人大监察司法委围绕加强知识产权审判工作多次深入开展调研。2018年以来全国人大代表提出知识产权审判相关建议111件,2019年以来连续三年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均为重点督办建议,国家层面知识产权案件上诉审理机制一直是代表关注的重点。此次全国人大常委会会议专题听取和审议《决定》实施情况报告,充分体现了全过程人民民主的显著优势,体现了我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制度的显著优势,必将有力促进我国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工作再上新台阶。
三、存在的问题和困难
目前,法庭运行还存在两方面的突出问题与困难。
一是职能定位需要进一步完善。2021年受理案件占全院案件的15%,其中民事和行政二审案件分别占全院68%和100%,既造成最高人民法院受理案件数量过大,也不利于更好发挥研究制定司法政策、加强审判监督指导等方面职能作用。同时,案件不分大小难易都上诉至法庭,在加剧自身人案矛盾的同时,又导致各高级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审判指导职能弱化和专业审判队伍萎缩,不利于发挥各地审判资源禀赋和矛盾分流化解优势,也影响到专业审判人才梯队培养。2020年、2021年法官人均受理案件分别为109.2件、126.5件,远超设庭时的测算基数。
二是人财物保障亟需进一步加强。法庭由于是最高人民法院内设机构,与承担的繁重任务、重大使命不相匹配,面临人财物、办公场所保障等诸多困难,亟待解决。
四、下一步工作打算及建议
建立国家层面知识产权案件上诉审理机制,是党中央部署和全国人大常委会决定的重大改革任务,事关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实施,事关知识产权强国建设。人民法院将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历次全会精神,深入学习领会“两个确立”的决定性意义,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弘扬伟大建党精神,从党的百年奋斗重大成就和历史经验中汲取智慧和力量,不忘初心、牢记使命,更好发挥国家层面知识产权案件上诉审理机制作用,为实现科技自立自强,为加快建设知识产权强国、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提供有力司法服务。
一是以更大力度加强科技创新成果保护。紧扣立足新发展阶段、贯彻新发展理念、构建新发展格局、推动高质量发展要求,持续加大对关键核心技术、重点领域、新兴产业等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力度,加强科技创新主体合法权益保护,服务推进创新型国家和世界科技强国建设。
二是以更实举措维护市场公平竞争秩序。加强反垄断和反不正当竞争司法,不断健全完善竞争案件裁判规则,依法公正高效审理反垄断和反不正当竞争案件,服务建设高效规范、公平竞争、充分开放的全国统一大市场。
三是以更积极姿态参与知识产权国际治理。依法公正审理涉外知识产权案件,平等保护中外权利人。加强我国知识产权和反垄断有关法律规定域外适用研究与探索,积极参与知识产权国际合作与竞争,更好维护国家主权、安全、发展利益。秉持人类命运共同体理念,深度参与全球知识产权治理,推动全球知识产权治理体制向着更加公正合理方向发展。
针对当前存在的问题和困难,结合法庭试点总结评估情况,我们建议在坚持建立国家层面知识产权案件上诉审理机制基础上,进一步深化改革。一是完善国家层面知识产权案件上诉审理机制。深入总结改革成绩经验,按照《知识产权强国建设纲要(2021—2035年)》提出的“实施高水平知识产权审判机构建设工程”和“完善上诉审理机制”要求,切实采取措施,优化技术类知识产权和垄断案件上诉审理机制的顶层设计,进一步健全专业化审判体系,更好服务国家战略实施、有效参与国际竞争、彰显大国地位和国际形象。二是加强人财物等方面保障。推动尽快面向全国集中选调专业人才,加强配套保障,确保国家层面知识产权案件上诉审理机制稳定高效运行。
委员长、各位副委员长、秘书长、各位委员,全国人大常委会专门听取和审议《决定》实施情况,充分体现了对知识产权审判工作的高度重视和关心支持。我们将在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坚强领导下,在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有力监督支持下,认真落实本次会议审议意见,踔厉奋发、笃行不怠,不断提高知识产权司法保护能力水平,为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提供更加有力司法服务,以实际行动迎接党的二十大胜利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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