描述
开 本: 大32开纸 张: 胶版纸包 装: 平装是否套装: 否国际标准书号ISBN: 9787100071048
★《社会契约论》的主权在民思想,是现代民主制度的基石。
★《社会契约论》一问世,便在欧洲引起巨大震动。法国大革命中,这本书更被当时的革命者奉为宝典,《人权宣言》与法国宪法在很大程度上可以说是卢梭思想的产物,美国的《独立宣言》及1787年宪法亦深受其影响。
★《社会契约论》被誉为“人类解放的一个呼声,世界大革命的一个煽动者”。
《社会契约论》是法国著名思想家卢梭的代表著作之一。其探讨的是政治权利的原理,主旨是为人民民主主权的建立奠定理论基础。它的问世是时代的需要,是人类社会向前进步的产物,对当时社会发展和后世都影响极大。本书对《社会契约论》的两个稿本即初稿本、定稿本,进行了校勘,并附录了定稿本中所删除的内容。
小引
卷
章 卷的题旨
第二章 论原始社会
第三章 论强者的权利
第四章 论奴隶制
第五章 论总需追溯到一个原始的约定
第六章 论社会公约
第七章 论主权者
第八章 论社会状态
第九章 论财产权
第二卷
章 论主权是不可转让的
第二章 论主权是不可分割的
第三章 论公意是否会出错误
第四章 论主权权力的界限
第五章 论生死权
第六章 论法律
第七章 论立法者
第八章 论人民
第九章 论人民(续)
第十章 论人民(续)
第十一章 论各种不同的立法体系
第十二章 法律的分类
第三卷
章 政府通论
第二章 论不同的政府形式的建制原则
第三章 政府的分类
第四章 论民主制
第五章 论贵族制
第六章 论君主制
第七章 论混合政府
第八章 论没有任何一种政府形式适合于一切国家
第九章 论一个好政府的标志
第十章 论政府的滥用职权及其蜕化的倾向
第十一章 论政治体的死亡
第十二章 怎样保持主权权威
第十三章 怎样保持主权权威(续)
第十四章 怎样保持主权权威(续)
第十五章 论议员或代表
第十六章 论政府的创建绝不是一项契约
第十七章 论政府的创建
第十八章 防止政府篡权的方法
第四卷
章 论公意是不可摧毁的
第二章 论投票
第三章 论选举
第四章 论罗马人民大会
第五章 论保民官制
第六章 论独裁制
第七章 论监察官制
第八章 论公民的宗教信仰
第九章 结束语
附录一 社会契约论(初稿本)
附录二 《山中来信》第6封信(摘译)
后记
卢梭的《社会契约论》是一部政治哲学著作。它探讨的是政治权利的原理,它的主旨是为人民民主主权的建立奠定理论基础。它的问世,是时代的需要,是人类社会向前进步的产物;它正确回答了历史进程提出的问题:法国命运的航船驶向何方?
人类是幸运的,人民是伟大的,在历史发展的紧要关头,总有人指引前进的道路,人民总能及时做出正确的抉择。
“在18世纪的法国政治思想领域里,存在着三种改革国家政治制度的学说:孟德斯鸠主张立宪君主制,伏尔泰主张开明的君主制,②而卢梭主张民主共和制。1789年的法国大革命终选择了卢梭的主张,实行民主共和制。”①
一、“我把我的一生献给真理。”②
笔者在山东人民出版社2001年版《主权在民Vs“朕即国家”——解读卢梭(社会契约论>》的引言中,有几段话谈到《社会契约论》对1789年法国大革命产生的影响,现略加修改和删节,引录如下:
卢梭在《社会契约论》正文前的“小引”中说他这本书是一篇“简短的论文”,是从一部“内容极为广泛的著作中摘录出来的”。他说:“就这部著作已经写好的文字中可供采择的各部分而言,以这一部分为重要,因此我认为还不是不值得奉献于公众。”
他这个话是1762年说的,说得很谦逊。卢梭没有料到的是,时隔二十七年之后,到1789年法国大革命一爆发,他这篇“简短的论文”不仅“可供采择”,而且变得家喻户晓、广为人知,人们一谈到“自由和平等”,一谈到人民是“国家的主权者”,人民的主权“是不可转让的”,就要从他的《社会契约论》中寻找依据,就要用这本书作为他们推翻君主专制和建立民主制度的理论武器。
《社会契约论》1762年发表时,作者署名为“日内瓦公民让-雅克•卢梭著”。有趣的是,恰恰是这位作者热爱的日内瓦共和国①对这本书谴责得厉害,说它是“胆大妄为的,可恶的,亵渎宗教的,试图打倒教会和推翻各国政府的”。
在《社会契约论》出版后的第二年,即1763年,有人发表了一篇文章,题名《为宗教雪耻——驳斥亵渎宗教的作者》,指摘卢梭的《社会契约论》是一本“煽动暴乱的书”。有一个名叫贝尔蒂埃的耶稣会教士,在卢梭的《社会契约论》发表后不久,便着手写一本《评让一雅克•卢梭的(社会契约论)》,几乎逐章逐段地批驳《社会契约论》中的观点,为君权神授说大唱赞歌。然而,等到他的书经过图书审查官的审查,于1789年6月15日批准出版后仅一个月,即1789年7月14日,巴黎人民便攻破了巴士底狱,拉开了法国大革命的帷幕,应验了那些对卢梭的《社会契约论》提出指摘的人的谶语。
卢梭逝世于17 78年,1789年的法国大革命当然不是由他和他的《社会契约论》直接发动或煽动起来的;大革命的爆发自有它内在的和外在的原因,但卢梭的《社会契约论》对它的爆发和发展起到了催化和推动作用,则是世所公认的。
为了使人们对于在两个外项之间起关键作用的比率有一个概念,我可以举一个容易解释的比率即以人口的数目为例来说明这个问题。
假定一个国家是由一万公民组成的;主权者是被集体地当作一个整体,而作为臣民的每一个个人则被看作是个体。这样,主权者对臣民就是一万比一,也就是说,每一个国家的成员的那一部分权力便只有主权权威的一万分之一,尽管他是完全服从主权。假如人民的数目是十万人,臣民的情况依然不变,这时候,虽然每个人都同等地担负着制定法律的职责,但他的表决权便缩小到只有十万分之一,对法律的制定的影响力便缩减到只有原来的十分之一。这时候,臣民依然还是一,而主权者的比率便随着公民人数的增加而增大。由此可见,国家愈扩大,自由便愈缩小。
我所说的比率增大,意思是说它将愈来愈不相等了。因此,在数学家看来比率是变大了,而在一般人看来比率却变小了,因为前者是根据数量来考虑比率的,是以商数来衡量的,而后者则是按相同性来考虑比率的,是以相似性来衡量的。
因此,个别意志对公意的比率愈小,也就是说风尚对法律的比率愈小,则控制力便应当加大;政府若要成为好政府,便应当着人民人数的增多而相应地加强其力量。
另一方面,由于国家的扩大将使公共权力的受托者有更多企图和方法滥用他们的权力,因此,当政府拥有更多的约束人的力量的时候,主权者也应当拥有更多的力量约束政府。我在里说的,不是的力量,而是国家各部分的相对的力量。
从这一复比例中就可以看出:主权者、君主和人民之间的比例,绝不是一种臆造的概念,而是政治共同体的性质必然产的结果。另外,由于两个外项之一,即作为臣民的人民,是固定变地为“一”,因此,每当这种复比增大或缩小的时候,单比也同地增大或缩小,中项也就随之改变。由此可见,的和政府体制是不存在的;有多少个大小不同的国家,便有多少种同性质的政府。
如果有人嘲笑这种衡量方法,说什么要找到这种比例的中和组成政府共同体,按照我在这里所说的,就只需求出人口数的平方根就行了。如果这样来取笑我的话,我将回答说,我在里只不过是以人口的数目作一个例子,而且我所说的比率,不是用人口数目来衡量,而且还一般地要用由许多原因造成的作量来衡量。虽然我为了少用文字来解释我的意思,因而暂时借了数学上的术语,但我并不是不知道数学的精确性在精神的数中是不存在的。
政府是那个包括它在内的大政治体中的小政治体;它是一具有一定能力的精神人格,既像主权者那样是主动的,又像国那样是被动的,而且,我们还可以把它分解成其他相似的比率,而产生新的比率,并按政府的等级产生另外的比例,这样一步一步地一直分解到一个不能再分的中项为止,也就是说,直到一个的首领或行政官为止。这个首领或的行政官可以被看作是这个序列中分数级数和整数级数之间的“一”。
其实,我们用不着费脑筋去琢磨那么一大堆数学用语,只需把政府看作是国家中的一个新的政治体就行了:它与人民和主权者是截然有别的,它是这两者之间的中间体。
在这两个政治体之间有这样一个主要的区别,即:国家是以它自身而存在,而政府则是由主权者而存在,因此,君主的统治意志只能是而且也应当是执行公意或法律;他的力量只不过是集中在他身上的公共的力量而已。一当他想自行采取某种的和独立的行为,则总体的联系便开始松弛,后,如果君主具有了某种比主权者的意志更为活跃的个别意志,并使他手中掌握的公共力量服从他的个别意志,这时,可以说就会出现两个主权者:一个是权利上的主权者,一个是事实上的主权者。这样一来,社会的结合马上就会消失,政治共同体就会立即瓦解。
不过,为了使政府共同体有一个真实的存在,有一个使它与国家共同体截然有别的真正的生命;为了使它的全体成员都能协调一致,奔向它为之建立的目的,它就必须有一个单独的“我”,有一个为它的成员共有的意志,有一种力量,有一种为维护其存在的特有的意志。这种单独的存在,指的是它有权召开大会,召开行政会议,并有审议问题和解决问题的权力,有某些权利和头衔以及君主独有的特权,使行政官的地位随着他肩负的责任愈重大便愈显得尊荣。
……
评论
还没有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