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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 本: 大32开纸 张: 胶版纸包 装: 精装是否套装: 否国际标准书号ISBN: 9787519779535丛书名: 民商法经典文库
本书是日本公司法学界首 部采用比较法研究的方式,对日德两国从19世纪至今的股份公司法与公司法学的发展史进行详尽解说的著作。其特色在于以100年为单位,将日德两国的股份公司法和股份公司法学分为“19世纪的成立期”“20世纪的发展期”“21世纪的现代期”3个部分,进行了整理和讨论。由于日德两国均为第二次世界大战的战败国,因此日德两国在第二次世界大战时期的股份公司及股份公司法学的法律规制和学说较少被人提及,本书对这部分内容也进行了论述。本书最后一个部分对上述两国各个时期的股份公司法的内容进行了总结与展望。
序 章
第一编 德 国 法
一、成立期(187年法国《商法典》至19年德意志帝国《商法典》施行)
(一)股份公司法
1.罗马时期存在股份公司吗
2.中世纪的商业组织
3.近代股份公司的诞生
4.股份公司法的制定
(二)股份公司法学
1.阿喀琉斯·雷纳德(Achilles Renaud)——德国股份公司法学的创始人
2.卡尔·莱曼(Karl Lehmann)——德国股份公司法学的确立者
3.莱温·戈尔德施密特 (Levin Goldschmidt)——商法学泰斗
4.奥托·吉尔克(Otto Gierke)——德国团体法理论的主要提倡者
(三)对成立期的总结
二、发展期(19年德国《商法典》施行至2年)
(一)股份公司法
1.战前期(1887~1937年)——紧急命令下的股份公司法修订
2.战中期(1937~1945年)——1937年德国《股份法》的制定
3.战后期(1945~1985年)——现行股份法体制的成立与变迁
(二)股份公司法学
1.战前期(1887~1937年)
2.战中期(1937~1945年)
3.战后期(1945~1985年)——德国股份公司法学的黄金时期
(三)对发展期的总结
1.对德国《股份法》发展过程的总结
2.对战后德国《股份法》研究的总结——以教授资格论文为中心
3.战后德国股份公司法学呈现繁荣景象的背景
三、现代期(2年至今)
(一)股份公司法
1.德国《企业重组法》等
2.《有关加强企业控制和透明度法律》等
3.公司法专家小组报告书
4.德国《企业透明度及披露法》等
5.有关支付董事适当薪酬的法律
6.女性管理层比例的引入等
7.近年欧盟的动向
(二)股份公司法学
1.弗里德里希·库伯勒(Friedrich Kübler)——德国公司法现代性的教科书
2.其他教科书
(三)对德国《股份法》现代期与股份公司法学的总结和展望
1.对21世纪德国《股份法》现代期的总结
2.未来德国《股份法》将如何发展
3.对21世纪德国股份公司法学的总结——以介绍教授资格论文为中心
4.未来德国公司法将如何发展
第二编 日 本 法
一、成立期(从《Roesler草案》到1899年《商法》的时期)
(一)股份公司和股份公司法
1.江户时代存在股份公司吗
2.股份公司的诞生
3.一般性股份公司法的制定——《Roesler草案》制定前
(二)股份公司法——《Roesler草案》的制定
1.草案起草的经过和体系
2.股份公司的属性
3.股份公司的设立和发起
4.股份
5.组织机构
6.融资
7.章程变更
8.公司财务会计等
9.解散和清算
(三)股份公司法——《Roesler草案》制定后
1.1882年《商法案》
2.189年《商法》(旧商法)
3.1899年《商法》(新商法)
(四)股份公司法学
二、发展期(19~199年泡沫经济破裂之前)
(一)股份公司法
1.战前期(19~1938年)
2.战中期(1938~1945年)——关于1938年《商法》修订
3.战后期(1945~199年)
4.对发展期股份公司立法的总结
(二)股份公司法学
1.战前期(1899~1938年)——股份公司法学的形成
2.战中期(1938~1945年)——1938年修改法的通说(田中耕太郎)
3.战后期(1945~199年)——日本股份公司法学发展的黄金时期
4.对发展期股份公司法学的总结
三、现代期(从199年泡沫经济破裂至今)
(一)股份公司法
1.股份公司法的现代时期(从199年泡沫经济破裂至25年《公司法》制定)
2.25年《公司法》的制定
3.214年《公司法》的修订
(二)股份公司法学
(三)对股份公司法现代期的总结与展望
第三编 日德股份公司法及股份公司法学的发展史比较
一、成立期的比较
二、发展期的比较
三、现代期的比较
四、从比较研究视角看日德股份公司法及股份公司法学的课题
后 记
译者后记
总序:民商法学研究的时代使命
时至今日,虽然理论界对民商法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中的角色定位并未形成完全一致看法,但对其在促进社会权利意识的觉醒、创造力的激发乃至社会经济的振导方面所发挥的巨大作用,几乎没有人能够否认。一方面,缘于其调整内容的广博性、调整方式的人本性、调整范围的全覆盖性和规制目的的正义性;另一方面,则得益于其所承载的“固根本、稳预期、利长远”的历史使命的厚重性和在强调促进社会经济发展的同时注重人与自然和谐发展的先进立法理念。通过研读世界主要国家的法律发展史,我们不难发现,具有时代引领意义的重要民商法律制度的制定,通常是伴随一个国家社会制度的重构、社会政策的改变和社会观念的变革应运而生的。因此,民商法律制度的设计通常并不仅仅表现为单纯的制度进化和规则演变,更反映了社会经济政治制度环境的优化和社会意识的嬗变。我国也不例外。发轫于20世纪70年代末的经济体制改革,不但将现代中国社会深深打上了法治烙印,而且极大激发了法律对社会关系特别是社会经济关系的调整冲动,从而将上层建筑对经济基础的促进作用发挥到极致。时至今日,伴随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的成功转型而不断拓展其作用深度和广度的民商事立法,无论是对中国民众国民性格的塑造、行为模式的固化,还是对整个社会经济运行驱动力的重新构造,都产生了越来越显著的影响。以平等和自治为核心的民商法律制度不但成为国家调整社会关系特别是社会经济关系的最重要法律手段,而且成为社会主体行为选择的首要凭依因素;以公平和效益为主旨的民商法律思维已深深嵌入人们的思维逻辑链条中,成为人们臧否立法和司法活动的主要标尺;以良善、诚信、忠实为先导的民法文化不但发挥启佑民智之功效,而且已逐步内化为一种社会习惯和社会生活方式。作为民商法制度根基的平等原则并未得到有效贯彻,进而在主体立法上采取差别性待遇的做法还比较普遍。在民商事司法领域中,由于未对价值取向各异的不同审判类型进行必要的审判理念区分,从而导致审判活动既无法满足以自然人为代表的普通民事主体对公平理念的强烈渴求,也无法有效实现以公司为代表的商事主体追求效益的行为动机。在法律意识层面上,民商法的私法属性和权利法属性并未获得普遍的社会认同,民商法所体现的一些基本法律价值和法律精神也没有随着民商事立法的繁荣而获得广泛的尊重和支持。造成这种广大民众对民商法价值认同感不高的原因是多方面的。由于民商法是直接介入市场经济和商品经济形态塑造和规则设计的法律制度,因此,无论在立法上还是在司法实践中,人们都有意或无意地将所有的民商事法律制度的作用定位为促进市场经济的发展,从而淡化了作为民商法精神内核的人本主义思想和人文主义理念。不仅如此,民商法的非理性繁荣还助长了法律对社会关系的调整作用,包罗万象的法律规则试图将调整的触角延伸至公民生活的每一个领域。实际上,法律更多的是作为约束人类非理性行为的必要羁绊而存在的,任何类型的强制行为都不可避免地会对社会主体的行为及与此相连接的社会关系起到一定的限制作用。
从经济基础对上层建筑的作用结果来看,肇端于20世纪70年代末的经济体制改革和对外开放不但极大解放了受到压抑的生产力,而且充分激活了潜藏在人类内心深处追求财富的欲望,使人们从普遍的羞于言利转变成了攫取财富。中国社会第一次感受到法律对社会生活的强大影响力和导引力。正是基于法律对社会经济关系的强力介入,不但彻底改变了利益的获取和分配方式,任何主体的正当经济利益诉求都必须通过法律加以固化、疏导和界定,而且极大地促进了社会财富的增加,使中国在很短的时间内跃居世界第二大经济体。正是基于对法律作用的高度重视,我们在短短的40多年时间里建立起了比较完备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体系,从而为全面实现依法治国奠定了必要的法律硬件基础。任何国家的法治现代化都不能通过简单地对外国法律制度的借鉴而完成,成熟的法律制度除借鉴人类法治文明建设有益成果外,还必须加强对本国法治资源的挖掘和对法治适用环境的建设和改造。为此,我们不但要重视对民商法具体法律制度的吸收和构造,而且更应加强对民商法基本理念、基本作用、基本精神和基本价值的研究和认识,更准确地定位民商法在构建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中的地位和作用,因为只有以先进理念作支撑的法律制度才能真正有效发挥其对社会关系的精准调整作用。
大学作为现代文明的发祥地和社会知识的集散地,既是民族文化的传承者,也是现代文明特别是现代法治文明的创造者和传播者。相对其他类型的院校而言,法科院校基于其独特的创设要求和人才培养目标,在创新社会法治理念、提供法律制度有效供给、推进国家现代法治文明建设方面无疑负有特殊的义务和责任。西南政法大学作为一所以法学为主的多科性院校,创设于新中国百废待兴之时,繁荣于改革开放的历史机遇期,不但见证了中国法治建设的曲折历程,而且对中国的法治建设贡献了自己的责任和智慧。其民商法学作为传统的优势学科之一,经过几代人的不懈努力,逐步形成了以民本天下为情怀、以商达经纬为志向、以知行合一为目标、以振兴国家为责任的学术精神和专业特色。自20世纪50年代开始,学科奠基人金平教授、杨怀英教授等老一辈开宗学者秉持学术报国之宏愿,开拓奋进、殚精竭虑,历经筚路蓝缕之磨难,披荆斩棘之艰辛,初创西南政法大学民商法之学林。20世纪80年代之后,沐浴改革开放之春风,西南政法大学民商法迎来第一次鼎盛时代,金平教授和杨怀英教授作为全国民商法领域中的重要领军人物,以他们的敬业精神和人格魅力,团结和凝聚了包括邓大榜、聂天贶、黄名述、李开国、柯瑞清、邓宏碧、张和光、赵勇山、叶清勋、赵泽隆、谭向北、程正宗、陈志学等30余位在全国有一定影响力的中年骨干教师;以王卫国、禄正平、伍载阳、刘晓星、张玉敏、尹田、吴卫国、赵万一等为代表的一批年轻学者开始在国内学术舞台上崭露头角。西南政法大学也自然而然地成为国内名副其实的民商法教学与研究重要阵地。20世纪90年代末期以来,在李开国、张玉敏、赵万一、陈苇、谭启平等学术带头人的带领下,本学科全体同仁励精图治、拼搏进取、内外双修,不但使学科师资规模达到创纪录的120余人,而且在职称结构、学历结构、学缘结构等方面都有了实质性改善,教学科研水平也不断上升到一个新台阶。我们坚信,在国内外同仁的关心和支持下,经过本学科全体师生的共同努力,西南政法大学民商法学的明天一定会更加灿烂辉煌。
民商法作为一个应用性很强的实用性学科,并非产生于书斋中的理论推演,而应来源并服务于社会经济生活。本学科一直以关注民生、强调民本为己任,秉持造福苍生,心系天下的情怀,努力将自己的研究服务于国家的经济建设和法治建设。具有中国民法典“活化石”之称的金平教授不但全程参与了第一次至第三次《民法典(草案)》的拟定,而且其所提出的许多富有创见性的观点,如民法调整的是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直接影响了《民法典》的制定。具有中国婚姻法“女神”之称的杨怀英教授不仅参与了1980年《婚姻法》的修改,而且始终关心中国家庭制度的发展变化及其与社会之间的互动关系,在花甲之年仍亲自带队,到当时条件十分艰苦的云南西双版纳和德宏两大民族自治州长途奔波数千里,开展长达数月的田野调查,出版了具有填补空白性质的《滇西南边疆少数民族婚姻家庭制度与法的研究》。这个优秀传统一直传承至今。陈苇教授在主持司法部重点课题时,以“农村妇女土地权利保障”为视角,先后组织1000多名学生深入农村考察并形成了数十万字的调研报告。在2008年“5·12”大地震发生后不久,以本学科刘俊、谭启平、刘云生等教授为主的12位法学专家联名上书全国人大常委会,建议尽快制定重大自然灾害处置特别法令并草拟了一部近万字的《重大自然灾害处置特别法令(建议稿)》。在具有世纪工程之称的《民法典》制定过程中,本学科不仅有数十人深度参与了《民法典》的条文拟定及其相关的立法调研论证活动,而且在《民法典》颁布之后的第一时间内成立了规模庞大的《民法典》宣讲团,深入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和社区、农村,向广大社会公众宣讲《民法典》的伟大意义,充分体现了学者的责任与担当。
近年来,国际、国内民商法学科的迅速发展向我们提出了严峻挑战。国际上,无论是源于罗马法的大陆法系还是源于海洋经济需要而产生的英美法系,都正朝着更深、更广、更前沿的方向延伸与发展,民商法学理论日益博大精深,法学流派呈现多元化趋势;民商法学研究更加注重与法律实践的契合,注重对司法领域中出现的新的法律问题的审视和研究;在全球化趋势的推动下,各国民商法学日益走向相互渗透与融合,同时又更加注重与本国国情的结合,呈现国际化与民族化共同繁荣的趋势;法学理论方面,跨学科研究方兴未艾,交叉学科、边缘学科如雨后春笋大量涌现。在国内,随着依法治国方略的推行,民商法学研究更加深入与务实。一方面,在全球化的大潮之下,如何借鉴人类精神遗产,借鉴外国合理的法律制度与精神,成为摆在中国民商法学面前的重大课题之一;另一方面,在国内市场经济发展过程中出现的各种法律问题也向民商法学提出了挑战,如何立足中国的法律实践,利用世界各国的经验,发扬我国优良传统风俗,应对未来经济、政治、文化的重大转折,也是中国民商法进一步发展所必须解决的重大课题。为了总结西南政法大学民商法学科在过去40多年中取得的成绩,饮水思源,时刻铭记老一辈民法学者对本学科发展所作出的突出贡献,我们曾与法律出版社联袂于2009年编辑出版了5卷本的“西政民商法学阶梯”丛书和20卷本的“西南民商学人文库”和多卷本的“民商经典译丛”。为了发挥本学科在民商法基础理论特别是民法哲学方面的研究优势,我们先后编辑出版了两辑共13本“民法哲学”丛书。为了扩大与我国台湾地区的学术交流活动,我们曾与华中科技大学出版社、台湾元照出版股份有限公司倾力打造了“华中·元照西政民商法学术文库”和“华中·元照中青年法律科学文库”。
为了进一步充分发挥法学研究对法律实践的引领作用,我们决定集合校内外各种资源,推出既能综合反映西南政法大学民商法学科科研实力,又能广纳群贤、有效荟集国内外最新民商法学研究成果,并能对中国法治建设起到推动作用的大型系列丛书——“民商法经典文库”。本文库分为民法哲学、经典译著、学术研究、前沿争鸣、名家讲坛、教育研究、经典案例及年度十大有影响力案例、研究随笔9个系列。同时,我们也真诚邀请国内外贤儒同仁不吝赐稿,积极支持我们的工作。我们相信,在国内外同行专家的共同帮助下,本文库一定能够达到预期目标。
是为序。
赵万一
2012年11月6日于西南政法大学
2021年7月6日修订于西南政法大学
我们应该怎样进行比较法研究
(代序言)
股份公司作为人类社会在组织创新方面伟大的发明之一,虽然滥觞于16世纪的英国,但却完善于德国、美国、日本诸国。从某种意义上说,股份公司作为一种成熟的社会经济组织,既是社会经济发展到一定阶段后组织进化的必然产物,也是实现财产资源和社会资源有机结合的一种最有效方式。因此,股份公司作为资本集中的最有效方式和促进财富创造的最佳载体,不仅为社会经济发展提供了强大的动力,而且与整个外部世界发生了良性的化合反应;其结果不但从根本上改变了社会的基层组织结构和社会治理结构,而且直接影响社会治理方式和社会治理理念的更新与变革。虽然简单地将国家视为放大版的股份公司,无疑过于牵强和武断;但股份公司的治理理念全方位渗透到国家治理的各个层面,却是一个不争的事实。股份公司所尊崇的经济民主为政治民主提供了深厚土壤,股份公司所秉持的股份平等和股权平等则为社会平等思想注入了新鲜血液;股份公司所实行的公开透明原则、公平公正原则完全契合了现代社会的公平共享发展要求,其所坚持的所有权和经营管理权适当分离也更符合物尽其用的绿色原则。不仅如此,股份公司为解决效率与公平之间的冲突所设计的复杂高效的内部治理结构为国家治理提供了良好的路径资源,其为解决委托代理关系所设计的一系列信义义务也为各国的社会诚信制度建设提供了丰富的借鉴对象。时至今日,一国对股份公司的接受度和利用度不仅在很大程度上决定了该国经济发展的快慢,而且俨然已成为衡量该国市场经济成熟度的最重要的显性指标;从这个意义上说,我们无论怎么评价股份公司对现代社会的贡献都不为过。
但不无遗憾的是,在既有的对股份公司法的研究中大多聚焦公司具体制度的设计,真正对其制度运行轨迹进行全方位深入研究的著述尚不多见,特别是从跨国别视角进行比较性研究的著述更属凤毛麟角。一方面,是因为公司制度的演变与作为其建构基础的社会经济条件之间具有非常紧密的联系,从而要求著作者不但要了解该国公司法的制度设计原理,更应了解该国社会经济制度的演变过程。而对许多学者来说,熟悉掌握本国的法律制度相对来说可能较容易,但要深入了解与其自然环境和社会环境迥异的其他国家的法律制度和社会经济制度就变得非常困难。另一方面,相对具体制度而言,要想对公司制度的演变规律从宏观视野上进行准确把握不但要求必须有敏锐的洞察力和高度的抽象概括能力,更要求有学贯多国的深厚法学专业功底,二者缺一不可。高桥英治先生早年留学德国,在哥廷根大学取得博士学位,深受德国细密法学思想的浸润;工作以来一直在日本高校从事商法学的教学研究工作,并基于职业习惯一直与德国同行保持非常密切的联系。正是得益于这种得天独厚的条件,高桥英治先生始终将自己的研究重点聚焦与德国公司法相关的研究议题上。作为其例证是,除本书外,高桥英治先生的另一部代表作《企业集团与少数股东的保护》一书同样是以德国公司法作为主要研究对象,并同样取得了令人称许的研究成果。
利用自己较早接触本书译文之便,通过仔细拜读高桥英治先生《日德股份公司发展史》这一体大思精的倾心之作,我认为本书至少在以下几方面值得充分肯定:一是研究对象独到。本书并不是针对股份公司法中的一些具体制度进行解析和比较,而是以日德两国公司法的整体框架结构作为研究对象,对日德两国自19世纪以来的股份公司立法与公司法学的发展演变进行了详尽的剖析和解说,并将公司的发展历史置于整个世界社会经济发展的大背景下,通过日德两国公司制度的演变,折射整个公司制度的演变规律以及其与社会经济的互动关系。从这个意义上说,本书的研究具有一定的开拓性。二是研究视野开阔。本书的研究虽然以日德两国公司法为主,但却并没有仅仅局限于日德两国的公司法律制度,而是将日德两国的公司法置于整个世界公司制度发展的宏大背景之下,并努力寻找各国公司制度差异化的原因及其趋同化的利弊,从而为各国公司法改革提供了强有力的理论支撑。三是研究内容具有新颖性。日德两国作为第二次世界大战的战败国,虽然在政治上和军事上均无值得肯定之处,但其军事实力和国民经济的动员能力却是令人意外的。从这个意义上说,能够支撑日本和德国进行长时间军事战争的经济基础是非常强大的;而在其经济基础塑造中,股份公司无疑发挥无可替代的作用。由于历史原因,无论在经济学界还是在法学界,对日德两国第二次世界大战时期股份公司的历史原貌、社会贡献及其相关制度构造的研究鲜有人涉足,其结果是使对公司制度的系统性研究出现了不该有的断层和罅隙。高桥英治先生以大无畏的勇气,直面这一历史瞬间,对这一敏感时期的公司制度沿革进行了较深入、系统的论述,从而有效恢复了这一阶段公司制度的历史原貌。值得说明的是,正视股份公司在第二次世界大战中的作用并不是为日德的军国主义“鸣冤招魂”,而是最大限度地还原历史,真实反映社会经济组织与社会发展的互动关系。四是研究结论可靠,具有较强的可借鉴性。本书的研究既专注探讨日德两国股份公司的具体法律制度,又着眼公司制度的宏观设计背景;既探究了诸多股份公司典型制度的内涵,又梳理了一些股份公司代表性制度的历史演变概貌;既发掘了日德两国在股份公司制度设计上的差异,又评析了世界范围内股份公司制度趋同的利弊得失。由于这些研究都是建立在科学考据的基础上的,因此其结论不但具有高度的确信性,而且可以作为开展后续研究的基础性资料。正是基于这个原因,所以这些研究内容不仅具有较强的理论意义,而且还可对各国现行的公司立法产生一定的检视和校验效果。从这种意义上说,高桥英治先生的研究不但具有较强的学术品赏功能,而且更具有较大的立法借鉴价值。
高桥英治先生是我的老朋友,在多次交往过程中不但给我诸多教益,而且其深厚的法学功底和严谨的治学态度给我留下了非常深刻的印象。高桥英治教授同时又是一位非常勤奋的学者,近年来杰作频现、佳作迭出,其高产的成果每每令我汗颜,也是我努力追赶的目标。
本书的译者李秀文副教授有多年留学日本的经历,对日本商法特别是其中的公司法有较深的领悟。感谢李秀文女士将高桥英治先生这部非常优秀的著作介绍到中国来,从而使更多的人能够感受到现代公司法学的魅力。为此,我郑重向各位读者推荐本书。
是为序。
赵万一
2022年3月23日于西南政法大学
作者序
笔者早年留学德国哥廷根大学,从哥廷根城市景观中可以看到罗马、哥特、文艺复兴、巴洛克、装饰派艺术(Art Deco)、现代派等不同风格的建筑。在一次哥廷根大学举办的慕尼黑巴士旅行中,司机在长达十多个小时的旅途中一直重复播放着欧洲老歌。无论是在音乐、美术还是在学术方面,德国人都不太热衷追逐潮流,而是习惯从厚重的历史积淀中选择适合自己的生活方式。这一点,对于当时处于泡沫经济时期、热衷追赶时尚潮流的日本人来说,十分新鲜。
本书的目的在于阐述日德两国股份公司法的历史构造。对于立志在哥廷根大学取得学位的外国留学生来说,德国学说的厚重给他们留下了深刻印象。留学生经常收集德国学生不怎么翻阅的维尔纳·弗卢梅(Werner Flume)、卢卡·瓦尔德施密特(Luca Waldschmid)等知名学者的教科书,谦虚地学习德国股份公司法学。笔者正是在此时萌生了将来以比较法研究的方式将德国股份公司法学的内容介绍给日本读者的想法。如果读者能够通过本书理解日德股份公司法的厚重感以及日德两国学术交流的重要性,笔者将深感荣幸。
迄今为止,日本学界关于德国股份法及学说的论著不在少数,然而大多数文章仅限于对两国各个具体制度和学说的比较与探讨,尚未对两国股份公司法的发展过程进行全面剖析的比较研究。本书是日本公司法学界 首* 部采用比较法研究的方式,对日德两国从19世纪至今的股份公司法与公司法学的发展史进行详尽解说的著作。其特色在于以100年为单位,将日德两国的股份公司法和股份公司法学分为“19世纪的成立期”“20世纪的发展期”“21世纪的现代期”3个部分,进行了整理和讨论。由于日德两国均为第二次世界大战的战败国,因此日德两国在第二次世界大战时期的股份公司及股份公司法学的法律规制和学说较少被人提及,本书对这部分内容也进行了论述。本书最后一个部分对上述两国各个时期的股份公司法的内容进行了总结与展望。
本书揭示出未来日德两国股份公司及股份公司法学的发展方向。第二次世界大战前的日本《股份公司法》以德国法为蓝本,并结合当时日本公司实务界情况不断创新发展。但是第二次世界大战后,德国和日本借鉴美国法,并引入美国法的各项公司制度,两国的制度规定越来越相似,形成了所谓股份公司法趋同之现象。本书主张各国公司法不断趋同的现象对于日德两国股份公司法的发展并无益处,应予以谨慎对待。当下,德国法的规制内容依然值得日本公司法借鉴,譬如,以保护子公司少数股东的企业集团法和共同决定法,经营判断规则的立法规定等。同样,对于德国法来说,日本股份公司中公司机关设置的自由化等内容有重要的立法参考价值。
最后,西南政法大学赵万一教授对本书的出版付出大量心血,在此深表谢意。由衷感谢中国福州大学李秀文老师,日本SBI大学院大学卢晓斐老师、武藏野大学陈宇老师为本书的翻译付出的大量时间和精力。同样,感谢法律出版社为本书的出版事宜付出的努力。
高桥英治
2021年5月于大阪府和泉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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