描述
开 本: 16开纸 张: 胶版纸包 装: 平装-胶订是否套装: 否国际标准书号ISBN: 9787519786120
本书编写模式和内容具有如下三大特点:
(一)法条、司法解释完美穿插
本书以法考大纲规定的法律和司法解释为依据,将属于某一知识点的相关法条都汇总在一起,并将相关的司法解释列在主法条之后,这样就非常全面,考生掌握起来也非常方便,这不仅符合法考的命题特点,也提高了复习的效率。
(二)命题题眼全面、深度解析
本书在对历年试题分析和展示的基础上,对重要法条的一个或者多个考点进行全面、深度解析,让考生准确地掌握法条所涉及的知识点可以从哪些方面命题,哪些考点以前考过,哪些考点还没有考过,每个命题题眼需要掌握的深度(是一般记忆还是需要理论解析),从而提高复习的实战性和针对性。
本书通过对法条所涉知识点的深度解析和对真题知识点考查方式的展示,帮助考生精准掌握,面对命题陷阱不再犹豫彷徨。
(三)模拟题检验、巩固学习效果
本书参照法考试题的要求、特点,对重点法条的考点编写相应的强化模拟题,通过反复地、有针对性地演练,检验自己是否真正掌握了某一知识点,同时达到加深对法条的理解和全面掌握的效果。
民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编总则(第1~204条)
第一章基本规定(第1~12条)
第1条【立法目的和依据】
第2条【调整范围】
第3条【民事权益受法律保护】
第4条【平等原则】
第5条【自愿原则】
第6条【公平原则】
第7条【诚信原则】
第8条【守法与公序良俗原则】
第9条【绿色原则】
第10条【法律适用】
第11条【特别法优先】
第12条【效力范围】
第二章自然人(第13~56条)
第一节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
第13条【自然人民事权利能力的起止】
第14条【自然人民事权利能力平等】
第15条【自然人出生、死亡时间】
第16条【胎儿利益保护】
第17条【成年人与未成年人年龄标准】
第18条【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第19条【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未成年人】
第20条【无民事行为能力的未成年人】
第21条【无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
第22条【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
第23条【法定代理人】
第24条【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认定与恢复】
第25条【自然人住所】
第二节监护
第26条【父母子女之间法律义务】
第27条【未成年人的监护人】
第28条【无、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的监护人】
第29条【遗嘱指定监护】
第30条【协议确定监护人】
第31条【监护争议解决程序】
第32条【民政部门、居委会、村委会担任监护人】
第33条【意定监护】
第34条【监护职责】
第35条【履行监护职责应遵循的原则】
第36条【撤销监护人资格】
第37条【法定扶养义务人继续负担抚养费】
第38条【恢复监护人资格】
第39条【监护关系终止的情形】
第三节宣告失踪和宣告死亡
第40条【宣告失踪的条件】
第41条【下落不明的时间计算】
第42条【失踪人的财产代管人】
第43条【财产代管人职责】
第44条【财产代管人变更】
第45条【失踪宣告撤销】
第46条【宣告死亡的条件】
第47条【宣告死亡和宣告失踪的关系】
第48条【宣告死亡日期的确定】
第49条【被宣告死亡期间的民事法律行为效力】
第50条【撤销死亡宣告】
第51条【宣告死亡、撤销死亡宣告对婚姻关系法律效果】
第52条【撤销死亡宣告后收养关系的处理】
第53条【撤销死亡宣告后返还财产】
第四节个体工商户和农村承包经营户
第54条【个体工商户】
第55条【农村承包经营户】
第56条【“两户”债务承担】
第三章法人(第57~101条)
第一节一般规定
第57条【法人定义】
第58条【法人成立法定原则与条件】
第59条【法人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
第60条【法人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第61条【法定代表人】
第62条【法定代表人职务侵权行为的民事责任】
第63条【法人的住所】
第64条【法人变更登记】
第65条【实际情况与登记事项不一致的法律后果】
第66条【公示登记信息】
第67条【法人合并、分立后的权利义务享有和承担】
第68条【法人终止原因】
第69条【法人解散情形】
第70条【清算义务人与强制清算程序启动事由】
第71条【法人清算程序和清算组织职权的法律适用】
第72条【清算中法人地位、清算后剩余财产处置及法人终止】
第73条【法人破产清算终止程序】
第74条【法人分支机构】
第75条【法人设立行为的法律后果】
第二节营利法人
第76条【营利法人定义和类型】
第77条【营利法人登记】
第78条【营利法人营业执照】
第79条【营利法人的法人章程】
第80条【营利法人权力机构】
第81条【营利法人执行机构】
第82条【营利法人监督机构】
第83条【营利法人出资人依法行使权利】
第84条【营利法人关联交易】
第85条【决议的撤销】
第86条【营利法人应履行的义务】
第三节非营利法人
第87条【非营利法人定义与类型】
第88条【事业单位法人资格取得】
第89条【事业单位法人组织机构】
第90条【社会团体法人资格取得】
第91条【社会团体法人章程和组织机构】
第92条【捐助法人资格取得】
第93条【捐助法人章程和组织机构】
第94条【强化捐助法人监督力度】
第95条【非营利法人终止时剩余财产处置】
第四节特别法人
第96条【特别法人类型】
第97条【机关法人】
第98条【机关法人终止】
第99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人】
第100条【合作经济组织法人】
第101条【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法人】
第四章非法人组织(第102~108条)
第102条【非法人组织的定义和范围】
第103条【非法人组织设立程序】
第104条【非法人组织民事责任】
第105条【非法人组织代表人】
第106条【非法人组织解散事由】
第107条【非法人组织清算】
第108条【参照适用】
第五章民事权利(第109~132条)
第109条【人身自由、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
第110条【民事主体人格权】
第111条【个人信息受法律保护】
第112条【因婚姻、家庭关系等产生的人身权利受法律保护】
第113条【财产权利平等保护】
第114条【民事主体依法享有物权】
第115条【物权客体】
第116条【物权法定原则】
第117条【征收、征用】
第118条【民事主体依法享有债权】
第119条【合同的约束力】
第120条【侵权责任的承担】
第121条【无因管理】
第122条【不当得利】
第123条【民事主体依法享有知识产权】
第124条【自然人依法享有继承权】
第125条【民事主体依法享有投资性权利】
第126条【其他民事权益】
第127条【数据、网络虚拟财产的保护】
第128条【弱势群体民事权利的特别保护】
第129条【民事权利的取得方式】
第130条【按照自己意愿依法行使民事权利】
第131条【权利义务一致】
第132条【不得滥用民事权利】
第六章民事法律行为(第133~160条)
第一节一般规定
第133条【民事法律行为定义】
第134条【民事法律行为成立】
第135条【民事法律行为形式】
第136条【民事法律行为生效时间】
第二节意思表示
第137条【有相对人的意思表示生效时间】
第138条【无相对人的意思表示生效时间】
第139条【以公告方式作出的意思表示生效时间】
第140条【作出意思表示的方式】
第141条【意思表示撤回】
第142条【意思表示解释】
第三节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
第143条【民事法律行为有效要件】
第144条【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
第145条【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
第146条【虚假表示与隐藏行为的效力】
第147条【重大误解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
第148条【以欺诈手段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
第149条【第三人欺诈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
第150条【以胁迫手段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
第151条【显失公平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
第152条【撤销权消灭期间】
第153条【违反强制性规定与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
第154条【恶意串通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
第155条【无效、被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自始无效】
第156条【民事法律行为部分无效】
第157条【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被撤销及确定不发生效力的后果】
第四节民事法律行为的附条件和附期限
第158条【附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
第159条【条件成就和不成就的拟制】
第160条【附期限的民事法律行为】
第七章代理(第161~175条)
第一节一般规定
第161条【代理适用范围】
第162条【代理效力】
第163条【代理类型】
第164条【不当履职与恶意串通的民事责任】
第二节委托代理
第165条【授权委托书】
第166条【共同代理】
第167条【代理违法的民事责任】
第168条【禁止自己代理和双方代理】
第169条【复代理】
第170条【职务代理】
第171条【无权代理】
第172条【表见代理】
第三节代理终止
第173条【委托代理终止】
第174条【委托代理终止例外】
第175条【法定代理终止】
第八章民事责任(第176~187条)
第176条【民事主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第177条【按份责任】
第178条【连带责任】
第179条【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
第180条【不可抗力】
第181条【正当防卫】
第182条【紧急避险】
第183条【因保护他人民事权益受损时的责任承担】
第184条【自愿实施紧急救助行为】
第185条【侵害英雄烈士等的姓名、肖像、名誉、荣誉的民事责任】
第186条【责任竞合】
第187条【财产优先承担民事责任】
第九章诉讼时效(第188~199条)
第188条【普通诉讼时效、最长权利保护期间】
第189条【分期履行债务的诉讼时效】
第190条【对法定代理人请求权的诉讼时效】
第191条【未成年人遭受性侵害的损害赔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
第192条【诉讼时效期间届满法律效果】
第193条【诉讼时效援引】
第194条【诉讼时效中止】
第195条【诉讼时效中断】
第196条【不适用诉讼时效的情形】
第197条【诉讼时效法定、时效利益不得预先放弃】
第198条【仲裁时效】
第199条【除斥期间】
第十章期间计算(第200~204条)
第200条【期间计算单位】
第201条【期间起算】
第202条【期间结束】
第203条【期间结束日顺延和末日结束点】
第204条【期间的法定或约定】
全面、深入解析精准应对法考试题
——法考的命题特点、趋势及本书的思路和特色
一、2018年、2019年、2020年、2021年、2022年、2023年法考透露出来的命题特点和趋势
在2018年登上历史舞台的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以下简称法考)终于“揭开了神秘的面纱”,2019年、2020年、2021年、2022年、2023年这五年的法考轮廓进一步清晰。虽然真题不再公布,但从诸多考生的吐槽和点滴回忆中还是能勾勒出法考的大致面貌。总结起来,法考的命题特点及考试趋势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与《关于完善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制度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对法考命题的整体要求高度契合
《意见》在“改革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内容”部分规定,考试内容增加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现已调整为“习近平法治思想”)。着重考查宪法法律知识、法治思维和法治能力,以案例分析、法律方法检验考生在法律适用和事实认定等方面的法治实践水平。考试以案例为主,每年更新相当比例的案例。大幅度提高案例题的分值比重。从2018年、2019年、2020年、2021年、2022年、2023年法考的试题看,《意见》的这一要求得到了较好贯彻。
(二)试题的实践性、综合性加强,以检验考生的法治实践水平
2018年、2019年、2020年、2021年、2022年、2023年法考,很多试题都是直接以生活中真实发生的热点案件为素材加工而成,如“昆山反杀案”、陨石所有权案等。有考生吐槽:“命题人追热点追得比新媒体小编都快,反杀案这么新的案件都安排上了。”当然,以前的司法考试也有试题直接来源于现实发生的真实案例,但可以预见的是,以后的法考会将更多的热门案件、真实案件融进试题中。这表明法律是一门与社会生活紧密相连的科学,考生必须关注社会热点,注意法律在现实生活中的运用,注意运用法治思维、法律方法来分析真实案件。
同时,试题的综合性强也是显著特点之一。有考生吐槽:“感觉出题老师就是来炫技的,各部门法来回穿插,有好多题不确定是在考哪个法,部门法边界不明显。”多部门法综合考查在主观题部分体现得更为突出。这一命题特点也符合司法实践,因为真实发生的案件往往不会只局限于某一部法律,而是会涉及多部法律,刑民交叉、民商法相互交织、实体法与程序法交融是常态,具体法律的划分只是方便研究和学习之用,绝不是真实案件中复杂法律关系的真实体现。
(三)坚持了法考是职业资格考试(而不是硕士、博士研究生入学考试)这一定位
法考是法律实务从业者的资格考试,是为法律职业准入门槛提供一个相对客观的标准,这必然要求以现行法律法规为基本依据,测试标准要基本一致,即大部分试题有相对统一的答案,答案完全开放的试题只是少数。从2018年、2019年、2020年、2021年、2022年、2023年法考的试题来看,那种认为法律职业资格考试以案例为主,答案就是完全开放的观点并不正确。在同一事实和法律规定的情况下,案例题的答案必然是相对明确的,当然也会涉及在重要法律知识点上的观点之争,但这毕竟是少数。答案完全开放的试题并不适用于这种测试标准相对统一的职业资格考试。
二、本书的核心思路及最大特色:四位一体
本书想为考生提供一种有效复习法条的方法,真正帮助考生解决三大问题:法条会如何考;法条应如何看;法条如何应用于法考的实战。为实现这一目标,本书力图通过法条、命题题眼、历年试题和强化模拟题四位一体,全面阐述法考的重点、难点和命题思路,使考生真正掌握某一法条、知识点,真正做到“一本通”。
本书编写模式和内容具有如下三大特点:
(一)法条、司法解释完美穿插
本书以法考大纲规定的法律和司法解释为依据,将属于某一知识点的相关法条都汇总在一起,并将相关的司法解释列在主法条之后,这样就非常全面,考生掌握起来也非常方便,这不仅符合法考的命题特点,也提高了复习的效率。
(二)命题题眼全面、深度解析
本书在对历年试题(由于法考不公布真题,本书部分是以司法考试的真题为分析对象,同时也穿插了能收集到的部分法考真题来分析)分析和展示的基础上,对重要法条的一个或者多个考点进行全面、深度解析,让考生准确地掌握法条所涉及的知识点可以从哪些方面命题,哪些考点以前考过,哪些考点还没有考过,每个命题题眼需要掌握的深度(是一般记忆还是需要理论解析),从而提高复习的实战性和针对性。
法考虽然在主观题部分可以查看法条和司法解释,但这绝不意味着备考时可以降低对法条和司法解释的掌握程度,因为客观题仍然是不能查看法条和司法解释,主观题部分虽然能查看,但大概率是没有时间翻看。另外,法考与司法考试相比还有一个重要变化,司法考试中每个部门法的试题顺序是相对固定的,试题虽然可能不会答,但至少知道考的是刑事诉讼法还是民事诉讼法,但在实行机考的法考时代,部门法的试题顺序不再规律地出现,有考生无奈地感叹:“今年试题打乱,感觉不多看几眼都不知道考哪科。”这就要求平时对法条的掌握要深刻。
另外,无论是司考还是法考,都要求对知识点掌握得很精准,不能似是而非,否则就会出现有些考生所说的“单选看着像多选,多选看着像单选”。本书通过对法条所涉知识点的深度解析和对真题知识点考查方式的展示,帮助考生精准掌握,面对命题陷阱不再犹豫彷徨。
(三)模拟题检验、巩固学习效果
本书参照法考试题的要求、特点,对重点法条的考点编写相应的强化模拟题,通过反复地、有针对性地演练,检验自己是否真正掌握了某一知识点,同时达到加深对法条的理解和全面掌握的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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